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2 司法特考三等 觀護人(選試少年事件處理法) 犯罪學 考古題詳解

112 年・司法特考・三等・觀護人(選試少年事件處理法)
試題代碼 犯罪學

第 一 題25 分

犯罪古典學派的思想家及理論家邊沁(Jeremy Bentham,1748-1832)對於是非善惡的論述原則為何?其對於人類行為需受懲罰的標準何在?其思想對於犯罪人處遇的見解,與當前實證主義對犯罪人矯正的理念相同之處為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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核心觀念

本題考邊沁的功利主義、刑罰正當性,以及古典學派與實證主義在犯罪人處遇上的共同點。邊沁認為,人受快樂與痛苦支配,行為是否正當,應以其結果對全體幸福的增減判斷。

是非善惡的判斷原則

邊沁以「最大多數人的最大幸福」作為是非善惡的衡量原則。能增加社會整體快樂、減少痛苦的行為,具有道德正當性;反之,造成整體痛苦的行為則是不善。這是以行為結果及其效益作為判準的功利主義。

人類行為受懲罰的標準

刑罰本身會造成痛苦,因此不是目的本身,而是防止更大傷害的手段。只有在刑罰能帶來足以抵銷其痛苦的社會效益時,才有施加的正當性。若刑罰無效、無必要,或其造成的痛苦大於所能避免的危害,就不應施罰。

因此,犯罪行為是否應受刑罰,應從刑罰能否預防犯罪、保護社會及增進整體幸福來衡量;刑罰的種類與程度也應符合比例,避免不必要的痛苦。

犯罪人處遇與實證主義的相同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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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二 題25 分

犯罪被害理論中,生活模式理論(Lifestyle Theory)和日常活動理論(Routine Activities Theory)都頗能解釋犯罪被害問題。請以此二理論分別分析當前臺灣社會經常出現的網路性侵害被害問題,並請提出預防建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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核心觀念

本題考查犯罪被害理論如何解釋網路性侵害的發生條件,並要求把理論轉化為預防措施。網路性侵害在此指透過網路進行性騷擾、性剝削、誘騙或散布私密影像等侵害行為;分析重點是被害人的生活型態與日常活動,如何影響其接觸加害者及遭受侵害的風險。題目未指定特定罪名,以下依犯罪被害學的一般概念分析,不以特定刑法條文為前提。

**生活模式理論(Lifestyle Theory)**由 Hindelang、Gottfredson 與 Garofalo 提出,主張個人的生活型態會影響其暴露於犯罪風險的程度。生活型態包括日常活動、交往對象、活動場所與時間,以及是否經常接觸高風險情境。理論重點在於風險分布並不平均;不同生活模式使個人與潛在加害者相遇或被其鎖定的機會有所不同。

**日常活動理論(Routine Activities Theory)**由 Cohen 與 Felson 提出,認為犯罪發生須在時空上匯合三項條件:有動機的加害者、合適的標的,以及缺乏有效的監控者。其基本架構可寫為:

犯罪發生=有動機的加害者+合適的標的+缺乏有效監控犯罪發生 = 有動機的加害者 + 合適的標的 + 缺乏有效監控

此理論著重犯罪發生的機會結構,不以加害者為何具有犯罪動機作為主要解釋。

解題方法

作答時分成兩段:先依生活模式理論,說明哪些使用習慣會提高被害風險;再以日常活動理論,分別指出加害者、標的與監控條件如何在網路空間結合。最後依各項風險條件提出相對應的預防措施。須避免把風險分析寫成被害者責任歸因;高風險生活型態只能說明被害機會增加,不能合理化加害行為,也不代表被害人應為受害負責。

一、生活模式理論的分析

網路性侵害的生活模式風險,可從網路使用的頻率、時間、場所、互動對象與資訊揭露情形分析:

  1. 長時間或高頻率使用網路:若經常使用社群、聊天室、直播或交友平台,與陌生人接觸及被其觀察、篩選或私訊的機會增加。
  2. 深夜或缺乏支持的情境中使用網路:夜間獨自使用網路,可能較少有可信任者即時陪伴或協助辨識風險,也可能更容易陷入私密、持續的互動。
  3. 經常與陌生人建立親密互動:加害者可能透過噓寒問暖、贈送禮物、承諾交往或假借工作、模特兒招募等方式建立信任,再逐步要求私密照片、影像或進一步互動。
  4. 公開個人及生活資訊:公開年齡、學校、住處、行程、聯絡方式或情感困境,會讓加害者更容易辨識、接近或操控目標。
  5. 分享私密影像或參與視訊互動:影像一旦被截圖、錄製或轉傳,便可能遭到散布、勒索或持續控制。

因此,生活模式理論所提供的預防方向,是降低高風險暴露、提升網路安全習慣與求助支持,而非要求個人完全退出網路生活。

二、日常活動理論的分析

1. 有動機的加害者

網路平台降低接觸被害人的成本,使加害者得以匿名或使用假身分接觸多人,並透過私訊、交友、遊戲、直播或社群互動尋找目標。部分加害者運用話術建立信任、誘使被害人提供私密影像,再以散布影像、通知親友或公開個資等方式威脅被害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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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三 題25 分

根據法務部統計資料,以洗錢防制法起訴人數來說,民國109年到111年有很重大的變化,女性被起訴人數111年大約是109年的7.977.97倍,男性111年大約是109年的12.4512.45倍。假設這樣的數字與近年詐欺案件非常盛行有關,請以一般化犯罪理論(A General Theory of Crime)解析當前詐欺犯罪行為的成因及預防對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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核心觀念

本題考 Gottfredson 與 Hirschi 的一般化犯罪理論(A General Theory of Crime),又稱「自我控制理論」。理論以「低自我控制」解釋個人何以容易從事犯罪或其他偏差行為,並以「犯罪機會」說明低自我控制者何時、何地較可能實際犯罪。

低自我控制通常表現為六項特徵:衝動、偏好簡單或立即滿足的活動、好冒險、偏好體力或直接行動、自我中心,以及脾氣暴躁。犯罪行為常能提供立即、短期的利益,例如金錢、刺激或便利;相對地,犯罪的長期代價,如遭查獲、受刑罰或失去信任,往往延後發生。因此,低自我控制者較容易追求眼前利益,而忽略長期後果。

理論認為,自我控制主要在童年早期形成,與父母或照顧者是否能監督子女、辨識不當行為並一致地加以矯正有關。低自我控制一旦形成,具有相對穩定性,但是否犯罪仍須有適當機會:低自我控制是犯罪傾向,犯罪機會則使傾向得以轉化為行為。

解題方法

作答時可依「理論命題 → 詐欺犯罪的行為特徵 → 成因 → 預防對策 → 統計解讀限制」鋪陳。分析詐欺時,不宜只描述詐騙集團主嫌;也要涵蓋提供帳戶、收取或轉交款項等周邊角色,說明不同參與者如何受到立即利益與犯罪機會影響。

題目提供的是洗錢防制法起訴人數的倍數變化:

女性倍數=111年女性起訴人數109年女性起訴人數≈7.97女性倍數=\frac{111年女性起訴人數}{109年女性起訴人數}\approx 7.97 男性倍數=111年男性起訴人數109年男性起訴人數≈12.45男性倍數=\frac{111年男性起訴人數}{109年男性起訴人數}\approx 12.45

這表示題目所列的起訴人數在兩年間大幅增加,且男性增加倍數較高;不能據此直接推論犯罪率、實際犯罪人口或因果關係也按相同比例增加。起訴人數也可能受執法強度、偵查策略、案件分類及相關法規適用等因素影響。題目設定該變化與詐欺盛行有關,考生應在這個前提下運用理論分析,但仍要區分「統計現象」與「理論上的成因解釋」。

以一般化犯罪理論分析詐欺犯罪成因

一、追求立即利益,低估延後代價

詐欺常以快速取得金錢、報酬或佣金為誘因。對低自我控制者而言,眼前的利益具吸引力,而被查獲、判刑、留下紀錄或遭被害人追償等後果則屬延後成本,容易被忽略。詐騙話術本身也可能利用被害人追求快速獲利、急於解決問題或受情緒影響的心理,使被害人來不及衡量風險。

二、衝動與風險偏好

有些人可能未充分評估法律後果,就提供帳戶、交付提款卡、代收款項或加入詐騙分工。低自我控制者偏好立即行動,也較可能接受「短時間賺取報酬」的安排;他們對被查獲機率及長期刑事、社會成本的評估較弱。

三、自我中心與對被害人損害的忽視

自我中心者傾向先考慮自身利益,較少顧及被害人財產損失與心理傷害。在詐欺分工中,參與者可能將被害人視為獲利來源,或以「只負責提供帳戶、領錢」等說法淡化自己的責任,因而降低道德顧慮。

四、犯罪機會降低實行門檻

網路通訊、遠距聯繫、線上金融服務及多層轉帳,使犯罪者能快速接觸被害人、取得款項並轉移金流。帳戶提供者、車手及其他分工角色,可能使詐欺者不必親自與被害人接觸,也增加追查難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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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四 題25 分

近年來不論重大暴力犯罪人或性侵害加害人有相當比例具有明顯的精神障礙、精神疾病或人格障礙(人格疾患)。請從犯罪心理學理論論述分析前述問題造成暴力犯罪之原因,並提出防治對策作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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核心觀念

本題考查以犯罪心理學解釋精神障礙、精神疾病與人格障礙者的暴力犯罪,並由個人因素延伸至情境與社會環境,提出預防、治療及司法處遇措施。答題時須避免把精神疾病直接等同暴力犯罪:疾病或人格特質可能增加某些風險,但犯罪行為通常是個人易感因素、當下症狀、生活壓力、物質使用及情境機會交互作用的結果。

「精神障礙」是較廣泛的概括稱呼;「精神疾病」通常指可依精神醫學診斷分類辨識的疾病;「人格障礙」則是長期、僵化且影響人際與社會適應的人格特徵模式。精神疾病與人格障礙的診斷,不能單獨證明行為人必然危險,也不能直接決定其刑事責任。

涉及法條時,以命題當年(民國112年)法規為準。刑法第19條規定,行為時因精神障礙或其他心智缺陷,致不能辨識行為違法或欠缺依其辨識而行為之能力者,不罰;能力顯著減低者,得減輕其刑。判斷重點是行為時的辨識能力及控制能力,而非僅看診斷名稱。刑法第87條則規範因精神障礙或其他心智缺陷而有再犯或危害公共安全之虞時的監護處分。性侵害加害人的處遇,另涉及性侵害犯罪防治法及相關治療、評估與監督制度。

解題方法

可採「理論解釋犯罪形成—個人與情境交互作用—分層防治」的架構。先用犯罪心理學理論說明精神症狀或人格特質如何影響認知、情緒與行為,再指出其與社會環境、壓力及機會的交互作用,最後提出涵蓋早期辨識、治療、司法處遇及社區支持的對策。

犯罪心理學理論分析

一、生物心理社會整合觀點

暴力犯罪不宜以單一病因解釋。生物因素如神經發展、腦部功能、遺傳傾向或物質影響,可能影響衝動控制與情緒調節;心理因素如敵意歸因、認知扭曲、低挫折容忍及共感不足,可能提高攻擊風險;社會因素如童年受虐、家庭衝突、同儕暴力、失業、孤立與缺乏治療支持,則可能形成持續壓力。

上述因素彼此作用,並受到具體情境影響。故診斷本身不是充分原因,真正需要評估的是個人風險因子如何與症狀、生活處境及犯罪機會結合。

二、精神病理與認知觀點

部分精神疾病在症狀急性或未治療時,可能出現妄想、幻覺、思考混亂或嚴重情緒失調。若行為人將他人誤認為威脅、受害者或迫害者,可能因錯誤解讀情境而採取攻擊行為。嚴重憂鬱、躁期或其他情緒障礙,也可能伴隨衝動、易怒或判斷力下降。

認知觀點則指出,敵意歸因偏誤、非黑即白思考、合理化暴力及將責任推給受害者等認知模式,會使個體較容易把衝突解讀為挑釁,並把暴力視為可接受的解決方式。這些認知模式可能與精神症狀同時存在,也可能在沒有精神疾病診斷的情況下形成。

三、人格特質與自我控制觀點

人格障礙並不必然導致犯罪,但某些特質可能提高暴力或性侵害風險。例如,反社會特質可能伴隨漠視規範、缺乏悔意與對他人權益不敏感;邊緣型特質可能伴隨強烈情緒波動、被遺棄敏感及衝動;偏執特質可能造成猜疑及敵意解讀。若再合併物質使用、挫折或社會監督不足,風險可能升高。

自我控制不足者較難延遲滿足、抑制衝動及預想行為後果,在衝突或情緒激動時更容易採取立即而具破壞性的反應。性侵害行為則可能同時涉及性偏差興趣、性別與權力態度、缺乏同理、合理化及自我控制問題,不能僅以精神疾病概括解釋。

四、社會學習與暴力腳本觀點

依社會學習理論,暴力可透過觀察、模仿及增強而習得。若個體自幼目睹家庭暴力、遭受虐待,或身處支持暴力的同儕環境,可能學到以威嚇或攻擊處理衝突。若暴力曾使其取得控制、財物或性利益,且未受到有效制止,暴力行為便可能受到增強,逐漸成為慣用的行為腳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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