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0 司法特考四等 法警(女) 行政法概要 考古題詳解
第 1 題2 分
下列何者非屬行政法之成文法源?
核心觀念
本題考「行政法成文法源與不成文法源之區分」。
行政法法源可分為:
- 成文法源:以文字及法定形式制定、公布的規範,例如憲法、法律、條約、自治條例、法規命令等。
- 不成文法源:並非以法定成文形式制定,而是由法理、判例、習慣或行政法一般原則所形成,例如行政自我拘束原則、信賴保護原則、比例原則及平等原則等。
本題應依各選項是否具有「成文法規範形式」判斷。
解題方法
逐一檢視各選項的規範性質:
- 是否以文字形式制定或公布;
- 是否具有法律、命令或自治法規的法定形式;
- 若屬行政法一般原則,通常即歸類為不成文法源。
其中,行政自我拘束原則是由平等原則、信賴保護及行政慣例等法理所發展出的行政法一般原則,並非以法律條文或命令形式制定,因此屬於不成文法源。
選項分析
(A) 條約
條約是國家與其他國家或國際組織間所締結的國際法規範,具有文字形式及正式法律文件的性質,屬於行政法上的成文法源之一。
依我國法制,條約涉及法律事項者,須經立法院審議;經批准或核定並公布後,始具有國內法上的效力。就行政法法源分類而言,條約本身具有成文規範形式,因此本選項正確。
補充而言,並非所有條約一經締結即當然直接適用於國內個案,仍須視其批准、公布及國內法化情形判斷,但不影響其作為成文法源的分類。
(B) 行政自我拘束原則
行政自我拘束原則是指行政機關對於相同或類似事件,若已形成一致且合法的行政慣例,除有正當理由外,應受其先前行政行為的拘束,不得任意對相同情形作差別處理。
第 2 題2 分
立法院為了降低空氣污染而制定相關法律,明文禁止所有污染源排放 物質,此舉有可能違反下列何種行政法的法律原則?
核心觀念
本題考「比例原則」,重點在於國家為追求公益目的時,所採取的手段不得對人民造成過度限制。
依憲法第 23 條及行政法一般原則,比例原則通常分為三個層次:
- 適當性原則:所採手段必須有助於達成行政目的。
- 必要性原則:在多種同樣有效的手段中,應選擇對人民權利侵害較小者。
- 狹義比例原則:手段所造成的人民權利損害,不得與所追求的公共利益顯失均衡。
比例原則不僅拘束行政機關,也拘束立法機關。立法院制定限制人民權利的法律時,仍須符合憲法第 23 條的比例要求。
解題方法
本題可從「目的、手段、限制範圍」三方面判斷:
- 目的:降低空氣污染,屬於維護國民健康及環境品質的重大公共利益。
- 手段:禁止污染源排放 ,原則上有助於降低空氣污染,具備適當性。
- 限制範圍:題目明文禁止「所有污染源」排放,未區分污染程度、排放量、技術可行性及替代措施,限制範圍極為廣泛。
因此,雖然立法目的正當,且禁止排放與降低污染具有關聯,但全面禁止所有污染源排放,仍須進一步檢驗是否有較溫和而同樣有效的手段,例如排放標準、總量管制、分級管理、許可制度及改善設備要求。若全面禁令造成的產業、財產及一般生活限制,超過維護公益所必要的程度,即可能違反比例原則。
本題以官方答案為準,所要指出的是:法律採取「一律禁止」的全面手段,具有過度限制人民權利的疑慮,故選擇比例原則。
選項分析
(A) 信賴保護原則:錯誤
信賴保護原則是指人民基於行政機關的法規、行政處分或其他公權力措施,形成值得保護的信賴後,國家如欲變更原有法律狀態,應衡量人民信賴利益與公益需求,並於必要時提供合理補償或過渡措施。
第 3 題2 分
關於信賴保護補償之敘述,下列何者錯誤?
核心觀念
本題考「違法行政處分撤銷時之信賴保護補償」,以命題當年(民國110年)法規為準,主要依據行政程序法第119條、第120條。
違法行政處分經撤銷後,若人民因信賴該處分而受到財產上損失,且其信賴值得保護,得請求信賴損失補償。但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不受信賴保護:
- 以詐欺、脅迫或賄賂方法使行政機關作成行政處分。
- 對重要事項提供不正確資料或不完全陳述。
- 明知行政處分違法,或因重大過失而不知行政處分違法。
信賴保護補償主要是填補人民因信賴行政處分所生的「信賴損失」,不包括如果行政處分繼續存在,人民原本可以取得的「所失利益」。且補償上限為:
人民如不服補償金額,得向行政法院提起給付訴訟。
解題方法
本題應先判斷各選項所述是否符合信賴保護的三項限制:
- 人民是否具有值得保護的信賴。
- 損失是否屬於信賴行政處分所生的實際損失。
- 補償是否受法定上限限制,以及救濟途徑是否正確。
其中,若人民明知行政處分違法,便屬於行政程序法第119條第3款所定的信賴保護排除事由,即使已經依行政處分開始施工,也不得請求信賴保護補償。
選項分析
(A) 錯誤
甲明知其土地不得建築房屋,卻仍因主管機關違法核發建築執照而施工。甲既然明知土地不得建築,即欠缺值得保護的正當信賴;依題意並應認定其明知建築執照違法,符合行政程序法第119條第3款「明知行政處分違法」之情形。
第 4 題2 分
有關行政機關之判斷餘地,下列敘述何者錯誤?
核心觀念
本題考「判斷餘地」與「行政裁量」的區別。
判斷餘地,是指法律要件具有高度專業性、技術性或評價性,行政機關在認定事實及涵攝法律要件時,享有一定的自主判斷空間。例如考試評分、考績評定及環境影響評估等,法院通常尊重行政機關的專業判斷,僅於判斷逾越權限、濫用權限或有重大瑕疵時加以審查。
行政裁量,則是法律要件已經具備後,行政機關在法律效果或處理方式上,於多種合法選項中作成決定。例如是否處以一定額度之行政罰、是否核准或駁回申請等。
因此,判斷餘地主要處理「事實及法律要件如何認定」;行政裁量主要處理「法律效果如何選擇」。
本題各選項均以行政機關是否具有「判斷餘地」為判斷核心。
解題方法
判斷某事項是否具有判斷餘地,可依下列方式處理:
- 是否涉及高度專業、技術或主觀評價?
- 是否須由具有特殊專業能力或組織經驗之機關作成判斷?
- 法院是否通常採取有限度司法審查,而非全面取代行政機關判斷?
若答案是肯定的,通常屬於判斷餘地的典型範圍。
反之,若該行為是在抽象地訂定一般性裁量基準,性質上屬於行政規則或行政內部規範的制定,並非針對個案作成專業判斷,即不屬於判斷餘地。
選項分析
(A) 國家考試閱卷委員對於考試成績的評定享有判斷餘地。
正確。
國家考試涉及考生答案內容的專業評價、給分標準及整體比較,必須由具有相關學識與經驗的閱卷委員判斷。閱卷委員對答案內容的評分,屬於典型的專業評分事項,享有判斷餘地。
法院原則上不直接取代閱卷委員重新評分,而是審查有無閱卷程序違法、評分標準明顯不一致、漏未評閱、評分顯然恣意或其他重大瑕疵。故本選項正確。
(B) 長官對於所屬公務員年終考績之評定有判斷餘地。
正確。
公務員年終考績涉及工作態度、品德操守、辦事能力、工作績效及整體表現等綜合性評價,具有高度人事管理及組織判斷性。長官通常透過日常指揮監督及工作觀察作成考績評定,因此享有一定的判斷餘地。
第 5 題2 分
下列何者非屬私經濟行政?
核心觀念
本題考查「私經濟行政」與「公權力行政」的區別。
私經濟行政,是指行政機關為達成行政目的,採用與私人相同的私法方式參與經濟活動,例如買賣、借貸、承攬或其他私法契約。其法律關係原則上受民法等私法規範。
相對地,行政機關基於公權力,依法作成單方決定、收取規費或行使管制權限者,屬於公權力行政,而非私經濟行政。
本題以命題當年(民國 110 年)法規為準。政府資訊公開法第 22 條規定,申請政府資訊應依規定繳納費用,費用收取依規費法辦理。
解題方法
逐一判斷行政機關的行為性質:
- 是否是以私人身分從事借貸、買賣、承攬等經濟活動?
- 是否是行政機關依法律規定,基於公權力向人民課徵規費或作成行政決定?
前者屬於私經濟行政;後者屬於公權力行政。
本題前三項均是行政機關以私法方式從事經濟活動,只有 D 是依法收取政府資訊複製費用,具有規費性質,屬於公權力行政。
選項分析
(A) 國家提供大學生低利率助學貸款。
本項屬於私經濟行政。
國家提供貸款,法律關係的核心是資金借貸。即使具有扶助學生、實現教育政策等行政目的,國家仍是透過貸款契約提供資金,與私人金融機構從事借貸活動的方式相近,主要受私法上借貸關係規範。
因此,低利率助學貸款是國家以私法手段達成公共行政目的,屬於私經濟行政。
(B) 行政院農業委員會為平抑菜價出售大宗特定農產品。
本項屬於私經濟行政。
行政機關為平抑物價而買進或出售農產品,實際上是以市場交易方式介入經濟活動。其行為本質上是農產品的買賣,而非以命令、許可、裁罰等公權力手段直接管制市場。
第 6 題2 分
關於公法上之消滅時效制度,下列敘述何者錯誤?
核心觀念
本題考「公法上消滅時效」的適用範圍、期間、法律效果及時效中斷事由。以命題當年(民國110年)法規為準,行政程序法第131條規定:
- 公法上請求權,請求權人為行政機關者,因5年間不行使而消滅。
- 請求權人為人民者,因10年間不行使而消滅;法律另有規定者,從其規定。
- 公法上請求權因行政機關為實現該權利所作成之行政處分而中斷。
- 公法上請求權因時效完成而當然消滅。
本題關鍵在於:行政程序法第131條規範的是「公法上請求權」,並非所有行政法上的權利或權限。行政契約之終止權屬於形成權,並非請求他人為一定給付或作為之請求權,因此不能直接套用公法上請求權5年時效的規定。
解題方法
判斷各選項時,依序檢查四個問題:
- 該權利是否屬於「公法上請求權」?
- 請求權人是行政機關還是人民?
- 時效期間是5年還是10年?
- 是否發生行政程序法規定的時效中斷事由?
其中,若題目所稱的是「終止權」,應先辨認其性質。終止權是以單方意思表示使法律關係消滅或終止的形成權,不是請求相對人履行義務的請求權。這是判斷(A)錯誤的核心。
選項分析
(A) 行政機關對於行政契約之終止權,因5年間不行使而消滅。
錯誤。
行政機關對行政契約所享有的終止權,性質上屬於形成權,不是行政程序法第131條所稱的公法上請求權。第131條的5年時效,是針對「行政機關作為請求權人所享有的公法上請求權」,例如請求人民返還公法上不當得利、繳納公法上金錢給付等,而非行政機關所有的形成權。
因此,不能僅因行政機關5年間未行使行政契約終止權,即逕認該終止權當然消滅。行政契約終止權的期間,應依行政契約本身約定、個別法律規定,以及行政程序法關於行政契約的相關規範判斷。
(B) 公法上消滅時效制度採權利消滅主義,與民法上消滅時效之法律效果不同。
正確。
第 7 題2 分
依中央行政機關組織基準法之規定,機關組織業務相同而轄區不同,或權限相同而管轄事務不同之機關,其共同適用之組織法律定名為:
核心觀念
本題考《中央行政機關組織基準法》對於「組織法規名稱」的規定。以命題當年(民國110年)法規為準,機關組織業務相同而轄區不同,或權限相同而管轄事務不同時:
- 各機關共同適用的組織法律,定名為「通則」。
- 個別機關適用的組織法律,定名為「條例」。
因此,題目關鍵在於「共同適用」四字。
解題方法
先辨認題目描述的法律要件:
- 機關組織業務相同,但轄區不同;或
- 機關權限相同,但管轄事務不同;且
- 該組織法律是由相關機關共同適用。
依《中央行政機關組織基準法》第6條規定,此種組織法律的名稱為「通則」,故選擇 (D)。
選項分析
第 8 題2 分
關於行政命令作為行政法之法源,下列敘述何者正確?
核心觀念
本題考「行政命令」作為行政法法源時,行政規則與法規命令的法律性質及效力。
以命題當年(民國 110 年)法規為準:
- 法規命令:行政機關基於法律授權,對多數不特定人民就一般事項所訂定,具有對外法律規範效力之命令。
- 行政規則:上級機關為規範機關內部秩序及運作,或為統一解釋法令、認定事實及行使裁量權,而訂頒之一般、抽象規定。其原則上屬於機關內部規範,不直接對外發生法規範效力。
- 法律保留原則:涉及人民權利義務之重要事項,須有法律或法律具體明確授權作為依據,不能僅以行政規則創設規範。
本題判斷重點,在於行政規則雖然原則上不直接拘束人民,但經合法有效下達後,對下級機關具有內部拘束力。
解題方法
逐一檢驗各選項:
- 行政規則的拘束對象是誰?
- 法規命令是否屬於行政法法源?
- 行政規則能否取代法律或法律授權?
- 行政規則是否一律須對外公布?
只要掌握「行政規則對內、法規命令對外」及「法律保留不得以行政規則規避」兩組對比,即可選出正確答案。
選項分析
(A) 有效下達之行政規則,具有拘束下級機關之效力。
正確。
行政規則雖屬行政機關內部規範,原則上不直接對人民創設權利義務,但上級機關合法訂定並有效下達後,具有拘束下級機關及所屬公務人員的效力。
下級機關應依行政規則辦理相關行政事務;如無正當理由而違反,可能構成行政體系內部的違法或不當。
因此,本選項正確,為官方答案。
(B) 法規命令不得作為行政法之法源。
錯誤。
法規命令是行政法的重要法源之一。行政機關在法律授權範圍內訂定法規命令,得對外發生一般、抽象的規範效力,人民及行政機關均須受其拘束。
但法規命令必須符合下列限制:
第 9 題2 分
關於行政機關管轄權爭議之處理,下列敘述何者正確?
核心觀念
本題考行政程序法關於「行政機關間管轄權爭議」的處理機制。
以命題當年(民國110年)法規為準,行政程序法第14條規定:
數行政機關於管轄權有爭議時,由其共同上級機關決定之。
因此,當數個行政機關對於某一事件究竟由何機關管轄發生爭議時,法律所定的決定機關是「共同上級機關」,而非爭議機關自行決定,也不是由提出爭議的一方之上級機關單獨決定。
解題方法
本題應先辨識題幹所稱的是「管轄權爭議」,再直接套用行政程序法第14條的規定:
其中「共同上級機關」是指對發生爭議的數個行政機關均具有上級監督關係的機關。立法目的在於避免由其中一方自行決定,並確保管轄權歸屬具有客觀性與統一性。
選項分析
(A) 錯誤。由該數行政機關自行協調出一個機關管轄。
行政機關自行協議,並不是管轄權爭議的首要法定處理方式。只要數行政機關間存在共同上級機關,即應由共同上級機關依法決定。
「由各機關協議」主要是無共同上級機關時的補充處理方式,不能取代共同上級機關的決定權。因此,本選項將補充程序誤認為一般原則。
第 10 題2 分
依行政程序法規定,下列何者非屬行政機關得請求其他機關協助之情形?
核心觀念
本題考《行政程序法》第 19 條「行政機關間之行政協助」。以命題當年(民國 110 年)法規為準,行政機關為執行職務,於下列情形之一時,得請求其他行政機關協助:
- 因法律上之原因,不能獨自執行職務。
- 因人員、設備不足等事實上之原因,不能獨自執行職務。
- 執行職務所必要認定之事實,不能獨自調查。
- 執行職務所必要之文書或物件,為被請求機關所持有。
- 由被請求機關協助執行,顯較經濟。
- 其他職務上有正當理由。
因此,判斷本題的關鍵,在於各選項是否屬於《行政程序法》第 19 條所列的行政協助事由。
解題方法
本題為法條記憶與選項比對題。直接將各選項與《行政程序法》第 19 條所列情形逐一核對即可:
- A、B、D 分別對應法條明文規定。
- C 所述「增加彼此機關人員之職務歷練」,並非行政協助的法定事由,也不當然屬於「其他職務上有正當理由」。
所以,非屬行政機關得請求其他機關協助之情形為 C。
選項分析
(A) 因法律上之原因,不能獨自執行職務。
正確。《行政程序法》第 19 條所稱行政協助,包含行政機關因法律上的限制,無法單獨執行職務時,得請求其他行政機關協助。
例如某行政機關欠缺執行特定事項的法定權限,必須由具有權限的其他機關協助,即屬此類情形。
(B) 因人員、設備不足等事實上之原因,不能獨自執行職務。
第 11 題2 分
依公務人員考績法之規定,下列敘述何者錯誤?
核心觀念
本題考《公務人員考績法》所定三種考績制度之區分:
- 年終考績:考核公務人員於每年一月至十二月之任職成績。
- 另予考績:同一考績年度內任職不滿一年,但連續任職已達六個月者辦理。
- 專案考績:人員有重大功績或重大過失時,依法隨時辦理。
此外,考績列丁等涉及重大不利益效果,考績委員會作成決議前,應給予受考人陳述及申辯機會。
本題應以命題當年(民國110年)法規為準。
解題方法
本題的關鍵在於辨別「另予考績」與「專案考績」的定義。選項 C 所描述的「同一考績年度內任職不滿一年,而連續任職已達六個月」,正是另予考績的要件,並非專案考績。
因此,C 將考績制度名稱混淆,為錯誤敘述。
選項分析
(A) 正確
年終考績係指各官等人員於每年年終,考核其當年一月至十二月任職期間之成績。
因此,選項所述符合年終考績的法定意義,為正確。
(B) 正確
受考人在考績年度內,如有怠忽職守、稽延公務,並造成重大不良後果,且有確實證據者,得考列丁等。
本選項所述符合考列丁等的法定事由,重點包括:
第 12 題2 分
依司法院大法官解釋意旨,下列敘述何者錯誤?
核心觀念
本題考查司法院大法官解釋對「公務員服務法適用範圍」及「公務員兼職限制」的判斷。
以命題當年(民國110年)法規為準,應掌握下列原則:
- 公立學校教師兼任行政職務時,就其兼任的行政職務,具有公務員身分,適用公務員服務法。
- 公營事業機關代表民股的董事,是否適用公務員服務法,須視其是否「受有俸給」判斷。
- 公務員原則上不得兼任私立學校董事長或董事,但法令另有規定者,不在此限。
- 立法委員不得兼任公營事業機關的董事、監察人及總經理。
解題方法
本題以「服務法適用的身分要件」為核心。逐一檢查各選項是否符合大法官解釋及公務員服務法規定即可。
其中最容易出錯的是公營事業代表民股董事。判斷重點不是「是否為公營事業董事」而已,而是要進一步確認該董事是否受有俸給。選項將「不論是否受有俸給」一概而論,違反大法官解釋所確立的區分標準,因此為錯誤選項。
選項分析
(A) 正確
立法委員代表人民行使立法權,為避免行政、營利及其他利益關係影響其職權行使,不得兼任公營事業機關的董事、監察人及總經理。
依司法院大法官解釋意旨,立法委員不得兼任公營事業機關的董事、監察人及總經理,此項限制不以是否支領薪給為必要條件。故本選項正確。
(B) 正確
公立學校教師本身是否當然適用公務員服務法,須依其所任職務及法規規定判斷。但公立學校教師兼任行政職務時,就其兼任的行政職務而言,具有公務員服務法所稱公務員的性質。
第 13 題2 分
下列何種情形,提起行政訴訟,必須先經訴願程序?
核心觀念
本題考「行政訴訟之訴願前置主義」及其例外。
依行政訴訟法第 4 條,人民提起撤銷訴訟,原則上須先經訴願程序;但若法律另定特別行政救濟程序,或所提起者為確認行政處分違法之訴,則不當然適用一般訴願前置程序。
本題應依各選項所涉及之救濟制度,判斷是否已具備提起行政訴訟前的必要程序。
以命題當年(民國 110 年)法規為準;行政訴訟法及相關特別法後續已有修正,仍不影響本題依命題時法規判斷。
解題方法
逐一確認三件事:
- 所爭執的對象是原行政處分、執行行為,或公務人員身分上之措施。
- 法律是否設有訴願以外的特別救濟程序。
- 該特別程序是取代訴願,還是僅屬另一種不同的救濟途徑。
其中,稅捐案件雖先經「復查」,但復查決定後仍須提起訴願,不能直接提起行政訴訟,因此符合「必須先經訴願程序」的要求。
選項分析
(A) 依稅捐稽徵法申請復查後,仍對復查決定有不服時。正確
依稅捐稽徵法,納稅義務人對核課處分或相關稅捐處分不服時,須先申請復查。若對復查決定仍不服,還須依法提起訴願;對訴願決定不服,始得提起行政訴訟。
程序可整理如下:
因此,復查並非訴願的替代程序,而是稅捐案件中訴願前的特別先行程序。復查決定後,仍須先經訴願,故本選項正確。
(B) 請求確認已執行完畢之路檢違法。錯誤
本選項所述為「確認行政處分違法之訴」。行政處分如果已執行完畢,或因其他事由已無法提起撤銷訴訟,人民仍可能因具有法律上利益,而請求法院確認該行政處分違法。
此類確認訴訟與撤銷訴訟不同,原則上不以先經訴願為必要條件。因此,請求確認已執行完畢之路檢違法,不屬於必須先經訴願的情形。
第 14 題2 分
公務員退休後,不得主張下列何種權益?
核心觀念
本題考查公務人員退休後的權利保障、再任限制,以及月退休金受領人死亡後之遺屬年金請領要件。解題重點在於區分:
- 退休金制度所保障的權利。
- 退休後再任私人職務的自由。
- 遺屬年金請領人須具備的身分及消極要件。
以下以命題當年(民國110年)法規為準。現行法相關退休及遺屬年金規定已有修正,實際案件應依現行法判斷。
解題方法
逐一檢視各選項是否屬於退休公務員依法可以主張的權利:
- 政府是否負退休金最後支付保證責任。
- 退休後能否任職私立大學並領取薪酬。
- 配偶再婚後是否仍具遺屬年金請領資格。
- 退休後能否任職與原職務無關的私人公司。
其中,遺屬年金不僅要求請領人具有配偶身分,還須符合不得再婚等要件。因此,配偶再婚後請領遺屬年金,直接欠缺法定請領資格。
選項分析
(A) 由政府負最後保證支付退休金責任
正確。依《公務人員退休資遣撫卹法》關於退撫基金及退休給付之規定,政府負有最後支付保證責任。退撫基金發生不足以支付退休給付的情形時,不能因此使符合資格的退休公務員喪失退休金請求權。
因此,退休公務員得主張政府負最後保證支付責任,本選項不是答案。
(B) 再任支領超過基本工資薪酬私立大學教師
錯誤。退休公務員原則上可以再任私立大學教師,即使每月支領薪酬超過法定基本工資,也不代表其不得任職。
第 15 題2 分
公務人員認為其服務機關內部事務分配不公時,應如何請求救濟?
核心觀念
本題考公務人員保障制度中「申訴」與「復審」的區別。
以命題當年(民國110年)法規為準,公務人員對服務機關或人事主管機關所為的「管理措施」或「有關工作條件之處置」認為不當,致影響其權益者,得依《公務人員保障法》提起申訴、再申訴。
「內部事務分配」屬於機關內部的人事管理措施,通常不是對公務人員身分、官等、俸級或重大權利義務所作成的行政處分,因此應循申訴程序救濟。
解題方法
判斷本題可分為兩步:
- 先判斷「內部事務分配不公」的性質。
這是服務機關對工作內容、業務分配或工作條件所作的管理措施,並非典型行政處分。
- 再判斷申訴的管轄機關。
依《公務人員保障法》的程序,申訴原則上應先向「服務機關」提出;若不服服務機關的申訴函復,才向公務人員保障暨培訓委員會提起「再申訴」。
因此,本題應選擇向服務機關提起申訴。
選項分析
(A) 向服務機關提起申訴。
正確。
內部事務分配屬於服務機關的管理措施或工作條件處置。公務人員認為該措施不當並影響其權益時,應先向服務機關提起申訴。
若不服服務機關所作的申訴函復,後續才得向公務人員保障暨培訓委員會提起再申訴。
(B) 向服務機關之上級機關提起申訴。
錯誤。
申訴的原始受理機關是服務機關,而不是服務機關的上級機關。上級機關並非本題申訴程序的第一審受理機關。
第 16 題2 分
下列何種行政紀律罰無追究時效之限制?
① 撤職 ② 休職 ③ 一次記二大過 ④ 剝奪退休金 ⑤ 減少退休金
核心觀念
本題考查公務員違法失職行為之「追究時效」,並區分:
- 公務員懲戒法所定之懲戒處分。
- 公務人員考績法所定之懲處。
- 懲戒處分中哪些種類受十年追究時效限制,哪些不受限制。
以下均以命題當年(民國110年)法規為準。
依民國110年公務員懲戒法規定,懲戒案件自違法失職行為終了日起,至移送公務員懲戒委員會之日止,逾十年者,不得予以:
- 休職
- 降級
- 減俸
- 記過
因此,未列入上述時效限制的處分,包括撤職、剝奪退休金等。
解題方法
逐一判斷各處分是否屬於「有十年追究時效限制」的類型:
| 處分 | 是否受追究時效限制 |
|---|---|
| 撤職 | 無 |
| 休職 | 有 |
| 一次記二大過 | 無 |
| 剝奪退休金 | 無 |
| 減少退休金 | 有 |
因此,無追究時效限制者為:
故選 (D)。
選項分析
① 撤職:正確
撤職屬於重大懲戒處分,並不在公務員懲戒法所列「逾十年不得處分」的種類之內,因此無十年追究時效限制。
② 休職:錯誤
第 17 題2 分
關於行政處分之敘述,下列何者錯誤?
核心觀念
本題考查《行政程序法》第 92 條「行政處分」之定義,以及行政處分的成立特徵。
以命題當年(民國 110 年)法規為準,行政處分係指:
行政機關就公法上具體事件所為之決定或其他公權力措施,而對外直接發生法律效果之單方行政行為。
其判斷重點包括:
- 作成主體為行政機關。
- 行為性質為單方行政行為。
- 須對外直接發生法律效果。
- 原則上不以書面作成為必要條件。
解題方法
逐一對照《行政程序法》第 92 條的定義,確認各選項是否屬於行政處分的必要特徵。若選項增加法律所未規定的要件,即屬錯誤。
本題 A、B、C 均符合行政處分的定義;D 將「書面形式」誤列為行政處分的必要條件,因此錯誤。
選項分析
(A) 行政處分係由行政機關所作成。
正確。
行政處分的作成主體必須是行政機關。行政機關代表國家、地方自治團體或其他行政主體行使公權力,對特定具體事件作成決定,始可能構成行政處分。
例如:主管機關核發建築執照、裁處罰鍰、核准人民申請,均是行政機關作成的行政處分。
(B) 行政處分係屬單方行政行為。
正確。
行政處分是行政機關基於公權力所為的單方意思表示,原則上不以相對人同意為成立要件。行政機關作成處分後,即可能直接對人民的權利義務發生影響。
此點與行政契約不同。行政契約是雙方意思表示合致所成立的公法契約,行政處分則具有單方性。
第 18 題2 分
下列何者非公物?
核心觀念
本題考查行政法上的「公物」概念及其判斷標準。
公物,是指直接供公眾使用,或直接供行政機關、公營事業等執行公共任務使用之物。依用途可大致分為:
- 公共用物:直接供一般公眾使用,例如公園、道路、公共游泳池。
- 公務用物:供行政機關執行職務使用,例如辦公大樓、消防車、辦公設備。
判斷某物是否為公物,重點在於:
- 是否具有公共用途或公務用途;
- 是否由公行政主體管理、支配,或已合法取得使用權;
- 是否具有供公眾使用或供公共行政服務之目的。
單純「一般人可以使用」或「具有公益性」尚不足以當然認定為公物。
本題以命題當年(民國110年)法規及行政法通說為準。
解題方法
逐一檢查各選項的「管理主體」與「使用目的」:
- 由政府管理,並供公眾使用者,屬公共用物。
- 供消防隊執行消防勤務使用者,屬公務用物。
- 政府雖向私人承租,但若已取得合法使用權並供公務使用,仍可成為公物。
- 私人經營之設施,即使開放一般人參觀,若欠缺公行政主體之管理、支配及公用指定,原則上仍是私人財產,不屬公物。
因此,應選出欠缺公物要件者。
選項分析
(A) 市政府管理並開放民眾使用之游泳池
市政府為地方自治團體,游泳池由其管理,且開放一般民眾使用,具有直接供公眾使用之目的,屬於公共用物。
因此,A為公物,選項敘述正確。
(B) 民眾捐贈供消防隊使用之雲梯消防車
第 19 題2 分
關於法規命令訂定之程序,下列敘述何者錯誤?
核心觀念
本題考「法規命令訂定程序」,主要依民國110年《行政程序法》第150條以下規定判斷,重點包括:
- 法規命令草案原則上須事先公告,使人民有陳述意見的機會。
- 法規命令之訂定,得由人民或團體提議。
- 法規命令完成訂定後,須依法發布。
- 聽證並非法規命令訂定的法定必經程序,行政機關僅得依職權舉行聽證。
本題應區分「草案事先公告」、「最終法規命令發布」以及「聽證程序」三者。
解題方法
逐一對照《行政程序法》規定:
- 第152條:法規命令之訂定,得由人民或團體提議。
- 第154條:行政機關擬訂法規命令時,原則上應事先公告草案。
- 第155條:行政機關訂定法規命令時,得依職權舉行聽證。
- 第157條:法規命令發布時,應刊登政府公報或新聞紙。
其中第155條使用「得」字,表示聽證是裁量性程序,而非一律強制。因此,主張「聽證乃係法定必經程序」即與法律明文不符。
選項分析
(A) 除別有規定外,各機關研擬之法規命令草案應事先公告。
正確。
依《行政程序法》第154條,行政機關擬訂法規命令時,除情況急迫、顯然無法事先公告者外,應於政府公報或新聞紙公告草案,使人民得於一定期間內陳述意見。
本選項所稱「除別有規定外」,係在表達法規命令草案原則上應事先公告,特殊情形則可能例外,與法規範意旨相符。
(B) 法規命令之訂定得由人民或團體提議為之。
正確。
第 20 題2 分
交通部訂定之解釋性行政規則,自何日起有其適用?
核心觀念
本題考「解釋性行政規則」的適用時點,並涉及行政規則與法規命令的區別。
解釋性行政規則是行政機關為統一內部見解、說明法律或命令原有意義所訂定的規範。其功能在於「解釋既存法規」,並非創設新的人民權利義務,因此原則上不以行政規則發布、下達之日作為適用起點。
以命題當年(民國 110 年)法規為準,解釋性行政規則應自其所解釋之法規生效日起適用。
解題方法
判斷本題可依下列步驟:
- 先確認題目所稱規範性質:題目明確指出是「解釋性行政規則」。
- 判斷其作用:解釋性行政規則只是說明原有法規的意義,並未創設新的法律規範。
- 確定適用時點:既然是解釋原已存在的法規,其適用時點應回溯至該法規生效之日,而非行政規則本身發布或下達之日。
因此,正確答案為法規生效之日。
選項分析
(A) 自法規生效之日——正確
解釋性行政規則的內容,是對既有法規意義的說明。既有法規自生效日起即具有其規範內容,行政機關嗣後訂定解釋性行政規則,只是將原先法規的解釋見解加以明確化。
因此,解釋性行政規則原則上自被解釋法規生效之日起,即有其適用。故本選項正確。
(B) 自行政規則發布之日——錯誤
發布之日是法規命令或其他依法應公開發布之規範,其效力發生時點的重要判斷因素。
第 21 題2 分
下列何者為行政機關?
核心觀念
本題考查《行政程序法》第 2 條第 2 項「行政機關」之定義,以及「行政機關」與行政機關內部或附屬之諮詢、審查組織的區別。
以命題當年(民國 110 年)法規為準,行政機關係指:
代表國家、地方自治團體或其他行政主體表示意思,從事公共事務,具有單獨法定地位之組織。
判斷某一組織是否為行政機關,重點在於:
- 是否具有法定組織地位。
- 是否具備相對獨立的組織、權限及預算。
- 是否能以自己的名義對外行使公權力、作成行政決定。
- 若僅提供諮詢、審查或專業意見,通常不是行政機關。
解題方法
本題應先觀察各選項的名稱與法律功能:
- 「諮議會」通常是提供專業意見的諮詢組織。
- 「審查委員會」通常是協助主管機關進行專業審查的內部組織。
- 若法律明定某委員會為具有獨立地位的中央行政機關,且能對外行使公權力,則屬行政機關。
因此,不能只看名稱中是否有「委員會」或「諮議會」,而應判斷其是否具有獨立的行政機關地位及對外作成行政決定的權限。
選項分析
(A) 食品風險評估諮議會
食品風險評估諮議會的主要功能,在於就食品風險評估、食品安全事項提供專業諮詢意見。
其本身並非獨立對外行使公權力的行政機關,也不以自己的名義作成具有行政處分性質的決定。食品安全相關行政決策,仍由依法定職權的主管機關作成。
因此,食品風險評估諮議會屬於諮詢性組織,不是行政機關。本項錯誤。
(B) 食品衛生安全與營養諮議會
食品衛生安全與營養諮議會主要提供食品衛生、安全及營養政策的諮詢意見,協助主管機關進行政策研議。
該組織欠缺獨立的行政機關地位,不能以自身名義對外行使一般行政權限,所作意見也不是直接對人民發生法律效果的行政決定。
第 22 題2 分
下列何種情形原則上應予以相對人陳述意見之機會?
核心觀念
本題考《行政程序法》有關「陳述意見」之規定。以命題當年(民國110年)法規為準,行政機關作成限制或剝奪人民自由或權利之行政處分前,原則上應給予處分相對人陳述意見之機會。
《行政程序法》第102條規定,行政機關作成限制或剝奪人民自由或權利之行政處分前,除法律另有規定,或已依同法第39條通知相對人陳述意見、決定舉行聽證者外,應給予相對人陳述意見之機會。
但第103條列有例外,例如:
- 大量作成同種類之處分。
- 情況急迫,如不即時處分,顯難達成行政目的。
- 行政處分所根據之事實,客觀上明白足以確認。
- 採取行政執行之處置。
- 其他法律明文免除陳述意見之情形。
因此,判斷本題的關鍵,是區分「原則上應給予陳述意見」與「依法得免除陳述意見」的情形。
解題方法
先找出題目所描述的情形是否符合《行政程序法》第102條的基本要件:
- 是否屬於行政機關作成的行政處分?
- 是否限制或剝奪人民的自由或權利?
- 這種限制或剝奪是否非屬輕微?
- 是否存在第103條所列的例外事由?
只要題幹直接描述「限制或剝奪自由或權利非屬輕微」,即符合陳述意見制度的核心適用情形;若無例外事由,原則上即應給予相對人陳述意見的機會。
選項分析
(A) 處分所依據之事實客觀上已經明確者。
錯誤。
依《行政程序法》第103條規定,行政處分所根據之事實,客觀上明白足以確認者,得不給予相對人陳述意見之機會。
陳述意見制度的目的,在於使相對人有機會提出有利事實、證據或法律主張,以協助行政機關作成正確決定。若處分所依據的事實已經客觀明確,行政機關無須再藉由相對人陳述意見來確認事實,法律因此將其列為免除程序的例外。
所以,本選項屬於「原則上不必給予陳述意見」的情形。
(B) 採取行政執行之處置。
錯誤。
第 23 題2 分
依最高行政法院實務見解,下列何者非屬行政處分?
核心觀念
本題考「行政處分」與「觀念通知」之區別,並涉及行政機關對公務員、違章建築及公法上給付所為決定的性質。
依民國 110 年行政程序法第 92 條第 1 項,行政處分係指:
行政機關就公法上具體事件所為之決定或其他公權力措施,而對外直接發生法律效果之單方行政行為。
判斷一項行為是否為行政處分,主要檢查:
- 是否由行政機關作成。
- 是否針對具體事件。
- 是否屬於公法上行為或公權力措施。
- 是否對外直接發生法律效果。
其中,「對外直接發生法律效果」是本題關鍵。若僅是告知、催告或通知人民履行既有義務,未直接形成、變更或消滅法律關係,通常屬於「觀念通知」,而非行政處分。
本題以命題當年(民國 110 年)法規及最高行政法院實務見解為準。
解題方法
逐一檢查各選項所述行為是否直接影響人民或公務員的權利義務:
- 若行為直接決定法律效果,例如免職、降等、命拆除、否准補助,通常是行政處分。
- 若只是通知或催告當事人提出申請,並未直接作成權利義務上的決定,則屬觀念通知,不是行政處分。
因此,本題應找出「只有通知作用,未直接發生法律效果」的選項。
選項分析
(A) 對公務員所為之年終考績核定為丙等
此為行政處分。
年終考績核定雖發生於公務員與機關之公務關係內部,但考績結果會直接影響公務員的身分、俸級、獎懲及其他法律上權益。尤其考績列為丙等,可能產生不利的法律效果,並非單純機關內部業務處理。
最高行政法院實務上認為,公務員考績核定具有對外直接發生法律效果的性質,屬行政處分。公務員如對考績結果不服,得依公務人員保障制度提起救濟。
因此,A 選項錯誤。
(B) 主管建築機關對經通知而逾期未申請補辦建照執照之違建人所作成之違章建築限期拆除通知單
此為行政處分。
第 24 題2 分
行政機關尊重他機關作成之有效行政處分,並以之作為處分之基礎,屬於下列何種效力?
核心觀念
以命題當年(民國 110 年)法規與行政法理論為準,本題考的是行政處分效力中的「構成要件效力」。
構成要件效力是指:某一行政機關所作成的有效行政處分,成為另一行政機關作成後續行政處分時的法律上前提或構成要件;後一行政機關原則上應尊重前一行政處分的效力,不得任意否定其存在或內容。
題幹明確指出:
- 前一行政處分是由「他機關」作成;
- 該行政處分是「有效」的;
- 後一行政機關「尊重」其效力;
- 並將其作為自己作成處分的「基礎」。
這正是構成要件效力的典型描述。
解題方法
判斷本題應掌握關鍵語句「他機關作成之有效行政處分」及「作為處分之基礎」。
其法律作用可表示為:
例如,主管建築機關作成有效的建築許可,其他行政機關在作成相關後續處分時,原則上應以該建築許可所形成的法律關係為基礎,而不能自行否認該許可的效力。
因此,本題不是在問行政處分何時確定、是否得提起通常救濟,也不是在問確認處分本身的法律效果,而是在問「一個行政處分如何被另一個行政機關作為後續處分的前提」,故應選構成要件效力。
選項分析
(A) 實質存續力
實質存續力是指行政處分作成並發生效力後,在其存續期間,行政機關及相關當事人原則上應承認其效力,不能任意否認或排斥其法律效果。
然而,本題的重點並非單純在說原行政處分應繼續存在,而是強調「他機關」將該有效行政處分作為自己作成另一行政處分的法律基礎。因此,題幹所描述的是行政處分對其他行政機關所發生的構成要件效力,而非實質存續力。
故本選項錯誤。
(B) 形式存續力
形式存續力主要涉及行政處分在程序上的確定性,例如已逾通常救濟期間,或因當事人未提起救濟而不得再以通常方式爭執該處分。
第 25 題2 分
關於行政契約之敘述,下列何者錯誤?
核心觀念
本題考點為行政契約中行政機關的「調整權」與「終止權」,以及人民因行政機關行使公權力而受財產損失時的補償、救濟方式。
依命題當年(民國110年)《行政程序法》規定:
- 行政機關為維護公益,得調整或終止行政契約。
- 行政機關行使調整權或終止權,若造成相對人財產上損失,應給予合理補償。
- 人民對補償金額有爭議時,屬公法上金錢給付爭議,得向行政法院提起給付訴訟。
- 行政契約雖屬契約,但其法律關係具有公法性質,管轄法院不得一概依民事契約自由原則處理。
解題方法
本題應先掌握行政契約的特殊性,再逐項檢驗:
- 行政契約具有契約合意性,但不完全適用私法契約自由。
- 行政機關為公益需要,依法享有單方調整或終止契約的公權力。
- 此種權力若造成人民損失,必須透過補償平衡公益與人民財產權。
- 行政契約爭議原則上由行政法院審理,合意管轄也有行政訴訟法上的限制。
其中,選項以「均得」主張所有行政契約均可合意約定第一審管轄法院,正是錯誤關鍵。
選項分析
(A) 行政機關與人民間訂定之行政契約,僅行政機關有調整權。
正確。
依《行政程序法》第146條,行政機關為防止或除去對公益之重大危害,或為因應情事重大變更,得調整或終止行政契約。
此種調整權是法律基於公益考量,特別賦予行政機關的單方公權力。人民作為契約相對人,並不享有相同的公法上單方調整權。人民如欲改變契約內容,原則上仍須透過合意變更或依契約、法律所定方式處理。
因此,本選項所稱「僅行政機關有調整權」,就行政契約的法定調整權而言,為正確敘述。
(B) 行政契約亦為契約之一種,故均得合意約定第一審管轄法院。
錯誤。
第 26 題2 分
下列何者非行政契約無效之原因?
核心觀念
本題考行政契約無效原因,以及行政契約準用民法規定之法律效果。
以命題當年(民國 110 年)法規為準,行政程序法第 149 條規定,行政契約未有特別規定者,準用民法有關規定。因此,判斷行政契約是否因當事人能力、給付不能、意思表示瑕疵或代理權限而無效,須回歸民法相關規定。
應區分:
- 無效:法律行為自始、當然不生效力。
- 得撤銷:法律行為原則上有效,須由有撤銷權人行使撤銷權後,溯及失效。
- 無權代理:未經本人承認前,對本人不生效力;考試上通常列為代理權限欠缺所造成的效力瑕疵。
解題方法
逐一檢查各選項是否屬於民法上使法律行為當然無效,或使契約對本人不生效力的事由:
- 當事人是否具備行為能力。
- 給付標的是否自始客觀不能。
- 意思表示錯誤的法律效果是無效,還是得撤銷。
- 代理人是否具有代理權限。
其中最重要的判斷是:錯誤意思表示通常不是無效,而是得撤銷。因此可直接鎖定行政機關為錯誤意思表示者,並非行政契約無效之原因。
選項分析
(A) 當事人無行為能力
正確。無行為能力人所為之法律行為,依民法第 75 條,原則上無效。行政契約準用民法規定,因此當事人欠缺必要之行為能力,得成為行政契約無效的原因。
須注意,若只是限制行為能力人,法律效果須依民法關於法定代理人允許或承認等規定判斷,不能一概與無行為能力人混同。本選項明確指「無行為能力」,故屬無效事由。
(B) 給付標的自始客觀不能
正確。依民法第 246 條,契約以不能之給付為標的者,其契約為無效;但不能情形得除去,且當事人訂約時知其不能或應知者,不在此限。
第 27 題2 分
下列何者非行政事實行為?
核心觀念
本題考點是區分「行政事實行為」與「行政處分」。
行政事實行為,是行政機關以事實上的活動實現行政目的,其效果主要發生於事實層面,通常不以直接規制人民權利義務為內容,例如疫情說明、行政上警告、提供疫苗接種等。
行政處分則依行政程序法第 92 條,係行政機關就公法上具體事件所為,對外直接發生法律效果之單方行政行為。其重點在於是否直接設定、變更、消滅或確認人民的公法上權利義務。
本題以命題當年(民國 110 年)法規為準。
解題方法
逐一判斷各選項是否直接對人民產生法律上的拘束效果:
- 僅提供資訊、提醒或警告,通常屬行政事實行為。
- 行政機關直接命人民為一定行為、不為一定行為,並使人民負擔公法上義務,則屬行政處分。
- 提供醫療或防疫服務,若本質上是行政機關的事實上給付活動,也屬行政事實行為。
因此,必須找出具有「命令人民負擔法律義務」效果的選項。
選項分析
(A) 就新冠肺炎之疫情說明
行政機關向社會大眾說明疫情狀況、感染風險、防疫措施或注意事項,主要是提供資訊及行政指導。
此種說明本身沒有直接對特定人民設定法律上的義務,也不會單獨發生限制人民權利的法律效果,屬於行政事實行為。因此本項正確描述行政事實行為。
(B) 命傳染病患者居家隔離
第 28 題2 分
行政罰裁處權之時效計算,其法定之停止進行原因,不包括下列何者?
核心觀念
本題考《行政罰法》關於「行政罰裁處權時效停止進行」的規定。以命題當年(民國110年)法規為準,《行政罰法》第27條規定:
行政罰裁處權原則上因三年期間經過而消滅;其時效於下列原因發生時停止進行:
- 依法律規定不能開始或進行裁處程序。
- 因天災、事變或其他不可歸責於行政機關之事由,致不能進行裁處程序。
時效停止原因消滅後,自翌日起,與停止前已經過期間合併計算。
解題方法
判斷各選項是否屬於法條明文列出的停止事由:
- 「依法律規定不能開始」:屬第一款。
- 「天災」及「事變」:屬第二款。
- 「因行為人尚無法到案」:法條並未列為獨立的時效停止事由。
因此,未列入法定停止原因者,即為本題答案。
選項分析
(A) 事變
正確。事變屬於《行政罰法》第27條所稱「天災、事變或其他不可歸責於行政機關之事由」之一。因事變致行政機關不能進行裁處程序時,行政罰裁處權時效停止進行。
(B) 依法律規定不能開始
第 29 題2 分
課予刑事被告緩起訴處分金後,行政機關就同一行為再裁處罰鍰,下列敘述何者正確?
核心觀念
本題考點是「一行為同時涉及刑事責任與行政法上義務違反」時,緩起訴處分與行政罰鍰間的關係,主要適用民國 110 年《行政罰法》第 26 條。
緩起訴處分金係檢察官依《刑事訴訟法》所為緩起訴處分中,命被告履行的負擔,並非行政機關所裁處的行政罰,也不是刑事法院判決所宣告的刑罰。
依《行政罰法》第 26 條規定:
- 同一行為同時違反刑事法律及行政法上義務規定者,原則上依刑事法律處罰。
- 行為經緩起訴處分確定者,仍得依行政法上義務規定裁處行政罰。
- 緩起訴處分所命支付的金額,應於後續裁處的行政罰鍰中扣除。
因此,本題的法律效果是「行政機關仍得裁處罰鍰,但應扣除已繳納的緩起訴處分金」。
解題方法
先判斷緩起訴處分金的法律性質,再確認緩起訴後行政機關是否仍得裁罰,最後判斷兩者間是否有扣抵規定。
可依下列順序判斷:
本題中:
- 緩起訴處分金不是行政罰,也不是刑罰;
- 緩起訴處分確定後,行政機關仍得就同一行為裁處行政罰鍰;
- 但為避免同一行為受到實質上的雙重不利益,緩起訴處分金應自行政罰鍰中扣除。
例如,緩起訴處分金為新臺幣 3 萬元,行政機關依法裁處罰鍰 8 萬元,則實際上應扣除 3 萬元,所餘應繳金額為:
選項分析
(A) 該緩起訴處分金屬於行政罰。錯誤。
第 30 題2 分
關於行政罰法規定處罰之審酌、減輕或免除,下列敘述何者正確?
核心觀念
本題考《行政罰法》有關:
- 裁處罰鍰時之審酌事項;
- 所得利益超過法定罰鍰最高額時之加重;
- 其他法律減輕處罰之效果;
- 正當防衛過當時之減輕或免除。
以命題當年(民國110年)法規及本題官方答案為準。
《行政罰法》第18條第1項規定,裁處罰鍰時,應審酌:
- 違反行政法上義務行為應受責難程度;
- 所生影響;
- 因違反行政法上義務所得之利益;
並得考量受處罰者之資力。
此外,正當防衛原則上不予處罰;但防衛行為過當者,得減輕或免除處罰。若涉及罰鍰,依本題官方命題見解,減輕後之罰鍰上限不得逾法定罰鍰最高額之三分之一。
解題方法
本題應先區分「裁處罰鍰的一般審酌規定」與「特殊事由下的減輕或免除規定」。
- 選項 A 涉及《行政罰法》第18條,但該條是針對「裁處罰鍰」,並非所有行政罰。
- 選項 B 涉及違反義務所得利益超過法定最高罰鍰時的加重,關鍵在於法律使用「得」而非「應」。
- 選項 C 涉及其他法律減輕處罰的規定,必須注意其適用條件及減輕效果。
- 選項 D 涉及正當防衛過當,是本題官方答案所採的特殊減輕規定。
選項分析
(A) 錯誤
《行政罰法》第18條所規定的審酌事項,是在「裁處罰鍰」時應予考量,並非不論行政罰種類均適用。
行政罰除罰鍰外,尚包括沒入、停止營業、限制或禁止行為等其他種類。第18條的文字並未要求所有行政罰均須審酌行為責難程度、所生影響及所得利益。
因此,選項將「裁處罰鍰」擴張為「不論處罰種類」,範圍過廣,錯誤。
(B) 錯誤
《行政罰法》規定,行為人因違反行政法上義務所得利益,若超過法定罰鍰最高額,主管機關「得」於所得利益範圍內酌量加重,且不受法定罰鍰最高額限制。
其重點有二:
第 31 題2 分
裁罰機關依法扣留受裁處沒入之物,所有人如不得對裁處案件之實體決定聲明不服時,依法得單獨對扣留表示不服。此時應適用下列何種訴訟類型請求返還扣留物?
核心觀念
本題考的是行政訴訟類型的區分,以及對「扣留命令」這種行政處分應採何種救濟方式。
以命題當年(民國 110 年)法規與實務見解為準,裁罰機關為確保沒入處分之執行,依法扣留應沒入之物,所作成的扣留命令具有公權力行使及法律效果,屬於行政處分的一種。
所有人雖不得就原裁處案件的實體決定聲明不服,但若其權利受到扣留命令直接侵害,仍得單獨針對扣留命令提起撤銷訴訟,請求法院撤銷該違法行政處分。
解題方法
判斷行政訴訟類型時,應先確認當事人所攻擊的標的:
- 本題攻擊的是裁罰機關所作成的「扣留命令」。
- 扣留命令是行政機關以公權力作成,直接限制所有人對物之占有及使用的行政處分。
- 所有人主張該扣留命令違法,目的在排除其法律效力。
- 對違法行政處分請求排除效力,應提起撤銷訴訟。
因此,本題應選擇以撤銷訴訟請求撤銷違法的扣留命令。
選項分析
(A) 以撤銷訴訟請求撤銷違法之扣留命令——正確
撤銷訴訟的功能,是請求法院撤銷違法行政處分。扣留命令既然是行政機關所作成、對所有人權利產生直接法律效果的行政處分,所有人即得以其為訴訟標的,主張扣留違法,請求法院撤銷扣留命令。
扣留命令經撤銷後,行政機關即失去繼續扣留之法律依據,所有人可據此請求返還扣留物。因此,官方答案為 A。
(B) 以確認訴訟請求確認扣留命令為違法——錯誤
確認訴訟主要用於確認行政處分無效、確認公法上法律關係成立或不成立,以及確認已消滅的行政處分違法等情形。
第 32 題2 分
有關行政行為之敘述,下列何者正確?
核心觀念
本題考查行政行為的形式、行政法上的比例原則,以及行政罰與行政執行之區別。
應掌握四項原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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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處分原則上不以書面為唯一形式 依行政程序法第95條,行政處分除法規另有要式規定外,得以書面、言詞或其他方式為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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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機關須遵守比例原則 行政措施應符合適當性、必要性及狹義比例性。拆除屬於對人民財產權侵害最強烈的手段,不能僅因違法即當然立即拆除。
-
行政罰與改善命令得併存 行政罰是對過去違反行政法上義務行為的制裁;改善命令則是要求義務人排除目前違法狀態,兩者目的不同,得於同一書面作成。
-
怠金屬行政執行手段,不是行政罰 怠金係促使義務人履行義務的間接強制方法,通常須先有合法義務、履行期限屆至而仍不履行,再依行政執行程序處理,不能在首次發現違法時即直接處以怠金。
解題方法
本題可依各選項的法律效果分類判斷:
- 「命令解散」:檢查是否依法必須書面。
- 「立即拆除」:檢查是否符合比例原則及最小侵害要求。
- 「限期改善+罰鍰」:區分改善命令與行政罰能否併行。
- 「立即改善+怠金」:確認怠金是否具備行政執行的前提要件。
選項分析
(A) 錯誤
警察機關命令違法集會遊行解散,具有緊急性及現場性,依法並非一律須以書面為之。行政機關得依現場情況以言詞或其他適當方式作成命令,重點在於命令內容須使相對人知悉,並具備法律依據。
因此,「仍須以書面為之」的絕對說法錯誤。
(B) 錯誤
建築物未取得使用執照,固然涉及違反建築管理規定,但行政機關不能不問具體情況,一律命令立即拆除。
第 33 題2 分
義務人對具行政處分性質之執行行為不服,於經過行政執行法第 9 條所定之聲明異議程序後,後續得提起何種救濟?
核心觀念
本題考查行政執行程序中,義務人對具行政處分性質之執行行為不服時,應採取的救濟途徑。
依行政執行法第 9 條規定,義務人或利害關係人對執行機關所為之執行命令、執行方法、應遵守之程序,或其他侵害利益之情事,得於執行程序終結前向執行機關聲明異議。
聲明異議屬於行政執行程序中的特別救濟程序。經聲明異議後,若爭議標的具有行政處分性質,義務人仍得依行政訴訟法提起撤銷訴訟,以請求法院審查該行政處分是否合法。
本題應以命題當年(民國 110 年)法規及實務見解為準。
解題方法
解題可分為兩個步驟:
-
先判斷前置程序: 題目已明確指出,義務人已經過行政執行法第 9 條的聲明異議程序,因此不再是第一次向執行機關表示不服。
-
再判斷後續救濟類型: 題目特別強調「具行政處分性質之執行行為」,表示該執行行為具有行政處分的法律效果,對義務人的權利或法律上利益產生直接規制。
對行政處分不服,且目的在於使該處分撤銷,應提起行政訴訟法上的撤銷訴訟。因此正確救濟方式為撤銷訴訟。
選項分析
(A) 提起再復審
錯誤。
「復審」主要是公務人員對服務機關所為之行政處分或管理措施不服時,依公務人員保障法所提起的救濟程序,並非一般義務人對行政執行行為所使用的訴訟類型。
本題涉及的是行政執行及行政處分的司法救濟,不是公務人員保障事件;法律上也沒有行政執行聲明異議後的「再復審」制度。
(B) 提起撤銷訴訟
正確。
第 34 題2 分
關於公法上金錢給付義務之行政執行,下列敘述何者錯誤?
核心觀念
本題考查《行政執行法》上「公法上金錢給付義務」的行政執行,包括:
- 行政執行的執行名義。
- 法定義務是否得直接作為執行名義。
- 禁止重複查封原則。
- 拘提、管收及限制住居等間接或人身強制措施。
以下均以命題當年(民國110年)法規為準。
公法上金錢給付義務,例如稅捐、罰鍰、規費及其他依法令或行政處分所生的金錢義務,義務人逾期不履行時,得依《行政執行法》移送行政執行。
解題方法
本題採「逐項檢驗法」:
- 先確認公法上金錢給付義務是否得行政執行。
- 再判斷各選項所述制度是否存在。
- 特別注意「比例原則」並不代表一律禁止人身限制,而是要求法律明文授權、具備法定要件,且措施符合必要性與相當性。
其中,行政執行並非只能查封、拍賣財產。在義務人符合特定法定情形時,《行政執行法》仍容許限制住居、拘提或管收等措施。因此,凡是將法律效果描述成「一律禁止」者,通常即屬錯誤。
選項分析
(A) 基於比例原則,現行法禁止藉由限制人身自由方式進行。
錯誤。
比例原則要求行政機關採取強制執行措施時,必須有法律依據,且符合適當性、必要性及狹義比例原則;但比例原則並不等於「絕對禁止」限制人身自由。
依民國110年《行政執行法》第17條,義務人有顯有履行可能而故不履行、顯有逃匿之虞、隱匿或處分應供執行財產、拒絕報告財產狀況、無正當理由不到場等法定情形時,行政執行機關得採取限制住居、拘提或管收等措施。
其中,拘提、管收確實涉及人身自由,但必須受到嚴格法定要件與程序限制,並非法律一概禁止。因此,本選項將「比例原則的限制」誤述為「全面禁止」,與法制不符。
(B) 公法上金錢給付義務之執行名義可以經由法令規定形成。
正確。
《行政執行法》第11條所稱公法上金錢給付義務的執行名義,不以個別行政處分為限。義務人若是依法律或法規命令,直接負有公法上金錢給付義務,該法定義務亦得作為行政執行的基礎。
第 35 題2 分
關於「處分機關未告知救濟期間或告知錯誤未為更正,致相對人或利害關係人遲誤者,如自處分書送達後 1 年內聲明不服時,視為於法定期間內所為」之意涵敘述,下列何者錯誤?
核心觀念
本題考《行政程序法》第 98 條有關「行政處分救濟期間告知錯誤」的法律效果。
依命題當年(民國 110 年)法規,處分機關未告知救濟期間,或告知錯誤而未依法更正,致相對人或利害關係人遲誤法定救濟期間者,如自處分書送達後 1 年內聲明不服,視為於法定期間內所為。
其制度目的在於:
- 防止行政機關的程序告知錯誤,使人民喪失救濟權。
- 保障人民之訴願權及行政訴訟權。
- 對原本受法定期間限制的救濟程序,提供法律上的特別寬限。
但「確認行政處分無效訴訟」本身並無法定起訴期間限制,因此不適用上述一年補救規定。
解題方法
本題應先區分兩類行政救濟:
- 有法定期間限制的救濟,例如訴願、撤銷訴訟。
- 原則上不受期間限制的救濟,例如確認行政處分無效訴訟。
行政程序法第 98 條所處理的是第一類情形。其前提是人民原本因期間經過而遲誤,但遲誤原因是處分機關未告知或錯誤告知救濟期間。
確認行政處分無效訴訟依行政訴訟法第 6 條,原則上不受起訴期間限制,既然沒有「法定期間遲誤」的問題,自無適用行政程序法第 98 條一年寬限規定的必要。
選項分析
(A) 正確
本規定旨在避免處分機關的告知疏失,導致不熟悉法律的人民因不知救濟期間,或因相信錯誤告知,而喪失原本應享有的救濟機會。
行政機關負有正確告知救濟方法及期間的義務,不能因自己的程序錯誤,使人民承擔失權結果。因此,A 符合本規定保障人民訴訟權及救濟權的目的。
(B) 正確
本規定的適用前提,就是行政處分的救濟原本有法定期間限制。例如訴願及撤銷訴訟通常須在一定期間內提起。
第 36 題2 分
關於政府資訊公開之敘述,下列何者錯誤?
核心觀念
本題考《政府資訊公開法》之基本原則,包括:
- 外國人請求政府資訊之互惠原則。
- 政府資訊提供之收費原則。
- 政府資訊限制公開或不予提供之例外。
- 對政府資訊公開決定不服時之行政救濟。
以下均以命題當年(民國110年)法規為準。
解題方法
逐一對照《政府資訊公開法》的規定:
- 外國人是否得請求政府資訊,判斷是否採互惠主義。
- 政府資訊提供是否得收取費用,判斷是否屬有償提供。
- 法律是否列有不得公開或限制公開的事由。
- 對機關准駁決定不服時,是否可以提起訴願及行政訴訟。
其中,D直接否定行政救濟,與《政府資訊公開法》明文規定相反,因此為錯誤選項。
選項分析
(A) 對於外國人之資訊公開請求,採取互惠主義。
正確。
依《政府資訊公開法》第9條,外國人請求政府資訊,須以其本國與我國具有平等互惠關係為前提。也就是說,外國人能否依我國法請求政府資訊,取決於我國人民在該外國是否也能獲得相同或相當的資訊公開待遇。
因此,本選項所稱「採取互惠主義」正確。
(B) 對於政府資訊公開之請求,原則上採取有償主義。
正確。
依《政府資訊公開法》第22條,政府機關公開或提供政府資訊時,得向申請人收取費用,收費標準由各機關定之。費用通常是影印、抄錄、複製、郵寄或其他必要成本,而非以營利為目的。
因此,政府資訊公開並非當然免費,而是原則上得依法收取必要費用,故本選項在考試用語下屬正確。
第 37 題2 分
有關聽證程序之敘述,下列何者正確?
核心觀念
本題考《行政程序法》有關「聽證程序」的規定,重點包括:
- 法規命令訂定程序是否得舉行聽證。
- 聽證後行政處分的救濟方式。
- 當事人對聽證主持人處置是否得聲明異議。
- 聽證程序是否得再行進行。
以下均以命題當年(民國110年)法規為準。
解題方法
逐一對照《行政程序法》關於聽證及法規命令訂定程序的明文規定即可:
- 第155條:行政機關訂定法規命令,得依職權舉行聽證。
- 第109條:不服依聽證程序所作成的行政處分,免除訴願及其先行程序。
- 聽證程序中,當事人或利害關係人得對主持人的處置即時聲明異議。
- 聽證程序並非絕對不得再行進行,於法定或必要情形下,得再為聽證。
選項分析
(A) 正確
依《行政程序法》第155條,行政機關訂定法規命令時,得依職權舉行聽證。
此處的「得」表示行政機關具有裁量權,並非所有法規命令均必須舉行聽證;但法律確實允許行政機關基於政策需要、爭議程度或公共利益,自行決定舉行聽證。
因此,(A)敘述正確。
(B) 錯誤
依《行政程序法》第109條,不服依聽證程序所作成的行政處分者,其行政救濟程序免除訴願及其先行程序。
第 38 題2 分
關於主管機關核准都市更新事業程序中,正當行政程序要求之敘述,下列何者錯誤?
核心觀念
本題考的是都市更新事業核准程序中的「正當行政程序」要求,重點在於主管機關作成核准都市更新事業計畫之行政處分前,是否充分保障受影響利害關係人的程序參與權。
以命題當年(民國 110 年)法規及司法院釋字第 709 號解釋為準,都市更新涉及人民財產權、居住自由及其他重要權利,主管機關不得僅以形式上的公聽會取代完整的正當行政程序。程序至少應包括:
- 使利害關係人有知悉相關資訊的可能。
- 使利害關係人能適時陳述意見。
- 對涉及不利益或權利變動的行政處分,遵守行政程序法關於通知及送達的要求。
- 公聽程序應具有實質意義,不能只流於形式。
解題方法
判斷本題的切入點,是檢查各選項是否符合正當行政程序的基本內容。
公聽程序雖然是行政機關蒐集意見、提供民眾表達意見的重要方式,但公聽會本身不當然等於完整的正當行政程序。主管機關仍須確保利害關係人能取得必要資訊,並有適時以言詞或書面表達意見的機會,且行政處分作成後應依法通知、送達。
因此,主張「僅進行公聽程序已足」係將公聽程序過度簡化,與正當行政程序要求不符,為錯誤敘述。
選項分析
(A) 應確保利害關係人知悉相關資訊之可能性。
正確。
正當行政程序要求利害關係人必須有取得相關資訊的可能,才能有效判斷自身權利是否受到影響,並決定是否提出意見或採取救濟措施。
都市更新事業計畫涉及更新範圍、土地及建築物權利變動、分配及負擔等重要事項,主管機關不能在資訊不透明的情況下逕行核准。司法院釋字第 709 號解釋即強調,應使利害關係人有知悉相關資訊的可能,並有適時表達意見的機會。
因此,本選項符合正當行政程序要求。
(B) 僅進行公聽程序已足。
錯誤,為本題答案。
公聽程序只是正當行政程序中的一環,不能當然取代所有程序保障。主管機關除舉行公聽會外,仍須:
第 39 題2 分
關於訴願法上訴願程序之敘述,下列何者正確?
核心觀念
本題考查訴願程序中:
- 言詞辯論是否為必要程序。
- 對訴願程序上處置是否得聲明不服。
- 原處分機關撤銷原行政處分後,訴願機關應作成何種決定。
- 訴願有理由時,訴願機關之決定方式。
以下以命題當年(民國110年)法規為準。
依訴願法第81條第1項,訴願有理由者,受理訴願機關應以決定撤銷原行政處分之全部或一部,並得視事件情節,發回原處分機關另為處分,或由受理訴願機關逕為變更之決定。
解題方法
本題可先掌握各選項的法律效果:
- 「均應」通常表示無例外的強制程序,須檢查法律是否僅規定「得」為之。
- 「聲明異議」須有法律明文依據,不能僅因不服程序處置即當然提出。
- 原行政處分已經撤銷,訴願標的消失時,通常涉及「不受理」,不是「駁回」。
- 訴願有理由時,訴願機關不僅得撤銷,也得在一定情形下逕為變更原行政處分。
依此判斷,正確答案為 D。
選項分析
(A) 錯誤
受理訴願機關並非均應經言詞辯論作成訴願決定。
訴願程序原則上採書面審理。依訴願法關於言詞辯論之規定,受理訴願機關認為有必要時,得依職權或依申請通知訴願人、參加人或利害關係人到指定處所言詞辯論。
因此,言詞辯論是訴願機關於必要時採取的程序,並非所有訴願事件的必經程序。選項使用「均應」二字,將裁量性程序誤稱為強制程序,故錯誤。
(B) 錯誤
訴願人對於受理訴願機關所為的程序上處置,不得聲明不服。
第 40 題2 分
下列法律規定之行政救濟程序,何者屬訴願先行程序?
核心觀念
本題考「訴願先行程序」之概念。所謂訴願先行程序,是指法律對特定行政事件設有特殊行政救濟程序,當事人必須先依該特別程序尋求救濟,始得進一步提起訴願或行政訴訟;其目的在於讓原處分機關或特別審議機關先行處理爭議。
以命題當年(民國 110 年)法規為準,政府採購法對廠商與機關間之採購爭議,設有「異議、申訴」之特別救濟程序,具有訴願先行程序性質。
解題方法
判斷各選項時,應掌握三個步驟:
- 該程序是否為法律特別設計的行政救濟程序。
- 是否具有先行性,亦即當事人必須先踐行該程序。
- 該程序是否屬於訴願制度中的前置救濟,而非單純的內部申訴、執行程序上的異議,或具有獨立性質的特別救濟。
政府採購法之救濟流程為:
其中,廠商對機關於招標、審標、決標或採購程序所為處置不服時,應先依政府採購法提出異議;對異議處理結果不服者,再提出申訴。政府採購法並規定,申訴審議判斷視同訴願決定,因此整體上具有訴願先行程序之性質。
選項分析
(A) 公務人員保障法之再申訴
錯誤。
公務人員保障法所稱申訴、再申訴,主要是公務人員對服務機關所為管理措施或工作條件之處置不服時,所提起的保障救濟程序。
公務人員保障法對於行政處分與管理措施,分別設有不同救濟途徑:
- 對影響公務人員身分、官等、俸級、權利或其他重大權益之行政處分,原則上提起復審。
- 對管理措施或有關工作條件之處置,則提起申訴、再申訴。
再申訴是公務人員保障制度中的特別救濟程序,並非訴願法所稱的訴願先行程序。其制度目的在於保障公務人員權益,而非作為提起訴願的法定前置程序,因此不選。
(B) 行政執行法之聲明異議
錯誤。
行政執行法上的聲明異議,是義務人或利害關係人對行政執行機關之執行命令、執行方法、應遵守之程序或其他侵害利益之情事表示不服的救濟方式。
第 41 題2 分
關於不同種類懲戒處分之併用及懲戒處分與其他處罰規定之競合,下列敘述何者正確?
核心觀念
本題考《公務員懲戒法》關於:
- 不同種類懲戒處分是否得併用。
- 同一行為能否受到二次懲戒。
- 懲戒與刑罰、行政罰、行政懲處間的競合關係。
以下以命題當年(民國110年)法規為準。當時適用民國109年7月17日施行之《公務員懲戒法》;現行法關於懲戒法院之用語及部分制度已有調整,但本題核心規範仍在《公務員懲戒法》第9條、第22條。
解題方法
本題可依序掌握三個法則:
第一,先看《公務員懲戒法》第9條的懲戒處分併用規定。罰款原則上可以與其他懲戒處分併為處分,但不得與「剝奪、減少退休(職、伍)金」及「減俸」併處。
第二,確認同一行為是否已經受過懲戒法院的懲戒。依第22條第1項,同一行為不得受懲戒法院二次懲戒。
第三,區分「刑罰或行政罰」與「行政懲處」。我國採刑懲併罰及行懲併罰原則,同一行為即使已受刑罰、行政罰或行政懲處,仍可能移送懲戒。
法條整理
《公務員懲戒法》第9條規定,公務員之懲戒處分包括:
- 免除職務
- 撤職
- 剝奪、減少退休(職、伍)金
- 休職
- 降級
- 減俸
- 罰款
- 記過
- 申誡
其中,罰款得與「剝奪、減少退休(職、伍)金」及「減俸」以外之其餘懲戒處分併為處分。
《公務員懲戒法》第22條規定:
- 同一行為,不受懲戒法院二次懲戒。
- 同一行為已受刑罰或行政罰之處罰者,仍得予以懲戒。
- 同一行為經主管機關或其他權責機關為行政懲處處分後,仍得移送懲戒;懲戒法院判決確定後,原行政懲處處分失其效力。
選項分析
(A) 撤職與罰款處分不得併處。
錯誤。
依《公務員懲戒法》第9條,罰款不得與剝奪、減少退休(職、伍)金及減俸併處,但可以與其餘懲戒處分併處。
撤職並不在禁止併處的範圍內,因此懲戒法院得依違失情節,併予撤職及罰款處分。
故本選項將「撤職」誤認為不得與罰款併處,錯誤。
第 42 題2 分
依行政訴訟法規定,下列何者不適用簡易訴訟程序?
核心觀念
本題考查《行政訴訟法》簡易訴訟程序的適用範圍。以下均以命題當年,即民國110年法規為準。
依《行政訴訟法》第229條,主要適用簡易訴訟程序的事件包括:
- 稅捐課徵事件,核課稅額在新臺幣40萬元以下。
- 因行政處分涉訟,訴訟標的金額或價額在新臺幣40萬元以下。
- 其他公法上財產關係訴訟,標的金額或價額在新臺幣40萬元以下。
- 不服告誡、告知、講習、輔導教育或其他相類似的輕微處分。
- 法律特別規定應適用簡易程序的事件,例如部分收容及收容異議事件。
判斷時不能只看行政處分中是否有「30萬元」或「40萬元」的數字,還要看整體訴訟標的及處分種類是否符合簡易程序的要件。
解題方法
逐一檢查各選項:
- 是否屬於講習等輕微處分;
- 是否屬於稅捐或公法上財產請求,且金額不逾40萬元;
- 是否屬於法律明文規定的收容異議事件;
- 若行政處分同時包含罰鍰與沒入,則不能僅以罰鍰金額判斷是否適用簡易程序。
選項分析
(A) 隨地吐檳榔汁,接受4小時戒檳班講習
此屬於行政機關所為的「講習」或與講習相類似的輕微處分。
《行政訴訟法》第229條所列的告誡、告知、講習、輔導教育及其他相類似之輕微處分,原則上適用簡易訴訟程序。因此,本選項適用簡易訴訟程序。
(B) 30萬元罰鍰並沒入清除機具
本選項的行政處分同時包括:
- 30萬元罰鍰;
- 沒入清除機具。
第 43 題2 分
關於行政救濟之敘述,下列何者錯誤?
以命題當年(民國 110 年)法規為準
核心觀念
本題考查行政救濟類型與公法上爭議的救濟途徑,主要涉及:
- 違法行政處分:原則上提起撤銷訴訟。
- 行政契約及行政事實行為:可依其爭議內容提起一般給付訴訟。
- 都市計畫的法律性質及其行政救濟:都市計畫並非當然屬於法規命令,且符合一定要件時可以提起行政爭訟。
行政訴訟法第 4 條規定撤銷訴訟;第 8 條規定,人民與行政機關間因公法上原因發生財產上給付,或因公法上契約發生給付,得提起給付訴訟,並及於行政處分以外之其他非財產上給付。
解題方法
判斷本題各選項,可依下列順序:
- 先辨認爭議標的屬於行政處分、行政契約、行政事實行為或都市計畫。
- 再對應適當的行政訴訟類型。
- 特別注意都市計畫的性質:不能因其具有一般性、抽象性,就直接認定為法規命令,更不能據此否定行政救濟。
選項分析
(A) 對於違法行政處分,原則上應提起撤銷訴訟。
本選項正確。
行政處分是行政機關就公法上具體事件所為,對外直接發生法律效果的單方行政行為。人民認為行政處分違法並侵害其權利或法律上利益時,原則上應依行政訴訟法第 4 條提起撤銷訴訟,請求法院撤銷該違法行政處分。
「原則上」表示仍有例外,例如:
- 行政處分具有重大明顯瑕疵而屬無效,得提起確認行政處分無效之訴。
- 行政機關對人民依法申請的案件違法駁回或怠於作成處分,可能提起課予義務訴訟。
- 若爭議涉及行政處分以外的公法上給付,則可能提起一般給付訴訟。
因此,本選項的表述符合行政救濟基本原則。
(B) 對於行政契約之爭議,得提起一般給付訴訟。
本選項正確。
行政契約是指以設定、變更或消滅公法上法律關係為目的,由行政機關與人民或其他公法主體合意成立的契約。
行政契約爭議的救濟方式,須視請求內容而定。例如:
- 請求行政機關給付金錢。
- 請求返還因行政契約所受領的款項。
- 請求履行行政契約義務。
- 請求為行政處分以外的特定公法上給付。
此類爭議均可能透過一般給付訴訟處理。行政訴訟法第 8 條並明文規定,因公法上契約發生給付者,得提起給付訴訟。
因此,選項使用「得」提起一般給付訴訟,並未表示所有行政契約爭議只能採此一途徑,敘述正確。
第 44 題2 分
人民無須經訴願決定,而得逕行提起行政訴訟者,下列何者不屬之?
核心觀念
本題考查行政訴訟提起前,原則上是否須先經訴願決定,以及法律所定得免經訴願決定而直接提起行政訴訟的例外情形。
以命題當年(民國110年)法規為準,行政訴訟原則上採「訴願前置主義」;但在下列情形,人民得不等待訴願決定,即逕行提起行政訴訟:
- 訴願機關逾法定期間不作成決定。
- 已踐行其他法律所定、相當於訴願的行政救濟程序。
- 行政處分作成前已依法踐行聽證程序。
- 法律有其他特別規定者。
本題應判斷各選項是否屬於上述例外。
解題方法
解題時先抓住題幹的關鍵字:「無須經訴願決定,而得逕行提起行政訴訟」。
逐一檢查各選項:
- 是否是訴願機關遲延不決?
- 是否已完成其他相當於訴願的程序?
- 是否因依法踐行聽證,而免除訴願前置?
- 是否只是因自己逾期未提起訴願?
前三者屬於法律承認的訴願前置例外;單純逾越訴願期間,則不會因此取得直接提起行政訴訟的權利。
選項分析
(A) 雖提起訴願逾3個月訴願機關不為決定者:正確
依行政訴訟法關於撤銷訴訟的規定,人民提起訴願後,訴願機關逾3個月仍不為訴願決定者,人民不必繼續等待訴願結果,即得提起行政訴訟。
此外,若訴願機關依法延長訴願決定期間,延長期間逾2個月仍不為決定者,也有相同效果。
因此,本選項所述屬於「訴願機關遲延不決」的例外情形,人民得逕行提起行政訴訟。
(B) 已用盡其他相當於訴願之程序者:正確
行政救濟並非只有訴願一種形式。若法律另行規定人民必須先經某種具有實質救濟功能、且相當於訴願的程序,人民已依法完成該程序,即可認為已滿足訴願前置的要求。
第 45 題2 分
關於公務員怠於執行職務之國家賠償責任要件,下列敘述何者錯誤?
核心觀念
本題考查《國家賠償法》第 2 條第 2 項後段所稱「公務員怠於執行職務」之國家賠償責任,以及司法院釋字第 469 號解釋所建立的判斷要件。
依《國家賠償法》第 2 條第 2 項,公務員於執行職務、行使公權力時,因故意或過失不法侵害人民自由或權利,國家應負損害賠償責任。公務員消極不作為而怠於執行職務時,仍須具備下列條件:
- 公務員負有法定職務。
- 該職務的目的在於保護特定人民的權益。
- 公務員依法具有作為義務,而非僅有一般行政便宜或政策裁量。
- 行政機關的裁量權已收縮至零,因而產生具體作為義務。
- 損害對公務員而言係可得預見,且具有避免可能性。
- 公務員的怠於執行職務與人民所受損害間,具有相當因果關係。
- 公務員具有故意或過失。
解題方法
本題問「何者錯誤」,應先掌握釋字第 469 號解釋對怠於執行職務的核心要求,再逐一比對選項。
判斷重點在於:受害人民是否必須先對該行政職務具有「公法上請求權」。依通說及釋字第 469 號解釋,國家賠償責任的成立,並不以人民原本即具有請求公務員採取特定行政措施的公法上請求權為必要。只要該法定職務具有保護特定人民權益的目的,且符合其他國家賠償要件,即可能成立賠償責任。
因此,要求「必須有公法上請求權」的敘述過度限縮,為錯誤。
選項分析
(A) 必須是屬於以保護特定人民利益為目的之法定職務。
正確。
怠於執行職務的國家賠償責任,並非公務員只要未積極處理任何行政事項,國家即須賠償。該法定職務必須是以保護特定人民之生命、身體、自由或財產等權益為目的。
例如,警察、主管機關或其他行政機關依法負有防止特定危險、保護特定人民權益的職務,而其怠於執行導致人民受損害,才可能構成國家賠償。
若法規範僅是為維持一般行政秩序或公益,並未具有保護特定人民權益的功能,通常不足以成立本類型的國家賠償責任。
(B) 相關職務必須是行政機關因裁量權收縮至零而產生作為義務之情形。
正確。
第 46 題2 分
關於行政訴訟重新審理制度,下列敘述何者錯誤?
核心觀念
本題考查行政訴訟法上的「再審之訴」(題目稱「重新審理」),重點包括:
- 第三人未參加訴訟而受確定判決不利影響時,是否具備再審資格。
- 再審期間。
- 再審案件的管轄法院。
- 提起再審是否當然停止原確定判決之執行。
以下均以命題當年(民國110年)法規為準。
解題方法
判斷本題可依序檢查四個要件:
- 是否屬於法定再審事由或適格聲請人。
- 是否符合30日及1年期間限制。
- 是否由原確定判決法院專屬管轄。
- 提起再審後,原確定判決是否當然停止執行。
其中最容易混淆的是:再審制度是對已確定判決的例外救濟,但提起再審本身並不當然發生停止執行的效果。
選項分析
(A) 正確
依行政訴訟法關於再審之訴的規定,因撤銷訴訟判決而權利受損的第三人,如果:
- 非因可歸責於自己的事由而未參加訴訟;
- 因此無法提出足以影響判決結果的攻擊或防禦方法;
得對該確定終局判決提起再審之訴。
本選項所述正是行政訴訟法所特別保障的第三人再審事由,故正確。
(B) 正確
依行政訴訟法第276條,再審之訴原則上應於知悉再審理由之日起30日內提起;此外,為維持判決安定性,自判決確定之日起逾1年者,原則上不得提起再審。
第 47 題2 分
關於因公共設施所生之國家賠償責任,依國家賠償法規定,下列敘述何者正確?
核心觀念
本題考《國家賠償法》第 3 條之公共設施責任。以命題當年(民國 110 年)法規為準,公有公共設施因設置或管理有欠缺,致人民生命、身體或財產受損害者,國家負損害賠償責任。
判斷國家是否負責,應掌握下列要件:
- 存在供公眾使用之公共設施。
- 設置或管理具有欠缺。
- 人民受到生命、身體或財產上的損害。
- 公共設施欠缺與損害間具有相當因果關係。
判斷公式可簡化為:
其中,「公有」不以國家取得所有權為絕對必要;實務上,非國家所有但由行政機關實際管理、供公眾通行或使用之設施,仍可能成立公共設施責任。
解題方法
本題應逐一判斷各選項中的設施或自然環境是否具有「設置或管理欠缺」,並注意下列區別:
- 公共設施是否屬於國家所有,不是唯一判斷標準。
- 尚未驗收,不當然表示國家責任應減輕。
- 對自然環境本身的既存危險,已設置適當警告標示,可能表示管理上並無欠缺。
- 對已經存在毀損的人工設施,單純設置警告,通常不能取代修繕、封閉或排除危險的管理義務。
選項分析
(A) 錯誤
非國家所有但事實上由行政機關管理之既成道路,仍可能屬於國家賠償法上的公共設施。
公共設施責任重點在於行政機關是否對該設施具有事實上的管理、維護及安全管制作為,而非僅看所有權歸屬。既成道路雖非國家所有,但若由行政機關實際管理並供一般人民通行,因路面不平整而造成人民受傷,即可能認定道路管理有欠缺,國家應負國家賠償責任。
因此,「非國家所有」不能直接推出「國家不負賠償責任」。
(B) 錯誤
第 48 題2 分
下列何者無須給予損失補償?
核心觀念
本題考「行政作用造成人民財產損失時,是否構成特別犧牲,因而須予損失補償」。
判斷重點如下:
- 行政機關基於一般公共利益,對全體人民財產權所作合理、普遍的社會義務限制,原則上無須補償。
- 若特定人民因公益而承受超過一般社會成員所應負擔程度的財產損失,形成「特別犧牲」,原則上應給予損失補償。
- 合法行政行為所造成的特別犧牲,屬損失補償問題;違法行政行為造成損害,則可能涉及國家賠償。
以下以命題當年(民國110年)法規為準。
解題方法
逐一判斷各選項的法律性質:
- 一般性、抽象性的財產權限制:通常屬社會義務,無須補償。
- 廢止合法授益處分:若基於重大公益,依法通常須補償受益人的信賴利益或財產損失。
- 公益徵收私人土地:剝奪特定人民的財產權,屬典型特別犧牲,必須補償。
- 緊急消防行為造成個別人民財產損害:雖為合法公益行為,但若使特定人民承受特殊損失,依法應予補償。
選項分析
(A) 騎樓禁止擺設攤位——正確
騎樓本質上負有供公眾通行的公共使用功能。禁止在騎樓擺設攤位,是基於交通秩序、行人安全及公共利益所作的一般性使用限制。
此種限制適用於所有處於相同法律地位的騎樓使用人,屬於財產權本來即應負擔的社會義務,尚未使特定人民承受超過一般社會負擔程度的特別犧牲。因此,原則上無須給予損失補償。
即使攤販因此減少營業利益,該損失仍屬一般公共管制所生的反射利益減少,並非當然構成應予補償的特別犧牲。
(B) 為防止對公益之重大危害,廢止授予利益之行政處分——錯誤
授予利益之行政處分,例如許可、特許或其他使人民取得法律上利益的行政處分,若屬合法授益處分,行政機關基於防止或除去對公益的重大危害而予以廢止,雖具有公益上的正當性,仍可能使受益人原本享有的法律地位受到剝奪。
第 49 題2 分
依國家賠償法規定,關於假處分之敘述,下列何者正確?
核心觀念
本題考《國家賠償法》關於請求權人聲請假處分、命賠償義務機關暫先支付費用的規定。以命題當年(民國110年)法規為準,重點如下:
- 假處分由法院裁定,並非由賠償義務機關或其上級機關決定。
- 假處分的目的在於提供急迫、暫時性的救濟,不必等到國家賠償訴訟判決確定後才支付。
- 得暫先支付的費用包括醫療費及喪葬費。
- 請求權人最終受敗訴判決確定時,依假處分受領的費用應予返還。
解題方法
看到「假處分」一詞,先掌握其法律性質:假處分是法院為避免請求權人在訴訟期間遭受急迫損害,而採取的暫時性救濟措施。
依《國家賠償法》規定,請求權人提起國家賠償訴訟後,得向法院聲請假處分,命賠償義務機關暫先支付醫療費或喪葬費。由此可直接判斷:
- 決定機關:法院。
- 支付時點:訴訟確定前即可暫先支付。
- 支付範圍:醫療費及喪葬費。
- 敗訴效果:敗訴判決確定時,已受領費用應返還。
因此,正確選項為返還規定所呈現的 D。
選項分析
(A) 由賠償義務機關之上級機關決定之。
錯誤。
假處分是訴訟上的暫時救濟措施,應由法院依聲請裁定,並命賠償義務機關暫先支付相關費用。賠償義務機關的上級機關並非假處分的決定機關。
第 50 題2 分
甲至新北市新莊區公所民政課辦理相關業務,搭乘電梯時,被電梯門夾傷手指,甲欲請求國家賠償,應以下列何者為賠償義務機關?
核心觀念:公共設施瑕疵之國家賠償義務機關
本題涉及《國家賠償法》第3條公共設施瑕疵責任。公有公共設施因設置或管理有欠缺,致人民生命、身體或財產受損害時,原則上由該公共設施的「設置或管理機關」負國家賠償責任。
電梯屬於供公眾使用之公共設施。甲在新北市新莊區公所辦理業務時,因電梯門夾傷手指,題目所問即為該電梯之管理機關為何。
判斷重點不是看受傷地點所屬的上級機關,而是確認該公共設施實際上由哪一個機關設置或管理。依題目設定,電梯位於新莊區公所內,管理機關為新北市新莊區公所,因此應以新莊區公所為賠償義務機關。
解題方法
依下列步驟判斷:
- 電梯位於區公所辦公場所,具有公有公共設施性質。
- 電梯門夾傷手指,若係因電梯設置或管理欠缺所致,涉及《國家賠償法》第3條。
- 公共設施瑕疵案件,賠償義務機關為該公共設施之設置或管理機關。
- 題目將電梯設置於新北市新莊區公所,依一般機關分工,區公所負責該辦公場所及其附屬設施的管理。
- 因此,賠償義務機關為「新北市新莊區公所」。
本題並非以新北市政府的層級較高為判斷標準,也不是以甲洽辦的民政課為判斷標準,而是以公共設施的管理權限為核心。
選項分析
(A) 新北市新莊區公所民政課
錯誤。民政課是新莊區公所內部的業務單位,並非獨立的行政機關,也不是本題電梯的管理機關。即使甲是到民政課辦理業務,仍不能據此認定民政課為國家賠償義務機關。
國家賠償請求的對象,原則上須為具有機關地位、並依法負責該公共設施設置或管理的機關,不能以機關內部的科、課作為賠償義務機關。
(B) 新北市新莊區公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