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2 司法特考四等 法院書記官 民法概要 考古題詳解
第 一 題25 分
甲將其對乙之消費借貸債權以新臺幣(下同)200 萬元出賣給丙,然甲對乙之消費借貸債權,經法院判決確定不存在。試問:
(一)甲、丙間之債權買賣契約效力如何?
(二)丙就已支付價金以及其利息之損害,應如何向甲請求賠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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核心觀念
本題考查「債權買賣」的效力,以及出賣債權不存在時,出賣人的權利瑕疵擔保責任。
以命題當年(民國 112 年)法規為準,民法第 350 條規定,債權或其他權利的出賣人,應擔保其權利確實存在。這項擔保責任是法律對權利買賣所設的特別規定;債權嗣經判決確定不存在時,應依權利瑕疵擔保規定處理,不能僅因債權不存在,就直接認定買賣契約自始無效。
解題方法
先區分兩個問題:第一,買賣契約是否成立生效;第二,出賣人是否履行了債權存在的擔保義務。
甲、丙間以 200 萬元買賣甲對乙的債權,契約本身是債權買賣。題目所述法院判決確定債權不存在,代表甲未能交付一項確實存在、可供丙行使的債權,因而違反民法第 350 條的權利存在擔保義務。依民法第 353 條,買受人得依債務不履行規定請求損害賠償。
(一)債權買賣契約效力
第 二 題25 分
甲擅自在登記為乙所有之 土地上興建違章房屋 以供居住,為乙所不知。嗣後,乙將 地設定抵押權於丙,作為向丙借款之擔保。借款期滿,乙未清償債務,丙向管轄法院聲請拍賣抵押物。試問:
(一)甲對 屋有何權利?
(二)丙向法院聲請連同土地上之 屋併付拍賣,是否有理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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核心觀念
本題考查違章建築的權利歸屬,以及抵押土地上的建築物能否依民法第 877 條併付拍賣。以下以命題當年(民國 112 年)法規為準。
違章建築未辦保存登記,不能依不動產物權移轉登記取得所有權;但實際出資興建者,原則上可取得建物的事實上處分權。此權利通常包括占有、使用、收益及事實上處分建物的權能,建物也可成為強制執行換價的標的。
民法第 877 條第 1 項規定,土地所有人於設定抵押權後,在抵押土地上營造建築物者,抵押權人於必要時得聲請將建築物與土地併付拍賣;但建築物價金不在抵押權優先受償範圍內。其要件包括:建物在抵押權設定後興建、由土地所有人營造,以及併付拍賣有必要。
解題方法
先確認 B 屋的權利人,再比對建物是否符合民法第 877 條的併付拍賣要件。
甲在乙不知情下,擅自於乙所有的 A 地興建 B 屋。題目未載 B 屋已辦保存登記,因此甲就 B 屋取得的是事實上處分權;甲並未因此取得 A 地的所有權或使用土地的權利。
其次,A 地設定抵押權時,B 屋已經存在:甲先興建 B 屋,乙嗣後才設定抵押權。且營造 B 屋的是甲,而非土地所有人乙。故本案不符合第 877 條第 1 項「土地所有人於設定抵押權後……營造建築物」的要件。
第 1 題2 分
關於意思表示之解釋、單獨虛偽意思表示與通謀虛偽意思表示,下列敘述何者錯誤?
核心觀念
本題考民法意思表示的解釋,以及民法第 86 條、第 87 條所定的單獨虛偽與通謀虛偽意思表示。以下以命題當年(民國 112 年)法規為準。
意思表示的解釋,應探求當事人的真意,不得拘泥於所用辭句;但解釋仍須考量交易慣行及相對人可得理解的內容。單獨虛偽意思表示,指表意人明知其表示非真意而為表示;通謀虛偽意思表示,則指表意人與相對人通謀為虛偽表示。
解題方法
先辨別各選項分別涉及意思表示解釋、單獨虛偽表示或通謀虛偽表示,再依民法規定及通說對善意第三人的範圍,判斷敘述是否正確。本題應選錯誤選項。
選項分析
(A) 正確。 解釋意思表示原則上須依誠信及交易慣行,理解其客觀上通常具有的意義。若要採取不同於交易慣行的解釋,須有足以使對話人知悉或可得知該特殊意思的情事;否則不能僅憑表意人內心的特殊理解,改變表示在交易上的通常意義。
第 2 題2 分
甲將其所有之 地與其上興建之 屋,及另一塊 地及其上興建之 屋,一併出售於乙,但因甲尚有物品置於 屋內待處置,故甲乙間就 地與 屋之買賣,乃先為所有權移轉登記,但尚未交付;而 地與 屋部分,則因乙急需使用,故甲乙間就 地與 屋之買賣,先為交付,但尚未辦理所有權移轉登記。嗣後乙工作升遷,外派至國外,因工作忙碌,乙未積極向甲催促 地與 屋之交付及 地與 屋之所有權移轉登記。事經 15 年後,下列敘述何者錯誤?
核心觀念
本題考查請求權消滅時效,以及「債權請求」與「物權請求」的區別。以下以命題當年(民國 112 年)法規為準。
民法第 125 條規定,請求權因 15 年不行使而消滅,但法律另有較短期間規定者,依其規定。買賣契約所生的交付及移轉登記請求權,原則上均適用 15 年時效。時效完成後,債務人須主張時效抗辯,法院不得僅因期間經過就直接認定債權消滅。
物權請求權則須看請求人的物權是否仍存在。例如,已登記為所有權人的買受人,得基於所有權請求無權占有人返還不動產;若所有權尚未移轉,買受人仍只有基於買賣契約的債權。
解題方法
分別檢視兩組不動產的履行情形:
- A 地、B 屋:所有權已移轉登記給乙,但甲仍占有、尚未交付。乙的契約交付請求權經過 15 年,甲得主張時效抗辯;然而,乙已是所有權人,仍可另依物權請求權請求甲返還。
- C 地、D 屋:已交付乙,但尚未移轉所有權登記。乙的登記請求權經過 15 年,甲得主張時效抗辯;甲若請求乙返還占有,乙仍可用買賣契約所生的占有權源抗辯。
關鍵在於:契約請求權可能罹於時效,不等於買受人已取得或喪失所有權,也不當然使占有失去契約上的正當權源。
選項分析
第 3 題2 分
下列何種請求權之消滅時效期間並非二年?
核心觀念
本題考民法短期消滅時效的判斷。以命題當年(民國 112 年)法規為準:
- 民法第 127 條規定,該條列舉的請求權,因二年間不行使而消滅。其中包括旅店住宿費、技師或承攬人報酬,以及商人等所供給商品的價金。
- 民法第 126 條規定,利息等一年或不及一年定期給付債權,各期給付請求權因五年間不行使而消滅。
解題方法
先辨認各選項請求權的性質,再對照民法第 126 條與第 127 條:屬第 127 條列舉項目者,期間為二年;定期給付的利息則依第 126 條,期間為五年。因此,題目問「並非二年」者,應選每月月息。
選項分析
第 4 題2 分
下列何者是依民法第 3 條第 1 項有關文字使用之準則規定:「依法律之規定,有使用文字之必要者」之情形?
核心觀念
本題考民法第 3 條第 1 項的文字使用準則。依該項規定,依法律規定有使用文字必要者,應以文字為之;但法律另有規定者,不在此限。重點在於辨認哪些契約依法必須以書面訂立,而非只看當事人是否實際寫成書面。
本題依命題當年(民國 112 年)法規作答。民法第 756 條之 1 第 2 項規定,人事保證契約應以書面為之,否則不生效力。
解題方法
逐一比對各契約是否有法律明文要求以書面訂立。買賣、委任、承攬契約原則上不以書面為成立要件;人事保證契約則由民法明定應以書面為之,因此符合民法第 3 條第 1 項所稱「依法律之規定,有使用文字之必要」。
選項分析
第 5 題2 分
依民法規定,關於外國法人之敘述,下列何者錯誤?
核心觀念
本題考民法總則施行法對外國法人「認許」的規定,以及未經認許之外國法人以自己名義從事法律行為時的責任。
以下以命題當年(民國 112 年)法規為準。民法總則施行法第 11 條規定,外國法人除依法律規定外,不認許其成立;第 12 條規定,經認許之外國法人於法令限制內,與同種類的本國法人有同一權利能力;第 15 條則規定,未經認許之外國法人以其名義與他人為法律行為者,行為人就該法律行為應與該外國法人負連帶責任。
解題方法
先辨別題目問的是「外國法人是否經認許」,再對照各選項是否正確描述法律效果。關鍵在於:未經認許不代表代表人只能以自己名義行事;民法總則施行法第 15 條明文規定,行為人可以外國法人名義為法律行為,但須與該外國法人負連帶責任。
選項分析
第 6 題2 分
關於表見代理與無權代理,下列敘述何者錯誤?
核心觀念
本題考民法上的表見代理與狹義無權代理,以及無權代理人對相對人的責任。以下以命題當年(民國 112 年)法規為準。
民法第 169 條規定,本人以自己的行為表示授與代理權,或知道他人表示為其代理人而不反對,對於善意相對人應負授權人責任。符合表見代理要件時,代理行為的效果及於本人。
民法第 170 條所稱狹義無權代理,是指無代理權人以本人名義所為的代理行為,未經本人承認前,對本人不生效力。民法第 110 條則規定,無代理權人以代理人身分所為的法律行為,對善意相對人負損害賠償責任。
解題方法
逐項辨別各選項所述是否符合表見代理的成立要件,並區分「代理行為」與「事實行為」:表見代理的適用以有代理權外觀、相對人善意且有可歸責於本人的外觀事實為基礎;代理制度處理的是法律行為的效果歸屬,單純事實行為不能成立表見代理。
選項分析
第 7 題2 分
甲蛋商向乙蛋雞場訂購 100 箱雞蛋,預定二週後交貨,甲已先給付價金新臺幣 5 萬元。豈料該蛋雞場遭受 H5N2 高病原性禽流感危害,整場雞隻遭到全面撲殺,乙因此無法如期給付。關於給付不能之敘述,下列何者錯誤?
核心觀念
本題考查買賣標的物因不可歸責於雙方當事人的事由而給付不能時,如何區分「給付危險」與「價金危險」,以及買受人已付價金能否請求返還。以下以命題當年(民國 112 年)法規為準。
民法第 225 條第 1 項規定,因不可歸責於債務人之事由致給付不能,債務人免給付義務;第 266 條第 1 項則規定,因不可歸責於雙方當事人之事由致一方給付不能時,他方免為對待給付;已為對待給付者,得依不當得利規定請求返還。買賣契約中,出賣人交付標的物是給付義務,買受人支付價金是對待給付義務。
解題方法
先判斷雞蛋是否已特定。題目只說甲訂購 100 箱雞蛋,約定二週後交貨,未指出乙已將特定的雞蛋分離、標示或完成其他足以特定標的物的行為,應按種類之債處理。乙的雞蛋來源遭全面撲殺,尚不當然使交付同種類雞蛋成為客觀不能;但題目及選項設定為給付不能,故依此設定判斷其法律效果。
第 8 題2 分
甲乙係鄰居,某日乙外出旅遊,家中無人,因電線走火引起火災。甲為撲滅火源,致乙家中之電視浸水而受有損害,且甲因此受傷。下列敘述何者錯誤?
核心觀念
本題考民法上的無因管理。依民法第 172 條,未受委任、並無義務而為他人管理事務,須以有利於本人、且不違反本人明示或可得推知意思的方式管理,才屬適法的無因管理。
依民法第 176 條第 1 項,管理人因管理事務支出必要或有益費用、負擔債務或受有損害時,得請求本人償還費用、清償債務或賠償損害。依同條第 2 項,管理人若因管理事務有過失而造成本人損害,則須負賠償責任。
本題法條以命題當年(民國 112 年)法規為準。
解題方法
先判斷甲是否為乙管理事務:乙外出、家中無人,甲為了撲滅乙家火災而救火,並非受乙委任,也無法定義務,符合無因管理的事務管理要件。救火是為保護乙的住宅與財產,且通常符合乙可得推知的意思,屬適法無因管理。
接著分別判斷雙方的損害如何處理:甲因管理事務受傷,可依民法第 176 條第 1 項向乙請求賠償;乙的電視因甲救火浸水受損,則須看甲是否有管理上的過失,不能只因損害發生,就直接要求甲賠償。
選項分析
第 9 題2 分
甲人力仲介公司受乙工廠委託,引進外勞丙並辦理就業服務。關於僱傭之敘述,下列何者錯誤?
核心觀念
本題考民法僱傭契約的當事人、僱用人受領勞務遲延、受僱人服勞務受損害,以及定期僱傭契約提前終止。以下以命題當年(民國 112 年)法規為準。
民法第 482 條所稱僱傭,是一方於一定或不定期限內為他方服勞務,他方給付報酬的契約。受僱人提供勞務的對象,原則上就是僱傭契約的僱用人;仲介公司只是協助媒合及辦理就業服務,不因此成為勞務的受領者。
解題方法
逐一辨認選項描述的法律關係與民法規則:
- 先找出誰實際聘用並受領丙的勞務。
- 若僱用人無正當理由未能受領勞務,適用民法第 487 條,判斷受僱人是否仍須補服勞務。
- 勞務過程中受傷,檢視民法第 483 條之 1、第 487 條之 1 的保護及賠償規定。
- 定期契約提前終止,檢視民法第 489 條的重大事由規定。
選項分析
(A) 正確。 甲公司受乙工廠委託引進外勞丙並辦理就業服務,題目所述是仲介媒合;丙實際至乙工廠提供勞務,因此僱傭關係存在於乙與丙之間。甲不因受託仲介而當然成為丙的僱用人。
第 10 題2 分
甲之馬戲團以猛獸表演著稱,某日表演時,因甲僱用之馴獸師乙不注意,讓猛獸逃脫至觀眾席,因而咬傷觀眾丙。下列敘述何者正確?
核心觀念
本題考民法第 191 條之 1 動物占有人責任,以及「占有輔助人」與「直接占有人」的區別。以命題當年(民國 112 年)法規為準,動物加損害於他人時,由動物占有人負損害賠償責任;占有人如能證明已盡相當注意,或縱加以相當注意仍不免發生損害,始得免責。
依民法第 942 條,受僱人等基於特定法律關係,為他人管領物者,原則上是占有輔助人;占有仍歸屬於指揮其管領的人。
解題方法
先辨認誰實際上以自己的意思支配猛獸。題目指出甲經營馬戲團,乙是甲僱用的馴獸師;乙因工作而照管猛獸,屬於甲的占有輔助人。乙雖直接接觸、訓練猛獸,法律上仍由甲透過乙管領,故甲是猛獸的占有人。
猛獸逃入觀眾席並咬傷丙,已發生動物加損害於他人的情形,甲應依民法第 191 條之 1 負賠償責任。題目未提供甲已盡相當注意或其他免責事由的事實,因此應選認定甲負責的選項。
選項分析
第 11 題2 分
關於連帶債權之敘述,下列何者正確?
核心觀念
本題考《民法》連帶債權的成立、給付方式,以及連帶債權人之一人所生事項對其他債權人的效力。以下以命題當年(民國 112 年)法規為準。
民法第 283 條規定,數人有同一債權,給付可分時,原則上各債權人僅得請求自己的應有部分;但法律或契約另有規定時,不在此限。連帶債權即是數人對同一可分給付,依法律或契約約定各有請求全部給付的權利。民法第 289 條另規定:「連帶債權人中之一人有遲延者,他債權人亦負其責任。」
解題方法
先辨認題目問的是「連帶債權」,再以民法第 289 條檢查受領遲延的效力,並對照第 283 條、第 288 條判斷其他選項。
連帶債權中,債權人之一人受領遲延,法律明定其效力及於其他債權人,因此與連帶債務通常採相對效力的部分不同。免除債務則有特別規定:一人免除債務,原則上只使其應享有部分消滅,其他債權人的權利仍存在。
選項分析
(A) 連帶債權僅得依法律規定而生:錯誤。 依民法第 283 條,連帶債權除法律另有規定外,也可以由契約約定而成立。「僅得依法律規定」漏掉契約約定的情形。
第 12 題2 分
富二代甲受友人乙邀約,至丙開設之娛樂公司進行博弈消費,一晚豪賭後輸了新臺幣(下同)500 萬元,甲遂簽立借據並簽發 500 萬元本票於丙;其後,丙將該債權、借據及本票以 400 萬元讓售於債務催收公司丁。事後丁提示借據及本票向甲催收時,甲反控遭乙、丙二人詐賭,認為「賭債非債」,本票債權不存在。下列敘述何者正確?
核心觀念
本題考查賭博債務的效力、債權讓與的對外效力,以及讓與人對受讓人的權利瑕疵擔保責任。以下以命題當年(民國 112 年)法規為準。
依民法第 72 條,法律行為有背於公共秩序或善良風俗者,無效。以賭博輸贏所生的債務,原則上因違反公序良俗而無效。民法第 299 條第 1 項則規定,債務人於受債權讓與通知時,得以對抗讓與人的事由對抗受讓人。另依民法第 349 條,讓與人應擔保其債權確係存在;債權原本不存在或無效,即涉及讓與人的權利瑕疵擔保責任。
解題方法
先判斷甲因賭博所負的債務是否有效,再區分債權讓與對甲的效力與丙、丁間的責任:
- 若賭債無效,丙對甲即無有效債權可供請求。
- 債權讓與通知主要關係到丁能否向甲主張讓與,不會使原本不存在的債權變成有效。
- 丙仍可能因讓與的債權不存在,而須依民法第 349 條對丁負權利瑕疵擔保責任。
選項分析
(A) 錯誤。 依民法第 297 條,債權讓與未通知債務人,原則上不得以讓與對抗債務人;但這不等於讓與在丙、丁之間不生效力。題目所稱丙未通知甲,不能據此認定債權讓與對甲「不生效力」;而且即使完成通知,也不會使賭博所生的無效債權轉為有效。
第 13 題2 分
下列何者為要約?
核心觀念
本題考民法上「要約」與「要約引誘」的區別。依民法第 153 條,當事人互相表示意思一致,契約即成立;要約是以締結契約為目的,向相對人提出具體交易條件,並有受其承諾拘束的意思表示。若只是引起他人提出要約,則屬「要約引誘」,例如一般商品廣告或價目表。
判斷時可看表示內容是否已具體到相對人只要承諾,契約即可成立,以及表示人是否有受承諾拘束的意思。以下以命題當年(民國 112 年)法規及題目設定為準。
解題方法
逐一觀察各選項的表示方式與交易情境:廣告、價目表及展示商品,通常是招徠顧客前來洽談或下單,屬要約引誘;小吃店將有價格的小菜標示為「請自取」,則表示店家已將商品及價格明確提出,並以顧客取走作為接受交易條件的行為,依本題設定屬要約。
選項分析
- (A) 商品在報章雜誌廣告:錯誤。 一般商品廣告是向不特定人宣傳商品、招徠交易,通常不表示廣告刊登者願意受任何讀者承諾拘束,因此屬要約引誘。
第 14 題2 分
關於租賃之敘述,下列何者錯誤?
核心觀念
本題考民法租賃章的四個規則:租賃物一部滅失時的租金調整、承租人不能使用收益時的租金義務、租金遲延的終止要件,以及租賃物修繕義務能否約定變更。以下以命題當年(民國 112 年)法規為準。
解題方法
逐項對照民法第 435 條、第 429 條及第 440 條。判斷租金遲延能否終止房屋租約時,除了留意積欠金額門檻,也要看租金約定在每期開始或期末支付,以及出租人是否催告並定相當期限。
選項分析
**(A) 正確。**民法第 435 條規定,租賃關係存續中,因不可歸責於承租人的事由,致租賃物一部滅失,承租人得按滅失部分請求減少租金。題目所述事由不可歸責於出租人及承租人,自然也符合「不可歸責於承租人」的要件。
**(B) 正確。**承租人因病住院而不能使用收益租賃物,是承租人自身的原因,不因此免除支付租金的義務。租金原則上是承租人依租約取得租賃物使用收益的對價;
第 15 題2 分
關於添附之敘述,下列何者錯誤?
核心觀念
本題考民法「添附」制度,包含附合、混合與加工。添附可能使原有動產的所有權消滅或轉變,法律依添附的類型規定合成物或加工物的所有權歸屬;因添附受損害者,另得依民法第816條關於不當得利的規定請求償還價額。
以下以命題當年(民國112年)法規為準。相關規定為民法第811條至第814條;這些條文在民國112年適用的內容與本題所涉規則相同。
解題方法
先辨別各選項描述的添附類型,再核對相應條文中的所有權歸屬原則及例外。尤其加工的規定,容易把「原則」與「價值顯逾」時的例外顛倒。
選項分析
- (A) 錯誤,為答案。民法第814條規定,加工於他人動產者,加工物的所有權原則上屬於材料所有人;但因加工所增之價值顯逾材料價值者,加工物所有權屬於加工人。本選項將原則與例外的歸屬對調,因此錯誤。
第 16 題2 分
甲、乙、丙三人分別共有 地,應有部分各三分之一,並經登記於土地登記簿。甲以其應有部分設定普通抵押權於丁。丙請求分割 地。下列敘述何者錯誤?
核心觀念
本題考民法第 824 條之 1 第 2 項,共有人在應有部分上設定抵押權後,其他共有人請求分割共有物時,抵押權如何處理。
依命題當年(民國 112 年)法規,原則上,共有人應有部分上設定的抵押權,不因共有物分割而受影響;但有下列情形之一,抵押權會移存於抵押人因分割所分得的部分:
- 抵押權人同意分割。
- 抵押權人已參加共有物分割訴訟。
- 抵押權人經共有人告知訴訟而未參加。
解題方法
逐一比對選項中的事實是否符合上述法定情形。關鍵在於:「分割通知」不等於「告知訴訟」;單純通知抵押權人共有物將要分割,並非條文所列的抵押權移存事由。
選項分析
第 17 題2 分
甲經營健身房,因疫情致財務陷於困境,故以其母留下之多條珍珠項鍊作為擔保品,向乙借款。下列敘述何者錯誤?
核心觀念
本題考動產質權的成立要件、從屬性及擔保範圍。依民國 112 年民法第 884 條,動產質權是債權人就債務人或第三人移轉占有、供債權擔保的動產,得於該動產賣得價金中優先受償的權利。依同法第 885 條,質權須因擔保物移轉給債權人占有而生效;質權人不得讓出質人或債務人代自己占有質物。
解題方法
逐項檢視:債權讓與或繼承是否使質權隨同移轉、占有改定是否符合質權成立所需的占有移轉,以及質權法定擔保範圍是否包括利息。選出與法定規則不符的敘述。
選項分析
(A) 正確。動產質權具有從屬性,所擔保債權讓與第三人時,質權亦隨債權移轉。
第 18 題2 分
甲駕駛愛車至乙洗車場洗車,洗車機正常運作係以輸送帶之滾筒帶動車輛前輪進入洗車機,惟甲之車輛於洗車過程中操作致脫軌受損。下列敘述何者正確?
核心觀念
本題考民法第 191 條之 2 的動力車輛責任、民法第 191 條之 3 的危險活動責任,以及一般侵權行為責任的區別。以下以命題當年(民國 112 年)法規為準。
民法第 191 條之 2 規定,汽車、機車或其他「非依軌道行駛」的動力車輛,在使用中加損害於他人者,駕駛人應負賠償責任;但駕駛人能證明已盡相當注意者,不在此限。這是以過失推定為核心的責任規定,並非無過失責任。
民法第 191 條之 3 則是危險活動責任,適用於經營一定事業或從事其他工作、活動,其性質或使用工具、方法具有造成他人損害危險者。該條並非只要活動帶有任何風險,就一律適用。
解題方法
先辨認損害可能源自何種行為:若是洗車場提供的洗車服務或設備造成損害,須判斷洗車場是否構成民法第 191 條之 3 的危險活動,以及是否有一般侵權行為責任;若是甲在洗車過程中的操作使車輛脫軌,則應檢視甲是否違反洗車場指示、是否因自己的操作造成損害。
題幹特別說明洗車機正常運作,且車輛是甲於洗車過程中操作致脫軌受損。依官方答案所採的事實脈絡,事故原因在甲未依指示操作,故應由甲自負其責。
選項分析
第 19 題2 分
甲於購物網站購買一台吸塵器,並於網路上付清全額貨款。該購物網站將吸塵器寄送至甲所住之大樓,由大樓管理員代為簽收。此行為屬於下列何種交付?
核心觀念
本題考民法上動產所有權移轉的交付方式。依民法第 761 條,動產物權的讓與原則上須由讓與人將動產交付受讓人;交付可分為現實交付及觀念交付。本題以命題當年(民國 112 年)法規為準。
現實交付是讓與人將動產的直接占有移轉給受讓人,使受讓人取得對物的事實管領力。物品也可以交給受讓人指定或可代其受領的人,作為交付。
解題方法
先確認題目描述的是哪一種「交付」,再看吸塵器是否已實際送達甲所住的大樓,並由大樓管理員代甲簽收。題目沒有設定甲原先已占有吸塵器、由甲替賣方保管,或賣方仍替甲持有等情形,因此應依實際送達與受領事實判斷。
選項分析
第 20 題2 分
甲已離婚,有一子乙。嗣後,甲與丙女結婚,乙與丁女結婚。丙女與丁女關係為何?
核心觀念
本題考民法上的姻親親等計算。依民法第 969 條,姻親包括:
- 血親的配偶;
- 配偶的血親;
- 配偶的血親之配偶。
姻親親系與親等,依民法第 970 條,分別依其所由成立的血親親系及親等定之。以下依命題當年(民國 112 年)法規說明。
解題方法
甲與丙結婚後,丙是甲的配偶;乙是甲的子女,屬甲的一親等直系血親。因此,丙與乙是「配偶與其血親」的關係,也就是一親等直系姻親。
乙與丁結婚後,丁是乙的配偶。丙與丁則是「配偶的血親之配偶」:丁的配偶乙是甲的一親等直系血親,丙又是甲的配偶。因此,丙與丁同為一親等直系姻親。
選項分析
第 21 題2 分
甲、乙之婚姻被法院判決無效確定。甲乙現存婚後財產之價值計算,以何時為準?
核心觀念
本題考民法第 1030 條之 4 第 1 項,亦即夫妻現存婚後財產的價值計算基準時點。夫妻採法定財產制時,法定財產制關係消滅,可能發生剩餘財產差額分配;計算婚後財產價值,原則上以法定財產制關係消滅時為準。
但法律另規定,夫妻因判決而離婚者,以起訴時為準。題目所述則是婚姻經判決確認無效,並非判決離婚,不能直接適用「判決離婚以起訴時為準」的例外。
解題方法
先辨認婚姻關係消滅的法律原因,再適用民法第 1030 條之 4 第 1 項:
- 一般情形:以法定財產制關係消滅時為準。
- 因判決而離婚:以起訴時為準。
本題婚姻判決無效確定,婚姻無效判決確定時,婚姻關係消滅,法定財產制關係亦於該時點終止。因此,財產價值以判決確定時為準。
選項分析
第 22 題2 分
甲女現年 17 歲,年幼時父母雙亡,由同居之祖母乙任監護人。乙之下列何種行為,須經法院許可?
核心觀念
本題考民法上未成年人監護人的身分與財產管理權限,重點是分辨哪些行為須經法院許可。
以命題當年(民國 112 年)法規為準。民法第 1101 條規定,監護人處分受監護人的財產,須以受監護人的利益為限;代理受監護人處分不動產,非經法院許可,不生效力。這項法院許可是處分不動產的法定要件,但不代表法院許可即可讓違反受監護人利益的處分變得合法。
解題方法
先看行為的標的是否為不動產。若是代理處分受監護人的不動產,即須法院許可;股票屬於財產,但不是不動產。再判斷其他選項是否涉及法院許可:未成年人結婚的年齡限制、手術同意等事項,均不是民法第 1101 條所定的監護人處分不動產情形。
選項分析
- (A) 錯誤。 股票不是不動產。乙為籌措甲的生活費而出售甲名下股票,屬於處分動產,依法無須法院許可;且題目所述目的符合為甲利益管理財產的要求。
第 23 題2 分
甲死亡時,留有動產價值新臺幣(下同)240 萬元,甲尚有對乙債務 250 萬元未清償,僅有兄弟丙、丁二人為其繼承人。下列敘述何者正確?
核心觀念
本題考民法上的拋棄繼承、共同繼承人對被繼承人債務的責任,以及繼承人喪失限定責任利益的效果。以下以命題當年(民國 112 年)法規為準。
- 民法第 1174 條規定,繼承人拋棄繼承後,應以書面通知因其拋棄而應為繼承之人;通知義務與拋棄繼承本身的效力不同。
- 依民法第 1148 條第 2 項,繼承人對被繼承人的債務,以因繼承所得遺產為限負清償責任。
- 依民法第 1153 條,共同繼承人按應繼分比例負擔被繼承人債務,但對外仍負連帶責任。
- 民法第 1163 條規定,繼承人有隱匿遺產等法定情形時,不得主張民法第 1148 條第 2 項的限定責任利益。
解題方法
丙、丁是甲僅有的兩名繼承人,沒有其他影響應繼分的因素,兩人應繼分各為二分之一。甲遺留動產價值 240 萬元,原則上每人所得遺產價值為:
甲尚欠乙 250 萬元。共同繼承人按應繼分計算的內部分擔額,各為:
但「內部分擔額」不等於每人的「對外清償責任上限」。通常繼承人仍受所得遺產價值限制;若丙因隱匿遺產而喪失限定責任利益,則其不能再以所得遺產價值為限,對外責任會影響本題的判斷。
選項分析
第 24 題2 分
關於遺產分割之實行,下列何者正確?
核心觀念
本題考民法第 1171 條至第 1173 條的遺產分割規則,重點包括遺產分割後被繼承人債務的連帶責任、繼承人對被繼承人的債務扣還,以及特種贈與的歸扣。以下以命題當年(民國 112 年)法規為準;相關條文現行規定亦相同。
民法第 1171 條規定,遺產分割後,未清償的被繼承人債務如移由特定人承受或由各繼承人分擔,經債權人同意,各繼承人即免除連帶責任;繼承人的連帶責任原則上於遺產分割後經過五年而免除,若債權清償期在分割後,則自清償期屆滿起算五年。
民法第 1172 條規定,繼承人若對被繼承人負有債務,分割遺產時應按債務數額,由該繼承人的應繼分內扣還。民法第 1173 條則規定,繼承人因結婚、分居或營業,在繼承開始前受有被繼承人贈與者,原則上應將贈與價額加入遺產計算,再由受贈繼承人的應繼分中扣除;被繼承人贈與時表示反對者除外。
解題方法
先區分三種情形:
- 遺產分割後的債務責任:看民法第 1171 條,關鍵是債權人同意與五年期間。
- 繼承人欠被繼承人的債務:依第 1172 條,從該繼承人的應繼分中扣還。
- 被繼承人生前給繼承人的特定贈與:依第 1173 條,限於結婚、分居或營業等原因,適用歸扣。
第 25 題2 分
甲男、乙女為夫妻,結婚後,依法約定採夫妻分別財產制,甲乙無子女。民國 112 年 2 月間甲死亡時,甲之祖母為丙。甲之好友為丁。甲留有財產約為新臺幣(下同)1,800 萬元存款,無債務。甲生前立遺囑,願將所有遺產指定由乙、丙各繼承遺產之 ,並遺贈 與丁。下列敘述何者正確?
核心觀念
本題考查法定繼承順序、配偶與祖父母共同繼承時的應繼分,以及特留分的計算與扣減。
依民法第 1138 條,直系血親卑親屬、父母、兄弟姊妹均不存在時,由祖父母繼承。配偶則不列入上述順位,而是與有繼承權的血親共同繼承。依民法第 1144 條,配偶與祖父母共同繼承時,配偶的應繼分為遺產的 ,其餘 由祖父母取得。
民法第 1223 條規定,配偶的特留分為其應繼分的 ;祖父母的特留分為其應繼分的 。特留分是繼承人依法最低受保障的遺產比例。依民法第 1225 條,遺贈侵害特留分時,特留分權利人得就侵害部分行使扣減權。
解題方法
題目已說明甲無子女,並以甲之祖母丙為其祖父母順位的繼承人。甲死亡時,乙與丙共同繼承。甲的夫妻財產制為分別財產制,且題目給定甲留有 1,800 萬元存款、無債務,因此本題直接以 1,800 萬元作為遺產計算,不另計夫妻剩餘財產分配。
先計算法定應繼分:
- 乙為配偶,應繼分為 。
- 丙為祖父母順位繼承人,取得其餘 。
再依各自的特留分比例計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