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2 地方特考三等 戶政類科 人口政策與人口統計 考古題詳解

112 年・地方特考・三等・戶政類科
試題代碼 人口政策與人口統計

第 一 題25 分

依據行政院核定之「我國少子女化對策計畫(107 年~113 年)」,請詳述該對策計畫的政策目標。(8 分)

針對目前實施的少子女化新對策,請指出並論述三項最具成效的對策及其具體內容。(12 分)

請提出一項效果不彰或支持性不足的對策,並詳述理由。(5 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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核心觀念

本題考查少子女化政策的政策目標、主要工具及執行成效判斷。作答時應掌握計畫的整體方向:透過擴大平價托育與教保、減輕家庭育兒負擔、支持家庭兼顧工作與照顧,營造「樂婚、願生、能養」的環境。

本題不涉及特定法條或計算公式。少子女化對策計畫經行政院於民國 107 年核定,並於民國 110 年修正,計畫期程延至 113 年;以下依民國 112 年適用的政策架構作答。

解題方法

第一小題先交代計畫總目標,再列出育兒政策上的具體目標;第二小題選取具體、普遍、能直接降低育兒成本或改善照顧可近性的措施,說明措施內容及其成效;第三小題則以執行落差為依據,說明政策為何支持性不足。論述時須區分「政策目標」與「政策措施」,並以執行指標或制度設計支撐成效判斷。

一、計畫政策目標(8 分)

計畫以解決少子女化、營造友善育兒環境及減輕家長育兒負擔為整體方向,並以尊重家長選擇、保障兒童獲得妥善照顧為原則。具體政策目標包括:

  1. 提高生育率:降低家庭因托育、教養及經濟壓力而不願生育的障礙,支持家庭安心生養。
  2. 平衡就業與家庭生活:提供托育服務、育兒支持及友善職場措施,使家長能兼顧工作與照顧責任。
  3. 減輕家庭育兒負擔:增加可負擔的托育、教保服務,並以津貼、補助及降低就學費用等方式減少家庭支出。
  4. 提升嬰幼兒照顧品質:擴大公共與準公共服務、穩定教保服務品質,並改善教保服務人員薪資待遇。

因此,計畫並非僅以發放現金補助鼓勵生育,而是兼顧服務供給、家庭負擔、職場環境、兒童健康與保護等面向,建立更完整的育兒支持環境。

二、三項具成效的對策及具體內容(12 分)

以下以服務覆蓋面、家庭負擔減輕程度及計畫執行進度作為判斷「具成效」的依據。

(一)擴大公共化及準公共化托育、教保服務

公共化部分增設公共托育家園、公設民營托嬰中心及公共化幼兒園;準公共化部分則由政府與符合條件的居家托育人員、私立托嬰中心及私立幼兒園簽約合作,透過收費規範、品質管理與補助機制,擴大家長可選擇的平價服務。

此措施直接處理「托育名額不足、費用負擔沉重」兩項主要問題。就計畫執行而言,公共化幼兒園增設 3,000 班的目標提前達成;公共及準公共幼兒園亦配合降低家長每月繳費上限,增加家庭使用平價教保服務的機會。

(二)擴大育兒津貼與托育補助,降低家庭支出

對未使用公共或準公共托育服務、由家庭自行照顧幼兒者,提供育兒津貼;對送托公共或準公共服務的家庭,提供托育補助。配合「0 至 6 歲國家一起養」政策,育兒津貼逐步提高,民國 111 年 8 月起,符合資格者第一胎每月 5,000 元、第二胎 6,000 元、第三胎以上 7,000 元;並擴大照顧年齡與適用對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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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二 題25 分

與國人結婚之大陸配偶與外籍配偶,由於適用法規的差異,導致取得身分證的流程與時間不同。請分別詳述大陸配偶與外籍配偶取得國民身分證的法規依據、主要流程與所需的時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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核心觀念

本題考比較大陸配偶與外籍配偶取得國民身分證的法源、身分轉換程序與居留年限。兩者適用不同法律:大陸配偶依《臺灣地區與大陸地區人民關係條例》辦理「定居」;外籍配偶則先依《國籍法》「歸化」取得我國國籍,再依《入出國及移民法》申請定居、設籍。

以下以命題當年(民國 112 年)法規為準。民國 112 年修正《入出國及移民法》第 10 條的部分規定自民國 113 年 1 月 1 日施行,外籍配偶歸化後的定居年限計算已有調整;作答本題仍應依命題年度規定說明。

解題方法

先辨明配偶原有身分與法律途徑,再把取得身分證前的程序分段計算。大陸配偶是「依親居留 → 長期居留 → 定居 → 初設戶籍」;外籍配偶是「依親居留 → 歸化取得國籍 → 無戶籍國民居留 → 定居 → 初設戶籍」。最後將各階段法定年限相加,並區分「最短法定時間」與實際行政審查時間。

一、大陸配偶

法規依據

主要依據為《臺灣地區與大陸地區人民關係條例》第 17 條,以及《大陸地區人民在臺灣地區依親居留長期居留或定居許可辦法》。

大陸地區人民不循一般外國人歸化程序,而是依兩岸條例申請在臺居留及定居;取得定居許可後,辦理初設戶籍,始取得國民身分證。

主要流程與年限

  1. 團聚及依親居留:與臺灣地區人民結婚後,依規定申請來臺團聚,再申請依親居留。
  2. 依親居留滿 4 年:原則上須在臺合法依親居留滿 4 年,並符合相關居住日數規定,始得申請長期居留。
  3. 長期居留滿 2 年:取得長期居留許可後,須在臺合法居留連續滿 2 年,且每年在臺居留逾 183 日,並符合品行及其他法定條件,始得申請定居。
  4. 定居及初設戶籍:符合定居條件後向移民署申請定居;依規定提出喪失大陸地區原籍等證明,取得定居許可後,至戶政事務所辦理初設戶籍,領取國民身分證。

因此,從依親居留起算,最短約須 6 年(4 年依親居留+2 年長期居留),再加上定居審查與戶籍登記所需時間。實際案件如有居留中斷、未符合居住日數或補件情形,時間會延長。

二、外籍配偶

法規依據

主要依據為《國籍法》第 4 條、第 9 條,以及民國 112 年適用的《入出國及移民法》第 10 條。外籍配偶先取得我國國籍,但歸化後尚未設有臺灣戶籍,身分屬於臺灣地區無戶籍國民;仍須依移民法申請居留及定居,才能辦理戶籍登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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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三 題25 分

人口統計、人口調查、人口及住宅普查是各國政府常用的國民資料收集形式,試說明各類資料的特性以及主要的差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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核心觀念

本題在比較三種不同層次的國民資料蒐集方式:人口統計是經整理、計算與分析後形成的人口數據;人口調查是為特定統計目的蒐集資料的調查方法,通常採抽樣方式;人口及住宅普查則是在一定基準時點,依一致範圍與方法蒐集全體人口及住宅資料的全面性調查。

三者不是互斥的資料種類:人口調查與人口及住宅普查是蒐集資料的方法,人口統計則可由戶籍登記、普查、抽樣調查及其他行政資料整理產生。

解題方法

依「資料性質與來源、調查範圍、辦理頻率、優缺點及用途」逐項比較。作答時並須指出人口統計具有廣義與狹義之分:廣義人口統計泛指描述人口現象的數據;狹義人口統計則著重人口資料的搜集、整理、分析與解釋。

各類資料的特性與差異

一、人口統計

人口統計是關於人口數量、結構、分布及變動的數值資料,例如人口總數、性別與年齡結構、出生、死亡、結婚、離婚、遷徙及人口成長等。

其資料來源包括戶籍登記、人口及住宅普查、抽樣調查,以及其他行政紀錄。以戶籍登記編製的統計通常具有持續更新、發布較及時、適合觀察人口變動等特點;但戶籍人口是依戶籍登記計算,未必等同實際居住人口,人口遷移未辦理戶籍遷徙時尤其可能產生落差。

人口統計是政策規劃與人口趨勢分析的重要基礎,但使用時須留意不同資料來源的人口定義、涵蓋範圍及統計時點。

二、人口調查

人口調查是依特定目的與調查項目蒐集人口資料的統計調查,通常透過抽樣調查進行,從部分受訪者取得資料,再推估母體情形。調查內容可針對普查難以深入掌握的議題,例如就業、家庭生活或特定人口群體狀況。

人口調查的優點是可依研究目的設計較深入、細緻的問項,且調查規模及成本通常較全面普查低,辦理時間也較有彈性。其限制是估計結果會受到抽樣誤差、無回答、抽樣框涵蓋不足及受訪者答覆品質影響;樣本數不足時,也不適合推估細小地區或人數較少的群體。

三、人口及住宅普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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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四 題25 分

下表為民國 111 年特定死因除外簡易生命表,呈現剔除某類特定死因死亡人數後編算之簡易生命表。請依據下表數據,找出造成國人死亡的前三名疾病。(10 分)並利用平均壽命差距等資料,說明男性、女性的死因與壽命主要差異。(15 分)

民國 111 年特定死因除外簡易生命表
單位:歲

項目別一般簡易生命表惡性腫瘤心臟疾病嚴重特殊傳染性肺炎(COVID-19)肺炎腦血管疾病糖尿病高血壓性疾病事故傷害慢性下呼吸道疾病腎炎、腎病症候群及腎病變
平均壽命-全體79.8483.1681.2180.6480.5880.5280.5080.2880.4380.1680.14
平均壽命-男性76.6380.2178.0477.4377.3977.3377.2477.0277.4077.0176.89
平均壽命-女性83.2886.2084.5884.0583.9683.9183.9983.7883.6483.4983.61
平均壽命差距-全體—3.321.370.800.740.680.660.440.590.320.30
平均壽命差距-男性—3.581.410.800.760.700.610.390.770.380.26
平均壽命差距-女性—2.921.300.770.680.630.710.500.360.210.33

說明:平均壽命差距=「特定死因除外簡易生命表平均壽命」-「一般簡易生命表平均壽命」。

🖼️ 本題原卷含圖表。基於試題來源之版權考量,本站不轉載原卷影像; 題目文字已完整轉錄,圖表請自行參閱考選部公告之試題原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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核心觀念

本題考「特定死因除外生命表」的判讀。

特定死因除外簡易生命表,是將某一死因造成的死亡人數剔除後,重新計算平均壽命。其平均壽命差距為:

平均壽命差距=特定死因除外平均壽命−一般平均壽命\text{平均壽命差距} = \text{特定死因除外平均壽命} - \text{一般平均壽命}

差距越大,表示該死因對國人平均壽命的減損程度越大,亦可作為判斷主要死因影響力的重要指標。

本題以命題當年(民國112年)相關資料及概念為準。

解題方法

先比較「平均壽命差距-全體」欄位:

死因全體平均壽命差距
惡性腫瘤3.32歲
心臟疾病1.37歲
嚴重特殊傳染性肺炎(COVID-19)0.80歲
肺炎0.74歲
腦血管疾病0.68歲

數值越大,代表剔除該死因後,平均壽命增加越多,因此對平均壽命影響越大。

一、造成國人死亡影響最大的前三名疾病

依平均壽命差距排序,前三名為:

  1. 惡性腫瘤:平均壽命差距為 3.323.32 歲。
  2. 心臟疾病:平均壽命差距為 1.371.37 歲。
  3. 嚴重特殊傳染性肺炎(COVID-19):平均壽命差距為 0.800.80 歲。

因此,本表所呈現對國人平均壽命減損最大的前三項死因為:

惡性腫瘤、心臟疾病、嚴重特殊傳染性肺炎(COVID-19)。

須注意,本題是依「剔除該死因後平均壽命增加幅度」判斷死因影響力,並非單純依死亡人數或粗死亡率排序。

二、男性與女性的壽命差異

一般簡易生命表顯示:

  • 男性平均壽命:76.6376.63 歲
  • 女性平均壽命:83.2883.28 歲

男女平均壽命差距為:

83.28−76.63=6.65歲83.28-76.63=6.65\text{歲}

可見女性平均壽命比男性長 6.656.65 歲,男性整體死亡負擔及早逝情形較為明顯。

三、男性與女性主要死因差異

(一)男性受惡性腫瘤影響較大

  • 男性:剔除惡性腫瘤後增加 3.583.58 歲
  • 女性:剔除惡性腫瘤後增加 2.922.92 歲

男性比女性多:

3.58−2.92=0.66歲3.58-2.92=0.66\text{歲}

顯示惡性腫瘤對男性平均壽命的減損較女性明顯,是造成男性壽命較短的重要因素。

(二)心臟疾病對男性影響略大

  • 男性:1.411.41 歲
  • 女性:1.301.30 歲

男性多:

1.41−1.30=0.11歲1.41-1.30=0.11\text{歲}

表示心臟疾病對男女皆具有重要影響,但對男性平均壽命的影響略大。

(三)COVID-19對男女影響相近

  • 男性:0.800.80 歲
  • 女性:0.770.77 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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