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07 地方特考三等 衛生技術 衛生行政與法規 考古題詳解

107 年・地方特考・三等・衛生技術
試題代碼 衛生行政與法規

第 一 題25 分

網路社群媒體曾刊載流感疫苗不實謠言,影響防疫工作推展,危及民眾健康。試述我國傳染病防治法對這類行為有何規範?另為避免病患隱私曝光,影響防疫工作之推動,傳染病防治法對傳染病或疑似傳染病病人個人資料之保護有何規定?

登入後即可作答並保存紀錄。

這一題的完整詳解

核心觀念 本題以公衛實務常見的「疫苗假訊息」與「確診者個資外洩」為情境,測驗考生對《傳染病防治法》中平衡「防疫公共利益」與「基本人權保障」之法定規範掌握度。核心法規聚焦於:

  1. 防疫謠言與假訊息之管制:探討行政更正程序(《傳染病防治法》第 9 條、第 64 條之 1)與刑事制裁(第 63 條)。
  2. 傳染病病人與疑似病人之個資與隱私保護:探討官方發布資訊之隱私限制(第 8 條第 2 項)、業務知悉者之嚴格保密義務與罰則(第 10 條、第 64 條),以及避免歧視之後續權益保障(第 11 條、第 12 條)。 註:本題以命題當年(民國 107 年)法規為準進行解析。

解題方法 本題為標準的法條規範申論題,題目包含兩大問,解題應採取「構成要件—法律效果(罰則)—立法目的」之三段架構切入:

  1. 第一子題(不實謠言規範):採取「雙軌制」切入。不能僅作答刑罰,應兼顧「事前行政更正機制」(第 9 條)與「事後刑事處罰機制」(第 63 條),分別詳述行為主體、客觀要件與罰則性質(區分行政罰鍰與刑事罰金)。
  2. 第二子題(病人個人資料保護):採取「多層次防護網」切入。從政府公權力發布訊息時的隱私限制(第 8 條第 2 項)、所有因業務接觸者之保密義務與行政處罰(第 10 條、第 64 條),延伸至防止因個資洩漏而遭社會排斥的反歧視條款(第 11 條),完整呼應題目所指「避免影響防疫工作推動」之立法意旨。

選項分析 本題為公職國家考試申論題,非選擇題,無選項可供對比。題旨所涉爭點之法律要件分析如下:

  1. 散布疫苗不實謠言之要件分析:
  • 行為客體:傳染病流行疫情、防治措施或疫苗接種等相關訊息。
  • 行為態樣:利用傳播媒體(含網路社群媒體)發表錯誤不實訊息,或散布謠言與不實訊息。
  • 結果與危險要件:需達到「致嚴重影響整體防疫利益(或有影響之虞)」或「足生損害於公眾或他人」。
  • 制裁區分:限期更正未果者課予「行政罰鍰」;故意散布足以生損害者課予「刑事罰金」。
  1. 病患個資保護規範之要件分析:
  • 義務主體:採列舉加概括規定,涵蓋政府機關、醫事機構、醫事人員及其他因業務知悉者。
  • 保護客體:傳染病或疑似傳染病病人之姓名、病歷、病況等所有足資識別個人的資料。
  • 違反效果:課予主管機關裁罰權,處以行政罰鍰。

解題技巧

  1. 罰金與罰鍰的法術語精確度:
  • 《傳染病防治法》第 63 條為「科……罰金」,屬於刑法體系的財產刑,由法院判決;第 64 條及第 64 條之 1 為「處……罰鍰」,屬於行政罰,由衛生主管機關處分。答題時兩者絕對不可混淆,此為閱卷委員評分的重要鑑別點。
  1. 法規修正動態提醒:
  • 以命題當年(民國 107 年)法規為準,第 63 條之法定刑為「科新臺幣五十萬元以下罰金」;
🔒

後續完整解題步驟與【答案】

免費註冊,享 3 天全站完整詳解閱覽。

免費註冊

第 二 題25 分

試述過去十年間,我國發展長期照顧政策之主要計畫為何?並請詳述各主要計畫之核心內容。

登入後即可作答並保存紀錄。

這一題的完整詳解

核心觀念

本題評量考生對台灣長期照顧政策發展歷程、重大施政計畫及其制度內涵的掌握程度(以命題當年民國 107 年為準)。

  1. 政策時空界定:以民國 107 年回推十年間(民國 97 年至 107 年),我國長期照顧政策歷經「長照 1.0」之奠基與「長照 2.0」之升級擴展兩大核心政策計畫。
  2. 法規與計畫依據:
  • 行政院核定《大溫暖社會福利套案-我國長期照顧十年計畫》(簡稱「長照十年計畫 1.0」,實施期程為民國 97 年至 105 年)。
  • 行政院核定《長期照顧十年計畫 2.0》(簡稱「長照十年計畫 2.0」,實施期程為民國 106 年至 115 年)。
  • 法源基礎:立法院於民國 104 年制定公布、民國 106 年 6 月 3 日正式施行之《長期照顧服務法》,使長照體系正式邁入法制化時代。
  • (註:現行長照服務法及長照給付支付基準後續雖歷經修正與實務微調,但解題仍以命題當年之制度架構為準。)

解題方法

  1. 切入架構:採「縱向時間軸」結合「橫向核心構面」鋪陳。首先界定過去十年間的兩大主力計畫(長照 1.0 與長照 2.0),再針對各計畫依「推動期程與目標」、「服務對象」、「服務項目」、「服務輸送體系」等要項進行詳述。
  2. 對比升級重點:論述長照 2.0 時,務必明確指出其相對於 1.0 之三大改革亮點——「擴大服務對象」、「擴增服務項目」與「首創社區整合型服務體系(ABC 級架構)」,展現對政策演進邏輯的深刻理解。

選項分析

本題為申論試題,非選擇題。試卷得分架構與審題要素剖析如下:

  • 要素一(涵蓋完整性):題幹要求「過去十年間」之主要計畫,考生切忌僅寫 106 年上路的長照 2.0;必須同時完整論述長照 1.0(97~105 年)與長照 2.0(106~115 年),兩者並重方能取得完整分數。
  • 要素二(內容精準度):長照 1.0 的 4 類服務對象與 8 大項服務,以及長照 2.0 擴增為 8 類對象、17 項服務與 ABC 級體系,均屬於法定具體指標,數字與分類必須正確精確,不可含糊帶過。

解題技巧

  1. 審題關鍵字:鎖定「過去十年間」、「主要計畫」、「核心內容」。審題時先在草稿紙列出關鍵年分:97 年(1.0 全面推動)、104 年(長照服務法公布)、106 年(2.0 啟動、長照服務法施行),穩固答題骨架。
  2. 記憶口訣與結構化記憶:
  • 長照 1.0 服務對象(4 類):「老、原、障、獨」(65歲以上失能老人、55歲以上失能原住民、50歲以上失能身障者、僅IADL失能之獨居老人)。
  • 長照 2.0 擴增對象(加 4 類):「失智、平原、年幼障、衰弱老」(50歲以上失智症者、55歲以上失能平地原住民、49歲以下失能身障者、65歲以上衰弱老人)。
  • 長照 2.0 輸送模式:「ABC 網絡」(A 旗艦店整合管理、B 專賣店實體服務、C 柑仔店預防與喘息)。
  1. 常見陷阱:
  • 誤將《長期照顧服務法》直接當作「政策計畫」。法規是政策制度之「法源骨幹」,題幹問的是「主要計畫」,應以行政院核定之十年計畫為論述主軸,將法規列為制度背景補強。
  • 漏列服務項目的具體內涵,僅空泛提及「居家照顧」而未展現行政專業術語(如:喘息服務、日間照顧、出院準備、預防及延緩失能)。

【答案】

民國 97 年至 107 年的十年間,為我國面對人口快速老化、建構長期照顧服務體系最關鍵的轉型階段。此期間發展之主要計畫為「長照十年計畫 1.0」及「長照十年計畫 2.0」。各主要計畫之核心內容詳述如下:

🔒

後續完整解題步驟與【答案】

免費註冊,享 3 天全站完整詳解閱覽。

免費註冊

第 三 題25 分

國內有業者從境外輸入大閘蟹,其中部分大閘蟹被驗出戴奧辛含量超標。業者尚未取得輸入許可即私下擅自銷售,甚至疑似將已封存之大閘蟹,以調包方式將大閘蟹移取銷售。如果業者犯行屬實,係觸犯何法?其構成要件與罰則為何?

登入後即可作答並保存紀錄。

這一題的完整詳解

本題以命題當年(民國 107 年)之法規為答題基準。

核心觀念

本題測驗考生對於我國邊境查驗管理制度、食品中毒與有害物質管制作業,以及違法情事之「行政罰」與「刑事罰」競合責任之整合分析能力。

  1. 輸入查驗與具結先行放行制度:依食品安全衛生管理法(下稱食安法)第 30 條、第 33 條,輸入食品未取得查驗許可前不得移動或販賣。
  2. 食品有害物質管制:戴奧辛(Dioxin)為持久性有機污染物且具致癌性,超標即該當食安法第 15 條第 1 項第 3 款「有毒或含有害人體健康之物質或異物」。
  3. 公權力標識之保障:封存係公務員行使公權力之處分,擅自調包涉及刑法第 139 條妨害封印印記罪。
  4. 交易詐欺與刑罰競合:隱瞞有毒物質調包出貨獲利,涉及刑法第 339 條詐欺取財罪;各罪名與行政罰鍰依刑法第 55 條想像競合犯及行政罰法第 26 條「一事不二罰(刑事優先)」原則處理。

解題方法

本題採「違法行為階層切入法」,將題目事實拆解為三大違法態樣,並分別論述其客觀與主觀構成要件,最後歸納對應之法律效果與罰則:

  1. 態樣一:輸入並販售戴奧辛超標食品(違反食品實體安全規範)。
  2. 態樣二:未獲輸入許可即擅自移動並販售先行放行之封存物(違反邊境程序與具結管理規範)。
  3. 態樣三:私自調包已封存產品移取銷售(破壞公務封印與詐術取財)。

選項分析(違法態樣與法條適用剖析)

本題為申論題,依上述三大違法態樣逐一剖析其構成要件與罰則:

一、輸入並銷售戴奧辛超標大閘蟹之法律責任

  1. 觸犯法條:食安法第 15 條第 1 項第 3 款、第 44 條、第 49 條。
  2. 構成要件:
  • 客觀要件:行為人自境外輸入食品,其戴奧辛含量經檢驗超出我國法規限量標準,該當食品「含有害人體健康之物質」,且具有輸入、販賣之客觀行為。
  • 主觀要件:業者明知產品未檢驗合格而仍行販賣,具備故意責任;縱非故意,亦具未盡查驗確認義務之重大過失。
  1. 罰則:
  • 刑事責任(優先):依食安法第 49 條第 1 項,處 7 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新臺幣 8,000 萬元以下罰金。情節重大者,並得命其歇業、停業一定期間、廢止公司、商業或工廠之全部或部分登記事項,或廢止食品業者之登錄;經廢止登錄者,一年內不得再申請登錄。
  • 行政責任:依食安法第 44 條第 1 項第 2 款,處新臺幣 6 萬元以上 2 億元以下罰鍰;但依行政罰法第 26 條第 1 項規定,同一行為同時觸犯刑事法律者,應優先依刑事法律處罰,行政罰鍰僅於刑事判決不罰或無罪時方得執行。

二、未取得輸入許可私下擅自銷售(違反具結先行放行)之法律責任

  1. 觸犯法條:食安法第 33 條、第 51 條第 1 項。
  2. 構成要件:
  • 客觀要件:業者申請「具結先行放行」,在大閘蟹尚未取得輸入查驗許可前,違反「存放於指定地點,不得移動、啟用、販賣或加工」之法定義務,擅自將產品移出並銷售。
  • 主觀要件:業者具備違反具結處分之明知與故意。
  1. 罰則:
  • 行政處分:依食安法第 51 條第 1 項,主管機關得沒入其產品;並處該產品價值 1 倍至 20 倍之罰鍰;情節重大者,並得廢止其登錄,或停止受理其具結先行放行申請 1 年以上。產品若已賣出無法沒入,得追徵其價額。

三、以調包方式移取已封存大閘蟹銷售之法律責任

  1. 觸犯法條:中華民國刑法第 139 條(妨害公務封印罪)、刑法第 339 條第 1 項(詐欺取財罪)。
  2. 構成要件:
  • 妨害封印印記罪(刑法第 139 條):
🔒

後續完整解題步驟與【答案】

免費註冊,享 3 天全站完整詳解閱覽。

免費註冊

第 四 題25 分

國內某高爾夫球 18 洞球場及其擊球練習場,經常可見到球友隨處吸菸,二手菸害問題極為嚴重。這存在已久的現象,經新聞媒體報導,引發社會各界關注,卻也導致球場癮君子們反彈,群起主張他們在室外或半室外空間抽菸,非於室內抽菸,並無違法問題。請依菸害防制法對本案例詳細闡述各相關規定。

登入後即可作答並保存紀錄。

這一題的完整詳解

核心觀念

本題測驗《菸害防制法》對特定運動休閒場所之禁菸規範、室內外空間之法律定性、吸菸區設置要件、場所負責人管理義務與相關罰則。 本題解答以命題當年(民國 107 年)法規為準(現行法已於民國 112 年全面修正施行,條次與罰鍰額度有所調整,但本題論述仍以 107 年法規為準):

  1. 場所定性與室內外定義:
  • 《菸害防制法》第 2 條及同法施行細則第 2 條:「室內場所」指有天花板,且其四壁或側邊受遮蔽合計達百分之五十以上之建築物內部空間。
  • 《菸害防制法》第 15 條第 1 項第 8 款:體育、運動或健身之「室內場所」,全面禁止吸菸。
  • 《菸害防制法》第 16 條第 1 項第 2 款:體育、運動或健身之「室外場所」,除吸菸區外,不得吸菸;未設吸菸區者,全面禁止吸菸。
  1. 吸菸區設置要件(《菸害防制法》第 16 條第 2 項、第 3 項):室外場所吸菸區應有明顯標示、不得設於必經之處、面積不得大於該場所室外面積二分之一,且不得設於公眾或非吸菸者常聚集之處。
  2. 場所負責人義務與罰則(《菸害防制法》第 18 條、第 31 條):
  • 入口設置明顯禁菸標示,且不得供應與吸菸有關之器物(違者處新臺幣 1 萬元以上 5 萬元以下罰鍰並命限期改善)。
  • 對違規吸菸者之勸阻義務。
  • 違規吸菸者處新臺幣 2,000 元以上 1 萬元以下罰鍰。

解題方法

本題為實例型申論題,解題切入點應採取「法條要件檢驗法」與「爭點破除法」,架構分為四大層次:

  1. 定性空間屬性:區分高爾夫球場 18 洞(室外體育場所)、會館與室內附屬設施(室內體育/休閒場所)、擊球練習場(依遮蔽率界定室內或室外)。
  2. 正面駁斥球友主張:指出《菸害防制法》並非僅規範室內,室外體育場所依第 16 條採「原則禁菸、例外於吸菸區始准吸菸」之管制架構;未劃定合法吸菸區即屬全面禁菸,故「隨處吸菸」必然違法。
  3. 檢驗場所管理人責任:說明球場經營者依第 18 條負有設置標示、不得提供菸具、主動勸阻等法定義務。
  4. 論列法律效果與罰則:分別列出吸菸者本人與場所經營者違反各該條文之處罰標準,使論證完整具備行政法之構成要件與法律效果。

選項分析

本題為申論實例題,無選擇題選項;以下針對案情中「球友抗辯理由」與「涉法主體責任」進行逐一爭點剖析:

  • 球友主張「在室外或半室外空間抽菸,非於室內,並無違法」之剖析:
  • 主張錯誤。依《菸害防制法》第 16 條第 1 項第 2 款,室外體育場所為「相對禁菸場所」(除吸菸區外不得吸菸;未設吸菸區者全面禁菸)。半室外空間若遮蔽率達 50% 以上,更直接被視為室內全面禁菸場所(第 15 條)。因此,球友無論是在室外球道任意吸菸,或在練習場打席區隨處吸菸,均屬違法。
  • 球場場所負責人責任剖析:
  • 球場若放任球友隨處吸菸、未於入口處張貼禁菸標示、甚至提供菸灰缸或點火器物,即違反第 18 條第 1 項;從業人員見狀未予勸阻,亦違反第 18 條第 2 項之作為義務。

解題技巧

  1. 破題先破抗辯:公職考試若出現當事人主張「我不在室內所以合法」,評分標準最看重考生能否精準引出第 16 條(室外場所之規範),點出立法技術採「原則禁止、例外許可」,瞬間擊破對方的謬誤。
  2. 嚴謹界定「半室外」:擊球練習場通常有頂棚,切勿直接含糊認定為室外。
🔒

後續完整解題步驟與【答案】

免費註冊,享 3 天全站完整詳解閱覽。

免費註冊

其他考古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