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2 司法特考三等 司法事務官財經事務組 稅務法規 考古題詳解

112 年・司法特考・三等・司法事務官財經事務組
試題代碼 稅務法規

第 一 題25 分

依我國稅捐稽徵法規定,檢舉逃漏稅捐或其他違反稅法規定之情事,經查明屬實,且裁罰確定並收到罰鍰者,稅捐稽徵機關應以收到之罰鍰提成核發獎金與舉發人,試問有關檢舉獎金之核發規定為何?檢舉案件有哪些情形不適用核發獎金之規定,請說明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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核心觀念

本題考《稅捐稽徵法》第49條之1,重點是檢舉獎金的核發要件、金額上限及不予核發的五種情形。以下以命題當年(民國112年)法規為準。

解題方法:依序檢查核發要件與金額

稅捐稽徵機關核發檢舉獎金,須符合下列要件:

  1. 檢舉逃漏稅捐或其他違反稅法規定的情事。
  2. 經稅捐稽徵機關查明屬實。
  3. 已裁處罰鍰,且裁罰確定。
  4. 稅捐稽徵機關已收到罰鍰。

符合要件後,獎金按每案罰鍰的20%計算,並以新臺幣480萬元為最高額。公式如下:

檢舉獎金=min⁡(該案已收到之罰鍰×20%,新臺幣480萬元)檢舉獎金=\min(該案已收到之罰鍰\times20\%,新臺幣480萬元)

因此,僅有檢舉成立,或罰鍰尚未確定、尚未收到,都還不符合核發時點的要件。機關並應為舉發人保守秘密。

不適用核發獎金的五種情形

檢舉案件有下列任一情形,即不適用獎金核發規定:

  1. 舉發人為稅務人員。
  2. **舉發人是執行稅賦查核人員的配偶,或三親等以內親屬。**依《稅捐稽徵法施行細則》,執行稅賦查核人員包括該檢舉案件的承辦、核稿及決行人員,以及同一受理機關內辦理相同稅目查審業務的承辦、核稿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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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二 題25 分

林先生目前擁有 22 間房產,占地各 11 公畝。

A 縣市的房產公告地價新臺幣(下同)1,7001,700 萬元,公告現值 2,4002,400 萬元,未申報地價,作出租使用。

B 縣市的房產公告地價 1,2001,200 萬元,申報地價 1,5001,500 萬元,公告現值 2,0002,000 萬元,作自住使用,並符合自用住宅用地之條件,經向稽徵機關申請獲准。

假設 A 縣市之累進起點地價為 400400 萬元,B 縣市之累進起點地價為 300300 萬元,試問:(請詳列計算式,否則不予計分)

(一) 位於 A 縣市的房屋,其應繳納地價稅為多少?(13 分)

(二) 位於 B 縣市的房屋,其應繳納地價稅為多少?(12 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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核心觀念

地價稅以土地所有權人在各直轄市或縣(市)的申報地價總額為課稅基礎,依土地用途適用一般累進稅率或特別稅率。公告現值不是本題計算地價稅的基礎;土地未申報地價時,按公告地價的 80%80\% 作為申報地價。

依《土地稅法》第 16 條,一般土地基本稅率為 10‰10‰;申報地價總額超過累進起點地價時,依級距累進課稅。超過累進起點地價、未達其五倍者,稅額計算式為:

應納地價稅額=課稅地價×15‰−(累進起點地價×0.005)應納地價稅額 =課稅地價\times15‰-(累進起點地價\times0.005)

符合自用住宅用地條件,且已向稽徵機關申請核准者,適用特別稅率 2‰2‰,不適用一般累進稅率。

以下以命題當年(民國 112 年)法規為準。

解題方法與計算

(一)A 縣市房產

A 地作出租使用,適用一般用地累進稅率。題目給定公告地價為 1,7001,700 萬元,且未申報地價,因此課稅地價按公告地價的 80%80\% 計算:

1,700萬×80%=1,360萬元1,700萬\times80\%=1,360萬元

A 縣市累進起點地價為 400400 萬元:

400萬<1,360萬<400萬×5=2,000萬400萬<1,360萬<400萬\times5=2,000萬

故屬於超過累進起點地價、未達五倍的級距,適用 15‰15‰ 稅率,累進差額為累進起點地價乘以 0.0050.00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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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三 題25 分

李先生係我國國民,住所設於臺北市,於民國 112112 年 55 月逝世,其妻子仍健在,另有二名受扶養子女,兒子 2424 歲,女兒 1616 歲。下列為李先生死亡時遺產相關資料:

(1) 投資上市公司股票,依死亡日收盤價格計算之價值為 5,0005,000 萬元,其購入成本為 4,2004,200 萬元。

(2) 位於臺北市房地產一處,房屋評定標準價格為 2,5002,500 萬元,土地公告現值為 4,5004,500 萬元,土地公告地價為 1,5001,500 萬元;整戶房地產市價為 11 億元。

(3) 李先生曾於民國 109109 年 88 月贈與其兒子 1,0001,000 萬元,當時已報繳贈與稅。

試問:(計算題請詳列計算式,否則不予計分)

(一) 遺產總額、遺產淨額及應納遺產稅額各為多少?(15 分)

(二) 何謂視同遺產?其立法意旨為何?(10 分)

提示:配偶扣除額 493493 萬元、直系血親卑親屬扣除額 5050 萬元、喪葬費扣除額 123123 萬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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核心觀念

本題考遺產稅的遺產價值認定、遺產淨額計算、遺產稅率,以及死亡前二年內贈與財產「視同遺產」的規定。以下以命題當年(民國 112 年)法規及金額為準。

依《遺產及贈與稅法》,遺產稅課稅遺產淨額的計算方式為:

課稅遺產淨額=遺產總額−免稅額−各項扣除額課稅遺產淨額 =遺產總額-免稅額-各項扣除額

民國 112 年遺產稅免稅額為 1,3331,333 萬元。遺產稅採三級累進稅率:課稅遺產淨額 5,0005,000 萬元以下為 10%10\%,超過 5,0005,000 萬元至 11 億元為 15%15\%,超過 11 億元為 20%20\%。

解題方法與計算

先依各類財產的法定估價方式計算遺產總額,再減除免稅額及題目提示的扣除額,最後依課稅遺產淨額適用的稅率計算遺產稅。

一、遺產總額

  1. 上市公司股票:按被繼承人死亡日的收盤價格估價,購入成本不作為遺產稅估價基準。
5,000萬元5,000\text{萬元}
  1. 臺北市房地產:房屋按房屋評定標準價格計算,土地按公告土地現值計算;市價及公告地價不作為本題遺產稅估價金額。
房屋2,500萬元+土地4,500萬元=7,000萬元房屋2,500\text{萬元}+土地4,500\text{萬元} =7,000\text{萬元}
  1. 兒子受贈的 1,0001,000 萬元:該贈與發生於民國 109 年 8 月,距李先生民國 112 年 5 月死亡已超過二年,不屬《遺產及贈與稅法》第 15 條併入遺產總額課稅的贈與。

因此:

遺產總額=5,000+2,500+4,500=12,000萬元遺產總額 =5,000+2,500+4,500 =\boxed{12,000\text{萬元}}

二、遺產淨額

配偶扣除額為 493493 萬元;直系血親卑親屬每人扣除 5050 萬元。題目明示女兒 1616 歲,按民國 112 年成年年齡 1818 歲計,未成年部分另按距成年年數每年加扣 5050 萬元,故女兒加扣 2×50=1002\times50=100 萬元。另有喪葬費扣除額 123123 萬元。

各項扣除額=配偶扣除額+直系血親卑親屬扣除額+未成年加扣額+喪葬費扣除額=493+(50×2)+(50×2)+123=816萬元\begin{aligned} 各項扣除額 &=配偶扣除額+直系血親卑親屬扣除額\\ &\quad +未成年加扣額+喪葬費扣除額\\ &=493+(50\times2)+(50\times2)+123\\ &=816\text{萬元} \end{aligned}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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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四 題25 分

請回答下列問題:(請詳列計算式,否則不予計分)

(一) 張先生單身,今年 4242 歲,有二間房屋分別位於臺北市與新竹市,新竹市的房屋自住,臺北市的房屋出租。111111 年度所得及其相關費用資料如下:

張先生服務 A 科技公司,全年薪資收入 600600 萬元(不含員工分紅配股),並取得任職之 A 科技公司(為上市公司)新發行記名股票(員工分紅配股)10,00010,000 股,每股票面金額 1010 元,公司於民國 111111 年 55 月 1010 日將股票交付張先生,交付股票日該股票之時價為 200200 元。假設該分紅不適用產業創新條例之規定。

此外,尚有銀行存款利息收入 5050 萬元、金融債券利息所得 1010 萬元、國內股票股利 350350 萬元、上市公司股票之證券交易所得 200200 萬元、房產租金收入 100100 萬元。

111111 年度張先生的購屋借款利息 100100 萬元(自住房屋的借款利息 4040 萬元,出租房屋的借款利息 6060 萬元);健保費 2020 萬元、勞保費 66 萬元、人身保險之保險費 3030 萬元;付與醫療院所醫藥費 88 萬元;捐贈給財團法人慈善機構 120120 萬元,全部扣繳稅額 8080 萬元。

試問:張先生於 112112 年 55 月申報 111111 年度綜合所得稅,其綜合所得總額、一般扣除額、應自行繳納(退還)稅額各為多少?(15 分)

提示:一般個人免稅額每人 9.29.2 萬元;標準扣除額單身者 12.412.4 萬元;薪資所得特別扣除額每人上限 20.720.7 萬元;每人基本生活費 19.619.6 萬元。

111111 年度綜合所得稅速算公式:

級別級距稅率累進差額
100–560,000560,000 元5%5\%00
2560,001560,001–1,260,0001,260,000 元12%12\%39,20039,200 元
31,260,0011,260,001–2,520,0002,520,000 元20%20\%140,000140,000 元
42,520,0012,520,001–4,720,0004,720,000 元30%30\%392,000392,000 元
54,720,0014,720,001 元以上40%40\%864,000864,000 元

(二) 王先生 111111 年度綜合所得淨額 300300 萬元,全年扣繳稅額 1515 萬元。當年度王先生捐贈土地一筆給政府,該土地取得成本為 250250 萬元。

此外,111111 年度王先生有上市公司股票之證券交易所得 200200 萬元、未上市公司股票且該發行公司屬中央目的事業主管機關核定之國內高風險新創事業公司,交易時該公司設立滿三年又一個月之證券交易所得 100100 萬元、買賣某私募證券投資信託基金之受益憑證獲交易所得 180180 萬元、國內股票股利 150150 萬元。

同年他也獲得香港地區所得 120120 萬元(未在該地繳納所得稅)。另外,王先生 111111 年度獲得於 106106 年投保之要保人與受益人為不同人之人壽保險死亡保險給付 3,5003,500 萬元。

請依所得稅法與所得基本稅額條例規定,計算王先生 111111 年度之基本稅額、基本稅額與一般所得稅額之差額。(10 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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核心觀念

本題要先按所得稅法區分各項所得,再計算綜合所得總額、列舉扣除額及應納稅額。員工分紅配股按股票交付日的時價列為薪資所得;上市股票證券交易所得免納所得稅,不計入綜合所得總額。利息所得可適用儲蓄投資特別扣除額,股利所得則比較合併計稅與分開計稅,採較有利方式。

以下以命題當年(民國 112 年)法規為準。

解題方法與計算

一、計算綜合所得總額

  1. 薪資所得

員工分紅配股按交付日每股時價計算:

10,000 股×200 元=2,000,000 元10{,}000\text{ 股}\times200\text{ 元}=2{,}000{,}000\text{ 元}

薪資所得合計:

6,000,000+2,000,000=8,000,000 元6{,}000{,}000+2{,}000{,}000=8{,}000{,}000\text{ 元}

  1. 利息所得

500,000+100,000=600,000 元500{,}000+100{,}000=600{,}000\text{ 元}

  1. 股利所得

國內股票股利 3,500,0003{,}500{,}000 元列入綜合所得總額,股利計稅方式另於計算稅額時比較。

  1. 租賃所得

臺北市出租房屋的借款利息 600,000600{,}000 元為出租房屋相關費用,據題目所列費用計算租賃所得:

1,000,000−600,000=400,000 元1{,}000{,}000-600{,}000=400{,}000\text{ 元}

新竹市自住房屋的借款利息屬列舉扣除額,不列為租賃所得費用。

  1. 證券交易所得

上市公司股票證券交易所得 2,000,0002{,}000{,}000 元,依當年度規定免納所得稅,不計入綜合所得總額。

因此:

8,000,000+600,000+3,500,000+400,000=12,500,000 元8{,}000{,}000+600{,}000+3{,}500{,}000+400{,}000 =\boxed{12{,}500{,}000\text{ 元}}

二、計算一般扣除額

張先生可採標準扣除額或列舉扣除額,擇一申報。列舉扣除額如下:

  • 健保費及勞保費:合計 260,000260{,}000 元,屬依法令規定繳納的保險費,可列舉扣除。
  • 人身保險費:每人每年上限 24,00024{,}000 元。
  • 醫藥費:80,00080{,}000 元。
  • 捐贈慈善機構:以綜合所得總額 20% 為限。限額為 12,500,000×20%=2,500,00012{,}500{,}000\times20\%=2{,}500{,}000 元,故 1,200,0001{,}200{,}000 元可全數列舉。
  • 自住房屋購屋借款利息:實際支付 400,000400{,}000 元,扣除儲蓄投資特別扣除額後,依規定以 300,000300{,}000 元為限。

列舉扣除額合計:

260,000+24,000+80,000+1,200,000+300,000=1,864,000 元260{,}000+24{,}000+80{,}000+1{,}200{,}000+300{,}000 =1{,}864{,}000\text{ 元}

與單身標準扣除額 124,000124{,}000 元比較,採列舉扣除額。因此一般扣除額為:

1,864,000 元\boxed{1{,}864{,}000\text{ 元}}

三、比較股利計稅方式並計算稅額

先計算不含股利分開計稅的課稅所得,扣除免稅額、列舉扣除額、薪資所得特別扣除額及儲蓄投資特別扣除額:

12,500,000−3,500,000−92,000−1,864,000−207,000−270,000=6,567,000 元12{,}500{,}000-3{,}500{,}000-92{,}000-1{,}864{,}000-207{,}000-270{,}000 =6{,}567{,}000\text{ 元}

此處的 3,500,0003{,}500{,}000 元股利先排除,以計算股利分開計稅方案的其他所得稅額。儲蓄投資特別扣除額為 270,000270{,}000 元上限。

  • **股利合併計稅:**課稅所得為 10,067,00010{,}067{,}000 元,按 40% 稅率及 864,000864{,}000 元累進差額計算,並適用股利抵減額(上限 80,00080{,}000 元)。稅額為 3,106,8003{,}106{,}800 元。
  • **股利分開計稅:**其他所得稅額為:

6,567,000×40%−864,000=1,762,800 元6{,}567{,}000\times40\%-864{,}000=1{,}762{,}800\text{ 元}

股利按 28% 分開計稅:

3,500,000×28%=980,000 元3{,}500{,}000\times28\%=980{,}000\text{ 元}

分開計稅合計:

1,762,800+980,000=2,742,800 元1{,}762{,}800+980{,}000=2{,}742{,}800\text{ 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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