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1 地方特考三等 體育行政 體育行政與管理 考古題詳解
第 一 題25 分
試舉例說明政府部門針對銀髮族所推動之運動相關計畫或方案,並闡述因應社會高齡化趨勢,體育行政部門提升銀髮族運動參與之可行策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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核心觀念
本題屬於「大眾體育(全民運動)行政」與「運動社會學/運動管理學」的跨領域整合考題,命題核心聚焦於高齡化社會之運動權利保障、活躍老化(Active Aging)政策實務與全民運動推廣策略。
- 法源與政策綱領依據(以命題當年民國 111 年法規及政策為準):
- 《國民體育法》第 13 條規定:「各級政府應加強推動高齡者之體育活動,提供適合高齡者之運動設施、活動及指導。」保障高齡族群運動權。
- 行政院核定之《高齡社會白皮書》:強調預防與延緩失能、營造高齡友善環境。
- 教育部體育署推動之「運動 i 臺灣 2.0 計畫」(期程為民國 111 年至 115 年):明列銀髮族運動推廣專案,建立社區運動據點與輔導網絡。
- 理論意涵:結合世界衛生組織(WHO)推動之「健康老化」(Healthy Ageing)概念,運動不僅為休閒娛樂,更是預防肌少症、跌倒及延緩慢性病惡化的初級預防醫學手段。
解題方法
本題採「理論鋪陳 政策實務舉例 管理與行政策略研提 總結前瞻」的申論答題架構:
- 第一子題(政策方案舉例):必須精準指陳中央主管機關之具體施政計畫,避免空泛描述。舉出「教育部體育署」與「跨部會(如衛生福利部)」之代表性政策(如「運動 i 臺灣 2.0 計畫-銀髮族專案」、「銀髮健身俱樂部計畫」),展現考生對政策現況之熟悉度。
- 第二子題(可行策略研提):從公共管理與體育行政之核心要素切入,採「硬體環境(設施)」、「軟體內容(課程與處方)」、「人力資源(專業師資)」、「組織整合(跨域協作)」與「科技及行銷(數位賦能)」五大維度展開具體對策,層次分明、邏輯嚴密。
選項分析
本題為公務人員高等考試/特種考試地方政府公務人員考試三等之申論題型,並無客觀選擇題選項。
- 作答配分權重配置:全題 25 分。第一部分「政府部門推動計畫或方案實例」建議佔 10~12 分;第二部分「提升銀髮族運動參與之可行策略」建議佔 13~15 分,答題比重務求平衡,不可偏廢任一問號。
解題技巧
- 專有名詞精準化:答題時切記使用當期官方正式政策名稱(例如:「運動 i 臺灣 2.0 計畫」而非籠統的「全民運動計畫」;「銀髮健身俱樂部」而非「老人運動房」)。
- 避免「單一部會思維」:銀髮族運動涉及運動健康促進與預防失能,體育行政與公共衛生、長照體系密不可分。答題時融入跨部會(體育署與衛福部)合作脈絡,能展現高分考生的高度與宏觀視野。
- 策略具可行性與專業度:策略不應僅寫口號(如「加強宣導」),應導入現代運動科學概念,如「運動處方(Exercise Prescription)」、「肌力與阻力訓練」、「運動指導員認證制度」與「運動科技(Sportstech)」。
【答案】
試題詳解擬答
壹、前言 台灣已於民國 107 年邁入高齡社會,並預估即將邁入超高齡社會。因應人口結構急遽轉變,《國民體育法》第 13 條(以民國 111 年法規為準)明定各級政府應加強推動高齡者體育活動。體育行政部門透過政策介入,將運動由單純的休閒活動轉化為延緩失能與活躍老化(Active Aging)的核心工具,具高度公共政策價值。
第 二 題25 分
試述教育部體育署「推動企業贊助體育運動方案」之規劃背景、辦理目的與實施策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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核心觀念
本題測驗「體育行政與政策規劃」之核心範疇,聚焦於政府與民間公私協力(Public-Private Partnership, PPP)推動運動發展之機制。核心觀念涵蓋:
- 公私協力與運動贊助理論:政府公共財政資源有限,藉由制度性誘導機制,引進民間企業充沛資金與專業資源,創造體育界、企業與政府三贏之夥伴關係。
- 法制法源與政策依據(以命題當年民國 111 年法規為準):
- 《國民體育法》第 22 條:各級政府得獎勵民間投資體育運動事業及贊助各項體育活動。
- 《運動產業發展條例》第 26 條(營利事業捐贈列為費用):營利事業捐贈體育團體、運動團隊或選手個人得列為當年度費用扣除。
- 《運動產業發展條例》第 26 條之 2(民國 110 年底增訂、111 年正式施行):營利事業透過教育部體育署指定之專戶捐贈職業、業餘運動業或重點運動項目,享有於申報營利事業所得稅時,以捐贈金額之 列為費用減除之加成減稅優惠。(現行法後續亦持續配合實務運作微調公告適用對象與專案核定作業要點)。
- 企業社會責任(CSR)與 ESG 永續思潮:將運動贊助納入公司治理、社會參與(S)之一環,形成互利共生生態系。
解題方法
本題為標準的「政策方案申論題」,破題與作答架構必須嚴格依循題幹之三核心要素開展,展現行政學與體育行政的結構化思維:
- 審題架構化:直接以「一、規劃背景」、「二、辦理目的」、「三、實施策略」建立三大主標題,結構對稱且緊扣題旨。
- 層次展開法:
- 規劃背景:由宏觀環境(國家財政限制、競技與基層體育資源需求)切入微觀環境(企業 CSR 意識抬頭、贊助法規工具日趨成熟)。
- 辦理目的:自利害關係人出發,劃分為「活絡體育資源(政府面向)」、「健全選手照顧(體育面向)」、「提升企業形象與效益(企業面向)」、「落實公私協力(治理面向)」。
- 實施策略:採用體育行政的政策工具面向,分為「法制租稅誘因」、「平台媒合輔導」、「專業培訓增能」、「獎勵表揚推廣」與「追蹤管考機制」五大策略構面,展現考生熟悉體育署施政細節。
選項分析
本題為高等考試/地方特考三等之「申論題」,無客觀選擇題選項。申論題配分通常為 25 分,在閱卷評分上著重以下關鍵指標:
- 內容完整度(約佔 15 分):能否準確涵蓋背景(經費缺口、CSR風潮)、目的(三贏局面)與體育署推動的具體策略。
- 政策專業名詞掌握度(約佔 6 分):是否能精確寫出「運動產業發展條例第26條之2」、「體育推手獎」、「運動企業認證」、「企業贊助體育運動資訊平台」等官方具體施政工具名稱。
- 邏輯結構與版面條理性(約佔 4 分):大小標題是否分明、條列式陳述是否簡潔俐落。
解題技巧
- 三點扣合竅門:背景的「問題點」(如:體育界不懂包裝企劃、企業缺乏租稅誘因),必須在策略中提出相應的「解方」(如:培訓企劃增能、落實 抵稅與體育推手獎表揚),使論述邏輯首尾呼應。
- 法規條號畫龍點睛:體育行政試題若能精準點出《運動產業發展條例》第 26 條及第 26 條之 2,即能與一般考生拉開分數差距。
- 常見失分陷阱:
- 陷阱一:僅泛泛而談「企業有錢、政府沒錢」,缺乏專業行政政策語言。
- 陷阱二:策略過於空洞抽象,未列出具體機制(如漏掉媒合平台、認證或表揚制度)。
【答案】
第 三 題25 分
何謂「危機管理(crisis management)」?試述主辦單位面對涉及人員重大傷亡之運動競賽或活動危機,應有之管理作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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核心觀念
本題為運動賽會安全管理與行政決策的核心命題,檢驗考生在「體育行政與管理」領域中,對突發性公共安全危機的學理認知與實務應變能力。涉及之核心觀念包括:
- 危機與危機管理之意涵:危機(Crisis)具備「威脅性」、「急迫性」、「高度不確定性」等特性;危機管理(Crisis Management)係指組織為降低不可預期事件帶來的損害,所採取之全方位、系統性預防、處置與復原歷程。
- 危機管理三階段模型(Three-Stage Crisis Management Model):學界(如 Coombs、Mitroff 等)普遍採行之「危機前(預防與準備)」、「危機中(應變與遏阻)」與「危機後(復原與學習)」三部曲架構。
- 賽會安全法規與指引依據:以命題當年(民國 111 年)法規為準,相關規範包括行政院《大型群聚活動安全管理要點》、教育部體育署《全國性體育賽會活動因應重大意外事件處理要點》及各級學校體育活動安全管理原則,並配合現代緊急應變指揮系統(Incident Command System, ICS)之運作邏輯。
解題方法
本題為典型之「名詞界定+情境實務作為」型申論題。解題架構採「總分層次法」:
- 第一部分:定義精確化:先給予「危機管理」標準管理學定義,剖析危機三大本質特徵(時間緊迫性、高度威脅性、資訊不對稱性),並點出其目標在於生命保障、損害控制與聲譽維護。
- 第二部分:實務作為系統化:針對「人員重大傷亡」之極端情境,以「時間軸」(事前預防、事中應變、事後復原)作為結構骨幹展開論述。此分類法最具邏輯連貫性,能確保應對措施滴水不漏,涵蓋現場救護、指揮體系、家屬安撫、媒體溝通與法制檢討。
選項分析
本題為申論題,非選擇題,故無個別選項之對錯辨析。考生在擬答時應避免條列鬆散,須以完整標題帶出核心措施。
解題技巧
- 切忌直奔「事發處置」:許多考生面對重大傷亡情境,僅著重在「叫救護車、送醫、開記者會」,忽略了危機管理必然包含「事前演練與預防規劃」以及「事後檢討與心理復原」。完整答出三階段方能獲得高分。
- 務必納入「單一發言人」與「檢傷分類」等專業術語:在描述事中作為時,使用管理與急救專有名詞(如:緊急醫療救護體系 EMS、檢傷分類 Triage、事件指揮系統 ICS、單一發言人機制),能顯著提高閱卷老師對答題專業度的評價。
- 常見陷阱:面對重大傷亡,切忌寫出「隱匿災情以防恐慌」或「立即對外承諾賠償金額」等不符合行政與法律程序的作為。所有溝通必須遵循「資訊透明、誠懇同理、法規釐清」原則。
【答案】
一、危機管理(Crisis Management)之意涵
危機管理是指組織為預防危機發生、減緩危機衝擊、化解危機情境,以及自危機中迅速復原,所採取之一系列動態、連續且有系統的策略與管理歷程。
- 危機之特質:危機具備「突發性」(非預期發生)、「時間急迫性」(須在極短時間內決策)、「威脅性」(危及生命、財產或組織存續)及「高度不確定性」(資訊殘缺且瞬息萬變)。
- 危機管理之核心目的:
- 最大程度確保人員生命與身體安全。
- 控制損害蔓延,防止二次災害發生。
第 四 題25 分
試述專任運動教練的職責,並說明《國民體育法》中針對設有體育班學校聘用專任運動教練的相關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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核心觀念
本題評量我國基層學校競技運動發展之法制基礎,核心在於「專任運動教練制度之法源職責」與「學校體育班專任運動教練法定配置基準」。本題以命題當年(民國 111 年)法規為準(現行法規相關條文內容亦維持一致未修正):
- 專任運動教練職責之法源:依據《國民體育法》第 16 條授權訂定之《各級學校專任運動教練聘任管理辦法》第 20 條,明定教練兼具「運動競技訓練」、「生活品德輔導」、「運動場館管理」與「行政推廣配合」等多元專業職責。
- 體育班聘用教練之規範:核心法條為《國民體育法》第 15 條,規範各級學校設體育班時之法定進用門檻、重點體育運動項目之級距配置標準、中央經費補助原則及授權辦法。
解題方法
本題屬於典型「雙核心合璧」法規申論題,答題架構應採二分法並列呈現,兼顧法規法條與實務運作意涵:
- 前半部(專任運動教練之職責):以《各級學校專任運動教練聘任管理辦法》第 20 條為法規骨幹,提煉出專項訓練、品德學業輔導、場地設備管理、選手資料建置、競賽帶隊及人才拔擢等核心職權,展現行政法制與運動教練專業知能。
- 後半部(《國民體育法》體育班聘用規定):鎖定《國民體育法》第 15 條,重點在於法條數字與階層條件的精確性。依序解析「設班之基本聘用原則(每校至少 1 人)」、「國中與高中重點項目級距增置標準(3 班 1 人、6 班 2 人,每增 3 班增 1 人)」、「經費補助機制」以及「法規授權」,文字力求條理分明、法條用語精準。
選項分析
本題為申論題型,無選擇題選項;依國家考試閱卷標準,將命題核心拆解為兩大子題進行得分點與架構剖析:
- 子題一:專任運動教練之職責
- 採分要點:考生能否完整列舉出專任運動教練的本職工作。僅寫「訓練選手」無法拿高分,必須兼顧選手之「生活與學業輔導」、「運動防護及檔案建立」與「學校體育行政推廣協辦」,體現運動教育全人發展精神。
- 法源依據:引用《各級學校專任運動教練聘任管理辦法》第 20 條各款法定執掌作為論述主體。
- 子題二:《國民體育法》設有體育班學校聘用專任運動教練之相關規定
- 採分要點:首重法條條號(第 15 條)與法條各項要件之精準度,尤其是班級數階梯式增聘教練的配置比率(3 班、6 班、每增 3 班),以及適用學層(國民中學及高級中等學校)與先決條件(獲核定為重點體育運動項目)。
- 延伸加分點:補述地方學校經費之中央補助規定(國體法第 15 條第 2 項)及相關授權命令(高級中等以下學校體育班設立辦法),凸顯答題深度。
解題技巧
- 數字級距記憶公式:
- 基本門檻:設體育班學校,每校至少 1 人。
- 重點項目(國中、高中):
- 3 班以上:至少 1 人。
- 6 班以上:至少 2 人。
- 遞增規則:此後每增 3 班,增置 1 人(員額配置公式:設班級數 且為 3 的倍數時,法定教練員額至少為 人)。
- 職責記憶口訣「訓、輔、管、推、檔、賽、拔」:
- 訓:專項訓練與計畫擬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