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5 司法特考三等 監獄官(男)類科 諮商與矯正輔導 考古題詳解
第 一 題25 分
以藥酒癮收容人為成員對象的團體諮商中,成員挑戰團體帶領者:「你又沒有用過毒,你怎麼會了解我們?」
身為團體帶領者,從移情(transference)的觀點,你要如何解讀此現象,以及如何回應處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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核心觀念
本題主要考查團體諮商中的「移情」(transference)、治療者回應技巧,以及藥酒癮收容人團體中的信任建立與阻抗處理。
一、移情的意義
移情是指個案將過去重要他人所形成的情感、期待、態度與人際互動模式,轉移到目前的諮商師或團體帶領者身上。這些重要他人包括父母、師長、伴侶、權威人物、司法或矯正人員等。
成員說:「你又沒有用過毒,你怎麼會了解我們?」表面上是在質疑帶領者缺乏親身經驗,深層則可能反映下列移情內容:
- 過去曾被權威者批判、控制或否定,因此預期帶領者也會站在高位評斷自己。
- 過去缺乏被理解、被接納的經驗,因此先以挑戰方式測試帶領者是否真誠可靠。
- 將過去對父母、師長、司法或矯正人員的不信任,轉移到目前的團體帶領者。
- 以「你不了解我」表達孤獨、羞愧、憤怒或被排除的感受。
- 將「沒有相同經驗就不能理解我」的二分式人際模式帶入團體關係中。
不過,帶領者也不能把成員的每一句質疑都直接解釋為移情。成員指出帶領者沒有吸毒經驗,確實存在客觀事實差異;適當處理方式是同時承認此差異,再探索其情緒與人際意義。
二、同理不等於擁有相同經驗
諮商中的同理,是理解並準確反映當事人的內在經驗,不等於帶領者必須具備相同生命經驗。
因此,帶領者不必宣稱「我完全懂你」,也不宜以虛假的相似經驗取得信任。專業的回應應區分:
- 經驗上的了解:帶領者沒有使用毒品的親身經驗。
- 情緒上的理解:帶領者可以透過傾聽與同理,理解成員的痛苦、羞愧、憤怒、渴望被接納等感受。
- 關係上的探索:可以進一步了解成員為何此刻特別強調「你不了解我」,以及他對帶領者的期待與擔心。
解題方法
本題可採取「承認差異—反映情緒—探索移情—回到團體此時此刻—建立合作關係」的順序作答。
一、先承認真實差異,避免防衛
帶領者應直接承認自己沒有使用毒品的經驗,不應與成員爭辯,也不應急於證明自己的專業。
例如:
「你說得對,我沒有使用毒品的親身經驗,所以我不會假裝自己完全知道那是什麼感受。」
此種回應可以降低權力對立,也讓成員感受到帶領者尊重事實,不以專業身分壓制其發言。
二、反映成員的情緒與核心需求
成員的話語通常包含「你不懂我」以及「我擔心你會評斷我」兩層訊息。帶領者應將焦點從爭論經驗是否相同,轉向成員當下的情緒。
例如:
「聽起來,你很擔心一個沒有這種經驗的人,只會站在外面評斷你,而不是真的理解你走過的處境。」
或:
「你似乎很在意我究竟能不能真正接近你的感受,也許過去曾經有人自稱理解你,實際上卻沒有真正聽見你。」
這樣的反映可協助成員從攻擊帶領者,轉而表達自己的不信任、受傷與被誤解感。
三、探索此時此刻的移情關係
帶領者可進一步溫和詢問:
「當你看著我、覺得我不了解你的時候,我在你心中比較像過去的哪一類人?」
或:
「你現在對我的懷疑,是否也讓你想起過去曾經面對某些權威人物時的感受?」
此處不是急於替成員貼上「移情」標籤,而是協助成員覺察:過去的人際經驗如何影響目前對帶領者的看法。
若成員表示帶領者像父母、司法官、矯正人員,或像過去曾經欺騙、控制自己的人,帶領者即可以進一步處理其期待、恐懼與防衛。
四、將事件連結至團體互動
本題是團體諮商,不能只處理個人與帶領者的雙人關係,也要觀察此言論對整體團體的影響。
帶領者可詢問:
「當他這樣說時,其他成員有沒有類似的感覺?你們是否也曾覺得外面的人不可能真正理解自己?」
如此可將個別衝突轉化為團體共同議題,促進成員分享經驗,並形成團體凝聚力。
第 二 題25 分
阿德勒學派認為,少年的不適應行為目標為何?並說明評估這些不適應行為目的的線索有哪些,以及行為當下如何介入處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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核心觀念
本題考阿德勒學派的「目的論」與德瑞克斯(Rudolf Dreikurs)所整理的「兒童與少年不適應行為的錯誤目的」。
阿德勒認為,人的行為具有「主觀目的性」,少年不適應行為並非單純由刺激所引發,而是少年依其私人邏輯,試圖獲得下列心理需求:
- 歸屬感
- 被重視感
- 權力感
- 自我價值感
當少年無法以適應性的方式獲得歸屬與重要感時,便可能透過不適應行為追求錯誤目的。常見的四種目的依序為:
- 尋求注意
- 爭取權力
- 報復
- 表現無能或放棄
其中,前兩者主要是「希望被看見、被重視」;報復是「因感到受傷而使他人也受傷」;表現無能則是「因長期失敗感而放棄努力」。
解題方法
本題可採「四種錯誤目的—評估線索—當下介入」三段式作答:
- 先說明阿德勒目的論及四種不適應行為目的。
- 再以「成人的主觀感受」及「少年面對處理時的反應」判斷行為目的。
- 最後針對不同目的,提出當下的輔導處理方式。
判斷時不可只看外在行為,例如頂嘴、挑釁、破壞或拒絕服從。相同的行為可能具有不同目的,必須觀察少年行為後的互動結果,以及行為是否達成其心理功能。
一、少年的不適應行為目標
(一)尋求注意
少年希望透過吵鬧、插話、故意犯規、惡作劇或干擾他人,使成人注意自己。
其核心心理是:
「只要大家注意我,我就感到自己是重要的。」
此類少年通常尚未真正意圖破壞關係,而是以負面方式獲得關注。
(二)爭取權力
當少年感到自己不被尊重、缺乏自主性,便可能藉由頂撞、抗拒命令、挑戰規範或拒絕合作,與成人爭奪控制權。
其核心心理是:
「我只有在能控制別人時,才覺得自己重要。」
此時少年與成人容易形成權力鬥爭,成人越強硬,少年越可能升高對抗。
(三)報復
少年若長期感到被拒絕、羞辱、忽視或不公平對待,可能以攻擊、嘲諷、破壞、傷害他人或故意違規來報復。
其核心心理是:
「我受傷了,所以也要讓你受傷。」
報復行為不一定是理性計畫,常是少年以攻擊行為回應內在的受傷感與被排斥感。
(四)表現無能或放棄
少年因長期失敗、被貶抑或缺乏鼓勵,逐漸形成「我做不到」的信念,遂以拒絕嘗試、消極退縮、故意失敗、沉默或完全不合作來避免再次失敗。
其核心心理是:
「反正我不可能成功,乾脆不要再努力。」
此類行為表面上可能像懶惰或冷漠,實際上通常反映深度的自卑、無望感與低自我效能。
二、評估不適應行為目的的線索
德瑞克斯提出的實務判斷方式,主要觀察兩項線索:
- 成人在少年行為後的主要情緒感受。
- 成人介入或制止後,少年的反應。
四種目的的判斷表
| 錯誤目的 | 成人常見感受 | 少年遭制止後的反應 | 主要判斷線索 |
|---|---|---|---|
| 尋求注意 | 覺得煩躁、被打擾,但尚未真正憤怒 | 暫時停止,稍後又以其他方式吸引注意 | 成人一給予注意,行為便暫時達成目的 |
| 爭取權力 | 感到憤怒、被挑戰、想證明自己必須服從 | 少年持續頂撞、升高衝突;成人退讓時少年似乎獲勝 | 行為重點在控制成人或拒絕被控制 |
| 報復 | 感到受傷、被羞辱、遭攻擊 | 少年不因處罰而停止,甚至加重傷害或侮辱 | 少年似乎只在成人也受傷時感到滿足 |
| 表現無能 | 感到無助、挫折、想放棄協助 | 少年放棄、沉默、拒絕再試,對鼓勵也缺乏反應 | 行為重點在證明「我做不到」 |
(一)尋求注意的線索
常見表現包括:
- 不斷插話或打斷活動
- 故意做出小幅度違規
- 反覆詢問已經知道答案的問題
- 在成人面前製造干擾
- 成人一注意他,行為便暫時停止
辨識重點是:少年主要想得到「注意」,而非真正想打敗成人。若成人停止過度注意,並在少年適當表現時給予關注,行為通常會減少。
(二)爭取權力的線索
常見表現包括:
- 公開頂撞或挑戰命令
- 對規範本身提出挑釁
- 故意與管教者爭辯
- 拒絕服從看似簡單的要求
- 成人提高聲量後,少年更加對抗
- 成人退讓時,少年表現出勝利感
辨識重點是:少年真正爭取的是控制權。若成人將處理轉變成誰能壓過誰,便會強化少年以對抗取得權力的方式。
(三)報復的線索
常見表現包括:
- 故意傷害、侮辱或羞辱他人
- 破壞物品或破壞團體秩序
- 針對特定對象反覆報復
- 受到處罰後仍不停止
- 行為帶有「你也不好過」的意味
- 少年呈現敵意、怨恨或深度受傷感
辨識重點是:少年並非單純要求注意,而是希望他人感受到自己曾承受的痛苦。此時單純加重處罰,容易使報復循環持續。
(四)表現無能或放棄的線索
常見表現包括:
- 拒絕開始工作或活動
- 一遇到困難便說「我不會」「我做不到」
- 對批評呈現冷漠或麻木
- 即使提供協助,也不願再次嘗試
- 故意拖延、放棄或製造失敗
- 成人感到無助,少年則表現出退縮
第 三 題25 分
家庭支持是受刑人日後賦歸社會與預防再犯重要的因素。若以表達性治療進行受刑人家庭支持方案,請詳述其介入對象、目標、理念與活動內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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核心觀念
本題考查「表達性治療」運用於矯正機關家庭支持工作的設計能力,重點不在單純安排親子活動,而在於說明如何透過藝術、音樂、戲劇、遊戲、身體動作、書寫等非語言媒材,改善受刑人與家屬的情緒表達、溝通品質、依附關係與家庭功能,進而協助受刑人復歸社會、降低再犯風險。
表達性治療是指運用創作活動與其歷程作為治療媒介,使個案能夠:
- 表達難以用語言說出的情緒與經驗。
- 看見自身及家庭互動中的問題。
- 透過象徵、創作與角色轉換獲得新的理解。
- 在安全情境中練習溝通、同理與問題解決。
- 將治療中的改變轉化為日常家庭互動。
因此,本題的家庭支持方案應同時具備「個人情緒處理」、「家庭關係修復」及「復歸生活準備」三個層次。
解題方法
本題可依「對象—目標—理念—活動內容」四個層次作答:
- 先界定介入對象,說明並非只處理受刑人,也包括其重要家屬及家庭關係。
- 再分層說明治療目標,包括個人、家庭及復歸社會目標。
- 接著說明表達性治療的理論理念與矯正工作原則。
- 最後提出具體且可執行的活動內容,並交代機關中的安全、倫理與評估措施。
答題時必須把「活動」與「治療目的」連結,不能只羅列畫畫、唱歌、演戲等活動名稱。例如,親子共同繪畫的目的在於促進合作與正向互動;角色扮演的目的在於練習衝突處理與同理溝通。
一、介入對象
(一)受刑人
以具有家庭關係疏離、親子衝突、情緒表達困難、羞愧與罪惡感、親職功能薄弱、即將假釋或出監者為主要對象。
亦可納入:
- 曾有家庭暴力、物質濫用、情緒失控或人際適應問題者。
- 因入監造成家庭失落、婚姻破裂或親職中斷者。
- 缺乏支持系統、出監後需要家庭協助者。
- 有意願修復家庭關係,且適合參與團體或家庭會談者。
(二)受刑人之重要家屬
包括配偶、父母、子女、手足、主要照顧者及其他具有穩定支持功能的重要他人。
兒童家屬尤其需要注意其年齡、理解能力、情緒反應及是否承受污名、分離焦慮或照顧壓力。若親子關係涉及安全疑慮、虐待或高度衝突,應先進行評估,不宜直接安排共同活動。
(三)家庭系統與家庭關係
表達性治療的介入單位不只是個人,也包括:
- 受刑人與配偶的伴侶關係。
- 受刑人與子女的親子關係。
- 受刑人與父母、手足的支持關係。
- 家庭成員間的溝通模式與角色分工。
- 出監後的居住、工作、照顧及危機因應安排。
(四)必要之專業與機關人員
方案宜由諮商心理師、臨床心理師、社會工作師、教誨師、輔導人員及機關相關人員共同合作。涉及兒童、家庭暴力、性侵害、精神疾病或高自殺風險者,應建立轉介及危機處理機制。
二、介入目標
(一)受刑人個人層次
- 促進情緒辨識與表達
透過色彩、圖像、音樂、身體動作及故事等媒材,協助受刑人辨識憤怒、悲傷、羞愧、孤獨、思念與焦慮,降低只以壓抑、否認或攻擊方式處理情緒的傾向。
- 增進自我覺察與責任承擔
讓受刑人理解犯罪行為、家庭傷害與自身情緒及行為模式之間的關聯,避免將犯罪責任完全歸因於家庭、社會或他人。
- 提升情緒調節與衝動控制
透過創作、節奏、呼吸、身體活動及情境演練,建立可在家庭及社區中使用的壓力調節方法。
- 增強親職及伴侶角色能力
協助受刑人重新思考「父親」、「母親」、「配偶」或「子女」角色,學習傾聽、鼓勵、界線設定及適當管教。
(二)家庭關係層次
- 修復親情與信任
讓家庭成員透過共同創作及安全對話,重新建立正向接觸經驗,逐步增加信任。
- 改善家庭溝通
練習以「我感到……」取代指責,以具體描述取代批判,增進傾聽、回應及情緒確認能力。
- 增進同理與觀點取替
使受刑人理解家屬在入監事件中承受的經濟壓力、照顧壓力、社會污名與情感失落;也讓家屬理解受刑人的改變需求與復歸壓力。
- 處理未完成事件與家庭創傷
對於未道歉、未告別、長期誤解、家庭衝突及重要失落,透過象徵性創作與結構化會談進行處理。
(三)復歸社會與預防再犯層次
- 建立受刑人出監後可實際運用的家庭支持網絡。
- 釐清居住、就業、照顧、就醫及戒癮等生活安排。
- 預先辨識家庭衝突、物質使用、負面同儕及情緒失控等再犯觸發因素。
- 建立家庭危機處理及求助計畫。
- 使家庭支持成為受刑人復歸社會的保護因子,而非僅是情感慰藉。
三、方案設計的理念
(一)非語言表達理念
受刑人及家屬有時缺乏語言表達能力,或因羞愧、恐懼、防衛而不願直接談論事件。創作媒材能提供較低威脅的表達途徑,使內在經驗先以圖像、聲音、動作或故事呈現,再逐步轉化為語言。
(二)創作歷程重於作品成果
治療重點不是畫得是否漂亮、演出是否精彩,而是創作過程中的選擇、情緒、互動、意義及反思。不得以藝術能力評斷個人,也不宜將作品直接解讀為固定的心理診斷證據。
(三)家庭系統觀點
家庭問題不是單一成員的問題,而是家庭互動、角色、界線與溝通模式的結果。受刑人改變固然重要,但家屬也需要理解、支持與調整;方案應促進家庭整體功能,而非把責任全部加諸受刑人或家屬。
(四)優勢與復原力取向
方案應從家庭已經具備的支持、愛、責任感、共同記憶及解決困難經驗出發,協助成員看見家庭的能力與希望,避免只聚焦於犯罪、失敗與缺陷。
(五)創傷知情原則
部分受刑人及家屬具有童年創傷、暴力經驗、失落或長期壓力。活動應重視安全、選擇權、可預測性及情緒承受度,不以強迫揭露創傷為治療目標。活動引發強烈情緒時,應立即進行穩定化與個別支持。
(六)尊重自主與關係界線
家庭修復必須建立在自願、知情同意與安全的基礎上。不能因強調家庭支持而要求家屬原諒受刑人,也不能以「維持家庭完整」為由忽略家庭暴力、控制、威脅或再次受害的風險。
(七)矯正機關的安全與倫理原則
活動內容必須配合戒護安全、材料管理、場地監控、隱私保護及機關規範。涉及受刑人個人創傷、家庭衝突及犯罪內容時,應清楚說明保密界線。表達性治療也不能取代精神醫療、戒癮治療、家庭暴力處遇或其他必要專業服務。
四、活動內容
(一)前置評估與關係建立
正式活動前,應分別訪談受刑人與家屬,評估:
- 家庭結構、重要關係及支持程度。
- 入監對家庭造成的影響。
- 家庭成員的參與意願。
- 是否有暴力、威脅、性侵害、虐待或高度衝突。
- 受刑人的精神狀態、自殺風險、物質使用及情緒穩定度。
- 家屬及兒童的年齡、發展與特殊需求。
- 出監後的居住、工作、照顧及社區資源。
完成評估後,訂定個別化目標,並說明活動規則、保密界線、可拒絕參與的權利及危機處理方式。
(二)家庭圖像與家庭生態圖
請受刑人及家屬分別繪製「我的家庭」或「支持我的人」,再由成員說明圖像中的人物、距離、色彩及感受。
第 四 題25 分
矯正機關中受刑人的自傷自殺議題常帶來高度壓力,也往往需要各單位系統合作。請說明自殺自傷高風險之判斷項目,以及系統合作之機制與作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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核心觀念
本題考查兩大主軸:
- 受刑人自傷、自殺高風險的辨識與評估
- 矯正機關內部及外部專業系統的合作與處置
自殺風險不是由單一徵象決定,也不能只依賴量表分數判斷,而應採取「多面向、持續性、動態性」評估。評估重點在於:
- 是否具有自殺意念;
- 是否形成具體計畫;
- 是否取得或準備致命工具;
- 是否具有近期自殺企圖;
- 是否存在精神疾病、物質使用、重大壓力及支持系統薄弱等危險因子;
- 是否具有保護因子及接受協助的意願。
另應區分:
- 自傷行為:以傷害自己身體為表現,不一定具有死亡意圖。
- 自殺行為:具有結束生命的意圖,包含自殺意念、自殺計畫、自殺企圖及完成自殺。
自傷行為即使當下沒有死亡意圖,仍可能提高日後自殺風險,因此不得將自傷與自殺風險完全切割。
涉及法規部分,以下以命題當年(民國115年)法規為準,應依《監獄行刑法》及矯正機關相關處遇、戒護、醫療與安全維護規範辦理。
解題方法
本題可採「風險評估—分級處置—系統合作—持續追蹤」的架構作答:
答案不可只列出危險因子,還必須說明不同單位如何合作,以及合作後的實際作法。
一、自殺、自傷高風險之判斷項目
(一)自殺意念與死亡意圖
首先應直接評估受刑人是否:
- 曾經想過死亡或自殺;
- 有無希望自己「消失」「睡著後不要醒來」;
- 是否有明確的自殺想法;
- 自殺念頭出現的頻率、強度及持續時間;
- 是否能控制或延後行動;
- 是否曾向他人透露告別、交代後事或表達絕望。
詢問自殺意念不會直接導致自殺,反而有助於掌握風險並建立信任。應採取直接、尊重、不責備的方式詢問,避免使用「你不會真的想自殺吧」等否定性語句。
(二)自殺計畫的具體程度
應評估計畫是否具體,包括:
- 使用何種方法;
- 預定在何時、何地執行;
- 是否已準備工具或物品;
- 是否曾進行場勘、試驗或安排掩飾行動;
- 是否曾考慮他人發現或救援的可能性;
- 方法的致命性及可近性。
一般而言,計畫越具體、方法越致命、工具越容易取得,立即危險程度越高。
(三)自殺工具與致命手段的取得情形
應查明受刑人是否已:
- 持有或取得足以造成嚴重傷害的物品;
- 收藏藥物、繩索、刀具、電線、塑膠袋等危險物品;
- 利用衣物、寢具、盥洗用品或環境設備製造危險;
- 將危險物品藏匿於舍房、廁所、工場或其他處所。
矯正環境中,物品取得受到管理,但仍須注意日常用品、衣物、寢具及設施所產生的風險。
(四)過去自殺企圖及自傷紀錄
過去曾有下列紀錄者,風險通常較高:
- 曾經自殺未遂;
- 曾反覆割腕、撞頭、吞食異物或過量服藥;
- 近期自傷頻率增加;
- 自傷方式由低致命性轉為高致命性;
- 曾因自傷接受急救或住院;
- 曾有家族自殺史。
其中,過去自殺企圖是重要的預測因子,且企圖方式、嚴重程度、當時的死亡意圖及近期變化均應詳細記錄。
(五)精神與身心狀態
應評估受刑人是否具有:
- 憂鬱、躁症、精神病性症狀;
- 嚴重焦慮、恐慌、失眠;
- 妄想、幻覺或命令型幻聽;
- 衝動控制不佳;
- 酒精、毒品或其他物質使用問題;
- 慢性疼痛、重大疾病或身體功能惡化;
- 服藥中斷、拒絕治療或藥物副作用。
若出現命令型幻聽、嚴重混亂、極度激動、失去現實判斷能力或高度衝動,應視為需要立即醫療與安全介入的高風險狀態。
(六)近期重大壓力事件
矯正機關內常見的誘發事件包括:
- 入監、移監、收容初期適應不良;
- 判決確定、刑期變動或假釋遭否准;
- 假釋、返家探視或重要申請未獲准;
- 家屬死亡、疾病、離婚、失聯或關係破裂;
- 子女、配偶及家庭照顧問題;
- 與其他受刑人衝突、被欺凌、威脅或性侵害;
- 遭懲罰、隔離、違規處分或人際孤立;
- 媒體曝光、名譽受損或案件再受關注;
- 接獲不利訴訟、賠償或債務消息。
女性受刑人另應注意懷孕、生產、產後身心變化、家庭照顧責任、創傷經驗及性別暴力經驗等因素。
(七)近期行為與外顯警訊
高風險警訊包括:
- 突然表示「已經沒有辦法」「不想活了」;
- 明顯絕望、無助、羞愧或罪惡感;
- 突然贈送物品、交代私人物品或向他人道別;
- 失眠、拒食、拒絕服藥或生活功能快速下降;
- 情緒突然由極度痛苦轉為異常平靜;
- 反覆詢問監視、巡查及急救時間;
- 藏匿物品、整理遺物、書寫遺書;
- 近期頻繁自傷、攻擊他人或出現嚴重違規行為。
情緒突然平靜不必然代表危機解除,若係因已決定自殺而產生的「解脫感」,反而可能表示風險升高。
(八)支持系統與保護因子
應評估:
- 是否有可信任的家屬、朋友或同儕;
- 是否願意接受教誨師、社工、心理師或醫療人員協助;
- 是否具有宗教信仰、生命責任或未完成的重要目標;
- 是否能主動求助;
- 是否願意承諾在危機時通知工作人員;
- 是否有穩定的日常活動及正向人際關係。
保護因子可以降低風險,但不能抵銷已存在的具體自殺計畫、工具及立即性危險。
(九)立即性、可控制性及整體分級
評估時應綜合判斷:
- 風險是否正在發生;
- 是否具有具體計畫與工具;
- 是否能延後行動;
- 是否願意接受保護;
- 工作人員能否即時掌握其行動;
- 是否需要立即醫療處置。
可概分為:
- 低度風險:有短暫負面想法,但無具體計畫、無工具,具有穩定支持與求助意願。
- 中度風險:有持續性自殺意念、曾有自傷紀錄,或近期壓力明顯增加,但尚無立即執行條件。
- 高度風險:有明確計畫、工具、時間,曾近期企圖,或精神狀態混亂、衝動性高、拒絕安全協助。
- 緊急危機:正在自傷、自殺行動中,已受傷、失去意識,或具有立即且高度致命的危險。
二、系統合作之機制
(一)建立跨專業危機處理架構
矯正機關應建立由不同專業共同參與的合作機制,主要成員包括:
- 戒護人員;
- 教誨師;
- 輔導員;
- 社會工作人員;
- 臨床心理師;
- 精神科或其他醫療人員;
- 管教主管;
- 機關首長及危機處理小組;
- 必要時連結消防、警察及外部醫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