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08 地方特考三等 文化行政 文化行政與政策分析 考古題詳解

108 年・地方特考・三等・文化行政
試題代碼 文化行政與政策分析

第 一 題25 分

為面對我國總人口減少、人口過度集中大都市,以及城鄉發展失衡等問題,行政院已成立「地方創生會報」,由中央部會、地方政府及關心地方創生領域的民間產業負責人與學者專家組成,並由國家發展委員會負責統籌及協調整合部會地方創生相關資源,落實推動地方創生工作。訂定 108 年為臺灣地方創生元年,並定位地方創生為國家安全戰略層級的國家政策。

請問何謂「地方創生」?目前我國的地方創生政策跟日本有何相同或相異之處?你認為政府推動地方創生應該注意哪些面向?比較可能解決哪些社會問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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核心觀念

「地方創生」是以地方為主體,盤點並活化在地文化、產業、人才、自然環境與生活資源,發展能持續營運的地方事業,創造就業與生活機能,進而留住青年、吸引人口回流,促進地方自主發展與區域均衡。

本題核心在於:說明地方創生的政策目的與內涵,比較臺灣與日本的政策設計,再評估政府推動時應注意的條件及其可處理的社會問題。地方創生不是單純辦節慶、做觀光或補助硬體,而是串連「地方特色、人才、產業、工作與生活」的整體政策。

解題方法

可依「定義—比較—推動原則—問題成效」四層作答:

  1. 先從人口減少、青年外流、人口集中與城鄉失衡說明政策緣起。
  2. 比較兩國政策的共同問題意識,再指出政策形成背景、制度工具與執行方式的差異。
  3. 從在地參與、產業營運、跨部會協調、文化保存及成效評估,提出推動注意事項。
  4. 最後區分地方創生可直接處理的地方發展問題,以及須配合其他政策才能改善的人口結構問題。

一、臺灣地方創生的政策內涵

我國於民國 108 年將地方創生定位為國家安全戰略層級的國家政策,並以「地方創生國家戰略計畫」推動。國發會負責統籌、協調中央部會資源,地方政府、民間產業、學者專家與地方團隊共同參與。

政策以「人」為核心,重視發掘地方獨有特色,鼓勵地方形成可持續發展的事業提案,並以企業投資故鄉、科技導入、資源整合、社會參與及品牌建立等方向,促進地方產業發展、創造工作機會,減緩人口外流並帶動人口回流。

就文化行政而言,地方文史、傳統技藝、文化資產、飲食與生活方式,都是地方辨識度與產業發展的重要資源。文化不應只被當作觀光包裝,而應納入地方產業、社群參與與生活延續的整體規劃。

二、臺灣與日本地方創生政策的異同

相同之處

兩國政策均回應人口減少、地方衰退、青年流向都會及區域發展不均等問題,也都希望結合地方特色發展工作機會,促進青年留鄉、返鄉或移居地方。政策推動上皆強調中央與地方協力,並引進企業、民間組織及地方人才參與。

相異之處

比較面向臺灣日本
政策背景面對總人口減少、人口集中大都市及城鄉發展失衡,民國 108 年全面推動地方創生面對人口急減、少子高齡化及東京一極集中,於 2014 年起推動「城鎮・人・工作」創生政策
統籌方式由國發會統籌協調跨部會資源,行政院地方創生會報納入中央、地方及民間代表由中央政府提出國家層級的長期願景與總合戰略,地方政府制定地方人口願景與地方版總合戰略
政策主軸著重地方特色與地方 DNA,結合企業投資、科技、資源整合、社會參與及品牌建立以「城鎮、人、工作」相互帶動為核心,並透過資訊、人才、財政支援協助地方執行
制度與資源工具以國家戰略計畫及跨部會資源整合為主要架構建立較明確的地方創生制度與地方版計畫,並發展地域經濟分析系統等資訊支援工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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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二 題25 分

《文化基本法》於 108 年 6 月 5 日公布實施,其中第 22 條指出:

全國性文化事務,由文化部統籌規劃,中央政府各機關應共同推動。中央政府與地方政府應協力文化治理,其應協力辦理事項得締結契約,合力推動。

文化部應每四年召開全國文化會議,廣納各界意見,並研議全國文化發展事務。

地方政府應建立人民參與文化政策之常設性機制,並應每四年召開地方文化發展會議,訂定地方文化發展計畫。

……

你覺得地方文化政策的形成與討論,應如何經由常設性的機制,跟不同的藝文工作者與公民、文化資產團體形成共識,來訂定地方文化發展計畫?請舉例說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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核心觀念與法源

本題考《文化基本法》第 22 條所揭示的地方文化治理:地方政府不能只由行政機關單向決定文化政策,而應透過常設性參與機制,讓藝文工作者、公民及文化資產團體等利害關係人持續參與,並每四年召開地方文化發展會議、訂定地方文化發展計畫。其核心是把文化政策的形成、執行與檢討連結起來,落實文化參與及中央、地方與民間協力。

法規時點:以命題當年(民國 108 年)法規為準。​本題所引《文化基本法》第 22 條為作答依據。

解題方法

可依「盤點問題—建立常設參與—共同議定計畫—落實追蹤—定期檢討」作答。這樣能同時回答題目所問的兩件事:如何藉常設機制形成共識,以及如何將共識轉化為地方文化發展計畫。

形成共識不等於要求所有參與者完全同意每一項政策,而是讓不同立場有充分表達、彼此理解及回應的機會,並以公開的討論、證據及明確的決策程序,形成可執行的共同方案。

常設機制與計畫形成

一、設置多元、持續運作的參與平台

地方政府可設置地方文化政策諮詢或協作平台,定期召開會議並公開議程、資料及紀錄。成員應包括不同領域的藝文工作者、文化資產團體、社區組織、學校、在地居民與相關行政機關;並留意族群、世代、性別、城鄉及身心障礙者等不同經驗,避免參與者集中於少數既有團體。

平台可依議題設置工作小組,例如表演藝術與創作者支持、文化資產保存、社區營造、文化近用與地方文化教育,使討論有足夠專業,也能連結居民的生活經驗。

二、先蒐集地方需求與資源,再進入議題討論

制定計畫前,應盤點地方的藝文空間、文化資產、創作者與團體、既有政策資源及服務落差,並蒐集公民意見。除公開說明會外,也可採問卷、焦點座談、社區走訪、線上提案及分區討論等方式,降低時間、交通、資訊與語言門檻。

蒐集意見時,應將不同群體的需求具體呈現,例如創作者關注排練與展演空間,文化資產團體重視保存及維護,居民關心文化活動是否可近、是否符合社區生活。這些需求可以相互補充,也可能存在資源配置上的衝突,應在討論中明確呈現。

三、以公開程序協商優先順序及方案

地方政府應將盤點結果整理為議題與政策選項,提供必要資料,例如預算限制、場地條件、法令要求與預期效益,再由參與平台討論政策目標及優先順序。對於有歧見的議題,可安排主持人協助對話,逐項記錄各方主張、理由、共通需求及尚未解決之處,並說明行政機關如何回應。

計畫草案形成後,宜公開徵詢意見,再依意見修正並說明採納或未採納的理由。若無法達成完全共識,應把不同意見及決策理由如實記錄,並以公開、可檢驗的程序作成決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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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三 題25 分

何謂「文化平權」?國際上有哪些平權政策可以供臺灣參考?請舉例說明,並進一步申論地方政府所能強化之面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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核心觀念

「文化平權」是指每個人不因族群、語言、性別、性傾向、年齡、地域、宗教、身心狀況或社會經濟地位等差異,而遭受文化參與上的歧視或不合理限制;政府應積極移除參與障礙,使人民平等享有文化創作、表意、參與、欣賞與共享的機會。

文化平權不只是讓所有人「有相同的入場資格」,也包括提供符合不同需求的支持。例如偏鄉居民需要交通與巡演資源,身心障礙者需要無障礙場館與適切資訊,弱勢家庭可能需要票價補助。政策目標是讓不同群體都能實質近用文化,而非只追求形式上的一視同仁。

以命題當年(民國 108 年)法規為準,《文化基本法》於民國 108 年 6 月 5 日公布施行,提供直接法制依據:

  • 第 2 條要求國家肯認多元文化、保障各族群與社群的自我認同,並保障文化權利及文化多樣性。
  • 第 3 條明定人民為文化與文化權利的主體,享有創作、表意、參與的自由及自主性。
  • 第 4 條禁止文化權利因族群、語言、性別、年齡、地域、身心狀況、社會經濟地位等因素而受歧視或不合理差別待遇。
  • 第 5 條保障人民參與、欣賞及共享文化的近用權利,並要求建立友善平權的文化環境。

《經濟社會文化權利國際公約》第 15 條保障人民參與文化生活的權利;聯合國教科文組織《保護和促進文化表現形式多樣性公約》則強調文化多樣性與各群體創作、傳播及享有自身文化表現的機會。

解題方法

本題是政策申論題,宜依「定義與法制基礎—國際政策借鏡—地方政府作法」三層作答。先界定文化平權,再舉出不同類型的國際政策,最後說明地方政府如何把原則轉化為可執行的措施。國際案例應與臺灣地方治理需求相連結,避免只羅列國家或政策名稱。

國際政策借鏡與例子

  1. 以文化權利作為施政基礎 聯合國《經濟社會文化權利國際公約》將參與文化生活視為人民權利,提醒政府文化政策不能僅以活動場次或觀眾人數衡量,也須檢視不同群體是否能實際參與。臺灣可將文化權利納入地方施政計畫、預算及成效評估。

  2. 提供經濟支持,降低參與門檻 法國曾以文化通行證(Pass Culture)等措施,協助青年取得藝文活動、書籍及文化體驗資源。臺灣可參考其降低價格障礙的精神,針對青年、低收入家庭及偏鄉居民提供文化點數、票價補助或交通補助,並與在地藝文場館、書店及團體合作。

  3. 以巡演與社區服務改善地域落差 英國藝術補助與公共文化服務重視擴大藝術參與、支持社區活動及拓展地方文化供給。地方政府可採取巡迴演出、行動展覽、藝術家進駐社區等方式,把文化資源帶往偏遠地區與文化場館不足的區域,避免資源集中於都會核心。

  4. 尊重原住民族與少數群體的文化主體性 《保護和促進文化表現形式多樣性公約》重視少數民族與原住民族創作、傳播及享有自身文化表現的機會。政策設計宜由相關群體共同參與,而非只由政府代為呈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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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四 題25 分

《國家語言發展法》於 108 年 1 月 9 日公布實施,成為臺灣語言發展的重要基礎。

請問何謂國家語言?地方政府的文化部門應如何協助落實《國家語言發展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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核心觀念

本題考查《國家語言發展法》的國家語言定義、語言平等原則,以及地方政府如何將法律規定轉化為文化政策與行政措施。作答應先界定法律保障的語言範圍,再從地方政府的主管責任、語言復振、公共服務、教育與文化傳播等面向提出具體作法。

以命題當年(民國 108 年)法規為準。《國家語言發展法》自民國 108 年 1 月 9 日公布施行;截至現行法規,核心定義及地方政府相關規定未有重要修正。

解題方法

先以《國家語言發展法》第 3 條回答「何謂國家語言」,再以第 2 條、第 4 條及第 6 條至第 14 條,整理地方文化部門可以推動的工作。作答重點是把「平等保障、傳承復振、公共使用、跨機關合作」落實為可執行的措施,而非只列舉辦理活動。

參考擬答

一、國家語言的意義與法律原則

依《國家語言發展法》第 3 條,國家語言是指臺灣各固有族群使用之自然語言及臺灣手語。因此,國家語言並非僅指單一語言,而是涵蓋臺灣固有族群使用的各種自然語言,以及臺灣手語。

依同法第 4 條,國家語言一律平等,國民使用國家語言應不受歧視或限制。立法目的在尊重多元文化,促進國家語言的傳承、復振與發展。對於面臨傳承危機的國家語言,政府並應優先採取特別保障措施。

二、地方政府文化部門的落實作法

《國家語言發展法》第 2 條規定,直轄市及縣(市)政府為地方主管機關;第 6 條並規定,地方主管機關得指定專責單位推動相關事務。地方文化部門可擔任政策規劃與協調核心,並從以下面向推動:

  1. 建立專責機制與地方語言政策 設置或指定專責單位,盤點轄內族群分布、語言使用情形及傳承需求,訂定中長期推動計畫與年度工作項目。政策規劃應納入族群代表、語言團體、學者及民間組織的參與,並與教育、原住民族、客家、社政及其他相關機關協調分工。

  2. 調查、紀錄與保存語言資源 配合政府定期調查國家語言發展情形及建置資料庫的要求,蒐集地方語言使用與傳承資料;協助保存口述歷史、傳統歌謠、戲曲、地名、文學及生活用語,並鼓勵研究、出版與數位典藏。對傳承危機較高的語言,優先投入調查、紀錄及復振資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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