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3 地方特考四等 建築工程 營建法規概要 考古題詳解

113 年・地方特考・四等・建築工程
試題代碼 營建法規概要

第 一 題25 分

建築法第 77 條之 2 第 1 項規定,建築物室內裝修應遵守四款規定,包括審查許可、裝修材料、防火消防及民眾隱私。請說明這四款內容的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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核心觀念

本題考《建築法》第 77 條之 2 第 1 項,重點是建築物室內裝修的四項管制:審查許可、材料合規、防火與結構安全、民眾隱私保護。作答時應依條文逐款說明,並注意第一款區分「供公眾使用」與「非供公眾使用」建築物。

以命題當年(民國 113 年)法規為準。

解題方法

依條文列出四款,再分別說明適用對象及禁止事項。第三款列舉四類不得妨害或破壞的安全設施或構造;第四款則是維護民眾隱私權設施。條文並另規定,室內裝修應由經內政部登記許可的室內裝修從業者辦理,但這是同條後續規定,不是題目所問的四款內容。

四款規定

一、室內裝修應申請審查許可

供公眾使用建築物進行室內裝修,應申請審查許可;非供公眾使用建築物,經內政部認有必要時,亦應申請審查許可。中央主管機關得授權建築師公會或其他相關專業技術團體辦理審查。

二、裝修材料應符合法規

裝修材料應符合《建築技術規則》的規定。材料選用須依相關規範辦理,以確保室內裝修符合建築安全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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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二 題25 分

請依據建築技術規則,分別回答下列問題:

(一) 何謂建蔽率、容積率?(10 分)

(二) 為何要規定建蔽率、容積率?(15 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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核心觀念

本題考建築基地上兩種不同尺度的量體管制:

  • 建蔽率:管制建築物在基地上「平面占地」的比例。
  • 容積率:管制建築物各層樓地板面積合計後,相對於基地面積的比例。

以命題當年(民國 113 年)法規為準,建蔽率依《建築技術規則》建築設計施工編第 25 條的規定,容積率依同編第 161 條的規定。

(一)建蔽率、容積率的定義

1. 建蔽率

建蔽率是建築面積占基地面積的比率,計算式為:

建蔽率=建築面積基地面積×100%建蔽率=\frac{建築面積}{基地面積}\times 100\%

其中,建築面積依《建築技術規則》建築設計施工編第 1 條相關規定計算;不能直接以土地上所有建物的樓地板面積合計取代。

2. 容積率

容積率是基地內建築物的容積總樓地板面積與基地面積的比率,計算式為:

容積率=容積總樓地板面積基地面積×100%容積率=\frac{容積總樓地板面積}{基地面積}\times 100\%

依同編第 161 條,容積總樓地板面積是建築物各層樓地板面積的總和,但依法規得不計入的部分應予扣除;基地面積計算包括法定騎樓面積。

(二)規定建蔽率、容積率的理由

1. 規定建蔽率:維持基地留設空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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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三 題25 分

綠建築九大指標中,有一個是二氧化碳(CO2\mathrm{CO_2})減量。為了達成指標的基準要求,建築物的建材使用計畫應善加配合,其規劃原則包括:結構合理化、輕量化設計、耐久化設計、再生建材四項。

請對耐久化設計、再生建材,各寫出五點作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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核心觀念

本題考綠建築「二氧化碳減量指標」中,如何透過建材規劃降低建材生產與運輸階段的二氧化碳排放。評估規劃分為結構合理化、建築輕量化、耐久化及再生建材使用四個面向;本題要求說明後兩項。

耐久化設計藉由延長建築物使用年限、減少修繕及材料更換需求來減碳;再生建材則是以回收材料替代部分新生資源,降低原料開採與製造所需的能源及排放。解題依據為綠建築評估手冊中二氧化碳減量指標的規劃重點;本題沒有特定法條或計算式。

解題方法

分別從「提高結構與構件的耐久性、使設備管線容易維修」及「以再生材料替代新材料」兩個方向作答。每一項作法宜具體說明材料或設計位置,並簡述其減碳理由。

作答要點

一、耐久化設計作法(列舉五點)

  1. 提高結構體耐震設計能力:結構體設計耐震力提高約百分之二十至五十,降低地震損傷及震後修復、重建所需的建材消耗。
  2. 增加柱、梁鋼筋混凝土保護層厚度:比一般設計增加約一至二公分,提升鋼筋防鏽及耐久性能。
  3. 增加樓板鋼筋混凝土保護層厚度:比一般設計增加約一至二公分,降低鋼筋鏽蝕及混凝土劣化風險。
  4. 使屋頂設備與防水層分離:屋頂設備以懸空支撐設置,避免設備固定或施工破壞防水層,並便於日後維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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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四 題25 分

政府採購法第 18 條所稱「選擇性招標」,指以公告方式預先依一定資格條件辦理廠商資格審查後,再行邀請符合資格之廠商投標。同法第 20 條規定,機關辦理公告金額以上之採購,符合五種情形之一者,得採選擇性招標。請問為哪五種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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核心觀念

本題考《政府採購法》第 20 條所列的選擇性招標適用情形。選擇性招標是機關先公告並審查廠商資格,再邀請合格廠商投標;公告金額以上的採購,符合第 20 條任一款情形時,得採此方式。

以下以命題當年(民國 113 年)法規為準。第 20 條所列五款截至目前未有重要修正。

解題方法

直接依《政府採購法》第 20 條逐款作答,並辨明各款均為可採選擇性招標的情形。作答時應列出法條關鍵文字,避免與限制性招標的適用情形混淆。

五種情形

一、經常性採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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