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08 司法特考三等 法院書記官 行政法與法院組織法 考古題詳解
第 一 題25 分
A 縣為自治財政需要,並維護地方景觀之保育及永續發展,依地方稅法通則制定 A 縣土石採取景觀維護特別稅自治條例。
該自治條例第 9 條規定:「本特別稅之稅課收入,應提撥一定比例,分配各鄉(鎮、市)補助建設之用;其比例及分配辦法由本府另定之。」
A 縣政府遂依前揭規定訂定 A 縣土石採取景觀維護特別稅補助鄉(鎮、市)分配辦法。A 縣政府為讓該府各局處單位能清楚明瞭其在稽徵該土石採取景觀維護特別稅之流程與分工,另訂定 A 縣土石採取景觀維護特別稅稽徵作業手冊。
試問:上述地方稅法通則、A 縣土石採取景觀維護特別稅自治條例、A 縣土石採取景觀維護特別稅補助鄉(鎮、市)分配辦法與 A 縣土石採取景觀維護特別稅稽徵作業手冊之法律性質各為何?請附具理由說明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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核心觀念
本題考查法規範的位階與性質,尤其要分辨:
- 法律:由立法院制定、總統公布,對人民及各機關具有普遍拘束力。
- 自治條例:地方立法機關議決、地方行政機關公布的自治法規;地方稅自治條例並有地方稅法通則的特別規定。
- 自治規則:地方行政機關就自治事項,依職權或自治條例授權訂定的自治法規。
- 行政規則:行政機關為規範內部秩序及運作所訂,原則上只拘束機關內部,不直接對人民發生外部法規範效力。
題目中的「辦法」「手冊」只是名稱,不能單憑名稱判斷性質;應看制定機關、授權依據、規範目的及效力對象。
解題方法
依序檢視四項規範的制定來源與作用:
- 由中央立法機關制定的「地方稅法通則」,屬中央法律。
- 依地方稅法通則制定、經縣議會三讀通過的地方稅自治條例,屬自治條例。
- 縣政府依自治條例授權訂定、規範補助比例及分配方式的辦法,屬自治規則。
- 縣政府為各局處內部分工與稽徵流程訂定的手冊,屬行政規則。
各項規範的法律性質
一、地方稅法通則:法律
地方稅法通則由中央立法機關制定,屬於形式意義的法律。依其第 3 條,地方政府得因自治財政需要開徵特別稅課;依第 6 條,地方政府開徵地方稅,應擬具地方稅自治條例,經地方立法機關完成三讀程序後公布實施。
因此,本題中地方稅法通則是授權地方開徵特別稅、並規範地方稅自治條例制定程序與原則的中央法律。
二、A 縣土石採取景觀維護特別稅自治條例:自治條例
地方稅法通則第 6 條明定,地方開徵地方稅應擬具地方稅自治條例,經縣議會完成三讀立法程序後公布實施。題目所述自治條例正是 A 縣依此程序制定,用以開徵特別稅的地方自治法規。
它是地方自治團體就自治事項,經地方立法機關議決而形成的規範,對外具有法規範效力;其位階受憲法、法律及相關上位規範拘束。
三、A 縣土石採取景觀維護特別稅補助鄉(鎮、市)分配辦法:自治規則
第 二 題25 分
A 機關(下稱 A)與甲公司(下稱甲)簽訂一書面契約,約定 A 應貸款予甲新臺幣 萬元以購置綠能設備,並分二期支付貸款款項,但甲須購買我國廠商生產之材料建置設備。
A 支付第一期款項後,因甲未購買我國廠商生產之材料建置設備,而拒絕支付甲所請求之第二期款項。甲對此不服,向 B 行政法院(下稱 B)提起行政訴訟。
試問:
(一) 甲應提起何種訴訟?(10 分)
(二) 若 B 認為該契約為私法契約,其無審判權,且後續與普通法院發生審判權消極爭議時,應如何處理?(15 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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核心觀念
本題考查兩個層次:第一,機關與人民約定貸款及特定設備建置條件,契約屬公法或私法;第二,行政法院認為自己無審判權,移送普通法院後,普通法院也認為無審判權時,如何處理消極審判權衝突。
行政契約是以契約設定、變更或消滅公法上法律關係,依據行政程序法第 135 條。契約定性以契約標的為核心;若給付本身不易區分公法、私法性質,則應綜合契約目的、內容及整體特徵判斷。
若爭議源自公法上契約,請求行政機關履行契約給付,原則上提起行政訴訟法第 8 條第 1 項的一般給付訴訟。若是私法契約,則應循普通法院民事訴訟程序。
以下以命題當年(民國 108 年)法規為準。行政訴訟法第 12 條之 1 至第 12 條之 5 及第 178 條已於 110 年修法刪除,審判權爭議的處理方式現行法已有修正。
解題方法
(一)先判斷契約性質,再選擇訴訟類型
契約雖以「貸款」為名,單看金錢交付,未必能判定公私法性質,故須觀察契約的目的及核心條件。本題貸款指定用於購置綠能設備,並要求甲使用我國廠商生產的材料,顯示 A 不只是以一般貸與人的地位提供資金,也藉由貸款條件推動綠能政策及扶植國內產業。這項具有政策目的的條件,是契約整體特徵的重要部分。
依題目所示目的及約款,應將此契約定性為行政契約。A 拒絕支付第二期款項所生爭議,係甲請求履行公法上契約的給付義務,應提起一般給付訴訟。
(二)依 108 年行政訴訟法處理審判權消極衝突
依當時行政訴訟法第 12 條之 2 第 2 項,行政法院認為案件不屬其受理訴訟權限時,應依職權以裁定移送有審判權的管轄法院。若移送裁定確定後,受移送的普通法院也認為自己無審判權,依同條第 3 項,普通法院應以裁定停止訴訟程序,並聲請司法院大法官解釋。
依同條第 4 項,大法官解釋認定受移送法院無審判權時,該法院應再將案件移送至有審判權的法院。行政法院如與普通法院確定裁判對審判權的認定不同,另依當時行政訴訟法第 178 條,應裁定停止訴訟程序,並聲請司法院大法官解釋。
(一)甲應提起何種訴訟?
甲應提起一般給付訴訟,請求 A 給付第二期貸款款項。
理由如下:
第 三 題25 分
請說明下列問題:
(一) 何謂審判獨立?(10 分)
(二) 試依法院組織法及其他法律規定,說明下列情形是否違反審判獨立:(15 分)
-
法院院長要求承審法官將案件訟爭房屋損害情形送技師公會鑑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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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議庭評議結果與受命法官之個別意見不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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檢察總長將所屬檢察官偵辦之重大金融案件移轉於所屬之其他檢察官處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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核心觀念
本題考查「審判獨立」的內涵與界線,以及法院內部行政監督、合議評議和檢察一體原則如何區分。
審判獨立是指法官審理案件時,應依憲法及法律,基於良知與職業判斷獨立行使審判權,不受行政機關、政黨、法院內部行政長官或其他外部力量干涉。法官法亦保障法官依據法律獨立審判,不受任何干涉。
法院院長對法官有行政監督權,但這項權限不及於個案審判的實體判斷、證據取捨及調查方法。合議案件則由合議庭依法評議決定;受命法官負責準備、調查等工作,其個別意見不拘束合議庭。檢察官則適用檢察一體原則,與法官獨立審判的制度不同。
本題法條以命題當年(民國 108 年)為準。法院組織法後續曾修正條次,現行法條編號與當年不同;以下依 108 年條次說明。
解題方法
判斷各情形時,依序確認三件事:
- 行為人是誰、其權限為何:法院院長的行政監督權,不能逾越個案審判;檢察總長則依法有指揮監督及移轉檢察事務的權限。
- 行為涉及行政事項或審判核心事項:證據是否調查、採取何種調查方法,屬個案審判事項;合議庭如何形成結論,依合議制度處理。
- 法律有無明文授權或程序規範:有法定職權者,依該職權判斷;合議評議則依法院組織法的評議規定判斷。
(一)何謂審判獨立?
憲法第 80 條規定,法官須超出黨派以外,依據法律獨立審判,不受任何干涉。審判獨立是法治國與權力分立原則的重要保障,目的在使裁判不受政治、行政或其他不當壓力左右,確保人民受公正法院審判的權利。
審判獨立可分為兩個面向:
- 制度上的獨立:司法權獨立於行政權、立法權行使,避免其他國家機關干預法院裁判。
- 法官職務上的獨立:法官就個案認定事實、調查及評價證據、解釋與適用法律,依法律及良知獨立判斷,不受外部指示或法院內部行政監督長官干預。
審判獨立並非不受法律拘束。法官仍須遵守法律及法定程序,並透過上訴等制度接受裁判審查;其保障的是依法獨立判斷,而非任意行事。
(二)各情形是否違反審判獨立
1. 法院院長要求承審法官將訟爭房屋損害情形送技師公會鑑定
違反審判獨立。
是否調查證據及採用何種證據調查方法,屬承審法官對個案的審判事項。民事訴訟法第 286 條規定,法院原則上應調查當事人聲明的證據;同法第 288 條並規定,在法定條件下法院得依職權調查證據。
第 四 題25 分
法庭開庭時,在庭之人非經審判長許可,不得自行錄音;請說明審判長不應許可之情形。
又在庭之人未經審判長許可自行錄音,無端高聲怪叫,審判長得為如何之處置?(25 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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核心觀念
本題考《法院組織法》對法庭錄音及法庭秩序的規範。答題分成兩部分:一是審判長何時不應許可在庭之人自行錄音;二是未經許可錄音並在庭上高聲怪叫時,審判長可以採取哪些處置。
以下以命題當年(民國 108 年)法規為準。當時《法院組織法》第 90 條規定,在庭之人非經審判長許可,不得自行錄音、錄影;未經許可者,審判長得命其消除錄音、錄影內容。第 89 條賦予審判長維持法庭秩序的權限;第 91 條則規定,妨害法庭秩序或有其他不當行為者,審判長得禁止其進入法庭或命其退出,必要時得命看管至閉庭時。
解題方法
先區分「錄音許可」與「秩序維持」兩種權限。錄音許可著重於法庭活動是否應保持隱密、是否涉及當事人或其他關係人的隱私;秩序維持則看在庭之人的行為是否妨害法庭秩序或程序進行。
因此,依法不公開審理的案件,應從保護案件關係人及程序隱密性的目的,說明審判長不應許可錄音;至於高聲怪叫,則依第 89 條、第 91 條說明審判長可採取的法庭秩序措施。
審判長不應許可錄音的情形
法庭程序可能揭露當事人、被害人或證人的個人資料、聲音等資訊,涉及憲法保障的隱私權。若案件依法不公開審理,仍允許在庭之人自行錄音,可能使審理內容外流,破壞不公開審理的保護目的,甚至造成被害人二度傷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