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2 地方特考三等 法制類科 行政法 考古題詳解
第 一 題25 分
經濟部水利署南區水資源局(下稱水資源局)於 A 縣境內進行河川疏濬工程。A 縣政府環境保護局(下稱 A 環保局)派員稽查時發現,水資源局進行河川疏濬工程時未妥善採取水污染防治措施,致使溪水渾濁。A 環保局採樣送驗結果認為,水資源局違反水污染防治法第 30 條第 1 項第 5 款經主管機關公告「禁止足使水污染之行為」規定,依同法第 52 條規定處水資源局 9 萬元罰鍰。
水資源局不服,主張其為行政機關,並非水污染防治法定義下之「事業」;此外,該疏濬工程已透過承攬契約委由 B 工程公司施作,應以 B 公司而非水資源局為裁罰對象。
試問:A 環保局得否以水資源局為裁罰對象?水資源局之主張是否有理由?
【參考法條】
水污染防治法第 2 條:
本法專用名詞定義如下:(其餘各款略)
七、事業:指公司、工廠、礦場、廢水代處理業、畜牧業或其他經中央主管機關指定之事業。
水污染防治法第 30 條第 1 項:
在水污染管制區內,不得有下列行為:
一、使用農藥或化學肥料,致有污染主管機關指定之水體之虞。
二、在水體或其沿岸規定距離內棄置垃圾、水肥、污泥、酸鹼廢液、建築廢料或其他污染物。
三、使用毒品、藥品或電流捕殺水生物。
四、在主管機關指定之水體或其沿岸規定距離內飼養家禽、家畜。
五、其他經主管機關公告禁止足使水污染之行為。
主管機關公告事項:
下列足使水污染之行為,應禁止之:
(一) 在河川區域內進行疏濬、埋設管線或其他工程,導致下列情形之一者:
- 工程進行河段屬已公告水體分類中甲、乙類水體者,其上、下游水質變化大於或等於 。
水污染防治法第 52 條:
違反第三十條第一項各款情形之一或第三十一條第一項規定者,處新臺幣三萬元以上三百萬元以下罰鍰,並通知限期改善,屆期仍未完成改善者,按次處罰;情節重大者,得令其停止作為或停工、停業,必要時,並得廢止其水污染防治許可證(文件)或勒令歇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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核心觀念
本題的核心是區分「水污染防治法上的事業」與「水污染防治法第 30 條行為禁止規範的義務主體」,並判斷機關委託承攬後,誰是實際違規行為人。
水污染防治法第 2 條第 7 款所稱「事業」,是該法特定制度中的名詞;第 30 條第 1 項則規定在水污染管制區內不得從事列舉行為及主管機關公告禁止的行為。依題示公告,在河川區域內進行疏濬等工程,達到公告所定的水質變化條件,即屬禁止行為。第 52 條則規定違反第 30 條者的罰鍰及改善處置。
此外,行政罰法第 3 條所稱行為人包括中央或地方機關;行政罰法第 7 條並要求違反行政法上義務的行為須有故意或過失,始得處罰。因此,機關身分本身不使其當然免於行政罰,但仍須確認該機關是否為實際違規行為人,以及有無故意或過失。
解題方法
先確認題示行為是否落入水污染防治法第 30 條及公告所禁止的行為,再辨明該條的義務主體是否限於「事業」。確認違規行為人時,則依行政罰法判斷實際實施行為者及其故意、過失,不能只看工程契約由誰簽訂,也不能只看現場由誰操作。
題目已敘明水資源局在 A 縣進行河川疏濬工程,且未妥善採取防治措施致溪水渾濁;同時說明工程透過承攬契約委由 B 公司施作。契約承攬不會單憑契約文字,就使水資源局當然免責或使 B 公司當然成為唯一裁罰對象。仍須依工程實際執行、管理及防治措施安排等事實,確認違規行為可歸屬於誰。
個別主張分析
一、水資源局主張自己不是「事業」,不能受罰:無理由。
第 二 題25 分
甲為警察專科學校公費生,與學校簽有公費生行政契約。契約中有甲依行政程序法第 148 條自願接受執行之約定,契約書並簽奉校長核可,惟未經院、部或同等級機關認可。
甲未於契約約定期限內考取警察特考並分發任職,依約應賠償在校就讀所領取之公費及津貼合計 30 萬元,學校限期通知甲繳納。
若甲拒不繳納,學校得否以該行政契約為強制執行名義?若可,應循何種程序聲(申)請強制執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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核心觀念
本題考行政契約約定「自願接受強制執行」的效力要件,以及公費生返還公費時應循的執行程序。以下以命題當年(民國 112 年)法規為準;行政程序法第 148 條於當時仍適用,無須因後續修法調整本題結論。
依行政程序法第 148 條:
- 行政契約約定自願接受執行,債務人不履行時,債權人得以契約作為強制執行名義。
- 締約一方為中央行政機關時,該約定須經主管院、部或同等級機關認可,始生效力。
- 依該條執行,準用行政訴訟法有關強制執行的規定。
自願接受執行的約定,使契約得在不經給付判決的情況下直接進入強制執行,因此法定認可程序是該約定生效的要件。
解題方法
先判斷契約中的自願接受執行條款是否生效,再決定能否直接聲請執行。
本題中,甲與警察專科學校簽訂公費生行政契約,學校屬中央機關體系;契約經校長核可,但未經主管院、部或同等級機關認可。校長核可只是校內核定,不能取代行政程序法第 148 條第 2 項要求的上級機關認可。因此,契約中的自願接受執行約定尚未生效,學校不得僅憑該條款直接以契約聲請強制執行。
第 1 題2 分
下列何者非屬行政法之法源?
核心觀念
本題考行政法的法源。行政法法源是行政機關作成行政行為時,得據以行使職權或作為判斷依據的規範。法源通常包括成文法源與不成文法源:成文法源如法律、法規命令、自治法規;不成文法源則包括憲法原則及行政法的一般法律原則,例如平等原則。
涉及法規者,以下說明以命題當年(民國 112 年)法規為準。
解題方法
逐項判斷各選項是否具有一般規範性,或是否屬於行政法承認的不成文法源。自治規則與法規命令具有規範效力;平等原則是行政法的一般法律原則。最高行政法院大法庭裁定的功能,則在統一法律見解,並非行政法的法源,因此選 B。
選項分析
(A) 自治規則:錯誤選項。 自治規則是地方自治團體依自治權限,針對自治事項或依法律、自治條例授權所訂定的規範,屬於自治法規,也是行政法的成文法源。
第 2 題2 分
有關比例原則之敘述,下列何者錯誤?
核心觀念
本題考比例原則的意義、適用範圍,以及它與誠信原則的關係。比例原則要求行政機關選擇的手段與追求的目的相稱;行政程序法第 7 條並將其具體化為適當性、必要性及狹義比例性三項要求。以命題當年(民國 112 年)法規為準,本題所涉規定無須另作修正提醒。
比例原則與平等原則是不同的憲法原則,但審查差別待遇是否合理時,常會運用比例衡量,檢視目的是否正當、手段是否適合且必要,以及利益是否失衡。比例原則也不只拘束行政機關,立法與司法活動同樣受憲法原則拘束。
解題方法
先辨認各選項是否正確描述比例原則的內涵或適用範圍,再檢查其是否錯誤地將比例原則說成源自其他原則。A、B、D 分別說明比例原則的衡量要求、與平等審查的關係,以及其拘束範圍;C 則將比例原則與誠信原則的關係說成「源於」,是錯誤敘述。
選項分析
第 3 題2 分
依司法院解釋意旨,下列何者非屬公法事件?
核心觀念
本題考查「公法事件」與「私法事件」的區分,以及司法院解釋對特定爭議法律關係性質的判斷。判斷重點在於:爭議是因行政機關行使公權力、處理公法上權利義務而生,還是源自私法上的債權債務關係。
本題依命題當年(民國 112 年)相關法規及司法院解釋意旨作答。下列爭議中,勞工保險局代位求償涉及雇主積欠工資所生的私法債權;其餘三項則依司法院解釋意旨屬公法事件。
解題方法
先辨認各選項所涉法律關係,再依司法院解釋所作的定性判斷:
- 若爭議核心是行政機關依法作成公權力措施,或涉及公法上申請權、身分關係,通常屬公法事件。
- 若機關只是就私法債權行使代位求償,爭議仍以原有私法債權為基礎,不因求償者是行政機關就轉為公法事件。
選項分析
(A) 勞動部勞工保險局墊償雇主積欠工資後之代位求償:錯誤,屬私法事件。
勞工保險局依勞工退休金條例墊償積欠工資後,得在墊償範圍內代位勞工向雇主求償。雇主原本積欠勞工的工資是私法上的債務,勞工保險局墊償後代位行使該債權,所處理的仍是私法債權債務關係。因此,代位求償並非公法事件。本選項符合題目所問的「非屬公法事件」。
(B) 私立大學勒令學生退學:公法事件。
第 4 題2 分
關於中央選舉委員會之敘述,下列何者錯誤?
核心觀念
本題考中央選舉委員會的機關性質,以及委員的提名、同意與任命程序。中央選舉委員會屬《中央行政機關組織基準法》所稱的獨立機關,並依《中央選舉委員會組織法》組成合議制機關。
以命題當年(民國 112 年)法規為準,《中央選舉委員會組織法》第 3 條規定,主任委員、副主任委員及委員均由行政院院長提名,經立法院同意後任命;同法第 5 條規定,中選會依據法律獨立行使職權。這套人事程序讓行政院院長與立法院分別參與提名及同意,形成權力制衡。
解題方法
先抓住兩個關鍵:中選會是合議制獨立機關;委員人事則有「行政院院長提名、立法院同意、依法任命」的程序。獨立行使職權,指其法定職權不受不當指揮監督,並不表示委員人事程序排除立法院的同意權。據此逐項檢驗,與法定程序不符的選項即為錯誤。
選項分析
第 5 題2 分
下列何者為行政法人法所稱之行政法人?
核心觀念
本題考《行政法人法》所稱行政法人的定義與辨識。依命題當年(民國 112 年)《行政法人法》第 2 條,行政法人是國家及地方自治團體以外,由中央目的事業主管機關為執行特定公共事務,依法設立的公法人。判斷重點在於:該組織是否依法設立為行政法人,而非僅因名稱中有「法人」或承辦公共事務,就屬於行政法人。
解題方法
逐一辨認各選項的組織性質:行政法人是公法人;政府機關、公會及一般財團法人,均不因執行公共事務或具有法人格,就成為《行政法人法》上的行政法人。
選項分析
第 6 題2 分
行政機關之管轄權不得依下列何者定之?
核心觀念
本題考行政機關管轄權的設定依據。依命題當年(民國 112 年)《行政程序法》第 11 條第 1 項,行政機關的管轄權「依其組織法規或其他行政法規定之」。同條第 5 項並規定,管轄權非依法規不得設定或變更。
因此,設定管轄權須有法規依據;內部作業要點若不具法規位階,不能作為設定或變更管轄權的依據。
解題方法
先判斷各選項是否屬於足以設定行政機關管轄權的法規依據。法律、自治條例及法規命令均屬法規;作業要點通常是機關內部行政規則,用來規範內部作業與處理方式,並非法規,不能單獨設定管轄權。
選項分析
第 7 題2 分
懲戒法院審理同一行為應受刑罰及懲戒處分之案件時,下列敘述何者正確?
核心觀念
本題考的是同一公務員行為同時涉及刑事責任與懲戒責任時,刑事程序與懲戒程序如何並行。依民國 112 年命題時的《公務員懲戒法》第 22 條,同一行為已受刑罰或行政罰處罰,仍得予以懲戒;同一行為未受刑罰或行政罰處罰,也仍得懲戒。這是刑罰、行政罰與懲戒責任分別判斷的原則。
同法第 39 條規定,同一行為在刑事偵查或審判中,原則上不停止懲戒審理;但懲戒處分牽涉犯罪是否成立,且懲戒法庭認有必要時,得裁定於第一審刑事判決前停止審理。
解題方法
先抓住兩個判斷點:第一,刑罰或行政罰是否排除懲戒?依第 22 條,並不排除。第二,刑事案件進行中,懲戒程序是否當然停止?依第 39 條,原則上不停止,只有符合法定條件時,才得裁定在第一審刑事判決前停止。符合這兩點的選項即為正確答案。
選項分析
- (A) 已受刑罰處罰者,應為免議之判決。錯誤。 依《公務員懲戒法》第 22 條,同一行為已受刑罰處罰,仍得予以懲戒。刑事處罰本身不是懲戒法院應為免議判決的原因。免議事由見同法第 56 條,例如同一行為已受懲戒法院判決確定,或受褫奪公權宣告確定且認已無受懲戒處分必要等。
第 8 題2 分
關於公務員之定義與範圍,下列敘述何者錯誤?
核心觀念
本題考查「公務員」在不同法律中的定義並不相同,應依各該法律的規範目的分別判斷,不能將《公務人員任用法》、《公務員服務法》與《刑法》的範圍混為一談。以下以命題當年(民國 112 年)法規為準。
解題方法
逐一核對各選項所述的身分範圍與法律效果。最關鍵的是《公務人員任用法》第 3 條對該法所稱公務人員的定義:其核心範圍是依法任用、定有官等職等的文職人員;武職軍官、士官及機要人員等另有任用規範,不能直接併入該法的定義。
選項分析
- (A) 錯誤,為本題答案。 選項將定有官等、官階的武職軍、士官也列入《公務人員任用法》所定義的公務人員,範圍不符該法第 3 條。該法所稱公務人員,主要是依法任用、定有官等職等的文職人員;武職軍、士官並非該法定義所涵蓋的對象。因此本項錯誤。
第 9 題2 分
關於公務員權利義務,下列敘述何者錯誤?
核心觀念
本題考《公務員服務法》對公務員任職期間的經商、兼職與兼薪限制,以及離職後的旋轉門規範。以下以命題當年(民國 112 年)法規為準。《公務員服務法》於民國 111 年修正,條文架構及部分規定已有調整;作答本題應依命題時適用的規定判斷。
任職中的公務員原則上不得經營商業或兼任他項職務,除法律另有規定或符合相關例外外,不能任意兼職。依法令兼職者,不得兼薪。離職後則有一定期間的職務限制,以避免利用在職期間的職務關係替營利事業牟利。
解題方法
先辨識各選項分別考查的規範:A 是任職期間能否兼任私人企業監察人;B 是依法兼職能否兼薪;C 是離職後三年的旋轉門限制;D 是兼任非營利事業或團體職務的許可要求。逐一比對法條中的限制與例外,即可找出錯誤敘述。
選項分析
**(A) 錯誤,為本題答案。**公務員任職期間不得經營商業,也不能因此概括認為得兼任私人企業的監察人。私人企業監察人屬營利事業職務,並非一般可任意兼任的職務;
第 10 題2 分
交通部發布發展觀光條例裁罰標準,屬於下列何種行政行為?
核心觀念
本題考行政機關發布的規範,應依其內容、對象及法律效果,區分為行政處分、行政規則、法規命令或行政指導。
依命題當年(民國 112 年)《行政程序法》第 150 條,法規命令是行政機關基於法律授權,對多數不特定人民,就一般事項所作、具有外部法律效果的抽象規定。第 159 條所稱行政規則,則是上級機關對下級機關或長官對屬官所作的內部規範,原則上不直接對外發生法律效果。
解題方法
題幹指出交通部「發布發展觀光條例裁罰標準」。判斷關鍵在於:這類標準是依法律授權,訂定裁罰金額或基準,供機關對違規業者裁處時遵循,規範具有一般性與抽象性,並與人民受裁罰的法律效果相關,因此屬於法規命令。
裁罰標準本身不是針對特定業者、特定違規事實所作的個案決定;個案中依標準作成的裁罰,才是行政處分。
選項分析
(A) 行政處分:錯誤。 行政處分是行政機關就具體事件,對特定或可得特定的對象所作、直接對外發生法律效果的決定。
第 11 題2 分
下列何者得以法規命令規範之?
核心觀念
本題考查法律保留原則與法規命令的授權界線。法規命令是行政機關依法律授權,對外發布、補充法律規定的命令;涉及人民重要權利義務的事項,原則上須由法律規定,或由法律明確授權以法規命令補充。
以命題當年(民國 112 年)法規及憲法解釋為準,司法院釋字第 524 號解釋指出,全民健康保險是強制性社會保險,因保險所生的權利義務應有明確規範,適用法律保留原則。因此,重要事項須有法律或法律明確授權的命令作為依據;在此授權前提下,得以法規命令補充規範。
解題方法
逐項辨別題目所列事項的性質:若屬租稅義務、時效制度或特別公課徵收的重要事項,原則上須由法律規定,不能僅以一般法規命令創設或決定。全民健保權利義務也受法律保留拘束,但法律得明確授權主管機關以法規命令補充規範,故符合題目所問的「得以法規命令規範」。
選項分析
第 12 題2 分
人民甲欲申請建築許可,經乙機關審查通過並發給執照。在該建築許可的法定救濟期間經過後,乙機關才發現該建築許可之作成具有瑕疵,欲加以撤銷。下列敘述何者正確?
核心觀念
本題考「違法授益行政處分的職權撤銷」與「信賴保護」。建築許可使甲取得利益;救濟期間經過後,乙機關發現許可有瑕疵,應依行政程序法第 117 條以下判斷能否撤銷,以及撤銷後是否補償。
依命題當年(民國 112 年)法規:
- 職權撤銷:違法行政處分於法定救濟期間經過後,原處分機關或其上級機關得依職權全部或一部撤銷;但有維護公益上的必要,或受益人信賴值得保護且信賴利益顯然大於撤銷所欲維護的公益時,不得撤銷。
- 信賴不值得保護:依同法第 119 條,受益人以詐欺、脅迫或賄賂使機關作成處分、對重要事項提供不正確資料或為不完全陳述,或明知處分違法、因重大過失而不知其違法者,其信賴不值得保護。
- 信賴補償:依同法第 120 條,違法授益處分撤銷後,受益人信賴值得保護且因此受有財產上損失時,撤銷機關應給予合理補償;補償額度不得超過處分存續時可得的利益。
- 撤銷效力:依同法第 118 條,撤銷原則上自撤銷時或機關指定的較後日期起生效;有溯及既往失效的必要,且符合該條要件時,才例外溯及既往。
解題方法
先確認題目中的建築許可屬於授益行政處分,再依序判斷三件事:甲的信賴是否值得保護、公益與信賴利益如何衡量、撤銷後是否應補償。最後再看撤銷的效力時點。
題目沒有說甲以不正當方式取得許可,也沒有指出甲明知或因重大過失而不知處分違法,因此不能逕認甲的信賴不受保護。即使信賴值得保護,仍須依第 117 條衡量信賴利益與撤銷所欲維護的公益;
第 13 題2 分
下列何者非屬行政處分?
核心觀念
本題考行政處分的判斷。依行政程序法第 92 條第 1 項,行政處分是行政機關就公法上具體事件所為的決定或其他公權力措施,並對外直接發生法律效果的單方行政行為。判斷時要看措施是否具有規制性,也就是是否直接設定、變更、消滅或確認人民的權利義務或法律地位。
以下依命題當年(民國 112 年)法規及題目所示官方答案說明。
解題方法
逐一檢視各選項:若機關的措施直接對特定相對人或具體事件發生法律效果,原則上是行政處分;若只是公告資訊、表達一般性倡議或促請,未直接創設人民的法律義務,則非行政處分。
選項分析
(A) 是行政處分。 標準檢驗局受理申請後認定商品合格,是對特定商品作成具體判定,並確認其檢驗法律地位,對外發生法律效果,屬行政處分。
第 14 題2 分
甲因欠稅超過新臺幣 1,000 萬元,財政部因而依稅捐稽徵法第 24 條第 3 項規定函請內政部移民署限制甲出境,嗣經該署向甲核發限制出境之處分。下列敘述何者正確?
核心觀念
本題考「多階段行政處分」,以及機關間的權限委任、權限委託和一般處分的區別。法規依據以命題當年(民國 112 年)為準,主要是稅捐稽徵法第 24 條第 3 項。
多階段行政處分,是指一項行政處分的形成,須由不同機關依各自職權分階段參與;前一機關作成的決定,是後一機關作成最終處分的前提。依題目所述,財政部函請限制出境,移民署再向甲核發限制出境處分,符合此一結構。限制出境由財政部及移民署分階段參與的說明,也見於財政部相關出境規範及行政法討論。
解題方法
先辨認題目所列的兩個機關及其先後行為:
- 財政部依稅捐稽徵法第 24 條第 3 項,函請移民署限制甲出境。
- 移民署據此向甲核發限制出境處分。
財政部先作成限制出境的決定,移民署再作成對甲生效的處分;這是不同機關依各自職權分階段參與,而非一機關把自己的權限移交另一機關行使,因此應選「多階段行政處分」。
選項分析
(A) 該限制出境處分係屬根據機關間權限委託所作成之行政處分。錯誤。
權限委託是將權限委由不具隸屬關係的其他機關行使。本題並未呈現財政部把自己的法定權限交給移民署代為行使;題目呈現的是財政部先函請,移民署再依其職權核發處分。
第 15 題2 分
依行政程序法規定,關於雙務契約之締結,下列敘述何者錯誤?
核心觀念
本題考《行政程序法》第 137 條「雙務行政契約」的特別要件。行政機關與人民互負給付義務時,契約應符合下列要求:
- 契約約定人民給付的特定用途。
- 人民給付有助於行政機關執行職務。
- 人民與機關的給付義務應相當,並有正當合理的關聯。
另依同條第 2 項,若行政機關作成行政處分時沒有裁量權,以該處分為替代內容的行政契約,人民給付限於依法得作為行政處分附款的事項。這是對人民給付內容的限制,並非全面禁止締結雙務契約。
解題方法
逐項對照第 137 條:題目問「何者錯誤」,其中人民給付的特定用途、雙方給付相當及正當合理關聯,均是條文明定要件;關鍵在選項 (B) 把「機關有裁量權」說成締結雙務契約的必要條件,忽略了無裁量權時仍有依法得作為附款的給付範圍。
選項分析
第 16 題2 分
依行政程序法規定,行政機關擬訂法規命令時,應於政府公報或新聞紙公告。該公告之法律性質為何?
核心觀念
本題考行政機關擬訂法規命令時,公告草案的法律性質。依命題當年(民國 112 年)《行政程序法》第 154 條第 1 項,行政機關擬訂法規命令時,應於政府公報或新聞紙公告,並刊載訂定機關、法令依據、草案內容及意見陳述方式等事項。
此公告是為了公開草案、徵求意見,屬於行政機關對外所為的行政事實行為;它本身不直接設定、變更或消滅人民的權利義務。
解題方法
先分清楚題目問的是「法規命令」本身,還是「擬訂法規命令時的公告」。
法規命令是行政機關依法律授權,對多數不特定人民,就一般事項所作、具有法律效果的規範;但公告草案只是程序上的公開與徵求意見,不是法規命令內容,也不直接對人民產生法律效果。因此,公告的性質是行政事實行為,選 (C)。
選項分析
第 17 題2 分
下列何者屬裁罰性之不利處分?
核心觀念
本題考查「裁罰性不利處分」的判斷。依行政罰法第 2 條,行政機關對違反行政法上義務者所為、具有裁罰或制裁性質的不利處分,屬行政罰;判斷重點在於處分是否以違反行政法上義務為前提,並以制裁違規、維護行政秩序為目的。
相對地,若措施是為了排除危險、確保義務履行,或因法定要件不再具備而撤銷資格,通常屬管制或保全措施,不因結果對當事人不利就成為裁罰性處分。
以下以命題當年(民國 112 年)法規及官方答案為準。
解題方法
逐項辨認處分的法律目的:
- 因違規而施加制裁或產生制裁效果者,屬裁罰性不利處分。
- 為防止危害、保全將來執行,或處理資格要件欠缺者,通常不是裁罰。
本題要抓住各選項的處分目的,而非只看當事人是否遭受不利益。
選項分析
**(A) 錯誤。**證券商領取證券業務特許證照後,逾 3 個月未開始營業,主管機關撤銷特許,係因業者未在法定期間內啟動營業,撤銷其特許資格。依題意,這是對資格與營業狀態的管制,並非以裁罰違規為目的的制裁處分。
第 18 題2 分
關於即時強制之損失補償,下列敘述何者正確?
核心觀念
本題考《行政執行法》關於即時強制損失補償的要件、補償方式與請求期間。即時強制造成人民生命、身體或財產遭受特別損失時,人民得依法請求補償;本題以命題當年(民國 112 年)法規為準。
解題方法
逐項對照《行政執行法》第 41 條:即時強制造成特別損失的補償請求,原則上以金錢為之;請求權有「知有損失後 2 年」及「損失發生後 5 年」的期間限制。核對選項中的補償方式、損失範圍、歸責事由與期限,即可判斷。
選項分析
(A) 錯誤。 損失補償原則上以金錢為之,並非以回復原狀為原則、金錢補償為例外。
第 19 題2 分
關於行政程序法聽證,下列敘述何者正確?
核心觀念
本題考《行政程序法》的聽證程序,包括聽證的舉行依據、預備聽證與再行聽證、聽證後的救濟,以及公開原則。以下以命題當年(民國 112 年)法規為準。
依《行政程序法》第 54 條,依本法或其他法規舉行聽證時,適用本節規定;第 58 條規定行政機關得舉行預備聽證;第 66 條規定,聽證終結後、決定作成前,行政機關認為必要時,得再為聽證。
解題方法
逐一對照選項與法條:先看聽證是否一律須有法律明文依據,再確認預備聽證與再行聽證是否有法定依據;最後檢查聽證後是否仍有救濟,以及聽證的公開原則。選項 B 的兩個敘述都能在《行政程序法》中找到依據,因此正確。
選項分析
- (A) 錯誤。 聽證並非一律須有法律明文規定,行政機關也得依職權舉行聽證。《行政程序法》第 54 條所稱「依本法或其他法規舉行聽證」,是指聽證程序適用本節規定,不能據此推論所有聽證都必須先有法律明文
第 20 題2 分
依實務見解,人民甲依訴願法第 2 條規定提起訴願,受理訴願機關尚未作成決定前,應作為之乙機關已作成行政處分,而甲仍對於乙機關所作成之處分向訴願機關表示不服,此時受理訴願機關應如何處理?
核心觀念
本題考訴願法第 2 條的「怠為處分訴願」,以及機關在訴願程序進行中作成行政處分後,訴願程序如何處理。依訴願法第 2 條,人民依法申請案件,受理申請的機關於法定期間內應作為而不作為時,人民得提起訴願。
以下以命題當年(民國 112 年)法規及實務見解為準。
解題方法
甲起初是因乙機關逾期未作為而提起訴願。訴願進行中,乙機關雖已作成行政處分,但甲仍對該處分表示不服。依實務見解,訴願機關應續行訴願程序,並就嗣後作成的行政處分進行審查,而非僅因機關已作成處分就逕行終結訴願。
關鍵在於:機關作成處分使原先的「不作為」狀態改變,但甲已對新作成的處分表示不服,訴願機關仍須審查該處分。
選項分析
第 21 題2 分
甲縣政府委由其所屬乙鄉公所辦理委辦事件所為之行政處分,處分相對人丙若要提起訴願,依法何機關為訴願管轄機關?
核心觀念
本題考訴願法對「委辦事件」行政處分的訴願管轄規定。委辦事件是上級政府或其所屬機關交由地方政府或其所屬機關辦理的事項;受委辦機關作成處分時,訴願管轄依訴願法第9條處理。
以命題當年(民國112年)法規為準,訴願法第9條規定,縣(市)政府或鄉(鎮、市)公所辦理上級政府或其所屬機關委辦事件所為的行政處分,為受委辦機關的行政處分,其訴願管轄比照同法第4條,向受委辦機關的直接上級機關提起。
解題方法
題幹已明示甲縣政府「委由」所屬乙鄉公所辦理委辦事件,因此應直接適用訴願法第9條。處分由乙鄉公所作成,乙鄉公所的直接上級機關是甲縣政府;丙應向甲縣政府提起訴願。
選項分析
第 22 題2 分
下列何者非屬一般給付訴訟所得請求之內容?
核心觀念
本題考行政訴訟的訴訟類型,尤其是「一般給付訴訟」與「課予義務訴訟」的區分。以下以命題當年(民國 112 年)法規為準。
依行政訴訟法第 8 條,一般給付訴訟是請求法院命被告為公法上的給付,內容可包括金錢給付、作為或不作為;但依同條第 2 項,若請求涉及行政處分的作成,原則上須循其他適當訴訟類型處理。人民請求行政機關作成行政處分,應依行政訴訟法第 5 條提起課予義務訴訟。
解題方法
先辨認每個選項請求的標的:
- 請求金錢返還,或履行行政契約上的義務:通常屬一般給付訴訟。
- 請求機關不要作成某項處分:可能屬預防性不作為訴訟,依一般給付訴訟處理。
- 請求機關作成一項行政處分:屬課予義務訴訟,不是一般給付訴訟。
選項分析
(A) 稅捐稽徵機關辦理退稅,誤將退稅款匯入他人帳戶,向該他人請求返還。
第 23 題2 分
有關行政訴訟審判權之敘述,下列何者正確?
核心觀念
本題考行政爭訟與其他審判權的分際:行政法院審理公法上爭議,但法律可能將特定案件交由普通法院或其他法定機關處理。判斷時應看爭議的性質與法律明定的救濟途徑,不能只因涉及公權力,就認定由行政法院審理。
以下以命題當年(民國112年)法規為準。行政訴訟堅實第一審新制自112年8月15日施行,交通裁決事件仍屬行政訴訟;審理法院改為高等行政法院地方行政訴訟庭。
解題方法
先確認每個選項所述事件的性質,再核對法定審理機關:
- 道路交通違規裁決:屬交通裁決行政訴訟。
- 議員質詢權受侵害:地方議會內部爭議,但涉及法律賦予議員的職權與權利,得由行政法院審查。
- 律師懲戒:依司法院釋字第378號解釋,懲戒覆審決議屬法院終審裁判。
- 違法羈押補償:循刑事補償程序處理,非行政法院審理。
選項分析
(A) 錯誤。 依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所為的罰鍰裁決,救濟屬交通裁決事件,由行政法院依交通裁決訴訟程序審理,不歸地方法院刑事庭管轄。
第 24 題2 分
關於人民請求國家賠償,下列敘述何者錯誤?
核心觀念
本題考《國家賠償法》的請求權時效、損害知悉時點、普通法院與行政法院對行政處分違法的認定效力,以及公務員賠償後的求償責任。以下以命題當年(民國 112 年)法規為準。
依《國家賠償法》第 8 條,賠償請求權自請求權人知有損害時起,因二年間不行使而消滅;自損害發生時起逾五年者亦同。依同法第 2 條第 3 項,公務員因故意或重大過失所生的賠償,賠償義務機關對該公務員有求償權。
解題方法
逐項比對法條與法院權限即可。A、D 分別對照《國家賠償法》第 8 條及第 2 條第 3 項;B 判斷「知有損害」是否也要求知道法律上的國賠責任;C 則檢視普通法院對行政處分違法的判斷,是否會拘束行政法院。
選項分析
(A) 正確。 《國家賠償法》第 8 條第 1 項規定,賠償請求權自請求權人知有損害時起,因二年間不行使而消滅;自損害發生時起逾五年者亦同。題目敘述前段時效期間正確。
第 25 題2 分
下列何者不可能成立損失補償責任?
核心觀念
本題考「損失補償」與「國家賠償」的區別。以命題當年(民國 112 年)法規為準,損失補償是國家因合法行使公權力,使人民承受超出一般社會義務的特別犧牲,而依法給予補償;原則上不以公務員故意或過失為要件。國家賠償則通常是公務員違法執行職務,或公共設施設置、管理有欠缺,致人民受損。
損失補償不以行政處分為限。依法撲殺動物、合法工程造成特別犧牲,或依法進行的公共活動造成特定人民財產損失,都可能依個別法規或特別犧牲原則成立補償責任。
解題方法
逐一確認各選項是否有國家合法公權力行為或公共活動、人民是否承受特別犧牲,以及是否有明確的國家責任基礎。若只是公共設施正常、安全,人民因自身行為發生事故,通常欠缺國家造成特別犧牲或公共設施有欠缺等要件。
選項分析
(A) 可能成立損失補償責任。 捷運施工屬公共工程。若施工依法進行,卻使鄰近特定民宅承受超出一般社會義務的損害,可能依個別法規或特別犧牲原則請求補償。若龜裂、傾斜是施工違法或有過失所致,則另可能涉及國家賠償;兩種責任須依具體原因區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