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2 地方特考三等 客家事務行政類科 行政法 考古題詳解

112 年・地方特考・三等・客家事務行政類科
試題代碼 行政法

第 一 題25 分

某甲原係財政部國有財產署(下稱國產署)北區分署所屬秘書室書記。其於民國 106 年 12 月 6 日奉命赴臺北市大安區國有房屋現場履勘時,因後退轉身時踩空臺階摔跤,致受有右側足部挫傷、右側第五蹠骨非移位閉鎖性骨折等傷害。

某甲於 107 年 10 月間,依 107 年 6 月 27 日修正發布之《公務人員執行職務意外傷亡慰問金發給辦法》(下稱《慰問金發給辦法》)第 4 條第 1 項第 1 款第 6 目規定,申請發給受傷慰問金新臺幣 1 萬元。

國產署北區分署認《慰問金發給辦法》第 3 條第 1 項規定所稱意外,如係因當事人疏忽所致事故,且該事故非屬突發性外來危險引起者,即非屬意外事故,否准其申請。某甲不服該否准,經向公務人員保障暨培訓委員會提起復審遭駁回,擬續行司法救濟。

試問:依據我國法制及實務,公務人員慰問金之發給的性質為何?某甲欲主張《慰問金發給辦法》違反法律保留原則是否有理由?

【參考法條】

107 年 6 月 27 日修正發布之《公務人員執行職務意外傷亡慰問金發給辦法》:

第 1 條:「本辦法依公務人員保障法(以下簡稱本法)第 21 條第 3 項規定訂定之。」

第 3 條第 1 項:「本辦法所稱意外,指非由疾病引起之突發性的外來危險事故。」

第 4 條第 1 項第 1 款第 6 目:「慰問金發給標準如下:一、受傷慰問金:連續住院未滿 14 日或未住院而須治療 7 次以上者,發給新臺幣 1 萬元。」

《公務人員保障法》:

第 19 條:「公務人員執行職務之安全應予保障。各機關對於公務人員之執行職務,應提供安全及衛生之防護措施;其有關辦法,由考試院會同行政院定之。」

第 21 條第 2、3 項:「公務人員執行職務時,發生意外致受傷、失能或死亡者,應發給慰問金。但該公務人員有故意或重大過失情事者,得不發或減發慰問金。前項慰問金發給辦法,由考試院會同行政院定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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核心觀念

本題考查兩個層次:第一,公務人員執行職務受傷所領取的慰問金,法律性質為何;第二,《公務人員執行職務意外傷亡慰問金發給辦法》對慰問金資格所作的規定,是否有法律保留的依據。

以命題當年(民國 112 年)法規為準。《公務人員保障法》第 21 條第 2 項規定,公務人員執行職務時發生意外致受傷、失能或死亡者,應發給慰問金;但有故意或重大過失者,得不發或減發。同條第 3 項授權考試院會同行政院訂定發給辦法。另依同法第 19 條,機關對公務人員執行職務應提供安全及衛生防護措施,相關辦法也由考試院會同行政院定之。

解題方法

依序判斷「慰問金的法律性質」與「命令有無法律授權」:

  1. 先看慰問金是否因公務人員執行職務受傷而由機關依公法規定發給,藉此判斷其是否屬公法上的給付。
  2. 再看母法是否已規定給付對象、給付事由及故意或重大過失的效果,並明文授權訂定發給辦法。
  3. 最後檢視《慰問金發給辦法》所設「意外」定義及發給標準,是否仍在授權範圍內,或已額外限縮母法所定權利。

一、慰問金發給的性質

公務人員執行職務意外傷亡慰問金,是公務人員因執行職務受傷、失能或死亡,而依《公務人員保障法》請求機關給付的公法上金錢給付。它不只是機關出於恩惠或照顧而任意提供的補助;符合母法及相關規定時,公務人員得請求機關依法發給。

就制度目的而言,慰問金具有保障公務人員執行職務安全、提供事故後補償與慰問的性質。其發給要件及額度由法規規範,機關應依規定審查,並非可任意決定是否給付。

二、法律保留與授權範圍

1. 母法已有規範及明確授權

《公務人員保障法》第 21 條第 2 項已明定:

  • 給付對象為執行職務的公務人員。
  • 給付事由為執行職務時發生意外,致受傷、失能或死亡。
  • 原則上應發給慰問金。
  • 公務人員有故意或重大過失時,得不發或減發。

同條第 3 項並明文授權考試院會同行政院訂定慰問金發給辦法。因此,母法並非全無規定、將所有事項概括交由行政機關決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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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二 題25 分

交通部觀光署(前為「交通部觀光局」)為協助各直轄市及縣(市)政府執行違法旅宿管理工作(包含稽查、取締、輔導等),保障合法業者及維護旅客權益,特訂定「交通部觀光局協助地方政府執行違法旅宿管理工作補助要點」,規範內容包含補助對象、得申請補助之辦理事項、申請作業、審查程序、補助數額上限及比例、核銷、執行績效考評等事項。

請說明本要點之法律性質、意涵及效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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核心觀念

本題在考行政機關訂定「補助要點」的法律性質、規範內容與效力。判斷關鍵不在名稱是否使用「要點」,而在於訂定機關、規範對象、內容及是否直接對外發生法規範效力。

以命題當年(民國 112 年)法規為準,依行政程序法第 159 條,行政規則是上級機關對下級機關,或長官對屬官,依權限或職權所為、原則上不直接對外發生法規範效力的一般抽象規定;其內容包括機關內部秩序及業務處理規定,也包括協助下級機關或屬官統一解釋法令、認定事實及行使裁量權的規定。

本補助要點以中央觀光主管機關協助地方政府執行違法旅宿管理為目的,規定補助申請、審查、金額、核銷及績效考評等事項,核心是建立補助業務的作業規範及審查基準。

解題方法

作答時依序判斷三件事:

  1. 看規範內容:補助對象、申請文件、審查、補助比例與核銷等,主要在規範機關如何辦理補助業務。
  2. 看規範效力:要點本身未經法律授權制定為對外法規命令,原則上不直接創設地方政府或人民的權利義務。
  3. 說明實際拘束方式:要點對訂定機關內部具有拘束力;即使對外沒有直接法規範效力,機關實際審查補助時仍受平等原則、比例原則及行政自我拘束等原則拘束。

法律性質與意涵

本要點性質上屬行政程序法第 159 條的行政規則,不是法律,也不是行政程序法第 150 條所稱、直接對外發生法規範效力的法規命令。其規範意涵主要是:

  • 作為補助業務的內部作業規範,指示承辦機關如何受理、審查及核銷。
  • 作為補助審查的裁量基準,使機關對補助資格、數額及績效採取一致的認定方式。
  • 藉由經費補助及績效考評,鼓勵地方政府執行管理工作;這種政策誘導不等於對地方政府直接施加法律上的強制義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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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1 題2 分

下列何者非屬行政法之法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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核心觀念

本題考行政法的法源。行政法法源是行政機關作成行政行為時,得據以行使職權或作為判斷依據的規範。法源通常包括成文法源與不成文法源:成文法源如法律、法規命令、自治法規;不成文法源則包括憲法原則及行政法的一般法律原則,例如平等原則。

涉及法規者,以下說明以命題當年(民國 112 年)法規為準。

解題方法

逐項判斷各選項是否具有一般規範性,或是否屬於行政法承認的不成文法源。自治規則與法規命令具有規範效力;平等原則是行政法的一般法律原則。最高行政法院大法庭裁定的功能,則在統一法律見解,並非行政法的法源,因此選 B。

選項分析

(A) 自治規則:錯誤選項。 自治規則是地方自治團體依自治權限,針對自治事項或依法律、自治條例授權所訂定的規範,屬於自治法規,也是行政法的成文法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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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2 題2 分

有關比例原則之敘述,下列何者錯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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核心觀念

本題考比例原則的內涵、適用範圍及其與其他法律原則的關係。以命題當年(民國 112 年)法規為準,行政程序法第 7 條規定,行政行為應符合比例原則:採取的方法須有助於目的達成;有多種同樣有效的方法時,應選擇對人民權益損害較少者;所造成的損害不得與所欲達成的公益顯失均衡。這三項要求通常稱為適當性、必要性及狹義比例性。

解題方法

先辨認各選項是否正確描述比例原則的功能、審查方式或拘束對象,再檢查選項對比例原則與誠信原則的關係有無混淆。比例原則確實要求手段與目的間保持合理均衡,也可用於基本權及平等權的審查,並非只拘束行政機關;錯誤處在於將它的法理來源說成誠信原則。

選項分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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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3 題2 分

依司法院解釋意旨,下列何者非屬公法事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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核心觀念

本題考查「公法事件與私法事件的區分」,以及相關司法院解釋對特定爭議法律性質的判斷。判斷時應看爭議所依據的權利義務關係及機關行為的性質,不能只因一方是政府機關,就認定為公法事件。

以下以命題當年(民國 112 年)法規及司法院解釋意旨為準。

解題方法

逐一辨認各爭議的法律關係:

  • 若爭議源自公權力行使,或涉及法律授權的公法上權利義務,屬公法事件,原則上由行政法院審理。
  • 若爭議源自私法債權、契約等私法關係,即使一方是行政機關,也不因此變成公法事件,原則上由普通法院審理。

選項分析

(A) 勞動部勞工保險局墊償雇主積欠工資後之代位求償:正確,非屬公法事件。

司法院釋字第 595 號解釋指出,勞保局墊償的原是雇主對勞工所負的私法上工資債務;墊償後取得的代位求償權,是依法承受原有債權。該債權仍具有私法性質,不因行使者是政府機關而改變。因此,勞保局向雇主請求償還墊款所生爭議,屬私法爭議,由普通法院審理,並非公法事件。本選項符合題目所問。

(B) 私立大學勒令學生退學:錯誤,屬公法事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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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4 題2 分

關於中央選舉委員會之敘述,下列何者錯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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核心觀念

本題考中央選舉委員會作為獨立機關的組織性質,以及委員的任命程序。以命題當年(民國 112 年)法規為準,《中央選舉委員會組織法》第 1 條規定,中選會統籌辦理公職人員選舉、罷免及公民投票事務;第 3 條規定,主任委員、副主任委員及委員由行政院院長提名,經立法院同意後任命。

解題方法

先掌握任命程序的先後順序:行政院院長提名、立法院行使同意權、完成任命。提名只是程序的第一步;立法院的同意權是人事制衡,且中選會委員任命後,仍須依法律及組織分工行使職權。因此,凡稱「提名後即無人事監督權」者,將提名誤當成任命完成,也忽略立法院同意權,應判為錯誤。

選項分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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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5 題2 分

下列何者為《行政法人法》所稱之行政法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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核心觀念

本題考《行政法人法》所稱行政法人的定義,以及行政法人與地方自治團體、人民團體、財團法人的區別。以下以命題當年(民國 112 年)法規為準。

依《行政法人法》第 2 條,行政法人是指國家及地方自治團體以外,由中央目的事業主管機關為執行特定公共事務,依法設立的公法人。判斷重點在於:組織是否依法設立為公法人,且是否符合上述設立主體與目的。

解題方法

逐一辨認選項的法律性質,再對照《行政法人法》第 2 條:

  • 地方自治團體本身不屬於行政法人。
  • 依法律設立、執行特定公共事務的公法人,才符合行政法人定義。
  • 私法上的社團或財團法人,不會因為從事公益、接受政府補助或與政府合作,就成為行政法人。

選項分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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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6 題2 分

行政機關之管轄權不得依下列何者定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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核心觀念

本題考行政機關管轄權的設定依據。依命題當年(民國 112 年)《行政程序法》第 11 條第 1 項,行政機關的管轄權「依其組織法規或其他行政法規定之」。同條第 5 項並規定,管轄權非依法規不得設定或變更。

因此,設定管轄權須有法規依據;內部作業要點若不具法規位階,不能作為設定或變更管轄權的依據。

解題方法

先判斷各選項是否屬於足以設定行政機關管轄權的法規依據。法律、自治條例及法規命令均屬法規;作業要點通常是機關內部行政規則,用來規範內部作業與處理方式,並非法規,不能單獨設定管轄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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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7 題2 分

懲戒法院審理同一行為應受刑罰及懲戒處分之案件時,下列敘述何者正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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核心觀念

本題考《公務員懲戒法》對「同一行為同時涉及刑罰與懲戒」的處理方式。刑事責任與懲戒責任目的不同,原則上可以併行;即使同一行為已受刑罰或行政罰處罰,仍得予以懲戒。

**以下以命題當年(民國 112 年)法規為準。**依當時《公務員懲戒法》第 22 條,同一行為已受刑罰或行政罰處罰者,仍得予以懲戒;第 39 條則規定,同一行為在刑事偵查或審判中者,原則上不停止懲戒審理程序,但懲戒處分涉及犯罪是否成立,且法院認有必要時,得裁定於第一審刑事判決前停止審理。

解題方法

先分辨題目問的是「刑罰或行政罰已作成後,是否仍能懲戒」,還是「刑事程序進行中,懲戒程序是否停止」。

前者依第 22 條,原則上仍可懲戒;後者依第 39 條,原則上繼續審理,只有符合法定要件時,才得於第一審刑事判決前停止。因此,符合現行題意的是選項 (C)。

選項分析

(A) 已受刑罰處罰者,應為免議之判決——錯誤。 依第 22 條,同一行為已受刑罰處罰,仍得予以懲戒,並不因此當然免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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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8 題2 分

關於公務員之定義與範圍,下列敘述何者錯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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核心觀念

本題考「公務員」在不同法律中的定義並不相同,不能把《公務人員任用法》、《公務員服務法》與《刑法》的範圍混為一談。

以下依命題當年(民國112年)法規作答。當年《公務員服務法》第2條規定,本法適用於受有俸給之文武職公務員及公營事業機構純勞工以外之人員;《刑法》第10條第2項則規定刑法上的公務員類型。公務員服務法其後修正條次及文字,現行法已修正,解題仍以命題當年法規為準。

解題方法

逐項辨認每個選項引用的法律,再檢查其中的身分範圍與法定效果:

  • 《公務人員任用法》所稱公務人員,主要是依公務人員任用法律任用的文職人員;軍職人員依軍事相關法律任官,不屬該法所稱公務人員。
  • 機要人員雖得不受一般任用資格限制,但法律另有免職及隨長官離職規定。
  • 《刑法》採自己的公務員定義,涵蓋依法具有法定職務權限者及依法受託從事相關公共事務者。

選項分析

(A) 錯誤,為本題答案。 選項將《公務人員任用法》所稱公務人員擴張到定有官等、官階的武職軍、士官,這不正確。該法所稱公務人員主要是文職人員;軍職人員依軍事相關法律任官,不因具有軍階而成為《公務人員任用法》所稱公務人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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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9 題2 分

關於公務員權利義務,下列敘述何者錯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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核心觀念

本題考《公務員服務法》對公務員經營商業、依法兼職、兼薪及離職後轉任的限制。以下以命題當年(民國 112 年)法規為準。

《公務員服務法》第 14 條規定,公務員不得經營商業;其所稱經營商業,包括擔任以營利為目的之事業負責人、董事、監察人或相類似職務。依法令兼職者,仍受不得兼薪的限制;兼任非以營利為目的之事業或團體職務,則須經服務機關同意。該法另限制公務員離職後三年內,擔任與離職前五年內職務直接相關的營利事業職務。

解題方法

先辨認各選項談的是任職期間或離職後,再對照相應限制:任職期間不得經營商業;依法令兼職仍不得兼薪;非營利職務須經服務機關同意;離職後則適用一定期間及職務關聯的限制。選項 A 將私人企業監察人列為可兼任,與經營商業的規範相反。

選項分析

  • (A) 錯誤,為本題答案。 公務員任職期間不得經營商業;擔任私人營利企業監察人,屬於以營利為目的事業的職務,原則上不得兼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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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10 題2 分

交通部發布《發展觀光條例裁罰標準》,屬於下列何種行政行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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核心觀念

本題考行政行為的分類,關鍵在於判斷《發展觀光條例裁罰標準》的對象與效力。以命題當年(民國 112 年)法規為準,《發展觀光條例裁罰標準》由交通部訂定發布,係就違反《發展觀光條例》時的裁罰基準作一般、抽象的規範,供行政機關作成裁罰決定時適用,性質屬法規命令。

依《行政程序法》第 150 條,法規命令是行政機關基於法律授權,對多數不特定人民,就一般事項所作、對外發生法律效果的規定。判斷重點包括:是否有法律授權、規範對象是否不特定、內容是否一般抽象,以及是否具有對外效力。

解題方法

先看規範形式與效力,不以名稱中的「標準」二字直接判斷。裁罰標準若依法律授權訂定,並對不特定違規者的一般裁罰事項作出規範,即符合授權命令的特徵;本題所列《發展觀光條例裁罰標準》因此屬於法規命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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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11 題2 分

下列何者得以法規命令規範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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核心觀念

本題考查法律保留原則與法規命令的授權界線。法規命令是行政機關依法律授權,對外發布、補充法律規定的命令;涉及人民重要權利義務的事項,原則上須由法律規定,或由法律明確授權以法規命令補充。

以命題當年(民國 112 年)法規及憲法解釋為準,司法院釋字第 524 號解釋指出,全民健康保險是強制性社會保險,因保險所生的權利義務應有明確規範,適用法律保留原則。因此,重要事項須有法律或法律明確授權的命令作為依據;在此授權前提下,得以法規命令補充規範。

解題方法

逐項辨別題目所列事項的性質:若屬租稅義務、時效制度或特別公課徵收的重要事項,原則上須由法律規定,不能僅以一般法規命令創設或決定。全民健保權利義務也受法律保留拘束,但法律得明確授權主管機關以法規命令補充規範,故符合題目所問的「得以法規命令規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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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12 題2 分

人民甲欲申請建築許可,經乙機關審查通過並發給執照。在該建築許可的法定救濟期間經過後,乙機關才發現該建築許可之作成具有瑕疵,欲加以撤銷。下列敘述何者正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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核心觀念

本題考行政處分違法後的撤銷,以及《行政程序法》第 117 條至第 121 條的信賴保護。題目所稱建築許可屬授予利益的違法行政處分;即使法定救濟期間已過,原處分機關或其上級機關仍得依職權撤銷,但須依法律規定衡量信賴利益與公益。以下以命題當年(民國 112 年)法規為準。

《行政程序法》第 117 條規定,違法行政處分於法定救濟期間經過後,原處分機關得依職權全部或一部撤銷;但撤銷對公益有重大危害者,不得撤銷。另依同法第 119 條,受益人有以詐欺、脅迫或賄賂使機關作成處分、對重要事項提供不正確資料或為不完全陳述,或明知處分違法、因重大過失而不知違法等情形之一,信賴不值得保護。若信賴值得保護,依同法第 117 條但書,撤銷仍須衡量公益與受益人的信賴利益;撤銷所生財產損失,依同法第 120 條得請求合理補償。

解題方法

先判斷選項是否把「違法處分一律不能作為信賴基礎」或「受益人有不當行為仍可主張信賴保護」說得過於絕對;再依序區分三件事:處分能否撤銷、信賴是否值得保護、撤銷後何時失效。信賴值得保護不代表處分必須保留;公益衡量後仍可撤銷,但依法可能須補償。撤銷的效力則依《行政程序法》第 118 條原則上溯及既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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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13 題2 分

下列何者非屬行政處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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核心觀念

本題考行政處分的判斷。依民國 112 年《行政程序法》第 92 條第 1 項,行政處分是行政機關就公法上具體事件所為的決定或其他公權力措施,並對外直接發生法律效果的單方行政行為。

判斷重點是:措施是否針對具體事件、是否由行政機關行使公權力,以及是否直接對外影響人民的權利義務。單純公告、宣導或促請,若未直接設定、變更或確認人民的法律地位,通常不是行政處分。本題法規以命題當年(民國 112 年)為準。

解題方法

逐一檢視各選項是否直接對外發生法律效果。經申請作成的檢驗合格認定、命令解散集會,以及為執行拆除所發出的限期通知,均可能直接確認或影響人民的權利義務;相較之下,宣告疫情並促請民眾戴口罩的公告,屬於一般性提醒,並未直接命令特定人民履行義務。

選項分析

(A) 經濟部標準檢驗局於申請後,認定受檢驗商品為合格:錯誤。 主管機關依申請對特定商品作成合格認定,確認該商品符合相關檢驗要求,對外發生法律效果,屬於行政處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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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14 題2 分

甲因欠稅超過新臺幣 1,000 萬元,財政部因而依《稅捐稽徵法》第 24 條第 3 項規定函請內政部移民署限制甲出境,嗣經該署向甲核發限制出境之處分。下列敘述何者正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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核心觀念

本題考「多階段行政處分」與行政機關間權限移轉的區別。依命題當年(民國 112 年)《稅捐稽徵法》第 24 條第 3 項,欠稅達法定門檻時,稅捐稽徵機關得函請內政部移民署限制欠稅人出境;實際限制出境的處分則由移民署作成並送達當事人。

多階段行政處分是指:數個行政機關在同一行政程序中分工參與,前一機關的決定或意思表示是後一機關作成最終處分的前提,而對外發生法律效果的是最終處分。機關間只是分工參與,並不當然代表權限委託或權限委任。

解題方法

先區分各機關的角色與對外作成處分者:

  1. 財政部因欠稅情形函請移民署限制出境,提供啟動程序的機關意思。
  2. 移民署依其職權核發限制出境處分,該處分直接對甲發生法律效果。

因此,本題呈現前機關函請、後機關作成處分的分階段程序,符合多階段行政處分的特徵。判斷關鍵不是「有沒有兩個機關參與」,而是法律是否將作成最終處分的權限移轉給另一機關;本題並非由移民署代財政部行使其處分權。

選項分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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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15 題2 分

依《行政程序法》規定,關於雙務契約之締結,下列敘述何者錯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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核心觀念

本題考《行政程序法》第 137 條行政和解契約的締結要件。行政機關為解決公法上法律關係的爭議,在法定範圍內得與人民締結雙務契約;雙方互負給付義務時,契約須符合給付目的特定、給付義務相當及具有正當合理關聯等要求。以下以命題當年(民國 112 年)法規為準。

解題方法

題目問「何者錯誤」,可直接核對《行政程序法》第 137 條第 1 項的四項規定:

  1. 行政機關對人民負有給付義務。
  2. 人民對行政機關負有給付義務。
  3. 人民給付須有特定用途,並應載明於契約。
  4. 雙方給付義務應相當,且有正當合理的關聯。

其中,條文並未要求行政機關必須具有裁量權,因此「以行政機關有裁量權為限」是錯誤敘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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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16 題2 分

依《行政程序法》規定,行政機關擬訂法規命令時,應於政府公報或新聞紙公告。該公告之法律性質為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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核心觀念

本題考《行政程序法》第 154 條第 1 項規定的法規命令草案預告程序,以及公告行為的法律性質。行政機關擬訂法規命令時,應將草案刊登政府公報或新聞紙,並以適當方法公告,使人民有表示意見的機會。這項公告的功能是周知草案、徵詢意見,並非直接對外發生規制人民權利義務的法律效果。

解題方法

判斷行政行為性質,可先看它是否直接對外發生法律效果:

  • 行政處分:行政機關就公法上具體事件所為、對外直接發生法律效果的單方行政行為。
  • 行政事實行為:以事實上的執行、通知或周知為目的,本身不直接設定、變更或消滅人民權利義務。
  • 行政命令:行政機關依權限制定、具有一般抽象規範內容的行政規範。

題目問的是「擬訂法規命令時的公告」,不是公告後完成制定的法規命令。草案公告只是預告與徵詢意見的程序行為,故屬行政事實行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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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17 題2 分

下列何者屬裁罰性之不利處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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核心觀念

本題考「裁罰性不利處分」的判斷。依《行政罰法》第 2 條,行政機關為維持行政秩序,對違反行政法上義務且有故意或過失者所施加的制裁,屬裁罰性不利處分;法定類型包括限制或禁止行為、剝奪或消滅資格或權利、影響名譽,以及警告性處分。

判斷關鍵不在處分名稱或效果是否不利,而在於其主要目的是否為非難違法行為、施加制裁。若是為了維護公共利益、排除危險或確保制度運作所採取的管理措施,通常屬單純不利處分,不是行政罰。

解題方法

逐一辨認處分的目的與性質:是因違反行政法上義務而施加制裁,還是為達成管制、保全或管理目的。尤其要區分「刊登政府採購公報」與其他同樣造成不利益的措施:政府採購法第 101 條的刊登措施,對違法廠商具有非難及制裁效果,屬裁罰性不利處分。

選項分析

(A) 錯誤。《證券交易法》第 59 條規定,證券商領得特許後,逾三個月未開始營業,主管機關得撤銷特許。此措施旨在維持證券業務特許制度的有效運作,避免特許資格長期閒置,並非對已違反行政法上義務的行為施加制裁,故屬管理性的不利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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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18 題2 分

關於即時強制之損失補償,下列敘述何者正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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核心觀念

本題考《行政執行法》第 41 條的即時強制損失補償。以命題當年(民國 112 年)法規為準,人民因執行機關依法實施即時強制,致生命、身體或財產遭受特別損失時,得請求補償;但損失若因可歸責於該人民的事由所致,則不得請求。

補償方式以金錢為之,範圍限於實際所受的特別損失。請求期限為知有損失後 2 年內,且自損失發生後逾 5 年即不得請求。現行法未有相關修正。

解題方法

本題可直接對照《行政執行法》第 41 條,掌握四個要件:依法實施即時強制、人民遭受特別損失、損失非因人民可歸責事由所致,以及金錢補償與請求期限。選項凡把補償方式、補償範圍或可歸責事由寫反,即不符合條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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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19 題2 分

關於《行政程序法》聽證,下列敘述何者正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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核心觀念

本題考《行政程序法》聽證的舉行依據、預備聽證與再次聽證、聽證後的救濟,以及公開原則。以下以命題當年(民國 112 年)法規為準。

依《行政程序法》第 107 條,行政機關在兩種情形下舉行聽證:一是法律明文規定應舉行;二是行政機關認為有舉行必要。第 58 條規定,為使聽證順利進行,行政機關認為必要時,得於聽證期日前舉行預備聽證。第 64 條則規定,聽證終結後、決定作成前,行政機關認為必要時,得再為聽證。

解題方法

逐一對照法條即可:第 107 條檢驗是否「必須有法律規定」;第 58 條與第 64 條檢驗預備聽證及再次聽證;第 109 條檢驗聽證後是否仍有救濟;第 59 條檢驗公開原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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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20 題2 分

依實務見解,人民甲依《訴願法》第 2 條規定提起訴願,受理訴願機關尚未作成決定前,應作為之乙機關已作成行政處分,而甲仍對於乙機關所作成之處分向訴願機關表示不服,此時受理訴願機關應如何處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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核心觀念

本題考《訴願法》第 2 條的不作為訴願,以及機關在訴願決定前補作行政處分時,訴願程序如何處理。

依命題當年(民國 112 年)《訴願法》第 2 條,人民依法申請案件,原機關在法定期間內應作為而不作為時,人民得提起訴願。第 82 條第 2 項則規定,受理訴願機關作成決定前,應作為機關已為行政處分者,訴願機關應以訴願無理由駁回。

實務對第 82 條第 2 項所稱「已為行政處分」採限縮解釋:若嗣後處分全部有利於訴願人,原先的不作為已獲滿足,得依該項規定駁回;若處分全部或部分拒絕人民申請,並非當然依該項駁回,而應續行訴願程序,對嗣後處分併為實體審查。

解題方法

先辨認原訴願是因機關未作成應作成的處分而提起;再看機關在訴願決定前作成的處分是否已完全滿足人民請求。本題明示甲仍對乙機關嗣後所作處分表示不服,表示該處分並未完全消除爭議。依實務見解,訴願機關應續行程序,並審查嗣後處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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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21 題2 分

甲縣政府委由其所屬乙鄉公所辦理委辦事件所為之行政處分,處分相對人丙若要提起訴願,依法何機關為訴願管轄機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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核心觀念

本題考《訴願法》第 8 條對「委辦事件」行政處分的訴願管轄規定。甲縣政府將其權限委由所屬乙鄉公所辦理,乙鄉公所就委辦事件作成行政處分時,訴願管轄機關是委辦機關甲縣政府。

本題以命題當年(民國 112 年)法規為準。

解題方法

先辨認處分的法律性質:題目明示是甲縣政府委由乙鄉公所辦理的「委辦事件」,因此適用《訴願法》第 8 條。依該條,受委託機關所為行政處分,以委託機關為訴願管轄機關;本題的委託機關是甲縣政府,故丙應向甲縣政府提起訴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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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22 題2 分

下列何者非屬一般給付訴訟所得請求之內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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核心觀念

本題考行政訴訟的訴訟類型,尤其是一般給付訴訟與課予義務訴訟的區分。以下以命題當年(民國 112 年)法規為準。

依行政訴訟法第 8 條,人民與行政機關間因公法上原因發生財產上或非財產上給付爭議,得提起一般給付訴訟;公法上原因所生的財產給付請求,也可適用此訴訟類型。一般給付訴訟的請求標的,通常是行政機關為一定行為、容忍或不作為;若請求行政機關作成行政處分,則應區分是否屬課予義務訴訟。

課予義務訴訟則是人民依法申請行政機關作成行政處分,機關遭拒絕或逾期不作為時,請求法院命機關作成該處分,規定於行政訴訟法第 5 條。

解題方法

先看請求內容是否以「行政機關作成行政處分」為目標:

  • 請求返還金錢、履行行政契約,或請求行政機關為一定行為、不為一定行為,原則上屬一般給付訴訟。
  • 請求行政機關作成特定行政處分,則屬課予義務訴訟。

因此,題目問「何者非屬一般給付訴訟所得請求之內容」,關鍵在於找出請求機關作成行政處分的選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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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23 題2 分

有關行政訴訟審判權之敘述,下列何者正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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核心觀念

本題考「行政訴訟審判權」的界線:遇到爭議時,先判斷爭議的性質與法定救濟途徑,再確認由行政法院、普通法院或其他專業機關審理。以下以命題當年(民國 112 年)法規為準。

  • 依《行政訴訟法》第 2 條,公法上爭議,除法律另有規定外,由行政法院審判。
  • 但法律可能就特定事項另定救濟機關或程序;不能只因爭議涉及公權力,就一概認定由行政法院審理。
  • 地方議會與議員間的權限爭議、律師懲戒及違法羈押,也各有其權限與救濟制度。

解題方法

逐一辨認四個選項所涉事項,再確認法規對該事項指定的審理機關:

  1. 道路交通違規裁罰:查《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的特別救濟規定。
  2. 議員質詢權:判斷是地方自治機關內部的權限爭議,還是人民對行政機關的行政爭訟。
  3. 律師懲戒:查律師法所定的懲戒審理及救濟程序。
  4. 違法羈押:判斷其是否屬普通法院刑事程序及國家賠償制度處理的事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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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24 題2 分

關於人民請求國家賠償,下列敘述何者錯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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核心觀念

本題考《國家賠償法》的請求權時效、時效起算所需的知悉範圍、普通法院與行政法院對行政處分違法性的判斷,以及賠償機關對公務員的求償權。以下以命題當年(民國 112 年)法規為準。

解題方法

逐項核對法條與實務見解:國賠請求權的時效及「知有損害」的定義,見《國家賠償法》第 8 條及施行細則第 3 條之 1;行政處分違法性的判斷,則要留意行政法院確定裁判對普通法院的拘束方向。選項把拘束方向寫反,即為錯誤。

選項分析

  • (A) 正確。《國家賠償法》第 8 條第 1 項規定,賠償請求權自請求權人知有損害時起,因 2 年間不行使而消滅;另自損害發生時起,逾 5 年者亦同。選項所述的 2 年短期時效正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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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25 題2 分

下列何者不可能成立損失補償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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核心觀念

本題區分「損失補償」與「國家賠償」:

  • 損失補償:國家合法行使公權力,為公共利益使特定人民承受超出一般社會義務的損失,即「特別犧牲」,依法應予補償。原則上不以公務員故意或過失為要件。
  • 國家賠償:國家機關或公務員違法行使公權力,或公有公共設施設置、管理有欠缺,造成人民損害時,依國家賠償法等規定請求賠償。

判斷關鍵是先看造成損害的國家行為是否合法,再看有無特別犧牲及法定補償依據。以下以命題當年(民國 112 年)法規為準。

解題方法

逐項辨認損害的來源:

  1. 若是合法公共工程或防疫處置,使特定人民財產受損,可能成立損失補償。
  2. 若損害源自違法或執行錯誤,原則上應循國家賠償等制度處理,而非以合法公權力造成特別犧牲為前提的損失補償。
  3. 若人民明知禁止進入仍自行冒險,通常難認其因合法公權力承受特別犧牲。

選項分析

(A) 捷運施工使附近民房龜裂、傾斜:可能成立損失補償。 捷運施工屬公共工程。若工程依法進行,卻使鄰近特定房屋承受超出一般社會生活所能忍受的財產損失,可能構成特別犧牲,得依相關法規或損失補償法理請求補償。若另有施工方法違法或管理過失,則也可能涉及國家賠償;兩者應依具體原因區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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