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3 司法特考三等 檢察事務官類科偵查實務組 民法總則與債權、物權編 考古題詳解
第 一 題25 分
小明透過網路向 A 速食店(下稱 A)訂購餐點。但因為 A 要求會員登記制,小明為了避免接收 A 的廣告郵件,因此隨意填了同寢室室友「小強」的名字點餐。其後,因網路線路故障,以致於 A 並未收到餐點價金。小強得知此事,異常憤怒。
請問誰是該餐點的契約當事人?又 A 對小明有何權利可資主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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核心觀念
本題考「冒名訂約時,誰是契約當事人」,以及買受人未付價金時,出賣人可主張的權利。解題要先判斷交易是否重視被冒用者的身分資格,再依交易真意確認雙方是否有成立契約的合意。
以命題當年(民國 113 年)法規為準。民法第 153 條規定,當事人互相表示意思一致,契約即成立;民法第 367 條規定,買受人負有支付價金及受領標的物的義務。
解題方法
小明以小強的名字向 A 訂餐,是冒用他人姓名的行為;但「填了小強的名字」不當然表示小強成為契約當事人,也不當然構成小明代理小強。應判斷 A 是否以小強本人的身分或資格為締約前提,並依交易情形認定 A 是否願意與實際訂購者締約。
本題是一般速食店餐點交易,題目未指出 A 重視小強的身分或特殊資格。小強姓名在此只是訂購資料,並非交易成立所依據的特殊身分條件。因此,與 A 表示訂餐意思的人是小明,契約當事人為小明與 A。最高法院 109 年度台上字第 182 號判決意旨亦指出,姓名通常是表意人的識別表徵;
第 二 題25 分
A 開設咖啡廳,生意不錯,因此僱用 B 負責店務。C 是咖啡店常客,久而久之和 B 熟識。B 因有資金需求,所以開口向 C 借貸,C 允諾之。
一年後,B 因房地產投資失利,而無法清償其對 C 之借款,因此萌生殺意。某日,C 又來咖啡廳,B 在咖啡中下毒,致 C 死亡。C 的女兒 D 傷心萬分,擬向 A 根據侵權行為求償,是否有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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核心觀念
本題考民法第188條僱用人責任,以及受僱人故意犯罪是否屬於「因執行職務」的判斷。另涉及被害人死亡後,近親屬得否請求非財產上損害賠償。
以下以命題當年(民國113年)法規為準。
民法第188條第1項規定,受僱人因執行職務不法侵害他人權利時,僱用人與行為人負連帶賠償責任;但僱用人選任受僱人及監督其職務已盡相當注意,或縱加以相當注意仍不免發生損害者,不負賠償責任。僱用人雖可依但書主張免責,仍須就已盡相當注意負舉證責任。
判斷「因執行職務」採客觀外觀說:依行為的時間、場所、方式及與職務的關聯,判斷該行為在客觀上是否足認與執行職務有關。受僱人縱為自己利益、故意違法或濫用職務,只要行為仍具有執行職務的客觀外觀,仍可能成立僱用人責任;但若只是私人行為,與職務無關,也不具有職務外觀,即不成立。
解題方法
依序檢驗:
- B 是否為 A 的受僱人。
- B 是否不法侵害 C 的權利。
- B 下毒殺害 C 是否客觀上與執行職務有關。
- A 是否能證明民法第188條第1項但書的免責事由。
- D 是否有權請求,以及可請求的損害項目。
B 受 A 僱用負責店務,屬民法第188條所稱受僱人。B 在咖啡中下毒致 C 死亡,故意侵害 C 的生命權,符合不法侵害他人權利的要件。
關鍵在於下毒行為是否具有執行職務的外觀。B 雖在咖啡廳內、利用店務上可接觸咖啡的機會下毒,但題目明確指出,B 是因個人向 C 借款未還、房地產投資失利而萌生殺意;C 與 B 的借貸關係也是私人交往形成,並非咖啡店業務所生。
第 三 題25 分
A 藥廠(下稱 A)生產疫苗及抗生素,享譽國際,因此今年度 A 所生產的疫苗及抗生素,早就被 B 藥商(下稱 B)訂購一空。惟今年卻意外爆發疫情,C 藥商(下稱 C)因為未能取得足夠疫苗販售,心急如焚。
C 得知 A 仍未將疫苗交付給 B,遂向 A 表示願以高價購買。A 答應之,並立即交付疫苗給 C。此外,因為 C 早就不滿 B 的業務競爭,因此即使平日並無銷售抗生素的業務,但也以高價搶購全部的抗生素,以致 B 既無疫苗亦無抗生素可賣,損失慘重。
請問 B 可否向 C 請求損害賠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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核心觀念
本題考的是第三人故意介入他人契約關係,是否成立侵害債權的侵權行為。B 對 A 的請求屬於契約債權;C 並非契約當事人,B 要向 C 求償,須另行證明 C 的行為符合侵權行為要件。
以命題當年(民國 113 年)法規為準,民法第 184 條第 1 項規定:「因故意或過失,不法侵害他人之權利者,負損害賠償責任。故意以背於善良風俗之方法,加損害於他人者亦同。」
債權原則上具有相對性,第三人單純知道他人有契約,仍從事一般交易,並不當然成立侵權。若第三人明知債權存在,仍以故意教唆債務人違約、與債務人合謀,或以損害債權人為目的而不當介入,則可能依民法第 184 條第 1 項後段負責。
解題方法
先確認 B 與 A 間是否已有有效契約,並判斷 C 的行為是否超過正常交易競爭、達到故意以背於善良風俗的方法損害 B 的程度。再將疫苗與抗生素分開檢視,因為題目對兩者所交代的 C 購買動機不同。
若侵權行為成立,仍須具備損害及相當因果關係;B 須證明 C 的行為導致其受有可賠償的損害,賠償範圍依民法第 216 條,以填補所受損害及所失利益為原則。
個案分析
一、疫苗:B 對 C 的請求不成立
A 已將今年度疫苗售予 B,並尚未交付,足認 A、B 間有待履行的契約。C 知道疫苗尚未交付 B 後,因疫情造成疫苗短缺而向 A 高價購買;就題示事實,C 有取得疫苗以供販售的商業需求。
第 四 題25 分
A 以高齡去世,遠在國外的兒子 B,以網路視訊方式,委請 C 殯葬業者(下稱 C)負責相關後事。惟 C 見 A 手上仍戴著一只名錶,遂起貪念,不動聲色將之脫下,並以新臺幣 100 萬元私下讓售給善意的朋友 D。
爾後 B 得知此事,欲向 D 請求返還該遺物,有無道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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核心觀念
本題考民法上的動產善意取得及遺產繼承。A 死亡後,名錶原則上屬於其遺產,B 因繼承而取得遺產權利;但若 C 將名錶交付給善意的 D,仍須判斷 D 是否符合民法第 801 條及第 948 條的善意取得要件。
以命題當年(民國 113 年)法規為準。
解題方法
先確認名錶的權利歸屬,再檢視 D 是否因交易取得所有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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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 死亡後,名錶成為遺產。 依民法第 1148 條,繼承人自繼承開始時承受被繼承人財產上的權利義務。題目所述 B 為 A 的兒子,且未交代其他繼承人或遺產分割情形,故 B 得就該名錶主張繼承權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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C 未經授權取走名錶,屬無權處分。 B 透過視訊委請 C 負責後事,只是委託其處理相關事務,並未授權 C 取走、出售名錶。C 將錶私下出售給 D,並無處分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