107 原住民特考四等 人事行政 現行考銓制度概要 考古題詳解
第 一 題25 分
請說明我國公務人員考試之「特考特用」原則和規定?該原則所蘊含的理由及目的有哪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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核心觀念
本題旨在測驗我國公務人員考試制度中「特考特用原則」之法理意涵、法制規範以及背後之制度設計考量。涉及之核心法令與規範為《公務人員考試法》第 6 條(特種考試之舉辦與限制轉調規定)、《公務人員任用法》第 13 條第 2 項及第 18 條第 2 項(及格證書限制轉調與任用限制),並連結《中華民國憲法增修條文》第 10 條所揭示之保障照顧少數族群與弱勢之基本國策。
法規基準說明:本題以命題當年(民國 107 年)法規為準。現行法已於民國 112 年修正公布《公務人員考試法》第 6 條,針對育嬰留職停薪者增訂限制轉調之例外寬緩規定,解題仍以命題當年法規為準。
解題方法
本題為標準的雙核心提問申論題,答題架構應採「法條規範鋪底,法理政策深化」之進路:
- 法制面(原則與規定):先定義「特考特用」與「統考統用」(公務人員高普初等考試)之相對概念,再具體列明民國 107 年當時《公務人員考試法》第 6 條所定「三年」與「六年」兩層次之轉調限制,輔以《公務人員任用法》之任用拘束。
- 學理面(理由與目的):考生必須明確區分「理由(Cause/Rationale)」與「目的(Objective/Purpose)」之差異。「理由」為現狀困境、憲政依據或制度背景(因);「目的」則為制度實施欲達成之行政效果與政策價值(果),切忌將兩者混為一談。
選項分析
本題為申論題,無選擇題選項。依國家考試閱卷標準,子題配分與評分重點拆解如下:
- 第一子題:特考特用原則和規定(約占 40% 配分)
- 需點出特種考試係「因應特殊性質機關之需要及照顧殘障者、原住民」而舉辦。
- 具體列出限制轉調之期間規範:一般特考之三年限制,以及身心障礙特考、原住民族特考與國安、情治、警察機關之六年限制。
- 第二子題:蘊含之理由及目的(約占 60% 配分)
- 理由:重在分析業務特殊性、地方與偏鄉留才困難、落實憲法積極平權措施(Affirmative Action)、防止應考人借道投機。
- 目的:重在追求穩定機關人力、落實專才專用、達成特定政策目標、維護考選任用制度之公平性與公信力。
解題技巧
- 區辨「理由」與「目的」的答題層次:
- 理由著眼於「為什麼要限制」(源自職務性質特殊、用人地域偏遠、憲法增修條文之課責)。
- 目的著眼於「限制後要達到什麼效果」(達到人員穩定、專才久任、維持考政公平)。分列兩大標題作答,閱卷委員一目了然。
- 切合類科情境:
- 本題出自原住民族特考,在列舉限制轉調法規與弱勢扶助理由時,務必以「原住民族特考」為實例特別點出,展現考生對本科與自身應試性質之深刻理解。
- 避免條號混淆:
- 限制轉調的「實質規範」在《公務人員考試法》第 6 條;限制轉調的「任用效力」在《公務人員任用法》第 13 條與第 18 條,兩者相互呼應,並行引述可取得高分。
【答案】
一、我國公務人員考試「特考特用」原則之意涵與法規規定
(一) 特考特用原則之意涵 我國公務人員考選與任用體系區分為「統考統用」與「特考特用」兩大軌道。「特考特用」係指考選機關基於特定機關特殊用人需要、偏遠地區人力維持或憲政照顧弱勢政策,所舉辦之各類「特種考試」。
第 二 題25 分
請依「公務人員考績法」及其相關施行辦法,依序說明我國公務人員考績的相關程序為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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核心觀念
本題以命題當年(民國 107 年)法規為準。公務人員考績屬於公法上人事行政處分及考核作為,其程序涉及正當法律程序(Due Process of Law)、內部民主參與(考績委員會)與長官考核權(人事監督權)的平衡。核心法源為《公務人員考績法》第 14 條及其施行細則第 19 條至第 25 條、《考績委員會組織規程》。
公務人員考績的標準法定程序依序為:主管人員評擬 考績委員會初核 機關長官覆核 主管機關或授權機關核定 銓敘部銓敘審定,審定後由各機關執行並以書面通知當事人,受處分人不服者則依法提起救濟。
解題方法
本題為標準的「法規程序題」,題目明示「依序說明」,切入重點如下:
- 主幹分明:以《公務人員考績法》第 14 條第 1 項的法定順序為骨幹,依時間流程切分步驟,並以標準法律層級(小標題)條列說明各階段的主體、職權與要件。
- 補充正當法律程序與例外:在各程序中適時融入正當程序要素(如考列丁等之陳述申辯機會、長官對復議結果不同意時之變更權限制)以及免經考績委員會初核之例外情形,展現高分考生的法理深度。
- 終局效果與救濟:公務人員考績程序不應僅停在機關內部,必須交代至「銓敘審定」與「通知執行/救濟」,始具備完整程序法效力。
選項分析
本題為申論題型,無選項。以下針對考績程序各階段的職權主體、法律要件與限制進行法理與實務分析:
- 主管人員評擬階段:
- 職權主體:各單位主管人員(業務主管)。
- 審查要點:依據平時成績考核紀錄與公務人員考績表項目評擬。考績表應載明工作、操行、學識、才能等項。主管評擬為整個考績程序的實質基礎。
- 考績委員會初核階段:
- 職權主體:機關內部設立之考績委員會。
- 程序要件:考績會委員以無記名投票或表決方式初核。遇有公務人員考列丁等(或專案考績一次記二大過免職)之擬處分案件,在處分作成前,依《公務人員考績法》第 14 條第 3 項規定,必須給予當事人陳述及申辯之機會,落實憲法保障人民服公職權與聽證程序之要求。
- 免經初核之例外:依同法第 14 條第 1 項但書,非於年終辦理之另予考績、長官僅有一級、因特殊情形不宜交付考績會初核、或長官未設考績委員會者,除業務主管評擬外,得逕由機關長官核定。
- 機關長官覆核階段:
- 職權主體:受考人所在機關之首長(長官)。
- 救濟與變更權限:長官對初核結果無意見時即予覆核;若有意見,應交考績委員會復議;對復議結果仍不同意時,始得「加註理由後變更之」。長官不得未經復議程序即逕自抽換、變更考績結果。
- 主管機關核定階段:
- 職權主體:主管機關或經授權之所屬機關。
- 法定作用:行使行政監督權,確認各機關考績考列等次比例(如甲等比例上限規範)及程序是否合於法規政策。
- 銓敘部銓敘審定階段:
- 職權主體:銓敘部。
- 法律效果:銓敘部行使全國考銓統一審查之職權,經銓敘審定後,考績始告確定,自次年一月(年終考績)或審定之次月(另予考績、專案考績)起執行。
第 三 題25 分
我國公務人員之俸給有哪些種類?其各自的內涵為何?現行「公務人員保障法」對公務人員「俸給權」的保障有哪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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核心觀念 本題測驗「公務人員俸給制度」之法定架構及其「身分與財產權益保障」之規範體系,本題以命題當年(民國 107 年)法規為準:
- 公務人員俸給制度:規範於《公務人員俸給法》第 2 條、第 3 條、第 5 條,核心在於明辨「本俸」、「年功俸」與「加給」之法定定義、種類與功能定位。
- 俸給權之保障:規範於《公務人員保障法》第 14 條、第 15 條、第 25 條及第 91 條,核心在於區分「實體保障」(俸級保障、法定給與保障)與「程序保障」(爭訟救濟權、決定之拘束力)。 註:公務人員保障救濟實務在司法院釋字第 785 號解釋公布後,對人事行政措施救濟途徑有所放寬與調整,現行法已修正相關規定,惟本題解題仍以命題當年法制為準。
解題方法 本題為標準的體系法規申論題,切入點應採「雙軌並進、層次分明」之邏輯:
- 第一部分(俸給種類與內涵):依《公務人員俸給法》總綱及名詞定義出發,先分出本俸、年功俸、加給三大範疇,再將加給細分為職務加給、技術或專業加給、地域加給,分別闡明其立法目的與功能內涵。
- 第二部分(保障法之保障):將抽象的「俸給權保障」拆解為「實體法保障」(不得任意降級、減俸、減給之法律保留原則)與「程序法保障」(受侵害時之復審、行政訴訟及執行力),展現公法上財產權保障之完整論述。
選項分析 本題為國家考試四等申論題,並非選擇題型,故無個別選項對錯分析。評分焦點在於以下三大給分爭點之完整性:
- 俸給種類完整性:是否精確寫出本俸、年功俸及加給(含三種加給),缺漏任一項均會失分。
- 內涵深淺度:能否說明各俸給所表彰的實質意義(如本俸表彰職務常態價值、年功俸酬庸久任勞績、加給平衡職責與工作條件)。
- 保障範圍廣度:是否兼顧保障法第 14 條(俸級)、第 15 條(法定給與)之實體保障,以及第 25 條、第 91 條之程序救濟保障。
解題技巧
- 題幹結構化拆解:題目有三問(種類、內涵、保障法之保障),作答版面應對稱分配,各子題占分權重相近,切忌頭重腳輕。
- 善用法條核心關鍵詞:例如「經銓敘審定」、「非依法律不得降級或減俸」、「非依法律不得減少」、「復審及行政訴訟」,精準命中閱卷評分標準。
- 數學概念輔助定位:俸額之計算本質為俸點折算之給與(),輔以加給構成整體俸給,論述時點出俸點與俸級之連帶關係,更能凸顯專業度。
【答案】
一、我國公務人員之俸給種類及其內涵
依《公務人員俸給法》第 2 條、第 3 條及第 5 條規定,我國公務人員之俸給以月計之,其種類與內涵如下:
(一)本俸
- 內涵:係指各職等人員依法應領取之基本俸給。
第 四 題25 分
行政倫理的內涵可分為積極與消極兩部分。其中,公務人員消極「有所不為」的行為面向與內涵包括哪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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核心觀念
本題旨在測驗「行政倫理(Administrative Ethics)」於考銓制度與公務員行為規範中的基本範疇與內涵。行政倫理依行為導向可劃分為:
- 積極倫理(有所為):強調實踐公共利益、勇於任事、為民服務、專業責任與追求社會正義。
- 消極倫理(有所不為):以「防弊自律」、「維持公信」與「依法行政」為核心,要求公務人員避免角色衝突、濫權與貪腐,恪守各項禁止性規範與不作為義務。
命題涉及之法規體系與規範基礎(以命題當年民國 107 年之法規為準;現行公務員服務法已於民國 111 年全文修正):
- 《公務員服務法》(舊法第 4 條保密、第 5 條品位保持、第 13 條不得經商、第 14 條不得兼任他職、第 14 條之 1 旋轉門條款、第 15 條禁止受贈等)。
- 《公務人員行政中立法》(第 5 條至第 10 條之各類政治活動限制)。
- 《公職人員利益衝突迴避法》(利益衝突防範、迴避義務及禁止假借權力圖利)。
- 《公務員廉政倫理規範》(受贈財物、飲宴應酬、請託關說之禁止與報備)。
解題方法
本題為標準的觀念闡述型申論題,破題與行文切入點應採「學理分類為骨架、現行法規為血肉」的整合論述法:
- 破題界定概念:先以簡要文字界定何謂「消極行政倫理」,說明其核心精神在於設定行為底線,防範公權力被私化或扭曲。
- 層次開展行為面向:將公務人員「有所不為」歸納為六大面向:
- 防範利益衝突
- 恪守行政中立
- 廉潔自律與禁止收受不當利益
- 遵守公務保密義務
- 禁止不當兼職兼業
- 遵守離職後行為限制(旋轉門條款)
- 深入闡述具體內涵:每個面向均應列舉其具體作為或禁止義務,並對應考銓制度中的法規依據,展現理論與法制結合的答題深度。
- 結語強化價值:指出消極防弊乃行政倫理之底線,唯有先做到「有所不為」,公務人員方能贏得人民信賴,進而展現「有所為」之積極治理效能。
選項分析
(註:本題為四等特考之申論題,非選擇題。以下針對閱卷評分要點之「行為面向與內涵架構」進行逐項評析):
- 面向一:利益衝突防範(公私利益嚴格區隔)
- 內涵評析:公務人員執行職務涉及本人或關係人利益時,負有自行迴避或申請迴避之義務,禁止假借職權圖取私利。此面向直接對應《公職人員利益衝突迴避法》,是消極倫理中最核心的「防私」機制。
- 面向二:政治中立維護(超然於政黨派系之外)
- 內涵評析:要求公務人員不得利用公家資源、職務機會從事政治活動或為特定政黨、公職候選人宣傳助選。此面向體現《公務人員行政中立法》之精神,確保公務體系之超然性與公信力。
- 面向三:廉潔與不正利益之拒絕(杜絕貪腐誘因)
- 內涵評析:公務人員不得收受與職務有利害關係者之餽贈、財物,亦不得參加不當之飲宴應酬或接受不當請託關說。此面向落實《公務員廉政倫理規範》與《公務員服務法》,嚴格劃定公私社交邊界。
- 面向四:公務秘密之保守(防止資訊洩漏危害公共利益)
- 內涵評析:公務人員因職務所知悉之機密事件或個人隱私,無論在職或離職後,未經許可均不得洩漏。此為維護公務運作安定性與保護人民隱私權之核心不作為義務。
- 面向五:專心從公與禁止不當兼職(防止利益衝突與心力分散)
- 內涵評析:公務人員不得經營商業、投資特定事業超過法定比例,非經依法許可亦不得兼任他項公職或業務。此面向確保公務人員心力專注於公職,防杜職務外之利益牽連。
- 面向六:旋轉門條款(防範離職後不當影響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