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09 地方特考四等 會計 政府會計概要 考古題詳解

109 年・地方特考・四等・會計
試題代碼 政府會計概要

第 一 題10 分

某直轄市政府之產業發展局在其單位預算編列長期投資,金額為 10 億元。然因該市政府之年度歲入不敷歲出,乃由財政局統籌融資調度,向外舉債,該年度財政局共支付利息 1,000 萬元。

請問:上開為進行長期投資而舉債之利息支出,應否予以資本化?其理由何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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核心觀念

本題以命題當年(民國 109 年)之法規為準,主要評量考生對政府借款利息處理原則、符合要件之資產(Qualifying Assets)認定,以及公立機關統籌融資體系下之會計處理之理解。主要依據包括行政院主計總處頒布之《政府會計準則公報》(如政府會計概念架構、政府長期股權投資之會計處理、政府固定資產之會計處理)與政府公庫體系之融資規範。 (註:現行法規與會計制度一致規定之基本架構對利息資本化之實質規範與命題當年相同。)

本題涉及之關鍵概念如下:

  1. 利息資本化之標的限制:借款利息得予資本化之標的,僅限於「必須經過相當長之準備或建造期間,方能達到預定使用或出售狀態」之符合要件之資產(例如自行購建之固定資產、公共設施、需開發期之無形資產等)。金融性資產(如長期股權投資、債券投資)於取得即已處於可供持有或運作狀態,非屬符合要件之資產,其利息一律不得資本化。
  2. 長期投資之成本構成:長期股權投資之原始取得成本,僅能包括取得時之公允價值及「直接可歸屬之取得成本」(如手續費、交易稅等直接交易成本)。後續或附隨產生之融資成本(借款利息)並非取得資產本體之必要代價,不得計入投資成本。
  3. 政府統籌融資之特性:地方政府歲入不敷歲出時,由財政局本於公庫統一調度職權統籌舉債,屬於政府之一般性融資成本,並非個別機關(產業發展局)專為該投資案專款專用發行之專案借款,應由財政局列為當年度之融資利息支出。

解題方法

本題為申論簡答題,應採「先下定論,再分層剖析法理與制度」之論述架構:

  1. 結論破題:直接且肯定表明「不應予以資本化」,該 1,000 萬元利息應全數認列為當期支出(費用)。
  2. 理由一:標的資產非屬「符合要件之資產」
  • 得予借款利息資本化之資產,其核心要件在於資產「必須經歷相當長準備期間(Substantial period of time)始能達可供使用或出售狀態」。
  • 本案之支出為「長期投資」(金額為 10 億元),性質屬於金融性股權或基金投資,自交付款項、辦理登記或交割完成時起,即已處於可持有並獲取報酬之狀態,毋須進行冗長之實體建造或施工準備,本質上不符合資本化標的資產之定義。
  1. 理由二:融資成本不得列入長期投資之初始取得成本
  • 依長期投資會計處理準則,投資之原始認列金額係以成交價款加上直接必要交易費用為限。
  • 舉債利息純屬資金籌措管道(融資決策)所產生之財務代價,若將利息計入長期投資成本,將導致同一項長期投資僅因籌資方式(以公庫原有存量現金支付 vs. 舉債支付)不同而產生不同的入帳成本,違背資產衡量之客觀性。
  1. 理由三:統籌融資調度非屬專案借款,屬整體公庫之當期財務支出
  • 題示該筆融資係「因該市政府之年度歲入不敷歲出,乃由財政局統籌融資調度,向外舉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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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二 題10 分

政府為遂行其施政目的,會依法令設置不同型態之執行組織,以發揮政府職能。決定哪些個體該列入政府會計的範圍,應有其衡量之基準。

請問:上述衡量之基準為何?勞工退休基金(新制)是否屬於政府會計範圍內的個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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核心觀念

本題旨在測驗政府會計個體(Reporting/Accounting Entity)之界定基準,以及實務上特種基金(信託基金)於政府會計體系中之歸屬判定。 相關理論與法令規範以**命題當年(民國 109 年)**法規為準:

  1. 《政府會計準則公報第一號——政府會計概念之架構》:界定政府個體之範圍與衡量基準,核心在於「組織之法定性」、「政府之控制力」、「公共受託責任」與「財務依賴/最終責任」。
  2. 《預算法》第 4 條與第 19 條:信託基金之定義及特種基金預算之編製。
  3. 《勞工退休金條例》第 23 條與第 34 條:勞工退休基金(新制)之收支、運用管理組織,以及國庫負有最低保證收益之法定責任。

解題方法

本題屬於「觀念定義+法規實務應用」的申論簡答題,應採**演繹法(兩段式推論)**作答:

  1. 前段(理論建立):引據《政府會計準則公報第一號》,完整闡述決定個體列入政府會計範圍的四大客觀衡量基準(法定組織、控制能力、受託責任、財務關聯)。
  2. 後段(個案涵攝):將「勞工退休基金(新制)」依前述四大衡量基準逐一檢驗,特別著重於「受託管理組織」、「信託基金性質」以及「國庫保證二年期定存最低收益之最終財務責任」,論證其必然屬於政府會計範圍內的個體。

試題詳解

一、決定個體列入政府會計範圍之衡量基準

依《政府會計準則公報第一號》及政府會計理論,政府為遂行施政目的而設置之執行組織,決定其是否應列入政府會計範圍(即構成「政府個體」),通常考量下列衡量基準:

  1. 組織之法定性基準(依法令設置): 個體係本於國家憲法、法律、法規命令或自治法規所設置,具有法定執行組織地位,用以行使公權力、推動公共政策或履行政府法定職能。
  2. 政府之實質控制力基準(控制能力): 政府對該個體之財務、人事或營運政策具有主導、指揮或監督之權力。具體表徵包括:政府有權任免其主要決策首長或管理階層、核定其施政計畫、監督其日常營運,或對其重大決策擁有否決權。
  3. 公共受託責任基準(受託責任): 個體所管理、運用或支配者為公共資源,或係受託代為保管具有公共性質之資產,負有向民意代表機關(立法院/議會)與社會公眾交代其資源運用合法性、效益性之責任。
  4. 財務依存性與最終財務責任基準(財務關聯): 政府與該個體間存在實質財務連結,包含:
  • 該個體主要營運經費依賴政府編列預算撥補;
  • 該個體之營運利益、賸餘歸屬於政府公庫;
  • 政府對該個體之債務負有保證義務,或對其營運虧損、法定給付義務負最終補足之法定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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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三 題15 分

請為某地方政府稅務局的下列交易,做該有之分錄。

  1. 109 年 8 月 20 日,該局收到抵繳遺產稅之上市櫃公司股票 2,500,000 元。

  2. 109 年 11 月 15 日,該局售出上開抵繳遺產稅之股票,收到現金 2,700,000 元,並立即解繳公庫。

  3. 109 年 12 月 31 日,該局查明該地方政府納稅義務人之應納稅款共 1,500,000 元,其中包括未提起行政救濟,或已提起行政救濟並經判決確定者。根據以往經驗,上開應納稅款預估約有 5% 無法收回。

  4. 110 年 4 月 10 日,該局收到上開應納稅款中的 50,000 元,隨即解繳公庫。

  5. 110 年 5 月 10 日,代庫機構代收上開應納稅款中之 950,000 元,但尚未解繳公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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核心觀念

本題測驗地方政府稅務局(徵課機關/公務單位會計)對於稅課收入之認列、衡量、實物抵繳、處分損益,以及應收稅款收納解庫之會計處理。本題以命題當年(民國 109 年)有效之法規為準,現行法規處理原則亦同。

  1. 實物抵繳稅款之認列與處分: 依《政府會計準則公報第 4 號:政府收入之認列與衡量》規定,納稅義務人依法以實物(如股票、土地等)抵繳稅捐時,稽徵機關應按核定之抵繳金額認列為資產(「實物抵繳稅款」或「有價證券」),並認列為「稅課收入」。嗣後處分該實物時,處分售價高於或低於抵繳金額(帳面金額)之差額,應認列為處分年度之「財產收益」(或「處分資產利益」)或「財產損失」。
  2. 應課徵稅捐之認列條件與呆帳提列: 依《政府會計準則公報第 4 號》規定,應課徵之稅捐,若納稅義務業已發生、金額可合理確定,且「具法律強制執行力」(如未提起行政救濟,或提起行政救濟經判決確定者),應認列為「應收稅款」及「稅課收入」。同時,應按以往經驗估計可能無法收回之金額,提列「備抵呆帳-應收稅款」,並作為稅課收入之減項。
  3. 收納與解庫科目之區分: 依《地方政府普通公務單位會計制度一致規定》:
  • 稅務局收到現金並隨即解庫者,直接借記「繳付公庫數」,沖銷「應收稅款」。
  • 代庫機構(公庫代理銀行)已代收但尚未解繳公庫總庫入帳者,應借記「在途公庫款」,沖銷「應收稅款」。

解題方法

依序分析各筆交易之切入點、科目判定與計算推導:

1. 109 年 8 月 20 日(收到抵繳遺產稅之股票)

  • 切入點:收到抵繳稅款股票,依核定抵繳金額入帳,認列資產及當期稅課收入。
  • 會計科目:借記「實物抵繳稅款」(或「有價證券」)$2,500,000,貸記「稅課收入」$2,500,000。

2. 109 年 11 月 15 日(處分股票並解庫)

  • 切入點:出售抵繳股票,收取現金解庫,沖銷資產帳面金額,差額認列處分利益。
  • 計算步驟:
  • 處分售價:$2,700,000
  • 帳面金額:$2,500,000
  • 處分利益:$2,700,000−2,700,000 - $2,500,000=2,500,000 = $200,000(認列為「財產收益」或「處分資產利益」)
  • 分錄推導: 收到款項並隨即解庫,可將收現與解庫合併為單一分錄,借記「繳付公庫數」$2,700,000。

3. 109 年 12 月 31 日(查明應納稅款與估計無法收回數)

  • 切入點:未提起救濟或判決確定之應納稅款,具法律強制執行力,應於期末認列為應收款項;依經驗估計之呆帳,作為稅課收入之減項。
  • 計算步驟:
  • 應收稅款毛額:$1,500,000
  • 估計無法收回金額(備抵呆帳): $1,500,000×5%=$75,000\$1,500,000 \times 5\% = \$75,000
  • 稅課收入淨額: $1,500,000−$75,000=$1,425,000\$1,500,000 - \$75,000 = \$1,425,000
  • 會計處理: 借記「應收稅款」$1,500,000,貸記「備抵呆帳-應收稅款」$75,000、貸記「稅課收入」$1,425,000。

註:亦有作法採總額法認列稅課收入 $1,500,000,再提列呆帳損失/業務支出 $75,000;但公報明定估計無法收回數作為「稅課收入之減項」,採淨額法貸記「稅課收入」最符公報精神。

4. 110 年 4 月 10 日(收到應納稅款並解庫)

  • 切入點:稅務局自行收取應納稅款 $50,000 並解庫,沖銷前期認列之「應收稅款」,資金送入公庫認列「繳付公庫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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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四 題15 分

請為某地方政府之衛生局(單位會計)下列交易事項,做該有之分錄。

  1. 109 年 2 月 10 日執行歲出分配預算時,遇 COVID-19 疫情爆發,致原編公共衛生防疫經費不足,經報請上級主管機關(縣政府)核定,動支該局之第一預備金 15,000,000 元,並分配 2 月份 5,000,000 元。

  2. 109 年 2 月 22 日發現這波疫情來勢洶洶,動支第一預備金 15,000,000 元尚有不足,乃向縣政府申請核准動支第二預備金 40,000,000 元,縣政府於 109 年 2 月 25 日核准,該局分配 2 月份之數額 20,000,000 元。

  3. 截至 109 年 2 月 28 日止,上開動支之第一預備金與第二預備金之支出,經查計有用於招募臨時之防疫人員的人事支出 1,000,000 元、購買防疫酒精、口罩等物品之業務支出 20,000,000 元。

  4. 109 年 2 月 28 日為強化防疫之機動性,增購 2 輛救護車,每一輛 1,500,000 元。(暫不考慮折舊問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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核心觀念

本題以命題當年(民國 109 年)法規為準,核心依據為民國 109 年 1 月 1 日起全面實施之現行《中央政府普通公務單位會計制度之一致規定》(地方政府準用)及《預算法》。主要測驗以下四大核心觀念:

  1. 第一預備金之動支與預算控制(預算法第 22 條、第 64 條): 第一預備金編列於各機關之「單位預算」歲出預算中,數額不得超過經常支出總額 1%1\%。各機關動支第一預備金,本質上屬於單位內部經費之流用與調整,其「歲出預算總額」並未增加。經核定分配時,僅係將未分配之歲出預算轉為已分配之歲出分配預算。
  2. 第二預備金之動支與預算控制(預算法第 22 條、第 70 條): 第二預備金係由直轄市、縣(市)政府統籌編列於「總預算」中,非屬各機關原編之單位預算。各機關報經核准動支第二預備金,性質相當於主管機關撥給該機關額外之歲出預算,會使該單位的「歲出預算總額」實質增加,對應之預算平衡科目為「預算控制數」。
  3. 預算控制科目之借貸方向: 依一致規定,歲出類預算科目代表「法定支用權限」,其正常餘額在貸方(預算成立時貸記:歲出分配數、歲出預算數;借記:預算控制數)。因此,當預算由「未分配」轉為「已分配」時,未分配減少記在借方,已分配增加記在貸方。
  4. 平時支出與固定資產資本化處理: 民國 109 年新制公務單位會計採行單軌制與修正權責發生基礎:
  • 經常性耗用支出認列為「人事支出」或「業務支出」,由公庫統簽撥付時貸記「公庫撥入數」。
  • 購置耐用年限兩年以上且金額達一定標準之設備,直接列入普通公務帳予以資本化(借記各該固定資產科目,如「交通及運輸設備」),不再使用舊制之「資本支出」與固定資產平衡帳雙軌分錄。

解題方法

本題為單位會計之交易分錄題,應依時序逐筆判斷各交易之法律效力、預算增減與會計科目歸屬:

第 1 題:109 年 2 月 10 日動支第一預備金

  • 性質分析:第一預備金原本即編列於衛生局之法定歲出預算中,總額已經存在於衛生局之預算帳內(列於未分配之「歲出預算數」)。動支第一預備金 15,000,00015,000,000 元並分配 2 月份 5,000,0005,000,000 元:
  1. 已核定分配的 5,000,0005,000,000 元:由未分配預算轉為已分配預算,借記「歲出預算數」5,000,0005,000,000 元,貸記「歲出分配數」5,000,0005,000,000 元。
  2. 尚未分配的 10,000,00010,000,000 元(15,000,000−5,000,00015,000,000 - 5,000,000):因仍在「歲出預算數」總額內,僅屬機關內部計畫科目之明細變更,總帳之歲出預算數總額未變,故總帳不另作分錄,僅於預算控制明細帳登載。

第 2 題:109 年 2 月 22 日申請與 2 月 25 日核准動支第二預備金

  • 109 年 2 月 22 日:衛生局提出動支申請,此時主管機關(縣政府)尚未核准,法律權限與預算額度尚未成立,屬於內部公文簽核程序,不作分錄。
  • 109 年 2 月 25 日:縣政府核准動支第二預備金 40,000,00040,000,000 元,衛生局歲出預算總額實質增加 40,000,00040,000,000 元:
  1. 2 月份核定分配數為 20,000,00020,000,000 元,貸記「歲出分配數」20,000,00020,000,000 元。
  2. 尚未分配之數額為 20,000,00020,000,000 元(40,000,000−20,000,00040,000,000 - 20,000,000),貸記「歲出預算數」20,000,00020,000,000 元。
  3. 借方以平衡科目「預算控制數」40,000,00040,000,000 元平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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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1 題2 分

依中央政府普通公務單位會計制度之一致規定,乙機關以 20,000 元出售已完成報廢程序之公務車一輛,其會計分錄為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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核心觀念

本題以命題當年(民國 109 年)實施之「中央政府普通公務單位會計制度之一致規定」為準,核心測驗觀念包括:

  1. 固定資產報廢與變賣之程序與帳務劃分:固定資產於「完成報廢程序」時,原資產帳面成本與累計折舊即已全數沖銷除列;後續進行「變賣處分」時,帳上已無該資產之餘額。
  2. 解繳國庫之會計處理:公務機關變賣廢舊資產所得之款項依法應解繳國庫,會計上借記淨資產(權益)類之「繳付公庫數」科目。
  3. 處分資產損益之認列科目:變賣已除列之報廢固定資產,其所得價款(帳面金額為 0)應全數認列為「財產交易利益」,而非列入「其他收入」。

解題方法

本題之交易推導可拆解為兩個會計階段:

  1. 第一階段(報廢時,非本題要求分錄,但為判斷關鍵): 公務車於完成報廢程序時,機關已作成除列分錄:
  • 借:累計折舊-交通及運輸設備
  • 借:財產交易損失(若有未折減餘額)
  • 貸:交通及運輸設備(原始成本) 因此,公務車在帳上的帳面價值已歸零,「交通及運輸設備」科目已無該車餘額。
  1. 第二階段(變賣報廢公務車所得價款 20,00020,000 元並繳庫):
  • 借方:收到變賣款並依規定解繳公庫,應借記「繳付公庫數」20,00020,000 元。
  • 貸方:因資產已於先前報廢除列,帳面價值為 0,變賣所得之全額皆屬處分財產之利得,依中央政府普通公務單位會計制度之一致規定之會計科目定義,應貸記「財產交易利益」20,00020,000 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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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2 題2 分

依中央政府普通公務單位會計制度之一致規定,丙機關收到民間捐贈之硬體資訊設備,其會計分錄為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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核心觀念

本題測驗核心為受贈固定資產之認列與會計科目分類。

  • 法規依據(以命題當年民國 109 年法規為準):
  1. 《中央政府普通公務單位會計制度之一致規定》:公務機關受贈非現金財產(實體資產)時,應依公允價值或評定價值入帳,借記相關固定資產科目,貸記「捐獻及贈與收入」。
  2. 行政院《財物標準分類》與會計科目對照:公務機關之固定資產分類緊扣財物標準分類,其中電腦硬體、伺服器、網路設備等硬體資訊設備,屬於「機械及設備」類別。 (註:現行會計法規與一致規定對受贈財產之處理原則及科目分類仍維持相同架構,並未修正。)

解題方法

解題時應從「借貸雙向」切入判定:

  1. 貸方判斷(交易性質): 丙機關接受民間無償贈與,屬於政府經濟資源之淨流入,應認列為收入性質之「捐獻及贈與收入」,不得列為出售、交換資產所產生之「財產交易利益」,亦不可漏列會計分錄。
  2. 借方判斷(資產科目歸屬): 普通公務單位會計制度之固定資產主要科目包含:土地、土地改良物、房屋建築及設備、機械及設備、交通及運輸設備、雜項設備等。依規定,硬體資訊設備屬於「機械及設備」,普通公務單位會計科目中並無「業務設備」一科。

綜合上述推導,完整會計分錄為: 借:機械及設備   貸:捐獻及贈與收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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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3 題2 分

甲機關將一輛公務車(取得成本 800,000 元、已提列折舊 200,000 元)贈與民間團體。依中央政府普通公務單位會計制度之一致規定,甲機關應為之會計分錄為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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核心觀念

本題以命題當年(民國 109 年)「中央政府普通公務單位會計制度之一致規定」為準(現行制度科目與處理原則仍維持相同精神)。

  1. 固定資產除列與處分:政府機關將固定資產贈與民間團體,屬於非交換交易之處分行為。資產除列時,必須同時沖銷該資產之「原始取得成本」與已提列之「累計折舊」。
  2. 財產交易損失之認列:公務機關將財產無償移轉或贈與民間團體,並未收取任何對價,其尚未折減之帳面價值(取得成本減累計折舊)即為處分財產之損失,應列為當期之「財產交易損失」(支出類科目),納入當期收支營運表計算。
  3. 區分「贈與民間」與「政府機關間撥移」:
  • 移轉對象為民間團體:屬於政府外部之處分行為,未獲補償之帳面價值應認列「財產交易損失」。
  • 移轉對象為其他政府機關(公務機關間無償撥移):屬於政府整體內部財產調配,方依規定列為財產撥出數或調整公庫權益/資產負債淨額。

解題方法

依據題意與會計制度一致規定之規範,依序進行下列三步驟推導:

  1. 計算公務車除列時之帳面價值: 帳面價值=取得成本−累計折舊=800,000−200,000=600,000 元\text{帳面價值} = \text{取得成本} - \text{累計折舊} = 800,000 - 200,000 = 600,000 \text{ 元}

  2. 除列資產帳面科目:

  • 沖銷原始成本:貸記「交通及運輸設備」800,000800,000 元。
  • 沖銷已提列累計折舊:借記「累計折舊-交通及運輸設備」200,000200,000 元。
  1. 認列處分差額: 甲機關贈與民間團體無收取任何現金或對價,未攤銷之帳面價值 600,000600,000 元應認列為當期損失,借記「財產交易損失」600,000600,000 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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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4 題2 分

甲機關以影印機(成本 60,000 元,已提列折舊 20,000 元,公允價值 30,000 元)與 A 公司交換公允價值 30,000 元之公務機車。甲機關依中央政府普通公務單位會計制度之一致規定,所認列之財產交易利益或損失為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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核心觀念

本題以命題當年(民國 109 年)行政院主計總處所頒行之「中央政府普通公務單位會計制度之一致規定」(以下簡稱《一致規定》)為準(現行法之相關會計處理原則亦維持一致)。

  1. 固定資產交換之衡量原則: 公務機關以財產與外界(如民營企業)進行非貨幣性資產交換時,換入資產應按「換出資產之公允價值」作為取得成本入帳(若換入資產之公允價值更為明確,亦得按換入資產之公允價值入帳)。
  2. 財產交易損益之認列: 換出資產之「公允價值」與其「帳面金額」(取得成本扣除累計折舊)之差額,應認列為「財產交易利益」或「財產交易損失」: 換出資產帳面金額=取得成本−累計折舊\text{換出資產帳面金額} = \text{取得成本} - \text{累計折舊} 財產交易損益=換出資產公允價值−換出資產帳面金額\text{財產交易損益} = \text{換出資產公允價值} - \text{換出資產帳面金額}
  • 若公允價值 >> 帳面金額,差額認列為「財產交易利益」。
  • 若公允價值 << 帳面金額,差額認列為「財產交易損失」。

解題方法

步驟一:計算換出資產(影印機)之帳面金額 影印機帳面金額=成本 60,000 元−累計折舊 20,000 元=40,000 元\text{影印機帳面金額} = \text{成本 } 60,000\text{ 元} - \text{累計折舊 } 20,000\text{ 元} = 40,000\text{ 元}

步驟二:計算財產交易損益 財產交易損益=公允價值 30,000 元−帳面金額 40,000 元=−10,000 元\text{財產交易損益} = \text{公允價值 } 30,000\text{ 元} - \text{帳面金額 } 40,000\text{ 元} = -10,000\text{ 元} 計算結果為負數,表示換出資產之公允價值低於帳面金額,應認列「財產交易損失 10,000 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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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5 題2 分

基隆市政府為辦理 B 計畫,向內政部申請補助 180 萬元。內政部經審符合補助條件,同意補助 150 萬元,第一期款 30% 於核定後撥付,第二期款俟基隆市政府提送結案報告,再按實際結算金額撥付。內政部於撥付第一、二期款時應借記之會計科目如下,何者正確?

這一題的完整詳解

核心觀念

本題以命題當年(民國 109 年)法規為準,核心依據為行政院主計總處訂定之《中央政府普通公務單位會計制度一致規定》及《中央政府各機關單位預算執行要點》。

  1. 移轉性支出之認列:中央政府公務機關(內政部)對地方政府辦理各項計畫之補助款,性質上屬於「政府間之移轉性支出」。中央機關依核定進度撥付補助款時,不論為第一期款或後續款項,均直接列為當年度之補助支出,借記支出類科目,貸記「國庫撥入數」(或「專戶存款」)。
  2. 會計科目位階:依普通公務單位會計科目之規範,地方政府按其行政層級區分補助科目。基隆市為省轄市,在會計科目體系中歸屬於「補助臺灣省各縣市」(若受補助對象為直轄市,則使用「補助直轄市」)。(註:現行法規配合省級機關去任務化陸續精簡調整,但解題仍以命題當年一致規定之標準科目為準。)
  3. 非屬暫付或應付款:補助款撥付時,已實質發生預算執行與支出行為,並非款項性質未定之借支,不適用「暫付款」;撥款時亦無預立負債再行沖轉之必要,故不適用「應付其他政府款」或「其他應付款」。

解題方法

本題解題切入點在於判斷「撥付補助款時之交易性質」與「各期款項之會計處理是否有一致性」:

  1. 辨識會計主體與對象:
  • 記帳主體:內政部(中央公務機關)。
  • 受補助對象:基隆市政府(非直轄市之縣市層級)。
  • 支出科目代碼歸屬:應借記「補助臺灣省各縣市」。
  1. 第一期款撥付(核定後撥付 30%30\%):
  • 撥付金額:1,500,000×30%=450,0001,500,000 \times 30\% = 450,000 元。
  • 依公務預算執行規定,中央各機關撥付地方政府補助款時,應按核定計畫直接列為支出。實務上不論是否需俟結案檢據核銷,撥款當下即已符合預算支用程序,直接作支出處理(若結案有賸餘款,再另行辦理支出收回或繳庫),因此第一期款撥付時應借記「補助臺灣省各縣市」。
  1. 第二期款撥付(提送結案報告後按實結算撥付):
  • 依實際結算金額撥付剩餘補助款,性質同屬履行該補助計畫之支出,撥付時同樣直接認列為補助支出,借記「補助臺灣省各縣市」。
  1. 分錄表達:
  • 第一期款撥付: 借:補助臺灣省各縣市450,000\text{借:補助臺灣省各縣市}\quad 450,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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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6 題2 分

關於中央政府特種基金之會計處理,依政府會計準則公報規定,下列敘述何者錯誤?

這一題的完整詳解

核心觀念

本題測驗核心為特種基金之性質分類及其適用之會計規範。依命題當年(民國 109 年)適用之**政府會計準則公報第一號「政府會計概念架構」**第 50 段至第 52 段規定,政府特種基金依其營運性質與財務管理目的不同,分別適用不同的會計規範基礎:

  1. 營業基金:具商業營運性質,原則採用民營事業適用之一般公認會計原則。
  2. 作業基金:屬業權型特種基金,強調成本回收與財務自主,原則採用企業會計準則。
  3. 特別收入基金、資本計畫基金、債務基金:屬政事型特種基金,目的在執行特定政務,原則依政府會計準則公報辦理。
  4. 信託基金:屬受託代管性質,得另訂會計準則公報或會計制度辦理。

解題方法

解題之切入點在於區分基金的「經濟實質」是業權型還是政事型:

  1. 商業導向/自給自足(業權型):
  • 營業基金以營利為導向,對標民間企業,故適用民營事業之一般公認會計原則。
  • 作業基金以成本回收為導向,依公報規定原則銜接商業導向之「企業會計準則」。
  1. 政務導向(政事型):
  • 特別收入基金(例如:衛福部之健保安全準備、地方各項特種基金等)其財源多來自特種稅課、規費或指定捐款,目的在支應特定政務支出,不以營利或自給自足為目的,因此本質上屬於政事型基金,會計處理必須遵照政府會計準則公報,絕非採用「民營事業適用之一般公認會計原則」。

選項分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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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7 題2 分

依政府會計準則公報及中央政府普通公務單位會計制度之一致規定,下列敘述何者正確?

① 公務機關支付委辦費時,貸記「公庫撥入數」科目。 ② 依契約預先撥付委辦費,平時採權責發生基礎者,借記「業務支出」科目。 ③ 依契約預先撥付委辦費,平時採現金基礎者,借記「預付款」科目。 ④ 預先撥付委辦費於會計年度終了尚未支用部分,應認列為預付款項。

這一題的完整詳解

本題以命題當年(民國 109 年)法規為準,規範依據為《政府會計準則公報》及行政院主計總處訂頒之《中央政府普通公務單位會計制度之一致規定》。

核心觀念

  1. 公庫集中支付制度與科目對應:中央政府普通公務機關各項政事支出,除零用金由機關自行週轉外,均透過國庫集中支付制度辦理。機關支付各項經費時,資金由公庫直接撥付受款人,公務機關帳上貸記「公庫撥入數」(為政府基金之專屬科目,性質相當於權益增數)。
  2. 預付款項之平時記帳基礎:
  • 權責發生基礎(先實後虛法):款項預先支付時,因受託單位尚未實際履行契約或辦理報支,經濟效益尚未耗用,平時應先認列為資產,借記「預付款項」(或「預付款」)科目;待取得支用憑證或完成結報時,再轉列支出。
  • 現金基礎(先虛後實法):款項預先支付時,平時先視為當期費用認列,借記「業務支出」(或其他相關支出)科目;會計年度終了時,再將未耗用部分調整轉回資產。
  1. 期末衡量與調整:政府會計期末編製財務報表必須遵循權責發生基礎。不論平時採何種基礎,年度終了尚未支用之預撥委辦款項,因勞務尚未提供或未符實質耗用,均應認列為「預付款項」(資產)。

解題方法

本題為政府會計實務分錄與基礎認列之綜合判斷題,解題切入點在於區分:

  1. 支付端的對應科目:公庫統籌支付款項時之貸方科目設定。
  2. 平時處理之會計基礎:辨析「權責發生基礎(資產法)」與「現金基礎(費用法)」在預撥時借方科目的差異。
  3. 期末調整之最終結果:年度終了編表必為權責發生制,未支用之預付款項屬流動資產。

選項分析

  • ① 敘述正確: 公務機關委託其他機關或團體辦理業務而支付委辦費時,簽發付款憑單由國庫集中支付,公務機關並未持有庫款,故於撥付時應貸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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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8 題2 分

甲機關編列歲出預算 90 萬元用以購置公務車,惟實際僅支出 80 萬元。依中央政府普通公務單位會計制度之一致規定,下列敘述何者正確?

這一題的完整詳解

核心觀念 本題以命題當年(民國 109 年)施行之「中央政府普通公務單位會計制度之一致規定」為準(現行規定之基本架構亦同)。核心考點在於釐清預算執行面與會計帳務面之處理差異:

  1. 預算執行數之認定:法定預算數(9090 萬元)為支用上限,預算執行之歲出數係依「實際支用數」(或實現數)認列,而非依原「預算編列數」認列。實際未支用之預算數(1010 萬元)屬預算賸餘(節約),不計入當期歲出執行數。
  2. 資本支出之資本化原則:普通公務單位會計採權責發生基礎。購置耐用年限逾兩年且達一定金額門檻之耐久性財產(公務車),在預算執行上雖屬於資本門之「歲出」,但在會計帳務上應予「資本化」,借記資產類科目「交通及運輸設備」,不得列為費用性質之「支出」。

解題方法 將經濟業務拆解為「預算執行面」與「會計帳務面」兩步驟分析:

  1. 步驟一:判斷預算執行數
  • 機關編列歲出預算 $900,000,實際僅支出 $800,000。
  • 預算執行歲出認列金額以實支金額為準,故認列歲出 $800,000。
  1. 步驟二:分析會計帳務分錄
  • 購置公務車屬於資本支出,應資本化為固定資產。
  • 支付款項時由公庫代理支領,其會計分錄為:
借:交通及運輸設備800,000貸:公庫撥入數800,000\begin{aligned} \text{借:} & \text{交通及運輸設備} \quad 800,000 \\ \text{貸:} & \text{公庫撥入數} \quad\quad\quad 800,000 \end{aligned}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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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9 題2 分

X1 年 5 月 5 日,A 廠商繳納現金 10 萬元給甲機關作為履約保證金。依中央政府普通公務單位會計制度之一致規定,應作之分錄為何?

這一題的完整詳解

核心觀念

本題以命題當年(民國 109 年)施行之《中央政府普通公務單位會計制度之一致規定》為準,測驗普通公務機關收受外來款項時,資產與負債科目的正確選用:

  1. 庫存現金與專戶存款之劃分:機關出納收受外界繳納之現金,在尚未解繳公庫代理銀行保管專戶之前,屬於機關掌管之庫存現款,應列為流動資產「各機關現金」;待實際解存銀行專戶後,始轉列「專戶存款」。
  2. 存入保證金與應付保管款之辨析:
  • 存入保證金:指機關收受廠商或個人為擔保契約履行、招標規範等所繳交之款項(如押標金、履約保證金、保固保證金等)。
  • 應付保管款:指機關依法律、命令或契約代為保管之款項(如代扣員工薪資所得稅、健保費自付額、工程保留款、代辦經費等),性質非屬履約擔保。

解題方法

本題採兩步驟判定會計分錄:

  1. 借方(資產端)判定: 題目敘述「A 廠商繳納現金 10 萬元給甲機關」,此時為甲機關出納人員收訖現金之時點,款項尚在庫存狀態,尚未存入銀行專戶,故資產增加應借記「各機關現金」1010 萬元。
  2. 貸方(負債端)判定: 該款項性質為「履約保證金」,係用以擔保廠商依約履行義務之保證金性質,依法令規範與科目定義,應貸記流動負債「存入保證金」1010 萬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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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10 題2 分

乙財團法人係甲機關捐助基金 80% 成立之私法人,下列敘述何者錯誤?

這一題的完整詳解

核心觀念

本題測驗「政府捐助之財團法人」在預算法制上的監督規範,以及「政府會計報導個體」的涵蓋範圍。解題核心在於區分私法人地位之財團法人與政府會計報導個體的界線,並掌握涉及政府捐助基金累計超過 50% 之財團法人的法定監督要求(以命題當年民國 109 年法規為準):

  1. 政策宣導標示廣告:《預算法》第 62 條之 1 規定,政府捐助基金累計超過 50% 之財團法人,編列預算辦理政策宣導時,應明確標示其為廣告。
  2. 預算送立法院審議:《預算法》第 41 條第 4 項及《財團法人法》第 41 條規定,政府捐助基金累計超過 50% 之財團法人,主管機關應將其年度預算書送立法院審議。
  3. 政府會計報導個體範圍:依《政府會計準則公報第二號——政府會計報導個體》及《政府會計概念架構》,政府會計報導個體以政府實質控制且屬政府公限體制內的個體(公務機關、政事型特種基金、業權型特種基金等)為主。財團法人本質為私法人,其本身的全部營運收支依非營利組織或專屬財團法人會計處理準則辦理,並不直接「全數納入」政府會計報導個體之合併或彙總財務報表;政府端僅就其「捐助」、「補助」及權益投資份額之變動進行會計記錄與資訊揭露。

解題方法

本題採「法條門檻比對」與「會計報導邊界判斷」雙軌切入:

  1. 檢驗 80% 之法人屬性:甲機關捐助基金達 80%(超過法定關鍵門檻 50%),乙財團法人在法律上定位為「政府捐助之財團法人」,受立法院公帑監督法規(預算法、財團法人法)之高度規範。以此檢驗 (A)、(B)。
  2. 檢驗會計報導邊界:區分「政府對外的補助交易」與「受補助私法人內部的全數收支」。政府補助款屬於甲機關預算執行之支出,當然納入甲機關之會計報導;但乙法人內部的各項自主營運收支,並非政府總預算或公務會計個體的收支,不可全數納入政府會計報導個體。以此檢驗 (C)、(D)。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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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11 題2 分

依決算法之規定,下列何者屬於附屬單位決算?

這一題的完整詳解

核心觀念

本題以命題當年(民國 109 年)法規為準(現行決算法與預算法相關規定亦同)。

本題旨在測驗《決算法》與《預算法》中,特種基金決算編審層級之劃分——區分**「附屬單位決算」與「附屬單位決算之分決算」**。

  1. 法規依據:
  • 《決算法》第 16 條第 2 項規定:「前項特種基金決算,其附屬單位決算及附屬單位決算之分決算,準用預算法關於附屬單位預算之規定。」
  • 《預算法》第 16 條及第 20 條規定:特種基金應編造附屬單位預算;附屬單位預算內,並應編入其所屬各單位之分預算。
  1. 層級界定:
  • 附屬單位決算:各特種基金(如營業基金、作業基金等)獨立向主管機關及立法院負責之主體事業,編造附屬單位決算。
  • 附屬單位決算之分決算:附屬單位(特種基金主體)所屬之分支機構、生產廠處,或其轉投資且具控制力之附屬事業,則編造附屬單位決算之分決算。

解題方法

解題切入點在於檢視中央政府各特種基金(特別是營業基金/國營事業)的組織隸屬關係與編製層級:

  • 判斷該事業主體是由主管部會直接管轄之特種基金法人(編造附屬單位決算),或是隸屬於其他特種基金主體之下的子公司或附屬工廠(編造附屬單位決算之分決算)。

選項分析

  • (A) 臺灣銀行股份有限公司:錯誤。 臺灣銀行股份有限公司為「臺灣金融控股股份有限公司」百分之百持股之子公司。在中央政府特種基金體系中,由母公司「臺灣金融控股股份有限公司」編造附屬單位決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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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12 題2 分

依中央政府普通公務單位會計制度之一致規定,甲機關收取員工應負擔之公保、勞保、健保款項時,應貸記下列何者?

這一題的完整詳解

核心觀念

本題測驗重點為普通公務單位負債類會計科目之定義與會計處理(以命題當年民國 109 年之《中央政府普通公務單位會計制度之一致規定》為準;現行法規相關科目定義維持一致)。

公務機關辦理薪津發放或收取相關款項時,對於「員工自行負擔」之法定保險費(如公教人員保險、勞工保險、全民健康保險自付額)及代扣稅款,機關僅係代為經手並負有轉繳承保機構或稅捐稽徵機關之義務,屬於典型的「代收代付」性質,應列入流動負債之應付代收款科目。


解題方法

  1. 交易實質分析: 機關向員工收取「其應自行負擔之公保、勞保、健保款項」時,該筆款項並非機關之收入或支出減項,機關亦非款項之最終所有權人,而是取得代管現金的同時,對外產生「應向承保機構繳付保險費」之法定支付義務(負債)。
  2. 會計分錄推導:
  • 收取員工自付保費時(無論由薪資直接代扣或由員工個別繳納):
借:專戶存款(或庫存現金/自薪津中扣抵人事支出)貸:應付代收款\begin{align*} \text{借:} & \text{專戶存款(或庫存現金/自薪津中扣抵人事支出)} \\ \text{貸:} & \text{應付代收款} \end{align*}
  • 後續彙總向承保機構繳納時:
借:應付代收款貸:專戶存款(或市庫存款)\begin{align*} \text{借:} & \text{應付代收款} \\ \text{貸:} & \text{專戶存款(或市庫存款)} \end{alig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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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13 題2 分

依中央總會計制度之規定,下列哪些基金應編製特種基金財務報表?

① 全民健康保險基金 ② 保險業務發展基金 ③ 公務人員退休撫卹基金 ④ 國立中正大學校務基金 ⑤ 中央政府債務基金

這一題的完整詳解

核心觀念

本題以命題當年(民國 109 年)之《預算法》及《中央政府總會計制度》相關規定為準:

  1. 特種基金之範疇(預算法第 4 條): 歲入之供特殊用途者,為特種基金,分為下列兩大類:
  • 營業基金:國營事業所用者。
  • 非營業特種基金:
  • 作業基金:凡經付出仍可收回,而非營業性者。
  • 特別收入基金:有特定收入來源而供特殊用途者。
  • 債務基金:凡用以償還本利之基金。
  • 資本計畫基金:凡用以籌集或保留資金,供特別工程之用者。
  • 信託基金:凡為國內外機關、團體或私人之利益,依所定條件管理或代為處分者。
  1. 特種基金財務報表之編製範圍: 依《中央政府總會計制度》之設計,應編製「特種基金財務報表」者,係指納入中央政府總預算體系中編列附屬單位預算之各特種基金(包含營業基金,以及非營業特種基金中之作業基金、特別收入基金、債務基金、資本計畫基金)。
  • 信託基金之排除:信託基金(如公務人員退休撫卹基金)因其財產非政府所有,係屬代管受託性質,依法不編列附屬單位預算,其會計報告係依信託契約或個別管理法規專案編送,不編製中央總會計制度所規範之特種基金財務報表(附屬單位決算報表)。
  • 非政府特種基金之排除:民間捐助或依特種法規設立之財團法人基金,不屬於中央政府特種基金範疇。

解題方法

解題切入點在於「區分基金性質,並排除信託基金與非預算法之基金」:

  1. 檢驗是否為中央政府特種基金:剔除民間或財團法人性質之基金。
  2. 檢驗是否屬於編製特種基金財務報表(附屬單位預算)之類別:
  • 符合「營業基金」、「作業基金」、「特別收入基金」、「債務基金」者 →\rightarrow 應編製。
  • 屬於「信託基金」者 →\rightarrow 不編製特種基金財務報表。
  1. 綜合歸納符合之基金編號,對照選項作答。

選項分析

一、題目所列基金性質逐項剖析:

  • ① 全民健康保險基金(應編製): 主管機關為衛生福利部,性質屬於非營業特種基金中的特別收入基金,依法編列附屬單位預算,應依中央總會計制度規定編製特種基金財務報表。
  • ② 保險業務發展基金(不應編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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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14 題2 分

依中央政府普通公務單位會計制度之一致規定,乙機關取得遞耗資產,後續提列折耗之會計分錄,其貸方科目為何?

這一題的完整詳解

核心觀念

本題測驗「資本資產之會計處理——遞耗資產後續計量與提列折耗」,法源依據為行政院主計總處訂定之《中央政府普通公務單位會計制度之一致規定》(以命題當年民國 109 年法規為準;現行法規相關科目與處理架構維持一致)。

政府會計自民國 109 年起實施之新制一致規定,普通公務機關已導入權責發生基礎與資本資產管理機制。各公務機關取得之天然資源等遞耗資產,於後續使用開採期間,應比照商業會計之穩健原則定期提列折耗:

  1. 費用科目:藉由「遞耗資產折耗」(經常支出/費用類科目)反映當期消耗之成本。
  2. 評價科目:透過「累計折耗-遞耗資產」(資產類備抵科目)累積已耗用成本,作為遞耗資產帳面價值的減項,不直接沖減資產本體成本。

解題方法

依據《中央政府普通公務單位會計制度之一致規定》之會計科目定義與會計分錄範例,機關於各期提列折耗時,會計處理如下:

借:遞耗資產折耗(支出/費用增加)貸:累計折耗-遞耗資產(資產之備抵評價科目增加)\begin{aligned} \text{借:} & \text{遞耗資產折耗} \quad & (\text{支出/費用增加}) \\ \text{貸:} & \text{累計折耗-遞耗資產} \quad & (\text{資產之備抵評價科目增加}) \end{aligned}

因此,後續提列折耗之會計分錄,貸方科目必定為累計折耗-遞耗資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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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15 題2 分

依預算法第 10 條規定及行政院主計總處所訂「各類歲入歲出預算經常、資本門劃分標準」,下列何者錯誤?

這一題的完整詳解

核心觀念

本題以命題當年(民國 109 年)之法規為準,主要測驗預算收支在性質分類上的劃分標準,核心法源如下:

  1. 預算法第 10 條:
  • 歲入、歲出預算,按其性質,各分為經常門、資本門。
  • 歲出劃分原則:凡屬於「增置、擴充、改良資產及增加投資」之支出,為資本門;其餘為經常門(採殘餘法定義)。
  1. 行政院主計總處「各類歲入歲出預算經常、資本門劃分標準」:
  • 資本門歲出主要包含:
  • 購置土地、房屋建築及各項設備(設備須同時符合「耐用年限 2 年以上」且「金額在 1 萬元以上」)。
  • 無形資產之購置:如技術發明使用權、版權、專利權等支出。
  • 各級學校圖書館所購置之「典藏用圖書」。
  • 投資及增資等資本支出。
  • 經常門歲出:
  • 除資本門以外之一切支出均屬之(例如:未達資本門門檻之設備、耗材、公務參考用圖書、人事費、業務費等)。

(註:相關法規內容現行仍維持一致,無重大修正。)


解題方法

本題為法規記憶與定義判斷題,解題切入點採用**「資本門正列檢驗法」**:

  1. 先確認母法(預算法第 10 條)對經常門之規範係採「排除/殘餘概念」(非資本門即經常門)。
  2. 逐一檢驗各選項所列之支出項目,比對子法《各類歲入歲出預算經常、資本門劃分標準》中的列舉項目與門檻。
  3. 掌握圖書及設備的特殊劃分門檻,找出性質歸屬錯誤之選項。

選項分析

  • (A) 各級學校圖書館所購置之典藏用圖書,屬於經常門【錯誤,為本題應選項目】 依《各類歲入歲出預算經常、資本門劃分標準》第二點規定,各級學校圖書館購置之**「典藏用圖書」具有長期保存與典藏價值,屬於「資本門」**支出(列於設備及投資項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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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16 題2 分

臺北榮民總醫院及中央警察大學兩者所編列之預算,下列何者型態為正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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核心觀念

本題以命題當年(民國 109 年)之法規為準(註:預算法相關條文現行法未修正)。本題測驗核心在於《預算法》中**「單位預算」、「附屬單位預算」與「附屬單位預算之分預算」**之定義與歸屬判定:

  1. 單位預算(預算法第 18 條):指有法定預算之機關,本於其組織法規所編製之一般公務歲入、歲出預算。
  2. 附屬單位預算(預算法第 19 條、第 20 條):特種基金(包括營業基金與非營業特種基金中之作業基金、特別收入基金等)所編製之預算。
  3. 附屬單位預算之分預算(預算法第 19 條第 2 項):特種基金所屬個別事業、機構或分基金所編製之預算。

解題方法

步驟一:判定「臺北榮民總醫院」的預算型態

  • 臺北榮民總醫院隸屬於國軍退除役官兵輔導委員會(退輔會)。
  • 退輔會設有非營業特種基金——「榮民醫療作業基金」(屬作業基金),該基金整體所編列之預算為附屬單位預算。
  • 榮民醫療作業基金轄下設有臺北榮總、臺中榮總、高雄榮總等分基金。臺北榮民總醫院係就其分基金部分獨立編製預算,依預算法第 19 條第 2 項規定,其預算型態為**「附屬單位預算之分預算」**。

步驟二:判定「中央警察大學」的預算型態

  • 中央警察大學隸屬於內政部,為培育警察幹部之公務機關學校。
  • 教育部主管之國立大專校院多設有「校務基金」(屬作業基金,各校編製分預算);但中央警察大學並非教育部主管之一般國立大學,其經費未成立作業基金或校務基金,而是由公務預算全額支應。
  • 中央警察大學為內政部主管預算項下具有法定預算之獨立公務機關,依預算法第 18 條規定,其編列之預算為**「單位預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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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17 題2 分

依預算法及相關規定,下列敘述何者正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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核心觀念

本題測驗《預算法》之法定名詞定義、特種基金分類、預算編製基礎,以及中央政府預算體系架構下「機關單位分級」的實務規定(本題以命題當年民國 109 年法規為準,相關條文迄今未修正,現行法仍完全適用):

  1. 特種基金定義(《預算法》第 4 條):特別收入基金與信託基金之法定要件區分。
  2. 經費種類定義(《預算法》第 5 條、第 39 條):法定經費與繼續經費之法定定義。
  3. 機關單位分級實務(《預算法》第 16 條、第 18 條及「中央政府各級機關單位分級表」):中央審計機關派駐地方之審計處(室)其預算編列型態。
  4. 預算編製之根本基礎(《預算法》第 2 條、第 32 條):政府預算編製之核心依據為「施政計畫」,並非單純企業取向之「經濟效益」。

解題方法

本題採「法條定義對照」與「預算分級實務判斷」雙軌切入:

  1. 法條文字比對:檢視選項 (A)、(B) 是否張冠李戴法條專有名詞(基金類別、經費名稱)。
  2. 公共財政本質檢驗:政府活動以公共福祉與政務推動為核心,檢視選項 (D) 是否將政府預算本質誤植為私人企業之經濟效益。
  3. 機關預算層級確認:審計機關隸屬監察院,派駐直轄市與縣市之審計處(室)均屬中央機關且具獨立預算,依「中央政府各級機關單位分級表」核對其編列層級是否為「單位預算」,以確立正確選項 (C)。

選項分析

  • (A) 錯誤: 依《預算法》第 4 條第 1 項第 2 款第 4 目規定,有特定收入來源而供特殊用途者,為「特別收入基金」。 同款第 5 目規定,信託基金係指「為國內外機關、團體或私人之利益,依所定條件管理或處分者」。本選項將特別收入基金之定義誤述為信託基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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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18 題2 分

依預算法規定,各主管機關於擬定其所主管範圍內之施政計畫及事業計畫與歲入、歲出概算時,所依據之相關文件,不包括下列哪一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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核心觀念

本題測驗「中央政府總預算籌編程序中,各主管機關擬定概算與施政計畫之法定依據」(以命題當年民國 109 年預算法為準,現行法條文規定相同)。

依預算法第 32 條第 1 項及第 2 項規定:

  1. 「各主管機關依行政院施政方針、預算籌編原則及預算編製辦法,擬定其主管範圍內之施政計畫與歲入、歲出概算,送行政院。」
  2. 「前項施政計畫,其附有事業之機關,並應擬具事業計畫。」

解題方法

本題屬預算法法條記憶題,切入點在於區分「行政院」與「各主管機關」在施政規範上的權責與層級劃分:

  1. 行政院層級:於年度開始 9 個月前定其指導性綱領,稱為行政院施政方針(預算法第 28 條)。
  2. 主管機關層級:各部會依據行政院的施政方針,擬定自身主管範圍內的具體方案,稱為施政計畫(預算法第 32 條第 1 項)。
  3. 主管機關擬定概算與計畫時的依據文件,法條明文列舉僅有三者:施政方針、預算籌編原則、預算編製辦法。比對選項即可快速排除非列舉項目。

選項分析

  • (A) 行政院施政方針:屬於依據之文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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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19 題2 分

預算法規定,政府設立之特種基金,其收支保管辦法係由下列哪一機關定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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核心觀念

本題測驗《預算法》中關於「特種基金」之法制規範與行政權責歸屬。

  • 法源依據:以命題當年(民國 109 年)法規為準,《預算法》第 21 條明定:「政府設立之特種基金,除法律另有規定外,其收支保管辦法,由行政院定之,並送立法院。」(現行法規定亦同,未作修正)。

解題方法

本題為標準的預算法規記憶題,判斷關鍵在於釐清「法規命令之發布權責位階」:

  1. 法規命令性質:特種基金的「收支保管辦法」屬於法規命令,涉及公款之籌措、分配及國會監督,其規範位階高於一般行政規則。
  2. 法定發布層級:除各特種基金之設置條例等法律另有特別規定外,普通特種基金之收支保管辦法法定訂定機關為最高行政機關(行政院),且訂定後須依法送立法院(進行備查審查),以落實民主監督機制。

選項分析

  • (A) 錯誤:行政院主計總處為中央主計幕僚機關,掌理全國預算、會計、統計業務之規劃與綜整,僅在法規研擬過程提供審查或會辦意見,非依法定之法規發布機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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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20 題2 分

依預算法第 88 條規定,國營事業在進行業務時,如遇業務上的需要而須於當年度辦理,但原未編列預算時,可報行政院核准後,提前於當年度先行辦理。下列何者非屬補辦預算之範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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核心觀念

本題以命題當年(民國 109 年)法規為準(現行法規本條未曾修正,規範相同)。 本題測驗核心為《預算法》第 88 條關於「附屬單位預算(國營事業與營業基金)執行彈性及補辦預算」之法定範圍。

依《預算法》第 88 條規定,附屬單位預算之執行,如因市場狀況之重大變遷或業務之實際需要,報經行政院核准得先行辦理,但事後須「補辦預算」之法定事項包含:

  1. 新興或增加資本支出(固定資產之建設、改良、擴充等)在一定額度以上者。
  2. 資金之轉投資在一定額度以上者。
  3. 長期債務之舉借及償還在一定額度以上者。
  4. 固定資產(資產)之變賣在一定額度以上者。

解題方法

解題切入點在於區分「長期資本交易/重大投資處分」與「短期流動資金調度」:

  1. 法律授權得事後「補辦預算」的項目,著重於對事業長期財務結構、資本規模產生重大影響的交易,即「資本支出(建設、改良)」、「長期債務舉借或償還」、「固定資產變賣」及「轉投資」。
  2. 日常營運之短期融通工具(如發行期限在一年以內之短期票券、短期銀行借款等),屬於流動負債調度,不屬於「長期債務」,無須亦不得依該條補辦預算。

選項分析

  • (A) 公司票券之發行(非屬補辦預算範圍,本題選此項): 公司票券(如商業本票、融資性本票)屬於貨幣市場之「短期融資」工具,發行期限通常在一年以內,係為調節短期營運資金流動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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