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08 地方特考三等 體育行政 體育行政與管理 考古題詳解
第 一 題25 分
請試述何謂競賽制度?何謂冠亞淘汰賽及 隊的場次公式為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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核心觀念
- 競賽制度(Competition System): 體育競賽中,為在既定時間、場地器材與人力經費等條件下,公平、客觀且有效率地評定各參賽單位(隊或個人)名次所制定的對抗組織形式與比賽規則流程。常見的競賽制度包括淘汰制、循環制與混合制等。
- 冠亞淘汰賽(Championship-Runner-up Elimination): 即「單淘汰賽」(Single Elimination),指競賽目標僅在於決定出「冠軍(第一名)」與「亞軍(第二名)」之淘汰賽制。每場比賽之負者立即被淘汰出局,喪失爭奪冠軍資格;最終獲勝者為冠軍,最後決賽落敗者為亞軍,其餘名次不再另行加賽評定。
- 單淘汰賽場次計算原理: 每進行 場比賽,必然且僅能淘汰 支隊伍。若參賽隊伍總數為 ,要產生最終冠軍,必須累計淘汰 支隊伍。因此,不加賽季殿軍的冠亞淘汰賽,其總場次公式恆為:
解題方法
本題分為名詞定義闡述與場次公式計算推導兩部分:
一、競賽制度之意涵
「競賽制度」是運動賽事規劃的核心架構,其主要內涵如下:
- 目的性:主要功能在於確立參賽者優勝劣敗的順序與名次。
- 制約條件:賽制選擇須衡量參賽隊數多寡、賽事日程天數、可用場地與器材數量、裁判執法人力以及氣候、經費預算等客觀資源。
- 基本分類:
- 淘汰制:如單淘汰、雙淘汰。優點是省時、節省經費;缺點為偶然性高、負者參賽機會少。
- 循環制:如單循環、雙循環。優點是名次評定最客觀、參賽者切磋機會多;缺點是場次多、耗費時間長與場地資源。
- 混合制:前段採分組循環、後段採單淘汰,兼顧公平性與賽程時間控制。
二、冠亞淘汰賽之意涵
「冠亞淘汰賽」特指單淘汰制中不另設季軍賽(名次賽)之賽程安排:
- 運作方式:參賽隊伍依抽籤位置捉對競爭,勝者晉級下一輪,負者即結束賽事。最後兩強進入冠亞軍決賽,決賽獲勝隊為冠軍,落敗隊為亞軍。
- 賽制特徵:效率最高、刺激性強,但無法精確區分第 名以後的實力順序。
三、6 隊之場次公式與推導
- 通用公式: 設參賽隊數為 ,比賽總場次為 。 因每 場比賽產生 個落敗淘汰者,決出冠軍需淘汰 隊,故公式為:
- 6 隊場次計算: 將 代入公式:
- 賽程結構檢驗:
- 最接近且大於或等於參賽隊數的 2 的次方數:(賽程設有 個籤位)。
- 總輪數: 輪()。
- 第一輪輪空(Bye)隊數: 隊。
- 逐輪賽程演進:
第 二 題25 分
請試述 年東京奧林匹克運動會之正式、選辦競賽運動種類?並敘述舉辦國際大型運動賽會之價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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核心觀念
本題屬於「國際體育組織與大型運動賽會管理」之經典考題,核心測驗兩大重點:
- 奧林匹克賽制改革與競賽種類制度:依據國際奧林匹克委員會(IOC)通過之《奧林匹克2020改革議題》(Olympic Agenda 2020),奧運會競賽項目管理由傳統「運動種類上限(28項)」改為「競賽小項與運動員人數總額控管」,並賦予主辦城市提議新增「主辦國選辦種類(Additional Sports)」之彈性。考生須能精確區分 2020 東京奧運之「28 項正式核心運動種類」與「5 項主辦國選辦運動種類」。
- 大型運動賽會(Mega-Sporting Events, MSEs)之多元價值與賽會遺產(Legacy):整合運動社會學、運動經濟學與運動行政管理學,從體育發展、經濟產業、城市建設、社會文化、國際外交等構面,系統化論述舉辦大型國際賽會所帶來的有形效益與無形遺產。
法規與時代脈絡說明:本題以命題當年(民國 108 年 12 月)之賽會籌備現狀為準。當時 2020 東京奧運競賽種類已由 IOC 第 129 次年會正式核定;當時尚未發生因 COVID-19 疫情延期至 2021 年舉辦之情事。
解題方法
本題包含兩個相互獨立的子題,作答時採「雙核心、結構化」策略切入:
- 第一子題(正式與選辦運動種類):
- 採「法規依據 正式種類分類列舉 選辦種類重點說明」之順序鋪陳。
- 正式種類達 28 項,若平鋪直敘易顯雜亂,宜依性質(如陸上田徑球類、水上水上運動、技擊接觸、器械輪車等)分類條列,展現分類邏輯;5 項選辦種類則須完整且精確寫出官方名稱。
- 第二子題(舉辦大型賽會之價值):
- 採運動管理學權威學者(如 Holger Preuss 之賽會遺產模型)之五大影響構面(Sporting, Economic, Infrastructural, Socio-cultural, Political/Diplomatic)切入,層次分明,避免內容流於空洞口號。
選項分析
本題為申論題(非選擇題),並無個別選項。針對本科目之配分慣例與各子題得分要點拆解如下:
- 子題一(正式與選辦種類,配分約 12~13 分):
- 關鍵在於能否精準寫出「5 項選辦種類」(棒球/壘球、空手道、滑板、運動攀登、衝浪),此為得分關鍵硬指標。
- 28 項正式運動種類若能完整列出或分群清楚列出,可獲完整分數;若遺漏或混淆(例如誤將巴黎奧運新增的霹靂舞填入),會按比例扣分。
- 子題二(大型賽會價值,配分約 12~13 分):
- 閱卷重點在於架構完整度與專有名詞深度。單純回答「賺錢、出名、健康」得分偏低;若能融入「示範效應(Demonstration effect)」、「城市意象塑造(City branding)」、「運動外交與軟實力(Soft power)」及「賽會遺產(Legacy)」等學理名詞,即可取得高分。
解題技巧
- 選辦運動種類記憶口訣:
- 「棒空攀滑衝」:棒(棒球/壘球)、空(空手道)、攀(運動攀登)、滑(滑板)、衝(衝浪)。5 項一字不漏,直接拿滿選辦項目的分數。
- 正式運動種類分組清單法:
- 28 項可採「經典核心(田徑、水上運動、體操)」、「球類(10項)」、「技擊(5項)」、「其他水上與戶外器械(10項)」等群組快速在腦中盤點檢驗,防止漏項。
- 賽會價值論述架構矩陣:
- 答題架構應固定為「體育推廣、經濟觀光、都市建設、社會文化、國際政治」,每一構面搭配「學理概念+實務案例」,版面工整勻稱。
【答案】
一、2020 年東京奧林匹克運動會之正式、選辦競賽運動種類
依據國際奧林匹克委員會(IOC)《奧林匹克2020改革議題》(Olympic Agenda 2020)第 10 條建議,奧運會競賽項目自 2020 年東京奧運起,賦予主辦城市奧運籌備委員會(OCOG)依在地體育文化及青少年吸引力,向 IOC 提議增設主辦國選辦競賽種類。該屆賽會合計舉辦 33 種運動種類(Sports),區分為 28 種正式運動種類與 5 種選辦運動種類:
(一) 正式競賽運動種類(28 種) 正式種類為奧林匹克憲章所保障之既有核心運動,共計 28 項:
- 水上運動(Aquatics,包含游泳、跳水、水上芭蕾/藝術游泳、水球、公開水域馬拉松游泳)
- 田徑(Athletics)
- 射箭(Archery)
- 羽球(Badminton)
- 籃球(Basketball,含 5x5 及 3x3 籃球)
- 拳擊(Boxing)
- 輕艇(Canoeing,含激流標竿與靜水競速)
第 三 題25 分
請試述中華奧林匹克委員會對運動員違反運動禁藥規定,有關禁賽四年以上處分規範為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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核心觀念
本題測驗「運動禁藥防制體系」中違反規定(Anti-Doping Rule Violations, ADRVs)之處分標準與裁量體系。
- 法源依據:本題以命題當年(民國 108 年)法規為準,係依據《中華奧林匹克委員會運動禁藥管制規範》(參照 2015 年世界運動禁藥管制規範《World Anti-Doping Code 2015》訂定)。(現行法已修正:我國已於民國 110 年成立專責獨立機構「財團法人中華運動禁藥防制基金會(CTADA)」,禁藥管制業務回歸《國民體育法》授權之《運動禁藥管制辦法》及最新版 WADA 規範辦理,不再由中華奧會直接作成禁賽處分)。
- 「四年以上」之法規範疇:依我國公法與法律通則,「以上」俱連本數計算。因此,本題規範涵蓋:
- 初犯處以法定「4 年禁賽」之情形(故意違規、拒絕檢驗、竄改程序)。
- 初犯即處以「4 年以上至終身禁賽」之重大違規(販賣、施用)。
- 「多次違規(累犯)」導致處以 4 年以上至終身禁賽之情形。
解題方法
本題屬標準法規制度型申論題,答題關鍵在於體系化分類與精準引用構成要件:
- 建立處分階層:將規範依嚴重性拆解為「初次違規處 4 年」、「重大惡意行為處 4 年以上至終身禁賽」、「累犯加重處分」,展現論理層次。
- 區分主觀意圖與物質屬性:在禁藥檢出與使用項目中,明確點出「特定物質(Specified Substances)」與「非特定物質(Non-Specified Substances)」在故意(Intentional)認定與舉證責任上的差異。
- 補充衡平機制:簡要提及減輕或免除要件(如重大過失之排除、提供實質協助),展現作答的完整度。
選項分析(要件剖析)
本題為申論題,以下針對各類適用「禁賽四年以上」之違規態樣與構成要件進行逐一剖析:
- 檢驗陽性、使用或持有禁藥(處 4 年禁賽):
- 非特定物質:運動員檢體含有禁藥、使用或持有非特定物質者,推定處 4 年禁賽,除非運動員能舉證證明其非屬「故意」。
- 特定物質:若中華奧會(或檢驗機構)能證明運動員係屬「故意」違規,則處分由原本的 2 年提高為 4 年禁賽。
- 規避、拒絕或未完成採樣(處 4 年禁賽):
- 運動員在接獲合法通知後,無正當理由規避採樣、明確拒絕採樣或未能依規定完成檢體採集程序者,直接處以 4 年禁賽。
- 竄改或企圖竄改管制環節(處 4 年禁賽):
- 任何破壞、干擾禁藥管制程序之行為(如調包尿液、破壞採樣瓶、干擾檢測人員等),處以 4 年禁賽。
- 販賣、企圖販賣、施用或企圖施用禁藥(處 4 年以上至終身禁賽):
- 販售、運送或對運動員施用禁藥,屬嚴重破壞運動秩序之行為,處 4 年以上至終身禁賽。
- 若對象涉及「未成年人(Minor)」,且非屬特定物質者,一律處以「終身禁賽」。
- 多次違規/累犯條款(處 4 年以上至終身禁賽):
- 第二次違規:處分期間依比例加重計算,多數情形落在 4 年至 8 年,嚴重者得處終身禁賽。
- 第三次違規:一律處以「終身禁賽」。
第 四 題25 分
請試述教育部體育署行政組織架構及掌理業務事項內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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核心觀念
本題測驗「我國中央體育行政體制之組織法制與業務權責劃分」。
- 法規依據:以命題當年(民國 108 年)法規為準,核心依據為《教育部體育署組織法》(民國 101 年制定、102 年施行)及《教育部體育署處務規程》。(註:現行政府刻正推動組織改造籌設「運動部」,未來組織法規將配合修正,惟本題解答仍嚴格以民國 108 年命題當時之法規為準)。
- 核心架構:教育部體育署為行政院組織改造後整併之中央體育主管機關,內部架構採「一長、二副、一主秘」,下設「六個業務組」與「四個輔助室」,並明定十一項法定掌理事項。
解題方法
本題屬制度法規題,採「組織編制為經、業務職掌為緯」之三段式架構破題:
- 前言:點出《教育部體育署組織法》之立法目的及機關位階。
- 組織架構:由上而下層級化陳述,由首長領導階層(署長、副署長、主任秘書)開展至內部「六業務組」與「四幕僚室」。
- 掌理業務事項:將《教育部體育署組織法》第 2 條之 11 款法定事項,有機整合至「六大業務組」之具體業務中作答。此種切入點能兼顧法條完整性與處務規程之實務運作,展現清晰之邏輯架構。
選項分析
本題為申論題,無選擇題選項。考生作答時應特別注意各業務單位之職權邊界:
- 「學校體育」以各級各類學校體適能、體育教學與學校運動團隊為主。
- 「全民運動」以社區體育、職工運動、弱勢族群活動及國民體能為主。
- 「競技運動」以國家代表隊培訓、國際頂級賽會奪牌及特定體育團體(單項協會)之輔導監督為主。
- 三者界線須明確切分,不可互相混淆。
解題技巧
- 業務六組記憶口訣:「綜、學、全、競、國、設」(綜合規劃、學校體育、全民運動、競技運動、國際及兩岸運動、運動設施)。
- 常見失分陷阱:
- 誤將行政法人「國家運動訓練中心」列入內部行政組織(國訓中心為體育署監督之行政法人,非內部單位)。
- 漏寫輔助單位(秘書室、人事室、主計室、政風室),導致組織架構不完整。
- 業務事項僅抄錄零碎名詞,未將「法條職掌」與「執行業務組別」相互呼應。
【答案】
一、教育部體育署之行政組織架構
依民國 108 年之《教育部體育署組織法》及《教育部體育署處務規程》,體育署內部組織編制如下:
(一) 首長與幕僚長
- 署長:一人,職務列簡任第十三職等,綜理署務,並指揮、監督所屬人員。
- 副署長:二人,職務列簡任第十二職等,襄助署長處理署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