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08 司法特考三等 心理測驗員 人類行為與發展 考古題詳解
第 一 題25 分
何謂親密關係暴力?我國家庭暴力防治法對於親密關係暴力類型之定義為何?有哪些類型,試分述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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核心觀念
本題考查親密關係暴力的概念,以及《家庭暴力防治法》如何界定家庭暴力行為與未同居親密伴侶的保護範圍。作答時應先說明親密關係的範圍,再依法律用語整理暴力行為的類型,並分別舉例。
以命題當年(民國 108 年)法規為準。當時《家庭暴力防治法》第 2 條第 1 款規定,家庭暴力是指家庭成員間實施「身體、精神或經濟上之騷擾、控制、脅迫或其他不法侵害」的行為。同法第 63 條之 1 也將年滿 16 歲、遭現有或曾有親密關係的未同居伴侶施以身體或精神上不法侵害者,納入部分保護規定的適用範圍;親密關係伴侶是指雙方以情感或性行為為基礎,發展親密社會互動關係。
解題方法
採「關係範圍—法定定義—行為類型」的順序作答:
- 先界定親密關係暴力:發生於配偶、前配偶、同居伴侶,或符合法定條件的未同居親密伴侶之間。
- 引述《家庭暴力防治法》第 2 條的法定定義,指出暴力不限於肢體攻擊,也包含精神與經濟上的騷擾、控制、脅迫或其他不法侵害。
- 依侵害方式分述身體、精神、經濟三類,並用具體行為舉例。
親密關係暴力的定義與類型
親密關係暴力,指具有親密關係的伴侶一方,以暴力、脅迫、控制或其他不法侵害方式傷害另一方身體、心理或生活自主的行為。暴力未必是單次且明顯的肢體攻擊;持續的恐嚇、羞辱、監控或經濟控制,也可能構成暴力。
一、身體暴力
以直接或間接方式侵害對方身體安全、自由或性自主的行為。例如毆打、掌摑、踢踹、推撞、掐脖、以物品攻擊、限制行動、強迫發生性行為或其他傷害身體的行為。
二、精神暴力
透過言語或行為造成對方恐懼、痛苦,或嚴重損害其自尊、自我意識與日常生活的行為。
第 二 題25 分
何謂亞健康老人?從長照 2.0 觀點說明亞健康老人的社區預防性照顧服務為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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核心觀念
本題考查長照 2.0 如何將照顧服務向失能前端延伸,透過社區預防性照顧維持健康、延緩功能退化,並落實在地老化。
「亞健康老人」是介於健康與失能之間、身體或心理功能已有衰退或健康風險,但尚未達明顯失能程度的老人。此稱呼著重於辨識失能風險、及早介入;長照 2.0 的服務對象也包括健康、亞健康、衰弱及輕度失能或失智者。
解題方法
作答可分兩層:先界定亞健康老人,再從長照 2.0 的「社區整體照顧」與「初級預防」說明服務內容。核心是指出服務不只照顧已失能者,也要及早支持仍可在社區生活的長者,減少或延緩失能。
社區預防性照顧服務
長照 2.0 以社區為基礎整合醫療、長照與預防保健資源,透過社區整體照顧服務體系提供就近、連續的支持。社區預防性照顧的主要內容包括:
- 健康促進與預防保健:安排健康促進活動及適當的身體、認知活動,維持體能、認知與社會參與,及早注意健康或功能退化。
- 關懷與社會支持:透過關懷訪視、電話問安等方式,維持人際連結,並及早發現生活或照顧需求。
第 三 題25 分
智力的高低影響著個體認識客觀事務並運用知識解決實際問題的能力。試以 R. Sternberg 所提出的三元論解釋智力的要素,並分別說明其意義與內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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核心觀念
本題考查美國心理學家 Robert J. Sternberg 的智力三元論(triarchic theory of intelligence)。Sternberg 認為,智力不只是在標準化測驗中呈現的分析能力,也包括個體適應環境、改造環境,以及面對新情境時運用經驗解決問題的能力。
三元論包含三種彼此關聯的智力:成分智力、經驗智力與情境智力。作答時應逐一說明各自的意義與內涵,並指出三者共同描述個體如何處理資訊、運用經驗及回應環境。
解題方法
題幹提到「認識客觀事務」與「運用知識解決實際問題」,可分別從資訊處理、經驗運用及環境適應切入,依序說明三種智力:
- 成分智力:個體如何分析與處理資訊。
- 經驗智力:個體如何處理新情境,以及如何運用熟練經驗。
- 情境智力:個體如何在真實生活環境中達成適應、改造或選擇環境。
三元論的三種智力
一、成分智力(componential intelligence)
成分智力是個體分析問題、處理資訊及監控思考歷程的能力,與傳統智力測驗所測得的分析、推理能力關聯較大。Sternberg 將相關心理歷程分為三類:
- 後設成分:規劃、監控與評估思考活動,例如界定問題、選擇解題策略、檢查結果。
- 表現成分:執行解題步驟的基本心理歷程,例如比較、推論、計算與作答。
- 知識獲得成分:取得新知識並加以編碼、選擇與整合,例如從教材中掌握重要概念,並連結既有知識。
簡言之,成分智力著重於「如何思考與解題」。
二、經驗智力(experiential intelligence)
第 四 題25 分
從離婚-壓力-適應觀點來看,離婚過程始於父母與孩子共同面對的壓力事件,請說明離婚過程中單親家庭兒童所面對的特定易受傷害因子及保護因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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核心觀念
本題考「離婚-壓力-適應觀點」(divorce-stress-adjustment perspective):離婚不是單一事件,而是父母與子女共同經歷、並持續一段時間的壓力歷程。父母分居或離婚是壓力事件;其後的家庭衝突、親職改變、經濟變動與生活轉換,會增加兒童適應困難。兒童的適應結果則受其個人特性、家庭互動及外在支持等因素影響。
作答時須區分:
- 易受傷害因子:增加兒童出現情緒、行為、學業或人際適應問題的因素。
- 保護因子:降低壓力影響、支持兒童恢復與適應的因素。
這些因素不代表每位兒童都會有相同反應;同一項因素也可能隨家庭情境不同而產生不同影響。
解題方法
依「壓力來源—兒童脆弱性—家庭與外在資源」三個層次作答。先說明離婚後的壓力如何進入兒童生活,再分別列出會加劇或緩衝壓力的因素。題目問的是「單親家庭兒童所面對的特定因子」,重點應放在離婚後的家庭轉變與親職情境,而非只列一般兒童發展理論。
特定易受傷害因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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父母持續衝突與兒童捲入衝突 父母若持續爭吵、貶抑對方、要求孩子選邊站,或利用孩子傳話、蒐集資訊,會使兒童陷入忠誠衝突與情緒壓力。離婚後仍存在的高衝突,往往比法律上的離婚本身更直接妨礙兒童適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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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要照顧者心理困擾與親職功能下降 單親家長若因憂鬱、焦慮、憤怒或孤立感而難以維持穩定照顧,可能減少對孩子的情緒回應、監督與支持。照顧者的困擾也會影響親子互動,增加兒童的不安全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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經濟資源減少與生活品質下降 家庭收入減少、居住或學習資源受限,可能增加家庭壓力,也使兒童面臨生活機會縮減。經濟困難常與照顧者工時增加、可投入親職的時間減少同時發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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親子關係與教養方式不穩定 家長因壓力而變得疏離、過度嚴厲、管教不一致,或將孩子當作情緒依靠,都可能使兒童缺乏清楚界線與穩定安全感。家庭角色倒置亦會讓孩子承擔超出其發展階段的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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與非同住父母關係中斷或品質不佳 若非同住父母突然失聯、探視安排反覆變動,或探視過程伴隨衝突,兒童可能感到被拒絕、失落或不安。接觸次數本身不必然帶來保護效果,關係品質與互動是否穩定更重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