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09 地方特考四等 會計 審計學概要 考古題詳解
第 一 題12 分
查核人員於規劃高雄公司查核時執行分析性程序如下:
| 項目 | 2020 | 2019 | 2018 | 2017 | 2016 |
|---|---|---|---|---|---|
| 流動比率 | 2.07 | 2.24 | 2.50 | 2.42 | 2.49 |
| 速動比率 | 0.97 | 1.32 | 1.80 | 1.75 | 1.61 |
| 利息保障倍數 | 3.51 | 3.19 | 4.09 | 5.28 | 7.07 |
| 應收帳款週轉率 | 4.14 | 5.50 | 4.03 | 5.38 | 5.61 |
| 存貨週轉率 | 2.01 | 1.85 | 2.66 | 3.29 | 3.32 |
| 淨銷占有形資產比 | 0.67 | 0.63 | 0.73 | 0.69 | 0.66 |
| 銷貨毛利率 | 0.13 | 0.14 | 0.16 | 0.15 | 0.14 |
| 總資產報酬率 | 0.09 | 0.09 | 0.12 | 0.10 | 0.09 |
| 權益報酬率 | 0.05 | 0.06 | 0.10 | 0.10 | 0.11 |
| 每股盈餘 | $4.30 | $4.26 | $4.48 | $4.26 | $4.13 |
試作:
(一) 查核人員在分析性程序工作底稿中之分析及結論。(6分)
(二) 基於分析性程序計算結果,指出應加強查核之項目。(6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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核心觀念
本題評量查核人員於規劃階段執行分析性程序之應用能力,涉及的主要規範與理論如下:
-
規範依據: 本題以命題當時(民國 109 年)之我國審計準則公報第 53 號「分析性程序」為依據(現行審計準則體系已全面改編為「審計準則第 520 號」,兩者觀念一致)。查核人員在規劃階段必須執行分析性程序作為風險評估程序,目的在深入瞭解受查者及其環境,藉由分析財務或非財務資料間之合理關係,辨認受查者未預期之變動、異常比率或趨勢,進而辨認並評估「重大不實表達風險」,以決定後續進一步查核程序之性質、時間及範圍。
-
核心比率定義與連動關係:
- 流動比率 與 速動比率 : 當流動比率跌幅有限,而速動比率急劇惡化甚至跌破 1 時,兩者落差的核心來源即為「存貨」之積壓。
- 存貨週轉率 : 衡量存貨去化速度。週轉率大幅下滑代表存貨庫存天數遽增,滯銷或跌價風險升高。
- 應收帳款週轉率 : 衡量帳款回收效率。週轉率大幅降低表示授信政策可能放寬、催收延宕或存在虛增營收之風險。
- 利息保障倍數 : 衡量長期償債能力與財務槓桿負擔,數值腰斬代表財務風險劇增。
解題方法
解題採用「指標趨勢剖析 異常背離診斷 風險與聲明定位 實質程序對策」四步法:
- 縱向趨勢比對(2016 年至 2020 年):
- 速動比率暴跌:2016 至 2018 年維持在 1.61~1.80,2019 年骤降至 1.32,2020 年更跌破 1 降至 0.97。
- 流動比率平緩微跌:從 2.49 僅微降至 2.07,仍遠大於 2。
- 存貨週轉率重挫:由 2016 年的 3.32 次驟降至 2019 年的 1.85 次與 2020 年的 2.01 次,週轉天數從約 110 天暴增至 180 天以上。
- 應收帳款週轉率波動下滑:2019 年尚有 5.50 次,2020 年驟跌至 4.14 次。
- 利息保障倍數持續衰退:由 7.07 倍腰斬至 3.51 倍。
- 交叉診斷與經濟實質推論: 流動比率與速動比率之剪刀差拉大,顯示流動資產高度被非速動資產(尤其是存貨)佔據;配合存貨週轉率腰斬,印證產品去化受阻、庫存呆滯;再搭配應收帳款週轉率下滑,代表營收品質轉差、收款期拉長;整體短期償債能力嚴重依賴存貨變現。
- 對應查核聲明與加強項目: 將上述異常直接連結至受查科目與具體管理階層聲明(存貨與應收帳款之「評價與分攤」、銷貨收入之「發生與截止」),提出針對性之後續查核規劃。
指標診斷分析(題目財務數據全面剖析)
本題為申論題,題目提供的 10 項比率指標各自傳遞了關鍵的查核線索,逐項診斷如下:
- 速動比率(嚴重異常): 由 2018 年高點 1.80 連續兩年滑落至 2020 年之 0.97。速動比率小於 1 代表扣除存貨與預付款項後,受查者已無法完全以速動資產支應短期負債,短期變現能力顯著衰退。
- 存貨週轉率(嚴重異常): 由 2016 年的 3.32 次重挫至 2.01 次(2019 年更低至 1.85 次)。存貨去化週期拉長將近一倍,直接暴露存貨過時、陳舊、損壞或市價下跌之跌價損失未充分提列的風險。
- 應收帳款週轉率(顯著異常): 2020 年由 5.50 次驟降至 4.14 次,代表平均收現期間大幅增加約 22 天。可能原因包含放寬授信條件以衝刺業績、期末提前認列銷貨,或是客戶發生財務困難導致呆帳風險攀升。
- 利息保障倍數(顯著衰退): 自 2016 年的 7.07 倍滑落至 2020 年之 3.51 倍,反映借款負債規模擴張使利息支出暴增,或本業獲利下滑,財務彈性壓縮。
- 毛利率與獲利指標(微幅下滑至平穩):
第 二 題20 分
請列出四種與薪資交易相關的舞弊類型,並就各類型分別說明查核人員可能採取的查核程序(每類舞弊至少2項查核程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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核心觀念
本題旨在測驗考生對於**「薪工與人事循環」(Payroll and Personnel Cycle)內部控制重大缺失與常見舞弊風險(Fraud Risks)之辨識,以及查核人員如何依據查核目標設計並執行證實程序(Substantive Procedures)與控制測試(Tests of Controls)**。
- 法規與準則依據: 以命題當年(民國 109 年)法規為準,本題核心依據為審計準則公報第 43 號「查核財務報表對舞弊之考量」(現行審計準則已全面接軌國際審計準則改為 TWSA 240,但薪工舞弊類型與查核實務架構完全相同)與審計準則公報第 48 號「瞭解受查者及其環境以辨認並評估重大不實表達風險」。
- 主要管理階層主張(Assertions):
- 發生(Occurrence):薪資交易確已發生且與受查者有關(防範虛列費用、幽靈員工)。
- 準確性(Accuracy):薪資計算、工時及薪資率紀錄正確無誤(防範虛報工時、擅改薪資率)。
- 完整性(Completeness):所有應發放薪資與代扣負債均已入帳。
- 內部控制關鍵: 薪工循環之舞弊多源於**職能分工(Segregation of Duties)**不彰,特別是人事雇用、考勤核准、薪資計算、款項發放與帳務處理未妥善獨立分離。
解題方法
申論題型處理「循環舞弊與查核程序」時,應採**「順流程拆解、對症下藥」**之切入架構:
- 舞弊類型定位:按照薪工循環作業流程(人事任免 出勤計時 薪資計算與調薪 扣款與發放),由各階段挑選具代表性且彼此互斥的舞弊型態。
- 查核程序設計:每一項舞弊對應之查核程序,必須具備實務具體可執行性(指明「查核何種憑證、核對至何種紀錄、確認何種事項」),避免只寫「檢查憑證」等空洞字眼。程序應涵蓋細項測試、分析性程序、資訊科技查核(CAATs)或實地觀察。
解題技巧
- 配分佈局與版面配置:本題為標準的 25 分申論題。列出四種舞弊並各附至少 2 項查核程序,最佳答題格式為「小標題界定舞弊性質 舞弊手法簡述 條列查核程序」,視覺層次分明,閱卷老師能迅速勾稽給分點。
- 記憶口訣與題型對策:
- 四大舞弊可簡記為:「人(幽靈員工)、時(虛報工時)、率(擅改薪資率)、錢(侵占代扣款或未領薪資)」。
- 查核程序務必寫出具體的外部或獨立佐證文件(例如:勞健保投保紀錄、門禁刷卡紀錄、稅捐機關扣繳憑單、人事命令等)。
【答案】
一、舞弊類型一:幽靈員工(虛構或離職員工名列薪資名冊)
- 舞弊手法: 人事、主管或薪資承辦人員勾結或利用內部控制弱點,在薪資清冊中虛構不存在的員工,或故意未將離職員工自清冊中刪除,藉此冒領其薪資。
- 查核人員可能採取的查核程序:
- 執行突擊性薪資發放監盤(實地觀察):在未事先通知之情況下,親臨現場觀察薪資發放過程,並核對現場領款員工之身分證件與薪資簽收紀錄,查明未親自領取者之原因。
第 三 題18 分
查核人員於查核過程中遭遇下列情況:
(一) 管理階層未及時改進已知之重大內部控制缺失。
(二) 經管現金之管理階層,因已知未來裁員計畫而與受查者間存有對立關係。
(三) 股權集中於少數人之企業,其主要股東間存有爭執。
(四) 受查者營運嚴重虧損而面臨破產之威脅。
(五) 未強制負責主要控制功能之員工休假。
(六) 會計人員之流動率高且內部稽核人員及資訊人員不適任,致內部控制組成要素有缺失。
(七) 員工行為顯示其對受查者不滿。
(八) 管理階層對股價及獲利趨勢之提高過度關心。
(九) 受查者財務報表顯示盈餘成長,但持續發生營業活動淨現金流出。
試作:運用專業判斷,確認各情況是否存在舞弊風險因子;若存在舞弊風險因子,指出其屬財務報導舞弊或挪用資產之舞弊風險因子,以及其屬三種影響舞弊發生之因素中之何者。(18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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核心觀念
本題考查核心為舞弊風險因子(Fraud Risk Factors)之辨認與分類。 本題解析以命題當年(民國 109 年)有效之審計準則公報第 43 號「查核財務報表對舞弊之考量」(特別是附錄一「與財務報導舞弊有關之風險因子」及附錄二「與挪用資產有關之風險因子」)為準。(註:中華民國審計準則委員會後續配合國際審計準則進行號次調整,現行法已轉換為「審計準則 240 號『查核財務報表對舞弊之責任』」,但舞弊三角模型之學理分類與實質內涵完全一致。)
1. 舞弊的兩大類型
- 財務報導舞弊(Fraudulent Financial Reporting):管理階層蓄意遺漏、扭曲或操縱財務報表金額與揭露,以誤導財報使用者。
- 挪用資產(Misappropriation of Assets):員工或管理階層侵吞、竊取或私用受查者之資產(如侵占現金、存貨或使公司支付未收受之商品勞務)。
2. 舞弊三角理論(Fraud Triangle)三要素
舞弊的發生通常具備下列三種條件或誘因,稱為「影響舞弊發生之三種因素」:
- 動機或壓力(Incentives / Pressures):行為人有進行舞弊的外在或內在誘因(如獲利壓力、財務危機、個人債務或面臨裁員)。
- 機會(Opportunities):受查者環境、交易性質或內部控制之缺失,提供行為人能夠遂行並隱匿舞弊的環境與縫隙(如監督失靈、內控薄弱、職能未分工)。
- 態度或合理化(Attitudes / Rationalizations):行為人的道德心態、價值觀偏差,使其合理化自身之舞弊行為,或缺乏對法規與內控的尊重(如漠視內控缺失、自認公司虧待自己、過度執著於股價表現)。
解題方法
解析本題採**「兩階段定位判斷法」**:
- 第一階段:判定受害客體與行為主體(決定「舞弊類型」)
- 若情境指向財務報表數字操縱、整體獲利趨勢、整體內部控制環境或治理監督失靈,通常屬於**「財務報導舞弊」**。
- 若情境指向實體資產安全、現金經管、基層員工利益衝突或侵吞公司資源,通常屬於**「挪用資產」**。
- 第二階段:剖析誘發情境的本質(決定「舞弊三因素」)
- 「想不想/急不急」 動機或壓力:營運虧損、現金流短缺、未來即將失業等客觀困境所形成的強烈需求。
- 「能不能/管不管」 機會:治理監督失效、未強制輪休、人員不適任導致內控出現漏洞,使人有機可乘。
- 「在不在乎/如何自圓其說」 態度或合理化:心態不滿、對已知缺失置之不理、道德防線鬆動。
項目分析
各題況依審計準則公報規範逐一剖析如下:
-
(一) 管理階層未及時改進已知之重大內部控制缺失
-
是否存在舞弊風險因子:是。
-
舞弊類型:財務報導舞弊。
-
影響因素:態度或合理化。
-
詳細解析:管理階層若知悉內部控制存在重大缺失卻遲遲不予改善,反映出管理階層對內部控制與財務報導品質缺乏重視與承諾,其管理哲學與道德態度存有偏差,屬於財務報導舞弊之「態度或合理化」。
-
(二) 經管現金之管理階層,因已知未來裁員計畫而與受查者間存有對立關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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是否存在舞弊風險因子: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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舞弊類型:挪用資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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影響因素:動機或壓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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詳細解析:經手高流動性資產(現金)之人員,若預期將遭公司裁員解僱,極易產生財務危機之壓力或報復公司的心理補償誘因,促使其鋌而走險竊取資產,屬於挪用資產之「動機或壓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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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 股權集中於少數人之企業,其主要股東間存有爭執
-
是否存在舞弊風險因子: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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舞弊類型:財務報導舞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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影響因素:機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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詳細解析:主要股東彼此內訌或對立,將導致董事會或監察機關之監督機制癱瘓(管理階層之監督無效),使得主導經營的管理階層缺乏有效制衡,大幅增加其美化報表的縫隙,屬於財務報導舞弊之「機會」。
-
(四) 受查者營運嚴重虧損而面臨破產之威脅
-
是否存在舞弊風險因子: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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舞弊類型:財務報導舞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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影響因素:動機或壓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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詳細解析:當企業面臨嚴重的財務生存危機或下市、破產威脅時,管理階層為滿足借款合約限制條款、維持融資管道或保住經營權,具備極強烈的造假動機以虛增獲利或隱匿負債,屬於財務報導舞弊之「動機或壓力」。
第 1 題2 分
上市公司因連續虧損數年,會計師根據所蒐集之查核證據認為該公司有繼續經營上的不確定性,但管理階層認為將該不確定性及其因應的資訊揭露在財務報表上,會影響公司的股價,因而在揭露時避重就輕。會計師認為該揭露無法允當表達。在此情況下,下列哪一項做法並不恰當?
核心觀念
本題測驗「繼續經營重大不確定性之查核報告處理」。以命題當年(民國 109 年)法規為準,核心規範為審計準則公報第 61 號「繼續經營」(現行審計準則已全面編碼化為 TWSA 570,規範內涵實質一致)與審計準則公報第 59 號「查核報告中非無保留意見之出具」。
當受查者採用繼續經營會計基礎係屬適當,但存在「繼續經營之重大不確定性」時,會計師對查核報告的決策取決於財務報表是否已允當揭露:
- 已允當揭露:會計師出具無保留意見,並於查核報告中增列獨立的**「與繼續經營有關之重大不確定性」段**。
- 未允當揭露(揭露不足或避重就輕):屬於財務報表存在重大不實表達,會計師應視其影響是否重大且具廣泛性,出具保留意見或否定意見。此時,有關重大不確定性及揭露缺失之說明,必須載明於**「保留意見之基礎段」或「否定意見之基礎段」,查核報告中不得**再列「與繼續經營有關之重大不確定性」段。
解題方法
- 情境定性:題目明確指出受查者管理階層對繼續經營不確定性「避重就輕」,會計師認為「無法允當表達」,此屬財務報表資訊揭露不充分之重大不實表達。
- 決定意見型態:因揭露不允當,不可出具無保留意見,應按不實表達之重大性與廣泛性,出具「保留意見」或「否定意見」。
- 檢驗報告段落結構:
- 既然出具修正式意見(保留/否定),該不確定性之事實及未允當揭露之原因,必須統一於「意見基礎段」中陳述。
- 專設的「與繼續經營有關之重大不確定性」段僅適用於「財務報表已適當揭露」之無保留意見報告。若因揭露不當已改出修正式意見,不可再增列該專段,否則會造成查核報告段落衝突與混淆。
- 逐一檢視選項,找出違反準則規定的「不恰當」做法。
選項分析
- (A) 依情況出具保留意見或否定意見【作法恰當】: 財務報表對繼續經營之重大不確定性揭露不充分,構成重大不實表達。
第 2 題2 分
會計師雖然對財務報表出具無保留意見,但會計師希望強調財務報表中有關關係人交易的附註揭露,以提醒財務報表使用者的注意,此資訊會被放在查核報告中的哪一段?
核心觀念
本題測驗查核報告中「強調事項段」(Emphasis of Matter paragraph)與「其他事項段」(Other Matter paragraph)之區分及適用條件。
以命題當年(民國 109 年)規範為準,本題適用當時之審計準則公報第 57 號「查核報告中之強調事項段及其他事項段」(現行法規已全面與國際審計準則接軌並編碼為 TWSA 706):
- 強調事項段之定義:指查核報告中之一段,用以提及已於財務報表中適當表達或揭露之某一事項,且依會計師之專業判斷,該事項對使用者瞭解財務報表係屬基本重大。
- 不影響查核意見:增列強調事項段並非修正式意見,會計師對財務報表仍出具無保留意見,且該段落必須明確說明會計師之查核意見並未因該事項而有所修正。
- 常見範例:重大關係人交易、重大期後事項、具高度不確定性之未決訴訟結果、提早適用新會計準則、發生重大天然災害對財務狀況產生重大影響等。
解題方法
解答本題的切入點在於判斷受查事項**「是否已在財務報表中揭露」以及「提醒使用者的目的」**:
- 檢視資訊來源:題幹載明「希望強調財務報表中有關關係人交易的附註揭露」,代表該事項已由管理階層在財務報表附註中妥適表達與揭露。
- 檢視提醒目的:會計師出具無保留意見,但依專業判斷認為該交易對報表使用者瞭解財務報表至關重要,希望促請使用者注意該附註。
- 對應報告段落:針對「已於財務報表中適當表達或揭露」且「對瞭解財報屬基本重大」之事項,準則規定應使用強調事項段。
選項分析
- (A) 錯誤:**查核意見段(Opinion)**係用以載明受查公司名稱、查核之財務報表名稱及涵蓋期間,並作成財務報表是否在所有重大方面允當表達之結論(例如無保留意見)。此段落不包含對個別附註揭露事項之補充提醒或強調。
第 3 題2 分
會計師如懷疑客戶為疑似洗錢交易時,依法應向哪一機關(組織)申報?
核心觀念
本題測驗會計師作為《洗錢防制法》規範之「指定之非金融事業或人員」(DNFBP),在執行業務發現疑似洗錢交易時的法定申報義務與受理機關。
核心法源依據(以命題當年民國 109 年法規為準):
- 《洗錢防制法》第 5 條第 3 項第 3 款:明定會計師在為客戶籌劃或進行特定交易(如買賣不動產、管理資產、籌組公司等)時,屬於該法所稱「指定之非金融事業或人員」。
- 《洗錢防制法》第 10 條第 1 項:「金融機構及指定之非金融事業或人員對疑似犯第十四條、第十五條之罪之交易,應向法務部調查局申報;其交易未完成者,亦同。」
- 《會計師防制洗錢及打擊資恐辦法》:由主管機關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依《洗錢防制法》授權訂定,亦明定會計師遇有疑似洗錢或資恐交易時,應向法務部調查局辦理申報。 (註:現行《洗錢防制法》後續雖歷經條文修正,但法定受領疑似洗錢申報之專責主管機關仍為法務部調查局,核心規範一致。)
解題方法
本題屬於法規體系與權責劃分的記憶型題目。解題關鍵在於區分「金融情報專責機構(FIU)」、「產業監理機關」、「刑事偵查機關」及「國際組織」的權責劃分:
- 台灣負責蒐集、整理、分析洗錢情報的國家金融情報中心(FIU, Financial Intelligence Unit)即設於法務部調查局(洗錢防制處)。
- 不論是金融機構或會計師、律師、地政士等專門職業人員,法定之「疑似洗錢交易申報(STR)」均為情資匯流性質,必須統一申報至情報專責處理中樞(法務部調查局),而非監理機關或司法偵查機關。
第 4 題2 分
會計師事務所校園徵才之目的,通常係為甄選具備哪些條件之人才?
① 有良好品德 ② 有工作經驗 ③ 能發展專業能力以執行事務所之工作 ④ 具備獨立性 ⑤ 有適當之特質而能勝任事務所之工作
核心觀念
本題以命題當年(民國 109 年)法規為準,測驗會計師事務所品質管制制度中之「人力資源」要素(當時規範於審計準則公報第 46 號「會計師事務所之品質管制」;現行法已修正由「審計品質管理準則第 1 號(SQM 1)」規範)。
事務所的人力資源政策與程序旨在確保其聘僱之人員具備勝任能力,能依照專業準則執行案件。針對「校園徵才」(Campus Recruiting),招募對象主要為大專院校應屆畢業生(初任查帳員),甄選焦點在於應徵者的品格操守、學習潛力及個人特質,而非既有的實務工作經驗;而獨立性則是入職後透過制度規範維持之道德義務,非事前甄選之特質。
解題方法
針對題目所列五項條件,結合審計準則之聘僱政策精神與「校園徵才」實務特性逐一剖析:
- ① 有良好品德(正確):會計師行業高度依賴公眾信任,誠正、客觀等職業道德以良好品德為基石,係事務所聘僱任何層級人員之首要條件。
- ② 有工作經驗(錯誤):校園徵才鎖定初入職場之應屆畢業生,事務所著重於內部培訓體系之養成,不以「具備工作經驗」為甄選條件。
- ③ 能發展專業能力以執行事務所之工作(正確):初任人員雖尚未具備成熟的查核實務技能,但甄選時必須具備能「發展」專業能力之學習潛力與專業知識基礎。
- ④ 具備獨立性(錯誤):獨立性係審計人員執行確信案件時必須遵守之職業道德規範,事務所係透過入職後的政策程序(如利益迴避申報、簽署獨立性聲明、定期查核)來監控並確保獨立性,並非校園徵才於招募時評定新人是否具備之個人特質條件。
第 5 題2 分
下列關於查核證據攸關性的敘述,何者最正確?
核心觀念
本題以命題當年(民國 109 年)規範之「審計準則公報第 48 號:查核證據」(現行已接軌國際準則編號為「審計準則 500 號:查核證據」)為準。
查核證據之基本架構如下:
- 適切性(Appropriateness):衡量查核證據的「品質」,包含兩大要素:
- 攸關性(Relevance):指查核證據與查核程序的目的,以及查核人員所欲測試之「個別項目聲明(Assertions)」之間的邏輯關聯性。
- 可靠性(Reliability):指查核證據本身的性質、來源及取得情境是否可信。
- 足夠性(Sufficiency):衡量查核證據的「數量」。
解題方法
解答本題時,切入點為精確區分「攸關性(品質之一)」與「可靠性(品質之二)」、「說服力(綜合評價)」及「聲明的對應關係」:
- 攸關性核心在於「對症下藥」:查核程序的設計必須直接針對特定的查核目標與管理階層聲明。若取得的證據再真實(可靠),只要與目標聲明無關,即不具攸關性。
選項分析
- (A) 正確: 查核證據的「攸關性」強調證據與查核目標的邏輯關聯。管理階層對財務報表各項組成要素提出存在、完整性、權利與義務、評價與分攤等聲明,查核人員蒐集證據的目的在於驗證這些聲明,因此查核證據必須與受查的「個別項目聲明」具備邏輯上的關聯性,方屬攸關。
第 6 題2 分
根據我國第45號審計準則公報規定,下列有關查核工作底稿之敘述,何者錯誤?
核心觀念
本題以命題當年(民國 109 年)有效之「審計準則公報第 45 號『查核工作底稿』」(現行審計準則已全面接軌國際並依新架構重編為「審計準則 230 號『查核工作底稿』」)及《會計師法》為準。 考點聚焦於查核工作底稿的四大核心法規規範:
- 彙總歸檔期限:完成最終查核檔案之常態時限。
- 彙整後之變動限制:完成歸檔後之嚴格封存與例外修改規範。
- 工作底稿之所有權:所有權歸屬的原則與合約/法律例外。
- 法定保管年限:工作底稿自查核報告日起算之最低保存期間。
解題方法
本題為法規與準則的記憶性觀念題,解題切入點如下:
- 檢驗法定期間與數字:確認「歸檔期限(60天)」與「保管年限(5年)」之起算點是否皆為「查核報告日」。
- 警惕絕對化字眼:審計準則在規範法律權利(如所有權)時,通常採取「原則規定,但法令或契約另有規定者從其規定」的彈性設計。選項中若出現「一定」、「絕對」等全稱字眼,往往是命題陷阱。
選項分析
- (A) 正確(非本題所選) 依審計準則公報第 45 號第 26 條(現行審計準則 230 號第 A21 條)規定,會計師事務所應訂定適當政策與程序,於查核報告日後及時完成最終查核檔案之彙總;通常情況下,該彙總及歸檔應在「查核報告日後 60 天內」完成。故本選項敘述正確。
第 7 題2 分
下列何者非為舞弊三角(fraud triangle)?
核心觀念
本題測驗審計人員評估受查者舞弊風險時所運用的核心分析架構——舞弊三角(Fraud Triangle)。
依命題當年(民國 109 年)有效之審計準則公報第 43 號「查核財務報表對舞弊之考量」(現行法規已由審計準則公報第 74 號取代,並對接國際審計準則為 TWSA 240,但舞弊三角之核心理論與要素定義完全一致),舞弊危險因子(fraud risk factors)主要可歸納為三大要素:
- 誘因或壓力(Incentive / Pressure):管理階層或員工具有從事舞弊之動機或承受壓力。
- 機會(Opportunity):環境或內部控制之缺失,提供其執行舞弊且不易被察覺之客觀條件。
- 態度或行為合理化(Attitude / Rationalization):舞弊者具備特定價值觀、心態或藉口,合理化其舞弊行為。
解題方法
本題屬於典型之審計學基礎觀念題。解題時直接檢視各選項是否為犯罪學家 Donald Cressey 提出、並被各國審計準則普遍採納之「舞弊三角三要素」。辨識出屬於其他架構(如內部控制五大要素)之非相關名詞,即可迅速鎖定非屬舞弊三角的選項。
選項分析
- (A) 錯誤(屬於舞弊三角): 「誘因或壓力」係指管理階層面臨達成財務目標之壓力(如維持股價、達成盈餘預測)、或員工面臨個人財務困境(如債務、賭博),促使其產生舞弊動機。
第 8 題2 分
下列有關控制風險、固有風險、偵查風險的敘述,何者正確?
核心觀念
本題測驗「查核風險模型」(Audit Risk Model, ARM)之內涵、各風險要素之定義與互動關係,以及查核人員在規劃查核工作時之作業程序順序。
註:本題以命題當年(民國 109 年)適用之我國審計準則公報第 48 號「瞭解受查者及其環境並評估重大不實表達風險」等相關規範為準。現行審計準則體系已全面接軌國際改採新編號(對應現行審計準則第 200 號及第 315 號),核心理論與判斷原則完全一致。
1. 查核風險模型公式
亦可表示為: 其中:
- (Audit Risk,查核風險):財務報表存在重大不實表達,而查核人員出具不當查核意見之風險。查核人員於規劃階段依專業判斷預先設定「可接受之查核風險」(通常維持在極低或適當之低水準)。
- (Inherent Risk,固有風險):在不考量任何內部控制下,某科目餘額或交易類別發生重大不實表達之可能性。
- (Control Risk,控制風險):受查者內部控制未能及時預防、偵出並改正重大不實表達之風險。
- 與 統稱為重大不實表達風險()。兩者均屬受查者自有的客觀狀態,查核人員無法控制或改變,僅能加以評估。
- (Detection Risk,偵查風險):查核人員所執行之查核程序未能偵出已存在之重大不實表達之風險。偵查風險是查核人員唯一能直接控制與調整的風險。
2. 風險要素之互動邏輯
在可接受之查核風險()已預先鎖定在低水準的前提下: 當評估之重大不實表達風險()愈高,可接受之偵查風險()必須愈低;查核人員須據以設計更嚴格之證實程序(擴大樣本量、將程序移至期末執行、採用更具說服力之查核程序),將整體查核風險控制在預定低水準。
解題方法
以查核實務的「規劃流程時序」與「數學反比關係」為切入點:
- 確定起點與終點: 查核規劃時,查核人員首先決定「可接受之查核風險」()目標(通常固定在低水準)。
- 評估受查者風險: 執行風險評估程序,瞭解受查者及其內部控制,評估「固有風險」()與「控制風險」()。
- 推導可接受偵查風險:
第 9 題2 分
審計準則公報要求查核人員評估受查者至少____的事件或情況,以確定受查者是否存有繼續經營重大的疑慮?
核心觀念
本題以命題當年(民國 109 年)法規為準,測驗重點為審計準則公報第 61 號「繼續經營」(現行法已修正接軌為「審計準則 570 號」,規範意旨相同)中關於受查者繼續經營能力之評估期間與起算基準日。
依審計準則公報第 61 號第 12 條規定,查核人員應評估管理階層對受查者繼續經營能力所作之評估。管理階層評估繼續經營能力之期間,自財務報表日(即資產負債表日)起算至少不得少於十二個月(即一年)。若管理階層評估之期間少於十二個月,查核人員應要求其延長該期間至自財務報表日起算至少十二個月。
解題方法
本題屬於法規記憶型的精準定位題,解題切入點在於掌握兩個關鍵要素:
- 起算基準點:繼續經營假設評估之起點,係以被查核之財報報導期間結束日為準,即財務報表日(資產負債表日),而非查核工作結束之查核報告日。
- 法定最低評估期間:為涵蓋一個完整的會計年度及合理之可見未來,準則要求之期間為至少十二個月(一年)。
將上述兩項條件結合,評估期間即為「資產負債表日後一年」,據此鎖定正確選項。
第 10 題2 分
依據審計準則公報第44號「查核歷史性財務資訊之品質管制」之規定,下列有關案件品質管制複核之敘述,何者錯誤?
核心觀念
本題考點為案件品質管制複核(Engagement Quality Control Review, EQCR)之性質、時點與獨立性規範。
法源依據說明:本題以命題當時(民國 109 年)有效之「審計準則公報第44號『查核歷史性財務資訊之品質管制』」為準。(現行法規已配合國際準則更新發布為「審計準則220號『財務報表查核之品質管理』」及「品質管理準則第1號、第2號」,惟關於案件品質管制複核應於「出具報告前完成」之核心法理與原則維持不變)。
案件品質管制複核係指在「出具查核報告前」,由客觀且未參與該案件之人員,對查核團隊所作之重大判斷及據以獲致之結論進行獨立、客觀之評估。其目的在於提供一道預防性防線,確保報告出具時之查核品質。
解題方法
本題的關鍵切入點在於區分「案件品質管制複核(事前把關)」與「事後監督檢查(事後考核)」的時間點差異:
- 案件品質管制複核(EQCR):屬於事前預防機制,其程序必須於出具查核報告日(或之前)完成。查核報告日不得早於案件品質管制複核完成之日;若存有歧見,歧見未解決前不得出具查核報告。
- 監督與檢查(Monitoring / Inspection):於出具查核報告後針對已完成案件進行之定期抽查與績效考核,用以評估事務所品質管制制度之遵循程度。
掌握時間點(出具報告前 vs. 出具報告後),即可迅速辨識出錯誤敘述。
選項分析
第 11 題2 分
下列有關書面聲明之敘述,何者錯誤?
核心觀念
本題考查審計準則公報第 52 號「書面聲明」(以命題當年民國 109 年法規為準;現行法已整編為審計準則 580 號「書面聲明」,主要規範內容相同)之核心定義、證據地位、涵蓋期間以及聲明文字之限制性條款。
- 書面聲明的法律與準則地位:書面聲明係指管理階層向查核人員提供之書面陳述,用以確認特定事項或支持其他查核證據。準則明確規範書面聲明為「查核證據」;但其本身無法提供充分且適切之查核證據,亦不能取代查核人員本應執行的其他查核程序。
- 涵蓋期間與責任主體:書面聲明應涵蓋查核報告提及之所有期間;若管理階層有異動,查核人員仍須向現任管理階層取得涵蓋所有期間之聲明。
- 限制性文字的接受度:管理階層若加註「就本公司所知」等用語,在適當條件下是實務上可接受的。
解題方法
本題為法規文字與審計概念之判斷題。解題時直接從「書面聲明的本質與證據能力」切入:
- 審計學中所有由查核人員蒐集、獲取並用以作成查核結論之資訊,均屬於查核證據(Audit Evidence)的一環。
- 選項中若直接否定書面聲明為查核證據,即為違反公報基本定義之嚴重錯誤。
選項分析
- (A) 正確: 依審計準則公報第 52 號規定,書面聲明所涵蓋之期間,應為查核報告所提及之所有財務報表及期間(例如出具兩年度之比較財務報表時,前期與本期均涵蓋在內)。因此,管理階層必須再次確認先前對前期所出具之書面聲明於目前是否仍屬適當。
第 12 題2 分
依據我國審計準則公報第64號「查核案件條款之協議」規定,查核委任書之內容最不可能包括下列何者?
核心觀念 本題測驗核心為我國審計準則公報第64號「查核案件條款之協議」(以命題當年民國 109 年法規為準;現行準則架構已代碼化為「審計準則210號」)中關於「查核委任書」(Audit Engagement Letter)之約定內容。 查核委任書係會計師與受查者管理階層或治理單位於查核開始前簽署之書面協議,旨在確認雙方對查核案件條款之共識,避免對查核之目的、範圍及各自責任產生誤解。
解題方法 解答本題應從「查核委任書的法律與契約性質」及「公報具體規範條款」切入:
- 委任書簽訂時點與功能:委任書屬於事前契約,用以約定查核之目的、範圍、雙方權責、財務報導架構、預期報告形式及商業條款(如公費、責任限制等)。
- 查核執行面之處置:查核過程中若發現問題(例如舞弊跡象、重大不實表達、內部控制缺失或查核範圍受限),會計師應依據相關審計準則之專業規範執行調查、評估與溝通程序,而非於事前由雙方在委任書中私下約定「發現問題之處理方式」。
選項分析
- (A) 管理階層對財務資訊之責任:可能包括(必備條款)。依審計準則公報第64號第10條規定,查核委任書之協議條款必須包括「管理階層之責任」(包括依適用之財務報導架構編製財務報表、維持必要之內部控制,以及提供會計師查核所需之所有資訊與完整存取權限)。故非本題所選。
- (B) 會計師賠償責任之限制:可能包括(選擇性條款)。
第 13 題2 分
資料之可靠性受其來源及性質之影響,且與資料取得之情況有關。為設計證實分析性程序而判斷資料是否可靠時,應考量的主要因素包括下列何者?
① 可取得資訊之來源 ② 可取得資訊之可比較性 ③ 可取得資訊之性質及攸關性 ④ 資訊科技環境之變化 ⑤ 為確保資訊之完整性、正確性及有效性,而對資訊之編製所設計之控制
核心觀念
本題測驗核心為證實分析性程序(Substantive Analytical Procedures)中「資料可靠性」之評估因素。
依命題當年(民國 109 年)適用之審計準則公報第 53 號「分析性程序」第 5 條及應用指引規定(現行法已調整架構並改依審計準則 520 號): 查核人員於設計並執行證實分析性程序以建立預期值時,必須評估所使用資料之可靠性。資料之可靠性受其來源及性質之影響,且與資料取得之情況有關。判斷資料是否可靠之主要考量因素包括:
- 可取得資訊之來源(Source)
- 可取得資訊之可比較性(Comparability)
- 可取得資訊之性質及攸關性(Nature and relevance)
- 對資訊編製所設計之控制(Controls over preparation)
- 資訊科技環境之變化(對資訊科技一般控制與應用控制之持續有效性產生影響,進而連動資料之完整性與正確性)
解題方法
本題之解題切入點為**「公報規範要素之掌握」與「資訊環境關聯性推論」**:
- 公報明定之四大核心要素:
- 審計準則明文規定,查核人員評估資料是否可靠時,應考量資料之來源(①)、可比較性(②)、性質及攸關性(③),以及對資訊編製所設計之控制(⑤)。
- 資訊科技環境與控制之連動:
- 現代企業高度依賴 ERP 及各類資訊系統產製財務與營運資料。依內部控制與查核原理,資訊科技環境之變化(④,例如系統更新、程式修改、作業環境異動等)會直接衝擊資訊系統的處理邏輯與控制有效性。若科技環境發生重大變化而缺乏適當監督,系統產製資料之完整性與正確性將大幅降低。因此,評估資料可靠性時,資訊科技環境之變化亦屬不可忽略之實質關鍵因素。
- 結論歸納:
- ①、②、③、④、⑤ 全數皆為判斷資料可靠性時應考量之主要因素,故應選包含全部項目的選項。
選項分析
第 14 題2 分
依審計準則公報第47號「財務報表查核之規劃」之規定,下列有關查核小規模受查者得予特別考量之敘述,何者錯誤?
核心觀念
本題測驗「小規模受查者查核規劃之特別考量」。以命題當年(民國 109 年)法規為準,本題依據「審計準則公報第 47 號『財務報表查核之規劃』」(現行法已修正為新編碼「審計準則 300 號」,規範精神一致)。
查核小規模受查者時,受查者通常組織架構精簡、內部控制及正式文件較少,因此審計準則在規劃階段給予查核人員適當的「簡化與彈性規定」,主要重點包括:
- 規劃人員編制:若全案僅由主辦會計師一人執行,可由其獨力完成規劃。
- 查核策略之簡化形式:得以簡短適當之備忘錄(Memorandum)呈現;前期的重要備忘錄經當期討論並更新後,得直接作為當期之全盤查核策略。
- 外部諮詢之運用:個人會計師執業時,若無內部團隊或技術部門支援,遇有疑難得向外部具適當經驗之查核人員或專業團體諮詢。
- 標準查核工具之採用:得採用以「控制活動較少」為假設所訂定之標準查核程式或檢查表,並視需要予以裁修。
解題方法
本題採「審計公報條文法規比對法」與「簡化實質原則」切入:
- 檢視各選項是否符合公報對小規模受查者之「彈性簡化規範」。
- 小規模受查者之查核規劃著重成本效益與實務可行性,凡符合簡化程序、降低繁複書面作業之規範皆為公報所允許;若選項出現排斥彈性作法(如限制備忘錄之更新沿用)之負面字眼,即為主要出題陷阱。
第 15 題2 分
依審計準則公報第63號「首次受託查核案件-期初餘額」規定,查核人員應閱讀前任會計師之查核報告,如前任會計師對前期財務報表表示修正式意見,下列敘述何者錯誤?
核心觀念
本題以命題當年(民國 109 年)有效之審計準則公報第 63 號「首次受託查核案件-期初餘額」(現行審計準則已轉列編碼為審計準則 510 號)為法規依據。
本題核心聚焦於兩大觀念:
- 前任會計師出具修正式意見之影響:後任查核人員在承接首次受託案件時,應閱讀前任查核報告;若前期為修正式意見,查核人員應將該事項納入本期重大不實表達風險之評估,並依該事項對本期之延續影響程度,決定是否對本期財務報表出具修正式意見。
- 期初餘額查核證據之取得與限制:複核前任會計師工作底稿僅為獲取查核證據的途徑之一,所能取得證據之足夠與適切性,受前任會計師之專業能力與獨立性影響,絕非「單靠複核底稿即可充分取得」。
解題方法
解答本題可從「法規條文規範」與「題幹情境邏輯」雙向切入:
- 題幹特定情境:題幹設定在「前任會計師對前期財務報表表示修正式意見」的前提下。此時前期財務報表已存在重大不實表達或查核範圍受限,後任查核人員不可能僅透過單純檢視前任工作底稿,就自動取得期初餘額足夠且適切之查核證據。
- 審計準則文義比對:依審計準則公報第 63 號規定,檢驗各選項對於風險評估、本期意見表達及查核程序之陳述是否符合公報原文意旨。
選項分析
- (A) 敘述正確: 依審計準則公報第 63 號第 10 條規定,若前任會計師對前期財務報表表示修正式意見,查核人員於評估本期財務報表之重大不實表達風險時,應評估導致該修正式意見之事項之影響。因為前期的重大事項極可能延續影響本期期初餘額或本期交易,故必須納入風險評估。
第 16 題2 分
下列有關銷貨退回與折讓之查核目標,何者與挪用現金之舞弊最為攸關?
核心觀念
本題考查銷貨與收款循環之查核目標、管理階層聲明,以及挪用現金(Theft/Misappropriation of Cash)舞弊的掩飾手法。
在審計準則中,交易與事項類別的管理階層聲明主要包含:
- 發生(Occurrence):記錄之交易或事項確已發生,且與受查者攸關(防範虛增、高估)。
- 完整(Completeness):所有應記錄之交易與事項均已記錄(防範漏列、低估)。
- 分類(Classification):交易與事項已記錄於適當科目。
- 截止(Cutoff):交易與事項已記錄於適當會計期間。
當舞弊者侵占顧客償付應收帳款之現金時,常利用虛構「銷貨退回與折讓」或未經授權的壞帳沖銷來沖轉應收帳款,藉此掩蓋現金被挪用之事實。由於該筆退回或折讓並未真實發生,故直接違反發生聲明。
解題方法
從會計分錄與舞弊機制切入分析:
- 正常收現分錄:
- 挪用現金的舞弊與掩飾過程:
- 職員收取顧客繳交的現金後私吞入己,此時帳上「應收帳款」仍處於未結清狀態。
- 若不將應收帳款沖銷,後續向顧客寄發對帳單或查核人員執行函證時,顧客會主張「款項早已付清」,舞弊隨即曝光。
- 為抹平該筆應收帳款且不補回現金,舞弊者最常見的手法即為虛構銷貨退回與折讓(假退貨、假折讓):
- 查核切入點:
- 帳面上記載的「銷貨退回與折讓」本質上是不存在的假交易(沒有實際退貨驗收單或合理折讓合約)。
第 17 題2 分
查核人員執行金融機構往來函證程序時,詢證函內容通常不包括下列何者?
核心觀念
本題考查金融機構往來函證的內容。查核人員向銀行等金融機構函證時,通常確認企業與金融機構間的存款、借款、保證及其他授信或承作往來,以取得相關帳戶餘額及權利義務的查核證據。判斷重點是:函證事項是否屬於企業與金融機構之間的往來,而非企業對其他交易對象的資產或交易。
解題方法
逐項辨認函證內容的對象與性質:貼現及放款、票據保證、應收帳款承購,均屬金融機構可能承作或提供的業務,會形成企業與金融機構間的往來;寄銷存貨則是企業交由受託寄銷方代為銷售的存貨,通常向寄銷受託方查證存貨數量及保管情形,並非金融機構往來函證的通常內容。
選項分析
第 18 題2 分
有關稽核人員執行作業審計(operational audit)時所採用之衡量標準(criteria),下列敘述何者不適當?
核心觀念
作業審計(operational audit)著重評估受查作業或計畫的經濟性、效率及效果。稽核人員須先建立適當的衡量標準(criteria),再將實際情形與標準比較,據以判斷績效並提出改善建議。
衡量標準可以來自過往績效、類似作業的標竿資訊,或稽核人員與受查單位管理階層及報告使用者討論後取得的共識。標準應與查核目的相關、合理且可供評估;不能為了維持獨立性,就由稽核人員不考量受查作業及使用者需求而自行決定。
解題方法
判斷各選項是否為合理的標準來源。前三項均以既有績效資料、標竿或與相關人員討論形成的共識作為依據;D 則把「稽核人員自行選定標準」與「維持獨立性」直接連結,混淆了獨立性與標準形成方式。稽核人員應保持客觀,但衡量標準仍須適切並能回應查核目的及使用者需求。
選項分析
第 19 題2 分
關於各機關接獲審計機關審核通知之後續處理,下列敘述何者最正確?
核心觀念
本題考《審計法》第 23 條,測驗機關收到審計機關「審核通知」後,應在何期限內聲復,以及決算審核是否適用同一程序。
依民國 109 年適用的《審計法》第 23 條,除決算審核依《決算法》規定辦理外,各機關應於接到通知之日起 30 日內聲復,由審計機關決定;逾期未聲復者,審計機關得逕行決定。
解題方法
抓住條文的兩個判斷點即可:
- 期限是 30 日,不是 10 日。
- 決算審核有例外,不適用本條所列的一般聲復程序,應依《決算法》規定辦理。
因此,正確敘述必須同時包含「除決算審核外」與「30 日內聲復」,符合者為 (D)。
選項分析
第 20 題2 分
關於考核施政效能、事業效能或營業效能,係包含於下列何種應注意之事項內?
核心觀念
本題考《審計法》所列各類審計事項的歸屬,關鍵在於辨認「考核施政效能、事業效能或營業效能」屬於哪一類決算審核應注意事項。本題以命題當年(民國 109 年)法規為準。
《審計法》第 68 條規定,審核各機關或各基金決算時,應注意其施政或事業計畫已成與未成之程度及其效能。題目所述效能考核,即屬此類決算審核事項。
解題方法
先抓題幹中的「考核……效能」,再對照審計法規範的審核對象。題目問的是何種「應注意之事項」,不是單問審計機關承辦哪一類業務;《審計法》第 68 條直接規範各機關或各基金決算的審核,因此選 (B)。
選項分析
- **(A) 審核中央政府總決算應注意之事項:錯誤。**中央政府總決算審核有其專門規定,題幹所列「施政、事業或營業效能」不是本題所問的該類事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