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2 地方特考三等 戶政類科 人口政策與人口統計 考古題詳解
第 一 題25 分
依據行政院核定之「我國少子女化對策計畫(107 年~113 年)」,請詳述該對策計畫的政策目標。(8 分)
針對目前實施的少子女化新對策,請指出並論述三項最具成效的對策及其具體內容。(12 分)
請提出一項效果不彰或支持性不足的對策,並詳述理由。(5 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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核心觀念
本題考查少子女化政策的政策目標、主要工具及執行成效判斷。作答時應掌握計畫的整體方向:透過擴大平價托育與教保、減輕家庭育兒負擔、支持家庭兼顧工作與照顧,營造「樂婚、願生、能養」的環境。
本題不涉及特定法條或計算公式。少子女化對策計畫經行政院於民國 107 年核定,並於民國 110 年修正,計畫期程延至 113 年;以下依民國 112 年適用的政策架構作答。
解題方法
第一小題先交代計畫總目標,再列出育兒政策上的具體目標;第二小題選取具體、普遍、能直接降低育兒成本或改善照顧可近性的措施,說明措施內容及其成效;第三小題則以執行落差為依據,說明政策為何支持性不足。論述時須區分「政策目標」與「政策措施」,並以執行指標或制度設計支撐成效判斷。
一、計畫政策目標(8 分)
計畫以解決少子女化、營造友善育兒環境及減輕家長育兒負擔為整體方向,並以尊重家長選擇、保障兒童獲得妥善照顧為原則。具體政策目標包括:
- 提高生育率:降低家庭因托育、教養及經濟壓力而不願生育的障礙,支持家庭安心生養。
- 平衡就業與家庭生活:提供托育服務、育兒支持及友善職場措施,使家長能兼顧工作與照顧責任。
- 減輕家庭育兒負擔:增加可負擔的托育、教保服務,並以津貼、補助及降低就學費用等方式減少家庭支出。
- 提升嬰幼兒照顧品質:擴大公共與準公共服務、穩定教保服務品質,並改善教保服務人員薪資待遇。
因此,計畫並非僅以發放現金補助鼓勵生育,而是兼顧服務供給、家庭負擔、職場環境、兒童健康與保護等面向,建立更完整的育兒支持環境。
二、三項具成效的對策及具體內容(12 分)
以下以服務覆蓋面、家庭負擔減輕程度及計畫執行進度作為判斷「具成效」的依據。
(一)擴大公共化及準公共化托育、教保服務
公共化部分增設公共托育家園、公設民營托嬰中心及公共化幼兒園;準公共化部分則由政府與符合條件的居家托育人員、私立托嬰中心及私立幼兒園簽約合作,透過收費規範、品質管理與補助機制,擴大家長可選擇的平價服務。
此措施直接處理「托育名額不足、費用負擔沉重」兩項主要問題。就計畫執行而言,公共化幼兒園增設 3,000 班的目標提前達成;公共及準公共幼兒園亦配合降低家長每月繳費上限,增加家庭使用平價教保服務的機會。
(二)擴大育兒津貼與托育補助,降低家庭支出
對未使用公共或準公共托育服務、由家庭自行照顧幼兒者,提供育兒津貼;對送托公共或準公共服務的家庭,提供托育補助。配合「0 至 6 歲國家一起養」政策,育兒津貼逐步提高,民國 111 年 8 月起,符合資格者第一胎每月 5,000 元、第二胎 6,000 元、第三胎以上 7,000 元;並擴大照顧年齡與適用對象。
第 二 題25 分
與國人結婚之大陸配偶與外籍配偶,由於適用法規的差異,導致取得身分證的流程與時間不同。請分別詳述大陸配偶與外籍配偶取得國民身分證的法規依據、主要流程與所需的時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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核心觀念
本題考比較大陸配偶與外籍配偶取得國民身分證的法源、身分轉換程序與居留年限。兩者適用不同法律:大陸配偶依《臺灣地區與大陸地區人民關係條例》辦理「定居」;外籍配偶則先依《國籍法》「歸化」取得我國國籍,再依《入出國及移民法》申請定居、設籍。
以下以命題當年(民國 112 年)法規為準。民國 112 年修正《入出國及移民法》第 10 條的部分規定自民國 113 年 1 月 1 日施行,外籍配偶歸化後的定居年限計算已有調整;作答本題仍應依命題年度規定說明。
解題方法
先辨明配偶原有身分與法律途徑,再把取得身分證前的程序分段計算。大陸配偶是「依親居留 → 長期居留 → 定居 → 初設戶籍」;外籍配偶是「依親居留 → 歸化取得國籍 → 無戶籍國民居留 → 定居 → 初設戶籍」。最後將各階段法定年限相加,並區分「最短法定時間」與實際行政審查時間。
一、大陸配偶
法規依據
主要依據為《臺灣地區與大陸地區人民關係條例》第 17 條,以及《大陸地區人民在臺灣地區依親居留長期居留或定居許可辦法》。
大陸地區人民不循一般外國人歸化程序,而是依兩岸條例申請在臺居留及定居;取得定居許可後,辦理初設戶籍,始取得國民身分證。
主要流程與年限
- 團聚及依親居留:與臺灣地區人民結婚後,依規定申請來臺團聚,再申請依親居留。
- 依親居留滿 4 年:原則上須在臺合法依親居留滿 4 年,並符合相關居住日數規定,始得申請長期居留。
- 長期居留滿 2 年:取得長期居留許可後,須在臺合法居留連續滿 2 年,且每年在臺居留逾 183 日,並符合品行及其他法定條件,始得申請定居。
- 定居及初設戶籍:符合定居條件後向移民署申請定居;依規定提出喪失大陸地區原籍等證明,取得定居許可後,至戶政事務所辦理初設戶籍,領取國民身分證。
因此,從依親居留起算,最短約須 6 年(4 年依親居留+2 年長期居留),再加上定居審查與戶籍登記所需時間。實際案件如有居留中斷、未符合居住日數或補件情形,時間會延長。
二、外籍配偶
法規依據
主要依據為《國籍法》第 4 條、第 9 條,以及民國 112 年適用的《入出國及移民法》第 10 條。外籍配偶先取得我國國籍,但歸化後尚未設有臺灣戶籍,身分屬於臺灣地區無戶籍國民;仍須依移民法申請居留及定居,才能辦理戶籍登記。
第 三 題25 分
人口統計、人口調查、人口及住宅普查是各國政府常用的國民資料收集形式,試說明各類資料的特性以及主要的差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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核心觀念
本題在比較三種不同層次的國民資料蒐集方式:人口統計是經整理、計算與分析後形成的人口數據;人口調查是為特定統計目的蒐集資料的調查方法,通常採抽樣方式;人口及住宅普查則是在一定基準時點,依一致範圍與方法蒐集全體人口及住宅資料的全面性調查。
三者不是互斥的資料種類:人口調查與人口及住宅普查是蒐集資料的方法,人口統計則可由戶籍登記、普查、抽樣調查及其他行政資料整理產生。
解題方法
依「資料性質與來源、調查範圍、辦理頻率、優缺點及用途」逐項比較。作答時並須指出人口統計具有廣義與狹義之分:廣義人口統計泛指描述人口現象的數據;狹義人口統計則著重人口資料的搜集、整理、分析與解釋。
各類資料的特性與差異
一、人口統計
人口統計是關於人口數量、結構、分布及變動的數值資料,例如人口總數、性別與年齡結構、出生、死亡、結婚、離婚、遷徙及人口成長等。
其資料來源包括戶籍登記、人口及住宅普查、抽樣調查,以及其他行政紀錄。以戶籍登記編製的統計通常具有持續更新、發布較及時、適合觀察人口變動等特點;但戶籍人口是依戶籍登記計算,未必等同實際居住人口,人口遷移未辦理戶籍遷徙時尤其可能產生落差。
人口統計是政策規劃與人口趨勢分析的重要基礎,但使用時須留意不同資料來源的人口定義、涵蓋範圍及統計時點。
二、人口調查
人口調查是依特定目的與調查項目蒐集人口資料的統計調查,通常透過抽樣調查進行,從部分受訪者取得資料,再推估母體情形。調查內容可針對普查難以深入掌握的議題,例如就業、家庭生活或特定人口群體狀況。
人口調查的優點是可依研究目的設計較深入、細緻的問項,且調查規模及成本通常較全面普查低,辦理時間也較有彈性。其限制是估計結果會受到抽樣誤差、無回答、抽樣框涵蓋不足及受訪者答覆品質影響;樣本數不足時,也不適合推估細小地區或人數較少的群體。
三、人口及住宅普查
第 四 題25 分
下表為民國 111 年特定死因除外簡易生命表,呈現剔除某類特定死因死亡人數後編算之簡易生命表。請依據下表數據,找出造成國人死亡的前三名疾病。(10 分)並利用平均壽命差距等資料,說明男性、女性的死因與壽命主要差異。(15 分)
民國 111 年特定死因除外簡易生命表
單位:歲
| 項目別 | 一般簡易生命表 | 惡性腫瘤 | 心臟疾病 | 嚴重特殊傳染性肺炎(COVID-19) | 肺炎 | 腦血管疾病 | 糖尿病 | 高血壓性疾病 | 事故傷害 | 慢性下呼吸道疾病 | 腎炎、腎病症候群及腎病變 |
|---|---|---|---|---|---|---|---|---|---|---|---|
| 平均壽命-全體 | 79.84 | 83.16 | 81.21 | 80.64 | 80.58 | 80.52 | 80.50 | 80.28 | 80.43 | 80.16 | 80.14 |
| 平均壽命-男性 | 76.63 | 80.21 | 78.04 | 77.43 | 77.39 | 77.33 | 77.24 | 77.02 | 77.40 | 77.01 | 76.89 |
| 平均壽命-女性 | 83.28 | 86.20 | 84.58 | 84.05 | 83.96 | 83.91 | 83.99 | 83.78 | 83.64 | 83.49 | 83.61 |
| 平均壽命差距-全體 | — | 3.32 | 1.37 | 0.80 | 0.74 | 0.68 | 0.66 | 0.44 | 0.59 | 0.32 | 0.30 |
| 平均壽命差距-男性 | — | 3.58 | 1.41 | 0.80 | 0.76 | 0.70 | 0.61 | 0.39 | 0.77 | 0.38 | 0.26 |
| 平均壽命差距-女性 | — | 2.92 | 1.30 | 0.77 | 0.68 | 0.63 | 0.71 | 0.50 | 0.36 | 0.21 | 0.33 |
說明:平均壽命差距=「特定死因除外簡易生命表平均壽命」-「一般簡易生命表平均壽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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核心觀念
本題考「特定死因除外生命表」的判讀。
特定死因除外簡易生命表,是將某一死因造成的死亡人數剔除後,重新計算平均壽命。其平均壽命差距為:
差距越大,表示該死因對國人平均壽命的減損程度越大,亦可作為判斷主要死因影響力的重要指標。
本題以命題當年(民國112年)相關資料及概念為準。
解題方法
先比較「平均壽命差距-全體」欄位:
| 死因 | 全體平均壽命差距 |
|---|---|
| 惡性腫瘤 | 3.32歲 |
| 心臟疾病 | 1.37歲 |
| 嚴重特殊傳染性肺炎(COVID-19) | 0.80歲 |
| 肺炎 | 0.74歲 |
| 腦血管疾病 | 0.68歲 |
數值越大,代表剔除該死因後,平均壽命增加越多,因此對平均壽命影響越大。
一、造成國人死亡影響最大的前三名疾病
依平均壽命差距排序,前三名為:
- 惡性腫瘤:平均壽命差距為 歲。
- 心臟疾病:平均壽命差距為 歲。
- 嚴重特殊傳染性肺炎(COVID-19):平均壽命差距為 歲。
因此,本表所呈現對國人平均壽命減損最大的前三項死因為:
惡性腫瘤、心臟疾病、嚴重特殊傳染性肺炎(COVID-19)。
須注意,本題是依「剔除該死因後平均壽命增加幅度」判斷死因影響力,並非單純依死亡人數或粗死亡率排序。
二、男性與女性的壽命差異
一般簡易生命表顯示:
- 男性平均壽命: 歲
- 女性平均壽命: 歲
男女平均壽命差距為:
可見女性平均壽命比男性長 歲,男性整體死亡負擔及早逝情形較為明顯。
三、男性與女性主要死因差異
(一)男性受惡性腫瘤影響較大
- 男性:剔除惡性腫瘤後增加 歲
- 女性:剔除惡性腫瘤後增加 歲
男性比女性多:
顯示惡性腫瘤對男性平均壽命的減損較女性明顯,是造成男性壽命較短的重要因素。
(二)心臟疾病對男性影響略大
- 男性: 歲
- 女性: 歲
男性多:
表示心臟疾病對男女皆具有重要影響,但對男性平均壽命的影響略大。
(三)COVID-19對男女影響相近
- 男性: 歲
- 女性: 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