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08 地方特考三等 公職建築師 營建法規與實務 考古題詳解

108 年・地方特考・三等・公職建築師
試題代碼 營建法規與實務

第 一 題

請依《國土計畫法》暨其施行細則、《都市計畫法》、《建築技術規則》等營建相關法規回答下列問題:

(一) 何謂候選綠建築證書?(5 分)

(二) 目前綠建築評估手冊有哪幾種類型?(5 分)

(三) 請說明國土成長管理策略應載明哪些事項?(5 分)

(四) 請說明都會區域計畫內容,應載明哪些事項?(10 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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這一題的完整詳解

法規基準:以下以命題當年(民國 108 年)法規為準。​本題主要考《綠建築標章申請審核認可及使用作業要點》所定義的候選綠建築證書、當時綠建築評估手冊的類型,以及《國土計畫法施行細則》第 4 條、第 5 條。現行綠建築評估手冊及相關制度已有增修;本題手冊分類仍以民國 108 年的版本為答題基準。

(一)何謂候選綠建築證書?(5 分)

核心觀念

候選綠建築證書是建築物尚未完工、尚未取得使用執照前,對其設計或施工階段綠建築性能所作的認可。其目的在於使綠建築評估能及早介入建築工程,而不是等建築完工後才辦理。

解題方法與作答要點

依當時《綠建築標章申請審核認可及使用作業要點》的定義,可寫為:

候選綠建築證書,係指取得建造執照之建築物、尚在施工階段之特種建築物、原有合法建築物或社區,經內政部認可符合綠建築評估指標所取得之證書。

答題時須交代三個重點:適用對象、所處階段、認可依據。適用對象包括已取得建造執照的建築物、施工中的特種建築物、原有合法建築物或社區;須經認可符合綠建築評估指標,才取得證書。

另須與「綠建築標章」區別:候選綠建築證書主要對應規劃設計或施工階段;綠建築標章則主要適用於已取得使用執照或已完工的建築物、社區。

(二)目前綠建築評估手冊有哪幾種類型?(5 分)

核心觀念

綠建築評估手冊依建築物用途、類型及評估對象,分為不同專用版本。民國 108 年適用的手冊體系為六類。

解題方法與作答要點

逐一列出類型及其簡稱:

  1. 基本型(EEWH-BC):一般建築物的基本評估版本。
  2. 住宿類(EEWH-RS):住宿用途建築物的專用版本。
  3. 社區類(EEWH-EC):以社區整體環境為評估對象。
  4. 廠房類(EEWH-GF):工廠及廠房建築的專用版本。
  5. 舊建築改善類(EEWH-RN):供既有建築改善評估使用。
  6. 境外版(EEWH-OS):供境外建築案件評估使用。

解題技巧

用「基本、住宿、社區、廠房、舊改、境外」六個關鍵詞記憶,作答時同時寫出正式名稱,可避免將「境外版」漏列,或把建築能效評估系統等後續制度誤列為民國 108 年題目所問的六種手冊。

(三)請說明國土成長管理策略應載明哪些事項?(5 分)

核心觀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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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二 題

近年來營建產業發展快速,難免有建築爭議相關事件。請問:

地方政府主管建築機關為處理有關建築爭議事件,如何組設建築爭議事件評審委員會?(10 分)並說明建築爭議事件評審委員會之職掌。(15 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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核心觀念

本題考查建築法第 103 條及依該條訂定的《直轄市、縣(市)(局)建築爭議事件評審委員會組織規程》,重點分成兩部分:委員會如何組設,以及委員會負責哪些事項。以下以命題當年(民國 108 年)法規為準。

建築法第 103 條規定,地方主管建築機關為處理建築爭議事件,得聘請資深營建專家及建築師,並指定都市計畫及建築管理主管人員組設評審委員會;委員會的組織由內政部定之。相關組織規程進一步明定委員會的職掌、委員組成與任期。

解題方法

依序引用組織規程的第 2 條、第 4 條回答「如何組設」,再以第 3 條逐項列出「職掌」。題目配分為組設 10 分、職掌 15 分,作答時職掌應完整列舉四項,並簡要說明各項功能。

一、委員會之組設

  1. 設置機關與目的:​直轄市、縣(市)(局)主管建築機關,為處理建築爭議事件,應設置建築爭議事件評審委員會。

  2. 主任委員:​置主任委員一人,由直轄市、縣(市)(局)工務局長或建設局長兼任;未設工務局或建設局的縣(市)(局),由縣(市)(局)長兼任。

  3. 委員人數及任期:​置委員十至十四人,由主任委員就法定人員聘任或派任,任期二年;任期屆滿後,由主任委員另行聘派。

  4. 委員來源:

  • 建築管理或都市計畫主管人員。
  • 有關業務單位主管人員。
  • 具有建築法律專門學識之專家二至三人。
  • 建築師公會代表一至二人。
  • 營造業公會代表一人。
  • 地方熱心公益人士一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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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三 題

有一私人使用之住宅莊園,為配合地方特色產業發展,擬變更為供公眾使用之娛樂餐飲場所,請依《建築法》規定回答下列問題:

(一) 何謂供公眾使用之建築物?(5 分)

(二) 申請前述變更使用執照應檢附哪些文件?(10 分)

(三) 地方主管建築機關受理時應檢查哪些項目?(10 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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核心觀念

本題考《建築法》第五條「供公眾使用建築物」的定義,以及建築物由私人住宅改作供公眾使用場所時,依同法第七十四條、第七十五條及第七十六條辦理變更使用執照的文件與檢查要求。

以下以命題當年(民國 108 年)法規為準。《建築物使用類組及變更使用辦法》後續曾修正;本題仍依命題當年規定說明。

解題方法

先判斷變更後的用途是否供公眾使用。題目明示住宅莊園將改為娛樂、餐飲場所,供公眾使用,故申請文件須符合《建築法》第七十四條第三款,並由主管建築機關依第七十六條檢查構造、設備及室內裝修;消防安全設備則會同消防主管機關檢查。

(一)何謂供公眾使用之建築物?(5 分)

依《建築法》第五條,供公眾使用之建築物,是指供公眾工作、營業、居住、遊覽、娛樂及其他供公眾使用之建築物。

本題擬改為公眾使用的娛樂餐飲場所,屬於供公眾娛樂、營業使用的建築物。實務上,供公眾使用建築物的範圍,另依內政部訂定的「供公眾使用建築物之範圍」認定;例如特定娛樂場所,以及總樓地板面積達規定規模的餐飲場所,均列入範圍。

(二)申請變更使用執照應檢附哪些文件?(10 分)

依《建築法》第七十四條,申請人應備具申請書,並檢附下列文件:

  1. 建築物原使用執照或謄本:供主管機關確認建築物原核准的使用狀況。
  2. 變更用途說明書:說明原用途、變更後用途及變更內容。
  3. 結構計算書:因變更為供公眾使用,應提出以供檢核建築物結構安全。
  4. 建築物室內裝修及設備圖說:呈現變更後室內空間、裝修及設備配置,供檢查使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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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四 題

由於近年來建築多往高層化、複合化等大規模與高密度使用,防火避難安全更顯重要,而既有之條文式法規也未必能符合業界需求。

某一規劃設計中之高層建築物,總樓高 26 層,地下 4 層供停車使用,地面層供銀行、商店使用,2 至 3 層供辦公室使用,4 層以上為集合住宅。請依《建築技術規則》等相關建築法規說明該建築物應如何申領建造執照?(25 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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核心觀念

本題考《建築技術規則》對高層、複合用途建築物的防火避難審查,以及申請建造執照前應完成的程序。法規有條文式規範,也容許特定建築採性能設計;但達到規定規模的建築,仍須依規定辦理防火避難安全評定。

本題以命題當年(民國 108 年)法規為準。依《建築技術規則》總則編第 3 條之 4,高度達 25 層或 90 公尺以上的高層建築物,應辦理下列其中一種程序:

  1. 辦理防火避難綜合檢討評定;或
  2. 檢具建築物防火避難性能設計計畫書及評定書,並經中央主管建築機關認可。

僅供建築物用途類組 H-2 組使用者,適用該條的例外。但本題建築物包含銀行、商店、辦公室及集合住宅,並非僅供 H-2 使用,不能適用此例外。

解題方法

先看建築物是否達到強制辦理防火避難安全程序的門檻,再判斷用途是否符合例外,最後說明兩種申請途徑及其與建造執照的關係。

本題規劃為 26 層,達到「25 層以上」門檻;地上樓層又包含金融、商業、辦公及住宅等複合用途。因此,不能只依一般條文式規定直接申請建造執照,必須先採行下列其中一條路徑:

路徑一:防火避難綜合檢討

由起造人依規定委託中央主管建築機關指定的機關、構、學校或團體辦理防火避難綜合檢討評定。評定通過後,應在評定通過日起 6 個月內,將防火避難綜合檢討報告書及評定書送交直轄市、縣(市)主管建築機關,作為核發建造執照的依據。

民國 108 年 11 月 4 日修正的《建築技術規則》總則編第 3 條之 4,已將防火避難綜合檢討報告書及評定書的程序,改為由地方主管建築機關據以核發建造執照,不須再送中央主管建築機關認可。

路徑二:防火避難性能設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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