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1 原住民特考四等 社會行政 社會政策與社會立法概要 考古題詳解
第 一 題25 分
何謂普及式福利?何謂選擇式福利?試說明兩者優缺點並舉例說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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核心觀念
本題考查福利給付的兩種分配原則:普及式福利與選擇式福利。比較時,應掌握三個重點:誰有資格、如何認定資格、福利資源如何分配。
- 普及式福利(universalistic welfare):依公民身分或特定社會類別提供福利,不以個人所得、財產或貧窮程度作為主要門檻。普及不一定代表人人都領取同一項給付;也可以是特定類別中的所有人都符合資格,例如所有兒童或所有長者。
- 選擇式福利(selective welfare):先設定資格條件,再由政府審查個人或家庭是否符合,常以所得、財產、家庭狀況或特定需求作為認定基準。符合條件者才能取得福利,故又常與資產調查或需求審查連結。
解題方法
先以「是否須經個別資格審查」區分兩者,再從公平性、行政成本、福利涵蓋率、污名與資源運用比較優缺點,最後各舉一項臺灣常見制度作為例子。
作答時要避免把普及式福利寫成「毫無條件、每個人都領相同金額」,也不要把選擇式福利限縮為只有低收入戶救助;只要福利資格須依個人或家庭條件審查,都具有選擇式特徵。
兩種福利的優缺點與例子
一、普及式福利
優點
- 涵蓋面廣、保障較完整:以公民或特定類別為對象,不必逐一證明貧困或需求,較能避免有需要者因資格認定困難而被排除。
- 減少污名與標籤:使用福利服務者不必被區分為「貧困者」或「依賴救助者」,較有助於社會接受福利制度。
- 行政程序較簡便:不必全面進行個別所得、財產調查,能降低審查成本及申請障礙。
- 有助於形成社會團結:福利由較廣泛的群體共同享有,較容易建立支持福利制度的社會共識。
缺點
- 財政負擔較大:服務或給付涵蓋範圍廣,政府所需支出通常較高。
- 資源未必集中於最需要者:經濟條件良好者也可能取得福利,若資源有限,可能降低對弱勢者的實質協助。
- 可能產生福利使用不均:名義上人人都能使用,不代表不同群體實際取得服務的機會相同;資訊、交通或數位能力差異仍可能形成障礙。
第 二 題25 分
臺灣原住民現有多少人?占臺灣總人口比例多少?目前行政院核定之原住民族有哪些?原住民族群面臨哪些主要的問題?應如何解決這些問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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核心觀念
本題考查臺灣原住民族人口概況、民族認定,以及原住民族所面臨的社會結構問題與政策回應。作答時應兼顧「人口與族別事實」及「問題—對策」的對應關係,避免只羅列福利措施。
**法規基準:以命題當年(民國111年)法規及民族認定狀況為準。**當時行政院核定的原住民族為16族。其後平埔原住民族群身分法制已有重要發展,且西拉雅族於民國115年獲核定為原住民族;本題族別仍應按命題年度作答。
解題方法
先交代民國111年末原住民族人口數及其占比,再列出當時核定族別;最後以「問題面向—成因或影響—政策對策」的架構,說明就業、教育、健康、文化與語言、土地及政治參與等議題。
人口比例的計算方式為:
以民國111年底統計計,原住民族人口約58萬4,125人,占臺灣總人口約2.51%。作答時須標明統計時點,避免將不同月份的原住民族人口數與總人口數混算。
作答要點
一、原住民族人口與占比
民國111年底,臺灣原住民族人口約為58萬4,125人,約占臺灣總人口2.51%。原住民族人口分布以花蓮、臺東及都會區較為集中;都市原住民人口增加,也使服務輸送與政策規劃須同時考量部落與都市生活情境。
二、行政院核定之原住民族
截至民國111年,行政院核定的16族如下:
阿美族、泰雅族、排灣族、布農族、卑南族、魯凱族、鄒族、賽夏族、雅美族(達悟族)、邵族、噶瑪蘭族、太魯閣族、撒奇萊雅族、賽德克族、拉阿魯哇族、卡那卡那富族。
三、原住民族面臨的主要問題與解決方向
(一)就業機會與所得不利
原住民族就業常受到地理位置、職業訓練資源不足、勞動市場歧視及非典型就業比例較高等因素影響,進而形成所得不穩與貧窮風險。
對策包括落實《原住民族工作權保障法》的就業保障與促進措施,提供職業訓練、就業媒合及職場支持;並扶植原住民族企業、合作社與文化產業,改善部落交通、數位連結及產業發展條件。都市原住民也應有可近的就業服務與社會支持。
(二)教育落差與文化不適切
偏遠地區教育資源、師資與升學支持較不足;若教育制度未能尊重族群文化,可能使學生面臨學習不利及文化認同弱化。
對策包括改善偏遠地區教育資源與師資穩定,提供課後輔導、獎助學金及升學支持;推動族語教育、原住民族知識與歷史納入課程,並由部落參與教育規劃,使教育兼顧學習機會平等與文化傳承。
(三)健康不平等與醫療可近性不足
第 三 題25 分
試說明《原住民族工作權保障法》中有關原住民的就業促進相關措施,以及有何加強改善之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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核心觀念
本題考查《原住民族工作權保障法》如何以「保障性進用、就業服務與職業訓練、創造工作機會、就業扶助」等措施,促進原住民就業;並要求指出制度的不足與改善方向。
**以下以命題當年(民國111年)法規為準。**當時適用的《原住民族工作權保障法》為民國104年修正版本,核心規範包括第四條至第六條的比例進用、第七條至第十條的合作社輔導、第十一條至第十二條的採購與僱用措施,以及第十三條至第十九條的就業促進措施。司法院釋字第719號也指出,工作權保障措施仍須促進原住民長期穩定就業及專業技能;釋字第810號則針對採購代金可能過苛,要求建立適當調整機制。現行法尚未完成相關修正。
解題方法
依「直接進用—培力媒合—開發工作機會—失業及職場支持」四個面向整理法條,再檢視措施是否能兼顧就業品質、穩定性與原住民族文化需求。改善部分則從擴大措施涵蓋、提升技能與就業品質、健全資料服務,以及調整採購代金制度切入。
就業促進相關措施
一、政府部門比例進用
《原住民族工作權保障法》第四條規定,各級政府機關、公立學校及公營事業機構,僱用特定非技術性人員時,每滿一百人應有原住民一人;總額達五十人未滿一百人者,也應進用原住民一人。第五條規定,原住民地區的同類機關、學校及事業機構,特定人員應有三分之一以上為原住民;須具公務人員任用資格者,進用原住民人數不得低於現有員額百分之二。
第六條並要求相關主管機關、就業服務及職業訓練機構指派人員辦理原住民工作權益事宜,且優先進用原住民。
二、促進自主經濟與承攬機會
依第七條至第十條,政府應依原住民群體工作習性,輔導設立原住民合作社,協助籌設、社員培訓及營運發展,並提供補助、考核、獎勵與長期諮詢。原住民社員須占合作社社員總數百分之八十以上,始符合本法所稱原住民合作社。
第十一條規定,政府機關、公立學校及公營事業機構在原住民地區辦理未達政府採購法公告金額的採購,應由原住民個人、機構、法人或團體承包;無法承包時例外。
三、政府採購得標廠商僱用義務
依第十二條,依政府採購法得標的廠商,國內員工總人數逾一百人者,履約期間應僱用原住民,且人數不得低於總人數百分之一。依規定僱用的原住民於待工期間,應辦理職前訓練,訓練費用由政府補助;未達僱用標準者,應向原住民族綜合發展基金的就業基金繳納代金。
四、就業服務、資料建置與職業訓練
第十三條規定,政府應鼓勵公、民營機構提供原住民就業諮詢、職場諮商、就業媒合及生活輔導。第十四條要求中央主管機關定期辦理原住民就業狀況調查,各級主管機關建立原住民人力資料庫及失業通報系統,以利推介就業或參加職業訓練。
第 四 題25 分
何謂社會政策?何謂社會立法?社會政策與社會立法的關係為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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核心觀念
本題考查社會政策與社會立法的定義,以及兩者在社會問題治理中的關係。作答時要先說明兩者各自的範圍,再指出其相互影響與功能分工。
社會政策
社會政策是政府或其他公共權力機關,為回應社會問題、促進社會福祉與社會公平,所制定的目標、原則、方案及資源配置方向。其內容涵蓋社會安全、福利服務、所得維持、醫療、教育、住宅、就業及弱勢保障等領域。
社會政策具有價值導向與資源分配的性質,會決定「要解決什麼問題、保障哪些人、採取何種措施,以及投入多少資源」。政策的形成與執行,也受到政治理念、社會需求、經濟條件及民意等因素影響。
社會立法
社會立法是國家為實現社會政策目標,經由立法程序制定的法律規範。它將政策理念轉化為具有法律效力的權利、義務、資格、給付標準、行政權限與救濟程序,使政府、服務提供者及人民有所遵循。
例如,政府以社會保險保障人民老年、疾病或失業風險的政策,可透過相關社會保險法律,具體規定投保對象、保險給付、保費負擔及主管機關等事項。
解題方法:先分辨政策與法律,再說明關係
作答可依「目標與方向—法律制度—執行與回饋」的順序:
- **政策提供目標與方向:**指出社會政策決定社會福利制度的價值目標、服務方向及資源配置原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