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3 地方特考三等 勞工行政 就業安全制度 考古題詳解
第 一 題25 分
臺灣技術士證照起源於 1974 年,請申論甲級、乙級、丙級及單一級證照評量內容的差異。
依職業訓練法第 4 條規定:「職業訓練應與職業教育、補習教育及就業服務,配合實施」,請提出實務上對職業訓練與就業服務配合實施的改善建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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核心觀念
本題分為兩部分:第一,說明技術士證照各級的能力層次與評量範圍;第二,依職業訓練法第 4 條,提出職業訓練與就業服務如何形成有效銜接的改善作法。
**法規基準:以下以命題當年(民國 113 年)法規為準。**職業訓練法第 4 條規定,職業訓練應與職業教育、補習教育及就業服務配合實施;同法施行細則第 2 條並具體列出,訓練機構規劃訓練應配合就業市場需求、提供未就業結訓學員名冊供公立就業服務機構推介就業,並得接受就業服務機構委託辦理訓練。
技術士技能檢定依職業訓練法第 33 條及相關規定,以職類檢定規範為測驗依據,內容包括工作範圍、工作項目、技能種類、技能標準及相關知識;測驗分為學科與術科。技術士技能檢定及發證辦法第 5 條規定,職類原則上分甲、乙、丙三級,不宜分級者定為單一級。
解題方法
第一部分可用「能力程度由基礎到高階」說明丙、乙、甲三級,再指出單一級的設置理由與評量原則。重點不在只說題目難易,而在交代各級所代表的工作範圍、獨立作業能力及應具知能。
第二部分依照訓練與就業的流程提出建議:先掌握產業人力需求,再安排訓練與服務,接著媒合就業並追蹤結果。如此可使訓練所培養的技能對應實際職缺,並避免訓練與求職服務各自運作。
一、甲級、乙級、丙級及單一級的評量內容差異
(一)丙級:基礎操作與例行工作能力
丙級著重職業入門所需的基本技能及相關知識,評量考生能否依作業程序與安全規範,完成該職類常見、例行性的工作。術科通常著重基本工具、設備或材料的正確使用,以及操作品質與安全;學科則評量基本原理、作業規範及必要知識。
(二)乙級:熟練作業與獨立處理能力
乙級除包含丙級應具備的技能與知識外,並要求較完整的專業能力。評量重點通常包括較複雜的工作項目、品質判斷、故障排除、作業安排及在一般工作情境中獨立完成任務的能力。與丙級相比,乙級不只看是否能按步驟操作,也看能否處理較多變的工作條件並維持作業品質。
(三)甲級:高階專業與統籌能力
甲級除包含乙級應具備的技能與知識外,進一步評量高階、複合或較具專業判斷的工作能力。依職類性質,可能涵蓋複雜問題分析、作業規劃、技術管理、品質控制、改善或指導等事項。其評量重心在於能否面對較高難度的工作需求,作出適當判斷並確保工作成果。
(四)單一級:依職類特性評量完整所需能力
單一級適用於不宜切分為甲、乙、丙級的職類,並非三級中的某一固定高低級別。其檢定依該職類的工作範圍與專業要求,評量從事該職類工作所需的技能及相關知識;評量內容應以職類實際需求訂定,不宜一概認定為等同甲級或丙級。
(五)差異整理
| 級別 | 評量核心 |
|---|---|
| 丙級 | 基本技能、例行工作及基本安全知識 |
| 乙級 | 較完整的專業技能、獨立作業及一般問題處理 |
第 二 題25 分
高齡化社會下,請說明我國《中高齡者及高齡者就業促進法》對於延長中高齡者及高齡者延後退休或退休後重回職場的重要內容有哪些?
中央政府 (PLUS)壯世代就業促進措施及地方政府有關推動中高齡者暨高齡者友善企業認證的做法有哪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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核心觀念
本題分成三個層次作答:第一,說明《中高齡者及高齡者就業促進法》如何協助勞工延後退休及退休後再就業;第二,整理中央政府自民國113年推動的「55Plus壯世代就業促進措施」;第三,以地方政府友善企業認證為例,說明如何鼓勵雇主營造全齡友善職場。
以下以命題當年(民國113年)法規及措施為準。該法於113年7月31日修正第7、9、29及36條;本題相關重點包括增列推動部分時間工作模式,以及退休前協助措施的規定。
依該法第2條,「中高齡者」是年滿45歲至未滿65歲者;「高齡者」是年滿65歲以上者。法規的政策方向是提高中高齡者勞動參與、促進高齡者再就業,並運用其經驗與專業促進世代合作。
解題方法
依題目問法,先用「退休前留任—延後退休—退休後再就業」串起法律制度,再分別整理中央與地方措施。這樣作答能同時回答題目中的法規內容、政府獎補助作法及企業端措施,避免只談退休年齡或只列獎勵金額。
一、延長工作年限與退休前準備
- 延後強制退休年齡
《勞動基準法》第54條原則上規定,勞工年滿65歲,雇主得強制其退休;但雇主與勞工得協商延後退休年齡。此規定使具工作意願及工作能力的勞工,能與雇主協商繼續留任。
- 退休前提供準備、調適或再就業協助
《中高齡者及高齡者就業促進法》第29條規定,雇主對所僱用的中高齡者及高齡者,得於勞工符合《勞動基準法》第53條自請退休規定時,或符合第54條第1項第1款強制退休年齡前二年內,提供退休準備、調適或再就業相關協助;雇主依規定辦理,中央主管機關得予補助。
這項制度讓退休規劃與職涯轉換能在退休前開始,例如提供退休準備資訊、協助調整工作內容,或協助規劃退休後再就業。
- 透過部分時間工作增加留任彈性
113年修法增列就業計畫應推動中高齡者及高齡者的部分時間工作模式。雇主可依工作性質及勞工需求調整工時,讓勞工以較具彈性的方式延長職涯或繼續參與勞動市場。
二、退休後再就業與經驗傳承
- 65歲以上得以定期契約僱用
依該法第28條,雇主得以定期勞動契約僱用65歲以上勞工。此規定配合《勞動基準法》有關定期契約的規範,增加高齡者退休後重返職場的用人彈性。
- 補助僱用退休高齡者傳承技術與經驗
依該法第30條,雇主僱用依法退休的高齡者,並傳承其專業技術及經驗,中央主管機關得予補助。重點不只是增加僱用人數,也包括促成技術傳承與世代合作。
- 建置退休人才資料庫
依該法第32條,中央主管機關應建置退休人才資料庫並定期更新,提供相關資料查詢,以強化退休人力的再運用;資料庫使用並須遵守個人資料保護相關規定。
三、中央政府「55Plus壯世代就業促進措施」
該措施於113年2月起施行,對象包括年滿55歲以上者,以及年滿45歲以上依法退休者,目的在鼓勵重返職場、延續工作年限,並協助雇主改善職場環境。依民國113年的措施內容,可從「個人就業獎勵、雇主支持補助、其他配套」三方面作答:
- 壯世代就業獎勵
第 三 題25 分
人工智慧(AI)浪潮來襲,就業政策當如何因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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核心觀念
本題是開放式政策題,核心在於說明人工智慧(AI)對勞動市場的影響,並提出政府如何同時做到「促進就業、降低失業衝擊、提升勞工適應力及保障勞動權益」。
AI 導入會改變工作內容與技能需求,部分例行性工作可能減少,也會創造新的職務與產業需求。因此,就業政策不宜只把 AI 視為「工作被取代」的問題,而應兼顧勞工轉職、企業轉型、新職缺媒合及勞動權益保障。
**法規以命題當年(民國 113 年)為準。**當時可援引《就業服務法》、《就業保險法》及《職業訓練法》等既有規範;《人工智慧基本法》並非命題當年的法規依據,該法於民國 115 年公布施行。
解題方法
採取「衝擊分析—政策對應」的架構:
- 先指出 AI 對工作與技能需求的影響。
- 再依勞工在轉型中的需要,提出技能培訓、就業媒合、所得支持等措施。
- 延伸至企業與制度面,提出鼓勵僱用、就業市場調查及權益保障。
- 結尾回到政策目標:讓勞工能轉職、企業能轉型,並使科技發展成果兼顧就業安全與勞動尊嚴。
參考擬答
人工智慧快速發展,將改變產業生產方式、工作流程及人才需求。部分重複性、規則性工作可能減少,但 AI 應用、資料分析、系統維護及人機協作等工作需求也可能增加。政府的就業政策應掌握勞動市場變化,協助勞工提升技能、轉換職務並重新就業,同時降低轉型期間的失業與所得風險。
一、掌握 AI 對勞動市場的影響
政府應持續調查產業導入 AI 的情形、職缺變化及技能需求,辨識受影響的產業、職業與勞工群體,並及時更新職業訓練及就業服務內容。評估時應注意 AI 可能改變的是工作中的部分任務,不一定代表整個職業消失;政策應以工作內容與技能變化為基礎,避免只用職業名稱判斷受衝擊程度。
二、強化職業訓練與在職技能提升
政府應結合產業需求,提供 AI 工具應用、數位技能、資料處理及跨域能力訓練,並加強人機協作、問題解決與溝通等不易由單一工具取代的能力。對於在職勞工,可鼓勵企業辦理在職訓練,使勞工能轉向需要新技能的工作;對於失業或面臨轉職者,則可由公立就業服務機構評估其能力與職涯需求,協助安排適合的職業訓練及後續就業媒合。
依《就業保險法》第 11 條,符合條件的非自願離職被保險人,可依規定請領失業給付;經公立就業服務機構安排參加全日制職業訓練者,符合條件時得請領職業訓練生活津貼。訓練政策應與給付及就業服務相互銜接,使勞工在培養新技能期間維持基本生活。
三、加強個別化就業服務與職缺媒合
第 四 題25 分
請說明失業救濟的理論依據。並說明針對低收入、女性、老年勞動者、移民或少數族裔及非正式經濟從業者等失業救濟,應側重的做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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核心觀念
失業救濟是勞動者非自願失業、失去工作收入時,由國家透過現金給付、生活扶助及就業服務,協助其維持基本生活並重新就業的制度。制度設計通常結合失業保險、失業救助及積極就業措施;失業保險偏重風險分攤與收入替代,失業救助則偏重保障基本生活及避免陷入貧窮。
本題考查兩個層次:一是說明為何失業需要公共救濟;二是辨識不同群體面臨的失業障礙,據此調整救濟方式。作答時,應將「維持生活」與「促進再就業」並列,並強調救濟措施須依群體差異調整。
解題方法
先從失業風險的性質說明制度正當性,再從社會安全、經濟穩定及就業促進等角度補足理論基礎。接著逐一分析題目列出的群體,依其失業原因與保障缺口,提出「收入支持+適切就業服務」的做法。
失業不能一概視為個人不努力。總體經濟景氣、產業結構改變、技術替代及雇主用人需求,都會影響勞動者能否找到工作;個人往往無法獨自控制這些因素。因此,失業救濟除了補償收入損失,也要協助失業者克服求職障礙,避免失業演變為貧窮、排除或家庭生計危機。
失業救濟的理論依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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社會風險分攤與共同責任 失業是勞動市場運作所產生的社會風險,可能源自景氣衰退、產業轉型或結構性變遷,並非全由個人選擇造成。透過保險或公共財源分攤風險,可避免損失集中由失業者及其家庭承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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所得維持與基本生活保障 工作收入中斷會影響食、衣、住、醫療及家庭照顧。失業給付或救助可在求職期間提供一定程度的收入替代,維持基本生活尊嚴,並降低貧窮、債務及社會排除的風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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所得平滑與穩定總體需求 失業期間仍有基本消費需求。給付能緩和失業者消費急遽下降,降低失業衝擊擴大為整體需求萎縮的程度,因此具有穩定經濟與景氣的功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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促進再就業及人力資源運用 適度的收入支持可讓失業者有時間尋找較合適的工作,避免因急於維生而接受不穩定或不合適的工作。若搭配就業諮詢、職業訓練、職缺媒合及求職支持,也能縮短失業期間、提升技能與工作適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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社會正義與機會平等 某些群體會因照顧責任、年齡、語言、身分或非正式就業型態而遭遇較高失業風險或制度排除。採取差異化救濟,是為了補足其實際障礙,使其取得生活保障及就業機會。
不同群體失業救濟的側重做法
一、低收入者
低收入者缺乏儲蓄與家庭支持,失業後容易立即陷入生活困境;若給付申請程序繁複,也可能因資訊或行政門檻而無法及時獲得協助。救濟宜側重:
- 提供及時、足以支應基本生活的失業給付或生活扶助。
- 簡化申請程序,主動提供申請資訊及轉介服務。
- 連結社會救助、醫療、住宅與家庭支持服務,避免單靠短期給付處理複合困境。
- 提供免費或低成本的職業訓練、求職服務及就業媒合,並視需要補助求職交通、托育等支出。
二、女性
女性可能因懷孕、生育、育兒或照顧家人而離開職場,也可能受職業隔離、薪資差距或雇用歧視影響,增加失業與重返職場的難度。救濟宜側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