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08 地方特考三等 原住民族行政 臺灣原住民族文化 考古題詳解
第 一 題25 分
臺灣原住民各族普遍流傳著有關大自然洪水、火山、地震等「災難」意象的「神話」文本,這些文本的集體記憶與文化詮釋為何?請具體舉例並闡述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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核心觀念
本題考查原住民族災難神話如何記錄祖先與土地、自然力量互動的經驗,以及族人如何藉由神話解釋災變、追述族群起源、安頓災後的社會秩序。神話不是單純描述自然現象的故事,也不是各族共用同一套教義;它是透過口述傳承、隨世代敘說而延續的集體記憶與文化詮釋。
洪水、火山、地震在敘事中往往既是生存危機,也是轉折點:災難使原有生活中斷,倖存者遷徙、重建,並由此說明祖先如何繁衍、族群如何形成,或特定土地與部落為何具有重要意義。
解題方法
作答可依「自然災難的敘事—災後的行動—集體記憶與文化意義」三層分析。題目要求具體舉例,因此應分別涵蓋洪水、火山與地震,並在每個例子後說明其族群意義;不能只列神話情節,也不宜把不同族群的版本概括成單一解釋。
文本舉例與文化詮釋
一、洪水:祖先避難、繁衍與重建
洪水神話在多族群中流傳,災後倖存者常逃往高山、乘臼或竹筏漂流,最後成為祖先、建立新聚落。這類敘事保存了祖先面對災變、遷徙求生的記憶,也常以洪水前後的界線說明族群起源及社會秩序的重建。
例如,鄒族傳說中,天神哈莫(Hamo)曾在玉山創造人類;洪水發生後,人們帶著動物回到玉山避難。玉山因而不只是避難地,也是神創人、族人重新聚集的聖山,連結了鄒族與其傳統領域的認同。
阿美族洪水傳說則常見乘臼漂流的情節。有些版本說倖存的兄妹漂至新地,結為夫妻並繁衍後代。這類故事以洪水後的漂流、登陸與繁衍,說明祖先遷徙和部落起源;不同版本可能記載不同山地、祖先人物與後代分布,應視為口傳敘事的多樣性。
達悟族也有洪水淹沒部落、族人避難的傳說。有一類故事描述族人受困山上,將天神賜予的老鼠投入海中,洪水因而退去。此例凸顯人與海洋環境相互依存,也呈現動物、神靈與人共同參與災後求生的世界觀。
二、火山:環境劇變中的遷徙與族群關係重組
火山相關敘事較少見,卻清楚呈現災變如何造成離開故地、漂流遷徙,以及重新建立親屬與族群關係。
例如,有一則阿美族與卑南族相關的傳說,記載祖孫居於山上時遇到山中噴火、山石崩裂、海水沖來,倖存者乘具漂流至太麻里一帶。其後兄妹結為夫妻,故事再以石生或竹生說明阿美族、卑南族祖先的繁衍與關聯。
第 二 題25 分
根據考古學家的研究,位於花蓮縣壽豐溪(舊稱知亞干溪)南岸的「平林遺址」可能是臺灣新石器時代玉器加工場,或者是臺灣玉材料的集散中心。請就「平林遺址」的考古發現與臺灣原住民族可能的歷史關係進行闡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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核心觀念
本題要把平林遺址放在兩個層次理解:一是遺址本身所呈現的史前製玉活動,二是製玉與交換如何反映史前臺灣人群的往來。考古遺址出土的玉料、半成品、廢料及加工痕跡,可用來推論製作工序;玉器在不同遺址的分布,則可進一步說明原料與成品的流通。
「平林遺址」亦稱支亞干(萬榮‧平林)遺址,位於花蓮縣萬榮鄉西林村、壽豐溪(支亞干溪)南岸一帶,鄰近豐田玉產地。豐田玉主要為臺灣閃玉。考古研究將這處遺址視為臺灣史前玉器製作與交換體系的重要據點。
解題方法
作答可依「地點與資源—考古證據—製作與交換—歷史關係」的順序展開。先說明遺址鄰近玉礦,再以出土的原料、加工半成品與廢料說明製玉活動,最後由玉器跨區域分布,連結史前人群的交通、交換與文化互動。結尾要指出:考古遺址反映的是不同時期的人群活動,不能僅憑器物直接認定為某個現代原住民族的祖先。
考古發現與製玉活動
平林遺址自日治時期起即受到調查,後續調查、試掘發現多種與玉器加工有關的遺物,包括未加工玉料、不同切割階段的玉材、管狀旋截所留下的圓柱狀玉核、玉器廢料,以及玉質工具和裝飾品。切割面與旋截痕跡呈現出加工過程,顯示遺址不只是玉器使用地,也與玉料加工或分散有密切關係。
遺址所在區域鄰近豐田玉礦脈,原料來源便利;大量玉料與製作廢料的發現,支持其為大型製玉據點的判斷。至於遺址究竟主要是加工場,或也負有原料集散功能,應從出土材料與加工痕跡綜合理解,而非只憑單一類器物定論。
平林遺址的文化內涵並非單一時期、單一文化。研究指出,遺址曾有繩紋紅陶文化、花岡山文化平林類型及較晚期人群活動的痕跡;出土鐵器、玻璃珠等材料,也顯示其使用延續至較晚階段。因此,遺址年代與文化屬性須按不同層位、遺物及年代資料分別判讀,不能將全部製玉活動一概歸於同一時期。
第 三 題25 分
我國政府於今(108)年 1 月 9 日公布施行之《國家語言發展法》,明定保障臺灣各固有族群之自然語言和臺灣手語的傳承、復振及發展,以尊重我國語言文化多樣性。請問該法對臺灣原住民族的語言發展有何影響?請具體羅列並闡述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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核心觀念
本題考查《國家語言發展法》公布施行後,原住民族語言在法律地位與政府政策上的變化。答題要掌握兩層關係:
- 《國家語言發展法》建立各固有族群語言平等保障的共同架構。
- 原住民族語言已有《原住民族語言發展法》專門保障;《國家語言發展法》提供跨族群、跨機關的補充保障,不取代原有專法。
以命題當年(民國 108 年)法規為準。
解題方法
依法律影響的層次,從「地位與權利」、「復振政策」、「教育傳承」、「公共使用」、「文化傳播與資源」逐項整理,再說明《國家語言發展法》與《原住民族語言發展法》的分工。如此可兼顧法條依據與具體影響,避免只寫「族語成為國家語言」而漏掉施行上的保障措施。
具體影響
一、確認原住民族語言是國家語言,提升法律地位
依《國家語言發展法》第 3 條,「國家語言」指臺灣各固有族群使用的自然語言及臺灣手語;原住民族語言因此納入國家語言保障範圍。第 4 條並規定國家語言一律平等,國民使用國家語言不受歧視或限制。
這項規定使原住民族語言不再只是家庭或部落內的語言,而是具有公共性與平等法律地位的國家語言;族人使用族語的權利,也有更明確的一般法律依據。
二、面臨傳承危機的族語,政府負有優先保障責任
依同法第 7 條,對面臨傳承危機的國家語言,政府應優先推動傳承、復振及發展,措施包括建置普查機制與資料庫、健全教學資源及研究發展、強化公共服務與友善使用環境,以及推廣大眾傳播與通訊傳播服務。
原住民族語言面臨流失與世代傳承困難,因而可列為優先推動對象。其影響是政府施政不能只停留在宣示尊重,而須透過調查、資源建置與實際推廣,積極支持族語延續。
三、納入國家語言教育體系,擴大學習與師資保障
依同法第 9 條,政府應保障學齡前幼兒學習國家語言的機會;國民基本教育各階段應將國家語言列為部定課程,學校教育得使用各國家語言;政府並應獎勵大專校院、研究機構開設相關課程與研究,完備教材、書籍及線上學習資源。第 10 條則要求中央教育主管機關培育國家語言教師,並協助地方政府以專職方式聘用為原則。
因此,原住民族語言的學習可由幼兒階段延伸至各級教育,並獲得課程、教材及師資制度的支援,有助於形成較穩定的族語學習與傳承環境。
四、增加族語在政府服務與行政程序中的使用機會
依同法第 11 條,國民參與政府機關行政、立法及司法程序時,得使用其選擇的國家語言;機關於必要時應提供國家語言間的通譯服務,並積極培育通譯人才。
第 四 題25 分
我國原住民族委員會於民國 106 年 9 月 21 日召開記者會宣布籌建中的「國立原住民族博物館」未來將落址於高雄澄清湖園區。請問籌建該館的法源依據與政策意涵為何?請具體羅列並闡述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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核心觀念
本題考查「國家級原住民族博物館」的法定設置依據,以及博物館作為文化政策工具的政策意涵。作答時應先指出法律明文要求設置,再說明博物館如何落實文化保存、研究、傳承與推廣。
以命題當年(民國 108 年)法規為準。主要法源是《博物館法》第 6 條;該條規定:「為蒐藏、保存、研究原住民族文獻、歷史與文物,中央目的事業主管機關應設置原住民族博物館,推動原住民族文化永續發展。」當時中央目的事業主管機關為原住民族委員會。
此外,《原住民族基本法》第 1 條揭示保障原住民族基本權利、促進其生存發展、建立族群共存共榮關係的立法目的;第 10 條規定政府應保存與維護原住民族文化,並輔導文化產業及培育專業人才。這些規定可作為理解博物館文化政策功能的整體背景;直接要求設置原住民族博物館的條文則是《博物館法》第 6 條。
解題方法
採「法源—法定任務—政策意涵」三層作答:
- 找直接法源:明列《博物館法》第 6 條,說明「應設置」是法律義務,不只是政策構想。
- 拆解法定任務:依條文列出蒐藏、保存、研究三項工作,並指出對象是原住民族文獻、歷史與文物。
- 說明政策意涵:從文化資產保存、知識建構與主體性、教育傳承、多元文化及國際交流等面向,闡述設館的公共功能。
題目提到澄清湖,是要交代該館的籌建背景與選址;答題重心仍是設館法源及政策意義,無須把選址爭議寫成主軸。
法源依據
一、《博物館法》第 6 條:設館的直接法律依據
該條要求中央目的事業主管機關設置原住民族博物館,並明定其任務為蒐藏、保存、研究原住民族文獻、歷史與文物,推動原住民族文化永續發展。因此,國立原住民族博物館具有明確法律依據,並承擔國家保存及推動原住民族文化的公共責任。
二、《原住民族基本法》第 1 條及第 10 條:文化權利與政策背景
《原住民族基本法》第 1 條以保障原住民族基本權利、促進其生存發展及建立共存共榮的族群關係為立法目的;第 10 條要求政府保存、維護原住民族文化,並輔導文化產業及培育專業人才。博物館的典藏、研究、展示與教育推廣,可作為政府履行這些文化政策責任的重要方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