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08 地方特考三等 一般民政 法學知識與英文(包括中華民國憲法、法學緒論、英文) 考古題詳解

108 年・地方特考・三等・一般民政
試題代碼 法學知識與英文(包括中華民國憲法、法學緒論、英文)

第 24 題2 分

甲因車禍死亡時,留下配偶乙,以及姊妹丙、丁、戊 3 人,丙依法拋棄繼承,丙育有 1 名子女庚。下列有關法定應繼分分配的敘述,何者正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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核心觀念

本題考民法的法定繼承順序、配偶應繼分,以及代位繼承。以命題當年(民國 108 年)法規為準:

  • 依民法第 1138 條,除配偶外,遺產由直系血親卑親屬、父母、兄弟姊妹、祖父母依序繼承。
  • 依民法第 1144 條第 2 款,配偶與兄弟姊妹共同繼承時,配偶應繼分為遺產二分之一,其餘由兄弟姊妹平均分配。
  • 依民法第 1176 條第 5 項,兄弟姊妹中有人拋棄繼承,其應繼分歸屬其他同為繼承之兄弟姊妹;拋棄繼承者的子女不因此代位繼承。代位繼承適用於繼承人先於被繼承人死亡等法定情形,並不適用於拋棄繼承。

解題方法

題目未提甲有直系血親卑親屬、父母等優先順位繼承人,依題意以配偶乙與姊妹丙、丁、戊為繼承人。丙拋棄繼承後,不列入分配,也不由其子女庚代位。

乙先取得遺產二分之一。剩下的二分之一由仍繼承的丁、戊平均分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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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25 題2 分

下列何者不屬於刑法第 10 條第 3 項的公文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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核心觀念

以命題當年(民國 108 年)法規為準,刑法第 10 條第 3 項規定:「稱公文書者,謂公務員職務上製作之文書。」判斷重點有二:文書是否由公務員製作,以及是否因其職務而製作。文書是交給機關辦理,或內容與公務有關,並不當然使它成為公文書;還要看實際製作者的身分與製作職務。

解題方法

逐一辨認各文書的製作者。由法院、檢察機關或戶政機關人員基於職務製作的文書,符合公文書定義;由民間專業人士提出、供機關辦理的申請文件,則不因送交機關而變成公文書。

選項分析

  • **(A) 書記官所製作之審判筆錄:屬於公文書。**書記官是公務員,依職務製作審判筆錄,符合刑法第 10 條第 3 項的要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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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26 題2 分

某市市議員甲因為貪污案遭地方法院宣告 10 年有期徒刑,第二天即逃亡出境。下列敘述何者正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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核心觀念

本題考刑法上的兩種時效,以及它們各自開始計算的時點:

  • 追訴權時效,是國家追究犯罪、使被告受審的權力所受的期間限制。依刑法第 83 條,追訴權時效因起訴而停止進行;偵查依法停止,或犯罪行為人逃避而遭通緝,也有停止進行的規定。
  • 行刑權時效,是判決確定後,國家執行刑罰的權力所受的期間限制。依刑法第 84 條,從裁判確定時起算;依刑法第 85 條,執行依法停止或受刑人逃避而遭通緝等情形,時效停止進行。

解題關鍵是分清楚案件所在階段:地方法院宣告有罪,不等於判決已確定;判決確定前,討論的是追訴權時效,行刑權時效尚未開始。

解題方法

先依題幹時間軸判斷:

  1. 甲遭地方法院宣告有期徒刑,仍在判決上訴期間內,判決尚未確定。
  2. 判決確定前,國家尚未進入執行宣告刑的階段,因此行刑權時效尚未起算。
  3. 上訴期間屆滿且未上訴,判決確定後,才開始計算行刑權時效。
  4. 逃亡、通緝對時效的影響,須依當時所處的階段判斷:判決確定前涉及追訴權時效;判決確定後才涉及行刑權時效。

因此,A 正確;B 把尚未起算的行刑權時效說成已停止,C、D 則錯在追訴權時效的效果。

選項分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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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27 題2 分

A 股份有限公司召開股東會,甲股東以電子方式行使表決權,並以委託書委託代理人乙出席股東會時,應以何者所行使之表決權為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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核心觀念

本題考《公司法》第 177 條之 2 第 3 項,考點是股東同時以電子方式行使表決權,並委託代理人出席股東會時,兩種表決方式發生競合,法律如何決定效力。

以命題當年(民國 108 年)法規為準,該項規定明定:「股東以書面或電子方式行使表決權,並以委託書委託代理人出席股東會者,以委託代理人出席行使之表決權為準。」

解題方法

先辨認題目描述的兩項行為:甲已電子投票,並以委託書委託乙出席股東會。這正是《公司法》第 177 條之 2 第 3 項所規定的情形,因此直接依該項判斷:以代理人乙出席股東會所行使的表決權為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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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28 題2 分

關於消費訴訟,下列敘述何者正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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核心觀念

本題考《消費者保護法》消費訴訟的管轄,以及消費者保護團體提起團體訴訟的資格與費用規範。以下以命題當年(民國 108 年)法規為準。

依《消費者保護法》第 47 條,消費訴訟「得由消費關係發生地之法院管轄」,因此消費者有選擇法院的空間。依同法第 49 條,符合資格的消費者保護團體得以自己名義提起法定訴訟,且應委任律師代理;第 50 條則規定團體訴訟中,消費者保護團體不得向消費者請求報酬。

解題方法

先看各選項是否把規定說成「專屬管轄」、「一定要經過團體」或「得請求報酬」;再對照法條中的「得」與「應」、「不得」等關鍵字。這些用語直接決定選項是否正確。

選項分析

  • (A) 專屬企業經營者營業地管轄:錯誤。 《消費者保護法》第 47 條採取的是消費關係發生地法院的特別管轄規定,並非專屬由企業經營者營業地法院管轄。消費者仍可依一般管轄規定起訴,消費關係發生地法院則是額外可選的管轄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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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29 題2 分

下列各項權利之行使期間,何者正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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核心觀念

本題考《勞動基準法》中特定權利的行使期間,須分辨兩類期間:一是終止勞動契約的除斥期間,二是退休金或職業災害補償請求權的消滅時效。以命題當年(民國 108 年)法規為準。

解題方法

依序核對各選項所指的法條與期間,特別留意法條規定的起算點,以及期間究竟是 30 日、5 年或 2 年。

選項分析

  • **(A) 錯誤。**依《勞動基準法》第 12 條第 2 項,雇主依同條第 1 項第 4 款至第 6 款終止契約,應自「知悉其情形之日起」30 日內為之。題目寫成自「知悉損害結果之日起」,與法條的起算事由不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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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30 題2 分

受僱者於育嬰留職停薪期滿後,申請復職時,下列何者非雇主得拒絕之原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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核心觀念

本題考《性別工作平等法》第 17 條:受僱者育嬰留職停薪期滿申請復職,原則上雇主不得拒絕。只有符合法定列舉事由,並經主管機關同意,雇主才得拒絕。

以命題當年(民國 108 年)法規為準,法定事由包括:

  1. 歇業、虧損或業務緊縮。
  2. 雇主依法變更組織、解散、轉讓、與他雇主合併、分割或轉讓。
  3. 不可抗力暫停工作在一個月以上。
  4. 業務性質變更,有減少受僱者之必要,又無適當工作可供安置。

現行法規名稱已由《性別工作平等法》改為《性別平等工作法》;本題仍依命題當年的法規及官方答案判斷。

解題方法

先將題目列出的原因與第 17 條的法定事由逐一比對。題目問「何者非雇主得拒絕之原因」,因此要選出未落在法條列舉範圍內的選項。法條使用列舉規定,不能只因雇主調整組織或原職務有變動,就直接認定符合拒絕復職的要件。

選項分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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