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2 地方特考三等 戶政類科 地方政府與政治 考古題詳解

112 年・地方特考・三等・戶政類科
試題代碼 地方政府與政治

第 一 題25 分

我國實施地方性公民投票在程序上有何規定?其已實施之次數及案例各為何?請說明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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核心觀念

本題考《公民投票法》中的地方性公民投票制度,重點有三:地方公投可處理哪些事項、提案至投票的程序如何進行,以及截至命題年度曾正式舉行哪些地方公投。

以下以命題當年(民國 112 年)法規為準。依《公民投票法》第 2 條,地方性公民投票適用事項包括:

  1. 地方自治條例之複決。
  2. 地方自治條例立法原則之創制。
  3. 地方自治事項重大政策之創制或複決。

預算、租稅、薪俸及人事事項不得作為公投提案。地方公投主管機關是直轄市、縣(市)政府;相關公投事務由各級選舉委員會辦理。

解題方法:依程序先後說明

一、提案與連署

公民投票案應向該直轄市、縣(市)政府提出。提案、連署人數、應備文件與查核程序,除《公民投票法》已有規定外,由各直轄市、縣(市)以自治條例訂定;因此地方公投的提案、連署門檻不能一概套用全國性公投的固定數字。

提案事項須屬地方自治事項。地方政府對此有疑義時,應報請行政院認定。提案及連署資格,則依法律與各該自治條例規定辦理。

二、公告與投票

公投案依法成立後,進入投票程序。投票日期、投票權人名冊、公投票印製、公報編印、投票與開票等事項,依《公民投票法》第 27 條準用相關規定;地方公投的主管機關仍為直轄市、縣(市)政府。

三、投票結果及效力

依《公民投票法》第 29 條,公投案須同時符合兩項條件才算通過:

  • 有效同意票多於有效不同意票。
  • 有效同意票達投票權人總額四分之一以上。

未同時符合者即不通過。通過後,依公投標的是自治條例複決、立法原則創制或重大政策創制、複決,分別發生法律所定效力。

已實施次數與案例

截至民國 112 年,依《公民投票法》制度正式舉行的地方性公民投票共 6 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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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二 題25 分

何謂「財政紀律」?中央為謀全國之經濟平衡發展,得視直轄市及縣(市)政府財政收支狀況,由國庫就何種事項酌予補助?請說明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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核心觀念

本題結合兩個法規重點:一是《財政紀律法》對「財政紀律」的定義;二是《中央對直轄市及縣(市)政府補助辦法》所列中央得酌予補助的事項。以下以命題當年(民國 112 年)法規為準。

依《財政紀律法》第 2 條,財政紀律是指對政府支出成長加以節制、降低預算歲入歲出差短、控制公共債務並籌措相關財源,且不受政治或選舉因素影響,以促使政府與政黨重視財政責任及國家利益的相關規範。其核心在於讓政府財政收支與負債受到合理約束,並維持透明與負責的財政管理。

解題方法

作答可分兩段:先依《財政紀律法》第 2 條說明財政紀律的法定意涵,再依命題年度適用的《中央對直轄市及縣(市)政府補助辦法》第 2 條,逐項列出中央得酌予補助的事項。題目已提供補助條文的立法目的與對象,作答重點是完整列舉事項並簡要說明其性質。

中央得酌予補助的事項

中央為謀全國經濟平衡發展,得視直轄市及縣(市)政府財政收支狀況,由國庫就下列事項酌予補助:

  1. 計畫效益涵蓋面廣,且具整體性的計畫項目:計畫受益範圍廣,並須統籌規劃、整體推動。
  2. 跨越直轄市、縣(市)或二個以上縣(市)的建設計畫:計畫涉及數個地方政府,適合由中央協調並予以補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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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三 題25 分

全世界各國諮詢性公民投票有愈來愈增多之趨勢。何謂「地方諮詢性公民投票」?請舉例說明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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核心觀念

「地方諮詢性公民投票」是地方政府或地方居民就特定公共政策議題,以投票方式徵詢地方居民意見。其結果表達地方民意,具有政治上的參考及施政壓力,但本身不直接產生法律拘束力,也不取代依法有權作成決定的機關。

須區分「諮詢性公投」與《公民投票法》所定的地方性公民投票。依命題當年(民國112年)《公民投票法》,地方性公民投票包括地方自治條例的複決、地方自治條例立法原則的創制,以及地方自治事項重大政策的創制或複決;符合該法程序與通過門檻的公投案,法律效果依該法規定。諮詢性公投則著重於徵詢民意,不因投票結果本身即發生法定決策效果。

解題方法

作答可依「定義—效力—例子」三步驟:

  1. 先說明投票對象是地方公共政策或重大地方議題。
  2. 接著指出投票目的在徵詢地方居民意見,結果不直接拘束有權決策機關,但具有政治影響力。
  3. 最後舉出具體地方案例,交代議題內容與投票結果如何被政府或社會參考。

題目重點在說明其「諮詢」性質及地方政策脈絡,不必把所有地方公投程序逐一列出。

案例說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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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四 題25 分

111 年獎勵地方政府落實推動食安五環改革政策計畫具體內容為何?執行成果又為何?請說明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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核心觀念

本題考查中央與地方如何透過獎勵機制,落實行政院「食安五環改革政策」,並要求說明 111 年獎勵計畫的設計內容及執行成果。作答時應先交代五環政策的五大面向,再依「計畫目的與經費—兩階段方案—執行成果」說明。

食安五環以食品供應鏈的風險管理為主軸,五大面向為:

  1. 源頭控管:強化食品原料及相關物質的源頭管理,降低風險物質進入食品供應鏈的機會。
  2. 重建生產管理:改善農業生產及食品製程管理,強化生產端的安全與追溯。
  3. 加強查驗:增加食品、農產品及相關業者的查驗與稽查,及早發現風險。
  4. 加重廠商責任:要求業者落實自主管理,並對違規情形依法處理。
  5. 全民監督食安:公開食品資訊、擴大民眾參與及檢舉,形成政府與民間共同監督的網絡。

解題方法

本計畫不是單純補助地方政府辦理食安業務,而是以中央設定政策方向、地方提出計畫並執行、依計畫或績效核發獎勵金的方式,提升地方食安管理量能。作答可分成兩階段:

  • 強化方案:計畫前期,透過計畫書評比及分期撥款,支持地方政府建立執行量能。
  • 績效方案:計畫後期,依計畫執行成果及地方提出的食安亮點措施評比,獎勵績優地方政府。

計畫執行期程為 111 年 1 月至 112 年 2 月,參與評比的地方政府分為四組,總獎勵金為新臺幣 5 億元。

具體內容

一、強化方案:前期獎勵 2.5 億元

地方政府提出計畫書參加評比,依地方政府的食品業者數、農業產值、午餐學生數、化工原料公司數等指標計算積分,並納入專案輔導加權,據以分配獎勵金。

獎勵金配合管考分兩階段撥付:

  • 第一階段撥付 1 億元,占強化方案總額的 40%。
  • 第二階段撥付 1.5 億元,占強化方案總額的 60%;地方政府須繳交期中報告,經審查達成管考點後始得撥付。

此方案以分階段引導、補助及管考方式,支持地方政府精進食安管理並提升執行量能。

二、績效方案:後期獎勵 2.5 億元

績效方案分為兩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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