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0 原住民特考四等 測量製圖 土地法概要(包括地籍測量法規) 考古題詳解
第 一 題25 分
何謂「原住民保留地」?原住民申請取得原住民保留地所有權,土地面積最高限額為何?請分別敘述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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核心觀念
本題考《原住民保留地開發管理辦法》第 3 條的定義,以及第 10 條第 1 項的無償取得面積最高限額。以下以命題當年(民國 110 年)法規為準。
原住民保留地是為保障原住民生計、推行原住民行政而保留的土地,包含兩類:原有山地保留地,以及依規定劃編、增編供原住民使用的保留地。
解題方法
先按土地使用類別判斷適用的面積上限,再留意法條採用的計算單位是「每人」或「每戶」:
- 農作、養殖或畜牧使用的土地:每人最高 1 公頃。
- 造林使用的土地:每人最高 1.5 公頃。
- 依法得為建築使用的土地:每戶最高 0.1 公頃。
- 其他用地:由中央主管機關視實際情形定其面積。
第 二 題25 分
已辦竣地籍測量之地區,得重新實施地籍測量之原因為何?土地所有權人認為重新測量結果有錯誤時,得提出異議之期限及異議方式各為何?請分別敘述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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核心觀念
本題考《土地法》第 46 條之 1、第 46 條之 3,以及《地籍測量實施規則》第 184 條所定的「地籍圖重測」原因與異議程序。以下以命題當年(民國 110 年)法規為準。
地籍圖重測,是對已辦竣地籍測量的地區重新實施測量,並依重測成果辦理土地標示變更登記。重測結果公告期間內,土地所有權人如認為測量結果有錯誤,得依規定聲請複丈。
解題方法
先分成兩問作答:第一問列舉得辦理重測的法定原因;第二問交代異議的期限、提出方式與限制。要注意,異議期限是「公告期間內」,不是收到通知後另起算的期間;異議方式則須向該管地政機關聲請複丈並繳納複丈費。
一、重新實施地籍測量的原因
依《土地法》第 46 條之 1及《地籍測量實施規則》第 184 條,已辦地籍測量的地區,因下列原因之一,得重新實施地籍測量:
- 地籍原圖破損。
- 地籍原圖滅失。
- 比例尺變更。
- 其他重大原因。
「其他重大原因」須達到有重新測量必要的程度;法條未逐一列舉,作答時列出法定概括用語即可。
第 三 題25 分
何謂「耕地租用」?請說明出租人出賣或出典所出租之耕地時,應先踐行之程序為何?出租人未踐行規定程序而逕與第三人訂立契約者,其效果如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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核心觀念
本題考《土地法》第 106 條的「耕地租用」定義,以及第 107 條準用第 104 條第 2 項的承租人優先權與通知程序。以下以命題當年(民國 110 年)法規為準。
依《土地法》第 106 條,以自任耕作為目的,租用他人農地者,為耕地租用。這類租賃以承租人自行從事耕作為目的;單純租用土地作其他用途,不屬本題所稱的耕地租用。
依同法第 107 條,出租人出賣或出典耕地時,承租人有依同樣條件優先承買或承典之權。第 107 條並準用第 104 條第 2 項的通知及期限規定。
解題方法
作答依序交代三件事:先定義耕地租用,再說明出租人應如何通知承租人,最後說明未通知而與第三人締約的法律效果。
出租人出賣或出典耕地,應將交易條件以書面通知承租人,使承租人得在相同條件下優先承買或承典。承租人接到通知後,應於十日內表示是否行使優先權;逾期未表示者,視為放棄。
第 四 題25 分
何謂「土地徵用」?徵用土地或土地改良物之補償費,其起算時間、計算標準、發給期限及補償對象各為何?請分述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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核心觀念
本題考《土地徵收條例》第 58 條的「徵用」及其使用補償。徵用是國家為興辦臨時性公共建設工程,在一定期間內使用私有土地或土地改良物,並依法給付使用補償費;與徵收永久取得所有權不同,徵用原則上不移轉所有權。
以下以命題當年(民國 110 年)法規為準。
解題方法
依題目所問的四個面向,分別整理第 58 條規定:補償起算日、計算標準、發給期限、補償對象。計算時須分清土地與土地改良物的基準不同,並注意不足一年或不足一月時的折算方式。
各項說明
一、補償起算時間
使用補償費自公告徵用之日起算,不是自公告期滿日或實際進場使用之日起算。
二、計算標準
每年補償費依標的分別計算:
- **土地:**以徵用公告期滿第十五日的公告土地現值,按百分之十計算。
- **土地改良物:**以該土地改良物的徵收補償費,按百分之十計算。
徵用期間不足一年者按月計算;不足一月者按日計算。以全年期間表示,計算式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