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2 地方特考三等 農業行政類科 農業發展與政策 考古題詳解
第 一 題20 分
為何要實施農業環境基本給付?(5 分)其內容為何?(10 分)是否只要在農地上有種作物就可請領該項給付?(5 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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核心觀念
本題考「農業環境基本給付」在「綠色環境給付計畫」中的政策目的、給付方式與適用資格。它是以土地條件及實際農糧生產為基礎的給付,目的在鼓勵農地持續農耕、維護農業生產環境,並彰顯農地的生產與生態多元價值;不是只要在任何農地上種了任何作物,就當然可以領取。
以下以命題當年(民國 112 年)的制度為準。
解題方法
依序回答三個層次:
- **為何實施:**說明政策要解決的問題及其公共目的。
- **內容為何:**交代適用土地、給付金額與期作上限。
- **是否只要有種植即可請領:**判斷土地區位、使用分區、作物及申報查核等條件是否同時符合。
擬答
一、實施目的(5 分)
農業環境基本給付納入「綠色環境給付計畫」,主要有以下目的:
- **維護有限農業生產資源:**鼓勵適宜農業生產的農地持續用於農業,減少農地閒置或偏離農業使用。
- **落實農地農耕:**對符合條件且維持農糧作物生產的農地提供基本給付,鼓勵農民持續耕作。
- **肯認農地的多元價值:**農地除生產農糧作物外,也具有維護生態環境等功能,給付政策藉此彰顯農地的生產與環境價值。
- **銜接國土規劃:**優先支持非都市土地中適宜農業使用的區域,配合未來國土計畫農業發展地區的劃設。
二、給付內容(10 分)
民國 112 年的農業環境基本給付,主要內容如下:
- **適用土地:**非都市土地的「特定農業區」或「一般農業區」內,使用地編定為「農牧用地」者。
- **土地使用要求:**土地須維持農糧作物生產使用。
- **給付標準:**每期作每公頃新臺幣 5,000 元;全年以兩個期作為上限,合計最高每公頃 10,000 元。
- **基期年資格:**農業環境基本給付本身不以基期年資格為必要條件;但仍須符合土地及耕作等其他規定。
第 二 題20 分
農產品流通政策是農業政策的核心部分,農產品流通政策的主要目標為何?(10 分)又其政策手段有幾類?並敘述其政策措施。(10 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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核心觀念
農產品流通政策,是政府為改善農產品從產地到消費地的交易與運送過程,所採取的制度、組織及輔導措施。農產品具有易腐、季節性強、產地分散、供需容易受氣候影響等特性;流通制度若不健全,容易造成產地價格劇烈波動、運銷損耗偏高,或生產者與消費者支付的價格差距過大。
因此,農產品流通政策的核心,是使農產品能以合理成本、適當品質及穩定供應到達消費者,同時兼顧農民收益與消費者利益。
解題方法
本題分兩部分作答:先說明政策的主要目標,再以流通過程中政府可介入的環節整理政策手段。政策手段可歸納為四類:價格與供需調節、運銷組織、流通設施與技術、資訊與市場秩序管理。每類均應列出具體措施,並說明其要解決的問題。
農產品流通政策的主要目標
- 保障農民合理收益:改善農民在市場交易中的議價能力,避免產地價格因產銷失衡或交易結構不利而過度低落。
- 維護消費者權益:使消費者能以合理價格取得數量穩定、品質適當且安全的農產品。
- 提升流通效率、降低運銷成本:減少不必要的交易層次、搬運、耗損及時間成本,縮小產地與消費地價格差距。
- 穩定市場供需與價格:調節季節性或短期供需失衡,降低價格劇烈波動,維持市場交易秩序。
- 改善農產品品質與市場競爭力:透過分級、包裝、冷鏈及多元通路,維持品質、增加產品附加價值,拓展國內外市場。
政策手段及政策措施
一、價格與供需調節
透過價格及數量措施,減輕農產品供需波動對生產者與消費者造成的衝擊。
- 建立產銷預警制度,蒐集生產、上市量及市場價格資訊,提早掌握產銷失衡風險。
- 依農產品特性辦理產期調節、分批上市、產地供應調配等措施。
- 適時採取收購、加工、儲藏、促銷或外銷等方式,減少短期供過於求對價格的衝擊。
- 在兼顧國內產業與消費者需求下,妥善辦理農產品進口及市場供應調節。
二、運銷組織與交易制度
第 三 題20 分
在市場機能運作下,為何政府要有土地使用規劃管制?(10 分)又在此規劃管制下,會對土地利用產生何種影響?(10 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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核心觀念
本題考查土地具有位置固定、供給缺乏彈性、用途互相影響等特性,因此市場價格雖能反映部分供需資訊,卻不一定能使土地配置符合整體社會利益。政府進行土地使用規劃管制,主要是為了矯正市場失靈、協調不同土地使用,並兼顧公共利益與世代正義。
土地使用規劃是政府依人口、產業、交通、環境與公共設施等需求,安排土地的空間配置及使用次序;土地使用管制則是透過分區、使用項目、建蔽率、容積率等規定,限制或引導土地如何開發利用。涉及法規時,以命題當年(民國 112 年)法規為準。
解題方法
題目分成兩問,作答時宜先說明「市場為何不足」,再說明「管制如何改變土地利用」。第一問從市場失靈切入;第二問則同時交代管制的正面效果,以及對土地供給、價格、使用型態與權利分配的影響,避免只寫成政策優點或缺點。
一、政府為何要有土地使用規劃管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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矯正外部性 土地使用會對鄰近地區產生影響,但這些成本或利益未必反映在使用者支付的價格中。例如工業污染、交通壅塞及噪音會把成本轉嫁給周邊居民;公園、綠地與開放空間則可能使鄰近地區受益。若完全依個別交易決定用途,污染或壅塞可能過多,公共空間則可能不足。政府可藉分區、退縮、緩衝帶及開發條件等措施,降低負面外部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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供給公共財與公共設施 道路、公園、排水、防災設施等須有整體配置與相互銜接,難以由個別地主各自決定。若缺乏規劃,土地開發可能先於公共設施,造成道路不足、排水不良及公共服務成本上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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處理土地使用的空間相依性與協調問題 土地用途受區位、交通網絡、聚落結構及鄰近使用影響。各地主追求自身收益時,未必會顧及整體空間秩序;例如住宅、重污染工業與重要水源保護區若配置不當,會增加衝突及調整成本。規劃可協調不同用途,避免彼此妨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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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護環境與重要資源 土地開發可能造成農地流失、生態棲地破碎、水土保持受損及自然資源耗竭。這些長期成本不一定會由當期開發者承擔,市場價格也未必充分反映其價值。政府因此須保護農業生產環境、生態敏感區及水源等資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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兼顧防災、公共安全與居住品質 洪氾、山崩、地層下陷等風險,不能單靠地主個別判斷或市場價格處理。政府可限制高風險地區的開發,並規劃避難空間、公共設施及安全退縮,以降低災害損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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避免短期逐利損及世代正義 土地資源有限,當期開發收益可能伴隨長期且難以回復的環境損失。規劃管制可為未來世代保留農業、自然與公共使用所需的土地,避免過度開發造成不可逆的資源耗損。
第 四 題20 分
試述農業政策中的「發展性政策」(development policy)與「補償性政策」(Compensation policy)之差異。(8 分)又此兩類政策的政策目標有何不同?(12 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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核心觀念
本題考查農業政策的兩種功能:一種是促進農業部門生產與結構發展,另一種是補足農業與其他部門間的所得差距。作答時應以「政策作用對象、介入方式、政策目標」作比較。
「發展性政策」(development policy)是透過投資、技術與制度改善,提升農業生產能力及競爭力的政策。「補償性政策」(compensation policy)則是以補貼、價格支持或其他移轉方式,補償農民因市場條件或政策調整所承受的所得損失,維持農業所得與農民生活。
解題方法
先分清兩類政策要解決的問題,再說明政策工具與目標:
- 發展性政策著眼於農業部門的「生產能力與長期發展」。
- 補償性政策著眼於農業所得的「分配與保障」。
兩類政策可以同時存在;補償措施也可能短期穩定農民所得,但不能因此把所得補貼等同於提升農業生產力。
一、兩類政策的差異
| 比較面向 | 發展性政策 | 補償性政策 |
|---|---|---|
| 政策核心 | 提升農業生產能力與產業競爭力 | 補足農業所得不足或承受的損失 |
| 主要作用方式 | 投資農業基礎建設、研究與技術、人才培育、產業升級及經營改善 | 以價格支持、直接給付、補貼、保險或救助等方式移轉資源 |
| 作用期間 | 著重中長期能力建構 | 著重所得支持與風險承擔,常具即時或短期效果 |
| 政策成效觀察 | 生產力、品質、效率、產業競爭力及結構改善 | 農民所得穩定、所得差距縮小及生活保障 |
發展性政策的例子包括農業試驗研究與技術推廣、灌溉及農路等基礎建設、農產品加工與運銷體系改善,以及人才訓練。這些措施增加農業的生產條件或改善經營方式。
補償性政策的例子包括農產品價格支持、直接補貼、天然災害救助與農業保險給付。這些措施主要在市場價格下跌、災害損失或政策調整造成農民所得受影響時,提供所得支持或分攤損失。
二、政策目標的不同
第 五 題20 分
為降低天災對農民造成的衝擊,使農民能安心從農,農業部提出「三保一金」農民福利政策,何謂「三保一金」政策,並論述政策之內涵。(20 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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核心觀念
本題考查政府如何以社會保險、農業經營風險分攤及退休儲蓄,建立農民從農期間至老年生活的保障體系。「三保一金」是四項農民福利措施的統稱:
- 三保:農民健康保險、農民職業災害保險、農業保險。
- 一金:農民退休儲金。
三項「保」分別處理農民的一般健康與生活風險、從農時的職業傷病風險,以及農業經營的天然災害與事故風險;「一金」則補強農民退休後的經濟保障。作答時須區分農民個人的社會保險與農業生產經營的風險保障。
解題方法
可依保障對象及風險發生階段分述四項措施,再說明政策整體目的:
- 先逐項寫出「三保一金」的全名。
- 說明各制度的保障對象、承保風險與主要給付或功能。
- 最後統整其政策效果:擴大實際從農者保障、分散農業風險、維持農家經濟安全,促進農業永續發展。
涉及法規與政策時,以命題當年(民國 112 年)法規及制度為準。
政策內涵
一、農民健康保險:保障農民基本健康與生活風險
農民健康保險(農保)是農民基本社會保險,提供生育、身心障礙及喪葬等給付,減輕農民及其家庭在特定事故發生時的經濟負擔。農保並非以保障農業生產損失為目的,也不提供一般退休年金;老年保障另有老年農民福利津貼及農民退休儲金等制度。
政策上並持續擴大實際從事農業工作者的保障,透過「人地脫鉤」等方式,使符合資格的實耕者得以參加農保,不以土地所有權作為唯一判斷標準。民國 112 年 2 月起,農保月投保金額由新臺幣 10,200 元調高為 20,400 元,生育給付及喪葬津貼亦隨之提高。
二、農民職業災害保險:補足從農職業傷病保障
農民職業災害保險(農職保)針對農民因實際從事農業工作而發生職業傷害或職業病,提供相關保險給付,降低受傷、生病而無法工作期間的收入與醫療經濟壓力。其保障重點在於「從農造成的職業傷病」,補足農保對職業災害保障不足之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