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5 司法特考三等 監獄官(男)類科 犯罪學與再犯預測 考古題詳解

115 年・司法特考・三等・監獄官(男)類科
試題代碼 犯罪學與再犯預測

第 一 題25 分

學者 Maguire and Raynor(2006)認為犯罪中止(desistance)是一個人從犯罪人到守法公民的轉變過程,Sampson and Laub 以及 Maruna 也都提出犯罪中止的論述。

試論述由這些學者之見解所歸納出的影響犯罪中止關鍵因子有哪些?此外,矯正機構可以依 Bucklen(2021)所列舉的「聚焦於中止犯罪」(desistance-focused)之刑事司法處遇活動有哪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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核心觀念

本題考查「犯罪中止」(desistance)的理論整合,以及矯正機構如何將中止犯罪理論轉化為實際處遇。

犯罪中止不是單一事件,而是犯罪者逐步降低、停止犯罪行為,並完成「犯罪人」至「守法公民」身分轉變的動態歷程。其重點包括:

  1. 犯罪行為是否逐漸減少或停止。
  2. 個人是否建立新的非犯罪身分。
  3. 是否形成支持守法生活的社會關係與生活結構。
  4. 是否具備持續守法所需的機會、資源與主體性。

因此,犯罪中止不能只歸因於年齡增長、刑罰威嚇或個人意志,而應從個人、關係、社會結構及矯正處遇等層面共同分析。

解題方法

本題宜採「理論—因素—處遇」三層次作答:

第一,說明 Maguire and Raynor、Sampson and Laub、Maruna 對犯罪中止的基本主張。

第二,將各理論整合為影響犯罪中止的關鍵因子,包括:

  • 個人與心理因素;
  • 社會連結與生活轉折;
  • 身分認同與生命敘事;
  • 社會機會與環境支持;
  • 矯正制度及處遇品質。

第三,依 Bucklen(2021)將上述因素轉化為矯正機構可執行的處遇活動,說明其具體作法與理論依據。

一、犯罪中止的主要理論

(一)Maguire and Raynor:犯罪中止是持續性的轉變過程

Maguire and Raynor 認為,犯罪中止是個人從犯罪生活型態逐步轉向守法生活型態的過程,而非某一時間點突然完成的結果。

此一觀點具有三項意義:

  1. 犯罪中止具有過程性

犯罪者可能先降低犯罪頻率,再減少犯罪嚴重程度,最後完全停止犯罪。因此,中止犯罪不宜只以「有罪」或「無罪」二分。

  1. 犯罪中止可能反覆

中止過程中可能出現暫時復發、違規或重新犯罪,但短暫挫折不必然表示中止歷程完全失敗。

  1. 犯罪中止涉及生活型態的全面改變

除了停止犯罪行為,還包括工作、家庭、居住、朋友、價值觀及自我認同的重新建構。

換言之,成功的處遇不應僅要求受刑人「不要再犯罪」,更應協助其建立能夠支持守法生活的條件。

(二)Sampson and Laub:年齡分層的非正式社會控制理論

Sampson and Laub 認為,犯罪行為受到個人與社會連結的影響。人的生命歷程中,某些重要生活事件會成為犯罪中止的「轉捩點」(turning points),重新建立其與守法社會的連結。

重要因素包括:

  1. 婚姻與穩定親密關係

穩定且具有支持性的伴侶關係,可以增加責任感、情感依附及日常生活規範,減少犯罪同儕的影響。

  1. 穩定就業

工作不僅提供收入,也會形成時間規律、社會角色、責任與守法身分。穩定工作因而具有社會控制與社會整合功能。

  1. 家庭責任

對配偶、子女或其他家庭成員負有責任,可能提升個人對未來的投資,降低犯罪行為的吸引力。

  1. 軍事服務、教育及其他制度性參與

這些經驗可能提供紀律、技能、規範及新的社會網絡,促成生活方向的改變。

  1. 社會連結的累積作用

社會連結並非孤立發生。穩定工作可能改善家庭關係,家庭支持又可能促使個人遠離犯罪同儕,形成正向的累積性轉變。

Sampson and Laub 的核心並非「結婚或就業必然使人不再犯罪」,而是強調具有品質的社會連結,能對個人產生持續且非正式的社會控制。

(三)Maruna:身分認同與生命敘事的轉變

Maruna 以生命故事與身分認同說明犯罪中止。犯罪者必須重新解釋自己的過去,並建構一套支持守法生活的「救贖敘事」(redemption script)。

其重要概念包括:

  1. 主體性與能動性

個人必須相信自己具有改變生活的能力,而不是認為自己只能受環境、犯罪紀錄或他人標籤支配。

  1. 非犯罪身分的建立

個人應逐漸從「罪犯」「問題人物」的自我認同,轉向「父母」「工作者」「負責任的社區成員」等守法身分。

  1. 救贖性生命敘事

個人可以將犯罪過去重新詮釋為學習、悔悟或改變的起點,並將現在的守法行為理解為生命轉型的一部分。

  1. 希望與未來導向

若個人相信未來存在合理且可實現的生活選擇,便較有動機投入工作、家庭及社區生活。

  1. 有益於他人的意義感

犯罪者若能透過照顧家庭、幫助他人、工作服務或參與社區活動,感受到自己具有正面價值,較能穩固新的守法身分。

Maruna 強調,犯罪中止不只是外在行為的改變,也包括個人如何重新理解「我是誰」以及「我將成為什麼樣的人」。

二、影響犯罪中止的關鍵因子

綜合上述理論,可以歸納出下列因素。

(一)年齡與成熟度

許多犯罪者會隨年齡增長而降低衝動性、尋求刺激及犯罪活動,但年齡本身不是充分條件。若缺乏工作、家庭或社會支持,單純年齡增加未必能導致穩定中止。

(二)穩定而正向的社會連結

包括:

  • 支持性的婚姻或伴侶關係;
  • 家庭支持;
  • 與守法親友的連結;
  • 脫離犯罪同儕團體;
  • 與社區、宗教或公益團體建立關係。

社會連結必須具有穩定性及正向功能。若家庭關係充滿暴力、控制或犯罪活動,反而可能增加再犯風險。

(三)教育、就業與經濟穩定

教育與職業訓練能提升個人技能,就業則提供收入、規律生活、社會角色及自我價值。穩定的居住與經濟條件,也能降低因失業、貧困或無家可歸所產生的犯罪壓力。

(四)犯罪同儕與生活型態的改變

犯罪中止通常要求個人離開支持犯罪的同儕網絡,改變日常活動與生活場所,避免接觸毒品、幫派、賭博或其他高風險環境。

(五)自我效能、希望與主體性

個人必須相信自己能夠改變,並能在受挫後重新投入守法生活。缺乏希望、長期羞恥感、無力感或對未來沒有想像,均可能削弱中止犯罪的可能性。

(六)身分認同與生命敘事

個人能否建立穩定的守法身分,是中止犯罪的重要因素。若其仍將自己視為「永遠的罪犯」,即使短期內沒有犯罪,也可能因失業、關係破裂或環境壓力而回到原有生活型態。

(七)處理犯罪相關需求

包括:

  • 物質濫用;
  • 衝動控制;
  • 憤怒管理;
  • 認知偏誤;
  • 反社會態度;
  • 暴力行為;
  • 心理健康問題;
  • 家庭與人際關係問題。

這些因素若未處理,會持續提高再犯風險。

(八)制度與環境支持

犯罪中止不只依賴個人努力,也需要外部制度提供合理機會,例如:

  • 出監後工作;
  • 穩定住所;
  • 醫療與心理服務;
  • 家庭重建;
  • 社會福利;
  • 身分文件與交通協助;
  • 對犯罪紀錄者的就業支持。

若社會持續排斥犯罪前科者,個人即使具有守法意願,也可能因缺乏合法機會而重新犯罪。

(九)矯正人員與受刑人之間的支持性關係

處遇關係若具有尊重、公平、信任及一致性,可增強受刑人的合作意願與改變動機。反之,羞辱、標籤化、僅重視服從的管理方式,可能破壞其自我效能與守法身分。

三、依 Bucklen(2021)的犯罪中止導向處遇活動

Bucklen 所稱「聚焦於中止犯罪」的刑事司法處遇,重點不是只控制受刑人,而是將刑事司法機關視為協助個人建立守法生活的支持系統。矯正機構可採取下列活動。

(一)建立支持性、尊重性及公平的處遇關係

矯正人員應:

  • 以尊重方式對待受刑人;
  • 清楚說明規則與處遇目標;
  • 維持一致、公平的決策標準;
  • 讓受刑人參與個別化處遇計畫;
  • 提供適當的選擇與表達意見機會。

此種做法符合程序正義,也能提升受刑人對機構及處遇人員的信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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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二 題25 分

學者 Cornish(1994)以理性選擇理論為基礎,並運用認知心理學的腳本概念發展出「犯罪腳本」一說。

試問:

  1. 何謂犯罪腳本(crime scripts)?
  2. 試以 Cornish 對竊車遊樂案件為例,描述汽車竊盜案件的犯罪腳本分析,及其可以發展出來的相對應預防對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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核心觀念

本題考查 Cornish 的「理性選擇理論」與「犯罪腳本分析」。重點不在於將犯罪人視為單純受環境或人格決定,而在於分析犯罪人如何依照犯罪目的,在不同犯罪階段進行選擇、評估成本與利益,並運用既有的程序性知識完成犯罪。

犯罪腳本(crime scripts)是指犯罪人為完成特定犯罪所使用的程序性知識結構。它將犯罪行為拆解為一連串具有時間順序的「場景」(scenes)與「行動」(acts),包括犯罪前的準備、犯罪進行中的具體行為,以及犯罪後的處置。

可用下列公式表示其基本結構:

犯罪腳本=前置條件+犯罪執行+犯罪延續+犯罪退出犯罪腳本 = 前置條件 + 犯罪執行 + 犯罪延續 + 犯罪退出

腳本分析的目的,是找出犯罪流程中的關鍵節點,並在節點上設計情境犯罪預防措施,增加犯罪困難與風險,降低犯罪報酬,減少犯罪誘因。


一、何謂犯罪腳本

(一)犯罪腳本的意義

犯罪腳本係指犯罪人對某類犯罪行為所形成的程序性認知架構。犯罪人並非每次均從零開始思考,而是依據過去經驗、同儕教導、媒體資訊及實際操作經驗,形成一套「如何開始、如何進行、如何完成、如何脫離」的行動程序。

例如,竊取汽車者通常必須依序處理下列問題:

  1. 如何選擇目標車輛?
  2. 如何接近並進入車內?
  3. 如何發動車輛?
  4. 如何駕車離開現場?
  5. 如何使用、藏匿、棄置或處分車輛?
  6. 如何降低被發現與被逮捕的風險?

這些連續行動即構成汽車竊盜的犯罪腳本。

(二)與理性選擇理論的關係

理性選擇理論認為,犯罪人會在有限資訊與有限理性下,評估犯罪的預期利益與預期成本。犯罪決策可簡化表示為:

預期犯罪利益>預期犯罪成本預期犯罪利益 > 預期犯罪成本

其中:

  • 預期犯罪利益包括刺激感、交通工具、同儕地位、犯罪所得及其他使用價值。
  • 預期犯罪成本包括被發現、被逮捕、車輛難以發動、犯罪時間增加、技術要求提高及犯罪所得降低。

犯罪腳本分析進一步指出,犯罪決策並非只有一個總體決定,而是在每一個犯罪階段均會出現新的選擇與評估。因此,預防犯罪不必只針對犯罪人的最終目的,也可以針對犯罪流程中的特定節點進行干預。

(三)犯罪腳本的主要構成

犯罪腳本通常包括:

  1. 前置場景:尋找目標、選擇時間地點、準備工具、確認被害人及同夥。
  2. 進入場景:接近目標、進入車內、排除鎖具或警報。
  3. 實現場景:發動車輛、駕車離開、逃避追查。
  4. 延續場景:使用車輛遊樂、代步、兜風、競速,作為其他犯罪工具,或轉售零件。
  5. 退出場景:棄車、藏車、拆解、轉讓、銷毀證據或返回原地。

犯罪腳本不是表示每一個犯罪人都會完全依相同程序行動,而是提供分析犯罪流程與預防介入點的架構。


二、Cornish 對竊車遊樂案件的犯罪腳本分析

(一)案件性質

Cornish 所分析的竊車遊樂(joyriding),與以營利為主要目的的職業性汽車竊盜不同。竊車遊樂者的主要目的,通常是:

  • 尋求刺激與冒險感;
  • 兜風、競速或同儕娛樂;
  • 展現能力或取得同儕認同;
  • 暫時取得交通工具;
  • 將汽車作為其他活動或犯罪的工具。

因此,車輛未必會被長期占有或轉售,犯罪報酬主要來自「使用車輛的經驗」與「同儕互動」,而非單純的財物利益。此一犯罪目的會影響其目標選擇、犯案方式及退出方式。


(三)汽車竊盜犯罪腳本

1. 前置場景:形成動機與尋找目標

犯罪人先產生兜風、尋求刺激或取得交通工具的需求,並在停車場、住宅區、街道或其他場所尋找適合的車輛。

其選擇因素包括:

  • 車輛是否容易進入;
  • 是否有警報器、方向盤鎖或電子防盜裝置;
  • 是否停放在偏僻、照明不足的地點;
  • 是否容易快速駛離;
  • 車主是否可能很快返回;
  • 車輛是否適合駕駛、競速或同儕使用。

相對應預防對策:

  • 改善停車場及住宅區照明;
  • 增加巡邏、保全及閉路監視設備;
  • 將車輛停放於可見度高、有人管理的區域;
  • 設置出入口管制及停車場管理制度;
  • 以警示標誌提高犯罪人對監視與追查的認知;
  • 加強青少年高風險場所與時段的巡查。

這些措施主要在提高被發現的風險,並降低犯罪人選擇目標的便利性。


2. 進入場景:接近車輛並進入車內

犯罪人接近車輛後,會觀察車門、車窗、鎖具及車內是否有可用物品,再決定以何種方式進入。若車門未鎖,進入成本極低;若車門上鎖,則可能破壞車窗、撬開車門或使用其他方式排除障礙。

相對應預防對策:

  • 強化車門、車窗與鎖具;
  • 推廣自動上鎖及防盜警報裝置;
  • 加裝玻璃破裂警報;
  • 避免車內放置可吸引犯罪人的物品;
  • 宣導駕駛人離車時關閉車窗、鎖妥車門;
  • 透過停車場動線與照明,使破壞車輛的行為容易被察覺。

這些措施主要是增加犯罪所需的努力與時間,並提高犯罪過程中的暴露風險。


3. 實現場景:排除防盜設備並發動車輛

進入車內後,犯罪人必須使車輛能夠發動。傳統車輛可能只需取得車鑰匙或處理簡單的點火裝置;現代車輛則可能遭遇方向盤鎖、電子防盜器、晶片鑰匙及引擎啟動限制。

對竊車遊樂者而言,若發動車輛過於困難,犯罪人容易放棄目標,轉而尋找其他車輛。

相對應預防對策:

  • 裝設電子引擎防盜鎖;
  • 使用晶片鑰匙及免鑰匙啟動的安全驗證;
  • 加裝方向盤鎖、排檔鎖及車輪鎖;
  • 使用車輛警報器與即時通知系統;
  • 強化車鑰匙保管,避免鑰匙留在車內;
  • 對車隊、租賃車及公共機關車輛建立鑰匙領用制度;
  • 於車輛遭非法啟動時立即通知車主、保全或警方。

這些措施直接提高發動車輛的技術與時間成本,並使犯罪人更容易在犯罪中途被發現。


4. 逃離場景:駕車離開現場

車輛發動後,犯罪人須快速離開停車地點,避免車主、保全或警方到場。逃離路線通常會受到道路設計、監視設備、交通狀況及車輛性能影響。

相對應預防對策:

  • 於停車場出口設置監視攝影機;
  • 建立車牌辨識系統;
  • 設置車輛定位與失竊通報機制;
  • 對重要道路、橋梁及主要出口加強監控;
  • 由停車場管理人員即時通報可疑車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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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三 題25 分

美國學者 Burgess 及 Glueck 夫婦、德國學者 Schiedt 與我國的再犯預測研究,可歸納出哪些特性?

若研究者欲進行假釋再犯預測之研究,宜如何規劃具可行性的研究設計與實施步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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核心觀念

本題分為兩部分:

  1. 說明 Burgess、Glueck 夫婦、Schiedt 及我國再犯預測研究的共同特性。
  2. 設計一套具可行性的假釋再犯預測研究。

「再犯預測」是根據受刑人過去的犯罪紀錄、個人特徵、家庭與社會環境、矯正處遇及出監後生活條件,推估其在特定追蹤期間內是否再犯罪。其本質是「群體統計上的機率預測」,不是對個別受刑人作必然性的犯罪判斷。

常見的研究結果可分為:

  • 靜態危險因子:年齡、性別、初次犯罪年齡、前科次數、犯罪類型、刑期、入監次數等。
  • 動態危險因子:物質濫用、就業、居住、家庭關係、同儕、人格與態度、處遇參與情形等。
  • 保護因子:穩定家庭、固定工作、正向社會支持、戒癮成效、穩定居所及良好處遇反應等。

預測研究的基本形式,可表示為:

P(R=1∣X1,X2,…,Xk)P(R=1\mid X_1,X_2,\ldots,X_k)

其中,R=1R=1 表示在追蹤期間內發生再犯,X1,…,XkX_1,\ldots,X_k 表示各項預測變項。


一、四類再犯預測研究的共同特性

(一)以實證資料取代單純直覺判斷

Burgess、Glueck 夫婦及 Schiedt 的研究,均反映出再犯預測逐漸由單純的個案印象、臨床直覺或道德評價,轉向以犯罪紀錄、個人資料及社會背景進行系統性分析。

我國再犯預測研究亦多以監獄、矯正機關、法院或警察機關資料為基礎,透過統計方法分析再犯者與未再犯者之差異。

因此,再犯預測的核心不是「研究者認為誰危險」,而是:

  1. 先界定再犯結果。
  2. 蒐集具有一致標準的研究資料。
  3. 找出與再犯具有關聯性的因素。
  4. 建立可重複使用的預測模型。

(二)重視個人特徵與犯罪歷史

各類研究普遍發現,犯罪史是最穩定的預測因素之一,包括:

  • 初次犯罪年齡。
  • 前科與累犯次數。
  • 過去假釋或保護管束失敗經驗。
  • 過去違反監督規則情形。
  • 犯罪類型與犯罪頻率。
  • 入監次數及矯正紀錄。

其中,初次犯罪年齡越早、前科越多、犯罪頻率越高、過去監督失敗越多者,通常具有較高的再犯風險。

這些因素多屬靜態因素,具有容易取得、評分一致及預測穩定的優點,但因其不易改變,不能單獨作為處遇介入的全部依據。

(三)採取多因素綜合預測,而非單一因素判斷

上述研究並非以單一變項決定再犯,而是將多個因素合併考量。例如,年齡本身未必能準確預測再犯,但若與前科數、毒品使用、失業、家庭支持薄弱及處遇失敗等因素同時出現,預測力會提高。

因此,再犯預測可採用加權評分方式:

S=w1X1+w2X2+⋯+wkXkS=w_1X_1+w_2X_2+\cdots+w_kX_k

其中,SS 為總風險分數,XiX_i 為各項危險因子,wiw_i 為各因素的權重。

早期研究常以簡單計分或等權重方式操作;現代研究則較常使用羅吉斯迴歸、存活分析、決策樹或其他統計模型,依各變項的實際預測力給予不同權重。

(四)重視年齡、犯罪生涯與再犯頻率

Glueck 夫婦的研究特別凸顯犯罪生涯、少年時期行為及個人社會化經驗的重要性。再犯並非孤立事件,而可能是犯罪生涯延續的一部分。

研究通常會觀察:

  • 是否於少年時期即有偏差或犯罪行為。
  • 犯罪行為是否具有持續性。
  • 再犯間隔是否縮短。
  • 犯罪行為是否由輕微逐漸嚴重。
  • 個人是否形成穩定的犯罪生活型態。

年齡亦是重要因素。一般而言,青少年及年輕成年階段再犯風險較高,隨年齡增長,犯罪活動通常呈現下降趨勢,但重大犯罪、長期物質濫用及高度犯罪涉入者仍可能維持較高風險。

(五)將家庭、學校、職業及社會環境納入考量

Glueck 夫婦及後續研究均顯示,犯罪與個人所處的社會化環境有密切關係。家庭失功能、教育失敗、失業、居住不穩定、偏差同儕及缺乏正當社會支持,均可能提高再犯風險。

因此,再犯預測不應只看個人性格或前科資料,也應考量:

  • 家庭關係是否穩定。
  • 出監後是否有固定住所。
  • 是否具有合法工作或就業能力。
  • 是否有偏差同儕或犯罪團體接觸。
  • 是否具有可協助其生活適應的社會支持。
  • 是否能持續接受戒癮、心理或社會工作服務。

(六)兼顧靜態因素與動態因素

早期再犯預測多仰賴犯罪紀錄與人口統計資料,這些因素雖然穩定,卻無法充分反映受刑人目前的改變情形。

現代研究則強調「風險—需求—反應性」原則:

  • 風險原則:高風險者應接受較密集的處遇。
  • 需求原則:處遇應針對與犯罪直接相關的犯罪需求。
  • 反應性原則:應依受刑人的學習能力、心理狀態、文化及個別差異調整處遇方式。

因此,預測工具應同時使用靜態與動態變項,並定期更新評估結果。

(七)預測具有機率性與相對性

再犯預測只能表示「某人相對於其他人具有較高或較低風險」,不能表示其必然再犯。

例如,若高風險組的再犯率為 60%60\%,代表該組每一百人約有六十人再犯,並不代表其中每一人都會再犯;低風險者亦不代表絕對不會再犯。

研究結果應以風險機率、風險分級或相對風險呈現,不應將統計預測誤作道德判決或人格定型。

(八)受基準率與追蹤期間影響

再犯率會受到追蹤期間、再犯定義及研究對象影響。追蹤一年、三年及五年,所得再犯比例不會相同。

若以較寬的「再逮捕」作為再犯標準,再犯率通常高於以「有罪判決」或「重新入監」為標準者。

預測效果亦會受基準率影響。常用指標包括:

敏感度=真陽性真陽性+假陰性\text{敏感度}=\frac{\text{真陽性}}{\text{真陽性}+\text{假陰性}} 特異度=真陰性真陰性+假陽性\text{特異度}=\frac{\text{真陰性}}{\text{真陰性}+\text{假陽性}} 陽性預測值=真陽性真陽性+假陽性\text{陽性預測值}=\frac{\text{真陽性}}{\text{真陽性}+\text{假陽性}}

因此,不能只看到預測工具將人分為高、中、低風險,就直接認定其預測準確,仍須檢驗實際再犯結果。

(九)我國研究具有本土化與資料限制

我國再犯預測研究大致具有下列特性:

  1. 研究對象多為監獄受刑人、假釋人或保護管束人。
  2. 研究資料常來自監獄、司法、警察及更生保護機關紀錄。
  3. 研究重視前科、犯罪類型、年齡、毒品使用、家庭、就業及假釋後適應。
  4. 多以「是否再犯」作為依變項。
  5. 研究常受限於資料缺漏、機關間資料無法銜接、樣本代表性不足及追蹤期間不一致。
  6. 外國預測工具不能直接移植,必須經過我國樣本重新校準與效度驗證。

二、假釋再犯預測研究的可行設計

(一)先明確界定研究問題

研究問題應具體化,例如:

假釋人於出監後三年內發生再犯的主要因素為何?根據出監時資料,能否有效區分高、中、低再犯風險者?

研究目的可分為:

  1. 找出假釋再犯的相關因素。
  2. 建立再犯預測模型。
  3. 評估模型的準確度與公平性。
  4. 提供假釋審查及假釋後處遇配置參考。

預測模型的用途應限定為風險管理與處遇配置,不宜直接作為唯一拒絕假釋或加重監禁的依據。

(二)界定研究對象與研究期間

研究母群體可設定為某一期間內依法核准假釋並實際出監者,例如連續三年內全國或特定矯正機關的假釋人。

研究對象應訂定納入與排除標準:

  • 納入:實際出監、具有完整身分及矯正紀錄者。
  • 排除:資料嚴重缺漏、出監後立即移送其他案件執行、未實際進入社區生活者。
  • 研究起點:假釋出監日。
  • 追蹤終點:三年期滿、發生再犯、死亡、移民、失聯或其他無法追蹤事件。

研究應避免只選取少數特殊類型受刑人,否則所得模型不具代表性。

(三)明確定義「再犯」

依變項必須在研究開始前確定,避免研究進行中任意更改。可區分:

  1. 再逮捕:有新的犯罪嫌疑而遭逮捕。
  2. 再起訴:檢察機關對新案提起公訴。
  3. 再判刑:因新罪經法院判決有罪。
  4. 再入監:因新罪或違反假釋條件而重新入監。
  5. 假釋撤銷:因違反假釋規定而撤銷假釋。

較嚴謹的研究,應將「新犯罪」與「單純違反監督規則」分開;若將假釋撤銷直接視為再犯,會高估實際犯罪再犯率。

主分析可將「三年內因新犯罪經判決有罪」作為主要結果,另以再逮捕、再入監或假釋撤銷作為次要結果。

(四)建立預測變項

預測變項應以假釋出監時即可取得的資料為主,避免使用出監後才產生的資訊造成資料洩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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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四 題25 分

刑事司法體系下的修復式正義(restorative justice)可在偵查、起訴、審判及矯正等不同階段中實施,不論在哪一階段實施,實務型態主要有哪三類型?

為了提升監獄的處遇效能,近年監獄中的修復式方案型態有哪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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核心觀念

本題考查「修復式正義」在刑事司法體系中的實務運作方式,以及其運用於監獄處遇時的具體方案。

修復式正義(restorative justice)是以犯罪所造成的損害為核心,透過加害人、被害人及受犯罪影響之社區共同參與,處理犯罪造成的傷害、責任及修復問題。其重點不在單純處罰加害人,而在於:

  1. 讓被害人表達受害經驗與需求。
  2. 使加害人面對犯罪行為及其後果。
  3. 促進道歉、賠償、補償及關係修復。
  4. 協助加害人重新回歸家庭與社區。
  5. 降低再犯風險,提升刑事司法及矯正處遇效能。

修復式正義可運用於偵查、起訴、審判、執行及矯正階段。其共同特色是「自願參與、對話溝通、責任承擔、損害修復及社區參與」。

涉及法規時,以下說明以命題當年(民國115年)法規及實務發展為準。修復式正義並非僅限於單一法條,而是刑事司法政策、程序運作及矯正處遇方法的綜合運用。


一、刑事司法體系中修復式正義的三類主要實務型態

(一)被害人—加害人調解

被害人—加害人調解(victim-offender mediation)是由受訓之中立第三人協助被害人與加害人進行溝通,使雙方針對犯罪經過、損害結果、情緒感受及修復方式進行討論。

其主要內容包括:

  1. 加害人說明犯罪原因並承認責任。
  2. 被害人表達受害經驗、恐懼、憤怒及實際損失。
  3. 雙方討論道歉、賠償、補償、修復行動及未來承諾。
  4. 由雙方形成修復協議,提供司法機關作為處理或處遇參考。

此類型的核心在於「被害人與加害人之間的直接或間接對話」。直接會面並非必要條件,若被害人不適合直接接觸,也可採書信、錄音、錄影或透過中介人傳達意見。

其優點是程序較具個別化,能直接回應被害人的需求,也能促使加害人具體理解犯罪所造成的傷害。其限制則是必須重視被害人安全、心理狀態及參與意願,不得以調解名義強迫被害人與加害人和解。


(二)修復式會議

修復式會議(restorative conference)是由加害人、被害人、家屬、支持者、社區代表及主持人共同參與的對話程序。

與被害人—加害人調解相比,修復式會議的參與人員較廣,並不只處理雙方當事人的關係,也處理犯罪對家庭、社區及其他相關人員所造成的影響。

修復式會議通常依下列順序進行:

  1. 說明程序規則及參與者權利。
  2. 加害人說明犯罪經過及自身責任。
  3. 被害人及其他參與者說明受到的影響。
  4. 共同討論如何修復傷害。
  5. 形成具體的修復計畫或協議。
  6. 由相關機關追蹤履行結果。

修復內容可包括:

  • 道歉或致歉信。
  • 賠償金或損害補償。
  • 完成特定處遇課程。
  • 接受心理治療、成癮治療或情緒管理訓練。
  • 經同意後從事社區服務。
  • 維持與家庭成員的正向關係。
  • 避免接觸被害人及履行其他安全承諾。

修復式會議的核心是「集體承擔及共同修復」,特別適合犯罪對家庭、社區或多人造成影響的案件。


(三)修復式圓桌會議或圓圈程序

修復式圓桌會議或圓圈程序(restorative circles、sentencing circles、healing circles)是以圓圈形式安排參與者,透過平等發言及輪流對話,處理犯罪、衝突、責任及未來修復事項。

其特色包括:

  1. 參與者地位較為平等。
  2. 著重傾聽、理解及情感交流。
  3. 參與者可包括被害人、加害人、家屬、社區人士、矯正人員及其他支持者。
  4. 常使用象徵性物件作為發言依據,使參與者依序表達意見。
  5. 著重修復關係、重建信任及促進社區整合。

圓圈程序可依不同目的區分為:

  • 修復圓圈:針對已造成的傷害進行對話與修復。
  • 量刑圓圈:提供法院或司法機關量刑、處遇及修復建議。
  • 療癒圓圈:協助被害人、加害人及家庭成員處理創傷。
  • 重返社區圓圈:協助受刑人出監前後重新建立家庭及社區支持。
  • 和平製造圓圈:處理群體衝突及社區關係。

圓圈程序與一般調解不同之處,在於其不以雙方達成契約為唯一目的,而是強調多方參與、關係修復與社區支持。


二、監獄中修復式方案的主要型態

監獄中的修復式正義,主要是將受刑人從「被處罰的對象」轉化為「必須理解損害、承擔責任並採取修復行動的行為人」。近年實務方案大致可分為下列類型。

(一)被害人—加害人對話方案

此類方案安排受刑人與被害人進行直接會談,或透過書信、錄音、錄影及中介人進行間接對話。

主要目的包括:

  1. 讓被害人表達犯罪所造成的身心及生活影響。
  2. 使受刑人具體理解犯罪後果。
  3. 促進真誠道歉及責任承擔。
  4. 形成賠償、補償或其他修復承諾。
  5. 協助被害人取得心理上的理解與 closure。
  6. 降低受刑人的否認、合理化及責任外推。

此類方案必須以被害人同意及人身安全為前提,並由專業人員進行事前評估、準備、主持及事後追蹤。


(二)被害人影響課程

被害人影響課程(victim impact program)通常以團體課程方式進行,使受刑人了解犯罪對被害人、被害人家屬及社區所造成的實際後果。

課程內容可包括:

  • 被害人及家屬的生命故事。
  • 犯罪造成的身體傷害與心理創傷。
  • 家庭關係、工作及經濟生活的受損。
  • 被害人對司法及安全的感受。
  • 受刑人的犯罪合理化與認知扭曲。
  • 責任承擔、同理心及道德推理訓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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