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1 地方特考四等 建築工程 營建法規概要 考古題詳解
第 一 題25 分
依據建築技術規則及建築物無障礙設施設計規範之規定,請說明建築物之無障礙設施有哪些項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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核心觀念
本題測驗《建築技術規則建築設計施工編》第十章「無障礙建築物」與內政部訂頒《建築物無障礙設施設計規範》之法規整合與體系化記憶。核心法源為:
- 《建築技術規則建築設計施工編》第 167 條之 1:明定建築物無障礙設施之法定法定種類。
- 《建築物無障礙設施設計規範》:作為設計技術之實質標準,依動線與空間機能分為十章。
本題以命題當年(民國 111 年)法規為準;現行相關法規之設施種類與章架構亦維持一致。
解題方法
本題屬於典型之「法條列舉與章節架構」申論題,切入點應採「雙軌對應法」:
- 上位法規列舉:先以《建築技術規則建築設計施工編》第 167 條之 1 為綱,列出法定之八大無障礙設施種類,並細分「無障礙通路」之各構成環節。
- 技術規範體系補全:再對照《建築物無障礙設施設計規範》之章節,補強動線末端不可或缺之「標誌」項目,呈現完整之無障礙環境系統。
- 動線序列化呈現:由室外至室內、由水平至垂直、由公共空間至專用空間,邏輯井然,便於閱卷委員逐項核對關鍵字。
選項分析
本題為申論題,非選擇題,無個別選項。作答時不可僅憑零碎印象書寫單詞,必須以條列式精確引用法條專有名詞,避免遺漏「無障礙通路」內含之子項目與「標誌」,以取得滿分。
解題技巧
- 記憶口訣:「通、梯、昇、廁、浴、席、房、車、標」(無障礙通路、樓梯、昇降設備、廁所盥洗室、浴室、輪椅觀眾席、客房、停車位、標誌)。
- 空間動線聯想法:
- 到達與進出:無障礙停車空間 室外引導通路 坡道及扶手 避難層出入口。
- 室內水平與垂直移動:室內出入口 走廊通道 樓梯 昇降設備。
- 專用衛生與活動設施:廁所盥洗室 浴室 輪椅觀眾席位 居室客房。
- 輔助系統:全區引導與無障礙標誌。
- 常見陷阱:
- 漏寫「無障礙通路」所涵蓋的子項目(室外引導通路、坡道及扶手、出入口、走廊通道等)。
第 二 題25 分
依據建築法規定,本法所稱建築物設計人及監造人為建築師,以依法登記開業之建築師為限。但有關建築物結構與設備等專業工程部分,除五層以下非供公眾使用之建築物外,應由承辦建築師交由依法登記開業之專業工業技師負責辦理,建築師並負連帶責任。
請問,依現行建築管理制度,上述所稱「專業工業技師」已包含哪些科別之技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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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題以命題當年(民國 111 年)法規為準進行解析;截至現行法規,建築法第 13 條規定及中央主管機關公告之專業工業技師科別均維持相同規範,並無變更。
核心觀念
- 法規依據與授權條款:
- 建築法第 13 條第 1 項:本法所稱建築物設計人及監造人為建築師,以依法登記開業之建築師為限。但有關建築物結構與設備等專業工程部分,除五層以下非供公眾使用之建築物外,應由承辦建築師交由依法登記開業之專業工業技師負責辦理,建築師並負連帶責任。
- 建築法第 13 條第 3 項:第一項但書所稱專業工業技師之科別,由中央主管建築機關(內政部)會商行政院公共工程委員會定之。
- 立法目的與專業分工: 現代建築物規模日趨龐大、構造與機電設備系統日趨複雜,建築師雖為綜理整體建築設計與監造之統籌人,但涉及力學安全之「結構」及專業機能運作之「設備」,必須借助工程技術專長之技師共同參與,以確保公共安全,並明定承辦建築師負連帶責任。
解題方法
本題為標準的營建法規法條與行政公告題,作答切入點如下:
- 先引法源授權:點出建築法第 13 條第 3 項明定技師科別由中央主管建築機關會商行政院公共工程委員會公告,確立答案的法規範疇。
- 依工程屬性分類列舉:題目明示「結構」與「設備」兩大部分,答題時應按這兩大範疇分類論述,使閱卷委員一目了然:
- 結構專業工程部分:涵蓋土木工程科、結構工程科。
- 設備專業工程部分:涵蓋電機工程科、機械工程科、冷凍空調工程科。
- 交代歷史沿革展現專業厚度:說明各科別公告納入之先後脈絡(內政部與經濟部、工程會歷次會銜公告),可凸顯答題深度,爭取最高級距分數。
科別範疇與爭點分析
一、法定已納入之 5 種專業工業技師科別
依內政部會同行政院公共工程委員會(早期為經濟部)公告,現行建築管理制度已正式納入建築法第 13 條但書指定之專業工業技師共有下列 5 科:
- 結構專業工程部分:
- 土木工程科技師:依民國 62 年內政部台內營字第 538965 號函與經濟部台工字第 23512 號函指定,負責建築物結構及相關土木工程之規劃、設計與監造。
- 結構工程科技師:民國 76 年技師法修正增設結構工程科後,內政部與經濟部於民國 76 年公告增列,專門負責各類建築物結構之計算、耐震分析、結構規劃、設計與監造。
第 三 題25 分
請依據建築技術規則建築設計施工編規定,說明「安全梯」在構造、裝修、出入口、照明、開口等各方面,有哪些設計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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核心觀念
本題旨在測驗考生對《建築技術規則建築設計施工編》第四章「防火避難設施及消防設備」第三節「樓梯」之核心規定——**第 97 條「安全梯之構造」**之熟悉程度。
法規將安全梯分為「室內安全梯」、「戶外安全梯」及「特別安全梯」三類。考題明確點出「構造、裝修、出入口、照明、開口」五大設計構面,該五大構面完整對應第 97 條第 1 款「室內安全梯」之法條架構,同時涵蓋各類安全梯之共通防火避難防護原則。
本題法規標準以命題當年(民國 111 年)為準(現行規定條文與數值標準維持一致)。
解題方法
- 破題定錨:簡述安全梯依《建築技術規則建築設計施工編》第 97 條之法定類別(室內安全梯、戶外安全梯、特別安全梯)。
- 面向展開:嚴格依照題目要求的五大面向(構造、裝修、出入口、照明、開口)分項列點,以規定最完整之「室內安全梯」為論述主體,並於相應項目補充「特別安全梯」與「戶外安全梯」之重要法定差異,確保答案完整無死角。
- 精準法規數值引述:精確寫出防火時效(1小時)、阻熱性(半小時)、淨寬(90公分)、間距(90公分、2公尺)與材料等級(不燃材料、耐燃一級),切忌使用模糊描述。
選項分析
本題為申論題,無選擇題選項。針對題目指定之五大設計構面,逐項解析其立法意旨與法規規定:
- 構造面向:
- 目的在於維持結構承載力與防火隔間完整性。
- 樓梯及平臺本體必須為「不燃材料」;四周牆壁必須具備「一小時以上防火時效」,阻隔梯間外部火勢延燒。
- 裝修面向:
- 目的在於防止梯間垂直空間引發火勢擴大或釋放大量濃煙毒氣。
- 天花板及牆面之內部裝修材料,嚴格限制必須為「耐燃一級材料」。
- 出入口面向:
- 梯間為垂直避難要道,出入口是阻絕煙熱與確保逃生流量的關鍵。
- 防火門性能:須具有「一小時以上防火時效」、「半小時以上阻熱性」,並具備「遮煙性能」(常閉式或火災時自動關閉)。
- 避難通道要求:門扇開啟方向應「開向避難方向」,且「不得設置門檻」,其淨寬度「不得小於 90 公分」。
- 照明面向:
- 確保火災斷電時避難逃生動線之可視性。
- 梯間應具備「自然通風採光」或設置「緊急照明設備」。
- 開口面向:
- 避免樓梯間形成「煙囪效應」破口。
- 嚴格限制開口種類:除走廊與樓梯間出入口及採光通風所必要之開口外,不得開設其他開口。
- 開向戶外之開口應與其他建築物開口保持安全防護距離(室內及特別安全梯為 90 公分以上;戶外安全梯原則上為 2 公尺以上)。
解題技巧
- 數字密碼記憶法「 / / 」:
- 防火時效: 小時以上。
- 阻熱性: 小時(半小時)以上。
- 尺寸與距離:門寬不得小於 ;
第 四 題25 分
建築法第 77 條是維護既有建築物構造及設備安全最重要的條文之一。請說明在此條文建構之公共安全檢查簽證申報制度下,建築物所有權人、建築物使用人、主管建築機關及經中央主管建築機關認可之專業機構或人員,各有何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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核心觀念
本題以命題當年(民國 111 年)法規為準(現行法條文意旨相同,未再修正)。本題主要測驗《建築法》第 77 條所建構之「建築物公共安全檢查簽證及申報制度」(簡稱公安申報制度)的核心權責體系。
該制度之法理基礎在於「民間自主維護、委託專業簽證、政府抽查列管」之三級安全管理精神,相關法源與法律概念包含:
- 《建築法》第 77 條第 1 項至第 5 項:明定建築物所有人與使用人之合法維護責任、主管機關之隨時檢查權限、供公眾使用建築物之定期委託簽證與申報義務,以及專業機構與人員之認可與管理辦法授權。
- 《建築法》第 91 條及第 91 條之 1:所有權人、使用人違反申報或維護義務之罰則,以及專業檢查機構或人員簽證不實之行政裁罰與退場機制。
- 《建築物公共安全檢查簽證及申報辦法》:補充細部申報期程、檢查項目(防火避難設施類、設備安全類)及作業程序。
解題方法
本題為經典的法規角色職責申論題。解題切入點應鎖定《建築法》第 77 條各項次的規範對象,依據題目列出的四大主體採「個別分項法」展開,並兼顧「實質義務」、「程序義務」與「法律後果(罰則關聯)」三個層次,邏輯架構如下:
- 建築物所有權人:物權主體的實體維護義務與委託申報義務。
- 建築物使用人:管領支配主體的合法使用、共同維護與受檢義務。
- 主管建築機關:行政監督管轄主體的抽查、受理審查與裁罰執行權力。
- 經認可之專業機構或人員:受委託技術主體的實質查驗、誠實簽證與法定專業責任。
選項分析
本題為申論題型,無個別選擇題選項。各主體在《建築法》第 77 條及公安簽證申報制度中的法律地位與職責劃分如下:
- 建築物所有權人(產權所有者):
- 核心地位:民法物權人及法定最終公共安全維護義務人。
- 實體責任:依第 77 條第 1 項,負有維持建築物合法使用與構造設備安全之持續責任。
- 程序責任:依第 77 條第 3 項,供公眾使用建築物應依規定頻率定期委託認可機構或人員實施檢查簽證,並向主管機關辦理申報。若檢查有缺失,應負出資改善之責任。
- 建築物使用人(承租人、實際經營管理者):
- 核心地位:現場實際管領支配者與直接使用行為人。
- 實體責任:依第 77 條第 1 項,不得擅自破壞防火避難設施、變更使用用途或堆置雜物阻塞安全梯通道,確保日常使用合規。
- 程序責任:與所有權人併列為第 77 條第 3 項之申報義務主體(實務上商場、補習班等常由實際使用人出資委託申報),且同負接受主管機關隨時檢查之受檢義務。
- 主管建築機關(直轄市、縣市主管建築機關):
- 核心地位:公共安全之監督、管制與公權力執行機關。
- 監督查核責任:依第 77 條第 2 項得隨時派員抽查;依申報辦法對申報案件進行書面備查審查與一定比率之實質複查(動態抽查)。
- 違法查處責任:對未依期申報、未維護安全或限期改善未果者,依《建築法》第 91 條執行裁罰、勒令停用或斷水斷電。
- 經認可之專業機構或人員(建築師、各類技師、檢查員、專業檢查機構):
- 核心地位:接受政府認可之第三方技術專業把關者。
- 檢查簽證責任:依中央公告之項目與標準實地檢查、據實簽證,不得隱匿缺失或虛偽登載。
- 輔導提報責任:提出檢查報告書;對不合格項目擬定改善計畫,督促申報人限期改善;若違規簽證不實,依法承擔停業或廢止認可等行政與刑事責任(《建築法》第 91 條之 1)。
解題技巧
- 記憶口訣與框架:
- 責任分類四字訣:「用維申受、官查備罰、專檢實簽」。
- 用(所有權人/使用人):維護安全、委託申報、接受檢查。
- 官(主管建築機關):隨時派查、受理備查、違規裁罰。
- 專(專業機構/人員):受託檢查、誠實簽證、缺失改善。
- 常見答題陷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