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07 司法特考三等 觀護人(選試社會工作概論) 社會工作概論 考古題詳解
第 一 題25 分
社會工作者經常使用「充權」(empowerment)這個概念。請申論何謂「充權」?充權與服務對象的社會環境之關聯為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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核心觀念
- 充權(Empowerment,又稱賦權、增強權能)之學理定義:
- 起源於 1970 年代民權運動與基變社會工作(Radical Social Work),由芭芭拉·索羅門(Barbara Solomon, 1976)出版《黑人充權》(Black Empowerment)奠定理論基石。
- 定義核心:充權是一種「歷程」(Process)也是一種「結果」(Outcome)。指社會工作者透過與服務對象建立平等的夥伴關係,協助其覺察權力運作機制,克服因負面評價(negative valuation)或結構壓迫所衍生的「無力感」(powerlessness),重獲對自身生活的主控權,並具備獲取、運用內外部資源以實現個人與集體目標的能力。
- 無力感與權力阻礙(Power Blocks)理論:
- 直接阻礙(Direct blocks):源於社會環境制度性歧視、資源分配不均、貧窮或法律限制,阻斷了權力與資源的取得管道。
- 間接阻礙(Indirect blocks):長期處於直接阻礙下,服務對象將負面評價內化為「習得無助感」(learned helplessness)或自我效能低落。
- 充權的三大介入層次(Gutierrez, 1990):
- 微觀/個人層次(Micro level):提升自尊、自我效能感與批判意識(Critical Consciousness)。
- 中觀/人際層次(Mezzo level):建立社會支持網絡、增進溝通與集體互助效能。
- 鉅觀/社會政治層次(Macro level):倡導社會正義、推動制度改革與集體社會行動。
- 「人在情境中」(Person-In-Environment, PIE)與生態系統視角:
- 充權的核心思維反對將案主問題單純視為「個人病態」或「品德缺陷」,而是個人與環境系統互動受挫的結果。環境既是壓迫與無力感的來源,亦是獲取資源與實現權能的場域。
解題方法
本題為標準的「學理名詞闡釋+生態脈絡延伸」雙子題題型,審題時切分兩大論述主軸:
- 第一部分:何謂「充權」
- 採「定義+理論內涵+層次維度」架構作答。
- 避免僅給出一句通俗解釋;須明確引介重要學者(如 Solomon、Gutierrez、Rappaport)的學術觀點,點出「既是歷程也是結果」、「去病理化/優勢視角」、「權力與控制感」等關鍵詞,並拆解個人、人際、社會政治三個層次。
- 第二部分:充權與服務對象「社會環境」之關聯
- 採「問題成因(環境壓迫) 互動本質(生態系統) 介入策略(環境改造與資源重組)」的邏輯推展。
- 闡明「無力感」是社會結構性阻礙(階級、標籤、邊緣化)與人際環境壓迫下的產物;唯有改變環境中的權力分配、破除制度性障礙,充權才能落實為實質結果,而非僅止於心理安慰。
選項分析
本題為國家考試三等申論題,非選擇題,無個別選項分析。茲就閱卷評分指標與考生答題得分落差點分析如下:
- 低分作答特徵:僅將充權理解為「心理輔導/增強自信」,忽略社會結構、制度、權力關係等鉅觀環境要素,落入傳統醫療模式的盲點,無法回答第二子題。
- 中分作答特徵:能背誦出充權的定義與個人/人際/鉅觀三層次,但對「充權」與「社會環境」之間的動態因果連結交代含糊,流於零散名詞堆砌。
- 高分作答特徵:能以生態系統理論與批判社會工作視角,深刻剖析直接/間接權力阻礙的環境根源;說明充權如何從「批判意識覺醒」走向「環境資源再分配」,並結合弱勢族群(或犯罪防治/觀護實務中受保護管束者之非行烙印與排斥情境)說明環境介入之必要性。
解題技巧
- 標題結構化:使用公職考試標準作答層次(一、(一)、1.、(1)),大標明確切中題目提問,次標點出學理核心名詞。
- 精準點出「權力阻礙」概念:談充權若未提及 Solomon 的「無力感(Powerlessness)」與「權力阻礙(Power Blocks)」,論述即缺乏學術深度。
- 結合專業特考背景加分:本科為「觀護人」試卷,在論及社會環境時,適度帶入「司法保護對象常因司法標籤、更生就業歧視等負向社會環境產生無力感」,展現將理論遷移至實務領域的專業敏銳度。
【答案】
一、充權(Empowerment)之意涵與核心面向
第 二 題25 分
我國於 2017 年 11 月所公布的《中華民國(臺灣)兒童權利公約首次國家報告國際審查結論性意見》中,仍有許多兒童與少年的權益保障有待加強。請詳述未來有關「兒少表意權」還有哪些方面有待落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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核心觀念
本題以民國 107 年法規與政策環境為準(《兒童權利公約施行法》於 103 年施行,行政院於 106 年 11 月完成首次國家報告國際審查)。現行法已陸續修正《少年事件處理法》、《高級中等教育法》及強化行政院兒少福利與權益推動小組之兒少代表機制,但解題核心仍聚焦於 2017 年國際審查委員會提出之「首次國家報告國際審查結論性意見」。
本題核心在於測驗《兒童權利公約》(Convention on the Rights of the Child, CRC)四大一般原則之一——「尊重兒童意見/兒少表意權」(CRC 第 12 條)。依聯合國兒童權利委員會第 12 號一般性意見書,兒少非單純受保護的客體,而是具備獨立地位的「權利主體」。凡對兒少有影響之任何事務或程序,兒少皆享有自由表達意見之權利,且其意見應依其年齡及成熟度受到相稱之考量。本題考查考生能否將國際審查委員對台灣兒少處境之診斷,轉化為社會工作與司法保護實務的制度性改善方向。
解題方法
本題屬「國際公約結合本土實務」的政策申論題。解題切入點應採取「系統生態學觀點」,從兒少身處的不同生活場域與公權力運作體系由內而外開展:
- 理論基礎定錨:以 CRC 第 12 條及第 12 號一般性意見書為基準,強調「空間(Space)、發聲(Voice)、聽眾(Audience)、影響(Influence)」之實質表意四要素。
- 多重體系剖析:依序從「司法與行政程序」、「教育與校園生活」、「公共事務與政策參與」、「家庭與社會文化」、「獨立救濟管道」五大構面切入,對應國際審查委員的具體建議。
- 實務與觀護關聯:在司法與行政程序部分,特別點出脆弱處境兒少(如觸法少年、保護安置少年)之程序參與權,凸顯觀護人及保護性社工的專業角色。
選項分析
本題為申論題,非選擇題。針對 2017 年國際審查結論性意見中,審查委員對我國兒少表意權落實不足所點出的五大面向,進行結構化剖析:
- 司法與行政處遇面向:審查委員指出家事事件、兒少保護安置與少年司法程序中,常由成年代理人壟斷發言,缺乏兒童友善的陳述意見環境與專業程序監理人。
- 校園治理面向:審查委員點出校園各級會議(如獎懲會、校務會議、服裝儀容委員會)學生代表席次不足或流於形式,學生自治權限常遭校方行政權限縮。
- 公共政策面向:政府政策諮詢機制未能普及至兒少群體,特別缺乏原住民、身心障礙、安置機構等弱勢少年的發聲管道。
- 家庭與文化面向:傳統威權親職觀念仍普遍存在(將子女視為父母附屬品),家庭決策鮮少讓兒少實質參與。
- 申訴與救濟面向:缺乏兒少友善、保密且具實效的獨立申訴管道,使兒少在權益受損時無從發聲。
解題技巧
- 掌握判斷竅門(Lundy 兒少參與模型): 申論寫作切忌僅寫道德口號「要尊重孩子」,必須落實為制度設計:提供友善空間、確保兒少獲充分資訊以自由發聲、要求成人決策者作為負責的聽眾、並明確回饋兒少意見如何發揮影響。
- 常見陷阱:
- 混淆「表意權」與「決定權」:CRC 規範的是意見被「相稱考量(given due weight)」,而非由兒少全權決定。論述時應強調「權利賦予」與「發展引導」的衡平。
- 遺漏脆弱處境兒少:作答若僅談一般學生的校園發聲,會失去觀護人與社工類科的專業深度,務必納入觸法少年、司法涉入兒少、機構安置兒少的特殊表意需求。
【答案】
第 三 題25 分
社會工作常用的詞彙或關鍵字均有其特殊意涵。請問您如何詮釋「福利依賴」(welfare dependency)?並論述您的理論基礎為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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核心觀念
本題評量考生對社會政策與社會工作核心爭議詞彙「福利依賴(Welfare Dependency)」之批判性思考與理論建構能力。核心觀念涵蓋:
- 福利依賴的多重意涵:辨析「客觀經濟依賴(依賴津貼維持生活)」與「道德/行為病理標籤(缺乏工作意願、被動消極)」的本質差異。
- 意識形態光譜:新右派/新自由主義(保守派)對福利國家的抨擊,相對於社會民主主義/批判社會工作的「社會正義與人權」視角。
- 支撐理論群:
- 保守/行為取向理論:理性選擇理論(Rational Choice Theory)、貧窮文化論(Culture of Poverty)、底層階級理論(Underclass Theory)。
- 結構/批判取向理論:歸咎受害者論(Blaming the Victim)、雙元勞動市場理論(Dual Labor Market Theory)、社會公民權理論(Social Citizenship Theory)、女性主義照顧觀點(Feminist Ethic of Care)。
解題方法
本題為典型的名詞詮釋與理論申論題,切入關鍵在於「避免落入單一偏狹的負面道德批判,展現社會工作的專業反思性」。解題應採「立體對比與批判整合」途徑:
- 雙重層次界定(詮釋):首先界定福利依賴在字面上的客觀事實(經濟安全網的功能發揮),進一步指出該詞彙常被新右派污名化為個人心理與行為之缺陷。
- 多維理論對話(理論基礎):提出支持不同詮釋面向的學理基礎,一方面闡釋保守派主張福利助長懶惰的理論根源;另一方面援引結構與批判理論,指出福利依賴實為結構性機會匱乏的結果。
- 社工價值整合與反思:回歸社會工作「人在情境中(Person-in-Environment)」與「賦權(Empowerment)」的價值核心,將福利視為過渡性支持與基本權利,而非終生烙印。
選項分析
(本題為申論題,此處針對不同學術流派與觀點構面進行論述評析):
- 保守主義/新自由主義視角(行為病理模式):
- 論點:將「福利依賴」視為福利國家制度失敗的產物。認為過度慷慨的現金救助扭曲了個人工作誘因,培育出世代相傳的惰性與道德沉淪。
- 評析:此觀點主導了 1990 年代以來的「工作福利(Workfare)」改革,但其缺陷在於完全去脈絡化,忽略總體經濟結構、低薪與家庭照顧壓力對弱勢者的壓迫。
- 結構主義/批判社會工作視角(制度缺失與受害者模式):
- 論點:認為福利依賴並非案主的道德缺陷,而是勞動市場邊緣化、性別分工不均及社會安全網不完備之下的「理性生存策略」。
- 評析:符合社會工作價值,強調政府不應「歸咎受害者」,而應消除結構性障礙,提供托育、長照與技能培訓等支持性服務。
- 社會公民權視角(權利模式):
- 論點:接受福利津貼是公民享有免於匱乏的基本權利(社會權),「依賴」國家維持基本尊嚴是現代民主社會的契約常態,不應帶有負面標籤。
- 評析:有助於去污名化,但實務上仍需兼顧財務永續性與促進案主自我實現之增能機制。
解題技巧
- 避免道德譴責用語:切忌在考卷上寫出「福利依賴者都是好逸惡勞」等純粹保守派偏見。社會工作概論閱卷委員極度重視人權、弱勢關懷與批判反思。
- 標籤轉化技巧:破題時可點出「福利依賴」本質上是一個被高度政治化與污名化的建構詞彙(socially constructed term),立刻展現高階考生視野。
- 理論大師點名:論述理論基礎時,務必精準帶出代表學者,如 Charles Murray(底層階級)、Oscar Lewis(貧窮文化)、William Ryan(歸咎受害者)、T.H. Marshall(社會公民權),論述厚度即能拉開與一般考生的差距。
- 篇幅配比規劃:名詞詮釋約占 35%,理論基礎論述約占 50%,社會工作反思與專業處遇意涵約占 15%。
【答案】
壹、福利依賴(Welfare Dependency)之概念詮釋
「福利依賴」在當代社會福利與社會工作脈絡中,具有客觀現象與意識形態建構的雙重意涵:
第 四 題25 分
請論述「被害人協助方案」(victim assistance programs)的主要目的及相關的服務方案有哪些?並說明社會工作者在「被害人協助方案」中所扮演的角色為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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核心觀念
本題評量重點為「司法社會工作」(Forensic Social Work)與「犯罪被害人學」(Victimology)之核心實務知能,聚焦於「被害人協助方案」(Victim Assistance Programs, VAP)之理論基礎、實務範疇與社工專業角色。
- 法規基準:本題以命題當年(民國 107 年)之《犯罪被害人保護法》及其相關保護機制為準。(提醒:現行法已於民國 112 年全文大幅修正並更名為《犯罪被害人權益保障法》,大幅擴充權益保障範疇與保護機構職責,解題仍以命題當年法制與學理架構為主)。
- 理論意涵:傳統刑事司法體系以「國家 vs. 被告」為中心,犯罪被害人常淪為邊緣角色與訴訟工具,易遭受偵審過程的「二次創傷/二次被害」(Secondary Victimization)。被害人協助方案旨在落實修復式司法精神,強調創傷知情、全人關懷與權益賦權(Empowerment)。
解題方法
本題為標準的三段式申論題,題幹包含三個明確子題,作答時切忌混為一談,應平均配置篇幅(各約佔 8~9 分),並以「標題化、列點化」方式呈現:
- 第一部分:論述「主要目的」:從身心危機化解、預防二次傷害、保障訴訟權益、促進家庭與社會功能復原四個面向切入,展現社會工作的宏觀與微觀視野。
- 第二部分:彙整「相關服務方案」:依被害歷程的發展階段與需求屬性分類,梳理出「危機介入」、「法律與司法程序協助」、「經濟與生活扶助」、「心理復健與諮商」等具體方案。
- 第三部分:說明「社工人員角色」:運用社會工作角色理論,對應被害人在各階段的需求,闡述危機介入者、資源連結/個案管理者、權益倡導者、情緒支持/陪伴者、法庭協助者等專業功能。
選項分析
本題為申論題,非選擇題,故無個別選項之對錯分析。考生作答時應特別注意各配分點的均衡性,切莫僅偏重法條或僅描寫社工角色,應將三者串聯為完整的實務服務網絡。
解題技巧
- 審題記憶口訣:
- 服務方案記「危、法、經、心」(危機介入、法律協助、經濟扶助、心理復健)。
- 社工角色記「危、管、倡、伴、宣」(危機介入者、個案管理者、權益倡導者、司法陪伴者、教育宣導者)。
- 常見失分陷阱:
- 誤將「被害人協助」窄化為僅是發放「犯罪被害補償金」,忽略身心創傷修復與司法程序的陪伴。
- 泛泛而論社工的一般角色(如傾聽、同理),未結合「司法偵審歷程」、「二次被害預防」等特定情境。
【答案】
一、被害人協助方案之主要目的
「被害人協助方案」(Victim Assistance Programs, VAP)係指政府與民間專業機構針對因犯罪行為受害之個人及其家屬,提供全面、即時且連續性協助之整合機制。其主要目的如下:
- 即時危機介入與情緒平復:在犯罪發生初期,協助被害人面對急性壓力與創傷反應,提供緊急庇護、安全維護與情感支持,避免急性創傷惡化為創傷後壓力症候群(PTSD)。
- 預防司法體系之二次創傷:改善被害人於警詢、偵訊及審判歷程中面對訊問、詰問或與加害人對質時之恐懼與不安,消除司法冷漠與程序負擔帶來的二次被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