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08 原住民特考四等 法警 行政法概要 考古題詳解
第 1 題2 分
下列何者之法位階最高?
核心觀念
本題考行政法法源的法位階。法位階是指法規範彼此間的效力高低;下位規範不得牴觸上位規範。解題時要辨認各選項的性質,再比較其效力層級。
以命題當年(民國 108 年)法規為準:依憲法增修條文第 2 條第 3 項,總統為避免國家或人民遭遇緊急危難,或應付財政經濟上重大變故,得經行政院會議決議發布緊急命令;緊急命令須於發布後十日內提交立法院追認。緊急命令具有憲法上的依據,效力高於一般行政命令。
解題方法
先將選項分成兩類:緊急命令屬憲法所定的特殊命令;自治條例、法規命令與行政規則則分別是地方自治規範或行政機關訂定的規範。再比較法位階:憲法所授權發布的緊急命令,高於一般法規命令與行政規則;自治條例也不高於緊急命令。因此選 (B)。
選項分析
第 2 題2 分
行政機關在欠缺法律授權之情況下,以職權命令限制人民基本權利時,可能違反下列何種原則?
核心觀念
本題考「法律保留原則」。行政機關行使公權力,若以職權命令限制人民基本權利,須有法律或法律明確授權作為依據;欠缺授權即可能違反法律保留原則。涉及限制人民權利的重要事項,應由立法者以法律規定,或在法律具體明確授權範圍內交由命令規範。
本題法規以命題當年(民國 108 年)為準。相關依據包括憲法第 23 條,以及司法院釋字第 443 號解釋所揭示的層級化法律保留意旨:限制人民權利的事項,須依其重要性與侵害程度,由法律或法律授權的命令規範。
解題方法
先抓題幹關鍵:「欠缺法律授權」及「以職權命令限制人民基本權利」。題目問的是行政機關是否有權作成此種限制,核心在於行政命令是否具備法律依據,因此應從法律保留原則判斷。
題幹未提供具體限制措施,無須進一步判斷限制是否合乎比例,也沒有差別待遇或違反信賴、誠信的事實。
選項分析
第 3 題2 分
關於信賴保護原則之敘述,下列何者錯誤?
核心觀念
本題考信賴保護原則的三項要件:
- 信賴基礎:須有足以引起人民信賴的國家行為,可能是行政處分、法規或其他行政行為。
- 信賴表現:人民須基於該信賴基礎,客觀上作出具體安排或行為;只有主觀期待仍不夠。
- 信賴值得保護:人民不得有行政程序法第 119 條所列的信賴不值得保護情形。
行政程序法第 119 條列出信賴不值得保護的情形,採取反面規範方式:有該條所列情形,信賴即不值得保護;沒有列入者,則仍須依個案判斷是否值得保護。
解題方法
逐項檢視題幹中的絕對用語,並對照信賴保護三要件。尤其要區分「行政規則通常不直接對外發生法規範效力」與「信賴行政規則一概不受保護」:前者不代表後者成立。若行政機關的行政規則或依其形成的行政實務,足以引起人民信賴,仍可能成為信賴基礎。
以下依命題當年(民國 108 年)法規與法理說明;行政程序法第 119 條現行規定未有影響本題判斷的重要修正。
選項分析
(A) 事實行為亦可作為人民之信賴基礎。正確。 信賴基礎不限於行政處分。行政機關的事實行為若足以引起人民信賴,也可能成為信賴基礎;但仍須進一步確認人民是否有信賴表現,以及其信賴是否值得保護。
第 4 題2 分
甲向乙市政府申請核發建築執照,乙以甲尚欠繳營業稅新臺幣 60 萬元為由,拒絕核發建築執照,可能違反下列何種原則?
核心觀念
本題考查行政法上的不當聯結禁止原則。行政機關作成行政處分時,所附加的條件或所採取的措施,必須與處分目的及其所欲處理的事項具有合理關聯;不得把彼此無關的事項牽連在一起,作為拒絕或限制人民權利的理由。
以命題當年(民國 108 年)法規為準,行政程序法第 4 條要求行政行為受法律及一般法律原則拘束;不當聯結禁止原則即是行政法上重要的一般法律原則。
解題方法
先辨認兩件事是否具有目的上的關聯:
- 建築執照:審查申請人是否符合建築法令及建築安全等相關要件。
- 積欠營業稅:屬於稅捐繳納義務,與建築物是否符合核發建築執照的法定要件,原則上是不同事項。
乙市政府僅因甲欠繳營業稅,就拒絕核發建築執照,將稅捐債務與建照申請相連結,欠缺合理關聯,因此可能違反不當聯結禁止原則。
選項分析
(A) 誠實信用原則:錯誤。 誠實信用原則要求行政機關及人民行使權利、履行義務時,應依誠信方式為之,禁止權利濫用等。本題未涉及機關前後矛盾、違反誠信或不當利用權利的情形;
第 5 題2 分
關於行政機關訂定行政裁量基準作為下級機關行使裁量權之依據,下列敘述何者正確?
核心觀念
本題考查行政裁量基準的功能、法律性質與適用要求。行政機關在法律授予裁量權時,得訂定裁量基準,作為下級機關行使裁量權的參考依據,使同類案件有一致的處理標準。裁量基準須兼顧平等原則與個案正義:避免相同案件恣意差別處理,也不能僵化適用而忽略個案特殊情形。
行政程序法第 159 條第 2 項第 2 款將「為協助下級機關或屬官統一解釋法令、認定事實、及行使裁量權,而訂頒之解釋性規定及裁量基準」列為行政規則。以下以命題當年(民國 108 年)法規為準;本題涉及的相關規定此處無須援引後續修法。
解題方法
先辨明裁量基準的性質:它是行政機關為統一裁量而訂定的行政規則,原則上拘束行政體系內部,不是法律,也不因發布而直接拘束法院。接著檢視各選項是否符合兩項基本要求:裁量基準不以立法機關明文授權為必要;適用時仍須兼顧平等與個案正義;其適用範圍也不限於非制裁事項。
選項分析
(A) 裁量基準必須得到立法機關明文之授權。錯誤。 裁量基準是行政機關為統一行使既有裁量權而訂定的行政規則,並非對外創設新的法律義務或限制人民權利的法規命令,因此不以立法機關明文授權為必要。
第 6 題2 分
依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規定,未依規定繫安全帶者,處駕駛人新臺幣 1,500 元罰鍰。主管機關能否因個案情形嚴重,處新臺幣 3,000 元罰鍰?
核心觀念
本題考行政機關裁處罰鍰時,是否得逾越法律明定的金額,以及行政裁量受法律拘束的原則。依題意,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就未依規定繫安全帶,明定處駕駛人新臺幣 1,500 元罰鍰。主管機關即應依法律規定裁處,不能只因個案情節較嚴重,就自行加重至 3,000 元。
本題法規適用以命題當年(民國 108 年)為準。
解題方法
先確認法律對該違規行為設定的罰鍰:題目明示為 1,500 元。再判斷主管機關有無法律授權,可依違規情節自行調整金額。題目未提供此種加重授權,因此主管機關不能把罰鍰提高到 3,000 元。
行政機關固然可能在法律授權範圍內行使裁量,但裁量必須有法律依據,也不能超出法律設定的範圍。個案情節嚴重,不能取代法律授權。
選項分析
第 7 題2 分
關於行政機關之裁量權行使,下列敘述何者正確?
核心觀念
本題考行政裁量的界限與違法類型。行政機關在法律授權範圍內,仍須依授權目的行使裁量;若違反法律原則、逾越裁量範圍,或把裁量用於不相干目的,就可能構成違法。
以命題當年(民國 108 年)法規為準,《行政程序法》第 10 條規定,行政機關行使裁量權,不得逾越法定裁量範圍,並應符合法規授權目的。
解題方法
逐一檢視各選項是否正確描述裁量權的法律界限:裁量不是免於司法審查;裁量須符合授權目的;行政機關不能任意放棄法定職責;附款也不以有裁量權為唯一前提。
選項分析
(A) 錯誤。 裁量權行使不只涉及適當與否,也可能涉及合法性。行政機關若逾越法定裁量範圍、違反授權目的,或違反平等、比例等法律原則,即可能構成違法,並受司法審查。
第 8 題2 分
依實務見解,下列關於人民得否提起司法救濟之敘述,何者錯誤?
核心觀念
本題考「特別法律關係」中人民能否請求司法救濟。判斷關鍵是公權力措施是否侵害人民受憲法保障的權利;不能只因當事人是學生、受刑人、外國人或公務人員,就一概排除法院救濟。
本題以命題當年(民國 108 年)法規與實務見解為準。各選項所涉的核心依據包括憲法第 16 條訴訟權、司法院釋字第 684 號、第 708 號、第 755 號、第 756 號解釋,以及當時的行政訴訟法收容聲請事件程序。
解題方法
逐一判斷各措施是否侵害基本權,以及當時實務是否承認人民可以向法院請求救濟。大學自治、監獄管理或公務人員身分,都不當然代表司法救濟被排除;尤其外國人遭收容涉及人身自由,依法也有司法救濟程序。因此,宣稱外國人「不得」向法院提出救濟的選項錯誤。
選項分析
(A) 正確。 司法院釋字第 684 號解釋指出,大學對學生所為行政處分或其他公權力措施,如侵害其受教育權或其他基本權利,即使不是退學等重大處分,學生仍得提起行政爭訟。大學禁止學生張貼海報若侵害其表現自由或其他權利,得循行政爭訟尋求救濟。
第 9 題2 分
關於行政程序法上職務協助之規定,下列敘述何者正確?
核心觀念
本題考《行政程序法》第 19 條的「職務協助」,也就是行政機關因執行職務有必要時,請求其他機關提供協助的制度。題目應以命題當年(民國 108 年)法規為準。
依同條規定,被請求機關認為無協助義務或有拒絕事由而拒絕時,應將理由通知請求機關。職務協助所需費用原則上由請求機關負擔;費用金額及支付方式由雙方協議,協議不成時,由請求機關的上級機關定之。
解題方法
抓住第 19 條的三個關鍵:拒絕協助要通知理由、費用由請求機關負擔、費用協議不成由請求機關上級機關定之。逐項核對選項的機關角色與法定程序,即可判斷正誤。
選項分析
第 10 題2 分
依行政程序法及訴願法規定,關於權限委任之敘述,下列何者錯誤?
核心觀念
本題考「權限委任」與「訴願管轄」的區別。以命題當年(民國 108 年)法規為準,依行政程序法第 15 條,行政機關得依法規將權限委任所屬下級機關執行;委任須公告,並刊登政府公報或新聞紙。委任後,受委任機關以自己的名義行使受委任權限,該權限的管轄移轉至受委任機關。
訴願管轄則依訴願法第 4 條判斷:對受委任機關所為的行政處分不服,應向受委任機關的直接上級機關提起訴願,而非委任機關的直接上級機關。
解題方法
先辨認題目問的是「何者錯誤」,再分別檢查權限委任的法律效果與訴願管轄:
- 委任發生於有隸屬關係的機關間,受委任機關承接該項權限並以自己的名義作成處分。
- 決定訴願管轄時,先找出作成處分的受委任機關,再依訴願法找其直接上級機關。
第 11 題2 分
甲機關將其權限之一部分,委託乙機關執行。下列敘述何者正確?
核心觀念
本題考《行政程序法》第 15 條的行政機關權限委任、委託。以命題當年(民國 108 年)法規為準,行政機關因業務上需要,得依法規將部分權限委託給不相隸屬的行政機關執行;並應將委託事項及法規依據公告,且刊登政府公報或新聞紙。
可掌握三個要件:因業務上需要、依法規為之、委託對象是不相隸屬的行政機關。若是委託所屬下級機關,則屬「委任」。
解題方法
題幹已明示甲機關將權限委託乙機關,直接對照《行政程序法》第 15 條第 2 項的要件。選項 C 重述「因業務上之需要」,符合條文;其他選項則分別錯在公告方式、法源形式或受託機關能否拒絕。
選項分析
第 12 題2 分
有關行政機關管轄權之敘述,下列何者錯誤?
核心觀念
本題考《行政程序法》的行政管轄權:管轄權須依法規定,並非當事人可以自行決定或協議移轉。解題以《行政程序法》第 11 條、第 13 條及第 17 條為主。
以命題當年(民國 108 年)法規為準。《行政程序法》第 11 條後續曾修正,解題仍依民國 108 年規定。
解題方法
先判斷管轄權由誰決定:依法律及法規命令等法規,確定行政機關的事務管轄與土地管轄;當事人無權自行變更。接著核對其餘選項是否符合職權調查、數機關均有管轄權時的處理順序,以及不得任意設定或變更管轄權等規定。
選項分析
- **(A) 錯誤,為本題答案。**當事人不得自行協議移轉行政機關的管轄權。管轄權須依法規決定;行政機關若要委任、委託或移轉管轄,也須有法規依據並遵守法定程序,不能只憑當事人合意變更。
- **(B) 正確。
第 13 題2 分
行政程序法第 19 條關於職務協助之規定,不適用於下列何種情形?
核心觀念
本題考《行政程序法》第 19 條的「職務協助」適用範圍。職務協助是指行政機關因執行職務需要,請求無隸屬關係的其他行政機關提供協助;若兩機關間有上下隸屬關係,原則上應透過機關內部的指揮監督體系處理,不適用第 19 條的職務協助規定。
本題以命題當年(民國 108 年)法規為準。
解題方法
逐一判斷選項中的機關是否具有隸屬關係:
- 無隸屬關係:原則上可適用職務協助規定。
- 有隸屬關係:屬內部指揮監督關係,不適用第 19 條。
選項分析
(A) 經濟部與財政部之間:錯誤。 經濟部與財政部是中央不同部會,彼此沒有上下隸屬關係;符合向其他行政機關請求職務協助的機關關係。
第 14 題2 分
關於公務人員行為義務之敘述,下列何者錯誤?
核心觀念
本題考公務人員的行為義務,包括政治活動限制、與服務機關交易、上下隸屬人員間的財物往來,以及依法兼職的限制。以下以命題當年(民國 108 年)法規為準。
民國 108 年《公務人員服務法》第 14 條之 2 規定,公務人員不得與其服務機關或所屬機關為買賣、租賃、承攬等交易行為;第 16 條規定,公務人員有隸屬關係者,不得在職務上有直接利害關係的情形下贈受財物;第 18 條規定,依法令兼職者於離去本職時,不得再兼任。至於加入政治團體,並非公務人員一律不得為之。
解題方法
逐項對照《公務人員服務法》的行為義務,留意題目中的絕對用語,例如「不得加入」、「無論是否涉及職務」、「一律」。若法條設有職務關聯或其他條件,選項將條件擴張為全面禁止,就不符合規定。
選項分析
(A) 不得加入政治團體。錯誤,為本題答案。 公務人員並非一律不得加入政治團體。依法仍有參與政治活動的限制,例如不得利用職務關係或職權從事特定政治活動,但不能因此推論加入政治團體本身全面禁止。本選項將限制擴大成一概不得加入,故錯誤。
第 15 題2 分
下列何者為公務人員考績法所定之懲處種類?
核心觀念
本題考《公務人員考績法》所定的懲處,以及考績懲處與公務員懲戒處分的區別。以命題當年(民國 108 年)法規為準,《公務人員考績法》第 12 條規定,平時考核的懲處分為申誡、記過、記一大過;專案考績一次記二大過者,法律效果為免職。
因此,依官方答案,本題選 免職。嚴格區分法條用語時,免職是一次記二大過的法律效果,平時考核懲處種類則是申誡、記過、記一大過;題目選項並未列出這三種,這是本題用語上值得注意之處。
解題方法
先辨別題目問的是《公務人員考績法》的懲處,還是《公務員懲戒法》的懲戒處分,再對照各法的處分類型。考績法第 12 條一方面列出平時考核懲處種類,另一方面規定專案考績一次記二大過者免職。四個選項中,只有「免職」對應考績法明定的處理結果,因此依官方答案選 B。
選項分析
第 16 題2 分
依司法院大法官解釋意旨,關於既成道路之敘述,下列何者錯誤?
核心觀念
本題考查司法院釋字第 400 號解釋對「既成道路」的認定及其公法效果。既成道路通常是指私人土地長期供公眾通行,並符合公用地役關係成立要件的道路。其所有權仍屬私人,並不因此移轉給國家或地方自治團體。
既成道路的土地所有權人因土地長期供公眾通行,不能自由使用、收益,承受了特別犧牲;主管機關則負有管理責任,並應依法徵收及補償。本題涉及法規與解釋,以命題當年(民國 108 年)法規及司法院釋字第 400 號解釋為準。
解題方法
先分清「公用地役關係」與「私法上地役權」:既成道路的通行關係,是符合要件後形成的公法上關係,不能直接說成私法上的地役關係。再檢視其餘敘述是否符合釋字第 400 號解釋所揭示的所有權人特別犧牲、主管機關管理,以及依法徵收補償等意旨。
選項分析
第 17 題2 分
依地方制度法規定,關於自治條例之敘述,下列何者正確?
核心觀念
本題考《地方制度法》第25條、第26條的自治條例制定程序、名稱及處罰規定。以下以命題當年(民國108年)法規為準。
自治法規中,自治條例是由地方立法機關議決,再由地方行政機關公布;自治規則則由地方行政機關訂定並發布或下達。地方制度法第26條另規定自治條例的名稱及特定行政罰的範圍。
解題方法
先分辨自治條例與自治規則的制定者,再對照第26條的規定:
- 自治條例由地方立法機關議決,並非立法院通過,也不是地方政府單獨依職權訂定。
- 縣(市)自治條例的名稱為「縣(市)規章」。
- 直轄市法規、縣(市)規章,得就違反地方自治事項的行政業務規定罰鍰等行政罰。
依此判斷,只有(D)符合規定。
選項分析
(A)須由立法院通過:錯誤。 自治條例由各該地方立法機關議決,例如縣(市)自治條例由縣(市)議會議決。立法院是中央立法機關,並非自治條例的議決機關。
第 18 題2 分
有關法規命令與自治條例之比較區分,兩者相同點為下列何者?
核心觀念
本題比較「法規命令」與「自治條例」的性質。法規命令是行政機關基於法律授權,對多數不特定人民,就一般事項所作抽象規定;自治條例則是地方自治團體就自治事項或依法規授權事項,經地方立法機關議決,再由地方自治團體公布的自治法規。
兩者制定主體、制定程序與法位階不同,但都具有一般、抽象的規範性質。涉及法規概念與制度,以下以命題當年(民國 108 年)法規為準。
解題方法
比較兩種規範時,分別看「位階」、「制定主體」及「規範內容」:
- 法規命令由行政機關訂定,自治條例由地方立法機關議決、地方自治團體公布。
- 法規命令與自治條例的法位階及效力依據不同。
- 兩者都是針對一般事項所作的抽象規定。
因此,應選共同具有的「一般、抽象性規定」。
選項分析
第 19 題2 分
依司法實務見解,公立學校教師之解聘其法律性質為下列何者?
核心觀念
本題考公立學校教師與學校間的聘任關係,以及教師遭解聘時,學校所作決定的法律性質。依司法實務見解,公立學校教師與學校間的聘任關係屬於行政契約;但學校依法定要件及程序作成解聘決定,並通知教師時,該解聘決定是學校以機關地位,就具體事件所為、對外發生法律效果的單方行政行為,性質為行政處分。
本題以命題當年(民國 108 年)法規及司法實務見解為準。教師法於民國 108 年修正全文,並自民國 109 年 6 月 30 日施行;本題應依命題時的法律與實務判斷。
解題方法
先區分「聘任關係」與「解聘決定」:
- 教師與公立學校間的聘任關係,實務上認為是行政契約。
- 解聘則是學校依教師法及相關程序作成的單方決定,會終止教師身分及聘任關係,並對教師權利義務直接發生外部法律效果。
因此,不能只因聘任關係屬行政契約,就把解聘也判成契約行為。題目問的是「解聘」的法律性質,應選行政處分。
選項分析
第 20 題2 分
依行政程序法關於陳述意見之規定,對於「行政機關於行政強制執行時所採取之各種處置」,下列敘述何者正確?
核心觀念
本題考《行政程序法》第 102 條的陳述意見原則,以及第 103 條列舉的例外。行政機關作成限制或剝奪人民自由或權利的行政處分前,原則上應給予相對人陳述意見的機會;但符合第 103 條所列情形之一,行政機關得不給予。
以命題當年(民國 108 年)法規為準,《行政程序法》第 103 條第 4 款規定:「行政強制執行時所採取之各種處置」,行政機關得不給予陳述意見之機會。理由在於執行處置通常有迅速實施的必要,若事前逐一聽取意見,可能妨礙執行。此款至今未有影響本題答案的重要修正。
解題方法
先辨識題目問的是「行政強制執行時所採取的處置」,而不是原行政處分作成前的程序。接著對照第 103 條第 4 款,即可得知此類處置屬於得不給予陳述意見機會的例外,因此選項中的「得不給予」正確。
「得不給予」表示法律容許行政機關省略陳述意見程序,並非一律禁止給予,也不是每一種執行處置都必須先行陳述意見。
第 21 題2 分
有關行政處分之效力,下列敘述何者錯誤?
核心觀念
本題考行政處分的「拘束效力」,以及行政處分對作成機關、其他行政機關、訴願管轄機關與法院的效力範圍。行政處分一旦對外生效,在尚未被撤銷、廢止或因其他事由失效前,原則上即具有拘束力;這與法定救濟期間是否經過、行政處分是否已確定,是不同問題。
依命題當年(民國 108 年)的法規與行政法理,應區分「處分已生效而有拘束力」與「處分已確定」;也要區分法院受行政處分效力拘束,與法院在法律爭訟中審查該處分是否合法。
解題方法
逐一確認各選項所指的效力對象與時間點:
- 救濟期間是否屆滿,影響處分是否確定,不是處分發生拘束力的必要條件。
- 行政機關原則上應尊重其他機關已作成且有效的行政處分。
- 訴願管轄機關正是在審查原處分,不能將原處分當作不可質疑的依據。
- 法院並非「一概」不受行政處分效力拘束;有效行政處分在一定範圍內會產生拘束效果。因此,將法院排除在外的絕對說法錯誤。
選項分析
(A) 正確。 行政處分的拘束力原則上自處分生效時發生,不以法定救濟期間經過為前提。救濟期間屆滿通常涉及處分形式上確定;處分在確定前仍可能尚未被撤銷或廢止,並具有拘束力。
第 22 題2 分
甲在某處經營餐廳,主管機關對其核發營業許可時,為下列之附記:於營業時,應設置防止噪音之設備,以避免對於鄰人之干擾。依行政程序法規定,下列敘述何者正確?
核心觀念
本題考行政處分附款的種類與區別。依命題當年(民國 108 年)《行政程序法》第 93 條,行政機關作成授益行政處分時,得附加附款;常見種類包括期限、條件、負擔、保留行政處分之廢止權,以及保留負擔之事後附加或變更。
其中,負擔是要求受益人為一定作為、不作為或忍受的義務,但不會因此使原授益處分的效力直接發生或消滅。
解題方法
先看主管機關附記的內容:甲取得營業許可後,必須在營業時設置防止噪音設備。這是要求甲履行一項具體作為義務;未設置設備,不會因此使營業許可自始不生效,也不會當然使許可失效。因此,該附記屬於「負擔」。
選項分析
第 23 題2 分
下列何者屬於行政程序法所規定之和解契約?
核心觀念
本題考行政程序法第 136 條的「和解契約」。行政機關為有效達成行政目的,與人民就行政處分所依據、且經調查仍無法確定的事實或法律關係,可以互相讓步,成立和解契約。
判斷重點是:協議是否針對行政處分的基礎事實或法律關係,且該事項無法查明或確定;一般行政契約、土地價購協議及政府採購契約,不會只因雙方協議成立,就成為行政程序法上的和解契約。
本題法規以命題當年(民國 108 年)為準。
解題方法
先辨認各選項契約的目的與內容,再對照行政程序法第 136 條:
- 是否由行政機關與人民協議成立?
- 協議是否針對行政處分所依據的事實或法律關係?
- 該事實或法律關係是否無法查明或確定,並由雙方互相讓步?
符合這些要件,才是本題所稱的和解契約。
選項分析
第 24 題2 分
關於行政契約之敘述,下列何者錯誤?
核心觀念
本題考行政契約的基本特徵與締結方式。以命題當年(民國 108 年)法規為準,《行政程序法》第 139 條規定:「行政契約之締結,應以書面為之。但法規另有其他方式之規定者,依其規定。」第 140 條第 1 項則規定,行政契約依約定內容履行將侵害第三人權利者,應經該第三人書面同意,始生效力。
解題方法
逐項辨認行政契約的性質及法律要求,再對照法條。最直接的判斷點是第 139 條:行政契約原則上須以書面締結,因此「得以口頭或書面為之」與法條不符,應選為錯誤選項。
選項分析
(A) 正確。 行政契約是行政機關實現行政任務的行為方式之一,屬行政機關行政行為類型。
第 25 題2 分
下列何種行政處分得以行政契約代替之?
核心觀念
本題考行政處分與行政契約的替代關係。行政程序法第 135 條規定,公法上法律關係得以契約設定、變更或消滅;行政契約若用來取代行政機關原本應作成的行政處分,仍須符合該公法關係的性質及相關法規。
判斷重點是:行政機關是否有作成該處分的裁量空間,以及該事項能否透過與人民協議的方式處理。行政處分附有負擔時,負擔可呈現機關與人民間的協議內容,因此在符合相關法規的前提下,可以行政契約代替。
解題方法
先區分各選項的性質:考試評定、兵役體位判定及公務員任用,均涉及依法進行的評定或身分決定,不能只憑與人民協議來取代法定程序及判定。營業執照附負擔則涉及行政機關授益時所加的附款;在依法得附負擔、且符合行政契約要件的情況下,可透過契約約定相關義務,故選 D。
本題以命題當年(民國 108 年)法規為準。現行行政程序法第 135 條已於民國 110 年修正,增列「但依其性質或法規規定不得締約者,不在此限」;解題結論仍以命題當年的法規及題目設定為準。
第 26 題2 分
關於行政事實行為之敘述,下列何者錯誤?
核心觀念
本題考行政事實行為的意義、法律性質,以及相對人不服時的救濟方式。
行政事實行為是行政機關以實現事實效果為目的的行為,例如道路養護、行政指導或公布資訊;其本身不以直接發生法律效果為目的,與行政處分不同。以下說明以命題當年(民國 108 年)法規為準。
解題方法
先辨認各選項對事實行為的描述,再抓住救濟方式的差異:撤銷訴願及撤銷訴訟,是針對具有法律效果的行政處分所設的救濟。事實行為原則上不直接發生法律效果,因此不能以撤銷處分的方式救濟;若其違法侵害權利,應依具體情形尋求適當救濟。
選項分析
(A) 正確。 行政事實行為以發生事實效果為目的,不以直接發生法律效果為目的。這是行政事實行為的基本定義。
第 27 題2 分
關於行政指導之敘述,下列何者錯誤?
核心觀念
本題考《行政程序法》第 165 條至第 167 條所定的行政指導,以及行政指導與信賴保護原則的關係。行政指導是行政機關在職權或所掌事務範圍內,為實現一定行政目的,以不具法律上強制力的方法,促請特定人為一定作為或不作為。
以命題當年(民國 108 年)法規為準,行政指導雖不具法律上強制力,仍受依法行政原則拘束;行政機關也不得因相對人拒絕指導而施以不利處置。若相對人因行政機關的指導而形成值得保護的信賴,亦不能僅因指導沒有強制力,就一概排除信賴保護原則。
解題方法
逐項比對行政程序法對行政指導的明文要求,再檢查各選項是否把「不具法律上強制力」錯誤推論成「不受信賴保護原則適用」。這種絕對排除式的說法,是本題辨認錯誤選項的關鍵。
選項分析
第 28 題2 分
下列何者非屬行政事實行為?
核心觀念
本題考的是行政事實行為與行政處分的區別。行政事實行為是行政機關以實際行動或事實活動執行行政任務,其主要效果在於造成事實上的變動;行政處分則是行政機關就公法上具體事件所為、對外直接發生法律效果的單方行政行為。
本題以命題當年(民國 108 年)法規及行政法理為準。判斷關鍵在於:機關的行為是否直接對人民設定、變更或確認權利義務,而非只看行為是否由行政機關作成。
解題方法
逐一檢視各選項的法律效果:若只是修繕、採樣或公告資訊等事實活動,原則上屬行政事實行為;若直接對特定人作成具有法律拘束力的決定,則屬行政處分。依題示官方答案,警察開立交通罰單是在對行人作成裁罰決定,直接發生法律效果,因此不是行政事實行為。
選項分析
- (A) 警察對違反交通規則之行人開立罰單:錯誤選項,為本題答案。 開立罰單係警察機關對特定違規行人作成行政裁罰,具有命受處分人繳納罰鍰的法律效果,屬行政處分,而非行政事實行為。
第 29 題2 分
依政府資訊公開法規定,下列何種政府資訊應限制公開或不予提供?
核心觀念
本題考《政府資訊公開法》所定的資訊公開原則與限制公開例外,並須區分「依法應主動公開」的資訊,以及機關作成意思決定前的內部準備資料。
以命題當年(民國 108 年)法規為準,《政府資訊公開法》第 18 條第 1 項第 3 款規定,政府機關作成意思決定前,內部單位之擬稿或其他準備作業,原則上限制公開或不予提供;但決定作成後,若公開或提供有助於公益,且有必要,機關仍得公開或提供。
解題方法
先看題目問的是「應限制公開或不予提供」的資訊,再辨認各選項是否屬於法律列舉的主動公開事項,或是否符合第 18 條所列限制公開事由。
組織與聯絡資訊、法令及契約資訊,均屬機關依法應主動公開的事項;意思決定前的內部擬稿與準備作業,則落在第 18 條的限制公開規定。因此選項 D 符合題意。
選項分析
第 30 題2 分
依廢棄物清理法規定,在指定清除地區內隨地吐痰處新臺幣 1,200 元以上 6,000 元以下罰鍰。行政機關若依行政罰法僅有減輕處罰,但無免除處罰之規定而進行裁罰時,其裁罰範圍如何?
核心觀念
本題考《行政罰法》第 18 條第 3 項的罰鍰減輕規定。以命題當年(民國 108 年)法規為準:法律或自治條例沒有另定減輕或免除處罰的規定時,行政機關得將罰鍰減輕至原定數額的二分之一。
題目已指出本案僅有減輕處罰、沒有免除處罰的規定,因此適用「減輕二分之一」,將法定罰鍰區間的上下限各乘以 。
解題方法
原法定罰鍰範圍為新臺幣 1,200 元以上、6,000 元以下:
減輕後的裁罰範圍為新臺幣 600 元以上、3,000 元以下,故選 (C)。
選項分析
第 31 題2 分
下列何者非屬行政罰法第 2 條規定之裁罰性不利處分?
核心觀念
本題考《行政罰法》第 2 條所稱的「裁罰性不利處分」。依命題當年(民國 108 年)法規,行政機關為維持行政秩序,對違反行政法上義務者所作成、具有裁罰性質的不利處分,除同法第 1 條所稱罰鍰及沒入外,尚包括:
- 限制或禁止行為、除去違法狀態或停止營業等命令。
- 剝奪或消滅資格、權利的處分,例如吊扣或吊銷證照。
- 影響名譽的處分,例如公布姓名或名稱。
- 警告性處分,例如講習或輔導教育。
判斷關鍵在於:處分是否以違反行政法上義務為前提,並具有制裁性;若目的在回復違法前的財產狀態、剝奪無法律原因取得的利益,則屬回復或追繳措施,不當然是行政罰。
解題方法
先將各選項與《行政罰法》第 2 條列舉的裁罰性不利處分類型比對:
- 講習或輔導教育:警告性處分。
- 吊扣或吊銷證照:剝奪或消滅資格、權利。
- 公布姓名或名稱:影響名譽。
- 不法利得之追繳:原則上是回復違法取得的利益,不屬第 2 條列舉的裁罰性不利處分。
因此,不屬裁罰性不利處分的是不法利得之追繳。
選項分析
第 32 題2 分
關於行政執行法上之怠金,下列敘述何者錯誤?
核心觀念
本題考行政執行法上「怠金」的性質、適用範圍與執行方式。以下以命題當年(民國 108 年)法規為準。
怠金是行政執行機關為促使義務人履行義務,對其課處一定金額的間接強制方法。依行政執行法第 30 條,義務人負有行為或不行為義務,經處以怠金仍不履行者,執行機關得再處以怠金,並得連續處以怠金;怠金逾期未繳納者,移送行政執行分署執行。
解題方法
先辨認題幹問的是「錯誤」敘述,再抓住怠金的適用對象:怠金主要用於行為或不行為義務,並非僅限金錢給付義務。金錢給付義務通常依行政執行法關於公法上金錢給付義務的規定執行,因此可直接判斷 (B) 錯誤。
選項分析
(A) 怠金為間接強制之一種方法。正確。 怠金藉由課處金錢,促使義務人自行履行義務,屬間接強制。相較之下,直接強制是由行政機關直接實現義務內容。
第 33 題2 分
依行政程序法及行政訴訟法規定,關於迴避之敘述,下列何者錯誤?
核心觀念
本題考行政程序法上的公務員迴避,以及行政訴訟法官迴避的制度目的。迴避制度旨在避免公務員或法官因個人利害關係,或其他因素而影響職務執行的公正性與中立性。
以命題當年(民國 108 年)法規為準,行政程序法第 32 條規定公務員有法定情形時「應自行迴避」;第 33 條則規定,公務員有具體事實足認其執行職務有偏頗之虞時,當事人得申請其迴避。兩者的要件與適用方式不同:法定事由發生時,公務員負自行迴避義務;僅有偏頗之虞時,適用的是當事人申請迴避。
解題方法
抓住選項 D 的「有偏頗之虞」與「應自行迴避」兩處文字,對照行政程序法第 32 條、第 33 條的區分。偏頗之虞屬於申請迴避的事由,不能直接說公務員因此即負自行迴避義務;因此 D 錯誤。
選項分析
第 34 題2 分
依行政程序法規定,關於閱覽卷宗之敘述,下列何者正確?
核心觀念
本題考《行政程序法》第 46 條的閱覽卷宗權,以及第 174 條對程序中決定之救濟限制。以下以命題當年(民國 108 年)法規為準。
依第 46 條,當事人或利害關係人為主張或維護其法律上利益有必要時,得向行政機關申請閱覽、抄寫、複印或攝影有關資料或卷宗。但有妨害國家機密、依法應保密事項等情形,行政機關得拒絕或限制提供。
解題方法
逐項比對條文:閱覽權是由當事人或利害關係人提出申請;申請須有法律上利益上的必要性;卷宗涉及法定保密事項時,機關得拒絕。再依第 174 條判斷,程序進行中所作的程序決定,原則上不能單獨提起行政救濟,須隨對實體決定的救濟一併主張。
選項分析
- (A) 錯誤。 第 46 條規定由當事人或利害關係人向行政機關「申請」閱覽等事項,並非原則上由機關依職權決定、例外才由當事人提出申請。
第 35 題2 分
行政程序法規定之行政程序,不包括作成下列何種行為之程序?
核心觀念
本題考《行政程序法》對「行政程序」的定義。依民國 108 年《行政程序法》第 2 條第 1 項,行政程序是行政機關作成行政處分、締結行政契約、訂定法規命令與行政規則、確定行政計畫、實施行政指導及處理陳情等行為的程序。
判斷時,先看各選項是否屬於第 2 條列舉的行政行為;再注意公務員懲戒有其專門法規與懲戒程序,並非該條所列的行政程序。本題以命題當年(民國 108 年)法規為準。
解題方法
題幹問「不包括」哪一種程序,因此可把選項逐一對照《行政程序法》第 2 條:
- 條文明列或涵蓋的行政行為,屬於行政程序。
- 公務員懲戒不在第 2 條列舉範圍內,且依公務員懲戒法制進行,選它。
選項分析
第 36 題2 分
對最高法院所作之拒絕提供政府資訊處分不服者,應向下列何者提起訴願?
核心觀念
本題考的是訴願管轄機關的判斷。政府機關拒絕提供政府資訊,若該拒絕對外直接發生法律效果,屬行政處分;對此不服,應依《訴願法》判斷由哪個機關受理訴願。
以命題當年(民國 108 年)法規為準,《訴願法》第 4 條第 8 款規定:「不服中央各院之行政處分者,向原院提起訴願。」最高法院屬司法院體系;最高法院拒絕提供政府資訊所作的處分,訴願管轄機關為司法院。
解題方法
先辨認作成處分的機關,再依機關的隸屬與層級套用訴願管轄規則:
- 原處分機關是最高法院。
- 最高法院屬司法院體系,司法院為其所屬之院。
- 依《訴願法》第 4 條第 8 款,對中央各院所屬機關的行政處分不服,應向該院提起訴願。
因此,本題應向司法院提起訴願。這裡考的是訴願的「受理機關」,不是拒絕提供資訊是否合法,也不是司法審判案件的上訴管轄。
選項分析
第 37 題2 分
有關訴願管轄之敘述,下列何者錯誤?
核心觀念
本題考《訴願法》的訴願管轄,重點是依原行政處分機關的層級、隸屬關係,以及是否涉及委託或委任,判斷應向哪個機關提起訴願。以下以命題當年(民國 108 年)法規為準;《訴願法》第 4 條及第 6 至 8 條的相關規定,當時適用如下。
- 不服直轄市政府的行政處分,向中央主管部、會、行、處、局、署提起訴願。
- 二以上不同隸屬或不同層級的機關共同作成行政處分,向其共同的上級機關提起訴願。
- 無隸屬關係的機關辦理受託事件,依委託機關作為判斷訴願管轄的基準。
- 有隸屬關係的下級機關辦理上級機關委任事件,依受委任機關作為判斷基準。
解題方法
逐一比對選項與《訴願法》第 4 條、第 6 條、第 7 條及第 8 條的文字。特別注意共同作成處分的管轄規則:法律要求向「共同的上級機關」提起,不是直接選擇參與作成處分機關中層級較高者。
選項分析
(A) 正確。《訴願法》第 4 條第 5 款規定,不服直轄市政府的行政處分,向中央主管部、會、行、處、局、署提起訴願。選項敘述符合規定。
第 38 題2 分
有關訴願法定期間之敘述,下列何者錯誤?
核心觀念
本題考《訴願法》的訴願期間起算、訴願書提出方式,以及逾期判斷基準。依命題當年(民國 108 年)法規:
- 《訴願法》第 14 條第 1 項:訴願應自行政處分達到或公告期滿之次日起 30 日內提起。
- 同條第 3 項:訴願期間以原行政處分機關或受理訴願機關收受訴願書之日期為準。
- 同條第 4 項:訴願人誤向原行政處分機關或受理訴願機關以外之機關提起訴願者,以該機關收受之日,視為提起訴願之日。
- 《訴願法》第 57 條:訴願人在法定期間內向訴願管轄機關或原行政處分機關表示不服原行政處分者,視為已在法定期間內提起訴願。
解題方法
先判斷各選項陳述的法律效果,再特別檢查公告與送達併行時,訴願期間是否一律從公告期滿翌日起算。關鍵在於:對相對人已合法送達者,應依「處分達到」起算;不能不問送達日期,一概改從公告期滿翌日起算。
選項分析
第 39 題2 分
某民眾對於新竹市政府工務局所作成之處分不服時,應向下列何者提起訴願?
核心觀念
本題考《訴願法》第 4 條的訴願管轄:不服直轄市政府所屬機關所作成的行政處分,應向直轄市政府提起訴願。新竹市為直轄市,新竹市政府工務局是新竹市政府所屬機關,因此管轄機關是新竹市政府。
以下以命題當年(民國 108 年)法規為準。
解題方法
先辨認作成處分的機關層級,再依其隸屬關係找訴願管轄機關:
- 原處分機關是「新竹市政府工務局」。
- 工務局隸屬於新竹市政府。
- 依《訴願法》第 4 條第 4 款,不服直轄市政府所屬各級機關的行政處分,向直轄市政府提起訴願。
訴願機關是法定的管轄機關;不能只因某機關與處分業務相關,就認定它是訴願管轄機關。
選項分析
第 40 題2 分
依據訴願法之規定,下列何者得為訴願標的?
核心觀念
本題考訴願標的的範圍。依民國 108 年《訴願法》第 1 條第 1 項,人民對中央或地方機關的行政處分,認為違法或不當,致損害其權利或利益者,得提起訴願;第 3 條第 1 項所稱行政處分,是機關就公法上具體事件所作、對外直接發生法律效果的單方行政行為。
機關拒絕人民依法申請的事項,若直接影響申請人的權利或法律地位,屬於否准處分,得以該拒絕為訴願標的。另依同法第 2 條,機關對依法申請案件應作為而不作為,也有相應的訴願救濟。
解題方法
逐項判斷是否符合行政處分的特徵:由行政機關作成、針對具體事件、對外直接發生法律效果。若不是行政處分或依法不屬訴願救濟範圍,便不能作為訴願標的。
選項分析
- **(A) 立法院法案審查行為:錯誤。**立法院審查法案屬立法機關的立法程序行為,並非行政機關就公法上具體事件所作的行政處分,不能依訴願法提起訴願。
第 41 題2 分
有關選舉訴訟之敘述,下列何者正確?
核心觀念
本題考的是不同「選舉爭議」應由何種法院審理。判斷時要先區分:
- 公職人員選舉的選舉無效、當選無效訴訟:依《公職人員選舉罷免法》的特別規定,由普通法院審理。
- 選舉機關對候選人資格所作的公法上決定:若爭執的是行政機關審定資格或不准登記的處分,原則上循行政訴訟救濟。
- 政黨內部選舉:屬政黨內部法律關係,並非公職人員選罷法所定的公職選舉訴訟。
本題以命題當年(民國 108 年)法規及當時的選舉訴訟制度為準。
解題方法
先看爭議標的是什麼,再找法律關係與專屬訴訟規定:
- 若是公職人員「當選無效」,依選罷法的特別訴訟規定,由普通法院管轄,不能因案件涉及選舉,就一概認為由行政法院審理。
- 若是候選人資格遭選舉機關審定或不准登記,爭執對象是行政機關的公權力決定,屬公法爭議,得循行政訴訟救濟。
- 若是政黨內部選舉,則不因政黨具有政治性質,就成為行政訴訟案件。
選項分析
(A) 直轄市長之當選無效訴訟由行政法院審理。—錯誤
直轄市長是公職人員,當選無效訴訟適用《公職人員選舉罷免法》的特別規定,由普通法院審理。行政法院並非此類當選無效訴訟的管轄法院。
(B) 直轄市議會議長之當選無效訴訟由行政法院審理。—錯誤
第 42 題2 分
關於行政訴訟抗告之規定,下列敘述何者錯誤?
核心觀念
本題考《行政訴訟法》的抗告程序,重點在於哪些裁定得抗告、由哪個法院裁定,以及抗告期間的起算。以下以命題當年(民國 108 年)法規為準。
依當時《行政訴訟法》第 263 條,訴訟程序進行中所為的裁定,除法律另有規定外,不得抗告;依第 267 條,抗告由直接上級行政法院裁定,且對抗告法院的裁定不得再為抗告;依第 268 條,抗告期間為裁定送達後 10 日,但裁定送達前提起抗告也有效力。
解題方法
逐項核對法條用語,尤其注意第 268 條不是說「必須等裁定送達後才能抗告」,而是規定通常應在送達後 10 日內提起,並明文承認送達前提起的抗告也有效。因此,選項 D 將送達前不得抗告寫成禁止規定,與法條相反。
選項分析
第 43 題2 分
對於高等行政法院判決之上訴,應委任律師為訴訟代理人為之。但下列何者,不在此限?
核心觀念
本題考《行政訴訟法》第 241 條之 1,判斷對高等行政法院判決提起上訴時,誰可以免委任律師,或在法定條件下擔任上訴審訴訟代理人。以下以命題當年(民國 108 年)法規為準。
當時原則上,上訴人應委任律師為訴訟代理人;但法律列有特定例外。例如,稅務行政事件中,上訴人或其法定代理人具會計師資格;專利行政事件中,上訴人或其法定代理人具專利師資格或依法得為專利代理人。此外,符合資格的非律師在特定情形下,經最高行政法院認為適當,也得擔任上訴審訴訟代理人。
解題方法
逐一比對選項與第 241 條之 1 明列的資格及身分條件。關鍵在於:不能只看職業資格是否與事件領域相關,還要確認法律是否將該資格列為例外;若是以所屬專任人員身分主張例外,也要符合條文限定的機關或團體身分。
選項分析
- (A) 錯誤。 當時條文所列「所屬專任人員辦理法制、法務、訴願業務或與訴訟事件相關業務」的例外,適用於上訴人為公法人、中央或地方機關、公法上非法人團體的情形。
第 44 題2 分
行政法院就人民依法申請之案件,於判決主文中諭知:「被告對於原告之申請,應依本院之法律見解另為適法之處分。」判決確定後,若被告機關不為適法之處分時,後續得為如何之處理?
核心觀念
本題考查人民依法申請案件的課予義務訴訟判決,以及行政機關不履行確定判決時的後續救濟。題目主文命被告機關「依本院之法律見解另為適法之處分」,屬於行政法院命機關作成處分的判決;機關仍須依判決意旨作成處分,不能以判決已確定為由置之不理。
依命題當年(民國 108 年)《行政訴訟法》第 305 條第 1 項,行政機關不履行行政訴訟判決所命的公法上義務時,得以該確定判決為執行名義,聲請行政法院強制執行。同法第 306 條規定,行政法院得依聲請或依職權,對不履行義務的機關課處怠金,促使其履行。
解題方法
先看判決主文的內容:法院並未自行核准申請或直接作成行政處分,而是命被告機關依判決法律見解「另為適法之處分」。這是對機關課予作成處分義務的確定判決。
接著判斷機關不履行時應走哪種程序:既已有命機關履行義務的確定判決,人民可持該判決聲請強制執行;無須重新提起同一課予義務訴訟,也不是由法院代替機關作成處分。因此,選項 (A) 正確。
選項分析
第 45 題2 分
違法授益行政處分經撤銷後,受益人對信賴該處分致遭受財產上損失所生之補償金額,如有不服,得提起何種訴訟?
核心觀念
本題考行政處分撤銷後的信賴利益補償,以及對補償金額不服時應採取的訴訟類型。
以命題當年(民國 108 年)法規為準,行政程序法第 120 條規定,違法行政處分經撤銷,而受益人因信賴該處分致受有財產上損失時,原處分機關應給予合理補償。補償範圍以信賴該處分所生的實際損失為限。
受益人爭執補償金額,所要求的是機關給付一定金額,屬於給付請求,應提起給付訴訟。
解題方法
先辨別爭議標的:題目已設定授益處分遭撤銷,受益人不服的是「補償金額」,不是撤銷處分本身的合法性或效力。
再看請求內容:受益人希望機關增加或給付補償,因此訴訟目的在取得金錢給付,應選行政訴訟法上的給付訴訟。
選項分析
第 46 題2 分
大陸委員會將兩岸文書認證事務之公權力,委託財團法人海峽交流基金會行使,如人民因此受有損害時,下列何者為賠償義務機關?
核心觀念
本題考《國家賠償法》關於「受委託行使公權力」的賠償義務機關判斷。依命題當年(民國 108 年)的規定,受委託團體執行職務的人員,於行使公權力時視同委託機關的公務員;人民依此請求國家賠償時,依《國家賠償法》第 9 條第 3 項,以委託機關為賠償義務機關。
解題方法
先確認題目中的行為性質:大陸委員會將兩岸文書認證事務的公權力委託海峽交流基金會行使,屬於機關委託民間團體行使公權力。接著辨認法條指定的賠償義務機關:受託團體執行職務造成損害時,由委託機關負賠償義務。
本題的委託機關是大陸委員會,因此選 (B)。海基會雖實際辦理認證事務,但受託執行者與國家賠償法所定賠償義務機關並不相同。
選項分析
第 47 題2 分
依國家賠償法規定,下列何種情形所造成之損害,國家不負損害賠償責任?
核心觀念
本題考《國家賠償法》第 3 條的「公有公共設施」責任。以命題當年(民國 108 年)法規為準,公共設施因設置或管理有欠缺,致人民生命、身體或財產受損害,國家應負損害賠償責任。
判斷時要看設施是否供公眾或公務使用,以及設施是否屬公有或由國家、地方自治團體管理。設施發生損害事故本身,並不當然代表國家必須賠償;仍須有設置或管理欠缺及損害等要件。
解題方法
先辨認各選項所指設施的性質:公所建物、公路護欄及橋梁,通常屬公有公共設施;台電雖為公營事業,但採股份有限公司組織,其財產原則上屬公司所有。公營事業的股份屬公有財產,不代表公司使用的每一項設施也都是公有財產。因此,依本題命題所採的判準,台電自行架設的高壓電塔不屬國家賠償法所稱的公有公共設施。
選項分析
- (A) 鎮公所大廳之窗戶掉落:錯誤。 鎮公所大廳是供公務使用的公有設施。若窗戶因設置或管理欠缺而掉落並造成損害,符合國家賠償法第 3 條的判斷方向,國家可能負賠償責任。
第 48 題2 分
關於徵收補償之敘述,下列何者錯誤?
核心觀念
本題考「財產權保障」與「徵收補償」的憲法原則。依民國 108 年時的憲法第 15 條,人民財產權受保障;國家因公用或其他公益目的之必要,得依法徵收人民財產,但須給予補償。
徵收使特定權利人為公共利益承受超出一般人民負擔的損失,屬「特別犧牲」。因此,補償須符合憲法要求,與受徵收人所受損失具有相當性;補償的具體方式則可由立法者在憲法界限內形成。
解題方法
先判斷選項是否符合徵收的基本結構:公益目的與依法徵收、特別犧牲、相當補償。若選項主張補償不必與損失相當,即與相當補償原則不符,為本題錯誤敘述。
選項分析
(A) 正確。 補償的具體方式,例如以金錢或其他方式給付,屬立法形成範圍。立法者有一定自由,但仍須符合財產權保障與相當補償的憲法要求。
第 49 題2 分
對於符合法定要件成立公用地役關係之既成道路,下列行政機關之作為,何者錯誤?
核心觀念
本題考既成道路成立公用地役關係後,土地所有權人與行政機關間的權利義務,以及徵收補償的原則。
依司法院釋字第 400 號解釋,既成道路符合公用地役關係成立要件時,土地所有權人原則上不得妨礙公眾通行;但其所有權已因長期供公眾通行而受到特別犧牲,國家應依法徵收並給予補償。以命令要求土地繼續供通行,不能取代徵收補償。
法規基準:以命題當年(民國 108 年)法規及釋字第 400 號解釋為準。
解題方法
先辨認題目問的是「何者錯誤」,再判斷各選項是否符合既成道路補償原則:政府不得僅以財政狀況為由無限期延後補償,也不能用命令使土地所有權人無償承受特別犧牲;補償則可透過分年辦理或以公有土地抵償等方式規劃。
選項分析
(A) 錯誤。 行政機關不得僅以命令規定土地繼續供公眾通行,並以此主張毋庸徵收補償。既成道路的公用地役關係雖使公眾得通行,但土地所有權人承受特別犧牲,國家仍負有依法徵收補償的責任。因此本選項違反補償原則。
第 50 題2 分
依國家賠償法規定,下列敘述何者正確?
核心觀念
本題考《國家賠償法》的外國人請求權、賠償訴訟程序、賠償方法,以及公務員責任與機關求償權。以下以命題當年(民國 108 年)法規為準。
解題方法
逐項對照《國家賠償法》的明文規定,尤其注意「均得」、「一律」、「僅得」等絕對用語:若法律設有例外或其他方式,這類敘述通常不正確。再確認公務員故意或重大過失時,機關是否得向其求償。
選項分析
(A) 錯誤。《國家賠償法》第 15 條規定,外國人為被害人時,須依條約或其本國法律、慣例,台灣人民在該國享有與該國人民同等的請求權,才適用本法。並非所有外國人均得請求國家賠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