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0 地方特考三等 衛生技術 衛生行政與法規 考古題詳解
第 一 題25 分
請說明醫療法對於醫療機構病歷保存之相關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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核心觀念
本題考查《醫療法》對「病歷保存」的規範,答題應掌握四個層次:
- 病歷的範圍與建立義務。
- 病歷的保管場所、保管人員及保存年限。
- 特殊病歷的保存期限。
- 醫療機構歇業、停業或開業執照遭撤銷時,病歷的後續處理,以及病人申請病歷資料的權利。
以下以命題當年(民國110年)法規為準。
一、醫療機構應建立完整病歷
依《醫療法》規定,醫療機構應建立清晰、詳實、完整的病歷。
病歷內容不僅包括醫師所製作的病歷,也包括:
- 各項檢查、檢驗報告資料;
- 其他醫事人員執行業務所製作的紀錄;
- 其他與醫療業務相關的紀錄及資料。
因此,病歷並非僅指醫師書寫的診療紀錄,檢驗報告、影像資料、護理紀錄及其他醫療紀錄,均屬病歷保存管理的範圍。
二、病歷應指定適當場所及人員保管
醫療機構對病歷負有保管責任,應指定適當場所及人員負責保管,以確保病歷的:
- 完整性;
- 正確性;
- 可供查閱性;
- 安全性及病人隱私。
病歷可以紙本方式保存,也可以依法以電子病歷方式製作及保存;但不論採何種形式,均不得任意遺失、毀損、竄改或洩漏病人資料。
電子病歷的保存,仍須符合中央主管機關所定的相關規範,包括資料的完整性、可讀性、備份、安全維護及權限管理等要求。
三、一般病歷至少保存七年
依《醫療法》第70條,醫療機構對病歷應至少保存七年。
此一七年期間,是法律規定的最低保存年限,並非表示醫療機構滿七年後即可任意處理。醫療機構仍應依病歷管理及病人申請等相關規定辦理,且基於醫療爭議、司法程序、保險或其他法律上必要性,實務上可能有延長保存的必要。
保存期間的計算,原則上應自病歷形成或最後一次就醫、診療紀錄完成時起算,具體仍應依病歷管理相關規範辦理。
四、特殊病歷有較長保存期限
法律對特殊病歷設有比一般病歷更長的保存要求:
- 未成年病人的病歷
未成年人的病歷,至少應保存至其成年後七年。
例如,病人在未成年期間就醫,即使一般七年保存期間已經屆滿,仍須保存至病人成年後再滿七年。其目的在於避免未成年病人的重要醫療資料過早滅失,並保障其成年後對病歷資料的查詢、醫療及法律權利。
- 人體試驗病歷
人體試驗相關病歷應永久保存。
人體試驗涉及研究安全性、受試者權益、研究倫理及日後追蹤,因此法律要求永久保存,不適用一般七年或未成年病歷的保存期限。
五、醫療機構歇業、停業或開業執照遭撤銷時的病歷處理
醫療機構如歇業、停業,或其開業執照遭撤銷,不能因醫療機構停止營業,就任意丟棄或銷毀病歷。
此時應依《醫療法》及相關病歷管理規定,將病歷妥善移交或交由主管機關指定、接管的機構保存,使病人日後仍能申請病歷資料,並避免病歷因醫療機構結束營業而中斷保存。
第 二 題25 分
請依醫師法之規定,說明醫師發生那些情事,得由公會或主管機關移付懲戒,並條列醫師懲戒之方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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核心觀念
本題考《醫師法》第25條「移付懲戒事由」及第25條之1「懲戒方式」。答題時應分成兩部分:
- 醫師有何種違法或失當情事,得由醫師公會或主管機關移付懲戒。
- 醫師懲戒可採取哪些具體方式。
以下以命題當年(民國110年)法規為準。
解題方法
本題屬法條列舉題,最穩定的作答方式是:
- 先寫明移付懲戒的法源為《醫師法》第25條。
- 依條文順序完整列出五種情事。
- 再援引第25條之1,條列五種懲戒方式。
- 最後補充懲戒方式在性質不相牴觸時,得合併處分。
一、得移付懲戒之情事
依民國110年《醫師法》第25條,醫師有下列情事之一者,由醫師公會或主管機關移付懲戒:
(一)業務上重大或重複發生過失行為
醫師因執行醫療業務而有重大過失,或過失行為重複發生者,即屬得移付懲戒之事由。
本款重點在於:
- 「重大過失」著重於單一過失行為的嚴重程度。
- 「重複發生過失」著重於過失行為一再發生,即使個別行為未必均達重大程度,仍可能構成懲戒事由。
- 一般輕微、偶發且情節不重大之疏失,不當然符合本款。
(二)利用業務機會之犯罪行為,經判刑確定
醫師利用執行醫療業務的機會而犯罪,且該犯罪已經判刑確定者,得移付懲戒。
本款包含三項要件:
- 行為須屬犯罪行為。
- 犯罪行為須利用醫師業務上的機會。
- 須經判刑確定。
例如醫師利用診療、開立處方、接觸病患資料或醫療職務上的便利犯罪,且刑事判決已確定,即可能依本款移付懲戒。
(三)非屬醫療必要之過度用藥或治療行為
醫師對病人施以不具醫療必要性的過度用藥或治療,亦屬懲戒事由。
本款著重於醫療行為是否具有必要性與合理性,例如:
- 無正當醫療理由而過量開藥。
- 不必要地延長治療期間。
- 對病人施行欠缺醫療必要性的檢查、處置或療程。
- 以醫療名義提供超出病情所需的治療。
判斷時應依病情、醫療常規、專業判斷及治療目的綜合認定,不能僅以治療結果不佳即直接推論為過度治療。
(四)執行業務違背醫學倫理
醫師執行醫療業務時,違反醫學倫理規範者,得移付懲戒。
醫學倫理所要求的核心包括尊重病人、善行、不傷害、公平正義、保守病人秘密及維護醫療專業信賴等。醫師即使未必構成刑事犯罪或一般行政罰,若其業務行為已嚴重違反醫療專業倫理,仍可能成立本款懲戒事由。
(五)其他業務上不正當行為
除前四款及《醫師法》第28條之4各款以外,醫師有其他業務上的不正當行為者,亦得移付懲戒。
本款具有概括規定性質,用以涵蓋難以逐一列舉,但確實違反醫師業務正當性與專業義務的行為。
答題時應注意條文中的限制:
- 必須是「業務上」的不正當行為。
- 必須屬於前四款未涵蓋的行為。
- 《醫師法》第28條之4所列事項已另有行政罰規定,因此第25條第5款明文將其排除,避免規範重疊。
二、醫師懲戒之方式
依民國110年《醫師法》第25條之1,醫師懲戒方式如下:
(一)警告
對醫師予以正式否責,要求其注意並改正違反醫師義務的行為,屬於較輕的懲戒方式。
(二)命接受額外之一定時數繼續教育或臨床進修
第 三 題25 分
依據衛生福利部 111 年度施政計畫,請說明「建置優質長照體系,完備長照服務資源」計畫目標之重要策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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核心觀念
本題屬於「衛生行政政策與施政計畫」題,重點不在背誦單一法條,而在掌握衛生福利部長期照顧政策的政策目標、推動方向及資源配置邏輯。
題目所稱「建置優質長照體系,完備長照服務資源」,係以長照十年計畫 2.0 為政策基礎,透過社區化、整合化及多元化服務,因應高齡化、失能人口增加與家庭照顧功能弱化等問題。
作答時應同時涵蓋:
- 長照服務體系的建構。
- 長照服務據點與量能的擴充。
- 長照服務品質與人力的提升。
- 家庭照顧者支持及不同照顧型態的銜接。
解題方法
本題可採「政策目標—重要策略—預期效果」三層架構作答:
- 先說明長照政策係以在地老化、社區照顧及連續性服務為核心。
- 再分項列出服務資源、人力、品質、家庭支持及制度整合等重要策略。
- 每一項策略均補充具體作法,避免只列抽象口號。
- 最後指出各策略共同目的,在於使民眾獲得可近、可負擔、連續且具品質的長期照顧服務。
重要策略
一、持續推動長照十年計畫 2.0,擴增長照服務涵蓋量能
以長照十年計畫 2.0 為主要政策架構,持續擴大服務對象及服務涵蓋率,使失能老人、身心障礙者、失智症者及其他有長期照顧需求者,均能獲得適切服務。
推動重點包括:
- 擴大長照服務可近性,降低城鄉及偏遠地區的服務落差。
- 增加居家式、社區式及機構住宿式服務量能。
- 強化交通接送、餐飲服務、輔具及居家無障礙環境改善等支持措施。
- 依個案失能程度、家庭照顧能力及居住環境提供分級服務。
二、建構以社區為基礎的長照服務網絡
透過「社區整體照顧服務體系」布建長照據點,形成在地化、分級化及整合性的服務網絡。
其核心可用長照服務 ABC 体系說明:
- A 級:社區整合型服務中心 負責個案管理、資源整合、服務連結及照顧計畫擬定。
- B 級:複合型服務中心 提供日間照顧、居家服務、家庭托顧、失智照護及其他社區式服務。
- C 級:巷弄長照站 提供鄰近社區的健康促進、共餐、預防延緩失能及簡易照顧服務。
透過 ABC 據點的分工,可將長照服務延伸至鄰里與社區,落實「就近照顧、在地老化」,並提升轉介及服務銜接效率。
三、發展多元且連續的長照服務
依個案照顧需求及家庭條件,提供不同照顧模式,形成由預防、支持、照顧至住宿安置的連續服務。
主要包括:
- 居家服務及居家護理。
- 日間照顧及家庭托顧。
- 小規模多機能服務。
- 失智症照護服務。
- 機構住宿式服務。
- 喘息服務及短期照顧。
- 交通接送、送餐、輔具及居家無障礙改善。
- 預防及延緩失能、失智之健康促進活動。
政策重點在於避免服務過度集中於住宿機構,優先發展居家及社區照顧,並在家庭無法負荷時提供機構式照顧,以維持照顧服務的連續性。
四、強化失智症照護及特殊需求服務
面對失智人口增加,應布建失智社區服務據點、失智共同照護中心及相關支持服務,提升失智症者之早期發現、診斷、治療與照顧品質。
重要作法包括:
- 強化失智症早期辨識及轉介。
- 提供失智個案之個案管理與照顧諮詢。
- 發展失智日間照顧及社區支持服務。
- 增加家庭照顧者訓練、支持及喘息服務。
- 建立醫療、社區及長照服務間的轉銜機制。
五、充實長照人力並提升專業能力
第 四 題25 分
試述我國目前執行傳染病防治的重要法規、行政架構、指揮架構與運作架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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核心觀念
本題考查我國傳染病防治制度的「四層架構」:
- 法規依據:政府採取通報、調查、隔離、檢疫、疫苗接種及處罰措施的法律基礎。
- 行政架構:平時由中央、地方及醫療、公衛機構分工執行。
- 指揮架構:疫情發生時,如何成立中央或地方流行疫情指揮中心,統合跨部會資源。
- 運作架構:從監測、通報、檢驗、調查、隔離、治療到風險溝通的實際流程。
以下以命題當年,即民國110年法規為準。現行法規及機關名稱後續已有部分修正,但不影響本題依民國110年制度作答。
一、重要法規
(一)傳染病防治法
《傳染病防治法》是我國傳染病防治的核心法律,規範下列事項:
- 傳染病分類
傳染病依危害程度、傳染性、流行狀況及防治需要,分為第一類至第五類傳染病。不同類別會影響通報期限、防治強度及主管機關採取的措施。
- 傳染病通報
醫師、醫療機構及相關防疫人員發現疑似或確定病例時,應依規定向主管機關通報。通報制度是疫情監測與早期預警的基礎。
- 疫情調查與檢驗
主管機關得進行病例調查、接觸者追蹤、病原體檢驗、感染源調查及流行病學分析,以確認傳播鏈與疫情規模。
- 隔離、檢疫與防治措施
對病人、疑似病人、接觸者或自疫區入境者,得依法採取隔離、治療、留驗、檢疫、健康監測及其他必要防治措施。
- 疫苗接種與預防接種
主管機關得辦理預防接種,並對特定對象、特定地區或特定疫情採取強制或優先接種措施。預防接種所造成的特定損害,另有預防接種受害救濟制度。
- 防疫物資與醫療量能
政府得統籌防疫藥品、疫苗、醫療器材、防護裝備及隔離治療場所,必要時徵用相關設施與資源。
- 罰則與補償
對拒絕通報、違反隔離檢疫、散播傳染病或妨礙防疫者,得依法處罰;人民因合法防疫措施受有特別犧牲時,則依相關規定給予補償或救濟。
(二)嚴重特殊傳染性肺炎防治及紓困振興特別條例
民國109年因應COVID-19疫情制定,民國110年仍是重要防疫法源。其功能包括:
- 提供防疫、隔離、檢疫及醫療處置的特別法律依據。
- 支應防疫物資、醫療量能及相關行政費用。
- 規範防疫期間對受隔離者、照顧者、醫療人員及受影響產業的補助或紓困。
- 在一定期間內提供較一般法規迅速的行政及資源調度機制。
(三)檢疫法及國際衛生規則
我國對入出境人員、航空器、船舶、港埠及機場實施邊境檢疫,並參考世界衛生組織《國際衛生規則》辦理國際疫情通報、邊境防疫與跨國合作。
(四)其他相關法規
傳染病防治並非僅依單一法律完成,尚涉及:
- 《中央行政機關組織基準法》及衛生福利部、疾病管制署組織法規:確立中央衛生及防疫機關的職掌。
- 《地方制度法》:確立直轄市、縣市政府及地方衛生機關的自治與執行權限。
- 《醫療法》:規範醫療機構、醫事人員及醫療資源運用。
- 《緊急醫療救護法》:支援大量傷病患與醫療量能調度。
- 《預防接種受害救濟基金徵收及審議辦法》等預防接種救濟規範。
- 《人類免疫缺乏病毒傳染防治及感染者權益保障條例》及《結核病防治法》等特別疾病防治法規。
- 《個人資料保護法》:病例、接觸者及健康資料的蒐集、利用與保護。
- 《災害防救法》:疫情達到重大災害性質時,作為跨部會及地方資源整合的補充法源。
防疫措施必須同時符合法律保留、比例原則、正當程序、隱私保障及人權保障。
二、行政架構
(一)中央主管機關:衛生福利部
衛生福利部為中央衛生主管機關,主要負責:
- 全國傳染病防治政策與法規制定。
- 防治計畫、疫苗政策及醫療資源配置。
- 跨部會協調與國際衛生合作。
- 防疫預算、物資及重大疫情資源統籌。
- 發布全國性防疫措施及風險溝通訊息。
(二)疾病管制署
衛生福利部疾病管制署是中央主要防疫執行機關,核心職掌包括:
- 全國傳染病監測與疫情分析。
- 疫情通報系統與資料整合。
- 流行病學調查與病例管理。
- 防疫檢驗、病原體研究及實驗室管理。
- 邊境檢疫與國際疫情監測。
- 預防接種政策及疫苗管理。
- 防疫物資、隔離場所及醫療量能整備。
- 防疫宣導、民眾衛教及國際通報。
疾病管制署並透過各區管制中心及地方衛生機關,形成中央與地方的日常聯繫網絡。
(三)地方政府與衛生局
直轄市、縣市政府是地方防疫的主要行政主體,衛生局則是地方專責執行機關,工作包括:
- 接收醫療機構通報。
- 進行個案訪談、接觸者追蹤及居家管理。
- 執行隔離、檢疫、採檢及健康監測。
- 辦理疫苗接種及社區防疫。
- 調度地方醫療院所與防疫物資。
- 配合中央政策進行地方性防疫措施。
- 對違反防疫規定者依法處理。
區域衛生所負責第一線社區公衛工作,是地方衛生局延伸至基層的重要單位。
(四)醫療及公衛網絡
醫療院所、醫師、護理人員、醫事檢驗人員及公衛人員共同負責:
- 發現疑似個案。
- 依法通報。
- 採集檢體及送驗。
- 執行感染控制與病人治療。
- 提供病例及接觸者相關資料。
- 配合隔離病房、專責醫院及轉診制度。
學校、長照機構、矯正機關、軍事機關、企業及社區組織,也屬於疫情監測與防治網絡的一部分。
(五)跨部會協力
傳染病防治涉及交通、治安、教育、勞動、外交、國防、農業及社會福利等領域,因此需由相關機關共同配合:
- 內政部及警政、移民機關:協助人員查找、隔離執行及邊境管制。
- 交通部:協助機場、港口、航空及運輸防疫。
- 教育部:辦理校園通報、停課及校園感染控制。
- 勞動部:處理防疫假、勞工權益與職場防疫。
- 外交部:進行國際疫情聯繫及國際協調。
- 國防部:於必要時提供人力、醫療及後勤支援。
- 農業部:處理人畜共通傳染病及動物疫源。
- 地方民政及社政機關:支援居家隔離、弱勢照顧及民生服務。
三、指揮架構
(一)中央流行疫情指揮中心
依《傳染病防治法》,中央主管機關於傳染病流行疫情發生或有發生之虞時,得成立中央流行疫情指揮中心,統合各部會及地方政府防疫工作。
其主要功能為:
- 統一全國防疫政策。
- 整合中央部會、地方政府及醫療體系。
- 決定邊境管制、隔離檢疫、社區防疫及醫療調度。
- 掌握全國疫情、醫療量能與防疫物資。
- 統一對外說明,避免防疫訊息不一致。
- 依疫情變化調整防疫警戒與管制強度。
指揮官由中央主管機關首長或依法指定人員擔任,並依疫情需要設置幕僚、專家諮詢及各功能工作組。
(二)地方流行疫情指揮中心
地方主管機關得依疫情需要成立地方流行疫情指揮中心,負責地方層級的防疫指揮與資源整合。
其工作包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