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0 司法特考三等 觀護人(選試少年事件處理法) 犯罪學 考古題詳解
第 一 題25 分
請以 R. Quinney 在 1970 年代提出「犯罪的社會事實論」(theory of social reality of crime)為例,說明「犯罪」在社會與政治結構中產生的過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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核心觀念
本題考查 R. Quinney 於 1970 年代提出的「犯罪的社會事實論」(theory of social reality of crime)。其基本立場屬於衝突論與批判犯罪學,主張:
犯罪不是一種脫離社會而客觀存在的自然事實,而是由社會中的權力關係、利益衝突、法律制度與刑事司法運作共同建構出來的社會事實。
因此,犯罪的形成不能只從「某人做了什麼行為」觀察,還必須追問:
- 誰有權制定犯罪定義?
- 哪些利益受到法律保護?
- 誰負責執法與裁判?
- 哪些行為被選擇性地查緝與處罰?
- 社會如何形成對犯罪與犯罪人的共同想像?
Quinney 所稱的「犯罪社會事實」,重點不只是犯罪行為本身,而是犯罪概念如何被創造、法律如何被制定與適用,以及社會大眾如何接受某些行為屬於犯罪。
解題方法
本題宜採取「概念說明—形成過程—結構分析—結論」的方式作答:
- 先界定犯罪社會事實論的理論立場。
- 再依 Quinney 的命題說明犯罪形成的連續過程。
- 將各階段放入社會與政治結構中,說明權力、利益與階級如何發揮作用。
- 以具體例子補充法律制定、執法選擇與媒體建構。
- 最後指出犯罪不是單純的個人偏差,而是制度與權力共同建構的結果。
一、犯罪定義的形成:誰有權決定什麼是犯罪
Quinney 首先指出,犯罪是由社會中具有合法權威的機關,對人類行為所作出的定義。
國家透過立法、行政與司法制度,將某些行為界定為犯罪,並賦予警察、檢察官、法院等機關制裁權。因此,犯罪並非行為本身自然帶有的固定屬性,而是經由法律定義後才具有「犯罪」身分。
例如,某種經濟活動本身可能只是資源分配行為,但若立法者將其規定為非法,便成為犯罪;反之,某些對社會造成重大傷害的行為,若未被法律明文禁止,也可能不被視為刑法上的犯罪。
這表示犯罪定義具有選擇性。法律不是單純反映全體社會一致的價值,而是受到政治權力、經濟利益、社會階級與公共政策影響。
二、犯罪定義反映利益衝突與權力分配
犯罪定義通常是對某些社會利益的保護。具有較大政治、經濟與組織力量的群體,較能影響公共政策及立法內容,因而使符合其利益的價值成為法律所保護的利益。
在資本主義社會中,財產權、契約秩序與市場交易通常受到高度保護。侵犯私人財產的行為容易被明確規範並受到刑事制裁;相對地,企業違反勞動、環境或消費者保護規範所造成的傷害,過去常被以行政違規、民事責任或輕微刑事責任處理。
這種差異並不表示前者必然比後者更具社會危害性,而是顯示不同社會群體在政治結構中擁有不同的發聲能力與法律影響力。
因此,犯罪的形成包含「利益衝突」與「權力選擇」兩個面向:
- 哪些利益被立法保護;
- 哪些損害被定義為犯罪;
- 哪些行為只被視為違規或私人糾紛;
- 哪些群體容易被視為危險或偏差者。
三、犯罪法律的制定:政治結構將利益轉化為刑事政策
犯罪定義必須透過政治程序轉化為法律。國會立法、政府政策、行政機關倡議、利益團體遊說與社會運動,均可能影響犯罪化或除罪化的過程。
此階段可稱為「犯罪化」:
- 社會中出現利益衝突或公共問題。
- 某些群體將特定行為描述為危險、有害或不可接受。
- 該問題透過政治組織、媒體與公共討論進入政策議程。
- 國家以刑事法律將特定行為正式定義為犯罪。
- 警察、檢察官與法院取得處理該行為的制度權力。
犯罪化並非純粹技術性的法律工作,而是政治決策。當某一群體具有較大的政治資源,便較有能力把自身受到的損害轉化為公共問題,使國家以刑法介入;弱勢群體受到的傷害,則可能長期缺乏法律關注。
四、犯罪法律的適用:執法機關選擇性地發現犯罪
犯罪定義完成後,仍須經過警察查緝、檢察官起訴與法院裁判,才能成為實際的犯罪案件。Quinney 特別強調,犯罪的社會事實也受到刑事司法機關適用法律方式的影響。
法律上的犯罪數量,不等於社會中所有實際發生的有害行為。原因包括:
- 警察巡邏與調查資源有限;
- 執法政策對不同案件有不同優先順序;
- 被害人是否報案;
- 執法人員對特定群體的刻板印象;
- 檢察官是否起訴;
- 法院如何認定事實與量刑。
例如,街頭犯罪通常發生於公共場所,容易被警察發現,且較容易與特定貧窮、少年或少數族群連結;金融犯罪、企業犯罪或白領犯罪則常隱藏在複雜的組織與交易結構中,偵查成本較高,受害者也未必能立即察覺。
第 二 題25 分
集體效能論(collective efficacy)如何說明社區與暴力犯罪的關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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核心觀念
本題考查美國犯罪學者 Sampson、Raudenbush 與 Earls 所提出的「集體效能論」(collective efficacy),重點在說明:社區居民之間的凝聚與互信,如何透過非正式社會控制,降低暴力犯罪。
集體效能是指社區居民具有:
- 社會凝聚與互信:居民彼此熟悉、信任,並共享一定的社區規範。
- 共同實現非正式社會控制的意願:居民願意為維護公共秩序而採取行動。
其概念可表示為:
此式是理論上的概念表達,並非實際計算集體效能的固定數學公式。
集體效能論承接社會解組理論,但進一步指出,社區結構不利因素並不會直接、必然造成暴力犯罪;其重要關鍵在於,居民能否形成共同規範,並將這些規範轉化為實際的社區控制力量。
解題方法
本題要求說明「社區」與「暴力犯罪」的關係,宜採取「社區條件—集體效能—非正式控制—暴力犯罪」的因果鏈分析:
具體而言,說明順序如下:
- 先界定集體效能的意義。
- 再說明社區結構因素如何影響集體效能。
- 接著分析集體效能如何發揮非正式社會控制。
- 最後說明其對暴力犯罪的抑制效果,並與社會解組理論作區分。
一、社區結構條件會影響集體效能
集體效能論認為,社區中的下列結構因素會影響居民形成共同控制能力:
- 集中性貧窮:貧窮與失業集中,使居民缺乏資源維護公共秩序。
- 住宅流動率高:居民經常遷徙,鄰里關係難以建立。
- 家庭結構不穩定:家庭支持與社區連結減弱。
- 族群異質性較高:不同群體間欠缺共同規範與信任。
- 社區資源不足:缺少學校、休閒設施、社福機構及公共服務。
這些因素會削弱居民彼此信任、共同規範及合作能力,進而降低集體效能。
然而,集體效能論並不主張貧窮社區必然犯罪率高。即使社區面臨經濟不利條件,只要居民能建立互信並願意共同介入公共秩序,仍可降低暴力犯罪。
二、集體效能透過非正式社會控制抑制暴力犯罪
集體效能主要透過居民的日常互動與共同介入,發揮以下功能:
- 監督公共空間
居民會注意街道、公園、巷弄及住宅周邊的異常活動,使犯罪者較難在缺乏監督的環境中行動。
- 建立共同規範
社區居民對於暴力、滋事、攜帶武器、破壞公共秩序等行為形成一致的負面評價,使暴力行為受到社區規範約束。
- 及時介入偏差行為
例如居民制止青少年在公共場所鬥毆、勸阻酒後滋事、通報危險情形,或協助處理鄰里衝突。這些行動不一定涉及警察或法院,屬於非正式社會控制。
- 保護兒童與青少年
社區居民對青少年進行適度關懷與監督,可以減少逃學、聚眾滋事、幫派接觸及暴力模仿等風險。
- 降低衝突升高的機會
居民之間的互信與溝通,有助於在衝突初期即予以調解,避免爭端發展為嚴重傷害、槍擊或其他暴力犯罪。
- 形成犯罪不易生存的環境
第 三 題25 分
請說明「支持問責圈」(Circles of Support and Accountability, CoSA)的運作模式,及其如何使高風險的性犯罪者重新適應社會的原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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核心觀念
本題考的是矯正處遇、社區處遇與再犯預防中的「支持問責圈」(Circles of Support and Accountability, CoSA)。其核心不是單純監視性犯罪者,也不是僅提供心理治療,而是由受訓志願者與專業人員共同組成社區支持網絡,協助高風險性犯罪者回歸社會,同時要求其對自身行為負責,以降低再犯危險。
CoSA 的基本理念可概括為:
- 支持(support):提供情緒支持、生活協助、就業與居住資訊,減少出獄後的孤立、失業、無住所等壓力。
- 問責(accountability):持續提醒成員遵守法律、法院命令與處遇計畫,對危險想法及行為坦誠說明。
- 社區安全(public safety):透過定期接觸、資訊分享與危機處理,及早發現再犯徵兆,保護潛在被害人與社會。
- 社會復歸(reintegration):在社區中建立正向人際關係,使行為人逐步恢復正常生活功能,培養守法與自我控制能力。
CoSA 特別適用於具有高度再犯風險、出監後容易遭受社會排斥與人際孤立的性犯罪者。其基本假設是:孤立、羞恥、缺乏支持與生活失序,可能提高再犯風險;穩定的人際支持結合明確問責,則有助於中斷再犯循環。
本題並非要求特定法條之條文解釋;涉及社區矯正、保護管束及性犯罪者處遇時,應以命題當年(民國110年)法規為準。現行法已修正者,解題仍依民國110年之法規與命題背景說明。
解題方法
本題屬於「制度說明兼犯罪學原理分析題」,作答宜採取兩段式:
第一段說明 CoSA 的組織與運作流程,回答「誰參與、如何運作、如何分工」。
第二段說明 CoSA 使高風險性犯罪者復歸社會的犯罪學與矯正原理,回答「為何能降低危險、如何達成再社會化」。
作答順序可依「核心成員—內圈—外圈—運作流程—風險控制—復歸原理」鋪陳,避免只寫成一般性的志工陪伴制度。
一、支持問責圈的運作模式
(一)核心成員
核心成員(core member)是接受 CoSA 協助的高風險性犯罪者,通常是在刑期屆滿、假釋或其他社區處遇階段回歸社會者。
核心成員必須:
- 承認自身曾犯下的性犯罪及其造成的傷害;
- 願意接受社區中的支持與監督;
- 遵守法院命令、保護管束規則及個人處遇計畫;
- 對危險情境、性偏差想法及可能的失控行為保持誠實;
- 避免接觸被害人及其他受保護對象;
- 發生危機時主動求助,而不是隱匿或逃避。
因此,核心成員並非被動接受照顧,而是必須在支持關係中持續承擔責任。
(二)內圈:受訓志願者
內圈通常由數名經過篩選、訓練與督導的社區志願者組成。志願者與核心成員建立較密切、持續性的人際關係,提供日常生活與情緒上的支持。
內圈志願者的功能包括:
- 陪伴核心成員重新建立正常生活;
- 協助其處理居住、工作、交通及人際關係問題;
- 提供正向的人際互動及守法模範;
- 觀察其情緒、行為與生活變化;
- 在發現危險訊號時要求其說明並通知外圈專業人員;
- 在危機發生前協助啟動安全計畫。
志願者不是警察,也不是心理治療師,不能自行進行刑事調查或取代專業處遇。他們的主要角色是「可信賴的支持者與問責者」。
(三)外圈:專業人員與正式機構
外圈(outer circle)由犯罪學、心理治療、社會工作、保護管束、警察、矯正及其他相關專業人員組成。
外圈主要負責:
- 評估核心成員的再犯風險與需求;
- 設計及調整處遇計畫;
- 對志願者提供訓練、諮詢與督導;
- 協助判斷危機程度;
- 必要時與保護管束、警察或司法機關聯繫;
- 於危險升高時採取通報、限制接觸、增加監督或其他適當措施。
CoSA 的特色在於結合非正式社會控制與正式制度控制。內圈提供日常接觸及信任關係,外圈提供專業判斷與制度性安全措施,兩者相互配合。
(四)定期聚會與持續聯繫
支持問責圈會透過定期聚會、電話聯絡及必要的個別接觸,掌握核心成員的生活狀況。討論內容包括:
- 近期生活是否穩定;
- 是否遵守法院及處遇條件;
- 是否接觸禁止接觸的人員或場所;
- 是否出現色情物品濫用、酒精及毒品使用、情緒失控等危險因素;
- 是否產生性偏差幻想、強迫性性行為或接近潛在被害人的念頭;
- 是否面臨失業、失戀、孤立、居住不穩定等壓力。
在討論過程中,核心成員必須接受適度的質疑與提醒。若志願者只提供安慰而不進行問責,即無法發揮 CoSA 的犯罪預防功能。
(五)危機辨識與安全計畫
CoSA 通常會針對核心成員建立個別化安全計畫,內容包含:
- 個人的高危險情境;
- 再犯前常見的心理與行為徵兆;
- 可採取的自我控制與替代行為;
- 可以立即聯絡的志願者與專業人員;
- 必要時的通報及介入程序。
例如,核心成員在失業、飲酒及長期獨處後,出現接近兒童遊樂場所的行為,志願者即應即時詢問、阻止並通知相關專業人員,而不是等到實際侵害發生後才處理。
(六)階段性結束
當核心成員已建立較穩定的居住、工作、人際關係及自我控制能力,且再犯風險降低,支持問責圈可逐步減少接觸,最後結束正式服務。
這種結束不是突然拋棄,而是逐步培養核心成員獨立生活及持續守法的能力。
二、CoSA 促進社會適應與降低再犯的原理
(一)社會支持原理
第 四 題25 分
請說明反社會人格障礙與犯罪之關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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核心觀念
本題在考「反社會人格障礙(Antisocial Personality Disorder, ASPD)」的定義、人格特質與犯罪行為之間的關聯,以及如何避免將人格障礙直接等同於犯罪。作答重點不是單純說明「反社會人格障礙者容易犯罪」,而是要交代其犯罪傾向的形成機制、犯罪型態、再犯特性與法律責任界線。
反社會人格障礙係一種持續性的偏差人格型態,核心特徵包括:
- 輕視並侵犯他人權利。
- 缺乏同理心、罪惡感與悔意。
- 欺騙、操弄、衝動、易怒及攻擊性高。
- 不遵守社會規範,缺乏責任感。
- 行為具有長期性、廣泛性,不是偶發的一次犯罪行為。
依精神醫學上的診斷觀點,成年前通常已有持續性的品行問題,例如攻擊他人、破壞財物、偷竊、欺騙、嚴重違反規範等;成年後則表現為反覆違法、衝動、不負責任及漠視他人安全。少年時期的「品行疾患」與成年後的反社會人格障礙具有發展上的連續性,但二者並非完全相同的診斷名稱。
解題方法
本題適合採取「定義—犯罪機制—犯罪表現—犯罪後果—限制與法律界線」的架構:
惟此一關係是統計上的高度關聯,不是單一、必然的因果關係。完整答案必須同時說明:
- 反社會人格障礙會提高犯罪風險;
- 並非所有患者均會犯罪;
- 犯罪仍受到家庭、同儕、社會環境、物質濫用、經濟壓力與犯罪機會等因素影響;
- 人格障礙本身不當然使行為人欠缺刑事責任能力。
一、反社會人格障礙與犯罪的心理機制
(一)同理心與罪惡感不足
反社會人格障礙者通常難以理解他人的痛苦,也缺乏因傷害他人而產生的罪惡感。犯罪後常將責任歸咎於被害人、環境或執法機關,難以透過一般道德譴責及內在良心抑制犯罪。
(二)道德發展與規範內化不足
此類人格未能充分將法律及社會規範內化為自我約束,因此守法主要取決於外在懲罰,而非對規範本身的認同。當犯罪利益高於被查獲風險時,違法行為便容易發生。
(三)衝動性與低度自我控制
反社會人格障礙者常追求立即滿足,欠缺延宕滿足能力,對挫折及刺激的耐受度較低。遇到衝突時容易採取暴力、威脅或報復方式解決,因而與暴力犯罪、傷害犯罪及衝動型犯罪具有密切關聯。
(四)欺騙與操弄能力
部分患者具有高度說謊、操弄、利用他人及表面魅力等特徵,能以欺騙方式取得財物、權力或人際利益。因此,其犯罪不限於暴力犯罪,也包括詐欺、竊盜、侵占、強盜及其他財產犯罪。
(五)責任感薄弱
反社會人格障礙者經常無法持續履行工作、家庭及財務義務,欠缺守信及履約意願。此種長期不負責任的生活型態,會增加違法謀生、逃避義務及反覆觸法的機會。
二、反社會人格障礙與犯罪型態的關係
(一)暴力犯罪風險升高
攻擊性、易怒、敵意及低度挫折容忍,使其較容易涉入傷害、鬥毆、強盜、性暴力及其他暴力事件。特別是在酒精、毒品、同儕鼓動或高度衝突情境下,暴力行為風險更為明顯。
(二)財產及欺詐犯罪
反社會人格障礙者為追求金錢、物質或權力,可能從事竊盜、詐欺、侵占、搶奪等犯罪。其犯罪手段未必均屬衝動型,也可能具有計畫性及操弄性。
(三)多重、持續及跨情境犯罪
此類人格問題並非只在單一場合出現,而是延伸至家庭、職場、人際關係及社會生活。因此,常見犯罪類型多樣化,且具有長期反覆觸法的特性。
(四)少年偏差行為的延續
成年反社會人格障礙與少年時期持續性品行問題具有重要關聯。少年階段若出現攻擊、偷竊、逃學、破壞、說謊及嚴重違反規範等行為,且未獲得適當處遇,成年後發展為持續性違法及犯罪行為的風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