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07 地方特考四等 建築工程 營建法規概要 考古題詳解
第 一 題25 分
請說明建築技術規則訂定的依據、適用範圍,並說明各級政府之建築主管機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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核心觀念
本題測驗考生對《建築法》之總則性架構、法規命令之授權來源,以及行政法上管轄權配置的熟練度。涉及法條包括:
- 法源依據:《建築法》第 97 條(授權內政部訂定技術規則之法規命令授權條款)。
- 適用範圍:《建築法》第 3 條(法定適用地區)及《建築技術規則》總則編第 2 條(銜接適用規定)。
- 主管建築機關:《建築法》第 2 條(中央、直轄市、縣(市)三級法定主管機關及權限劃分規定)。
本題以命題當年(民國 107 年)法規為準;本題所涉之《建築法》第 2 條、第 3 條、第 97 條及《建築技術規則》總則編第 2 條,現行法至今條文內容皆維持一致,未作修正。
解題方法
本題為標準的記憶與法條引述型申論題,答題架構應採「層次化條列」,精確引用法條內容:
- 依據部分:切入點為中央主管機關之法規命令授權條款,點出《建築法》第 97 條,並補充授權範圍(規劃、設計、施工、構造、設備)與彈性規定(簡化或免除)。
- 適用範圍部分:切入點為《建築技術規則》總則編第 2 條之明文規定,轉折引用《建築法》第 3 條之法定適用範圍,完整陳述三款法定區域與偏遠地區之但書免除原則。
- 主管機關部分:切入點為《建築法》第 2 條,由中央至地方逐級條陳,並補充第 2 項地方政府將權限下放予基層公所之規定,以求答案完整周延。
解題技巧
- 法條標號定位: 牢記本題核心的三大條文密碼——「主管機關看第 2 條、適用範圍看第 3 條、技術規則看第 97 條」。
- 避免機關名稱陷阱:
第 二 題25 分
防火構造之建築物,其主要構造需要具有一定的防火時效。請問何謂防火時效?並說明主要構造包括哪些部分?如何判定具 小時防火時效的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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核心觀念
本題測驗考生對我國建築防火安全法規體系的掌握程度,核心在於理解火害防護機制、掌握結構構件之法定分類,以及構件防火性能的判定途徑。相關法令依據(以命題當年民國 107 年法規為準)包含:
- 防火時效定義:《建築技術規則》建築設計施工編第 1 條第 24 款。
- 主要構造範圍:《建築法》第 8 條。
- 柱之法定防火時效規格:《建築技術規則》建築設計施工編第 70 條第 1 款第 1 目。
- 性能試驗與認可機制:中華民國國家標準 CNS 12514(建築物構造部分耐火試驗法)與內政部《建築新技術新工法新設備及新材料認可作業要點》。
註:現行法規中相關條文之項次排列與文字雖隨技術規則修訂略有微調,但名詞法定定義與核心判定標準皆維持一致,解題依命題當年法規為準。
解題方法
本題為標準的公職法規申論題,題意明確包含三項子問,作答宜採取「三段式層次切入」:
- 第一問(防火時效定義):引述法定文字,並補述防火時效在耐火結構設計與人命避難搶救上的實質工程意義。
- 第二問(主要構造項目):精準依《建築法》第 8 條列出五大項主要構造,切忌憑主觀直覺擴大或縮小範圍。
- 第三問(1 小時柱防火時效判定):從「規格化判定(法規既定工法)」與「性能化判定(耐火試驗與評定認可)」雙軌並陳,展現對實務規範與實驗評定機制的完整理解。
選項分析
本題為申論試題,非選擇題,故無選項分析。審題重點在於逐一對應題目三問,分點分項作答以利閱卷委員依點給分。
解題技巧
- 主要構造記憶口訣:「基、樑、柱、承、樓、頂」(基礎、主要樑柱、承重牆壁、樓地板、屋頂之構造)。
- 常見失分陷阱:許多考生常誤將「樓梯」或「隔間牆」寫入主要構造。「樓梯」屬於直通樓梯或安全梯等避難設施,「隔間牆」若無承重功能亦非主要構造,切勿混淆。
- 防火時效判定作答思維:若僅寫出鋼筋混凝土造或防火被覆厚度,只能拿到「規格化」的基礎分;若能同步論及 CNS 12514 試驗(載重變形限值)與中央主管機關性能評定認可通知書,方能獲取高分。
【答案】
一、何謂防火時效
- 法定定義: 依《建築技術規則》建築設計施工編第 1 條第 24 款規定,建築物主要構造及防火設備基於建築安全防護之需要,在火災發生時能耐火之時間,謂之「防火時效」。
第 三 題25 分
請依都市計畫法規定,說明何謂都市計畫事業?並說明公共設施保留地的取得方式有哪幾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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核心觀念
本題以命題當年(民國 107 年)法規為準;相關條文架構至今維持穩定,現行法亦一體適用。本題考核焦點為《都市計畫法》第四章「都市計畫事業之實施」的核心法理與實務法條,主要涵蓋兩個核心概念:
- 都市計畫事業之定義與範疇:依《都市計畫法》第 58 條規定,釐清實施主要計畫與細部計畫之事業性質、舉辦主體(政府機關、公所或私人、團體)及其具體事業類別。
- 公共設施保留地之取得途徑:掌握《都市計畫法》第 48 條之法定三款基本方式(徵收、區段徵收、市地重劃),並融會貫通法典內其他條文與實務制度(撥用、容積移轉、協議價購、捐獻、獎勵民間投資等)。
解題方法
本題為標準的「法規名詞定義+法條列舉申論題」,配分通常各占約 10~15 分(總分 20~25 分)。作答切入點如下:
- 都市計畫事業:不可僅寫一句白話解釋,應以《都市計畫法》第 58 條為法源骨幹,依序拆解「目的(實施計畫)」、「主體(公私部門)」與「實務內涵(公設興建、新市區開發、舊市區更新等)」,展現體系化的法學素養。
- 公共設施保留地取得方式:採「分層次列舉」架構。第一層次為《都市計畫法》第 48 條明文列舉之法定核心方式;第二層次擴充論述《都市計畫法》其他條文(第 52 條撥用、第 83 條之 1 容積移轉、第 53 條獎勵投資)與土地行政實務配套(協議價購、捐贈、聯合開發)。層次井然才能拿取高標甚至滿分。
選項分析
本題為地方特考四等之「申論題」(非選擇題),無單選或複選選項。考生應依照命題順序,分設「一、何謂都市計畫事業」、「二、公共設施保留地之取得方式」兩大段落,標題明確並依序以項、款展開申論。
解題技巧
- 破除單一法條陷阱:許多考生在回答「公共設施保留地取得方式」時,僅背出《都市計畫法》第 48 條的三款(徵收、區段徵收、市地重劃),極易被閱卷委員評為「法條視野狹隘、忽略實務常態」而失分。務必補足「公有地撥用(第 52 條)」與極為關鍵的「容積移轉(第 83 條之 1)」。
- 關鍵字速記口訣:
- 都市計畫事業核心:「實施主細計畫、公私依法舉辦」。
- 取得方式口訣:「徵、區、重、撥、移、購、捐、獎」(徵收、區段徵收、市地重劃、撥用、容積移轉、協議價購、捐獻、獎勵投資)。
- 版面配置:四等考試每題作答時間建議控制在 20~22 分鐘內,字數約 600~800 字,法條條號引述正確,排版維持空兩格與縮排,讓評閱者在 30 秒內即可掌握所有得分關鍵字。
【答案】
一、都市計畫事業之意涵(依都市計畫法規定)
依《都市計畫法》相關規定,都市計畫事業之定義、主體與內涵如下:
- 法定定義與依據: 依《都市計畫法》第 58 條第 1 項規定:「主要計畫或細部計畫之實施,得由該管政府、鄉、鎮、縣轄市公所或私人、團體依法舉辦都市計畫事業。」意即為達成都市計畫之預定目標、落實土地使用分區管制與各項公共建設,依法所舉辦之各項實質建設與發展事業。
- 舉辦主體: 包含「公部門」與「私部門」:
- 該管主管機關(直轄市、縣(市)政府)或鄉、鎮、縣轄市公所。
第 四 題25 分
請依建築師法規定,說明建築師受委託辦理建築物監造應遵守之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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核心觀念 本題核心在於測驗考生對《建築師法》中「監造人」法定職責、現場管理與通報義務之掌握程度。 本題涉及法規以命題當年(民國 107 年)法規為準(《建築師法》相關監造條文迄今未修正,現行法規定亦同)。主要依據法條如下:
- 《建築師法》第 18 條:建築師受委託辦理建築物監造時應遵守之四項法定核心規定(圖說、法令、材料、特約)。
- 《建築師法》第 19 條:工地派駐監督人員之義務與免派標準。
- 《建築師法》第 20 條:營造業違規施工時監造建築師之「書面通知」處置程序。
- 《建築師法》第 17 條:監造責任歸屬及專業工程由技師辦理時之連帶責任界定。
解題方法 本題題幹明確鎖定「依建築師法規定」,答題切入點應採「骨幹法條直擊、周延關聯法規補強」之架構開展:
- 直擊核心骨幹:以《建築師法》第 18 條之四款法定監造事項為作答主體。
- 展開程序義務:補足第 19 條之派員常駐義務,以及第 20 條在施工偏差發生時之「兩階段書面通報義務」。
- 補強專業分工與責任:援引第 17 條點出專業技師之連帶責任,展現答題深度。 透過「實體監督責任 現場派員責任 違規通報責任 專業分工連帶責任」的邏輯層次,使評閱委員一目了然。
選項分析 本題為申論題,非選擇題。作答時無選項可供比對,考生應精準拆解題幹指令「依建築師法規定」與「應遵守之規定」,嚴格將範圍限縮於《建築師法》,避免過度偏向《建築法》第 34 條或第 56 條之查驗規範,以免答非所問或篇幅失焦。
解題技巧
- 法條關鍵字記憶口訣:
- 第 18 條法定監造四款,簡記為「圖、法、材、約」:
- 圖:監督營造業依照設計圖說施工。
- 法:遵守建築法令規定監造人應辦事項。
- 材:查核建築材料之規格及品質。
- 約:其他約定之監造事項。
- 常見陷阱提示: