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5 司法特考三等 監獄官(男)類科 監獄學 考古題詳解

115 年・司法特考・三等・監獄官(男)類科
試題代碼 監獄學

第 一 題25 分

請說明犯罪矯正模式中「正義模式」(Justice Model)之內涵與面臨之挑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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核心觀念

正義模式(Justice Model)是 1970 年代美國矯正思潮的一種轉向,代表人物包括 Fogel。它回應矯治模式的批評:矯治模式以犯罪人個別需求與「可矯治性」決定處遇,可能使刑期不定、假釋標準不一,並讓刑事司法及矯正人員握有過大的裁量,造成處遇不公平。

正義模式以古典犯罪學的自由意志、責任觀及應報思想為基礎,主張犯罪是個人選擇的結果,犯罪人應為其行為負責;刑罰應與犯罪嚴重程度相稱,並依一致、可預測的規則執行。監獄的主要任務是依法執行法院判決,確保刑罰公平,而非由矯正機關自行判斷受刑人是否「已經矯治成功」。

本題考查犯罪矯正模式的核心理念,以及「追求刑罰公平」在實務上面臨的限制。題目未要求援引特定法條,重點在說明理論及其政策效果;因此不涉及以命題當年法規為準的法條判斷。

解題方法

可依「興起背景—基本主張—制度安排—實務挑戰」作答。先交代正義模式為何反對矯治模式,再以責任、比例、平等、限制裁量說明其內涵,最後分析它追求公平時仍無法排除的制度問題。

一、基本內涵

  1. 犯罪責任與應報觀 犯罪人被視為具有選擇能力並須承擔責任的行為人。刑罰的正當性主要在於對犯罪行為作公平、相稱的制裁,而不是把犯罪單純視為疾病或偏差,再以治療名義無限期拘禁。

  2. 刑罰與犯罪嚴重性相稱 量刑及刑罰執行應以犯罪的性質、危害程度及責任為主要依據,使刑罰輕重有一定比例,避免對相近犯罪施以差異過大的處罰。

  3. 重視平等與一致性 相近案件應依相近標準處理,降低個別法官、假釋機關或矯正人員因個人判斷而形成的落差。正義模式因此支持明確的量刑標準、刑期規則及程序保障。

  4. 限制矯正裁量與強調定期刑 正義模式傾向明確刑期及依判決執行,反對以受刑人是否「進步」或是否符合未明確的矯治標準,決定刑期長短或提早釋放。Fogel 將這種主張概括為以公平正義取代由矯治裁量主導的刑罰執行。

  5. 監獄是依法執行刑罰的場所 監獄管理應遵守法治及明確規則,對受刑人採取一致、可預測的待遇。受刑人仍享有應受保障的權利,不應因入監而被任意剝奪權益。

面臨的挑戰

  1. 形式平等未必等於實質公平 對相似犯罪採相同標準,有助於一致性;但受刑人的犯罪動機、角色、前科、身心狀況及復歸需求可能不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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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二 題25 分

請依據學者 Covington and Bloom(2006)的觀點,說明女性受刑人性別回應(gender-responsive)處遇策略之指導原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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核心觀念

Covington 與 Bloom 所稱的「性別回應」(gender-responsive),是指在處遇環境、工作人員、方案設計、內容與教材上,理解女性生命經驗的實際處境,並回應女性受刑人的優勢與需求。重點不是只把男性處遇方案改個名稱套用於女性,而是將性別如何影響女性的生活處境、犯罪歷程及復歸需求,納入矯正政策與處遇設計。

本題所問的是女性受刑人性別回應處遇的六項指導原則。這是學者提出的處遇架構,題目沒有要求援引特定法條,無須以法條作答。

解題方法

作答時先界定性別回應處遇的核心意義,再依六項原則逐項說明。六項原則涵蓋性別差異、安全環境、人際關係、服務與監督、經濟社會條件,以及社區監督與復歸;逐項交代原則及其實際處遇意涵,即可完整回應題旨。

六項指導原則

一、承認性別有所差異(Gender)

承認性別會影響女性受刑人的生活經驗、需求與犯罪歷程,處遇應以女性的實際處境為基礎。評估與方案設計需考量女性可能面臨的受暴、創傷、物質使用、心理健康、照顧責任及經濟弱勢等因素,避免將男性受刑人的處遇模式直接套用。

二、建立安全、尊重與尊嚴的環境(Environment)

監所及處遇環境應以安全、尊重與維護尊嚴為基礎,包括防止性暴力與騷擾、減少羞辱或威嚇式管理,並讓受刑人能安心參與處遇。執法人員的態度、管理方式及空間安排都應納入考量,使環境不再加重受刑人的創傷或不安全感。

三、以關係為核心,促進健康連結(Relationships)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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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三 題25 分

請說明長刑期受刑人在監獄之適應與長期監禁對身心之可能影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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核心觀念

本題考查長刑期受刑人面對長期監禁時的在監適應歷程,以及長期監禁對身心、人格與社會關係可能造成的影響。答題宜先說明長期監禁不只有「在監時間較久」的問題,也涉及制度環境、個人特質、社會支持與因應方式的交互作用。

長刑期受刑人的範圍,依研究或實務脈絡而異,可指長期有期徒刑受刑人及無期徒刑受刑人;題目未設定特定年數,作答時以「刑期較長、長期在監服刑者」界定即可。監獄適應則是受刑人面對監禁環境與限制,調整其行為、情緒、人際關係及生活方式的過程。

可用兩個概念統整:

  • 剝奪模式:監禁使受刑人失去自由、自主、異性及家庭接觸、物質與活動選擇等,這些剝奪形成壓力。
  • 監獄化:受刑人逐漸學習並內化監獄中的規範、價值與生活方式,可能有助於適應在監生活,卻也可能妨礙日後回歸社會。

涉及法規時,以命題當年(民國 115 年)法規為準。本題重點在監禁適應與身心影響,無須引用特定法條;可簡要指出矯正處遇應依受刑人個別需求規劃,兼顧安全管理、教化與復歸社會。

解題方法

採「先談適應,再分項說明影響」的架構:

  1. 交代長刑期受刑人在監適應不是單一結果,會隨服刑階段及個人條件變化。
  2. 說明其常見適應方式與在監生活特徵。
  3. 依身體、心理、人格行為、人際與社會復歸等面向,說明長期監禁可能造成的影響。
  4. 收束於個別化處遇與出監準備,凸顯監獄管理及矯正工作的方向。

如此能同時回應題目中的「適應」與「身心影響」,避免只列負面症狀而漏答在監生活歷程。

一、長刑期受刑人在監獄之適應

(一)適應具有階段性與個別差異

入監初期,受刑人須面對自由喪失、生活規律改變、與家人分離及不確定感,常伴隨焦慮、挫折、失眠或不安。隨服刑時間增加,部分受刑人逐漸熟悉監獄作息、人際規則及管理要求,建立日常生活模式;另有部分受刑人長期感到無望、退縮或疏離,適應狀況持續不佳。

適應程度會受年齡、健康狀況、人格特質、刑期長短、入監前家庭與社會支持、監所環境、獄中人際關係、活動與處遇機會,以及對未來的期待等因素影響。因此,不宜將所有長刑期受刑人視為適應方式相同。

(二)常見的在監適應方式

  1. 遵循制度、建立規律:接受監所作息與規定,投入作業、教育或宗教活動,以穩定日常生活。
  2. 建立支持關係:與家人維持聯繫,或在獄中形成穩定的人際支持,降低孤立感。
  3. 心理退縮或情感隔離:減少情緒表達與人際接觸,以降低失望、衝突或失落帶來的痛苦。
  4. 依賴監所生活:長期適應高度規律、由他人安排的生活後,逐漸降低自主決策及獨立處理日常事務的能力。
  5. 監獄化與次文化適應:內化監獄中的非正式規範與生存方式,以因應獄中生活;若過度依附次文化,可能增加出監後適應困難。

(三)長期服刑常見的生活特徵

長刑期受刑人可能逐漸形成穩定的生活慣性,熟悉監所規範與人際秩序;然而,長期離開社會也可能使其與家庭關係疏遠、外界資訊與科技使用經驗落差擴大,並對出監後生活感到陌生。對無期徒刑或釋放日期不明確者,未來不確定感可能更加突出。

二、長期監禁對身心之可能影響

(一)身體與健康方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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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四 題25 分

請依據「積極與消極法定要件」、「實質要件」與「程序要件」三大面向說明我國假釋之審查要件,並說明假釋決策之影響因素有那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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核心觀念

本題考查假釋審查的三層判斷:先確認受刑人是否符合刑法規定的積極與消極法定要件,再依其悛悔情形判斷是否具備實質要件,最後說明監獄與法務部的程序要件。符合期間門檻只是取得假釋審查資格,不代表必然獲准。

以下以命題當年(民國 115 年)法規為準,主要依《刑法》第 77 條、《監獄行刑法》第 115 條至第 119 條及《受刑人假釋實施辦法》說明。

解題方法

作答時依「法定門檻 → 個案悛悔評估 → 審查程序 → 決策因素」鋪陳。先寫出刑期須執行多久及不得假釋的情形,再以《監獄行刑法》第 116 條列出實質審查面向,最後交代監獄假釋審查會及法務部的權責。這樣能清楚區分「能否進入審查」與「是否值得准予假釋」。

一、積極與消極法定要件

(一)積極法定要件

依《刑法》第 77 條,受徒刑執行且有悛悔實據者,符合下列執行期間門檻,監獄得報請法務部審查:

  • 無期徒刑:執行逾 25 年。
  • 有期徒刑:執行逾刑期二分之一。
  • 累犯有期徒刑:執行逾刑期三分之二。

要件中的「逾」是超過,不是剛好達到。無期徒刑與有期徒刑均須有「悛悔實據」;刑期門檻本身不等同於悛悔實據,也不直接產生假釋請求權。

(二)消極法定要件

依《刑法》第 77 條第 2 項,有期徒刑假釋規定有不得適用的情形,主要包括:

  1. 有期徒刑執行未滿 6 個月者,不得假釋。
  2. 特定重罪累犯再犯者:犯最輕本刑 5 年以上有期徒刑之罪的累犯,於假釋期間受徒刑執行完畢或一部執行而赦免後,5 年內故意再犯最輕本刑 5 年以上有期徒刑之罪者,不適用一般有期徒刑假釋規定。
  3. 特定性犯罪且再犯危險未顯著降低者:犯法律所列性犯罪,於徒刑執行期間接受輔導或治療後,經鑑定、評估再犯危險未顯著降低者,不得依一般規定假釋。

第三類受刑人另涉及《監獄行刑法》第 115 條的特別審查要求;應檢附治療或輔導紀錄及個案自我控制、再犯預防成效評估報告。若顯有再犯之虞,不得報請假釋。

二、實質要件:綜合判斷悛悔情形

依《監獄行刑法》第 116 條,假釋審查應參酌受刑人的犯行情節、在監行狀、犯罪紀錄、教化矯治處遇成效、更生計畫及其他有關事項,綜合判斷其悛悔情形。實質審查不宜以單一指標決定,應觀察受刑人是否有持續、可信的改悔表現,以及出監後能否穩定復歸社會。

《受刑人假釋實施辦法》所列審查資料,可按下列面向整理:

  • 犯行情節:犯罪動機、方法與手段、犯罪造成的損害。
  • 在監行狀:平日考核、輔導、獎懲紀錄。
  • 犯罪紀錄:歷次裁判、刑罰及保安處分執行紀錄,以及撤銷假釋或緩刑紀錄。
  • 教化矯治處遇成效:累進處遇成績、個別處遇計畫執行情形、參與教化課程、職業訓練及作業情形。
  • 更生計畫:出監後工作或生活安排、謀生技能、住居所或安置處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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