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2 司法特考四等 執行員 民法概要 考古題詳解
第 一 題25 分
甲將其對乙之消費借貸債權以新臺幣(下同)200 萬元出賣給丙,然甲對乙之消費借貸債權,經法院判決確定不存在。試問:
(一)甲、丙間之債權買賣契約效力如何?
(二)丙就已支付價金以及其利息之損害,應如何向甲請求賠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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核心觀念
本題考查「債權買賣」的效力,以及出賣債權不存在時,出賣人的權利瑕疵擔保責任。
以命題當年(民國 112 年)法規為準,民法第 350 條規定,債權或其他權利的出賣人,應擔保其權利確實存在。這項擔保責任是法律對權利買賣所設的特別規定;債權嗣經判決確定不存在時,應依權利瑕疵擔保規定處理,不能僅因債權不存在,就直接認定買賣契約自始無效。
解題方法
先區分兩個問題:第一,買賣契約是否成立生效;第二,出賣人是否履行了債權存在的擔保義務。
甲、丙間以 200 萬元買賣甲對乙的債權,契約本身是債權買賣。題目所述法院判決確定債權不存在,代表甲未能交付一項確實存在、可供丙行使的債權,因而違反民法第 350 條的權利存在擔保義務。依民法第 353 條,買受人得依債務不履行規定請求損害賠償。
(一)債權買賣契約效力
第 二 題25 分
甲擅自在登記為乙所有之 A 土地上興建違章房屋 B 以供居住,為乙所不知。嗣後,乙將 A 地設定抵押權於丙,作為向丙借款之擔保。借款期滿,乙未清償債務,丙向管轄法院聲請拍賣抵押物。試問:
(一)甲對 B 屋有何權利?
(二)丙向法院聲請連同土地上之 B 屋併付拍賣,是否有理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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核心觀念
本題考查違章建築的所有權歸屬,以及土地抵押權的效力是否及於土地上的建物。解題時須分別判斷「甲是否因出資興建而取得 B 屋所有權」及「丙能否依土地抵押權聲請拍賣 B 屋」。
以下以命題當年(民國 112 年)法規為準。民法第 66 條第 1 項規定,不動產為土地及其定著物;第 758 條規定,因法律行為取得不動產物權,非經登記不生效力;第 811 條規定,動產因附合而成為不動產重要成分者,由不動產所有人取得其所有權。民法第 877 條則規定,土地及其上建築物分屬不同人所有,或僅其中一部分設定抵押權時,抵押權人於實行抵押權而聲請拍賣時,法院得因抵押權人聲請,將土地及建築物併付拍賣。
解題方法
先確認 B 屋的所有權,再確認抵押權的標的範圍。乙是 A 地所有人,但甲未經乙同意,在 A 地上興建 B 屋;建物所有權不能只憑「出資興建」判斷,仍須考量房屋與土地的結合關係及其是否具有獨立性。接著再依民法第 877 條判斷,即使 B 屋不是抵押權標的,丙是否仍可聲請法院將土地與房屋併付拍賣。
(一)甲對 B 屋有何權利?
房屋屬於土地上的定著物,得成為獨立的不動產。實務上,非土地所有人出資興建房屋,如房屋已具備獨立性,原則上由出資興建者原始取得房屋所有權;建物尚未辦妥保存登記,不當然使其喪失所有權。
本題甲擅自興建 B 屋,題目並未指出 B 屋已成為 A 土地的重要成分或與土地不可分離。依通常考試事實設定,應認 B 屋具有獨立性,甲因出資興建而取得 B 屋所有權。
第 1 題2 分
關於意思表示之解釋、單獨虛偽意思表示與通謀虛偽意思表示,下列敘述何者錯誤?
核心觀念
本題考民法意思表示解釋、單獨虛偽意思表示,以及民法第 86 條、第 87 條的規範。以下以命題當年(民國 112 年)法規為準。
意思表示應依表意人所欲發生的效果,綜合表示內容、交易慣行及相對人可得理解的情況解釋。民法第 86 條規定,表意人無欲為其意思表示所拘束之意,而為意思表示者,其意思表示不因此無效;但相對人明知其真意者,不在此限。第 87 條則規定,表意人與相對人通謀為虛偽意思表示者,意思表示無效;但不得以其無效對抗善意第三人。
解題方法
先區分第 86 條與第 87 條:表意人單方心中保留,原則上仍有效,只有相對人明知其真意時例外;雙方通謀虛偽,則原則上無效,但不得對抗善意第三人。再檢視各選項對交易慣行、適用範圍及善意第三人的描述,找出對第三人範圍界定不當者。
選項分析
(A) 正確。意思表示解釋原則上應兼顧交易慣行;若要採取異於交易慣行的解釋,須有相對人知悉或可得而知相關情事等依據,不能任意偏離交易慣行的客觀意義。
第 2 題2 分
甲將其所有之 A 地與其上興建之 B 屋,及另一塊 C 地及其上興建之 D 屋,一併出售於乙,但因甲尚有物品置於 B 屋內待處置,故甲乙間就 A 地與 B 屋之買賣,乃先為所有權移轉登記,但尚未交付;而 C 地與 D 屋部分,則因乙急需使用,故甲乙間就 C 地與 D 屋之買賣,先為交付,但尚未辦理所有權移轉登記。嗣後乙工作升遷,外派至國外,因工作忙碌,乙未積極向甲催促 A 地與 B 屋之交付及 C 地與 D 屋之所有權移轉登記。事經 15 年後,下列敘述何者錯誤?
核心觀念
本題考查不動產買賣中「所有權移轉登記」與「交付占有」的效力,以及買賣契約所生請求權的消滅時效。
以命題當年(民國 112 年)法規為準:
- 依民法第 758 條,不動產物權因法律行為而取得、設定、喪失或變更,非經登記不生效力。因此,買賣契約成立後,買受人仍須辦妥所有權移轉登記,才能取得不動產所有權。
- 依民法第 125 條,請求權因 15 年間不行使而消滅;但法律另有較短期間規定者,依其規定。
- 買賣契約所生的交付請求權及移轉登記請求權,原則上均屬債權請求權,適用民法第 125 條的 15 年時效。
- 債權請求權罹於時效,不代表債務當然消滅;債務人取得時效抗辯權,須提出抗辯,法院不得逕行適用。
解題方法
先分別判斷兩組不動產的登記與交付狀態:
- **A 地、B 屋:已登記給乙,尚未交付。**乙已取得所有權,但對甲仍有買賣契約上的交付請求權。經過 15 年,甲得以時效完成為由抗辯;但乙仍是所有人,甲繼續占有是否有權源,不能只因乙已登記就直接認定甲必須返還。
- **C 地、D 屋:已交付乙,尚未登記。**乙尚未取得所有權,但仍持有買賣契約上的登記請求權。經過 15 年,甲得提出時效抗辯;然而,乙占有房地仍有買賣契約作為占有權源,並非當然構成不當得利。
選項分析
第 3 題2 分
下列何種請求權之消滅時效期間並非二年?
核心觀念
本題考民法短期消滅時效的判斷。以命題當年(民國 112 年)法規為準:
- 民法第 127 條規定,該條列舉的請求權,因二年間不行使而消滅。其中包括旅店住宿費、技師或承攬人報酬,以及商人等所供給商品的價金。
- 民法第 126 條規定,利息等一年或不及一年定期給付債權,各期給付請求權因五年間不行使而消滅。
解題方法
先辨認各選項請求權的性質,再對照民法第 126 條與第 127 條:屬第 127 條列舉項目者,期間為二年;定期給付的利息則依第 126 條,期間為五年。因此,題目問「並非二年」者,應選每月月息。
選項分析
第 4 題2 分
下列何者是依民法第 3 條第 1 項有關文字使用之準則規定:「依法律之規定,有使用文字之必要者」之情形?
核心觀念
本題考民法第 3 條第 1 項的文字使用準則。依該項規定,依法律規定有使用文字必要者,應以文字為之;但法律另有規定者,不在此限。重點在於辨認哪些契約依法必須以書面訂立,而非只看當事人是否實際寫成書面。
本題依命題當年(民國 112 年)法規作答。民法第 756 條之 1 第 2 項規定,人事保證契約應以書面為之,否則不生效力。
解題方法
逐一比對各契約是否有法律明文要求以書面訂立。買賣、委任、承攬契約原則上不以書面為成立要件;人事保證契約則由民法明定應以書面為之,因此符合民法第 3 條第 1 項所稱「依法律之規定,有使用文字之必要」。
選項分析
第 5 題2 分
依民法規定,關於外國法人之敘述,下列何者錯誤?
核心觀念
本題考《民法》關於外國法人認許與權利能力的規定,以及外國法人未經認許時,其代表人所為法律行為的效力。以下以命題當年(民國 112 年)法規為準。
解題方法
先辨別選項是在問外國法人「是否須經認許」、「認許後的權利能力」,或「尚未認許時的法律行為效果」。關鍵在《民法》第 26 條:未經認許之外國法人,雖不能以法人名義享受權利、負擔義務,但其代表人或管理人得以自己名義,為外國法人與他人為法律行為。
選項分析
(A) 正確。《民法》第 25 條規定,法人非依本法或其他法律規定,不得成立。依外國法人相關規定,外國法人除依法律規定外,不認許其成立。此選項符合認許原則。
第 6 題2 分
關於表見代理與無權代理,下列敘述何者錯誤?
核心觀念
本題考表見代理與狹義無權代理的區別,以及民法第 110 條無權代理人責任的成立要件與賠償範圍。以下以命題當年(民國 112 年)法規為準。
民法第 169 條的表見代理,是本人因自己的行為造成他人有代理權外觀,且相對人有正當理由信賴該外觀時,使本人負授權人責任。狹義無權代理則是行為人沒有代理權,且不成立表見代理;依民法第 170 條,未經本人承認,代理行為對本人不生效力。
民法第 110 條規定,無代理權人以代理人名義所為的法律行為,對善意相對人負損害賠償責任。賠償範圍以相對人的信賴利益為主。
解題方法
先辨別各選項的命題:表見代理的適用與否、表見代理的成立對象、民法第 110 條的善意要件,以及損害賠償範圍。再依表見代理須以代理權外觀及代理行為為前提的原則,判斷何者錯誤。
選項分析
(A) 正確。 表見代理旨在保護相對人,但相對人可以選擇不主張表見代理。此時若本人未承認,該行為仍可依狹義無權代理處理;
第 7 題2 分
甲蛋商向乙蛋雞場訂購 100 箱雞蛋,預定二週後交貨,甲已先給付價金新臺幣 5 萬元。豈料該蛋雞場遭受 H5N2 高病原性禽流感危害,整場雞隻遭到全面撲殺,乙因此無法如期給付。關於給付不能之敘述,下列何者錯誤?
核心觀念
本題考民法第 266 條的「雙務契約危險負擔」。以命題當年(民國 112 年)法規為準:因不可歸責於雙方當事人之事由,致一方給付全部不能,他方免為對待給付;如已經給付,得依不當得利規定請求返還。
本題中,乙原應交付雞蛋,甲則應支付價金。依題意,乙因禽流感及全面撲殺而不能交貨,且原因不可歸責於甲、乙。此時甲不必再支付價金;已支付的 5 萬元,也得請求乙返還。
解題方法
先確認題目設定的給付不能是否可歸責於當事人,再依民法第 266 條分辨兩種危險:
- 給付危險:乙不能交付雞蛋時,甲可能無法取得雞蛋。
- 對待給付危險(價金危險):乙不能交貨時,甲是否仍須支付價金。
因題目設定為不可歸責於雙方的給付不能,甲免付價金;若甲已先付款,則可依民法第 266 條第 2 項請求返還。因此,主張乙無須返還 5 萬元的選項錯誤。
選項分析
第 8 題2 分
甲乙係鄰居,某日乙外出旅遊,家中無人,因電線走火引起火災。甲為撲滅火源,致乙家中之電視浸水而受有損害,且甲因此受傷。下列敘述何者錯誤?
核心觀念
本題考民法上的無因管理,以及管理人與本人間的費用償還、損害賠償關係。依民法第 172 條,未受委任、並無義務而為他人管理事務,管理人應依本人明示或可得推知之意思,以有利於本人的方法管理。依第 176 條,管理事務利於本人且不違反本人可得推知之意思時,管理人得請求本人償還必要或有益費用;管理人因管理事務受有損害,也得請求本人賠償。
本題法條判斷以命題當年(民國 112 年)法規為準。
解題方法
先判斷甲是否成立無因管理:乙外出、家中失火,甲沒有受乙委任,也沒有法定或契約義務,卻為保護乙的房屋而救火,符合民法第 172 條的事務管理要件。救火有利於乙,且可推知符合乙的意思。
接著分別處理雙方的損害:甲因管理事務受傷,得依民法第 176 條請求乙賠償;乙的電視因救火浸水受損,則不能僅因損害發生,就要求甲賠償。無因管理人原則上依第 172 條負善良管理人注意義務;若未盡注意而有過失,才可能依第 184 條等規定負賠償責任。題目沒有指出甲救火有過失,故乙不得據此向甲請求賠償。
第 9 題2 分
甲人力仲介公司受乙工廠委託,引進外勞丙並辦理就業服務。關於僱傭之敘述,下列何者錯誤?
核心觀念
本題考民法上的僱傭關係、受僱人服勞務的義務,以及僱用人受領勞務遲延時的法律效果。依民法第 482 條,僱傭是當事人約定一方於一定或不定期限內為他方服勞務,他方給付報酬的契約。
本題以命題當年(民國 112 年)法規為準。
解題方法
先確認誰是僱用人、誰是受僱人:仲介公司負責媒介並辦理就業服務,不因此成為僱傭契約的當事人;乙工廠與丙之間成立僱傭關係。接著判斷乙未能讓丙按時上工時,是否可要求丙事後補服未能提供的勞務。
民法第 487 條規定,僱用人受領勞務遲延時,受僱人無補服勞務的義務,仍得請求報酬。因此,丙不必補服因乙未能安排上工而未提供的勞務。
選項分析
(A) 正確。 甲是人力仲介公司,題目所述為甲受乙委託引進丙並辦理就業服務。僱傭關係存在於實際約定由丙為其服勞務、由其給付報酬的乙與丙之間;甲負責仲介,不因而成為僱傭契約的僱用人。
第 10 題2 分
甲之馬戲團以猛獸表演著稱,某日表演時,因甲僱用之馴獸師乙不注意,讓猛獸逃脫至觀眾席,因而咬傷觀眾丙。下列敘述何者正確?
核心觀念
本題考民法上的占有、占有輔助人,以及動物致人損害的責任。依民法第 944 條,占有人是對物有事實上管領力的人;依同法第 942 條,受他人指示而對物有管領力者,屬於占有輔助人,占有仍歸屬於指示其行為的人。動物致人損害則依民法第 190 條判斷其責任。
本題法規以命題當年(民國 112 年)為準。
解題方法
先判斷甲、乙與猛獸間的管領關係,再判斷誰是法律上的占有人。乙是甲僱用的馴獸師,依甲的指示管理、訓練猛獸;乙雖實際接觸並管領猛獸,但其管領是基於職務、服從甲的指示,屬於占有輔助人。占有因此歸屬於甲,甲為猛獸的直接占有人。
猛獸逃脫並咬傷丙,屬動物致人損害。依民法第 190 條,動物占有人原則上須對受害人負損害賠償責任;本題所問的占有歸屬,應選甲。
選項分析
第 11 題2 分
關於連帶債權之敘述,下列何者正確?
核心觀念
本題考民法上的連帶債權及其對外效力。依民法第 283 條,數人依法律或法律行為有同一債權,且各得向債務人請求全部給付者,為連帶債權。其特徵是每位連帶債權人都可以請求全部給付;債務人向其中一人為全部給付後,其他債權人的權利也隨之消滅。
本題法條以命題當年(民國 112 年)法規為準。相關民法規定目前未有影響本題判斷的重要修正。
解題方法
先掌握兩個判斷重點:
- 連帶債權可由法律或法律行為成立,不限於法律規定。
- 各連帶債權人雖均可請求全部給付,但部分行為是否影響其他債權人,須依法律規定判斷。受領遲延會影響其他債權人;免除債務則原則上只在免除者應享有的部分內發生效力。
選項分析
(A) 錯誤。 民法第 283 條明定,連帶債權可依「法律或法律行為」成立。因此,當事人可以透過契約等法律行為約定成立連帶債權,不限於法律直接規定。
第 12 題2 分
富二代甲受友人乙邀約,至丙開設之娛樂公司進行博弈消費,一晚豪賭後輸了新臺幣(下同)500 萬元,甲遂簽立借據並簽發 500 萬元本票於丙;其後,丙將該債權、借據及本票以 400 萬元讓售於債務催收公司丁。事後丁提示借據及本票向甲催收時,甲反控遭乙、丙二人詐賭,認為「賭債非債」,本票債權不存在。下列敘述何者正確?
核心觀念
本題涉及賭博債務的效力、債權讓與,以及讓與人對受讓人的權利瑕疵擔保責任。以命題當年(民國 112 年)法規為準。
民法第 72 條規定,法律行為有背於公共秩序或善良風俗者,無效。賭博所生債務若違反公序良俗,債務本身無效;債權人仍將該債權讓與他人,並不會使無效債權轉為有效。
依民法第 294 條,債權原則上得讓與;依第 297 條,讓與人未通知債務人時,讓與對債務人不生效力。另依第 349 條,債權讓與人應擔保其債權確係存在;若讓與的債權不存在,讓與人須對受讓人負權利瑕疵擔保責任。
解題方法
先判斷甲因賭博所負的債務是否有效,再分別檢視債權讓與對甲的效力,以及丙對丁的擔保責任。題目已明示官方答案為 D,關鍵在於區分兩組法律關係:甲與債權人間的債務效力,以及丙與丁間因讓與而生的擔保責任。
選項分析
(A) 錯誤。 債權讓與未通知甲,依民法第 297 條,確實不得以該讓與對抗甲;但這不代表讓與本身無效或「對甲不生債權讓與效力」。題目把「不得對抗債務人」寫成「讓與不生效力」,法律效果表述不正確。
第 13 題2 分
下列何者為要約?
核心觀念
本題考民法上「要約」與「要約引誘」的區別。依民法第 153 條,當事人互相表示意思一致,契約即成立;要約是以締結契約為目的,向相對人提出具體交易條件,並有受其承諾拘束的意思表示。若只是引起他人提出要約,則屬「要約引誘」,例如一般商品廣告或價目表。
判斷時可看表示內容是否已具體到相對人只要承諾,契約即可成立,以及表示人是否有受承諾拘束的意思。以下以命題當年(民國 112 年)法規及題目設定為準。
解題方法
逐一觀察各選項的表示方式與交易情境:廣告、價目表及展示商品,通常是招徠顧客前來洽談或下單,屬要約引誘;小吃店將有價格的小菜標示為「請自取」,則表示店家已將商品及價格明確提出,並以顧客取走作為接受交易條件的行為,依本題設定屬要約。
選項分析
- (A) 商品在報章雜誌廣告:錯誤。 一般商品廣告是向不特定人宣傳商品、招徠交易,通常不表示廣告刊登者願意受任何讀者承諾拘束,因此屬要約引誘。
第 14 題2 分
關於租賃之敘述,下列何者錯誤?
核心觀念
本題考租賃物一部滅失時的租金調整、承租人不能使用收益時的租金義務、遲付租金的終止要件,以及租賃物修繕費用的負擔。以下以命題當年(民國 112 年)法規為準。
依民法第 435 條,租賃關係存續中,因不可歸責於承租人的事由,致租賃物一部滅失,承租人得按滅失部分請求減少租金;若剩餘部分已不能達租賃目的,承租人得終止契約。依第 436 條,前條規定於因不可歸責於承租人的事由,致其不能為租賃物全部或一部使用收益時準用。
另依第 440 條,承租人遲付租金時,出租人須定相當期限催告承租人支付;承租人逾期仍不支付,出租人才得終止契約。房屋租賃另有遲付租金達一定數額的限制。依第 429 條,租賃物的修繕,除契約另有訂定或另有習慣外,由出租人負擔。
解題方法
逐項核對法條要件,特別留意「得請求減租」是否以雙方都無過失為限,以及出租人終止租約是否須先催告。題目將催告程序省略,並把遲付兩個月租額描述成可逕行終止,正是判斷錯誤選項的關鍵。
選項分析
第 15 題2 分
關於添附之敘述,下列何者錯誤?
核心觀念
本題考民法「添附」中加工、附合、混合的所有權歸屬。添附是不同所有人的物結合或變形後,依法律規定重新決定所有權歸屬;判斷時要先辨別是加工、附合或混合,再適用相應規則。
以命題當年(民國 112 年)法規為準:
- 加工:民法第 814 條。以他人動產加工成新物,原則上由加工人取得所有權;但材料價值顯逾加工所增價值時,例外由材料所有人取得。
- 附合、混合:民法第 811 條至第 813 條。動產附合成為不動產重要成分時,由不動產所有人取得;動產彼此附合或混合,不能分離、辨識,或分離、辨識需費過鉅時,則依各動產附合或混合時的價值,決定共有或單獨取得。
解題方法
逐項核對各選項是否符合民法的所有權歸屬規則。特別注意加工的例外條件:材料價值顯逾加工所增價值時,所有權歸材料所有人,而非加工人。
選項分析
- **(A) 錯誤,為本題答案。**前半段稱加工物原則上屬加工人,符合民法第 814 條;但後半段將例外歸屬寫成「材料所有人」,亦符合條文。
第 16 題2 分
甲、乙、丙三人分別共有 A 地,應有部分各三分之一,並經登記於土地登記簿。甲以其應有部分設定普通抵押權於丁。丙請求分割 A 地。下列敘述何者錯誤?
核心觀念
本題考民法第 824 條之 1 第 2 項,共有人應有部分上有抵押權時,共有物分割對該抵押權的影響。以命題當年(民國 112 年)法規為準,該項規定:
應有部分有抵押權或質權者,其權利不因共有物之分割而受影響。但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其權利移存於抵押人或出質人所分得之部分:一、權利人同意分割。二、權利人已參加共有物分割訴訟。三、權利人經共有人告知訴訟而未參加。
因此,抵押權移存至抵押人分得部分的例外事由,是抵押權人同意分割、參加分割訴訟,或經共有人告知訴訟後未參加。單純收到分割通知,並不等於法條所稱的「經共有人告知訴訟」。
解題方法
第 17 題2 分
甲經營健身房,因疫情致財務陷於困境,故以其母留下之多條珍珠項鍊作為擔保品,向乙借款。下列敘述何者錯誤?
核心觀念
本題考民法動產質權的成立、從屬性及擔保範圍。甲以珍珠項鍊為擔保向乙借款,題目所稱「動產質權」,須依民法第 884 條以下規定判斷。以命題當年(民國 112 年)法規為準。
動產質權以債權人占有質物為成立要件。民法第 885 條第 1 項規定,質權須移轉標的物占有而成立;同條第 2 項並明定,不得以占有改定方式設定質權。質權具有從屬性,原則上隨所擔保債權移轉,並於債權人死亡時由繼承人承受。
解題方法
逐項檢查質權的三個特性:債權移轉時是否隨同移轉、繼承時是否由繼承人取得,以及設定質權是否須交付質物。最後再核對質權擔保範圍是否包含利息,即可找出錯誤敘述。
選項分析
(A) 正確。 民法第 295 條第 1 項規定,債權讓與時,從屬於債權的權利隨同移轉;
第 18 題2 分
甲駕駛愛車至乙洗車場洗車,洗車機正常運作係以輸送帶之滾筒帶動車輛前輪進入洗車機,惟甲之車輛於洗車過程中操作致脫軌受損。下列敘述何者正確?
核心觀念
本題考民法侵權行為責任,以及「依軌道行駛之動力車輛」發生事故時,應如何判斷損害賠償責任。以命題當年(民國 112 年)法規為準,民法第 191 條之 2 規定,動力車輛在使用中加損害於他人時,駕駛人原則上應負賠償責任;但駕駛人能證明已盡相當注意者,得免責。依軌道行駛的動力車輛則不適用該條,而回歸民法一般侵權行為規定,依個案判斷有無故意或過失及因果關係。
此外,民法第 191 條之 3 規範的是從事特定危險事業或活動所生的責任,不能僅因某事業涉及機械設備,就一概認定屬於該條的危險活動。
解題方法
先辨別事故發生時車輛的移動方式與控制者。題幹指出洗車機正常運作時,由輸送帶滾筒帶動前輪進入洗車機;若甲未遵循洗車場指示,導致車輛以自身動力脫離直線軌道,則事故的直接原因是甲的操作,而非洗車機設備本身的異常。
因此,本題依官方答案所採的事實判斷,應由未遵循指示並使車輛脫軌的甲自負其責;不能據此推論乙洗車場當然負無過失責任。
選項分析
第 19 題2 分
甲於購物網站購買一台吸塵器,並於網路上付清全額貨款。該購物網站將吸塵器寄送至甲所住之大樓,由大樓管理員代為簽收。此行為屬於下列何種交付?
核心觀念
本題考民法上動產所有權移轉的交付方式。依民法第 761 條,動產物權的讓與原則上須由讓與人將動產交付受讓人;交付可分為現實交付及觀念交付。本題以命題當年(民國 112 年)法規為準。
現實交付是讓與人將動產的直接占有移轉給受讓人,使受讓人取得對物的事實管領力。物品也可以交給受讓人指定或可代其受領的人,作為交付。
解題方法
先確認題目描述的是哪一種「交付」,再看吸塵器是否已實際送達甲所住的大樓,並由大樓管理員代甲簽收。題目沒有設定甲原先已占有吸塵器、由甲替賣方保管,或賣方仍替甲持有等情形,因此應依實際送達與受領事實判斷。
選項分析
第 20 題2 分
甲已離婚,有一子乙。嗣後,甲與丙女結婚,乙與丁女結婚。丙女與丁女關係為何?
核心觀念
本題考民法上的姻親親等計算。依民法第 969 條,姻親包括:
- 血親的配偶;
- 配偶的血親;
- 配偶的血親之配偶。
姻親親系與親等,依民法第 970 條,分別依其所由成立的血親親系及親等定之。以下依命題當年(民國 112 年)法規說明。
解題方法
甲與丙結婚後,丙是甲的配偶;乙是甲的子女,屬甲的一親等直系血親。因此,丙與乙是「配偶與其血親」的關係,也就是一親等直系姻親。
乙與丁結婚後,丁是乙的配偶。丙與丁則是「配偶的血親之配偶」:丁的配偶乙是甲的一親等直系血親,丙又是甲的配偶。因此,丙與丁同為一親等直系姻親。
選項分析
第 21 題2 分
甲、乙之婚姻被法院判決無效確定。甲、乙現存婚後財產之價值計算,以何時為準?
核心觀念
本題考民法第 1030 條之 4 所定,夫妻現存婚後財產的價值計算基準。依命題當年(民國 112 年)適用的規定,原則上以法定財產制關係消滅時為準;但夫妻因判決而離婚者,法律另定以起訴時為準。
甲、乙的婚姻經法院判決無效確定,法定財產制關係因婚姻無效而消滅。婚姻無效並非「因判決而離婚」,不能適用離婚判決的起訴時例外。
解題方法
先辨明本題的法律效果是「婚姻無效」,再依民法第 1030 條之 4 判斷財產價值計算時點。法律特別規定的「起訴時」僅適用於夫妻因判決而離婚;題幹所述的婚姻無效判決確定,應回歸原則,以法定財產制關係消滅時為準。
選項分析
第 22 題2 分
甲女現年 17 歲,年幼時父母雙亡,由同居之祖母乙任監護人。乙之下列何種行為,須經法院許可?
核心觀念
本題考民法上未成年人監護人的職務,以及監護人代理處分受監護人財產時,哪些行為須經法院許可。以下以命題當年(民國 112 年)法規為準。
依民法第 1101 條,監護人對受監護人的財產,非為受監護人利益,不得使用、代為或同意處分;代理受監護人購置或處分不動產,非經法院許可,不生效力。由於甲父母雙亡、由祖母乙擔任監護人,乙處理甲的財產時適用監護人規定。
解題方法
先辨認各選項行為的性質,再對照是否屬民法第 1101 條所列須經法院許可的行為:
- 股票、不動產等財產處分,檢查是否涉及法定須許可的重大財產行為。
- 結婚同意與醫療同意,屬身分或身上照護事項,不能僅因行為人是監護人,就推論須經法院許可。
- 即使某行為涉及須許可的不動產處分,也仍須符合「為受監護人利益」的要求。
選項分析
(A) 乙為了籌措甲之生活費,代理甲將甲名義之股票賣出。錯誤。 出售股票屬動產或有價證券的處分,並非民法第 1101 條明定須經法院許可的「代理受監護人購置或處分不動產」。
第 23 題2 分
甲死亡時,留有動產價值新臺幣(下同)240 萬元,甲尚有對乙債務 250 萬元未清償,僅有兄弟丙、丁二人為其繼承人。下列敘述何者正確?
核心觀念
本題考民法繼承債務的「對外連帶、對內按應繼分分擔」,以及拋棄繼承的通知義務和隱匿遺產的效果。以下以命題當年(民國 112 年)法規為準。
民法第 1148 條第 2 項規定,繼承人對被繼承人債務,以因繼承所得遺產為限負清償責任;第 1153 條第 1 項規定,繼承人對被繼承人債務,以所得遺產為限負連帶責任;同條第 2 項則規定,繼承人彼此間原則上按應繼分比例分擔債務。
民法第 1163 條另規定,繼承人若有隱匿遺產情節重大等情形,不得主張第 1148 條第 2 項的有限責任利益。民法第 1174 條則規定,拋棄繼承應以書面向法院為之;拋棄後,應以書面通知因其拋棄而應為繼承之人,但通知義務不是拋棄繼承的生效要件。
解題方法
丙、丁為僅有的兩位繼承人,題目未給出不同應繼分的情形,故各按二分之一計算。對乙而言,繼承人負連帶責任,但全體繼承人清償責任以所得遺產總額 240 萬元為限;丙、丁彼此間則按各自應繼分分擔。
因此,對內分擔額為:
但若繼承人隱匿遺產情節重大,隱匿者會喪失有限責任利益,不能再以所得遺產為限。
第 24 題2 分
關於遺產分割之實行,下列何者正確?
核心觀念
本題考《民法》遺產分割的效果、繼承人對被繼承人債務的連帶責任,以及特種贈與的歸扣。以下以命題當年(民國 112 年)法規為準。
依《民法》第 1153 條,各繼承人對被繼承人債務負連帶責任;遺產分割後,若未清償債務由特定繼承人承受,須經債權人同意,其他繼承人才可免除其責任。依同法第 1172 條,特定生前贈與應歸扣於受贈繼承人的應繼分;依第 1173 條,因結婚、分居或營業而受贈者,原則上應將贈與價額加入應繼遺產計算。
解題方法
逐項辨別題目所述法律效果:
- 分割遺產不當然改變債權人對各繼承人的請求權;要免除部分繼承人的連帶責任,須有債權人同意。
- 繼承人連帶責任的消滅時效,依第 1153 條第 2 項為 5 年,不是 10 年。
- 贈與是否歸扣,須看是否屬於因結婚、分居或營業所受贈與;「創業資金」屬營業贈與。
- 補習費用不屬第 1173 條列舉的特種贈與,不加入應繼遺產計算。
選項分析
第 25 題2 分
甲男、乙女為夫妻,結婚後依法約定採夫妻分別財產制,甲、乙無子女。民國 112 年 2 月間甲死亡時,甲之祖母為丙,甲之好友為丁。甲留有財產約為新臺幣(下同)1,800 萬元存款,無債務。甲生前立遺囑,願將所有遺產指定由乙、丙各繼承遺產之 ,並遺贈 與丁。下列敘述何者正確?
核心觀念
本題考遺囑指定應繼分、遺贈與特留分的計算及扣減權。以下以命題當年(民國 112 年)法規為準。
依民法第 1187 條,遺囑人得於不違反特留分規定的範圍內,以遺囑處分遺產。配偶為當然繼承人;無子女時,配偶與祖父母同為第二順位繼承人。依民法第 1144 條,配偶與第二順位繼承人共同繼承時,配偶應繼分為遺產二分之一,另一半由同順位繼承人分配。
民法第 1223 條規定,配偶的特留分為其應繼分二分之一;直系血親尊親屬的特留分為其應繼分三分之一。特留分不足時,依民法第 1225 條得對遺贈或應繼分指定行使扣減權。
解題方法
甲死亡時,法定繼承人為配偶乙及祖母丙。題目所稱祖母屬直系血親尊親屬;分別財產制不改變乙的配偶身分及法定應繼分。
- 乙的法定應繼分:
- 丙的法定應繼分:
- 乙的特留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