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09 原住民特考四等 社會行政 社會政策與社會立法概要 考古題詳解
第 一 題25 分
我國現行社會福利政策綱領對於建構原住民族福利體系有何重要敘述?請申論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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核心觀念
本題考查民國 101 年修正核定、109 年命題時仍適用的《社會福利政策綱領》,尤其是其中關於原住民族福利服務、就業安全及部落營造的政策方向。作答重點在說明:原住民族福利不能只以一般福利方案直接套用,而須回應族群文化、語言及地理環境差異,透過跨部門整合與在地服務,改善福利可近性及資源分配。
**以命題當年(民國 109 年)法規為準。**本題所據綱領是行政院核定的政策綱領,不是單一法條;答題可依其福利服務、就業安全、居住正義與社區營造等項目整理。
解題方法
採「原則—具體措施—政策目的」的方式作答:
- 先交代綱領的核心原則:尊重多元文化、落實在地服務、跨部門整合,保障公平與生活福祉。
- 再依政策領域整理原住民族相關措施:福利服務、就業安全、部落營造。
- 最後說明這些措施如何回應原住民族地區的文化與地理差異,提升服務輸送效能並縮小城鄉資源差距。
重要敘述與申論
一、福利服務應因地制宜,回應文化與地理差異
綱領明定,政府應針對原住民族地區地理環境、文化語言的特殊性,積極整合社會福利、衛生醫療、教育等部門,建立因地制宜的福利服務措施。其目的包括提升福利服務輸送效能、縮減城鄉福利資源分配差異,並營造尊重多元文化、確保原住民族生活福祉的公平正義社會。
這項規定指出,福利服務的設計與提供應貼近部落實際生活條件。地理交通、語言溝通與文化差異都會影響族人取得服務的機會,因此需要整合相關部門、發展適合在地需求的服務方式。
二、經濟弱勢原住民應獲適切協助
在福利服務項目中,綱領要求政府對經濟弱勢的兒童、少年、身心障礙者、老人、婦女、原住民及其他對象提供適切協助,以提升生活品質。此處將原住民明確列為應受關注的服務對象,並與其他人口群的需求一併納入福利服務規劃。
作答時應掌握「依需求提供適切服務」的精神,避免將原住民族簡化為單一、同質的弱勢群體;具體服務仍須考量不同年齡、身心狀況、家庭處境及部落條件。
三、就業措施須符合族群特性
第 二 題25 分
社會包容(social inclusion)是當今國際重要的社會政策理念,請說明其意義,並申論如何落實在原住民族的相關政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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核心觀念
本題考查「社會包容」的意義,以及如何把這個理念轉化為原住民族政策。作答時,不能只列舉福利補助;還要說明如何消除制度與環境造成的排除,使原住民族能平等取得資源、參與社會生活及影響與自身相關的決策。
社會包容(social inclusion)是指:透過制度與政策,使面臨貧窮、歧視或其他不利處境的個人與群體,取得必要的權利、資源、服務及參與機會,得以充分參與經濟、社會、政治與文化生活,並享有尊嚴及合理的生活福祉。它不只是讓弱勢者接受既有制度的服務,也包括消除制度障礙、保障平等權利,並使受影響者能參與政策形成與執行。
社會包容具有以下特徵:
- 多面向:涵蓋所得與就業、教育、健康、住宅、文化、公共服務及政治參與。
- 重視權利與機會:不只提供救助,也確保當事人有平等取得資源、行使權利的實質機會。
- 強調參與及主體性:政策對象應能參與決策,而非只是被動接受服務。
- 尊重差異與多元文化:平等不等於要求所有人採取相同生活方式;服務與制度須考量不同族群的語言、文化及生活脈絡。
- 兼顧個人與結構因素:除了協助個人,也須處理歧視、資源分配不均、偏遠地區服務不足等造成排除的制度性因素。
法制依據
以下以命題當年(民國 109 年)法規為準。
《中華民國憲法增修條文》第 10 條肯定多元文化,並要求國家積極維護發展原住民族語言及文化;同條亦要求國家依民族意願,保障原住民族地位與政治參與,並扶助其教育文化、交通水利、衛生醫療、經濟土地及社會福利事業。
《原住民族基本法》則提供具體政策依據:第 4 條要求政府依原住民族意願,保障平等地位與自主發展,實行原住民族自治;第 7 條保障原住民族教育權;第 14 條、第 17 條分別涉及經濟政策及工作權;第 20 條承認原住民族土地與自然資源權利;第 21 條規範土地開發、資源利用等事項的諮商、同意或參與,以及利益分享;第 24 條規範公共衛生、醫療與長期照護;第 26 條要求建立原住民族社會安全體系,並保障兒童、老人、婦女及身心障礙者權益;第 28 條則保障居住原住民族地區外原住民的健康、就學、就業、就醫及社會適應等事項;第 30 條要求政府處理原住民族事務時尊重族語、傳統習俗、文化及價值觀。
解題方法
可採「理念定義—原住民族處境—政策面向—參與與評估」的架構:
- 先用一句話界定社會包容,點出權利、資源、參與與尊嚴。
- 再指出原住民族可能面臨的排除來源,如歷史不正義、偏遠地區服務可近性不足、族語文化受到壓抑、勞動與教育機會不均、土地與資源決策參與不足,以及都市原住民服務銜接問題。
- 依生活領域提出政策措施,涵蓋政治與土地、教育與文化、健康與福利、就業與經濟、居住與公共建設。
- 最後補上政策治理方式:以原住民族為主體、尊重民族意願、跨部門合作,並以實際參與及成果評估檢驗政策成效。
這種寫法能把「社會包容」從抽象理念落實為可辨識的政策工具,也能避免答案只停留在補助措施。
落實於原住民族政策
一、保障政治參與、自主發展與土地權利
社會包容的前提是原住民族能參與影響自身生活的決策。政府應落實原住民族自治,建立穩定的部落參與機制,使部落在教育、土地、環境、產業及公共服務規劃中具有實質發言權。依《原住民族基本法》第 21 條,涉及原住民族土地或部落周邊公有土地的開發、資源利用、生態保育及研究,應依法辦理諮商並取得同意或參與,並保障原住民分享相關利益。
土地不只是經濟資源,也與文化傳承、集體認同及生活方式密切相關。因此,須持續處理土地權益、傳統領域與自然資源管理議題,建立尊重原住民族權利的共同管理機制。唯有讓原住民族參與決策並公平分享發展成果,才能避免其在影響自身土地的政策中被排除。
二、促進教育平等並維護族語文化
第 三 題25 分
為回應原住民族處境的特殊性,政府在社會救助與福利津貼的設計上有何重要規定?並申論可以改進的方向為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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核心觀念
本題考查政府如何在社會救助資格審查與福利津貼給付中,回應原住民族的特殊處境。作答宜分成兩層:一是避免用一般標準高估原住民族家庭的經濟能力;二是提供符合原住民族生命歷程與經濟需求的現金津貼。以下以命題當年(民國 109 年)法規為準。
解題方法
先說明社會救助的資格審查原則,再指出法規中的原住民族特別規定,接著說明福利津貼的設計,最後從給付適足性、制度銜接與文化適切性提出改進方向。這樣能同時回答「有何重要規定」與「可以改進的方向」。
一、社會救助的特別規定
(一)工作收入採原住民族就業資料核算
依《社會救助法》第 5 條之 1,特定工作收入的計算,原住民應依中央原住民族事務主管機關公布的原住民就業狀況調查報告,按一般民眾與原住民主要工作所得的比例核算;但核算結果未達基本工資者,仍依基本工資核算。
這項規定是考量原住民族就業型態、職業分布與所得水準可能與一般民眾不同,避免直接套用一般薪資標準,將實際收入較低的家庭推定為有較高所得,影響其低收入戶或中低收入戶資格。
(二)未產生經濟效益的原住民保留地不計入家庭不動產
依《社會救助法》第 5 條之 2,經主管機關認定為未產生經濟效益的原住民保留地,不列入家庭不動產計算。相關土地的認定,依《未產生經濟效益原住民保留地認定標準》辦理。
此規定回應原住民可能名下有保留地,卻因土地使用限制、地理條件或缺乏收益而無法將土地轉為生活資源的情況,避免「有土地即有經濟能力」的審查方式造成不利結果。
二、福利津貼的特別設計
(一)國民年金原住民給付
《國民年金法》設有原住民給付,延續原住民敬老福利生活津貼的政策功能。民國 109 年,符合資格的原住民自年滿 55 歲起至未滿 65 歲,可按月請領新臺幣 3,772 元;請領仍須符合該法所定條件與排除規定。
原住民給付具有福利津貼性質,不以累積保險年資作為給付基礎,主要在補充 55 歲以上原住民的基本經濟安全。
(二)津貼調整與給付規範
第 四 題25 分
以社區為基礎建構在地產業是現今促進部落發展的重要政策方向,請以原住民族部落觀光產業為例,申論其優缺點與改進方向為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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核心觀念
本題考查以社區為基礎的部落發展,以及觀光產業如何兼顧經濟收益、文化延續、族人參與與環境永續。作答重點不是單列觀光的利弊,而是說明:觀光應由部落自主規劃、管理並分享收益,成為部落整體發展的工具,而非以外來市場需求取代部落生活與文化。
依民國 109 年有效的《原住民族基本法》:
- 第 2 條將「部落」界定為原住民在原住民族地區內,依傳統規範共同生活結合而成,並經中央主管機關核定的團體。
- 第 10 條規定政府應保存與維護原住民族文化,並輔導文化產業及培育專業人才。
- 第 14 條要求政府依原住民族意願及環境資源特性,策訂經濟政策,輔導自然資源保育與利用,發展經濟產業。
- 第 15 條規定政府應改善原住民族地區交通、觀光及其他公共工程。
- 第 21 條規定,政府或私人於原住民族土地、部落及其周邊一定範圍內的公有土地從事土地開發、資源利用、生態保育及學術研究,應諮商並取得原住民族或部落同意或參與,原住民得分享相關利益。
以上以命題當年(民國 109 年)法規為準;本題所涉條文截至該年已可作答,無須援引後續修法內容。
解題方法
採「定義與法制基礎—正面效益—負面衝擊—改進方向」的架構。先界定部落觀光的發展原則,再從經濟、文化、社會及環境面分析優缺點,最後提出能回應前述問題的具體措施。如此作答可避免只談行銷與設施,卻忽略部落自主、文化權及利益分配。
優點
一、創造在地就業與多元收入 部落可結合導覽、民宿、餐飲、交通接駁、農產、手工藝及文化體驗,擴大在地就業與創業機會,增加家庭收入,降低單一產業或季節性工作帶來的經濟風險。若青年能在家鄉取得工作,也有助於返鄉與人口穩定。
二、促進文化傳承與族群認同 由族人自行整理、詮釋及呈現部落歷史、族語、工藝、飲食、祭儀知識與生活智慧,可使文化知識有傳承與實踐的場域,提升族人對自身文化的認同。觀光也能促進外界理解原住民族文化,減少刻板印象。
三、帶動社區公共建設與整體發展 遊客需求可帶動交通、環境整理、公共設施、資訊服務與安全管理的改善。若收益回饋部落公共用途,也能支持文化教育、環境維護及弱勢照顧,讓觀光效益由個別業者擴及部落整體。
四、促進跨部門合作與在地資源整合 部落可串連鄰近部落、農業、生態保育、文化創意與地方政府,發展深度旅遊或區域套裝行程,擴大市場能見度,也減少各自競爭與資源重複投入。
缺點與風險
一、文化商品化與文化失真 為迎合遊客,可能將文化簡化為表演、圖騰或紀念品,甚至公開不宜外傳的知識與儀式。若部落失去文化呈現的決定權,容易造成文化挪用、錯誤詮釋及族人反感。
二、收益分配不均與部落內部衝突 若由少數業者、外來資本或特定家族掌握客源、土地及收益,觀光收入未必回流多數族人或公共事務;再加上部落內對開發規模、土地使用及文化呈現的看法不同,可能引發衝突,削弱互信與集體行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