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0 司法特考四等 法院書記官 行政法概要 考古題詳解

110 年・司法特考・四等・法院書記官
試題代碼 行政法概要

第 一 題25 分

甲於民國 108 年 10 月分發至某地方法院擔任四等書記官,工作態度良好,平日工作表現也受到同仁與主管之肯定,因此自許此一肯定也能反映在其年終考績中。惟甲之 109 年年終考績仍被考列為乙等,甲於收到考績通知書後,忿忿不平。

試問:此一考績通知書之法律性質為何?甲若不服,應如何提起救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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核心觀念

本題考查公務人員年終考績之法律性質,以及考績不服時應採取何種行政救濟程序。判斷重點在於區分:

  1. 機關將考績結果告知公務人員之「考績通知書」;
  2. 銓敘部所作成具有法律效果之「考績審定」。

依民國110年時之《公務人員考績法》,年終考績須經銓敘部銓敘審定後,始發生考績等第、俸級晉升及考績獎金等法律效果。

解題方法

判斷行政行為是否為行政處分,應觀察其是否具備:

  • 行政機關所作成;
  • 基於公法上的職權;
  • 對外直接發生法律效果;
  • 為具體事件之單方決定。

因此,不能僅因文件名稱為「考績通知書」,便直接認定其為行政處分,必須確認該文件是否本身創設或變更法律效果。

一、考績通知書之法律性質

機關所製發之考績通知書,主要作用是將銓敘部已作成之考績審定結果告知甲。該通知書本身並未重新決定甲之考績等第,也未獨立發生俸級、獎金等法律效果。

所以,考績通知書僅屬於對既存法律狀態之告知,性質上是:

觀念通知,並非行政處分。

至於真正對甲發生法律效果者,是銓敘部所作成之考績審定。乙等考績可能涉及俸級晉升幅度及考績獎金等公法上權益,銓敘部考績審定具有對外直接發生法律效果之特性,屬行政處分。

二、甲應提起之救濟

甲不服者,應針對真正具有法律效果之「銓敘部考績審定」提起救濟,而非單獨對考績通知書提起撤銷訴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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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二 題25 分

甲為 A 市市民,107 年至 109 年被核定為第一類低收入戶,每月領取生活扶助金 1 萬 2,800 元。惟 B 主管機關(以下稱 B 機關)於 110 年時發現甲所提供之財產資料有誤,經重新計算後,107 年至 109 年應核定為第二類低收入戶,每月生活扶助金 6,800 元,遂發函撤銷甲 107 年至 109 年之第一類低收入戶之核定,改核定為第二類低收入戶。

請問:依行政程序法之規定,B 機關應如何請求甲返還 107 年至 109 年所溢領之生活扶助金?經追繳後,甲若置之不理,拒絕返還溢領之金額,B 機關又應循如何之途徑進行追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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核心觀念

本題考查三個重點:

  1. 授益行政處分之撤銷及溯及既往失效。
  2. 撤銷後公法上不當得利之返還。
  3. 返還義務人拒不履行時,行政機關移送行政執行。

以命題當年(民國110年)法規為準,相關規定如下:

  • 《行政程序法》第117條:違法授益行政處分之撤銷。
  • 《行政程序法》第118條:撤銷之效力,原則上溯及既往失效。
  • 《行政程序法》第119條:受益人有以不正確或不完全資料,使行政機關作成授益處分等情形者,不受信賴保護。
  • 《行政程序法》第127條:授益行政處分撤銷後,受益人應返還所受領之給付;行政機關並應以書面行政處分確認返還範圍,限期命其返還,該處分確定後始得移送行政執行。

解題方法

本題應依「原處分性質—撤銷效力—返還金額—請求方式—強制實現」的順序處理。

一、原第一類低收入戶核定屬授益行政處分

B機關核定甲為第一類低收入戶,並按月發給生活扶助金,係對甲直接給予金錢利益,且屬連續性金錢給付之授益行政處分。

甲因提供錯誤財產資料,使B機關誤為第一類低收入戶核定,該核定即屬違法授益行政處分。甲對重要事項提供不正確資料,導致行政機關作成錯誤核定,依《行政程序法》第119條,不得主張信賴保護。

二、撤銷後原核定溯及既往失效

B機關依《行政程序法》第117條撤銷甲107年至109年第一類低收入戶之核定,並依第118條使該違法授益行政處分溯及既往失效。

因此,甲原本依第一類資格所領取、超過第二類應得數額的部分,即欠缺法律上原因,構成公法上不當得利,應依《行政程序法》第127條返還。

三、計算應返還金額

第一類每月生活扶助金為12,800元,第二類每月生活扶助金為6,800元,每月溢領金額為:

12,800−6,800=6,000元12,800-6,800=6,000\text{元}

107年至109年共3年,即:

3×12=36個月3\times 12=36\text{個月}

因此甲應返還之溢領金額為:

6,000×36=216,000元6,000\times 36=216,000\text{元}

B機關應如何請求返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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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三 題25 分

甲就某筆土地向乙機關申請建築執照,於取得建築執照後即進行施工。惟乙機關於甲施工後 6 個月始發現該申請建築之地點,有地震斷層帶穿越,該地點為禁止建築區域,遂撤銷甲之建築執照,並通知甲停止施工興建。

試問:乙機關撤銷甲建築執照之行政行為的法律性質為何?乙機關要如何合法撤銷甲之建築執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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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核心觀念

本題考點是「違法授益行政處分之撤銷」與「合法授益行政處分之廢止」的區別,主要適用行政程序法第117條至第121條。

建築執照具有下列性質:

  1. 建築執照是主管機關對人民所為的授益行政處分。
  2. 乙機關核發建築執照後,甲取得合法施工的公法上地位。
  3. 但因該土地位於地震斷層帶,依法屬禁止建築區域,甲自始即欠缺取得建築執照的實體要件。因此,該建築執照自核發時起即屬違法行政處分。

行政法上應區分:

  • 「撤銷」:針對原本即屬違法的行政處分,使其原則上溯及既往失效。
  • 「廢止」:針對原本合法,嗣後因法規或事實變更而不宜繼續存在的行政處分,使其向將來失效。

本題的禁止建築事由在建築執照核發時即已存在,並非核發後才發生,因此屬於撤銷,不是廢止。


二、乙機關撤銷建築執照的法律性質

乙機關所為撤銷建築執照的行為,是:

對違法授益行政處分所為的職權撤銷,性質上屬形成處分。

其理由如下:

  1. 建築執照核發時即違反禁止建築區域的規定,屬違法行政處分。
  2. 乙機關是在事後發現原核發處分違法,依行政程序法第117條職權撤銷。
  3. 撤銷會改變甲原本所取得的法律地位,因此是形成處分。
  4. 乙機關通知甲停止施工,則是命甲為一定行為的下命處分,與撤銷建築執照本身在法律性質上不同。若同一通知同時包含二者,應視為兩個不同的行政處分。

撤銷後的法律效果,依行政程序法第118條,原則上溯及既往失去效力。換言之,建築執照視為自始即不存在。但為維護公益或避免受益人財產上損失,撤銷機關得另定失效日期。


三、乙機關合法撤銷的要件與程序

(一)確認原建築執照確屬違法

乙機關應先確認:

  1. 該土地確實有地震斷層帶穿越。
  2. 依命題當年有效的建築法規及相關土地使用管制規定,該地點確屬禁止建築區域。
  3. 禁止建築事由在建築執照核發時已存在。

只有在原處分自始違法的前提下,才能依行政程序法第117條撤銷。若是核發後才發生法規或事實變更,才應考慮依行政程序法第123條廢止。


(二)由有權機關作成撤銷

依行政程序法第117條,違法行政處分於法定救濟期間經過後,原處分機關或其上級機關得依職權全部或一部撤銷。

因此,本題應由:

  • 原核發建築執照的乙機關撤銷;或
  • 乙機關的上級機關撤銷。

若建築執照尚在法定救濟期間內,應先依通常救濟程序處理;法定救濟期間經過後,才進入行政程序法第117條的職權撤銷機制。


(三)進行公益與信賴保護衡量

行政程序法第117條雖規定機關「得」撤銷,但並非完全不受限制。乙機關必須衡量:

  1. 撤銷是否對公益造成重大危害。
  2. 甲是否具有值得保護的信賴。
  3. 甲的信賴利益是否顯然大於撤銷所欲維護的公益。

本題涉及地震斷層帶及禁止建築區域,繼續施工可能危及甲及不特定人的生命、身體與財產安全,具有高度公共安全風險。因此,維護公共安全的公益通常明顯高於甲繼續施工的信賴利益,乙機關原則上得合法撤銷。

但題目未明確說明甲是否知道該土地位於禁止建築區域。若甲有故意隱瞞、提供不實資料,或明知建築執照違法仍施工,依行政程序法第119條,其信賴不值得保護;即使甲並不知情,公共安全公益仍足以支持撤銷,只是乙機關應在理由中具體說明衡量結果。


(四)遵守撤銷期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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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四 題25 分

請依司法院釋字第 443 號解釋,說明「層級化法律保留體系」之內涵。並據此回答以下兩個行政行為是否有法律保留原則之適用:

⑴ 為防治新冠肺炎(COVID-19),中央流行疫情指揮中心要求民眾外出時需要全程佩戴口罩。

⑵ 在新冠肺炎(COVID-19)時期,政府為振興景氣與紓困,對經濟弱勢民眾由政府補助 1,000 元發放三倍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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核心觀念

本題核心在於司法院釋字第443號解釋所建立的「層級化法律保留體系」,並將行政行為依其對人民權利的影響程度,判斷是否須有法律依據或法律授權。

憲法第23條規定,人民自由權利之限制,應以法律為之。司法院釋字第443號解釋進一步指出,法律保留並非所有事項均須由法律鉅細靡遺規定,而應依規範事項對人民權利的影響程度,形成不同層級的法律保留。

另須區分:

  • 「法律保留原則」:行政機關作成特定行政行為,是否必須有法律依據或法律授權。
  • 「依法行政原則」:行政行為不得違反法律,包括法律優位原則與法律保留原則。

以下均以命題當年(民國110年)法規為準。

層級化法律保留體系

一、憲法保留

涉及憲法直接規定,或涉及憲法基本原則及國家重要組織事項者,應由憲法本身規定,立法者不得任意以法律變更。

例如:

  • 國家基本組織;
  • 人民基本權利的核心內容;
  • 憲法所明文保障的重要制度。

此類事項的規範密度最高。

二、絕對法律保留

對人民權利侵害特別重大者,必須由法律直接規定,不得僅以行政命令或概括授權作為依據。

典型事項包括:

  • 剝奪人民生命;
  • 限制人民身體自由;
  • 刑罰構成要件及法律效果;
  • 其他對人民基本權利有重大侵害的事項。

例如,行政機關不得僅依中央主管機關發布的行政規則,即逕行拘禁人民或創設刑罰。

三、相對法律保留

對人民權利雖有干預,但侵害程度尚未達到絕對法律保留者,原則上仍須有法律依據;法律可以規定重要事項,並授權行政機關就技術性、細節性或執行性事項訂定法規命令。

此時須注意:

  1. 法律本身應規定干預人民權利的目的、範圍及重要事項。
  2. 授權內容須具體、明確。
  3. 行政機關不得逾越法律授權範圍。
  4. 重大事項不得完全交由行政機關自行決定。

四、非法律保留事項

若行政行為僅涉及行政機關內部運作、單純技術性事項,或對人民權利影響極為輕微,則不一定需要法律逐一規定。

但即使屬於非法律保留事項,行政機關仍不得違反法律,亦不得任意侵害人民權利。

五、給付行政的法律保留

給付行政係國家提供金錢、服務或其他利益予人民,例如補助、救濟、社會福利及振興措施。

給付行政通常不像干預行政般直接限制人民自由,因此不當然要求嚴格的法律保留。不過,若涉及:

  • 大量公共支出;
  • 重大政策形成;
  • 人民重要利益;
  • 權利義務關係的重大變動;
  • 平等原則及資源分配問題;

仍應有法律或預算等適當規範作為依據。換言之,給付行政並非完全不受法律保留原則拘束,而是依事項重要性及對人民影響程度判斷其所需規範密度。

解題方法

本題可採三步驟:

第一,判斷行政行為的性質,是干預行政或給付行政。

第二,觀察該行為對人民權利的影響程度:

  • 是否限制人民自由;
  • 是否涉及身體自由;
  • 是否創設義務或不利益;
  • 是否僅提供利益;
  • 是否涉及重大公共支出或重要政策。

第三,依釋字第443號解釋的層級化法律保留體系,判斷是否須有法律依據、法律授權,或僅須有一般行政法原則及預算依據即可。

(一)外出時全程佩戴口罩

1. 行為性質

中央流行疫情指揮中心要求民眾外出時全程佩戴口罩,是對一般人民課予作為義務,屬於干預行政。

人民原本可以自由決定是否佩戴口罩,行政機關以防疫命令要求其佩戴,已對人民的行動自由、一般人格利益及生活方式形成一定限制。

因此,這不是單純的行政指導,也不是沒有法律效果的勸導,而是具有規制人民義務的行政措施。

2. 是否適用法律保留原則

口罩義務雖然限制人民自由,但其限制程度與拘禁、逮捕等身體自由的剝奪不同,通常不屬於絕對法律保留事項。

然而,該措施仍是對人民普遍課予義務,並可能伴隨裁罰效果,已非單純技術性或內部行政事項,因此適用相對法律保留原則。

行政機關至少應有法律依據或具體明確的法律授權,不得僅憑行政機關自行發布的一般性指示創設人民義務。

3. 民國110年法規下的法律依據

以命題當年法規而言,其主要法律依據包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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