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0 地方特考四等 建築工程 營建法規概要 考古題詳解

110 年・地方特考・四等・建築工程
試題代碼 營建法規概要

第 一 題25 分

依建築法規定,擅自建造者,處以建築物造價千分之五十以下罰鍰,並勒令停工補辦手續;必要時得強制拆除其建築物。請詳細解釋建築法所稱建造,係指那些行為?並請說明依建築法規定勒令停工之建築物,未經許可擅自復工經制止不從者,有何處罰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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核心觀念

本題考查《建築法》對「建造」行為的法定定義,以及違反停工命令而擅自復工的刑罰規定。

依命題當年(民國110年)《建築法》第9條,所稱「建造」包括:

  1. 新建
  2. 增建
  3. 改建
  4. 修建

建造行為原則上應依《建築法》第25條申請建築許可;未經許可擅自建造者,依同法第86條處罰。


解題方法

本題可分為兩部分:

第一部分,先依《建築法》第9條逐一說明「新建、增建、改建、修建」的內容。

第二部分,再依題目所述情形,判斷其是否符合《建築法》第93條「勒令停工後擅自復工,經制止不從」的要件,並說明刑罰種類與刑度。


一、建築法所稱「建造」之行為

(一)新建

新建,是指下列兩種情形:

  1. 新建造建築物。
  2. 將原有建築物全部拆除後,重新建築者。

因此,基地上原本沒有建築物而興建新建築物,屬於新建;原有建築物全部拆除後,在原基地重新興建,也視為新建,而不是單純修繕。

(二)增建

增建,是指在原有建築物上增加其面積或高度者。

例如:

  • 原有一層建築物加蓋第二層。
  • 增加建築物的樓地板面積。
  • 在原建築物外側擴充使用空間。

此外,以過廊與原建築物連接者,依法也視為增建。此一規定是為避免以「過廊」名義規避增建所需的建築許可。

(三)改建

改建,是指將建築物的一部分拆除,而在原建築物上改造者。

改建的重點在於:

  • 原有建築物並未全部消失;
  • 僅拆除部分構造或部分建築物;
  • 再於原建築物基礎上進行改造。

因此,全部拆除後重新建造是「新建」;僅拆除一部分並重新改造,則屬於「改建」。

(四)修建

修建,是指建築物的基礎、樑柱、承重牆、樓地板、屋架或屋頂,其中任何一種有過半的修理或變更者。

修建的判斷重點是:

  1. 修理或變更的對象,限於重要構造部分,包括:
  • 基礎
  • 樑柱
  • 承重牆
  • 樓地板
  • 屋架
  • 屋頂
  1. 上述任一種類的構造,有「過半」修理或變更,即屬修建。

例如,建築物的樑柱雖未全部更換,但同一類型樑柱已有過半遭到修理或變更,仍屬於修建行為。


二、擅自建造之處罰

依《建築法》第25條,建築物非經申請直轄市、縣(市)主管建築機關審查許可並發給執照,不得擅自建造或使用。

違反此規定而擅自建造者,依命題當年《建築法》第86條:

  • 處以建築物造價千分之五十以下罰鍰;
  • 並勒令停工補辦手續;
  • 必要時得強制拆除其建築物。

其中,建築物造價千分之五十可表示為:

罰鍰上限=建築物造價×501000\text{罰鍰上限}=\text{建築物造價}\times\frac{50}{1000}

亦即罰鍰上限為建築物造價的百分之五。

此處的法律效果包含行政罰及行政上管制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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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二 題25 分

依招牌廣告及樹立廣告管理辦法規定,請詳細說明廣告分為那幾種?並說明其主管機關為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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核心觀念

本題考查《招牌廣告及樹立廣告管理辦法》對廣告物的基本分類,以及中央、地方主管機關的權責。依命題當年(民國110年)法規,廣告物主要分為:

  1. 招牌廣告
  2. 樹立廣告

判斷重點在於廣告物的「設置位置」及「固定方式」,不是依廣告內容、材質、是否有燈光分類。

一、招牌廣告

招牌廣告,指固定於建築物牆面、屋頂或其他構造物上的廣告。

常見型態包括:

  • 固定於建築物外牆的店名、公司名稱及營業項目廣告。
  • 設置於屋頂、騎樓、雨遮、樑柱等建築物構造部分的廣告。
  • 以字體、圖案、燈箱、看板等方式固定於建築物上的廣告。

其本質是「依附建築物或其他構造物設置」。因此,判斷廣告是否屬於招牌廣告,應先確認其是否固定在建築物或構造物上。

二、樹立廣告

樹立廣告,指樹立或設置於地面上的廣告。

常見型態包括:

  • 立於基地內的獨立廣告塔。
  • 設置於地面上的大型看板。
  • 以支柱、架臺固定於地面上的廣告物。
  • 與建築物分離、具有獨立支撐構造的廣告設施。

其本質是「以地面為設置基礎」,通常具有獨立支柱、基座或支架,並非直接附著於建築物牆面。

主管機關

依《招牌廣告及樹立廣告管理辦法》規定,主管機關依行政區域分為:

  1. 中央主管機關:內政部
  2. 直轄市主管機關:直轄市政府
  3. 縣(市)主管機關:縣(市)政府

在實際申請設置許可時,招牌廣告及樹立廣告應向所在地的直轄市、縣(市)主管建築機關申請。地方政府得依組織規程將業務分由工務局、都市發展局、建築管理處等機關辦理,但其法定主管機關仍是直轄市政府或縣(市)政府。

解題方法

本題可採「先分類、後判斷權責」的方式作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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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三 題25 分

依都市計畫法規定,主要計畫經公布實施後,當地直轄市、縣(市)政府或鄉、鎮、縣轄市公所應就優先發展地區,擬具事業計畫,實施新市區之建設。請分別說明何謂優先發展區及新市區建設?並請說明新市區建設之事業計畫應包含那些項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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核心觀念

本題考《都市計畫法》有關「新市區建設」的制度,重點包括:

  1. 何謂優先發展地區。
  2. 何謂新市區建設。
  3. 新市區建設事業計畫應記載的主要內容。
  4. 主要計畫公布實施後,地方政府如何依都市發展順序推動建設。

以下均以命題當年(民國110年)法規為準。

解題方法

本題可依「法定程序」作答:

主要計畫公布實施後,地方政府應先在都市計畫範圍內選定需要優先開發的地區,即優先發展地區;再針對該地區擬具事業計畫,依計畫內容辦理道路、公共設施、土地使用及必要建築物等新市區建設。

答題時應採「定義+建設內容+事業計畫項目」三段式,並注意新市區建設不僅是興建建築物,也包括土地開發及公共設施的整體建設。

一、優先發展地區

優先發展地區,係指都市計畫範圍內,依都市發展需要,應優先開闢、開發或建設的地區。

主要計畫公布實施後,地方政府應依都市發展之需要、建設急迫性、土地使用現況、公共設施配合情形及財力等因素,決定都市建設的先後順序,選定優先發展地區,作為新市區建設的實施範圍。

其核心意義在於:

  • 都市建設應有先後次序,不是全市同時開發。
  • 優先處理具有發展必要性或公共建設急迫性的地區。
  • 避免公共設施及建設經費過度分散。
  • 使都市發展依主要計畫逐步實現。

二、新市區建設

新市區建設,係指依都市計畫的主要計畫及細部計畫,對都市計畫範圍內尚未開發建設,或需整體開發建設的地區,進行土地開發、公共設施興建及必要建築物建設的綜合性都市建設工作。

其內容通常包括:

  1. 土地使用分區及使用配置的實施。
  2. 道路、橋梁、排水、上下水道等公共設施的開闢。
  3. 公園、綠地、廣場、兒童遊樂場等公共設施的建設。
  4. 學校、市場、停車場及其他必要公共設施的配置。
  5. 配合都市發展需要,興建必要的住宅、商業或其他建築物。
  6. 必要時辦理土地徵收、區段徵收、市地重劃或其他整體開發工作。

因此,新市區建設是以「整體規劃、整體開發、公共設施先行」為特色,不是單純個別建築物的興建,也不同於以既成市區更新改善為主的都市更新。

依《都市計畫法》規定,新市區建設得採下列方式辦理:

  • 由政府或公營事業機構投資興辦。
  • 由政府與人民合作興辦。
  • 由人民自行組織團體興辦。

三、新市區建設事業計畫應包含的項目

新市區建設事業計畫應具體說明建設範圍、建設內容、實施方式及經費來源,主要包括下列項目:

1. 建設地區範圍

應明確劃定新市區建設的地區範圍,說明其位置、界線、面積及與周邊地區的關係。

2. 建設目標及建設內容

應說明本地區的發展定位、人口及產業發展方向,以及預定辦理的各項建設內容。

例如住宅區、商業區、工業區或其他使用分區的開發,以及相關公共設施的興建。

3. 土地使用計畫

應依主要計畫及細部計畫,配置各種土地使用,包括:

  • 住宅用地。
  • 商業用地。
  • 工業用地。
  • 公共設施用地。
  • 其他必要使用分區。

並應說明土地使用分區、使用強度及各類用地的面積配置。

4. 道路系統計畫

應規劃主要道路、次要道路、區內道路及其他交通設施,說明道路的等級、寬度、配置及與既有道路系統的連接方式。

必要時亦應納入大眾運輸、停車及人行系統的規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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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四 題25 分

依建築技術規則規定,防火構造建築物總樓地板面積在 1,500 平方公尺以上者,應按每 1,500 平方公尺,以具有 1 小時以上防火時效之牆壁、防火門窗等防火設備與該處防火構造之樓地板區劃分隔。防火設備並應具有 1 小時以上之阻熱性。請依建築技術規則及建築法規定,分別說明下列事項:(每小題 5 分,共 25 分)

(一) 何謂防火構造? (二) 何謂建築物? (三) 何謂總樓地板面積? (四) 何謂防火時效? (五) 何謂阻熱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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核心觀念

本題以命題當年(民國 110 年)法規為準,重點在於辨析《建築技術規則建築設計施工編》及《建築法》中的五個定義,並掌握防火區劃規定所涉及的計算基準。

題幹中的「1,500 平方公尺」是以建築物的「總樓地板面積」為判斷基準;「1 小時以上」則是防火構造及防火設備應具備的「防火時效」與「阻熱性」要求。


解題方法

本題屬於法規定義題,作答時應採取以下方式:

  1. 先指出各名詞所依據的法規。
  2. 直接寫出法規上的定義。
  3. 再補充該定義在防火區劃中的實際意義。
  4. 特別區分「防火時效」與「阻熱性」:
  • 防火時效是整體防火性能在時間上的要求。
  • 阻熱性是防止熱量傳遞、控制非加熱面溫度的性能。

(一)何謂防火構造?

依《建築技術規則建築設計施工編》規定,防火構造係指:

建築物之主要構造,以不燃材料建造,且具有規定防火時效者。

所稱主要構造,主要包括承重牆、柱、梁、樓地板及屋頂等,這些構造必須使用不燃材料建造,並通過法規所要求的防火性能試驗,在一定時間內維持其防火功能。

因此,防火構造不是單純使用不燃材料即可成立,還必須同時符合「不燃材料」與「規定防火時效」兩項要件。

解題技巧

判斷防火構造可記憶為:

防火構造=不燃材料+規定防火時效\text{防火構造}=\text{不燃材料}+\text{規定防火時效}

常見錯誤是只寫「以不燃材料建造」,漏寫「具有規定防火時效」。


(二)何謂建築物?

依《建築法》規定,建築物係指:

定著於土地上或地面下,具有頂蓋、梁柱或牆壁,供個人或公眾使用之構造物或雜項工作物。

此定義包含下列要件:

  1. 必須定著於土地上或地面下。
  2. 具有頂蓋、梁柱或牆壁等構造要素。
  3. 須供個人或公眾使用。
  4. 構造物及雜項工作物均可能包含在建築物範圍內。

本題之防火構造及總樓地板面積,均以《建築法》上具有建築物性質之標的為前提。若非屬建築法上的建築物,即無從適用建築技術規則關於建築物防火區劃的規定。

解題技巧

建築物的判斷口訣為:

定著土地、具有頂蓋梁柱牆壁、供人使用。

作答時不可只寫「有屋頂的房屋」,因為建築法定義也包括地面下構造物及部分雜項工作物。


(三)何謂總樓地板面積?

依《建築技術規則建築設計施工編》規定,總樓地板面積係指:

建築物各層樓地板面積之總和。

其計算方式為將建築物地上及地下各樓層,依法計算所得的樓地板面積加總:

總樓地板面積=∑i=1n第 i 層樓地板面積\text{總樓地板面積} = \sum_{i=1}^{n}\text{第 }i\text{ 層樓地板面積}

例如某建築物各層樓地板面積如下:

  • 地下 1 層:500 平方公尺
  • 地上 1 層:600 平方公尺
  • 地上 2 層:600 平方公尺

則:

500+600+600=1,700 平方公尺500+600+600=1,700\text{ 平方公尺}

因總樓地板面積達 1,500 平方公尺以上,應依防火區劃規定檢討分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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