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0 地方特考三等 勞工行政 就業安全制度 考古題詳解

110 年・地方特考・三等・勞工行政
試題代碼 就業安全制度

第 一 題25 分

新冠肺炎(COVID-19)疫情期間,平台配送的業務需求增加,配送員的勞動保障成為熱議。世界各主要國家對於配送員的僱傭或承攬關係認定猶在未定。

我國對有一定雇主及無一定雇主的勞動者,在勞工保險及就業保險的對待上有何不同?弱勢的配送勞動者應當被重視的就業保障作法可以有哪些?試申論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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核心觀念

本題考查三個層次:

  1. 「有一定雇主」與「無一定雇主」勞動者在勞工保險、就業保險上的制度差異。
  2. 平台配送員的法律身分不能只看契約名稱,應依實際從屬性判斷是勞工、承攬人,或具有經濟依賴性的特殊勞動者。
  3. 對平台配送員的保障,不能只處理事故補償,還要涵蓋失業、職業訓練、轉職、收入中斷及平台管理透明化。

以下以命題當年,即民國110年法規為準。


解題方法

本題可採「先比較制度,再提出保障政策」的方式作答:

第一部分,先說明兩類勞動者在勞工保險中的投保資格、投保單位、保費負擔及保障內容;再說明就業保險對無一定雇主勞動者的限制。

第二部分,將平台配送員問題分成三步:

  1. 先認定勞動關係。
  2. 再處理勞工保險及就業保險的納保問題。
  3. 最後提出事故、失業、轉職、職業訓練及平台治理等完整保障。

一、有一定雇主勞動者與無一定雇主勞動者

(一)有一定雇主勞動者

有一定雇主,是指勞工與特定雇主間具有持續性僱傭關係,雇主對勞工提供工作、給付報酬,並負擔投保義務。

依勞工保險條例規定,受僱於依法應強制投保之事業單位、機構或公司行號,且符合年齡及工作要件者,應由雇主作為投保單位辦理勞工保險。一般而言,僱用勞工五人以上之事業單位,具有強制投保義務;未滿五人者,在一定條件下得自願參加勞工保險。

其主要特徵如下:

  1. 雇主是投保單位,不能以契約約定排除法定投保義務。
  2. 一般勞工保險費由勞工、雇主及政府依法律比例分擔;普通事故保險費通常由被保險人負擔百分之二十、投保單位負擔百分之七十、政府負擔百分之十。
  3. 職業災害保險費原則上由雇主負擔。
  4. 可依勞工保險條例請領生育、傷病、失能、老年、死亡及職業災害等給付。
  5. 符合就業保險法適用要件者,應同時參加就業保險,並得享有失業給付、提早就業獎助津貼、職業訓練生活津貼及育嬰留職停薪津貼等保障。

(二)無一定雇主勞動者

無一定雇主,是指勞動者沒有固定、持續的單一雇主,工作來源、工作場所或雇主經常變動,例如臨時工、零工、部分自營作業者及部分平台工作者。

依勞工保險條例規定,無一定雇主或自營作業而參加職業工會者,得由所屬職業工會作為投保單位參加勞工保險。此種制度是以職業工會作為勞工與保險制度間的連結,使沒有固定雇主的工作者仍能取得勞工保險保障。

其主要特徵如下:

  1. 職業工會是投保單位,並非實際雇主。
  2. 勞工必須具有實際從事本業工作的事實,不能僅為取得保險資格而掛名加入職業工會。
  3. 一般情形下,無一定雇主或自營作業者的勞工保險費,主要由被保險人負擔百分之六十,政府補助百分之四十。
  4. 參加勞工保險後,仍可依規定享有勞工保險的生育、傷病、失能、老年、死亡及職業災害等給付。
  5. 其保險年資及投保資格容易因工作中斷、欠繳保費或工會退保而產生不連續情形。

(三)兩者在就業保險上的差異

就業保險與勞工保險不同,並非凡參加勞工保險者均當然享有就業保險。

依民國110年就業保險法規定,就業保險主要以年滿十五歲以上、六十五歲以下,且具有受僱關係、依法參加勞工保險的勞工為保障對象。其投保單位原則上是雇主,保費由勞工、雇主及政府共同負擔。

因此:

  • 有一定雇主的勞工,只要符合就業保險法的年齡、身分及受僱要件,通常應由雇主辦理就業保險。
  • 無一定雇主或自營作業者,若是依勞工保險條例第8條透過職業工會參加勞工保險,原則上不屬於就業保險的被保險人。
  • 這類勞工雖然有勞工保險的老年、傷病或職業災害保障,卻通常無法請領就業保險的失業給付、提早就業獎助津貼及職業訓練生活津貼。

由此可見,兩種身分最重要的差異是:

比較項目有一定雇主無一定雇主
投保單位實際雇主職業工會
勞工保險通常為強制投保得透過職業工會參加
保費負擔雇主負擔主要比例勞工負擔比例較高,政府補助
就業保險符合要件者應參加透過職業工會參加勞保者通常不適用
失業給付符合要件者可請領原則上無法請領
保障重點社會保險及失業安全主要是勞工保險,缺乏失業保障

二、平台配送員的勞動關係認定

(一)不能只看契約名稱

平台常以「承攬」、「合作」、「接案」或「自由工作者」稱呼配送員,但法律判斷應以實際工作狀態為準,而非以契約名稱決定。

若平台具有下列控制情形,即可能具有僱傭關係或高度從屬性:

  1. 平台決定配送價格、計酬方式及工作規則。
  2. 平台透過定位、接單系統及演算法監督工作過程。
  3. 配送員拒絕接單會受到降權、扣款、減少派單或停權處分。
  4. 平台對配送員進行評分、考核及服務品質管理。
  5. 配送員無法自由決定客戶、價格及交易條件。
  6. 配送員主要依賴平台取得工作收入,缺乏自主經營能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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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二 題25 分

在機器人與人工智慧等自動化的浪潮下,人們的工作機會正持續被取代,貧窮與零工經濟竟成為難以擺脫的兩難境況。我國對於失業給付與職業訓練生活津貼規定的主要內容有哪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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核心觀念

本題在考《就業保險法》對於非自願離職勞工的兩項失業安全制度:

  1. 失業給付:失業後仍積極尋職,但暫時無法就業時,提供基本生活保障。
  2. 職業訓練生活津貼:失業者接受公立就業服務機構安排的全日制職業訓練期間,提供生活費用。

解題時應依「請領資格、給付標準、給付期間、程序及限制」分別說明。以下以命題當年(民國110年)法規為準。


一、失業給付

(一)請領資格

依《就業保險法》第11條,須同時具備下列條件:

  1. 非自願離職並辦理就業保險退保。
  2. 離職辦理退保當日前3年內,就業保險年資合計滿1年以上。
  3. 具有工作能力及繼續工作的意願。
  4. 向公立就業服務機構辦理求職登記。
  5. 自求職登記日起14日內,仍無法獲得推介就業或安排職業訓練。

因此,失業給付並非只要「沒有工作」即可請領,還須具備非自願離職及積極尋職等要件。

所謂「非自願離職」,包括因投保單位關廠、遷廠、休業、解散、破產宣告而離職,或依《勞動基準法》第11條、第13條但書、第14條及第20條所定事由離職。

定期契約屆滿離職者,如逾1個月仍未就業,且離職前1年內契約期間合計滿6個月以上,視為非自願離職。

(二)給付標準

失業給付按申請人離職辦理退保當月起前6個月平均月投保薪資的60%按月發給。

平均月投保薪資的計算式為:

平均月投保薪資=離職退保當月起前6個月月投保薪資合計6平均月投保薪資 = \frac{離職退保當月起前6個月月投保薪資合計}{6}

失業給付每月金額為:

失業給付=平均月投保薪資×60%失業給付 = 平均月投保薪資 \times 60\%

例如,離職前6個月平均月投保薪資為40,000元,則每月失業給付為:

40,000×60%=24,000元40,000 \times 60\% = 24,000\text{元}

失業給付自向公立就業服務機構辦理求職登記之第15日起算。前14日是就業服務機構進行就業諮詢、推介就業或安排職業訓練的期間。

(三)給付期間

  1. 一般申請人:最長6個月。
  2. 離職辦理退保時已年滿45歲者:最長9個月。
  3. 領有社政主管機關核發身心障礙證明者:最長9個月。

在經濟不景氣造成大量失業或其他緊急情況時,中央主管機關得依法延長給付期間;延長後最長不得超過12個月。

若領滿失業給付期間後,自領滿日起2年內再次請領失業給付,原則上僅得按原給付期間的二分之一發給。

(四)失業期間另有工作的處理

依《就業保險法》第17條:

  1. 每月工作收入超過基本工資者,不得請領該失業給付。
  2. 每月工作收入未超過基本工資者,仍可能請領,但須計算工作收入與失業給付合計額。

其扣減公式為:

應扣除金額=工作收入+失業給付−平均月投保薪資×80%應扣除金額 = 工作收入+失業給付 - 平均月投保薪資 \times 80\%

但若工作收入與失業給付合計未超過基本工資,則不予扣除。

此外,領取勞工保險傷病給付、職業訓練生活津貼、臨時工作津貼或其他促進就業相關津貼期間,不得同時請領失業給付。

(五)申請及持續請領程序

被保險人應於離職退保後2年內,檢附離職證明文件及身分證明文件,親自向公立就業服務機構辦理:

  • 求職登記;
  • 失業認定;
  • 就業諮詢;
  • 失業給付申請。

繼續請領失業給付者,每月須辦理失業再認定,並提出至少2次求職紀錄。未辦理失業再認定或未提出求職紀錄者,將停止發給失業給付。

若重新就業,應自再就業日起3日內通知公立就業服務機構。


二、職業訓練生活津貼

(一)請領資格

依《就業保險法》第11條及第19條,須具備:

  1. 被保險人非自願離職。
  2. 向公立就業服務機構辦理求職登記。
  3. 經公立就業服務機構安排參加全日制職業訓練。

此項制度的重點不是單純自行報名參加任何職業訓練,而是必須經公立就業服務機構安排,且屬於全日制職業訓練。

(二)給付標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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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三 題25 分

社會必須嚴肅面對中年失業問題。面對少子化的衝擊,中高齡勞動者更需要奮起再投入勞動市場。

在《中高齡者及高齡者就業促進法》中,有關穩定就業、促進就業及支持退休後再就業的法規主要內容及法意為何?請說明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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核心觀念

本題考查《中高齡者及高齡者就業促進法》的立法目的、適用對象,以及該法如何從「穩定現職」、「促進就業」及「退休後再就業」三個面向,延長中高齡及高齡者的職涯、提升勞動參與率,並因應少子化與勞動力不足問題。

本題法規時點應以命題當年,即民國110年之法規為準。

依該法定義:

  1. 「中高齡者」:年滿45歲至未滿65歲之人。
  2. 「高齡者」:年滿65歲以上之人。

本法的基本精神,是將中高齡及高齡者視為具有工作能力與職場價值的勞動人口,透過禁止年齡歧視、改善工作條件、提供就業服務及放寬退休後再僱用制度,使其能夠「留在職場、回到職場、退休後再進入職場」。


解題方法

本題適合採取「三階段法」作答:

  1. 先說明立法背景及基本定義。
  2. 再依題目所指定的三個面向分段:
  • 穩定就業
  • 促進就業
  • 支持退休後再就業
  1. 最後說明整體法意,將各項制度與少子化、勞動力老化及中年失業問題連結。

答題時不可只羅列法條,必須同時說明每一制度欲解決的問題及其政策目的。


一、穩定就業

(一)禁止年齡歧視,保障平等就業機會

本法禁止雇主因年齡因素,在招募、甄試、進用、配置、考績、升遷、教育訓練、薪資、福利、退休及資遣等事項上,對中高齡者及高齡者為不利差別待遇。

年齡歧視可能以明示方式出現,例如徵才時直接限制年齡;也可能以間接方式出現,例如雇主以不合理的工作條件排除中高齡勞工。除非工作性質確實需要特定年齡條件,且差別待遇具有正當理由,否則即可能構成違法之年齡歧視。

其法意在於:

  1. 防止雇主將年齡直接等同於能力不足。
  2. 確保中高齡者獲得公平的工作機會。
  3. 避免勞工僅因年齡增加即被迫離開職場。
  4. 建立以能力、經驗及工作表現為基礎的用人制度。

(二)促進職場友善及工作調整

本法鼓勵雇主依中高齡及高齡勞工的身心狀況與工作能力,提供適當的工作安排,包括:

  • 調整工作內容及工作流程。
  • 調整工作時間、工作場所或工作方式。
  • 提供職務再設計。
  • 改善工作設備及職場環境。
  • 提供必要的職業訓練及技能更新。
  • 透過部分工時、彈性工時等方式降低工作負荷。

所謂職務再設計,是在不當然否定勞工工作能力的前提下,調整工作方法、設備或職務內容,使勞工能繼續適應工作。例如改善照明、搬運設備、操作介面,或將過重的體力工作改為較適合中高齡者的工作內容。

其法意是把「勞工適應工作」轉化為「工作也應適應勞工」,使勞工不因體力下降、健康因素或工作技術變化而過早退出勞動市場。

(三)協助在職中高齡者延續職涯

主管機關得透過補助、獎勵、職業訓練、就業服務及其他協助措施,鼓勵雇主留用中高齡及高齡勞工。

這些措施包括:

  • 提供在職訓練及轉職訓練。
  • 協助勞工更新數位、技術及專業能力。
  • 提供職涯諮詢及職業適性評量。
  • 鼓勵雇主改善職場環境。
  • 協助雇主推動彈性工作及友善職場措施。

此部分的政策重點,是防止中高齡者因技能落後而遭到排除,並使其既有經驗能與新技術結合。


二、促進就業

(一)強化就業服務與職業媒合

主管機關應針對中高齡及高齡者的就業需求,提供個別化就業服務,包括:

  • 求職登記及職缺媒合。
  • 職業適性評量。
  • 就業諮詢及職涯規劃。
  • 職業訓練與技能提升。
  • 就業推介及就業追蹤。
  • 協助克服交通、照顧或工作適應等就業障礙。

中年失業者通常具有工作經驗,但可能面臨技能不符、薪資期待落差、雇主年齡偏見或長期失業造成信心下降等問題。因此,單純提供職缺並不足夠,必須搭配能力評估、訓練及就業後追蹤。

(二)獎勵雇主僱用中高齡及高齡者

本法透過獎勵、補助或其他經濟誘因,鼓勵雇主僱用失業的中高齡及高齡者,並協助雇主負擔部分僱用成本、訓練成本或職務再設計費用。

其政策功能包括:

  1. 降低雇主僱用中高齡者的疑慮。
  2. 補貼初期訓練及工作適應成本。
  3. 增加雇主提供職缺的意願。
  4. 提高失業中高齡者重新就業的成功率。

但是,獎勵補助的目的在於創造實質就業機會,不是讓雇主以補助取代原有員工,或利用補助形成短期、虛假的僱用關係。因此,制度設計通常會搭配僱用期間、薪資、勞動條件及不得重複請領等限制。

(三)發展多元及彈性就業型態

本法鼓勵依中高齡及高齡者的身心狀況與生活需求,發展多元就業方式,例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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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四 題25 分

我國 1515~2424 歲青年的勞動力參與率較歐美國家為低,為期許青年先做好職涯探索,日後選擇志趣所在的系所,適性揚才,解決學用落差,建立正確之職業價值觀。

請說明「青年就業領航計畫」的主要內容有哪些?並請就計畫執行檢討提出您的建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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核心觀念

本題考的是政府為提高青年勞動力參與率、降低學用落差,所採取的「學校教育與職場實務銜接」政策。答題重點不在單純描述補助金額,而在說明計畫如何結合:

  1. 青年職涯探索。
  2. 高中職畢業後先就業。
  3. 職場訓練與實務學習。
  4. 就業獎勵與穩定就業誘因。
  5. 後續升學、轉職及生涯發展。

本題屬政策與制度申論題,應採「計畫內容」及「執行檢討與建議」二大部分作答。計畫的獎勵金額、適用對象及辦理方式,應以命題當年民國110年之政策規定為準。


解題方法

答題時可依「誰可以參加、做什麼、政府給什麼、雇主負什麼責任、青年如何銜接未來」的順序鋪陳,最後再從政策目標、執行管理及青年權益提出改進建議。

本計畫的政策邏輯如下:

高中職畢業→職涯探索→進入職場→接受職場訓練→累積工作經驗→升學、就業或轉職高中職畢業 \rightarrow 職涯探索 \rightarrow 進入職場 \rightarrow 接受職場訓練 \rightarrow 累積工作經驗 \rightarrow 升學、就業或轉職

政府透過就業獎勵降低青年立即升學的單一路徑,並透過職場學習使青年了解自身興趣與能力,進而選擇適合的升學領域或職業方向。


一、青年就業領航計畫的主要內容

(一)計畫目的

青年就業領航計畫主要目的包括:

  1. 提高15至24歲青年勞動力參與率。
  2. 鼓勵高中職畢業生先就業、再升學。
  3. 提供青年實際職場經驗,協助其進行職涯探索。
  4. 減少青年盲目升學、科系選擇不當及學用落差。
  5. 培養正確工作態度、職業倫理及勞動權益觀念。
  6. 協助產業取得青年人才,改善缺工問題。

其核心精神不是要求青年放棄升學,而是增加「先就業後升學」的選項,使青年能以實務經驗為基礎作成生涯決定。

(二)參加對象

計畫主要以高中及高職應屆畢業生、畢業後未立即升學而選擇就業的青年為對象,讓青年在完成中等教育後,有機會直接進入職場接受訓練。

參加青年通常須符合計畫所定年齡、畢業身分、就業及未升學等資格,並依政府公告及相關作業規定辦理。實際資格仍須以民國110年當年度計畫公告內容為準。

(三)提供職涯探索與就業媒合

計畫透過學校、勞動主管機關及合作事業單位,提供下列服務:

  1. 職涯興趣及能力探索。
  2. 職業世界與產業介紹。
  3. 職缺資訊及就業媒合。
  4. 就業前說明及勞動權益教育。
  5. 職場參訪、企業說明及面試協助。
  6. 就業後的追蹤輔導。

如此可使青年在選擇工作前,先了解職務內容、工作環境、薪資待遇及未來發展,避免因資訊不足而產生錯誤選擇。

(四)安排職場學習與工作訓練

合作雇主須提供適合青年學習及發展的工作,並規劃職場訓練內容,例如:

  1. 工作技能訓練。
  2. 生產流程及設備操作。
  3. 職業安全衛生教育。
  4. 工作倫理、溝通及團隊合作。
  5. 專業證照或技術能力培訓。
  6. 職涯發展及升遷規劃。

計畫不應只有「安排工作」,而應兼具「工作中學習」功能。雇主必須提供合理的工作內容及訓練機制,避免青年被當作低薪或單純勞務人力使用。

(五)提供青年就業獎勵

為鼓勵青年持續就業並完成職場學習,政府依青年實際就業及穩定就業情形提供獎勵。以命題當年政策架構而言,通常採逐年提高獎勵的方式:

  • 第一年每月新臺幣5,000元。
  • 第二年每月新臺幣6,000元。
  • 第三年每月新臺幣7,000元。

若符合相關規定並持續工作三年,合計最高可達:

5,000×12+6,000×12+7,000×12=216,000元5,000 \times 12 + 6,000 \times 12 + 7,000 \times 12 = 216,000\text{元}

此項獎勵具有兩種功能:

  1. 補貼青年初入職場時的機會成本。
  2. 鼓勵青年累積較完整的工作年資,而非短期任職後即離職。

獎勵通常須以實際就業、出勤、工作期間及其他計畫條件為基礎,並非只要登記參加即可領取。

(六)保障基本勞動條件

青年參加計畫後,與雇主間仍屬勞動關係者,雇主應依勞動法規辦理,包括:

  1. 工資不得低於法定最低工資。
  2. 依法辦理勞工保險、就業保險及職業災害保險。
  3. 遵守工時、休假、加班及工資給付規定。
  4. 提供安全衛生的工作環境。
  5. 不得以訓練名義規避勞動契約及雇主責任。
  6. 不得有性別、身心障礙或其他違法歧視。
  7. 應提供必要的職場指導及申訴管道。

青年雖是政策扶植對象,仍然是勞動法上的勞工時,並不因參加政府計畫而降低其法律保障。

(七)銜接升學與生涯發展

計畫應協助青年將工作經驗轉化為未來發展資產,包括:

  1. 累積工作年資與職能證明。
  2. 輔導參加職業訓練或取得專業證照。
  3. 提供升學資訊及生涯諮詢。
  4. 協助青年依工作經驗選擇適合的科系。
  5. 建立先就業後升學、邊工作邊進修的多元途徑。
  6. 協助青年於計畫結束後繼續留任、升遷或轉換職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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