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2 司法特考四等 法院書記官 刑法概要 考古題詳解

112 年・司法特考・四等・法院書記官
試題代碼 刑法概要

第 一 題25 分

甫上小學的 A,過年期間隨父母回臺南祖父母家過年,除了祖父母外,眾多親戚長輩都慷慨給予紅包。過年期間親友往來頻繁,就讀大學的 B 隨父母到 A 祖父母家拜年,大人閒聊時,B 覺無趣,遂想去陪 A 遊玩。

見 A 正拿出壓歲錢一張一張數著玩,B 心生一計,掏出為了去日本旅遊而換的日幣萬元紙鈔,對 A 說:「這麼多張紙鈔很厚,帶起來好麻煩,不如拿 10 張千元鈔,跟我換這張萬元鈔,這樣就不用帶這麼厚了。」

A 不懂分辨不同國家幣值,亦不知新臺幣並無萬元鈔,見紙鈔上的 10000 字樣,算了算數,的確是 10 個 1,000,便同意拿 10 張千元鈔與 B 的日幣萬元鈔交換。

請問 B 的行為該如何評價?

登入後即可作答並保存紀錄。

這一題的完整詳解

核心觀念

本題考刑法第 339 條第 1 項詐欺取財罪,及第 341 條第 1 項準詐欺罪的區分。以命題當年(民國 112 年)法規為準。

詐欺取財罪須行為人意圖為自己或第三人不法所有,以詐術使人陷於錯誤,並因此處分本人或第三人的財物,造成財產損害。詐術通常是積極傳遞不實資訊;以沉默不告知為詐術,則須有法律上或交易上的告知義務。

刑法第 341 條第 1 項準詐欺罪,則處罰行為人利用未滿 18 歲者知慮淺薄,或利用他人因精神障礙、心智缺陷而辨識能力顯有不足等情形,使其交付財物。其重點是利用對方的辨識弱勢取得財物,不以施用詐術為必要。

解題方法

先檢查 B 是否施用詐術,再判斷 A 是否因年幼、知慮淺薄而被 B 利用。

B 說「紙鈔很厚,換成一張就不用帶這麼厚」,這項說法本身並非虛偽:日幣萬元紙鈔確實比十張千元鈔少一張。B 沒有表示日幣與新臺幣等值,也沒有把日幣紙鈔假稱為新臺幣萬元鈔。

🔒

後續完整解題步驟與【答案】

免費註冊,享 3 天全站完整詳解閱覽。

免費註冊

第 二 題25 分

A 到 B 家向 B 追討之前借給 B 的錢,沒想到 B 不但不還,還嘲諷 A 是守財奴,才這麼點錢還急著追討。

A 盛怒之下,隨手拿起手邊的馬克杯,邊叫囂要 B 閉嘴,邊拿馬克杯猛力朝 B 太陽穴部位敲擊數次,B 頭部頓時血流如注,失去意識倒地不起。A 見狀連忙逃跑,待心緒稍定後打給自己的女友 C,告知全情,C 勸 A 應該立刻叫救護車救 B,A 因害怕便叫 C 打電話叫救護車至 B 家救 B。

孰知,B 因家人返家,在 C 叫的救護車抵達之前,就已經送醫診治獲救。

請問 A 的行為該如何評價?

登入後即可作答並保存紀錄。

這一題的完整詳解

核心觀念

本題主要考查殺人故意的認定,以及刑法第27條中止未遂的適用,尤其是行為人已採取防止結果的行動,但被害人實際上是因其他原因獲救時,能否適用中止未遂。

以下以命題當年(民國112年)法規為準。刑法第271條第2項規定,殺人未遂者處罰之;刑法第27條第1項規定,已著手實行犯罪而因己意中止,或因己意防止結果發生者,減輕或免除其刑;即使結果未發生並非行為人防止行為所致,行為人若已盡力防止結果發生,也同樣適用。

解題方法

先判斷 A 是否具有殺人故意,再判斷其行為是否已著手實行殺人,最後檢驗 B 獲救與 A 請 C 叫救護車的關係,決定是否成立中止未遂。

一、A 有殺人故意,且已著手實行

殺人故意不以行為人明白表示想殺人為限,仍須依動機、攻擊方式、力道、次數、攻擊部位及事後行為等整體判斷。殺人未必故意則指行為人預見死亡結果可能發生,且其發生並不違背本意。

A 因金錢糾紛及遭嘲諷而盛怒,持馬克杯猛力、多次敲擊 B 的太陽穴,造成 B 頭部大量出血、失去意識。太陽穴屬頭部重要部位,反覆以硬物猛擊,足以支持 A 已預見 B 可能死亡,仍容任結果發生。A 攻擊後逃離現場,直到事後才依 C 勸說安排救護,更可作為認定故意的參考。綜合題示情節,A 成立殺人未必故意。

A 直接以猛烈攻擊行為實行殺人,已逾預備階段而著手;B 並未死亡,因此成立殺人未遂。

二、A 是否成立中止未遂

🔒

後續完整解題步驟與【答案】

免費註冊,享 3 天全站完整詳解閱覽。

免費註冊

第 1 題2 分

關於擄人勒贖罪,下列敘述何者錯誤?

這一題的完整詳解

核心觀念

本題考《刑法》第347條擄人勒贖罪,以及第348條對擄人勒贖後故意使人受重傷的加重規定。判斷關鍵在於區分「因而致人重傷」與「故意使人受重傷」:

  • 第347條第2項規定,擄人勒贖「致重傷者」,處無期徒刑或十年以上有期徒刑。
  • 第348條規定,犯擄人勒贖罪而故意使人受重傷者,處死刑或無期徒刑。

以下以命題當年(民國112年)法規為準。

解題方法

先看各選項描述的行為是否構成擄人勒贖罪,再核對重傷情形適用第347條或第348條。若只是因擄人勒贖而發生重傷結果,適用第347條第2項;若是故意使被害人受重傷,則適用第348條,可能處死刑。

選項分析

🔒

後續完整解題步驟與【答案】

免費註冊,享 3 天全站完整詳解閱覽。

免費註冊

第 2 題2 分

處罰之裁判確定後,未執行或執行未完畢,而法律有變更,不處罰其行為者,依刑法之規定,其效果為何?

這一題的完整詳解

核心觀念

本題考刑法第 2 條第 3 項「裁判確定後法律變更」的效力。以命題當年(民國 112 年)法規為準,刑法第 2 條第 3 項規定:「處罰或保安處分之裁判確定後,未執行或執行未完畢,而法律有變更,不處罰其行為或不施以保安處分者,免其刑或保安處分之執行。」

因此,裁判確定後才發生法律變更,且新法不再處罰該行為時,法律效果是免除尚未執行部分的刑罰執行;原確定判決及刑之宣告不因此消失。

解題方法

先抓題幹的時間順序:處罰裁判已確定,但刑罰尚未執行或尚未執行完畢;之後法律變更,並且新法不再處罰該行為。這正是刑法第 2 條第 3 項的適用情形,直接依條文判斷效果為「免其刑之執行」。

選項分析

🔒

後續完整解題步驟與【答案】

免費註冊,享 3 天全站完整詳解閱覽。

免費註冊

第 3 題2 分

甲依刑事訴訟法第 88 條第 1 項規定逮捕現行犯乙,將其監禁數日後始送交警察。下列敘述何者正確?

這一題的完整詳解

核心觀念

本題考刑法上的阻卻違法事由,尤其是「依法令之行為」,以及私人逮捕現行犯後的法定義務。以下以命題當年(民國 112 年)法規為準。

刑法第 21 條規定,依法令之行為不罰;刑事訴訟法第 88 條第 1 項規定,現行犯不問何人均得逕行逮捕。但這項權限有法定目的與範圍,不能據此任意長期拘禁。依刑事訴訟法第 92 條,私人逮捕現行犯後,應立即解送檢察官、司法警察官或司法警察。

解題方法

先把甲的行為分成兩段判斷:逮捕現行犯乙,原則上有刑事訴訟法第 88 條第 1 項作為依據;但甲將乙監禁數日才送交警察,已違反逮捕後應立即解送的義務。超出法定逮捕範圍的拘禁,不能再以「依法令之行為」阻卻違法。題目問的是甲所述整體行為能否阻卻違法,因此應選 D。

選項分析

🔒

後續完整解題步驟與【答案】

免費註冊,享 3 天全站完整詳解閱覽。

免費註冊

第 4 題2 分

下列何者並非構成要件錯誤?

這一題的完整詳解

核心觀念

本題考「構成要件錯誤」與「禁止錯誤」的區分。構成要件錯誤,是行為人對犯罪構成要件事實有所誤認,因而欠缺對該構成要件的認識;容許錯誤則是行為人誤認存在阻卻違法事由的前提事實,屬禁止錯誤的問題。

本題涉及刑法總則理論,並無須適用特定法條;以下以命題當年(民國 112 年)法規與通說概念為準。

解題方法

先看各選項的錯誤發生在哪一層:若誤認的是犯罪構成要件中的人、物或因果關係,通常屬構成要件錯誤;若誤認的是正當防衛等阻卻違法事由的事實前提,則屬容許錯誤。依此分類,可選出不屬於構成要件錯誤的選項。

選項分析

(A) 打擊錯誤:錯誤選項。 行為人瞄準甲射擊,卻因射偏而擊中乙,偏差發生在行為的實現過程。依考試常見分類,打擊錯誤屬構成要件錯誤的討論範圍,涉及行為人故意所指向的對象與實際受侵害對象不一致。

🔒

後續完整解題步驟與【答案】

免費註冊,享 3 天全站完整詳解閱覽。

免費註冊

第 5 題2 分

有關刑法預備犯及未遂犯之規定,下列敘述何者正確?

這一題的完整詳解

核心觀念

本題考刑法第 25 條未遂犯與預備犯的區分,以及刑法處罰未遂、預備行為的原則。以下以命題當年(民國 112 年)法規為準。

  • 未遂犯:已著手實行犯罪構成要件行為,但未發生犯罪既遂結果;依刑法第 25 條第 1 項,未遂犯以法律有特別規定者為限,始得處罰。
  • 預備犯:尚未著手實行構成要件行為,僅為犯罪預備。通常只有法律明文處罰預備行為時,才成立預備犯。
  • 實質預備犯:法律將原本屬於犯罪預備階段的行為,直接規定為獨立犯罪,並非刑法第 25 條未遂犯的一種類型。

解題方法

先辨明各選項是否符合刑法的處罰原則:

  1. 未遂犯與預備犯是不同階段,不能因預備行為發生在結果之前,就把預備犯歸入未遂犯。
  2. 刑法對未遂犯採「有特別規定才處罰」的原則,既遂與未遂的刑度關係也不是選項所稱的固定加重方式。
  3. 判斷實質預備犯時,著眼於法律是否把預備行為本身直接設為獨立犯罪。

選項分析

🔒

後續完整解題步驟與【答案】

免費註冊,享 3 天全站完整詳解閱覽。

免費註冊

第 6 題2 分

關於教唆犯,依實務見解,下列敘述何者錯誤?

這一題的完整詳解

核心觀念

本題考刑法第 29 條教唆犯的成立,以及特定犯罪中「本人自行為之不罰」是否也影響教唆犯責任。教唆犯須使他人產生犯罪決意並實行犯罪;依共犯從屬性,原則上須有被教唆者實行符合構成要件且具不法性的行為。

但若法律基於特定理由不處罰本人自行實施的行為,實務有時也認為,教唆他人替自己完成該行為,不成立該罪的教唆犯。本題四個選項分別涉及教唆自殺、湮滅自己案件證據、教唆他人頂替自己,以及教唆他人為自己作偽證。

**以命題當年(民國 112 年)法規為準。**本題相關法條於命題年度的判斷基礎未有影響答案的重要修正。

解題方法

先辨認各選項所涉罪名,再看行為人所教唆的行為是否成立該罪,以及實務是否基於本人自行為不罰或欠缺期待可能性,排除教唆犯責任。

(A) 至 (C) 均是實務上對「替自己行為」的責任限制;(D) 則涉及被告消極緘默權與積極教唆他人偽證的界線。實務認為,積極教唆他人偽證已超出被告受保障的範圍,因此仍成立教唆偽證罪。故題目問「何者錯誤」,答案為 D。

選項分析

**(A) 正確。**甲教唆乙自殺,乙依教唆自殺身亡,甲不成立殺人罪的教唆犯。刑法第 275 條對教唆或幫助他人使之自殺設有獨立處罰規定;

🔒

後續完整解題步驟與【答案】

免費註冊,享 3 天全站完整詳解閱覽。

免費註冊

第 7 題2 分

甲聽到隔壁鄰居乙的消防警報器大響,久久不停,甲以為乙家失火,趕緊踹門衝入屋內打算救火,孰知原來是警報器故障了,事實上並無火災。此等情形係屬於刑法學理上之何種錯誤?

這一題的完整詳解

核心觀念

本題考刑法上的容許構成要件錯誤,也稱「誤想阻卻違法事由」。行為人誤認存在某種客觀事實;若該事實確實存在,依法律即可能成立阻卻違法事由。此類錯誤不同於行為人誤解法律上阻卻違法事由的要件。

本題以命題當年(民國 112 年)法規為準。刑法第 23 條規定,為避免自己或他人生命、身體、自由、財產的緊急危難而出於不得已的行為,得阻卻違法;是否符合避難要件,仍須依具體情形判斷。

解題方法

先辨認甲的錯誤發生在哪一層:

  1. 甲知道自己踹門進入乙的住宅,並非誤認自己的行為或行為客體。
  2. 甲誤以為乙家正在失火,因而認為有緊急危難、需要進屋救火。
  3. 若確有火災,甲為救人或避免財產受損而進屋,可能涉及緊急避難;但實際上並無火災。

因此,甲錯在誤認阻卻違法事由所需的事實前提,屬容許構成要件錯誤。這裡所說的是錯誤類型;甲是否因此免責,還須依其錯誤是否可避免及相關學說處理方式判斷。

選項分析

🔒

後續完整解題步驟與【答案】

免費註冊,享 3 天全站完整詳解閱覽。

免費註冊

第 8 題2 分

裁判確定前犯數罪者,應併合處罰之,下列何者不合乎刑法第 51 條併合處罰規定?

這一題的完整詳解

核心觀念

本題考《刑法》第 51 條數罪併罰時,如何定應執行刑。裁判確定前犯數罪,分別宣告各罪之刑後,應依各刑種的規則決定執行方式;不能只看各罪刑度相加,而要逐項對照第 51 條。

以命題當年(民國 112 年)法規為準。《刑法》第 51 條相關規定如下:

  • 第 1 款:宣告多數死刑者,執行其一。
  • 第 2 款:宣告多數無期徒刑者,執行其一。
  • 第 5 款:宣告多數有期徒刑者,於各刑中最長期以上、各刑合併刑期以下,定其刑期;不得逾 30 年。
  • 第 7 款:宣告多數罰金者,於各刑中最多額以上、各刑合併金額以下定其金額。
  • 第 8 款:宣告多數褫奪公權者,僅就其中最長期間執行之。
  • 第 10 款:宣告多數罰金與有期徒刑者,併執行之。

解題方法

逐一確認各選項包含哪些刑種,再對照第 51 條的併罰規則。若條文明定擇一執行、只執行最長期間,或併執行,即屬合乎規定;若選項所述執行方式與法條不同,即為答案。

選項分析

(A) 宣告死刑與有期徒刑 10 年,分別執行之:不合規定。

🔒

後續完整解題步驟與【答案】

免費註冊,享 3 天全站完整詳解閱覽。

免費註冊

第 9 題2 分

關於緩刑及假釋制度的比較,下列敘述何者錯誤?

這一題的完整詳解

核心觀念

本題比較緩刑與假釋的目的、決定機關、期間及法律效果。以下以命題當年(民國 112 年)法規為準。

緩刑是法院對符合刑法第 74 條要件者,暫緩刑之執行,給予受刑人一定期間自新;緩刑期間為 2 年以上、5 年以下。期滿而未經撤銷者,依刑法第 76 條,原刑之宣告失其效力。

假釋則是受刑人執行一定期間後,因悛悔而提前出監,並在假釋期間接受監督。依刑法第 79 條,有期徒刑假釋後,須在所餘刑期內未經撤銷假釋,其未執行之刑才以已執行論。假釋期間不會一律再加上 5 年。

解題方法

逐項核對四個比較面向:制度目的、決定機關、期間,以及期滿效果。緩刑期間的「2 年至 5 年」是法定期間;有期徒刑假釋的觀察期間則看尚未執行的剩餘刑期。選項 C 把緩刑的 5 年上限加到假釋期間,與刑法規定不符,因此是錯誤敘述。

選項分析

  • (A) 正確。 緩刑通常用來避免短期自由刑可能造成的弊端;假釋則讓已服刑且符合要件者提前出獄,具有調整長期自由刑執行及促進復歸社會的功能。這是兩制度常見的目的比較。
🔒

後續完整解題步驟與【答案】

免費註冊,享 3 天全站完整詳解閱覽。

免費註冊

第 10 題2 分

關於外國人犯罪之驅逐出境,下列敘述何者正確?

這一題的完整詳解

核心觀念

本題考《刑法》第 95 條的驅逐出境處分。以命題當年(民國 112 年)法規為準,條文規定:「外國人受有期徒刑以上刑之宣告者,得於刑之執行完畢或赦免後,驅逐出境。」

判斷時要掌握兩點:

  1. 刑度門檻:須受「有期徒刑以上」之宣告;無期徒刑、有期徒刑符合門檻,拘役不符合。
  2. 法律效果:法院是「得」驅逐出境,屬裁量規定,並非一律應驅逐。

解題方法

先看各選項所列刑罰是否達到「有期徒刑以上」門檻,再核對選項使用的「應」或「得」是否符合第 95 條。

有期徒刑與無期徒刑均達門檻;拘役低於有期徒刑,不適用本條。即使達到門檻,驅逐出境仍是法院得裁量決定,不能說成必須驅逐。

選項分析

🔒

後續完整解題步驟與【答案】

免費註冊,享 3 天全站完整詳解閱覽。

免費註冊

第 11 題2 分

公務員甲基於圖利犯意,明知違法而讓公共工程承包商遲延給付,且未沒收保證金,因被媒體揭露後,甲才去函督促承包商履約。甲之刑責為何?

這一題的完整詳解

核心觀念

本題考《貪污治罪條例》第 6 條第 1 項第 4 款的公務員圖利罪:公務員明知違背法令,仍直接或間接圖自己或其他私人不法利益。圖利罪是結果犯,須有私人取得不法利益,或公務員因此獲得不法利益的結果;「利益」不以金錢為限,也包括財產上利益,例如免除債務、避免支出或取得工程履約上的便利。刑責以命題當年(民國 112 年)法規為準。

解題方法

先依序判斷:甲是否為公務員、是否明知違背法令而違法放任承包商遲延履約、承包商是否因此取得不法利益。題目已指出甲基於圖利犯意,明知違法,卻讓承包商遲延給付且未沒收保證金;承包商因此暫時免於履約遲延的制裁,並保有應受違約處置的利益,已符合圖利罪的結果要件,犯罪既遂。

媒體揭露後,甲才發函督促履約,屬犯罪既遂後的補救或事後處置,不會使既遂犯罪轉為中止未遂,也不消滅已完成的刑責。

選項分析

🔒

後續完整解題步驟與【答案】

免費註冊,享 3 天全站完整詳解閱覽。

免費註冊

第 12 題2 分

甲為某市環保局正式公務員,平日認真取締不法業者。某週末假日,巧遇其業務上曾取締的業者乙,乙記得甲是當時取締他的公務員,乙竟憤而打傷甲,乙成立何罪?

這一題的完整詳解

核心觀念

本題考刑法第 135 條妨害公務罪的成立要件。依命題當年(民國 112 年)刑法第 135 條第 1 項,妨害公務罪須行為人以強暴或脅迫,妨害公務員依法執行職務。重點在於:公務員遭受暴力時,是否正處於依法執行職務的狀態。

甲雖是環保局正式公務員,也曾依法取締乙,但題目明示打人發生在週末假日,且未表示甲當時正在執行公務。乙因記恨過去遭取締而打傷甲,與妨害甲當下執行職務無關,因此不成立妨害公務罪;乙打傷甲,成立普通傷害罪。

解題方法

先判斷妨害公務罪的客觀要件是否具備:乙是否以強暴妨害甲「依法執行職務」。打人屬於強暴行為,但僅有強暴還不夠,還須該暴力是對正在執行職務的公務員所為,並妨害其職務執行。

本題的衝突發生於假日,題目沒有指出甲當時在執行公務;乙的動機是報復甲過去取締自己。故不符合妨害公務罪的職務執行要件。另一方面,乙故意打傷甲,符合刑法第 277 條普通傷害罪的要件。

選項分析

🔒

後續完整解題步驟與【答案】

免費註冊,享 3 天全站完整詳解閱覽。

免費註冊

第 13 題2 分

解送依法拘禁之人犯甲時,負責看管人犯之員警乙,不小心讓甲脫逃。甲、乙之行為,下列敘述何者正確?

這一題的完整詳解

核心觀念

本題考刑法第 161 條的脫逃罪,以及第 163 條第 2 項的公務員過失致脫逃罪。以下以命題當年(民國 112 年)法規為準。

刑法第 161 條處罰依法逮捕、拘禁之人故意脫離拘束的行為。刑法第 163 條第 2 項則處罰公務員因過失,致其職務上依法逮捕、拘禁之人脫逃。

解題方法

分別判斷甲、乙的行為:

  1. 甲是依法拘禁之人,且題目描述其「脫逃」,符合刑法第 161 條的主體與行為要件,成立脫逃罪。
  2. 乙是負責看管、解送人犯的員警,屬於執行相關職務的公務員。題目指出乙「不小心」讓甲脫逃,表示乙因過失未盡看管注意義務,且甲確已脫逃,符合刑法第 163 條第 2 項。

選項分析

🔒

後續完整解題步驟與【答案】

免費註冊,享 3 天全站完整詳解閱覽。

免費註冊

第 14 題2 分

甲到警察局報案,表示其剛才所領的薪水被飛車搶奪,警察調閱街頭錄影帶發現並無此事,甲才承認因為賭博將錢花光,對太太無法交代,才出此下策,警察應如何處理甲之行為?

這一題的完整詳解

核心觀念

本題考刑法第 169 條的誣告罪與第 171 條的未指定犯人誣告罪如何區分。依命題當年(民國 112 年)刑法第 171 條第 1 項,未指定犯人而向該管公務員誣告犯罪者,成立未指定犯人誣告罪;第 169 條第 1 項則處罰意圖使他人受刑事或懲戒處分,而向該管公務員誣告他人者。

兩罪的關鍵差異在於:行為人是否指明了某個特定的「他人」為犯罪者。陳述虛假的犯罪事實,但沒有指定犯人,應檢視第 171 條。

解題方法

甲向警察報稱自己遭飛車搶奪,意在使警方相信有犯罪發生並進行調查;但甲沒有指稱任何特定人實施搶奪。警方查證後發現並無此事,甲也承認是為了掩飾賭博花光薪水而虛構案情。

因此,甲是向該管公務員虛構犯罪事實,卻未指定犯人,符合刑法第 171 條第 1 項的構成要件,應偵辦未指定犯人誣告罪。以命題當年(民國 112 年)法規為準。

選項分析

🔒

後續完整解題步驟與【答案】

免費註冊,享 3 天全站完整詳解閱覽。

免費註冊

第 15 題2 分

有關刑法第 185 條之 4 肇事逃逸罪,下列敘述何者正確?

這一題的完整詳解

核心觀念

本題考刑法第 185 條之 4「發生交通事故致人死傷而逃逸」的成立要件,關鍵在於:

  1. 行為人須為駕駛動力交通工具者。
  2. 發生交通事故,並且致人傷害、重傷或死亡。
  3. 行為人於事故後逃逸。

以命題當年(民國 112 年)法規為準,刑法第 185 條之 4 第 1 項規定:駕駛動力交通工具發生交通事故,致人傷害而逃逸者,處六月以上五年以下有期徒刑;致人於死或重傷而逃逸者,處一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第 2 項另規定,駕駛人對事故致人死傷無過失者,得減輕或免除其刑。現行法已修正,解題仍依命題當年的規定判斷。

本罪要求事故造成他人死傷;單純造成車輛或物品損壞,不符合此要件。行為主體也限於駕駛動力交通工具者,自行車不屬之。

解題方法

逐項檢查三個問題:駕駛的是不是動力交通工具?事故是否造成他人死傷?行為人是否逃逸?三項均符合,才成立本罪。另須注意,是否有過失並非第一項成立與否的判斷要件;無過失時,應依第二項處理刑罰。

選項分析

🔒

後續完整解題步驟與【答案】

免費註冊,享 3 天全站完整詳解閱覽。

免費註冊

第 16 題2 分

有關刑法第 15 章偽造文書印文罪,下列敘述何者錯誤?

這一題的完整詳解

核心觀念

本題考刑法第 15 章偽造文書印文罪的構成要件,以及特種文書、準文書、公印文的分類。以下以命題當年(民國 112 年)法規為準。

  • 刑法第 210 條處罰偽造、變造私文書,並以「足以生損害於公眾或他人」為要件;第 211 條對偽造、變造公文書也有相同的損害要件。
  • 第 212 條規範護照、許可證及其他關於品行、能力、服務或相類的證書、介紹書等特種文書。
  • 第 217 條規範偽造印章、印文或署押;第 218 條另規範偽造公印或公印文。
  • 依第 220 條,紙上或物品上的文字、符號等,依習慣或特約足以表示一定用意的證明者,以文書論。互助會標單依民間互助會習慣表示會員以特定金額競標,屬準文書。

解題方法

逐項核對各敘述所指的罪名與法條。這題有一個關鍵:選項 C 把「公印文」的罪名指向第 217 條;選項 D 則否認互助會標單是第 220 條的準文書。依條文及實務見解,這兩個敘述都不正確,因此題目無法得出唯一錯誤選項。

選項分析

(A) 正確。 刑法第 210 條偽造、變造私文書罪,以及第 211 條偽造、變造公文書罪,均要求行為足以生損害於公眾或他人。

🔒

後續完整解題步驟與【答案】

免費註冊,享 3 天全站完整詳解閱覽。

免費註冊

第 17 題2 分

有關刑法第 16 章之 1 妨害風化罪,下列敘述何者錯誤?

這一題的完整詳解

核心觀念

本題考刑法第 16 章之 1「妨害風化罪」中四項罪名的構成要件:公然猥褻罪、血親性交罪、散布猥褻物品罪,以及意圖營利媒介性交罪的加重規定。以下以命題當年(民國 112 年)法規為準。

解題時要特別分辨各罪的要件:公然猥褻罪要求「意圖供人觀覽」;血親性交罪以特定親等內的直系或旁系血親為限;散布猥褻物品罪須有傳布猥褻資訊的行為;意圖營利媒介性交罪則有公務員身分加重規定。

解題方法

逐一比對選項與各罪的法條要件,找出敘述與條文不符者。尤其要注意血親性交罪的親等範圍:刑法第 230 條處罰與直系或三親等內旁系血親性交的行為;四親等旁系血親不在該條處罰範圍內。

選項分析

(A) 正確。 刑法第 234 條第 1 項規定,意圖供人觀覽而公然為猥褻之行為者,成立公然猥褻罪。因此,主觀上須有供人觀覽的意圖,客觀上則須公然實施猥褻行為。

🔒

後續完整解題步驟與【答案】

免費註冊,享 3 天全站完整詳解閱覽。

免費註冊

第 18 題2 分

政府三申五令禁止公務員涉足有女陪侍的酒店,在這些風化場所進行性交或猥褻的違法性交易行為,所引發的刑法問題,下列敘述何者正確?

這一題的完整詳解

核心觀念

本題考刑法第 231 條圖利使人為性交或猥褻罪,以及刑法第 234 條公然猥褻罪的構成要件。**以下以命題當年(民國 112 年)法規為準。**刑法現行法已修正,惟本題仍依命題時法規判斷。

刑法第 231 條第 1 項處罰意圖使男女與他人為性交或猥褻,而「引誘、容留或媒介以營利」的人;第 2 項則處罰包庇他人犯前項罪的公務員。第 234 條要求行為人意圖供人觀覽,並且「公然」為猥褻行為。

解題方法

先分辨各選項描述的是誰、做了什麼行為,再對照法條的行為態樣:

  • 自己從事性交易,與引誘、容留或媒介他人從事性交易不同。
  • 提供場所、居間介紹或招徠他人交易,才可能落入第 231 條的行為態樣;另須有營利意圖。
  • 第 231 條第 2 項的「包庇」不是單純前往消費,而是公務員包庇他人犯第 1 項之罪。
  • 第 234 條的「公然」須有不特定人或多數人得以共見共聞的公開性,封閉包廂內的行為不因發生於酒店就當然符合。

選項分析

🔒

後續完整解題步驟與【答案】

免費註冊,享 3 天全站完整詳解閱覽。

免費註冊

第 19 題2 分

甲因對其祖父乙索取金錢遭拒,憤而持花瓶丟向祖父乙,卻未丟中,有關甲之刑責為何?

這一題的完整詳解

核心觀念

本題考《刑法》第 281 條「施強暴於直系血親尊親屬,未成傷」罪。依命題當年(民國 112 年)法規,行為人對直系血親尊親屬施以強暴,即使未造成傷害,仍成立本罪。題目中的乙是甲的祖父,屬直系血親尊親屬;甲持花瓶朝乙丟擲,是對乙施加有形力。

本罪不以被害人實際受傷為必要。條文所稱「未成傷」,正是指施以強暴但沒有造成傷害的情形。因此,花瓶沒有丟中,不妨礙本罪成立。

解題方法

先確認親屬關係,再判斷行為是否屬「施強暴」,最後確認是否造成傷害:

  1. 身分關係:祖父母與孫子女是直系血親;祖父又是直系血親尊親屬。
  2. 行為方式:甲持花瓶丟向乙,是以物品對乙施加物理力量,屬施強暴。
  3. 傷害結果:乙未被丟中,沒有受傷,符合第 281 條所稱「未成傷」。

因此,甲成立刑法第 281 條之罪。題目稱「丟向祖父」足以表明強暴行為直接針對乙;未命中不等於沒有施強暴。

選項分析

🔒

後續完整解題步驟與【答案】

免費註冊,享 3 天全站完整詳解閱覽。

免費註冊

第 20 題2 分

有關刑法第 283 條聚眾鬥毆罪的敘述,下列何者錯誤?

這一題的完整詳解

核心觀念

本題考刑法第 283 條聚眾鬥毆罪的犯罪類型,以及「在場助勢」與「致人於死或重傷」在構成上的地位。以下以命題當年(民國 112 年)法規為準。刑法第 283 條規定:「聚眾鬥毆致人於死或重傷者,在場助勢之人,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

聚眾鬥毆罪是以多人聚集鬥毆、在場助勢的行為為核心,並以有人因此死亡或重傷作為處罰條件。多人朝同一場鬥毆聚集,屬於「聚合犯」的結構;「對向犯」則要求行為人分處相互對立、互為對向的角色,例如行賄與收賄。

解題方法

先依條文辨識兩個要素:一是行為人「在場助勢」,二是聚眾鬥毆「致人於死或重傷」。再分別判斷犯罪類型、結果的法律地位,以及在場助勢者是否為本罪行為人。

其中,致死或重傷是客觀處罰條件:它是法律要求的處罰前提,並非行為人必須故意或過失實現的構成要件結果。聚眾鬥毆本身則屬抽象危險犯,立法認為該行為具有危害生命、身體法益的通常危險。

選項分析

(A) 本罪罪質屬抽象危險犯:正確。 本罪以在場助勢的聚眾鬥毆行為為處罰核心,立法上認為此類行為通常具有危害生命、身體法益的危險,不以證明個別行為已造成具體危險為必要。

🔒

後續完整解題步驟與【答案】

免費註冊,享 3 天全站完整詳解閱覽。

免費註冊

第 21 題2 分

甲向學校老師威脅如果不給高分,就向學校誣告遭老師性騷擾,老師擔心無端受牽連只好給高分。

甲在刑法上成立何罪?

這一題的完整詳解

核心觀念

本題考《刑法》第 304 條強制罪:以強暴、脅迫使人行無義務之事,或妨害人行使權利,即成立犯罪。脅迫是以將來的不利益相加害,使被害人心生畏怖,進而依行為人意思作為或不作為。

另須區分《刑法》第 169 條誣告罪。誣告罪要求行為人意圖使他人受刑事或懲戒處分,向該管公務員提出虛偽告訴;僅以將來提出誣告相威脅,尚未實際向該管公務員誣告。

本題以命題當年(民國 112 年)法規為準;相關法條後續重要修正不影響本題判斷。

解題方法

先看甲是否以脅迫手段,要求老師做老師沒有義務做的事。甲以「不給高分,就誣告老師性騷擾」相威脅,老師因害怕無端受牽連而給高分。甲的威脅使老師依其要求給分,符合以脅迫使人行無義務之事,成立強制罪。

「威脅要誣告」與「已經誣告」要分開判斷。題目只說甲提出威脅,沒有說甲已向該管公務員提出虛偽告訴,因此不成立誣告罪。

🔒

後續完整解題步驟與【答案】

免費註冊,享 3 天全站完整詳解閱覽。

免費註冊

第 22 題2 分

有關刑法第 28 章妨害秘密罪,下列敘述何者錯誤?

這一題的完整詳解

核心觀念

本題考《刑法》第 28 章妨害秘密罪,重點是區分「窺視或竊錄他人非公開活動」與「在公共場所錄得的活動」,並辨認妨害書信秘密罪及散布竊錄內容罪的構成要件。以下以命題當年(民國 112 年)法規為準。

《刑法》第 315 條處罰無故開拆或隱匿他人封緘信函、文書或圖畫,以及無故以開拆以外的方法窺視其內容。《刑法》第 315 條之 1 處罰無故以工具或設備窺視、竊聽或竊錄他人「非公開」的活動、言論、談話或身體隱私部位。《刑法》第 315 條之 2 則處罰意圖散布等而竊錄前條所列內容,或散布、播送、販賣該等竊錄內容的行為。

解題方法

逐項檢查行為是否符合對應條文的客體與行為要件。尤其第 315 條之 1 的「非公開活動」不是「只要涉及個人隱私就成立」;應看活動本身是否具有非公開性。人在公共場所從事一般可被旁人直接看見的活動,不能僅因遭攝影,就當然認定為非公開活動。

選項分析

(A) 正確。 信件仍在封緘狀態,甲沒有拆開信封,而是以照燈方式窺知信件內容,屬於以開拆以外的方法窺視封緘信函內容,符合《刑法》第 315 條後段妨害書信秘密罪的行為態樣。

🔒

後續完整解題步驟與【答案】

免費註冊,享 3 天全站完整詳解閱覽。

免費註冊

第 23 題2 分

甲於檳榔攤趁顧店小姐乙在後面收取包裹,無法看顧櫃檯時,將置於抽屜內之現金 2,000 元取走,甲之刑事責任為何?

這一題的完整詳解

核心觀念

本題考查竊盜罪與搶奪罪的區別,重點在於行為人取財時,有沒有對被害人施以足以立即奪取財物的有形力。以命題當年(民國 112 年)法規為準:

  • 刑法第 320 條第 1 項竊盜罪:意圖為自己或第三人不法之所有,而竊取他人動產。
  • 刑法第 325 條第 1 項搶奪罪:意圖為自己或第三人不法之所有,而搶奪他人動產。

兩罪的主要區別在取財手段:竊盜是未經同意,破壞他人對財物的持有並建立自己持有;搶奪則以突然而有形力的方式,直接奪取他人當下持有的財物。

解題方法

先確認甲是否有不法所有意圖,再看甲取走現金的方式。甲趁乙在後面收包裹、無法看顧櫃檯時,從抽屜取走現金,沒有對乙施加暴力或其他有形力,也不是從乙手中直接奪取。甲是利用乙不在櫃檯的空隙,未經同意取走店內現金,符合竊盜罪的構成要件。

選項分析

🔒

後續完整解題步驟與【答案】

免費註冊,享 3 天全站完整詳解閱覽。

免費註冊

第 24 題2 分

甲與乙係兄弟,已成年分家未同住。甲因缺錢花用,未經乙同意,即將乙先前借給甲暫時使用之機車 1 台,賣給中古機車行,得款新臺幣 5,000 元後,自行花用完畢。下列敘述何者正確?

這一題的完整詳解

核心觀念

本題考普通侵占罪,以及親屬間侵占的特別規定。刑法第335條第1項規定,意圖為自己或第三人不法所有,而侵占自己持有的他人之物,成立普通侵占罪。甲原本經乙同意暫時使用機車,對機車已有合法持有;其後未經乙同意出售並把價金花用,已將機車當作自己所有而排除乙的權利,屬於變易持有為所有的侵占行為。

刑法第338條準用同法第324條的親屬間犯罪規定:直系血親、配偶或同財共居親屬間犯侵占罪,得免除其刑;其他親屬間犯侵占罪,須告訴乃論。以命題當年(民國112年)法規為準。

解題方法

先辨別甲取得機車時是否未經同意。題目明示乙先前把機車借給甲暫時使用,甲起初是合法持有;因此,甲後來擅自出售,並非以破壞乙持有的方式取走機車,應從侵占罪判斷,而非竊盜罪。

再判斷親屬規定適用哪一款。甲、乙雖為兄弟,但題目明示已成年、分家且未同住,不屬於直系血親、配偶,也非同財共居親屬。因此適用刑法第324條第2項,甲所犯侵占罪須告訴乃論。

選項分析

🔒

後續完整解題步驟與【答案】

免費註冊,享 3 天全站完整詳解閱覽。

免費註冊

第 25 題2 分

下列何者不是刑法第 356 條損害債權罪之構成要件?

這一題的完整詳解

核心觀念

本題考刑法第 356 條損害債權罪的構成要件。解題以命題當年(民國 112 年)法規為準。該條規定,債務人於「將受強制執行之際」,意圖損害債權人之債權,而毀壞、處分或隱匿其財產者,成立損害債權罪。

解題方法

逐一比對選項與法條文字,確認構成要件的時間點、主觀意圖及客觀行為。法條所要求的時間點是「將受強制執行之際」,並不包括「強制執行後」。

選項分析

🔒

後續完整解題步驟與【答案】

免費註冊,享 3 天全站完整詳解閱覽。

免費註冊

其他考古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