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3 司法特考三等 檢察事務官類科偵查實務組 行政法 考古題詳解
第 一 題25 分
行政程序法第 4 條規定:「行政行為應受法律及一般法律原則之拘束」,其中「一般法律原則」是否包括「期待可能性」原則?此一原則應如何適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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核心觀念
以命題當年(民國 113 年)法規為準。《行政程序法》第 4 條規定:「行政行為應受法律及一般法律原則之拘束。」其中的「一般法律原則」不限於《行政程序法》第 5 條至第 10 條明文列出的原則,也包括經學說與實務承認的行政法一般原則。期待可能性原則即屬其中之一。
期待可能性原則的核心是「法律不強人所難」:國家以法令、行政處分或行政契約課予人民公法上義務時,應考量客觀情事及義務人的特殊處境,只有在事實上與法律上都能合理期待其履行義務時,才能要求其履行。若履行義務確實不可能期待,義務的範圍或效力應受限制,並依個案情形判斷是否影響行政處分效力、義務違反的責任或後續執行。
期待可能性原則具有法治國原則及比例原則的基礎,也是限制國家課予人民義務及施加不利益的界限。
解題方法
本題有兩個作答重點:先回答期待可能性是否屬於第 4 條所稱的一般法律原則,再依其適用場域說明法律效果。可以按照「原則地位、義務課予、行政處罰、行政處分效力」的次序作答。
一、一般法律原則包括期待可能性原則
行政法一般法律原則具有補充、解釋及拘束行政權的功能,不以法律逐條明文列舉為限。期待可能性原則雖非《行政程序法》第 4 條至第 10 條逐條明定的原則,仍為法治國原則及比例原則所導出的行政法一般原則,故行政機關作成行政行為時,應受其拘束。
二、課予公法上義務時,須有合理履行可能
行政機關依法律規定或行政處分要求人民作為或不作為,應先判斷在客觀情勢及義務人特殊處境下,是否能合理期待其遵守。
例如,命人民於期限內完成特定作為,但因災害造成客觀上無法進入該處所,且無替代履行方式,即應檢視義務是否須延期、變更或免除。若法律上存在互相衝突的義務,也應一併衡量人民是否有能力同時遵守。
因此,期待可能性不是人民只要主張困難就能免除義務;須依具體事實判斷履行是否在事實上或法律上無法合理期待。
三、行政罰領域:可作為超法規阻卻責任事由
第 二 題25 分
行政執行是否得以受執行義務人已具有「保單價值準備金」之「人壽保險契約」為執行標的?若可以,行政執行分署應如何就該「人壽保險契約」執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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核心觀念
**以命題當年(民國 113 年)法規為準。**本題考行政執行的責任財產範圍,以及保單價值準備金能否作為執行標的、如何透過執行程序實現其價值。
依行政執行法第 11 條第 1 項,義務人負有公法上金錢給付義務,逾期不履行並經主管機關移送後,行政執行分署得就義務人財產執行。依同法第 26 條,公法上金錢給付義務的執行,除行政執行法另有規定外,準用強制執行法。
保單價值準備金,是人壽保險契約中由保費累積形成,並作為計算解約金等項目的基礎。要保人終止契約時,得依保險法請求保險人給付解約金;因此,保單價值所衍生的金錢利益具有財產價值。
解題方法與涵攝
本題分兩步作答:先判斷人壽保險契約所生權利是否屬於義務人的財產,再說明行政執行分署如何經由扣押及終止契約,將其轉為可供清償的金錢。
最高法院民事大法庭 108 年度台抗大字第 897 號裁定認為,要保人基於人壽保險契約享有將保單價值轉換為金錢給付的權利,性質上屬於財產權,且不具一身專屬性。即使須先終止保險契約才能請領解約金,也不因此排除其作為強制執行標的。
第 三 題25 分
公務員對於其職務監督範圍內長官所下命令,有如何之服從義務?現行公務員服務法有如何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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核心觀念
本題考查公務員的職務命令服從義務,以及命令被認為違法時,公務員與長官各自應負的程序義務及責任。
以下以命題當年(民國113年)法規為準。《公務員服務法》於民國111年修正全文後,第4條已明定服從義務及違法命令的處理方式;截至命題年度,相關規定適用如下。
解題方法
依序判斷三件事:命令是否在長官的監督範圍內、屬官是否認為命令違法、長官是否以書面署名重申命令。另須留意刑事違法命令是法定例外,不能因長官重申就產生服從義務。
法條及適用
《公務員服務法》第4條規定:
公務員對於長官監督範圍內所發之命令有服從義務,如認為該命令違法,應負報告之義務;該管長官如認其命令並未違法,而以書面署名下達時,公務員即應服從;其因此所生之責任,由該長官負之。但其命令有違反刑事法律者,公務員無服從之義務。
由此可知:
第 四 題25 分
本國籍配偶對於其外籍配偶在臺灣居留簽證未能獲准,是否得提起訴訟?應提起何種訴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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核心觀念
本題考查外籍配偶居留簽證遭拒時,本國籍配偶是否具有行政訴訟的原告適格,以及應選擇何種訴訟類型。解題關鍵是區分「請求機關核發簽證」與「請求法院撤銷拒發簽證處分」。
以命題當年(民國 113 年)法規為準。憲法法庭111年憲判字第20號判決指出,憲法第22條保障的婚姻自由,包含與配偶共同形成、經營婚姻關係的權利;拒發外籍配偶簽證可能影響夫妻共同生活,因此本國籍配偶也須有適當的行政救濟途徑。
解題方法
先確認簽證申請人是誰。依外國護照簽證條例,簽證核發對象是持外國護照者;本國籍配偶不是簽證申請人,並無代外籍配偶請求核發居留簽證的公法上請求權。
因此,本國籍配偶不能以自己名義提起行政訴訟法第5條第2項的課予義務訴訟,請求法院命機關核發外籍配偶簽證。
再看拒發處分對本國籍配偶自身權利的影響。拒發簽證可能限制其與外籍配偶共同經營婚姻生活的婚姻自由,故本國籍配偶得基於自身受影響的權利,例外依法提起訴願及行政訴訟法第4條的撤銷訴訟,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