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08 地方特考四等 建築工程 營建法規概要 考古題詳解
第 一 題25 分
請依建築技術規則規定,分別說明何謂地下層、避難層、夾層、閣樓及基地地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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核心觀念
本題旨在測驗考生對於《建築技術規則建築設計施工編》第 1 條「用語定義」之精確掌握度。命題焦點在於建築物垂直空間層次(地下層、避難層、夾層、閣樓)及基準界面(基地地面)的法定界定,特別是涉及樓層認定、面積比例門檻(、、 及 )與「視為另一樓層」之法律效果。 本題以命題當年(民國 108 年)法規為準;上述五項專有名詞之法定定義在現行《建築技術規則建築設計施工編》第 1 條中均維持相同規範,並無修正。
解題方法
本題為法規名詞定義之申論題,切入重點在於「法定名詞定義的字串精確性」與「關鍵數值與法律效果之完整性」:
- 依序標題化:按題旨五項名詞依序作答,版面層次分明。
- 兩段式陳述:針對具法律效果除外規定的名詞(地下層、夾層、閣樓),採「本體定義」加上「除外或視為另一樓層之門檻條件」兩段式論述,避免漏失但書要件。
- 法律文字零失真:法規定義題要求一字不易,關鍵連接詞(如夾層的「或」非「且」)與計算基準(如閣樓係以「屋頂突出物水平投影面積」為基準)必須完全精準。
選項分析
本題為申論問答題,無選項需逐一辨析。
解題技巧
- 關鍵數值與門檻陷阱:
- 地下層:「天花板之高度有 以上在基地地面上」 視為地面層。常有考生誤記為 或 ,或誤將主體記為「地板面高度」。
第 二 題25 分
請依建築法規定,說明主管建築機關接到使用執照申請案後,應如何處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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核心觀念
本題測驗《建築法》第六章「使用執照」之核心程序,考查主管建築機關受理使用執照申請案後,自收件審查、現場查驗、跨機關會勘至發照處分之法定作為與時限規範。
- 法規基準:本題以命題當年(民國 108 年)法規為準(註:本題所涉《建築法》第 70 條、第 71 條、第 72 條、第 73 條條文迄今未修正,現行法規定亦同)。
- 涉及條文:
- 《建築法》第 70 條:查驗時限(檢齊文件之日起 10 日內)、查驗合格發照、部分使用執照核發、委託專業公會或團體查驗。
- 《建築法》第 71 條:申請使用執照應備具之法定書件審查。
- 《建築法》第 72 條:供公眾使用建築物會同消防主管機關檢查消防設備之法定要件。
- 《建築法》第 73 條第 1 項:核發使用執照後之接水、接電及准予使用效力。
解題方法
本題為標準的行政程序題型,切入點應按「行政機關受理申請之作業流程階段」開展,切忌僅默寫單一條文。解題架構採四大處理階段依序說明:
- 階段一:書件受理與形式審查(審核申請主體是否由起造人會同承造人及監造人申請,以及《建築法》第 71 條所列文件是否齊全)。
- 階段二:現場查驗與查驗時限(依《建築法》第 70 條第 1 項啟動 10 日內派員查驗程序,並說明得依第 70 條第 3 項委託專業團體辦理)。
- 階段三:跨機關會同檢查(依《建築法》第 72 條,針對供公眾使用建築物會同消防主管機關檢查消防設備)。
- 階段四:查驗結果之處分(合格發給使用執照、符合要件者得發給部分使用執照;不合規定者通知限期修改補正或駁回)。
選項分析
本題為申論題,無選擇題選項。實務作答時應注意答題評分要點的完整性:
- 要點一(派員查驗時限):必須精準寫出「自檢齊文件之日起十日內」,若漏寫「檢齊文件之日起」將失分。
- 要點二(會同消防檢查):供公眾使用建築物會同消防機關為法定強制程序,為高分關鍵爭點。
- 要點三(部分使用執照):提及可供獨立使用部分得核發部分使用執照,展現法規全面性。
解題技巧
- 時限起算關鍵詞記憶:
- 查驗時限並非「自收到申請書之日起」,而是「自檢齊文件之日起 10 日內」。此一文字細節為國家考試標準得分關鍵。
第 三 題25 分
請依都市計畫法規定,說明細部計畫應以細部計畫書及細部計畫圖表明哪些事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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核心觀念
- 法源依據:本題以命題當年(民國 108 年)之《都市計畫法》為準(現行法該條文內容亦相同),主要考查法條為《都市計畫法》第 22 條。
- 計畫體系定位:在都市計畫體系中,「主要計畫」屬於指導性、政策性之宏觀規劃;「細部計畫」則係根據主要計畫,為實施土地使用分區管制、公共設施興闢及具體開發工程而擬定之實質執行計畫。依《都市計畫法》第 17 條規定,主要計畫發布實施後,應於二年內擬定細部計畫,在細部計畫未發布前,原則上不得為建築之使用。因此,細部計畫書圖所表明之事項,為建築工程實質審查、建管發照與都市發展管制之核心法定依據。
解題方法
- 切入架構:本題為法規記憶與實務闡述並重之申論題型。作答時切忌僅機械式背誦條文名稱,應採「法條本旨列舉」結合「實務內涵詮釋」之方式作答。
- 答題層次:
- 首先,明確引用《都市計畫法》第 22 條第 1 項,將法定應由細部計畫書及細部計畫圖表明之「七大事項」依序完整列出。
- 其次,針對各大項目展開實質內涵說明(例如:分區管制之建蔽率與容積率、道路系統之階層性、地區性公共設施與主要公共設施之區隔、事業與財務開發手段等),展現建築工程專業背景對計畫管制之理解深度。
- 最後,補充說明同條第 2 項關於製作規格與權責審查之授權規定,使答題結構完整無缺漏。
選項分析
本題為申論題,非選擇題。以下針對題旨關鍵要點、各法定表明事項之內涵及應考盲點進行剖析:
- 計畫範圍:界定細部計畫之具體空間邊界、坐落行政區與地段,落實主要計畫劃定之分期分區發展構想。
- 居住密度及容納人口:依主要計畫所設定之目標年計畫人口,計算本地區土地承載力,訂定單位面積容納人口數與住宅單元密度,作為公共設施需求計算之基準。
- 土地使用分區管制:此為細部計畫在建築實務上最關鍵之實質管制項目。規定住宅區、商業區、工業區等各分區之容許使用項目、禁止使用項目、建蔽率、容積率、建築退縮、院落深度及建築物高度等各項管制標準。
- 事業及財務計畫:明定開發實施主體、整體開發方式(如市地重劃、區段徵收、都市更新或徵收價購等)、開發期程進度,以及工程費用估算與財源籌措配套,確保計畫具備實行可行性。
- 道路系統:不同於主要計畫之主要幹道,細部計畫著重於劃設地區性主要道路、次要道路、服務道路、出入巷道與人行步道系統,並規範路幅寬度及街角截角。
第 四 題25 分
請依國土計畫法規定,分別說明國土計畫的種類及其擬訂、審議及核定的機關為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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核心觀念
本題測驗《國土計畫法》體系中之國土計畫層級架構與法定規劃行政程序(擬訂、審議、核定之權責分工)。涉及法條包含《國土計畫法》第 7 條(主管機關)、第 8 條(計畫種類)、第 10 條(全國國土計畫之程序)及第 11 條(直轄市、縣(市)國土計畫之程序)。
法規基準提醒:本題以命題當年(民國 108 年)法規為準;現行法後續雖於民國 109 年針對實施期程微調部分條文,但本題涉及之計畫種類與審理權責機關規範均維持一致。
解題方法
本題為標準的法定條列記憶題,作答時切入點應分為兩大主軸,採「法條名詞定義」與「行政權責對照」分段論述:
- 計畫種類:準確指出法定兩大計畫位階,並補充「都會區域計畫」與「特定區域計畫」之法定位階關係(非獨立第三層級,而係地方國土計畫內之配套),以展現概念之完整度。
- 權責機關:依「由上而下」層級,分別說明全國與地方層級之擬訂、審議、核定機關,最後輔以「綜合比較表」呈現,使評分委員一目了然。
選項分析
本題為申論題型,無選項。考生作答時應力求法條文字精準,避免使用口語化機關簡稱(例如應寫「中央主管機關(內政部)」而非僅寫「內政部」)。
解題技巧
- 行政程序邏輯公式:國土規劃法定程序遵循「誰管轄誰擬訂 誰擬訂誰審議 報上一級機關核定」的行政監督原則:
- 地方擬訂 地方審議會審議 報中央(內政部)核定。
- 中央擬訂 中央審議會審議 報最高行政首長機關(行政院)核定。
- 常見陷阱防範:
- 混淆「核定」與「公告」:題目僅問「擬訂、審議及核定」,切勿將核定機關寫成公告實施機關(地方計畫核定為內政部,但公告實施仍為地方政府)。
- 將特定區域計畫誤列為獨立第三類:依《國土計畫法》第 8 條第 2 項,特定區域計畫或都會區域計畫屬直轄市、縣(市)國土計畫內之範疇,不可與全國、地方計畫平行並列為三大類。
- 跨轄區特例加分項:若涉及兩個以上縣市之都會區域或特定區域計畫,擬訂與核定權責會提升,此點寫出可拉開分數差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