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2 地方特考三等 交通技術類科 交通安全 考古題詳解
第 一 題25 分
針對路口停讓行人,試說明車輛駕駛於號誌化路口和非號誌化路口之停讓行人的取締標準和罰則。另請說明行人穿越號誌化路口和非號誌化路口的正確行為。
登入後即可作答並保存紀錄。
核心觀念
本題考查駕駛人於路口「停讓行人」的法規義務、警方取締認定基準與罰則,以及行人穿越道路時的通行規則。作答時應分別從「駕駛人是否停讓」和「行人是否依規定穿越」說明,並區分號誌化與非號誌化路口。
以下以命題當年(民國112年)法規為準。民國112年6月30日起,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44條等規定修正施行;本題應按修正後規定作答。
解題方法
先按路口有無交通號誌分述駕駛人的停讓義務,再交代「約3公尺且車輛前懸已進入行人穿越道」的取締認定方式及相關罰則。接著依道路交通安全規則第134條,說明行人選擇穿越位置及遵守號誌、警察指揮的方式。
一、車輛駕駛人停讓行人的義務及取締標準
(一)號誌化路口
駕駛人應依交通號誌行駛;行人依號誌進入行人穿越道時,車輛不得搶越或妨礙其通行。即使車輛行向為綠燈,遇有行人正在穿越,仍應減速並停讓。車輛轉彎時,也應暫停讓行人優先通行。
(二)非號誌化路口
駕駛人行近行人穿越道或其他依法可供行人穿越的交岔路口,遇有行人穿越時,應暫停讓行人先行通過。無號誌不代表可以直接通過;駕駛人應減速察看,確認安全並讓行人先行後再通過。
(三)取締認定基準
路口無交通指揮人員時,警方取締不停讓行人的常用認定基準為:車輛前懸已進入行人穿越道,且車輛與行人行進方向的距離不足一個車道寬,約3公尺,仍未停讓行人先行。此為執法認定基準,駕駛人仍須依法律履行停讓義務,不宜將3公尺視為可以不減速、不注意的安全距離。
二、駕駛人違規罰則
依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44條第2項,汽車駕駛人行近行人穿越道或其他依法可供行人穿越的交岔路口,有行人穿越而不暫停讓行人先行通過,處新臺幣1,200元以上6,000元以下罰鍰。民國112年6月30日起,另記違規點數3點,並應接受道路交通安全講習3小時。
遇有攜帶白手杖或導盲犬的視覺功能障礙者而未停讓,依同條第3項處新臺幣2,400元以上7,200元以下罰鍰。
第 二 題25 分
從道路交通事故資料之事故類型及型態分析結果可知,側撞是路口和路段事故的主要事故類型之一。請針對路口和路段分別各舉二例,說明主要的事故碰撞情況,並提出改善策略。
登入後即可作答並保存紀錄。
核心觀念
本題考查以事故碰撞型態診斷道路安全問題,並依事故發生位置與車輛行向提出對策。側撞是兩車側面與另一車車頭或車身發生碰撞;分析時應釐清碰撞位置、行進方向、轉向或穿越動線,以及號誌、標線與視距等道路條件。
題目沒有要求引用特定法條或計算公式。作答重點是路口與路段各舉二種側撞情境,並提出能對應事故原因的改善策略。
解題方法
依「事故情境 → 衝突原因 → 改善措施」分別整理路口與路段。路口著重轉向車與直行車的動線衝突;路段則著重車輛由出入口匯入、穿越或轉向時,與主線車流產生的衝突。改善措施應針對事故成因,兼顧工程、管制與執法。
事故情境與改善策略
一、路口側撞
例一:左轉車與對向直行車側撞
左轉車穿越對向車道時,未充分確認對向直行車,或因視距受阻、車速差異、判斷失誤而發生碰撞;常見於左轉車流量大、路口寬或號誌管制不明確的路口。
改善策略:
- 設置左轉專用車道及清楚的導引標線,減少左轉車與直行車混行。
- 視交通量及事故狀況採左轉保護時相或調整號誌時制,避免左轉與對向直行同時形成高風險衝突。
- 檢討路口幾何、停車線位置與視距,移除或管制遮蔽物;必要時縮短穿越距離、降低車速。
- 加強左轉未依號誌行駛、搶快等違規取締。
例二:右轉車與同向直行車側撞
右轉車切入路側或外側車道,與同向直行的機車、自行車或其他車輛發生碰撞;常見原因包括右轉車未注意側方車流、車道配置不清或大型車轉彎內輪差。
改善策略:
- 明確劃設右轉專用車道、右轉導引線及停止線,讓轉向與直行動線容易辨識。
- 檢討路口外側車道配置、機慢車行駛空間及停等位置,避免右轉車與直行車在進入路口前交織。
- 透過號誌分流或右轉管制降低同時衝突;大型車流量高處應檢討轉彎半徑與行人、自行車安全空間。
第 三 題25 分
試說明違規記點新制中之取締臨時停車的規定,並評論之。
登入後即可作答並保存紀錄。
核心觀念
本題考查民國 112 年違規記點新制如何處理「違規臨時停車」,須連結《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的臨時停車定義、禁止臨時停車規定,以及《違反道路交通管理事件統一裁罰基準及處理細則》的記點規定。以下以命題當年(民國 112 年)法規為準。
依《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 3 條,臨時停車是指車輛因上下人、客或裝卸物品,停止時間未滿三分鐘,且保持立即行駛狀態。若停止超過三分鐘,或未保持立即行駛狀態,便不符合臨時停車定義,應依違規停車規定判斷。
解題方法
答題時依序處理三件事:先判定行為是否屬臨時停車,再說明哪些地點禁止臨時停車,最後交代違規後的罰鍰與記點效果。
依《道路交通安全規則》第 111 條,汽車不得在下列地點臨時停車:
- 橋樑、隧道、圓環、障礙物對面、鐵路平交道、人行道、行人穿越道及快車道。
- 交岔路口、公共汽車招呼站十公尺內、消防栓及消防車出入口五公尺內。
- 設有禁止臨時停車標誌或標線處,以及道路交通標誌前。
- 不得併排臨時停車。
違反《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 55 條第 1 項第 1 款或第 2 款,在禁止臨時停車處所臨時停車,依該條處罰鍰;依民國 112 年 11 月 24 日施行的《違反道路交通管理事件統一裁罰基準及處理細則》第 2 條,該等違規並記違規點數一點。記點新制以當場舉發為要件;
第 四 題25 分
微型電動二輪車自 2022 年 11 月 30 日正式納管,試說明其管理內容以及使用者的道路安全問題,並提出改善策略。
登入後即可作答並保存紀錄。
核心觀念
本題考查微型電動二輪車納入監理後的管理制度,以及車輛特性與使用者行為所造成的道路安全風險。作答可分成「車輛如何納管」、「道路使用者有哪些風險」、「如何從人、車、路與管理面改善」三部分。
微型電動二輪車屬於慢車。依命題當年規定,是指經型式審驗合格、以電力為主,最大行駛速率每小時 25 公里以下,且車重不含電池在 40 公斤以下或含電池在 60 公斤以下的二輪車輛。
**法規基準:以命題當年(民國 112 年)法規為準。**主要法源包括《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 69 條之 1、第 71 條之 1,以及《道路交通安全規則》第 115 條之 2、第 119 條及慢車通行規定。現行法規及納管期限後續已有修正或階段變化,本文依命題當年制度作答。
解題方法
先交代「納管」不是只要求掛牌,而是從車輛型式、登記領牌、強制險、駕駛資格及道路行為一併管理。接著,將安全問題連結到微電車的特性:車體小、速度較低、缺少駕駛訓練與駕照管理,且早期車輛管理不足。最後提出對應措施,讓每項策略都能回應前述風險。
管理內容
一、車輛型式與安全規格
微型電動二輪車須經檢測及型式安全審驗合格,並取得安全審驗合格證明,始得行駛道路。車輛不得擅自增、減或變更電子控制裝置及原有規格;最大行駛速率不得超過每小時 25 公里。
二、登記、領牌及懸掛牌照
自民國 111 年 11 月 30 日起,新車須向公路監理機關辦理登記、領用並懸掛牌照後,始得行駛道路。監理機關並透過實車查核、車輛來歷文件及安全審驗資料確認車輛符合規定。
命題當年對修法前已合格的使用中車輛設有過渡期:須於法定期限內完成登記領牌。當時期限為 113 年 11 月 29 日。
三、強制汽車責任保險
微型電動二輪車須依規定投保強制汽車責任保險,保障交通事故中受害人的基本賠償。命題當年使用中車輛亦有過渡安排,應於規定期限內完成相關納管要求。
四、駕駛人及騎乘行為
- 駕駛人須年滿 14 歲。
- 騎乘時應依規定配戴安全帽。
- 不得載人。
- 不得酒駕、毒駕,亦不得擅自改裝車輛。
- 騎乘時應遵守慢車通行規則、道路標誌、標線及號誌,不得違規行駛人行道或妨礙其他用路人。
道路安全問題
一、速度與車體保護不足
微電車車速上限雖為每小時 25 公里,但車體小、重量輕,與大型車輛混流時容易被忽略;發生碰撞時,騎士缺少車體保護,傷害風險較高。若車輛經改裝而提高速度,便會加劇速度差及事故嚴重度。
二、騎乘者缺少訓練與風險辨識能力
微電車不要求一般機車駕照,部分騎乘者欠缺路權、路口判斷及防禦駕駛觀念;青少年使用者也可能因經驗不足,出現闖紅燈、逆向、未依規定轉彎或未注意車前狀況等行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