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09 地方特考三等 體育行政 體育原理 考古題詳解

109 年・地方特考・三等・體育行政
試題代碼 體育原理

第 一 題25 分

請說明奧林匹克座右銘(Olympic motto)及其內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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核心觀念

本題測驗「奧林匹克主義(Olympism)」的哲學思想體系與運動文化史核心知識。主要涵蓋以下重點:

  1. 座右銘源起與定名:由現代奧林匹克運動發起人顧拜旦(Pierre de Coubertin)採納法國天主教神父亨利・狄東(Henri Didon)於學校運動會提出的口號,於 1894 年國際奧林匹克委員會(IOC)創立大會中正式通過。
  2. 語文與字面意涵:拉丁文原文為 "Citius, Altius, Fortius",英譯為 "Faster, Higher, Stronger",中文標準譯詞為**「更快、更高、更強」**。
  3. 體育原理之內涵定位:座右銘不僅代表運動競技中對人體極限的突破,更體現全人教育、自我超越(Self-transcendence)、奮鬥歷程重於勝負結果之運動道德哲理。
  4. 規範基準說明:本題為民國 109 年命題,依命題當年《奧林匹克憲章》(Olympic Charter)規範,座右銘為三詞結構;國際奧會後於 2021 年第 138 屆年會正式通過修正為 “Citius, Altius, Fortius – Communiter”(更快、更高、更強——更團結),現行規範已納入「更團結」,解題仍以命題當年之基礎為主,並得於結語補充最新演進作為加分亮點。

解題方法

本題為標準的申論名詞釋義與內涵申論題,採**「三段式(總—分—總)」**答題架構:

  1. 前言(歷史源流與名詞定義):清楚寫出拉丁原文、英譯、中譯、倡議者(狄東)與採納者(顧拜旦),奠定專業學科語彙的精準度。
  2. 主體(分項解析三大維度與哲學昇華):
  • 針對「更快(Citius)」、「更高(Altius)」、「更強(Fortius)」進行逐項拆解。
  • 將生理層面的競技突破,提升至心理、道德及人本主義層面的教育價值(自我追求卓越而非單純擊敗對手)。
  1. 結語(理念整合與當代延伸):將座右銘與「奧林匹克格言/信條(Creed:參與重於取勝)」相互呼應,並順筆點出 2021 年增補「更團結(Communiter)」之背景,彰顯考生的知識廣度。

選項分析

本題為申論題,無客觀選項。閱卷評分核心聚焦於「歷史名詞精準度(20%)」、「三項內涵申論深度(60%)」與「奧林匹克哲學整合程度(20%)」。


解題技巧

  1. 精準記憶專有名詞:拉丁文 Citius, Altius, Fortius 與神父 Henri Didon、男爵 Pierre de Coubertin 為必拿基本分,若能精確寫出拉丁文,能立即建立閱卷老師的專業信任感。
  2. 陷阱區分——「座右銘」與「信條」切勿混淆:
  • 座右銘(Motto):更快、更高、更強(Citius, Altius, Fortius)。
  • 信條/格言(Creed):奧運最重要的不是獲勝,而是參與;正如人生的精髓不是征服,而是奮鬥(Coubertin 引用賓州主教之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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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二 題25 分

請說明那些背景因素使國家及相關政府單位,會積極推動並落實運動作為一種基本權利的基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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核心觀念

本題測驗「運動人權(Sport as a Human Right)」的理論基礎與政策演進,屬於體育社會學與體育法學的跨領域核心考題。主要涉及的理論與法源包含:

  1. 運動權的定義:運動權係指每個人不分性別、年齡、種族、身心狀況或社會階層,皆享有參與身體活動、體能鍛鍊與體育運動之自由與權利,國家對此負有尊重、保護與積極給付之義務。
  2. 國際人權規範:
  • 聯合國 1948 年《世界人權宣言》第 24 條(休息及休閒之權利)。
  • 聯合國教科文組織(UNESCO)1978 年《體育與運動國際憲章》(後於 2015 年修正為《國際體育體能活動與運動憲章》)第 1 條明定:「參與體育、體能活動與運動是一項基本權利」。
  • 聯合國《身心障礙者權利公約》(CRPD)第 30 條、《消除對婦女一切形式歧視公約》(CEDAW)第 10 條與第 13 條、《兒童權利公約》(CRC)第 31 條。
  1. 國內法源依據(以命題當年民國 109 年法規為準):
  • 民國 106 年修正公布之《國民體育法》第 1 條明定立法目的為「保障國民運動權」,第 2 條明示「增進國民健康,增進國民幸福,保障國民運動權」,正式將運動由過往的「國家政策恩惠」提升為「國民法定權利」。

解題方法

本題問及「那些背景因素」促使國家積極推動並落實運動權,解題應從單一效益推論擴展為多維度系統分析:

  1. 切入維度:自「國際人權典範轉移」、「公共衛生與財政負擔」、「社會正義與階級平權」、「民主國家治理與福利國家義務」四個面向著手,層次清晰且論理周延。
  2. 論述邏輯:說明國家從早期將體育視為「國防強身」或「爭取國際榮譽之菁英競技」工具,轉變為將運動視為「不可剝奪之基本權利」的結構性轉折。

選項分析(申論題答題結構檢視)

本題為三等申論題,無選擇題選項。批閱時考生容易落入的論述偏誤與評分標準對照如下:

  • 偏誤一:僅從個人健康效益著手(得分偏低) 若通篇僅寫「運動可以減肥、流汗、預防感冒」,屬於個人保健層次,未扣合題旨中「國家與政府單位」為何具有「公法上推動義務」與「基本權利」的法律哲學定位。
  • 偏誤二:僅談國際賽會奪牌(偏離題意) 競技運動奪牌屬於菁英體育政策,與全民普遍享有的「基本權利(Sport for All)」本質不同,切忌將運動權與競技奪牌混為一談。
  • 正答構面(得分關鍵): 必須點出「福利國家給付行政責任」、「國際條約與人權標準內國法化」、「人口高齡化與預防醫學轉型」、「弱勢族群平權(性別、身障、銀髮、偏鄉)」四大客觀背景。

解題技巧

  1. 破題審題技巧:抓住題幹關鍵字「國家積極推動」與「基本權利」。基本權利代表「國家的積極作為義務(Affirmative Duty)」,答題時應使用「制度性保障」、「實質平等」、「可及性(Accessibility)」等專業規範性詞彙。
  2. 答題架構配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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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三 題25 分

請說明個別化體育計畫的實施與工作要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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核心觀念

本題的核心觀念為適應體育(Adapted Physical Education, APE)領域中的個別化體育計畫(Individualized Physical Education Program, 簡稱 IPEP 或 IEP in PE)。

  1. 定義與精神: 個別化體育計畫是針對身心障礙或特殊體育需求學生,依其動作發展、身體機能、體適能及社會心理特質,經專業團隊評估後,量身打造的結構化體育教學與支持介入方案,旨在落實融合體育(Inclusive Physical Education)與零拒絕原則。
  2. 法源依據(以命題當年民國 109 年法規為準):
  • 《特殊教育法》第 28 條規定各級學校應對身心障礙學生擬定「個別化教育計畫」(IEP),體育身為正規課程重要領域,應納入其中或獨立訂定 IPEP。(現行法已於民國 112 年全案修正,《特殊教育法》原第 28 條移列並整併至現行法第 31 條,但解題仍以命題當年法理脈絡為準)。
  • 《特殊教育法施行細則》第 9 條與第 10 條明定個別化教育計畫之期程、參與人員及應包含之內容要項(如學生現況、目標、支持服務、評量方式等)。

解題方法

本題為標準的「實務程序與內涵型」申論題,作答策略採雙軌架構切入:

  1. 「實施」面向(動態歷程):以教育行政與教學實施的「縱向歷程」為主軸,說明從發掘學生需求、評估、擬定、執行到檢討的完整循環(PDCA 流程)。
  2. 「工作要項」面向(靜態內涵):以計畫書核心內容與執行任務的「橫向要件」為主軸,分述團隊組成、現況能力分析、目標訂定、課程調整策略及成效評鑑。

申論向度分析

本題非選擇題,依題旨將核心考點拆解為「實施階段流程」與「核心工作要項」兩大向度,逐一剖析得分重點:

  1. 實施階段之剖析(動態推動機制)
  • 篩選與轉介:確認具有特殊體育需求之學生(包含領有特教證明者、暫時性受傷、病弱或動作發展遲緩者)。
  • 起點行為診斷與評估:不可僅憑主觀印象,須使用客觀工具評估學生的體適能(如 Brockport 體適能測驗)、基本動作技能與身體活動能力。
  • 召開會議與擬定:由體育教師、特教教師、家長及相關專業人員(如物理治療師、職能治療師)共同研商。
  • 教學執行與動態調整:將計畫融入普通體育課或獨立抽離教學中,視學生反應隨時調整。
  • 期末檢討與成果追蹤:每學期至少檢討一次,評估目標達成度並銜接下一階段計畫。
  1. 工作要項之剖析(核心內涵要件)
  • 學生現況能力分析:明確界定體育各學習構面(認知、情意、技能、體適能)的優弱勢。
  • 長短期教學目標設定:符合 SMARTSMART 原則(明確、可衡量、可達成、具關聯性、有期限),包含學期目標(長期)與單元學習目標(短期)。
  • 教學調整與通用設計(UDL):包含教材內容簡化、器材與輔具改裝、規則修正、場地動線調整與教學提示法(口語、肢體引導、視覺提示)。
  • 支持服務與資源整合:整合校內特教資源、教師助理員、同儕小天使制度及專業治療人力。
  • 學習評量方式之個別化:採用多元評量(如動態評量、實作評量、個別進步量評量),而非統一僵化的常模標準。

解題技巧

  1. 答題架構化:申論題切忌寫成一大段散文。務必採用「前言 →\rightarrow 實施歷程(步驟) →\rightarrow 具體工作要項 →\rightarrow 結語」四段式層次編排,小標使用標題號(一、 (一)、 1.)。
  2. 關鍵字精準命中:閱卷委員尋找的得分關鍵詞包括:跨專業團隊、起點行為評估、Brockport 體適能、通用設計(UDL)、教學調整(器材/規則/環境)、SMARTSMART 原則、融合教育。
  3. 常見失分陷阱:
  • 陷阱一:寫成純特教的 IEP。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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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四 題25 分

請說明運動道德的範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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核心觀念

本題測驗「運動倫理學」(Sport Ethics)與「體育哲學」之核心基礎概念。運動道德(Sport Morality)係指運動參與者在運動情境中所應具備的道德意識、遵循的道德規範以及表現出的道德行為。

審題關鍵在於「範疇」(Scope / Categories)的界定。在體育原理與運動哲學的學理脈絡中,運動道德並非單一孤立的規範,必須從雙重架構切入:

  1. 主體關係範疇(互動維度):運動道德在人際與體制互動中所涵蓋的對象(自我、隊友、對手、裁判/規則、社會大眾)。
  2. 實質價值範疇(核心德行維度):運動道德所依循的內在道德原則(公平正義、尊重關懷、誠信真純、責任意識)。

解題方法

本題為標準的體育原理申論題,作答應採取「體系化展開法」,避免流於常識性口號(如僅寫「運動家精神」)。

  1. 破題定位:簡要界定「運動道德」之本質,說明運動具有人為規則性與人際互動性,因而產生相應的倫理道德規範。
  2. 本論開展:
  • 第一層面採「關係網絡主體」由內而外開展,將範疇劃分為「對自我」、「對隊友」、「對競爭對手」、「對裁判與競賽規則」、「對觀眾與整體社會」。
  • 第二層面補充「實質核心價值」,提煉出正義、誠信、尊重、責任等德行範疇,展現體育行政專業考生的理論深度。
  1. 結語收束:連結當代運動實務(如防制禁藥、反簽賭防假球、落實性別平等),點出運動道德對維護運動本質與社會價值的關鍵意義。

選項分析

本題為國家考試三等申論題,非客觀選擇題,無選項之區分。考生在申論構思時,應注意以下常見的作答取向優劣對比:

  • 片面窄化取向(不完整):若僅將範疇限定在「不吃禁藥、不打假球、服從裁判」,僅屬行為消極防弊層面,忽略了個人品格陶冶、人際關懷與社會示範之正面範疇,難獲高分。
  • 純道德說教取向(缺乏學理):若通篇僅以「勝不驕、敗不餒」等俗語陳述,缺乏運動倫理學之架構與專有名詞,論述深度不足。
  • 雙維度體系取向(完整標準):同時涵蓋「主體互動維度」與「核心德行規範維度」,兼顧消極規範與積極德行,為命題委員評定優等之標準架構。

解題技巧

  1. 口訣記憶法(主體五環):「己、友、敵、規、社」——自我修養、同隊合作、對手尊重、規則服從、社會責任。考場上以此五大主體拉開架構,保證作答不遺漏。
  2. 申論格式規格化:每一大點均採用「標題句+學理定義+具體行為舉例」之三段式結構,排版清晰、層次分明。
  3. 避開評分陷阱:切忌混淆「運動道德」與「運動法規」。法規是外在強制約束,道德包含外在規範與內在自律良知,論述時務必點出「內在價值化」與「自律精神」。

【答案】

運動道德(Sport Morality)指運動員及運動相關從業人員,在體育運動實踐過程中所應遵循的行為準則、品德規範及內在精神特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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