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08 地方特考三等 衛生技術 衛生行政與法規 考古題詳解

108 年・地方特考・三等・衛生技術
試題代碼 衛生行政與法規

第 一 題25 分

試述我國《菸害防制法》規定哪些場所若未設置吸菸區,則應全面禁止吸菸?以及該法對於吸菸區設置之規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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核心觀念

本題考《菸害防制法》對特定室外場所的吸菸管制:場所原則上須劃設吸菸區,民眾只能在該區吸菸;若未設吸菸區,整個場所即全面禁菸。

以命題當年(民國 108 年)法規為準,依當時《菸害防制法》第 16 條規定作答。現行法已於民國 112 年修正,相關規定移列至第 19 條,解題仍以命題當年條文為準。

解題方法

先辨認題目問的是「未設吸菸區即全面禁止吸菸」的場所,而非第 15 條所列原本就全面禁菸的場所。接著依當時第 16 條,分別列出場所類型、標示及吸菸區設置條件。

法條內容與作答

一、未設吸菸區即全面禁止吸菸的場所

依民國 108 年《菸害防制法》第 16 條,下列場所除吸菸區外不得吸菸;未設吸菸區者,全面禁止吸菸:

  1. 大專校院、圖書館、博物館、美術館及其他文化或社會教育機構所在的室外場所。
  2. 室外體育場、游泳池或其他供公眾休閒娛樂的室外場所。
  3. 老人福利機構所在的室外場所。
  4. 其他經各級主管機關指定公告的場所及交通工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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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二 題25 分

為提升新住民生育健康,以及減少因語言隔閡所造成之就醫障礙,試述政府近期推動之相關政策或計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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核心觀念

本題考查政府如何從「生育健康照護」與「語言文化可近性」兩方面,改善新住民婦女在懷孕、生產及就醫過程中面臨的障礙。作答時宜交代服務對象、政策措施及其目的,並依題意聚焦於生育保健與通譯服務。

解題方法

以「生育健康支持」及「語言溝通支持」兩個面向分段作答,再補充健康資訊與教材的多語化措施。政策不只是在醫療現場提供翻譯,也包括生育健康管理、孕產衛教及相關資源的可近性。

政策或計畫

一、強化新住民生育健康管理與指導

結合地方衛生局、衛生所辦理新住民生育健康管理,提供生育健康資訊及檢核指導,並透過建卡管理追蹤孕產婦健康需求。民國 108 年新住民生育建卡管理共 6,674 人,達成率為 99.76%。

二、提供生育保健通譯服務

推動「外籍配偶生育保健通譯員服務計畫」,培訓具備語言及文化背景的新住民擔任通譯員,協助衛生局、衛生所或醫療服務人員向新住民婦女及其家人說明孕產、生育保健等資訊,降低語言隔閡造成的溝通與就醫障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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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三 題25 分

試述我國全民健康保險對於照顧弱勢,以及守護偏鄉的具體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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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核心觀念

本題考全民健康保險的兩項政策功能:一是降低弱勢民眾參加健保與就醫的經濟障礙,二是運用健保資源改善偏鄉醫療服務的可近性與品質。答題宜分成「照顧弱勢」與「守護偏鄉」兩部分,逐項說明政策工具及其作用。

法規與制度內容以命題當年(民國 108 年)為準。全民健康保險法第 1 條揭示健保制度的目的在增進全體國民健康;第 100 條則為經濟困難者的保險費及醫療費用補助提供法源。另依司法院釋字第 472 號解釋意旨,無力繳納保險費者,國家應給予適當救助,不應因此逕行拒絕醫療給付。

二、解題方法

先按服務障礙分類,再配對健保措施:

  • 弱勢保障:針對「保費繳不出、就醫負擔不起、欠費影響就醫」等問題,說明補助、紓困及就醫權益保障。
  • 偏鄉照護:針對「醫師與醫療資源不足、交通不便、急重症處理能力有限」等問題,說明健保如何把人力、服務與資源送到偏鄉。

如此能呈現政策與問題的對應關係,避免只列計畫名稱而未說明具體作用。

三、照顧弱勢的具體措施

(一)補助弱勢族群保險費

政府依身分與相關法令補助特定弱勢對象的健保費,減輕低收入戶、身心障礙者、失業勞工等族群的保費負擔;部分補助由中央或地方政府依規定辦理。考生作答時可概括說明「政府對特定弱勢身分提供健保費補助」,並舉例說明受補助族群。

(二)提供欠費紓困及分期繳納

對於經濟困難、無力一次繳清欠費的保險對象,健保提供紓困基金貸款及分期繳納等協助;對無力負擔就醫部分負擔者,也有相關紓困管道。其目的在避免一時經濟困難使保險對象無法維持健保保障。

(三)保障弱勢者就醫權益

健保法第 100 條提供經濟困難者保險費及醫療費用補助的法源。對欠費而有就醫需要的弱勢對象,亦透過弱勢民眾安心就醫等措施,保障其健保卡使用與就醫權益;依健保法相關規定,經查證及輔導後,僅對有能力繳納而拒不繳納者,始得暫行停止保險給付。

四、守護偏鄉的具體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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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四 題25 分

根據《全民健康保險法》之規定,試述全民健保的主要財源;另外,請試述二代健保財務改革及收支連動機制對於穩定全民健保財務平衡的成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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核心觀念

本題考查全民健保的財源結構,以及二代健保如何透過擴大保費基礎、提高政府責任與建立收支連動機制,改善健保財務失衡問題。法規依據以《全民健康保險法》第3條、第24條、第27條、第31條、第33條及第76條為主。

以下以命題當年(民國108年)法規為準。​現行法後續已有修正,解題仍依108年規定說明。

解題方法

先將財源分為「主要保險費收入」與「補充性收入」,再說明二代健保如何增加收入來源,最後說明收支連動制度如何使年度醫療支出總額與保險費率一併審議,促進財務平衡。

一、全民健保的主要財源

(一)一般保險費

一般保險費是健保最主要的財源,依被保險人投保金額、保險費率及法定負擔比例計收。保險費由被保險人、投保單位及政府共同負擔;負擔比例依被保險人身分類別而異,並非所有人都由三方按相同比例分攤。

(二)補充保險費

二代健保自民國102年施行補充保險費制度,針對未納入一般保險費投保金額計算的特定所得補充收費。民國108年主要包括:

  1. 高額獎金。
  2. 兼職所得。
  3. 執行業務收入。
  4. 股利所得。
  5. 利息所得。
  6. 租金收入。
  7. 投保單位薪資所得總額與受僱者投保金額總額間的差額。

補充保險費擴大了保費計費基礎,使收入不只依賴經常性薪資及投保金額。108年補充保險費率為1.91%。

(三)政府負擔及補助

政府依《全民健康保險法》第27條及相關規定負擔部分保險費;另依第3條,政府每年度負擔本保險總經費,不得少於扣除法定收入後金額的36%。政府負擔包括法定保險費分擔及依法編列、撥補的相關款項。

(四)其他補充性收入

依健保基金及安全準備相關規定,健保另有滯納金、投資收益、菸品健康福利捐分配收入、公益彩券盈餘分配收入及其他法定收入等。這些收入可挹注健保財務或安全準備,但整體而言,保險費收入仍是最主要財源。

二、二代健保財務改革及其成效

(一)改革內容

二代健保改革的重點,是改善財源過度集中於薪資所得、收入來源不足,以及收入與醫療支出決策分由不同機制處理等問題:

  1. 擴大費基:對特定非經常性或非薪資所得課徵補充保險費,提升不同所得來源間的負擔公平性。
  2. 強化政府責任:提高政府法定負擔要求,並明定政府負擔健保總經費的最低比例。
  3. 整合收入與支出治理:設置全民健康保險會,由付費者、醫療服務提供者、專家及公正人士共同參與保險費率與醫療費用總額等重要財務事項的協議與審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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