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07 地方特考三等 公職建築師 營建法規與實務 考古題詳解

107 年・地方特考・三等・公職建築師
試題代碼 營建法規與實務

第 一 題25 分

依《農業用地興建農舍辦法》規定,當起造人申請興建農舍時,除應依建築法規定辦理外,還需要備齊哪些書圖文件,向直轄市、縣(市)主管建築機關申請建造執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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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題以命題當年民國 107 年施行之法規為準;現行法規架構與核心要件仍維持相同精神。)

核心觀念

本題測驗《農業發展條例》第 18 條第 5 項授權訂定之《農業用地興建農舍辦法》第 8 條,核心在於釐清農舍興建之**「二階段審查管制機制」**:

  1. 第一階段(農業資格核定):起造人須先向土地所在地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農業單位)申請農民身分資格、農地農用及興建農舍資格之實質審查並取得核定。
  2. 第二階段(建築執照審查):起造人取得核定文件後,始得向直轄市、縣(市)主管建築機關(工務/建管單位)申請建造執照。除應符合《建築法》第 30 條規定的建造執照基本要件(申請書、土地權利證明文件、工程圖樣及說明書)外,尚須備齊《農業用地興建農舍辦法》特別明定之書圖文件,以落實「農地農用」與「配置集中」之法定管制目的。

解題方法

本題屬「法條記憶與實務程序整合」之申論題型,答題切入點如下:

  1. 點出法源規範:直接援引《農業用地興建農舍辦法》第 8 條,建立法規依據。
  2. 聚焦「特別法額外要求」:題目已指明「除應依建築法規定辦理外」,因此作答重點不在《建築法》的一般建築圖說(如各層平面圖、立面圖、剖面圖、結構計算書等),而在於農舍辦法所特有的審查文件。
  3. 分點精準列舉四大要件:將法定的四款書圖文件條列分明,並補充其立法目的與關鍵規格(如配置圖法定比例尺)。

選項分析

(本題為申論題,無選擇題選項;以下針對《農業用地興建農舍辦法》第 8 條明定之四大應備書圖文件,逐一深入剖析其法律效力與實務審查內涵):

  • 第一款:依第二條或第三條規定核定之文件
  • 法理內涵:即前置程序取得之「興建農舍資格核定函」。起造人必須已通過地方農業主管機關對農民身分(如年滿 20 歲、設籍與土地取得均滿 2 年、農地面積達 0.25 公頃以上、無自用農舍、確供農用且未曾興建農舍、具備農民身分證明等)或集村興建農舍之審定。主管建築機關以此核定函作為准予受理建照申請之形式前提,不另作重複性之農民身分實質審查。
  • 第二款:申請人出具之農舍坐落該宗農業用地之全筆土地確供農業使用之承諾書
  • 法理內涵:依規定農舍用地面積不得超過該宗農地面積之 10%10\%,其餘 90%90\% 土地均須維持農業生產使用。申請人出具全筆土地確供農業使用之承諾書,具行政法上切結與負擔之效力,作為日後主管機關實施農地使用查核、防杜農舍擴建違規或改作非農業設施之裁罰與廢照依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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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二 題25 分

依《都市計畫法》規定內容,請詳述當地方政府及鄉、鎮、縣轄市公所為實施都市計畫所需經費時,應以哪些方式籌措?並請申論前述經費籌措方式在實務執行上之難易程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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核心觀念

本題考查《都市計畫法》第五章「都市計畫之實施」中關於地方政府實施都市計畫之財政與經費籌措體系,以及考生對地方財政實務、行政阻力與土地開發工具可行性之申論評析能力。

  1. 法規依據:以命題當年(民國 107 年)之《都市計畫法》為準(現行法規截至目前為止,相關條文之實質規範內容均一致)。
  • 法條明定經費籌措途徑:《都市計畫法》第 67 條至第 73 條(包含發行建設公債、課徵工程受益費、特許與獎勵民間投資、編列年度預算、上級政府補助、接受捐獻)。
  • 實務衍生之實施自償手段:《都市計畫法》第 58 條至第 61 條(市地重劃、區段徵收之以地作價自償機制)、第 83 條之 1(公共設施保留地容積移轉折繳代金之專款專用)。
  1. 實務難易度評析核心:須從「法規門檻」、「地方財政規模」、「民意與政治阻力」、「民間投資誘因(自償性)」及「行政推動成本」等維度,逐項批判各項工具在基層公所與縣市政府的落地難易度。

解題方法

本題為標準的「法條條列+實務申論」二合一題型,解題架構採兩階段推進:

  1. 第一部分(法規列舉):依《都市計畫法》之編排架構,精準列出法定籌措方式,並補充都市計畫實務上不可或缺的土地開發自償機制(市地重劃、區段徵收)與容積代金機制,展現公職建築師之專業廣度。
  2. 第二部分(實務申論):將上述籌措方式依實務執行情境,分項評析其「難易程度」、「受限關鍵」與「實務現況」,最後建立綜合評比架構,給予閱卷委員清晰的結論。

選項分析

本題為國家考試三等申論題,非選擇題,故無個別選項分析。本科命題配分通常為兩子題各佔 10~15 分(總分 25 分),拆解如下:

  • 子題一(法定經費籌措方式,約佔 12 分):重點在於法條記憶之精確度與條列之完整性(需掌握第 67~73 條核心)。
  • 子題二(實務執行難易程度,約佔 13 分):重點在於理論與實務結合,切忌僅回答「難」或「易」,必須寫出「為何難」(如公債受限債限法規、工程受益費受阻於民意代表、一般公共設施缺乏商業價值等具體理由)。

解題技巧

  1. 法條標號化:作答時依序標明《都市計畫法》第 67 條至第 73 條,切忌混淆條號,展現法規熟練度。
  2. 層次分明:先寫「法定一般財源與特種財源」(公債、受益費、預算、補助、捐贈、民間投資),再補足「土地開發實質自償財源」(重劃、區段徵收、容積代金),架構超越一般死背法條的考生。
  3. 對比式論述:分析難易度時,採用「執行難易評等+實務痛點分析」之結構,論證精闢且好閱讀。

【答案】

一、依《都市計畫法》規定之經費籌措方式

地方政府(直轄市、縣/市政府)及鄉、鎮、縣轄市公所為實施都市計畫所需經費,依《都市計畫法》規定及其授權機制,得循以下途徑籌措:

  1. 發行建設公債(第 67 條) 直轄市、縣(市)政府為實施都市計畫,得依法發行建設公債籌措建設資金。
  2. 課徵工程受益費(第 68 條) 地方政府及公所為實施都市計畫,得就都市計畫地區內因公共工程直接受益之私有土地及改良物,依《工程受益費徵收條例》課徵工程受益費。
  3. 特許私人投資經營(第 69 條) 都市計畫實施後,其舉辦之各項事業(如公共造產、大眾運輸或公用事業),得特許民間資本投資經營。
  4. 獎勵民間或團體投資興辦公共設施(第 70 條) 為實施都市計畫,得獎勵私人或團體投資興辦市場、停車場、屠宰場、學校、公園、兒童遊樂場及其他經中央核准之公共設施。
  5. 編列年度預算支應(第 71 條) 除前述方式外,所需各項工程與用地補償經費,由直轄市、縣(市)政府及鄉、鎮、縣轄市公所編列公務年度預算支應。
  6. 上級政府補助(第 72 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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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三 題25 分

營造無障礙環境是進步國家的重要象徵。依《建築技術規則建築設計施工編》第十章「無障礙建築物」之規定,請詳述 H 類(住宿類)在公共建築物之適用範圍規定為何?並請申論前述 H 類在既有老舊建築物的無障礙推動上可能遭遇的實務問題為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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核心觀念

本題旨在測驗考生對於我國無障礙法規體系中「公共建築物」範圍之法定認定標準,以及在建築實務推動上「既有建築物無障礙改善」之技術與法制困境。核心依據為**《建築技術規則建築設計施工編》第十章(無障礙建築物)第 170 條**(公共建築物之範圍),並延伸結合《建築法》第 99 條之 1、《身心障礙者權益保障法》第 57 條、《既有公共建築物無障礙設施替代改善計畫作業程序及認定原則》以及《公寓大廈管理條例》。 註:本題解題以命題當年(民國 107 年)之法規為準。現行法已修正:內政部近年針對集合住宅之昇降設備設置門檻已陸續檢討修正(例如建築設計施工編第 55 條已大幅強化新建五層以下集合住宅設置昇降設備之要求),但民國 107 年當時第 170 條之列管門檻仍為本科考試核心基準。


解題方法

本題為典型之「法條規範記憶」結合「實務申論分析」題型,解題架構應分為兩大部分:

  1. 第一部分(法規適用範圍): 採「類組法規體系分類法」,嚴格依照《建築技術規則建築設計施工編》第 170 條對 H 類(住宿類)的次分類,區分為 H-1 組(短期住宿/照護福利類) 及 H-2 組(長期住宿/集合住宅類),精確條列各項法定列管設施與規模門檻(特別注意 6 層以上之分水嶺)。
  2. 第二部分(實務問題申論): 老舊建築改善屬公職建築師的核心執業業務,申論應採「多維度結構化分析法」,從四個切入點層層剖析:
  • 空間與物理構造限制(梯間狹窄、無多餘空地外掛電梯、管線限制)。
  • 建築結構耐震與載重安全(既有耐震力不足、洗孔增設井道之結構破壞風險)。
  • 產權區分與利益衝突(一樓與高樓層對立、區分所有權人會議決議門檻難過)。
  • 財務籌措與後續營運維護(自籌款高昂、缺乏管委會與維修公共基金)。

選項分析

本題為申論試題,並無選項。以下針對題目兩大提問之評分要點進行解析:

  1. 第一問(H 類適用範圍):
  • 考驗法規精準度。若僅概括提及「宿舍與集合住宅」,未依組別(H-1、H-2)詳細拆解「護理機構、老人福利機構、身心障礙福利機構、宿舍」及「六層以上集合住宅」,將嚴重失分。
  • 常見混淆:一般商業旅館、觀光旅館屬於 B-4 組,切勿誤歸入 H 類。
  1. 第二問(老舊建築改善實務問題):
  • 考驗專業實務廣度與深度。若僅單純回答「沒有錢裝電梯」,分數偏低;評分標準著重於能否結合《公寓大廈管理條例》私權衝突、建築技術規則法定空地與防火間隔限制、以及既有老舊耐震弱化問題作整體申論。

解題技巧

  1. 法規記憶口訣:
  • H-1 記「短住照護機構多」:護理、老福、身障、精神復健、大型宿舍。
  • H-2 記「六樓以上長住宅」:六層以上集合住宅始列入第 170 條強制之公共建築物範疇。
  1. 實務申論構思五字訣(空、構、權、錢、法):
  • 空:空間不足(無天井、無空地、梯間淨寬狹窄)。
  • 構:結構安全(舊建物耐震堪慮、增設電梯開洞造成結構弱化)。
  • 權:產權整合(高低樓層利益衝突、區權會難達成共識)。
  • 錢:經費籌措(補助有限、住戶分攤困難、缺乏後期維護基金)。
  • 法:法規彈性(替代改善方案各地方審查標準不一、現行法定建蔽容積限制)。

【答案】

一、H 類(住宿類)在公共建築物之適用範圍規定

依命題當年《建築技術規則建築設計施工編》第十章第 170 條之規定,公共建築物中 H 類(住宿類)之適用範圍如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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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四 題25 分

在公寓大廈管理申請報備業務上,請詳述公寓大廈管理委員會主任委員(或管理負責人)有哪些事項依規定應向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報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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核心觀念

本題以命題當年(民國 107 年)法規為準(註:內政部訂定之《公寓大廈管理組織申請報備處理原則》架構至今持續沿用)。

本題核心在於測驗考生對於公寓大廈「自治管理組織法人化輔助機制」與「主管機關監督備查程序」之熟稔度。法源依據主要為:

  1. 《公寓大廈管理條例》:
  • 第 28 條(起造人召集成立報備)
  • 第 38 條第 1 項(管理委員會具當事人能力,並應向主管機關報備)
  • 第 55 條第 1 項(條例施行前已取得建照之舊公寓大廈成立報備)
  1. 《公寓大廈管理組織申請報備處理原則》(內政部函頒之行政規則,為主管機關執行報備業務之標準作業準據)第 2 點規定。

在行政法理上,「申請報備」之性質屬告知性之備查,係為使地方主管機關掌握轄區內公寓大廈管理組織之運作現況,並作為核發「公寓大廈管理組織報備證明」之依據,俾利管委會對外開設銀行獨立專戶、辦理統一編號及行使訴訟上當事人能力。


解題方法

本題切入點應以**管理組織的生命週期(成立 →\rightarrow 異動 →\rightarrow 消滅/重組)**作為答題骨架,結合《公寓大廈管理組織申請報備處理原則》第 2 點之規定,分為「成立報備」、「變更報備」與「解散報備」三大主軸展開論述。

採生命週期法解題之原因在於:

  1. 條理分明、避免漏項:條款規定繁瑣,以「組織存續過程」分類最符合法規體系,亦為閱卷委員評分標準表之對應指標。
  2. 凸顯法規實務歷練:不僅能答出一般的「換主委」,更能點出「規約修訂」、「管理範圍變更」與「分立合併」等進階法規事項,展現公職建築師應具備的建管行政素養。

選項分析

本題為申論題,並無選擇題選項,此處針對法規規範之各項「應報備事項」及其法定實質要件逐一詳解分析:

  1. 成立報備(首次報備)
  • 起造人召集成立(條例第 28 條):公寓大廈建築物所有權登記之區分所有權人達半數以上及其比例合計半數以上時,起造人於 3 個月內召開第一次區分所有權人會議,成立管理委員會或推選管理負責人後,報請主管機關備查。
  • 舊有公寓大廈補正成立(條例第 55 條):條例施行前已取得建照之公寓大廈,依規定互推召集人召開第一次區分所有權人會議,成立管理委員會或推選管理負責人後報備。
  • 多幢多棟分別成立(施行細則第 5 條):同一宗基地或數幢、數棟各自具備獨立出入通道與使用機能,依規約各自成立獨立之管理組織時,亦屬成立報備。
  1. 變更報備(運作期間異動)
  • 主任委員、管理負責人或管理委員之異動:任期屆滿改選、出缺補選、推選解任等產生新任名冊時,應報請變更。
  • 公寓大廈名稱或管理組織名稱變更:因建物更名或組織調整而修正組織全銜者。
  • 規約之變更:區分所有權人會議決議通過增修、廢止規約條文者(如住戶公約、停車場管理辦法等入規約之異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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