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2 地方特考三等 客家事務行政類科 公共政策 考古題詳解

112 年・地方特考・三等・客家事務行政類科
試題代碼 公共政策

第 一 題25 分

請問自我管制政策的意義與特質,並試舉我國自我管制政策的案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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核心觀念

本題考的是公共政策類型中的自我管制政策(self-regulatory policy),此分類由沙利斯伯瑞(Robert Salisbury)提出。政府對特定團體或產業設定政策目標、原則或基本界線,再讓該團體依其專業知識與實際情況,自行訂定細部規範並監督成員遵循。

自我管制不等於政府完全退出。政府仍可透過法律授權、核備、監督或事後介入,確保團體自律不損及公共利益。

解題方法

作答可依「定義—特質—案例—評析」展開。定義部分先說明政府如何設定基本規則,再指出由誰制定細節、如何執行;特質部分說明此類政策的運作方式及利弊;案例部分則選擇能看出「政府定原則、團體訂細則並自我監督」的制度。

自我管制政策較適合具有專業知識、成員邊界明確,且有能力建立共同規範的團體。其分配政治通常較偏向非零和,管制者與被管制者的直接衝突較低,但團體自利及監督不足仍可能造成問題。

特質

  1. 政府規範較具原則性:政府訂定管制目的、基本要求或法律框架,通常不逐項規定所有作業細節。
  2. 由標的團體訂定細部規範:團體運用產業或專業知識,制定倫理守則、技術標準、執業規則或內部監督程序。
  3. 執行具有彈性與專業性:相較政府採取一致、細密的命令管制,團體較能迅速配合技術變化及現場需求。
  4. 可降低政府執行成本與直接衝突:團體參與規範制定,通常較能接受並遵循規範,政府也可減少逐案管理負擔。
  5. 仍須公共監督:若團體偏袒會員、排除競爭、降低標準或未能保障消費者與公眾利益,政府應保留監督、要求改正或依法介入的能力。

我國案例

一、律師專業自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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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二 題25 分

請問循證政策分析的論點與要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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核心觀念:循證政策分析的論點

循證政策分析(evidence-based policy analysis)主張,政策制定應以可取得的最佳證據為基礎,透過有系統的蒐集、評估與應用,提升政策品質及公共福祉。其思想源自循證醫學,重視以研究與評估成果支援政策決策,而非僅依靠直覺、慣例或短期壓力。

其主要論點有二:

  1. 重視證據的價值與應用:政策分析應蒐集與公共問題相關的證據,並使決策者及實務工作者能有效運用。
  2. 重視證據的科學性與品質:證據應具系統性、可信度與適切性,並能說明問題成因、方案效果或政策影響。

循證不代表證據能自動決定政策。公共決策仍須考量專業判斷、利害關係人意見、政治環境與公共價值,因此證據是政策論證的重要基礎,而非唯一依據。

解題方法:掌握「意涵—3E要素—限制」

本題是申論題,宜先說明循證政策分析的意涵與論點,再以 3E 說明其核心要素,最後補充實務限制。如此可同時回答「論點」與「要素」,並呈現對政策決策脈絡的完整理解。

循證政策分析的要素:3E

  • Evidence(證據):政策決策所需的相關資訊,包括研究成果、統計資料、政策評估結果及實務經驗等。分析時須檢視證據的品質、可信度、相關性與適用情境。
  • Expertise(專業知識):專家及政策實務工作者的知識與經驗。專業知識能協助解讀證據、判斷其限制,並評估方案在實務上的可行性;也須促進研究者與實務社群的溝通。
  • Expectation(民眾期望/特定使用者需求):政策應回應民眾及政策服務對象的需要與期待,並重視透明、公平及參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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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三 題25 分

政策分析家面臨專業知識與上級利益發生倫理衝突時,應該採取那些策略以為因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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核心觀念

本題考政策分析家的專業倫理與價值衝突:分析者依據專業知識提出的判斷,可能與上級的政治考量、組織利益或價值偏好不一致。政策分析不只是追求效率與效果,也涉及公平、正義與公共利益;因此,分析者既要忠實呈現證據,也要處理與委託者、上級之間的責任關係。

本題可分兩層作答:

  1. 處理衝突的關係模式:說明分析者如何理解自己與上級的關係。
  2. 因應衝突的行動策略:依衝突程度,說明可採取的回應方式。

題目沒有要求特定法條,無須援引法規;本題亦無計算公式。

解題方法

先指出倫理衝突的核心,再用「關係模式」交代分析者應如何定位自身角色,接著以 Hirschman 的「直言、離開」概念為主軸,列出由溝通到退出、再到公開揭弊或暗中阻止政策的策略。作答時須說明每種策略的作法與適用情境,並指出策略的強度與倫理風險有所不同。

一、倫理衝突的處理模式

Tong(1986)整理出五種政策分析家與主雇關係模式:

  1. 代理人模式(Agency Model) 分析者視為主雇的代理人,處理衝突時優先服從主雇的偏好與利益。這種模式強調忠誠,但容易使專業判斷淪為迎合上級。

  2. 父權模式(Paternalism Model) 分析者將主雇視為提供生計、升遷與權責的「家長」,因此以保護主雇利益為重。此模式與代理人模式相近,同樣可能弱化分析者的專業自主。

  3. 契約模式(Contract Model) 依雙方約定的契約內容及職責處理衝突,以明確規範作為判斷依據。它能避免單憑人情行事,但若只拘泥契約,也未必足以處理公共利益或倫理責任問題。

  4. 友情模式(Friendship Model) 將雙方視為夥伴,彼此體諒立場,透過情誼與溝通處理歧見。此模式有助維持合作,但可能因過度重視關係而難以堅持專業判斷。

  5. 信任模式(Fiduciary Model) 雙方建立相互尊重與信賴的關係;分析者坦誠提出專業判斷,上級則尊重其專業責任。此模式兼顧專業自主與委託關係,是處理倫理衝突較理想的模式。

二、面臨倫理衝突的因應策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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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四 題25 分

請評析政策終結與落日條款的意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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核心觀念

本題考查政策過程中的政策終結及其常見制度工具落日條款,重點在於說明兩者的意涵、關係、作用與限制。

政策終結(policy termination),是指政府有意停止或廢除某項政策、計畫、機關或政策工具,使其不再繼續執行。終結的範圍可以是整項政策,也可以是政策的一部分;政策也可能不是完全消失,而是被新政策取代,或經修改後轉入新的政策階段。

落日條款(sunset clause),是在法律、政策或計畫中預先設定期限、失效日期或定期檢討機制。期限屆滿時,相關規定或方案原則上停止適用;如有必要繼續,則須經檢討、重新授權或另行修法。它透過預先設定終期,促使政府定期檢視政策是否仍有存在必要。

本題屬政策概念題,並非以特定法條作為解題依據;如援引法規例示,應以命題當年(民國112年)法規為準。

解題方法

可依「定義政策終結 → 說明終結困難 → 定義落日條款 → 評析其功能與限制 → 說明兩者關係」作答。如此既能交代基本概念,也能回應題目中的「評析」,避免只寫名詞解釋。

一、政策終結的意涵與困難

政策終結是政策過程的一環,通常發生於政策問題已不再存在、政策目標已達成、政策效果不佳、執行成本過高,或政府優先順序改變之時。政策終結有助於重新配置公共資源、停止無效或過時的方案,並避免政府支出與行政資源長期被既有政策占用。

但政策一旦形成,往往會建立受益團體、行政組織、預算與既有作業程序。受益者可能反對失去既有利益,執行機關也可能因職權、預算或人力縮減而抗拒;此外,終結政策容易被解讀為承認政策失敗,政治責任與社會成本也會提高。因此,政策往往比制定更難終結,常見情形是逐步縮減、改變內容或由新政策取代,而非一次廢止。

二、落日條款的功能與限制

落日條款具有以下功能:

  • 促進定期檢討:避免政策因慣性而無限期延續,要求政府檢視政策目標、成效與成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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