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0 地方特考三等 勞工行政 就業安全制度 考古題詳解
第 一 題25 分
新冠肺炎(COVID-19)疫情期間,平台配送的業務需求增加,配送員的勞動保障成為熱議。世界各主要國家對於配送員的僱傭或承攬關係認定猶在未定。
我國對有一定雇主及無一定雇主的勞動者,在勞工保險及就業保險的對待上有何不同?弱勢的配送勞動者應當被重視的就業保障作法可以有哪些?試申論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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核心觀念
本題考查三個層次:
- 「有一定雇主」與「無一定雇主」勞動者在勞工保險、就業保險上的制度差異。
- 平台配送員的法律身分不能只看契約名稱,應依實際從屬性判斷是勞工、承攬人,或具有經濟依賴性的特殊勞動者。
- 對平台配送員的保障,不能只處理事故補償,還要涵蓋失業、職業訓練、轉職、收入中斷及平台管理透明化。
以下以命題當年,即民國110年法規為準。
解題方法
本題可採「先比較制度,再提出保障政策」的方式作答:
第一部分,先說明兩類勞動者在勞工保險中的投保資格、投保單位、保費負擔及保障內容;再說明就業保險對無一定雇主勞動者的限制。
第二部分,將平台配送員問題分成三步:
- 先認定勞動關係。
- 再處理勞工保險及就業保險的納保問題。
- 最後提出事故、失業、轉職、職業訓練及平台治理等完整保障。
一、有一定雇主勞動者與無一定雇主勞動者
(一)有一定雇主勞動者
有一定雇主,是指勞工與特定雇主間具有持續性僱傭關係,雇主對勞工提供工作、給付報酬,並負擔投保義務。
依勞工保險條例規定,受僱於依法應強制投保之事業單位、機構或公司行號,且符合年齡及工作要件者,應由雇主作為投保單位辦理勞工保險。一般而言,僱用勞工五人以上之事業單位,具有強制投保義務;未滿五人者,在一定條件下得自願參加勞工保險。
其主要特徵如下:
- 雇主是投保單位,不能以契約約定排除法定投保義務。
- 一般勞工保險費由勞工、雇主及政府依法律比例分擔;普通事故保險費通常由被保險人負擔百分之二十、投保單位負擔百分之七十、政府負擔百分之十。
- 職業災害保險費原則上由雇主負擔。
- 可依勞工保險條例請領生育、傷病、失能、老年、死亡及職業災害等給付。
- 符合就業保險法適用要件者,應同時參加就業保險,並得享有失業給付、提早就業獎助津貼、職業訓練生活津貼及育嬰留職停薪津貼等保障。
(二)無一定雇主勞動者
無一定雇主,是指勞動者沒有固定、持續的單一雇主,工作來源、工作場所或雇主經常變動,例如臨時工、零工、部分自營作業者及部分平台工作者。
依勞工保險條例規定,無一定雇主或自營作業而參加職業工會者,得由所屬職業工會作為投保單位參加勞工保險。此種制度是以職業工會作為勞工與保險制度間的連結,使沒有固定雇主的工作者仍能取得勞工保險保障。
其主要特徵如下:
- 職業工會是投保單位,並非實際雇主。
- 勞工必須具有實際從事本業工作的事實,不能僅為取得保險資格而掛名加入職業工會。
- 一般情形下,無一定雇主或自營作業者的勞工保險費,主要由被保險人負擔百分之六十,政府補助百分之四十。
- 參加勞工保險後,仍可依規定享有勞工保險的生育、傷病、失能、老年、死亡及職業災害等給付。
- 其保險年資及投保資格容易因工作中斷、欠繳保費或工會退保而產生不連續情形。
(三)兩者在就業保險上的差異
就業保險與勞工保險不同,並非凡參加勞工保險者均當然享有就業保險。
依民國110年就業保險法規定,就業保險主要以年滿十五歲以上、六十五歲以下,且具有受僱關係、依法參加勞工保險的勞工為保障對象。其投保單位原則上是雇主,保費由勞工、雇主及政府共同負擔。
因此:
- 有一定雇主的勞工,只要符合就業保險法的年齡、身分及受僱要件,通常應由雇主辦理就業保險。
- 無一定雇主或自營作業者,若是依勞工保險條例第8條透過職業工會參加勞工保險,原則上不屬於就業保險的被保險人。
- 這類勞工雖然有勞工保險的老年、傷病或職業災害保障,卻通常無法請領就業保險的失業給付、提早就業獎助津貼及職業訓練生活津貼。
由此可見,兩種身分最重要的差異是:
| 比較項目 | 有一定雇主 | 無一定雇主 |
|---|---|---|
| 投保單位 | 實際雇主 | 職業工會 |
| 勞工保險 | 通常為強制投保 | 得透過職業工會參加 |
| 保費負擔 | 雇主負擔主要比例 | 勞工負擔比例較高,政府補助 |
| 就業保險 | 符合要件者應參加 | 透過職業工會參加勞保者通常不適用 |
| 失業給付 | 符合要件者可請領 | 原則上無法請領 |
| 保障重點 | 社會保險及失業安全 | 主要是勞工保險,缺乏失業保障 |
二、平台配送員的勞動關係認定
(一)不能只看契約名稱
平台常以「承攬」、「合作」、「接案」或「自由工作者」稱呼配送員,但法律判斷應以實際工作狀態為準,而非以契約名稱決定。
若平台具有下列控制情形,即可能具有僱傭關係或高度從屬性:
- 平台決定配送價格、計酬方式及工作規則。
- 平台透過定位、接單系統及演算法監督工作過程。
- 配送員拒絕接單會受到降權、扣款、減少派單或停權處分。
- 平台對配送員進行評分、考核及服務品質管理。
- 配送員無法自由決定客戶、價格及交易條件。
- 配送員主要依賴平台取得工作收入,缺乏自主經營能力。
第 二 題25 分
在機器人與人工智慧等自動化的浪潮下,人們的工作機會正持續被取代,貧窮與零工經濟竟成為難以擺脫的兩難境況。我國對於失業給付與職業訓練生活津貼規定的主要內容有哪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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核心觀念
本題在考《就業保險法》對於非自願離職勞工的兩項失業安全制度:
- 失業給付:失業後仍積極尋職,但暫時無法就業時,提供基本生活保障。
- 職業訓練生活津貼:失業者接受公立就業服務機構安排的全日制職業訓練期間,提供生活費用。
解題時應依「請領資格、給付標準、給付期間、程序及限制」分別說明。以下以命題當年(民國110年)法規為準。
一、失業給付
(一)請領資格
依《就業保險法》第11條,須同時具備下列條件:
- 非自願離職並辦理就業保險退保。
- 離職辦理退保當日前3年內,就業保險年資合計滿1年以上。
- 具有工作能力及繼續工作的意願。
- 向公立就業服務機構辦理求職登記。
- 自求職登記日起14日內,仍無法獲得推介就業或安排職業訓練。
因此,失業給付並非只要「沒有工作」即可請領,還須具備非自願離職及積極尋職等要件。
所謂「非自願離職」,包括因投保單位關廠、遷廠、休業、解散、破產宣告而離職,或依《勞動基準法》第11條、第13條但書、第14條及第20條所定事由離職。
定期契約屆滿離職者,如逾1個月仍未就業,且離職前1年內契約期間合計滿6個月以上,視為非自願離職。
(二)給付標準
失業給付按申請人離職辦理退保當月起前6個月平均月投保薪資的60%按月發給。
平均月投保薪資的計算式為:
失業給付每月金額為:
例如,離職前6個月平均月投保薪資為40,000元,則每月失業給付為:
失業給付自向公立就業服務機構辦理求職登記之第15日起算。前14日是就業服務機構進行就業諮詢、推介就業或安排職業訓練的期間。
(三)給付期間
- 一般申請人:最長6個月。
- 離職辦理退保時已年滿45歲者:最長9個月。
- 領有社政主管機關核發身心障礙證明者:最長9個月。
在經濟不景氣造成大量失業或其他緊急情況時,中央主管機關得依法延長給付期間;延長後最長不得超過12個月。
若領滿失業給付期間後,自領滿日起2年內再次請領失業給付,原則上僅得按原給付期間的二分之一發給。
(四)失業期間另有工作的處理
依《就業保險法》第17條:
- 每月工作收入超過基本工資者,不得請領該失業給付。
- 每月工作收入未超過基本工資者,仍可能請領,但須計算工作收入與失業給付合計額。
其扣減公式為:
但若工作收入與失業給付合計未超過基本工資,則不予扣除。
此外,領取勞工保險傷病給付、職業訓練生活津貼、臨時工作津貼或其他促進就業相關津貼期間,不得同時請領失業給付。
(五)申請及持續請領程序
被保險人應於離職退保後2年內,檢附離職證明文件及身分證明文件,親自向公立就業服務機構辦理:
- 求職登記;
- 失業認定;
- 就業諮詢;
- 失業給付申請。
繼續請領失業給付者,每月須辦理失業再認定,並提出至少2次求職紀錄。未辦理失業再認定或未提出求職紀錄者,將停止發給失業給付。
若重新就業,應自再就業日起3日內通知公立就業服務機構。
二、職業訓練生活津貼
(一)請領資格
依《就業保險法》第11條及第19條,須具備:
- 被保險人非自願離職。
- 向公立就業服務機構辦理求職登記。
- 經公立就業服務機構安排參加全日制職業訓練。
此項制度的重點不是單純自行報名參加任何職業訓練,而是必須經公立就業服務機構安排,且屬於全日制職業訓練。
(二)給付標準
第 三 題25 分
社會必須嚴肅面對中年失業問題。面對少子化的衝擊,中高齡勞動者更需要奮起再投入勞動市場。
在《中高齡者及高齡者就業促進法》中,有關穩定就業、促進就業及支持退休後再就業的法規主要內容及法意為何?請說明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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核心觀念
本題考查《中高齡者及高齡者就業促進法》的立法目的、適用對象,以及該法如何從「穩定現職」、「促進就業」及「退休後再就業」三個面向,延長中高齡及高齡者的職涯、提升勞動參與率,並因應少子化與勞動力不足問題。
本題法規時點應以命題當年,即民國110年之法規為準。
依該法定義:
- 「中高齡者」:年滿45歲至未滿65歲之人。
- 「高齡者」:年滿65歲以上之人。
本法的基本精神,是將中高齡及高齡者視為具有工作能力與職場價值的勞動人口,透過禁止年齡歧視、改善工作條件、提供就業服務及放寬退休後再僱用制度,使其能夠「留在職場、回到職場、退休後再進入職場」。
解題方法
本題適合採取「三階段法」作答:
- 先說明立法背景及基本定義。
- 再依題目所指定的三個面向分段:
- 穩定就業
- 促進就業
- 支持退休後再就業
- 最後說明整體法意,將各項制度與少子化、勞動力老化及中年失業問題連結。
答題時不可只羅列法條,必須同時說明每一制度欲解決的問題及其政策目的。
一、穩定就業
(一)禁止年齡歧視,保障平等就業機會
本法禁止雇主因年齡因素,在招募、甄試、進用、配置、考績、升遷、教育訓練、薪資、福利、退休及資遣等事項上,對中高齡者及高齡者為不利差別待遇。
年齡歧視可能以明示方式出現,例如徵才時直接限制年齡;也可能以間接方式出現,例如雇主以不合理的工作條件排除中高齡勞工。除非工作性質確實需要特定年齡條件,且差別待遇具有正當理由,否則即可能構成違法之年齡歧視。
其法意在於:
- 防止雇主將年齡直接等同於能力不足。
- 確保中高齡者獲得公平的工作機會。
- 避免勞工僅因年齡增加即被迫離開職場。
- 建立以能力、經驗及工作表現為基礎的用人制度。
(二)促進職場友善及工作調整
本法鼓勵雇主依中高齡及高齡勞工的身心狀況與工作能力,提供適當的工作安排,包括:
- 調整工作內容及工作流程。
- 調整工作時間、工作場所或工作方式。
- 提供職務再設計。
- 改善工作設備及職場環境。
- 提供必要的職業訓練及技能更新。
- 透過部分工時、彈性工時等方式降低工作負荷。
所謂職務再設計,是在不當然否定勞工工作能力的前提下,調整工作方法、設備或職務內容,使勞工能繼續適應工作。例如改善照明、搬運設備、操作介面,或將過重的體力工作改為較適合中高齡者的工作內容。
其法意是把「勞工適應工作」轉化為「工作也應適應勞工」,使勞工不因體力下降、健康因素或工作技術變化而過早退出勞動市場。
(三)協助在職中高齡者延續職涯
主管機關得透過補助、獎勵、職業訓練、就業服務及其他協助措施,鼓勵雇主留用中高齡及高齡勞工。
這些措施包括:
- 提供在職訓練及轉職訓練。
- 協助勞工更新數位、技術及專業能力。
- 提供職涯諮詢及職業適性評量。
- 鼓勵雇主改善職場環境。
- 協助雇主推動彈性工作及友善職場措施。
此部分的政策重點,是防止中高齡者因技能落後而遭到排除,並使其既有經驗能與新技術結合。
二、促進就業
(一)強化就業服務與職業媒合
主管機關應針對中高齡及高齡者的就業需求,提供個別化就業服務,包括:
- 求職登記及職缺媒合。
- 職業適性評量。
- 就業諮詢及職涯規劃。
- 職業訓練與技能提升。
- 就業推介及就業追蹤。
- 協助克服交通、照顧或工作適應等就業障礙。
中年失業者通常具有工作經驗,但可能面臨技能不符、薪資期待落差、雇主年齡偏見或長期失業造成信心下降等問題。因此,單純提供職缺並不足夠,必須搭配能力評估、訓練及就業後追蹤。
(二)獎勵雇主僱用中高齡及高齡者
本法透過獎勵、補助或其他經濟誘因,鼓勵雇主僱用失業的中高齡及高齡者,並協助雇主負擔部分僱用成本、訓練成本或職務再設計費用。
其政策功能包括:
- 降低雇主僱用中高齡者的疑慮。
- 補貼初期訓練及工作適應成本。
- 增加雇主提供職缺的意願。
- 提高失業中高齡者重新就業的成功率。
但是,獎勵補助的目的在於創造實質就業機會,不是讓雇主以補助取代原有員工,或利用補助形成短期、虛假的僱用關係。因此,制度設計通常會搭配僱用期間、薪資、勞動條件及不得重複請領等限制。
(三)發展多元及彈性就業型態
本法鼓勵依中高齡及高齡者的身心狀況與生活需求,發展多元就業方式,例如:
第 四 題25 分
我國 ~ 歲青年的勞動力參與率較歐美國家為低,為期許青年先做好職涯探索,日後選擇志趣所在的系所,適性揚才,解決學用落差,建立正確之職業價值觀。
請說明「青年就業領航計畫」的主要內容有哪些?並請就計畫執行檢討提出您的建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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核心觀念
本題考的是政府為提高青年勞動力參與率、降低學用落差,所採取的「學校教育與職場實務銜接」政策。答題重點不在單純描述補助金額,而在說明計畫如何結合:
- 青年職涯探索。
- 高中職畢業後先就業。
- 職場訓練與實務學習。
- 就業獎勵與穩定就業誘因。
- 後續升學、轉職及生涯發展。
本題屬政策與制度申論題,應採「計畫內容」及「執行檢討與建議」二大部分作答。計畫的獎勵金額、適用對象及辦理方式,應以命題當年民國110年之政策規定為準。
解題方法
答題時可依「誰可以參加、做什麼、政府給什麼、雇主負什麼責任、青年如何銜接未來」的順序鋪陳,最後再從政策目標、執行管理及青年權益提出改進建議。
本計畫的政策邏輯如下:
政府透過就業獎勵降低青年立即升學的單一路徑,並透過職場學習使青年了解自身興趣與能力,進而選擇適合的升學領域或職業方向。
一、青年就業領航計畫的主要內容
(一)計畫目的
青年就業領航計畫主要目的包括:
- 提高15至24歲青年勞動力參與率。
- 鼓勵高中職畢業生先就業、再升學。
- 提供青年實際職場經驗,協助其進行職涯探索。
- 減少青年盲目升學、科系選擇不當及學用落差。
- 培養正確工作態度、職業倫理及勞動權益觀念。
- 協助產業取得青年人才,改善缺工問題。
其核心精神不是要求青年放棄升學,而是增加「先就業後升學」的選項,使青年能以實務經驗為基礎作成生涯決定。
(二)參加對象
計畫主要以高中及高職應屆畢業生、畢業後未立即升學而選擇就業的青年為對象,讓青年在完成中等教育後,有機會直接進入職場接受訓練。
參加青年通常須符合計畫所定年齡、畢業身分、就業及未升學等資格,並依政府公告及相關作業規定辦理。實際資格仍須以民國110年當年度計畫公告內容為準。
(三)提供職涯探索與就業媒合
計畫透過學校、勞動主管機關及合作事業單位,提供下列服務:
- 職涯興趣及能力探索。
- 職業世界與產業介紹。
- 職缺資訊及就業媒合。
- 就業前說明及勞動權益教育。
- 職場參訪、企業說明及面試協助。
- 就業後的追蹤輔導。
如此可使青年在選擇工作前,先了解職務內容、工作環境、薪資待遇及未來發展,避免因資訊不足而產生錯誤選擇。
(四)安排職場學習與工作訓練
合作雇主須提供適合青年學習及發展的工作,並規劃職場訓練內容,例如:
- 工作技能訓練。
- 生產流程及設備操作。
- 職業安全衛生教育。
- 工作倫理、溝通及團隊合作。
- 專業證照或技術能力培訓。
- 職涯發展及升遷規劃。
計畫不應只有「安排工作」,而應兼具「工作中學習」功能。雇主必須提供合理的工作內容及訓練機制,避免青年被當作低薪或單純勞務人力使用。
(五)提供青年就業獎勵
為鼓勵青年持續就業並完成職場學習,政府依青年實際就業及穩定就業情形提供獎勵。以命題當年政策架構而言,通常採逐年提高獎勵的方式:
- 第一年每月新臺幣5,000元。
- 第二年每月新臺幣6,000元。
- 第三年每月新臺幣7,000元。
若符合相關規定並持續工作三年,合計最高可達:
此項獎勵具有兩種功能:
- 補貼青年初入職場時的機會成本。
- 鼓勵青年累積較完整的工作年資,而非短期任職後即離職。
獎勵通常須以實際就業、出勤、工作期間及其他計畫條件為基礎,並非只要登記參加即可領取。
(六)保障基本勞動條件
青年參加計畫後,與雇主間仍屬勞動關係者,雇主應依勞動法規辦理,包括:
- 工資不得低於法定最低工資。
- 依法辦理勞工保險、就業保險及職業災害保險。
- 遵守工時、休假、加班及工資給付規定。
- 提供安全衛生的工作環境。
- 不得以訓練名義規避勞動契約及雇主責任。
- 不得有性別、身心障礙或其他違法歧視。
- 應提供必要的職場指導及申訴管道。
青年雖是政策扶植對象,仍然是勞動法上的勞工時,並不因參加政府計畫而降低其法律保障。
(七)銜接升學與生涯發展
計畫應協助青年將工作經驗轉化為未來發展資產,包括:
- 累積工作年資與職能證明。
- 輔導參加職業訓練或取得專業證照。
- 提供升學資訊及生涯諮詢。
- 協助青年依工作經驗選擇適合的科系。
- 建立先就業後升學、邊工作邊進修的多元途徑。
- 協助青年於計畫結束後繼續留任、升遷或轉換職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