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2 地方特考三等 都市計畫技術類科 都市及區域政策 考古題詳解
第 一 題25 分
為達到國家淨零總體目標,我國光電能源發展的政策目標訂為 2025 年 20GW 以及 2050 年 40GW,請分析光電發展的類型以及推估將需要多少土地做為地面型光電發展方能達到上述目標,並從國土永續發展的角度思考優先選用何種類型的土地時,應考量哪些選地條件、將面臨哪些課題?請論述之。
登入後即可作答並保存紀錄。
核心觀念
本題在考光電設施的發展型態、地面型光電的土地需求估算,以及如何在國土永續原則下選址。答題時須區分「光電總裝置容量目標」與「地面型光電所需面積」:屋頂型、建築整合型等設置在既有建物上的容量,不直接占用新增地面;地面型則須另行估算所需土地。
本題未指定地面型占總光電目標的比率或單位面積發電容量,因此土地需求須先說明假設。以下以全部目標容量均由地面型提供,並採每公頃設置約 MW 的概算值估算;實際面積會依地形、模組效率、配置間距、道路及併網設施而變動。
解題方法:先分類,再估算土地
一、光電發展類型
可依設置空間分為以下類型:
- 屋頂型:利用住宅、工廠、倉庫、公共建築等屋頂設置,通常可兼顧既有建築空間利用與能源生產。
- 建築整合型:將光電模組整合於建築外牆、遮陽棚或建築構件。
- 地面型:在地面設置光電板,常見於依法可利用的土地、既有設施用地或經評估適宜的土地,土地需求與地點選擇影響較大。
- 水域或設施結合型:如水庫、埤塘、滯洪池等水域型光電,以及停車場遮棚、掩埋場、污染土地或其他既有設施結合型設置。此類型可利用既有空間,但仍須檢討水利、生態、景觀及設施維運等條件。
政策規劃上,宜先盤點屋頂、建築及既有設施等可利用空間,再評估地面型需求,以降低新增土地使用衝突。
二、地面型土地需求估算
以單位面積容量概算:
若每公頃可設置約 MW,則:
GW 等於 MW,因此:
- 2025 年 20 GW:
- 2050 年 40 GW:
以上是「全數由地面型提供」的概算上限情境。若只有目標容量中的比例 由地面型供應,則面積估算為:
例如地面型占比愈低,所需新增地面也愈少;因此不宜將上述概算直接解讀為實際政策所需土地的確定值。
國土永續選地原則與條件
優先選地的方向,是先利用對生態、農業生產及居民生活衝擊較低,且已有設施或土地受限的空間,例如屋頂、停車場遮棚、掩埋場、污染土地、工業或其他既有設施周邊可利用土地,以及經審慎評估適宜的水域或已受干擾土地。地面型設置仍應依土地使用管制及相關許可規定辦理,不能只以日照條件或土地取得成本決定。
選址時應綜合檢核:
第 二 題25 分
臺灣近年來露營活動發展蓬勃,據統計全臺已有約兩千處露營區,試就露營區在觀光政策與空間發展政策下,申論其目前面臨的問題衝突、未來選址地點之考量,以及應有的配套措施,試論述之。
登入後即可作答並保存紀錄。
核心觀念
本題考的是露營區快速成長後,如何在「觀光休閒發展」與「國土保育、土地使用秩序及公共安全」之間取得平衡。作答不能只談露營的觀光效益,也不能只列違規問題;須依序說明現況衝突、適宜區位原則,以及政府與業者應採取的配套措施。
「露營場」是供民眾從事露營活動的場地,其設置與經營涉及土地使用、開發利用、環境保護、水土保持、公共安全、衛生及消費者權益等規範。以命題當年(民國 112 年)法規為準,當時已有《露營場管理要點》,並要求露營場符合土地使用管制及相關法令;位於非都市土地農牧用地、林業用地者,應朝低度利用、不開挖整地、不變更地形地貌及可恢復原使用等原則辦理。後續《露營場管理要點》曾有修正,解題仍以民國 112 年規定為準。
解題方法
可用「發展目標—衝突診斷—區位篩選—配套管理」四段式作答:
- 先指出露營活動可帶動地方觀光、休閒與產業收入,但快速擴張會增加土地與環境負荷。
- 依土地使用、環境承載、災害風險、公共服務與地方發展等面向,整理現有問題。
- 選址先排除不適宜或高風險地區,再評估交通可及性、環境承載量及與周邊發展的相容性。
- 配套措施須同時涵蓋土地合法化與管制、環境及安全、基礎設施、營運品質及地方治理。
一、觀光政策與空間發展政策下的問題衝突
(一)觀光休閒發展與土地使用管制衝突
露營區常利用山坡地、農牧用地或林業用地等自然環境資源,具有發展生態旅遊與地方休閒產業的條件;然而,部分場址未依土地使用管制取得許可,或以農業、林業名義使用土地,實際上進行營利性休閒活動。露營設施、衛浴、停車空間及道路等若未依法設置,便會形成使用分區與實際使用不一致的問題。
此外,土地所有權人、經營者與使用者之間的權利義務不清,也可能衍生違規使用、違建及後續拆除或裁罰爭議。
(二)地方經濟效益與農地、林地保育衝突
露營活動可帶來遊客、住宿消費與在地就業機會,但若過度開發,可能造成農地破碎化、農業生產功能弱化、林地開墾及自然景觀人工化。大面積整地、鋪設硬鋪面或興建固定設施,也可能偏離農牧、林業用地應有的低度利用原則,形成以觀光收益取代原有土地功能的情形。
(三)休閒使用與生態環境承載衝突
營區集中於山林、溪流、海岸或景觀敏感地區,遊客大量進入後,可能帶來垃圾、污水、噪音、夜間照明、野生動物干擾及水資源消耗等問題。若未設置妥善的污水處理與廢棄物清運系統,污染可能進入溪流或地下水;若營位密度過高,則會超過場址的環境承載能力。
(四)露營需求與災害風險衝突
部分場址位於山坡地、溪流附近或其他環境敏感地區,面臨坡地崩塌、土石流、洪水、落石及地震等風險。道路狹窄、避難動線不足、消防救災設備不全,或未建立氣象警戒與撤離程序,會提高遊客生命安全風險。觀光使用若忽略災害潛勢,將使私人營運利益轉化為公共救災與治理成本。
(五)休閒設施需求與公共服務供給衝突
露營區若缺乏穩定供水、污水處理、垃圾清運、消防及緊急醫療支援,便可能把服務負擔外部化給周邊居民與地方政府。熱門區域若道路容量不足,假日車流也會造成交通壅塞、停車混亂及噪音,影響居民日常生活。
二、未來選址地點之考量
選址應採「先避開高風險及高敏感區,再檢討土地合法性與服務條件,最後依承載量配置規模」的原則。
(一)土地使用合法性與分區相容性
應優先選擇土地使用分區及使用地編定容許露營場使用,且可依法取得土地使用許可或完成必要程序的地點。都市計畫區內須符合都市計畫土地使用管制;非都市土地則須依區域計畫及非都市土地使用管制等規定辦理;位於國家公園或其他特定區域者,並須符合其專法及主管機關規定。不得因觀光需求而逕行變更土地用途或規避許可程序。
(二)環境敏感度與生態承載量
第 三 題25 分
國土計畫將於 114 年正式接軌區域計畫,請就兩者與「部門政策/計畫」間的關係,分別就永續發展面、國土管理面以及空間機能面的政策意涵差異,試論述之。
登入後即可作答並保存紀錄。
核心觀念
本題要比較《區域計畫法》體系下的區域計畫,與《國土計畫法》體系下的國土計畫,如何處理各部門的政策與計畫,並分別從「永續發展、國土管理、空間機能」說明政策意涵的轉變。
以命題當年(民國112年)法規為準。《國土計畫法》第3條將國土計畫定義為:為達成國土永續發展,所訂定引導國土資源保育及利用的空間發展計畫;同條並規定,各目的事業主管機關擬訂的部門計畫應遵循國土計畫。第9條將「部門空間發展策略」列為全國國土計畫內容之一;《國土計畫法施行細則》第4條則指出,部門空間發展策略應涵蓋全國部門發展政策、空間發展現況、課題與對策、發展定位、分布區位及用地供需等事項。
因此,兩種制度的重要差別是:區域計畫下,部門政策多由目的事業主管機關依其施政目標推動,與空間規劃的連結較間接;國土計畫則要求將部門發展需求納入空間規劃,進行跨部門協調,並讓部門計畫遵循國土計畫的空間指導。
解題方法
可依題目指定的三個面向逐一比較,每一面向都交代「區域計畫下的作法」與「國土計畫下的政策意涵」:
- 永續發展面:比較部門發展目標是否受國土永續願景統整。
- 國土管理面:比較部門計畫與土地使用管理、開發許可的連結方式。
- 空間機能面:比較是否將部門需求落實到土地區位、功能分區與空間結構。
回答時要扣緊「部門政策/計畫」的定位,而非只羅列兩部法律的制度差異。
一、永續發展面:由部門發展導向,轉向國土永續統整
**區域計畫下:**區域計畫雖有國土保育與成長管理等政策目標,但部門政策往往仍由各目的事業主管機關分別訂定、推動。例如交通、產業、住宅、能源等部門各自追求部門目標,可能出現部門發展與環境承載、氣候調適、資源保育之間未充分整合的情形。區域計畫對部門政策的引導較偏向配合及協調,整體永續目標不易有效貫穿各部門的計畫與資源配置。
**國土計畫下:**國土永續發展是國土計畫的根本目標。部門空間發展策略須納入全國國土計畫,使住宅、產業、運輸及重要公共設施等部門,在提出發展政策時,同時考量自然環境、資源保育、災害風險、氣候變遷及世代公平。部門政策的評估重點因而由單一部門的建設效益,擴大為發展需求是否符合國土永續與環境容受條件。
**政策意涵:**部門政策不再只回答「要發展什麼」,也須回答「是否符合國土永續目標、應在何處發展、如何降低環境成本」。
二、國土管理面:由開發管制個案處理,轉向計畫引導與整合管理
**區域計畫下:**區域計畫主要適用於非都市土地,土地使用分區及使用地編定形成管理基礎;開發需求常透過個案開發許可、使用地變更等程序處理。
第 四 題25 分
何謂「參與式規劃」?在全國及縣市國土計畫中,有哪些策略能強化民眾參與規劃與管制過程,但仍有哪些課題,試論述之。
登入後即可作答並保存紀錄。
核心觀念
參與式規劃是指政府在規劃形成、方案評估、決策及執行管制等階段,讓受計畫影響者與其他利害關係人取得資訊、表達意見、共同討論並參與方案形成的規劃方式。其目的不只在蒐集意見,也在於納入在地知識、辨識不同群體的需求與衝突,提升計畫的正當性、可行性與執行效果。
參與式規劃的核心原則包括:及早參與、資訊充分、對象多元、程序透明、意見有回應。若參與只在方案已定案後舉辦說明會,或僅完成法定公聽會而未說明意見如何處理,實質參與程度便有限。
本題以命題當年(民國112年)法規為準。《國土計畫法》第7條規定各級國土計畫審議會應納入學者、專家、民間團體及有關機關代表;涉及原住民族土地者,審議應有原住民族代表參與。同法第12條規定,國土計畫草案送審議前,應公開展覽30日並舉行公聽會,且須以政府公報、新聞紙、網路或其他適當方式廣泛周知。這些是國土計畫參與的重要法定基礎。
解題方法
可依「定義與目的—全國及地方計畫的參與策略—管制過程的參與—執行課題—改進方向」作答。這種架構能同時回應題目中的「何謂」、「有哪些策略」與「仍有哪些課題」,並凸顯參與並非只限於計畫草案公開展覽期間。
全國及縣市國土計畫的參與策略
一、全國國土計畫:建立全國尺度的資訊與對話平台
全國國土計畫涉及國土保育、農業、城鄉發展、海洋資源、交通及產業等跨領域議題,參與策略應包括:
- 在規劃啟動時公開議題與資訊:說明計畫目標、規劃時程、研擬方法、階段成果及參與管道,使民眾能在計畫方向尚未定型時提出意見。
- 使用多元方式形成願景與聚焦議題:透過工作坊、座談會、專家與民間團體對話、問卷及網路平台等方式,邀集地方政府、社區居民、企業、非政府組織及專業團體參與。
- 讓審議程序納入民間代表:透過國土計畫審議會的合議審議,使專業、行政及民間觀點得以討論;涉及原住民族土地時,應保障原住民族代表參與。
- 依法辦理公開展覽及公聽會:提供書面表達意見的機會,並在審議過程中呈現民眾意見,提升決策透明度。
二、縣市國土計畫:深化在地參與與空間議題討論
縣市國土計畫須依在地環境與發展條件,處理國土功能分區劃設、農地與城鄉發展需求、鄉村地區問題及地方公共設施等議題,宜採取:
- 分區、分群溝通:依山坡地、農村、海岸、原住民族地區及都市周邊等不同空間特性,辦理在地說明會、訪談及工作坊,避免單一場次無法反映各地差異。
- 在草案形成前蒐集地方知識:邀請居民、農民、部落、地方組織及土地使用者描述土地利用、生活機能、災害風險、產業需求與文化價值,協助補足政府資料。
- 用容易理解的圖資與案例說明規劃影響:以分區圖、現況與規劃情境比較、模型或案例說明空間方案及管制效果,降低閱讀技術性計畫書圖的門檻。
- 公開展覽、舉行公聽會並回應意見:除依法提供意見表達管道外,應整理意見、說明採納或未採納的理由,並使回應可供民眾查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