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2 司法特考三等 司法事務官財經事務組 證券交易法與商業會計法 考古題詳解

112 年・司法特考・三等・司法事務官財經事務組
試題代碼 證券交易法與商業會計法

第 一 題25 分

A 公司為食品業上市公司,為了擴廠,於民國 111 年時辦理現金增資發行新股,甲於現金增資期間於市場上買進 A 公司之股票。之後,現金增資所涉之公開文件中,有虛偽隱匿之情事被吹哨者揭露。消息公開後,甲發生鉅額虧損。

試問:甲可否依證券交易法第 32 條之規定向相關人等請求損害賠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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核心觀念

本題考查證券交易法第 32 條「公開說明書主要內容虛偽或隱匿」的民事賠償責任,尤其是其中「善意之相對人」是否包括在集中交易市場買進股票的投資人。

以下以命題當年(民國 112 年)法規為準。當時證券交易法第 32 條規定,公開說明書應記載的主要內容有虛偽或隱匿時,發行人及其負責人、簽章證實內容的發行人職員、證券承銷商,以及簽章證實內容或陳述意見的專門職業或技術人員,對善意相對人因此所受損害,依各自應負責部分負連帶賠償責任。除發行人外,法律並設有相當注意或合理調查等免責事由。

請求權成立仍須判斷甲是否屬於條文所稱「善意之相對人」。甲雖因公開說明書內容不實而蒙受股價下跌損失,仍須先符合請求權人的身分範圍。

解題方法

先辨認不實文件的性質:題目所稱「現金增資所涉之公開文件」,依情境是現金增資發行新股時提出的公開說明書。若其主要內容確有虛偽或隱匿,即涉及第 32 條的規範。

接著區分甲取得股票的市場與方式:

  • 發行市場:投資人參與現金增資,向發行人認購新股,或向承銷商認購、應募。
  • 交易市場:投資人經集中交易市場買進已流通的股票,交易相對人是市場上的賣方。

甲是在現金增資期間「於市場上買進 A 公司之股票」,題目沒有說甲參與認購增資新股。因此,核心不是甲有沒有實際虧損,而是甲是否為增資發行關係中的善意相對人。

本題涵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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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二 題25 分

A 公司為半導體大廠,也是上市公司;B 上櫃公司(下稱 B 公司)為封測大廠。A 公司已持有 B 公司有表決權股份總數的 55%。若 A 公司擬於 30 日內再加碼買進 B 公司股份的 16%,其目的係為與 B 公司進行合併,以強化經營綜效。

試問:

(一)A 公司依證券交易法規定,是否必須採公開收購方式買進 B 公司股份?

(二)如果 A 公司採公開收購方式買進 B 公司股份,依證券交易法規定,在買進前是否須向主管機關辦理哪些特定程序?

(三)另外,為了加快速度,A 公司在其公開收購期間內,仍然在市場上繼續購買 B 公司之股票,A 公司之行為是否適法?請詳細說明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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核心觀念

本題主要考《證券交易法》第 43 條之 1 的強制公開收購門檻與自願公開收購的申報公告程序,以及同法第 43 條之 3 對公開收購期間另行買進的限制。以下以命題當年(民國 112 年)法規為準。

依《公開收購公開發行公司有價證券管理辦法》第 11 條,任何人單獨或與他人共同預定於 50 日內取得公開發行公司已發行股份總額 20% 以上股份,原則上應採公開收購方式。

(一)是否必須採公開收購方式

A 公司預計在 30 日內加碼買進 B 公司股份的 16%。判斷強制公開收購門檻時,計算的是該期間內「預定取得」的股份數量,不是把 A 公司原已持有的股份一併加進本次預定取得數量。因此,本次預定取得比例為 16%,雖在 50 日內,仍未達 20% 門檻。

A 公司原持有 B 公司 55% 股份,因而本次加碼後持股將達 71%,但這不會改變本次預定取得比例為 16% 的判斷。題目所述合併目的,也不會單獨使本次取得達到強制公開收購門檻。

結論:A 公司依強制公開收購規定,無須採公開收購方式買進這 16% 股份。

(二)若自願採公開收購,買進前是否須向主管機關辦理程序

A 公司雖無強制採公開收購的義務,仍可自願以公開收購方式取得股份。依《證券交易法》第 43 條之 1 第 2 項,公開收購原則上須提出具有履行支付收購對價能力的證明,並向主管機關申報、公告特定事項後,始得進行;《公開收購公開發行公司有價證券管理辦法》第 7 條也規定,原則上應向金管會申報並公告後始得為之。

但《證券交易法》第 43 條之 1 第 2 項第 2 款另有例外:公開收購人公開收購其**已持有有表決權股份總數超過 50%**之公司的有價證券者,不適用前述提出付款能力證明及向主管機關申報、公告的要求。A 公司已持有 B 公司 55% 有表決權股份,符合此例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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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三 題25 分

A 公司為人力仲介公司,專門為科技業仲介人力,獲利甚豐,但是一直未上市櫃,仍然是一家非公開發行的股份有限公司。今 A 公司股東甲一直質疑該家公司不夠透明,故主張依照證券交易法第 36 條之規定,A 公司應該公開其上一年度之各項決算報表供大眾查閱;但 A 公司的法律顧問認為,A 公司可依據商業會計法第 69 條第 2 項,以甲未敘明正當理由而拒絕甲之請求。

試問:A 公司和甲之主張,何者有據?試檢附理由析述之;若 A 公司為一上櫃公司,但被查閱內容可能傷害公司的商業利益時,又有何不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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核心觀念

本題在區分三種不同的資訊揭露或查閱權:證券交易法第36條的公告申報義務、證券交易法第37條的財務報告查閱權,以及商業會計法第69條第2項對商業決算報表的查閱規定。判斷時要先看公司是否已依證券交易法發行有價證券,再看請求者是要求向「大眾公開」,還是以股東身分查閱公司備置的財務報告。

以下以命題當年(民國112年)法規為準。

解題方法

先確認 A 公司仍是非公開發行公司。證券交易法第36條的公告申報義務,適用於「已依本法發行有價證券之公司」;因此,不能只因 A 公司是股份有限公司或獲利甚豐,就要求它依該條公開上一年度報表。

接著判斷甲要求查閱的依據。非公開發行公司的股東得依商業會計法第69條第2項請求查閱決算報表,但須具正當理由;公司負責人並應在不違反公司商業利益的限度內,准許查閱。最後再以「上櫃公司」作比較:此時應適用證券交易法關於財務報告公告申報及備置供股東查閱的規定。

本題分析

一、A 公司不是證券交易法第36條所稱的適用公司

證券交易法第36條規定,已依該法發行有價證券的公司,應依規定公告並向主管機關申報年度及各季財務報告。A 公司既為非公開發行公司,即不因股東甲的主張而負有依第36條將上一年度各項決算報表向大眾公開的義務。

此外,證券交易法第36條所稱的是依該法公告申報的「財務報告」,不能直接等同於商業會計法所稱的所有「各項決算報表」。甲援引第36條要求 A 公司向大眾公開,主張無據。

二、甲個別請求查閱,應依商業會計法第69條第2項判斷

商業會計法第69條規定,代表商業之負責人應將各項決算報表備置於本機構;商業的利害關係人如因正當理由請求查閱,負責人於不違反商業利益的限度內,應許其查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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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四 題25 分

A 公司專營販售特殊馬力的改造車。今 A 公司向知名改造車名家甲購買其所改造之獨特跑車一台,支付新臺幣(下同)150 萬元予甲;而甲隨後向 B 公司購買一批改車零件以進行改車,支付 120 萬元予 B 公司。

試問:A 公司、B 公司及甲,是否違反商業會計法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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核心觀念

本題考《商業會計法》第9條的商業支出支付方式限制,以及第78條的行政罰。判斷重點是:該筆款項是否屬於「商業之支出」、金額是否達公告門檻,以及支付者是否使用法定支付工具並載明受款人。

依112年命題時的規定,商業支出達一定金額,應使用匯票、本票、支票、劃撥、電匯、轉帳或其他經主管機關核定的支付工具或方法,並載明受款人;一定金額由中央主管機關公告。當時公告金額為新臺幣100萬元。

違反第9條第1項者,依第78條第1款,代表商業之負責人、經理人、主辦及經辦會計人員處新臺幣3萬元以上15萬元以下罰鍰。

解題方法

依序檢視兩筆付款:

  1. 付款者是否為商業:第9條規範的是「商業之支出」,不是所有人之付款。
  2. 付款是否達100萬元:達門檻才須採用法定支付工具並載明受款人。
  3. 違反效果及對象:若商業支出達門檻而未依規定支付,依第78條處罰相關商業人員;自然人自行付款則不因金額超過門檻而違反第9條。

題目未明示 A 公司實際採用的支付方式;以下依命題預設,認定其以不符合第9條的方式支付。

個別判斷

一、A 公司

A 公司以販售改造車為業,向甲購買跑車並支付150萬元,屬商業支出。金額超過100萬元,應以第9條所列支付工具或方法付款,並載明受款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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